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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師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師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師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446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 100年6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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