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3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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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芬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芬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10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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