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31,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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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農玉初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農玉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農玉初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定應執行刑七年確定,於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農玉初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應執行刑七年確定,於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9月1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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