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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義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義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義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 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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