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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東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30 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3 月確定,於民國95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辰舟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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