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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宗賢
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
沈孟賢律師
謝秉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亞東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稚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宗賢、朱亞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胡宗賢、朱亞東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5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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