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30,2014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義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義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義員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3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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