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重附民,15,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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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Kong Kaya
Noai Kaya
Maneerin Kaya
原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Malai Kay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林瑞鴻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縣○○○○○○○○○○
○ ○ ○ 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趙興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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