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UGENG GUANNATA LIM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UGENG GUANNATA LIM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UGENG GUANNATA LIM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下同)101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