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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陽守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守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守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聲請以 101年度聲字第1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37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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