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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宝桂
選任辯護人 陳守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5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
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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