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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楨裕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楨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楨裕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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