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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理 由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為:「(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
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2至1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103年5月8 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聲請切結書為憑。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13 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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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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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3日回溯96│ 99年8月12日 │ 99年2月12日 │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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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新北地檢99年度毒 │ 新北地檢99年度毒 │ 新北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8號 │ 偵字第6595號 │ 偵字第22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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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下稱新北地院) │ │ (下稱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9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9號 │ 100年度上訴字 │
│ │ │ │ │ 第1598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7月9日 │ 99年12月28日 │ 102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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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99年度訴字第3379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11月12日 │ 100年1月24日 │ 10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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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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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執字第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 │
│備 註│16650號(編號1-2經新 │1681號(編號1-2經新北│字第7583號(編號 │
│ │北地院100年聲字第 │地院100年聲字第2770 │3-13經高等法院定應│
│ │27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刑1年3月) │年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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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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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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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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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4月15日 │99年4月23日 │99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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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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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 │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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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83號 │
│ │ (編號3-13經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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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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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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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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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5月5日 │99年5月12日 │9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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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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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 │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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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83號 │
│ │ (編號3-13經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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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6月1日 │99年6月6日 │99年7月8日 │
├────────┼──────────┼──────────┼─────────┤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新北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偵字第2265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100年度上訴字 │
│ │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第1598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103年台上字第1224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103年4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83號 │
│ │ (編號3-13經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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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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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9日 │ │ │
├────────┼──────────┼──────────┼─────────┤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99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651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 │ │ │
│ │ │ 第1598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台上字第1224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7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83號 │
│ │ (編號3-13經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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