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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6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柯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一再與毒品為伍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次數,並審酌附表編號1 、2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附表編號3 、4 、5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 年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柯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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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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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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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5年6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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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3月16日前一週內│100年3月16日 │100年1月2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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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 │
│案號 │字第3144號等 │字第3144號等 │字第590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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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808 │100 年度審易字第808 │102 年度上訴字第2159│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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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808 │100 年度審易字第808 │102 年度台上字第5183│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 │100年11月 │10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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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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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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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 月 │有期徒刑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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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2 月16日 │100年3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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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 │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 │
│案號 │字第5900號等 │字第590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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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2159│102 年度上訴字第2159│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 │10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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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183│102 年度台上字第5183│
│決│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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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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