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84,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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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7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97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253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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