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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焜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焜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焜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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