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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鈞院以101年上訴字第236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 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58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2年2月2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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