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854,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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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聖光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聖光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上訴後,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緝字第2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 101年3月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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