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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雪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美雪因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 年3 月27日以100 年度醫上訴字第2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48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⑵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3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58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於101 年12月5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7 月3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5 月24日。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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