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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呂木火
呂鍾洪
呂鍾宏
呂曜仲
呂文章
呂秋雲
呂學松
被 告 羅瑞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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