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2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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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有勝(原名王添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有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有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訴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號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五月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六00四六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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