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22,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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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ACH SY NAM (白士南,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CH SY NAM(白士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CH SY NAM(白士南)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上訴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9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

於96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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