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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炳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炳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紀炳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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