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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松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松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松發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10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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