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金上重訴,14,2016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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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豐暘(原名許豐揚)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詠淇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
黃煊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松
選任辯護人 黃昭仁律師(法扶)
選任辯護人 謝享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東易(原名劉檠宏)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忠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豐程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581號、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101 年度偵字第681 號、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部分,均撤銷。

楊詠淇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又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王明松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又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劉東易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黃國忠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參年。

張豐程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背景事實:緣起:㈠許豐暘(原名許豐揚,於104年2月4日更名為許豐暘)於民國(下同)82年2月2日出資登記設立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碼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至97年12月16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明松,於98年1月21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鞠文娟;

93年12月間受讓經營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儀公司),93年12月21日變更登記為樺儀公司負責人,95年9月29日樺儀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逸喬,97年4月22日樺儀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葉廣德,二家公司均由許豐暘負責營運;

許豐暘並於97年間收購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陽公司),及於98年2月間籌資設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利旺公司),用以持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經營權,而於97年6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該公司於97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明公司),至98年6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楊詠淇,於98年8月4日完成變更登記,再於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劉東易(原名劉檠宏,於103年10月27日更名為劉東易)為董事長,於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

㈡楊詠淇與許豐暘原係夫妻,91年間離婚,二人仍同居一址,協助許豐暘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負責二家公司之行政業務及財務;

並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於97年6月25日經選任為董事,於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選任為董事長及總經理,至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劉東易為董事長止,辭去董事長職務,;

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東易為總經理,楊詠淇辭去總經理職務,嗣經法人股東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揚公司)代表經董事會推選為副董事長。

㈢王明松於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許豐暘,進入樺儀公司任職,銷售刷卡系統,嗣受許豐暘之請託,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先後於97年12月16日登記為數碼公司董事長,至98年1月21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鞠文娟止;

於98年2月3日登記為易利旺公司董事長,至98年7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許哲瑋止;

於99年1月5日登記為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榮公司)董事,至99年2月8日弘榮公司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止。

㈣劉東易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公司之代表劉東易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東易為總經理。

㈤吳宗憲(經原審判處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確定。

)於97年8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阿爾發公司),97年8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董事長登記為吳宗憲並負責決策、營運。

㈥吳達暉(經原審判處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確定。

)於93年間擔任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政公司)營運長,於95年4 月10日瑞政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經推選為瑞政公司董事,同日下午董事會經全體出席董事推選為董事長,於95年4 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瑞政公司經營業務為從事電腦軟體開發(撰寫軟體程式及多媒體網站、電子書)及硬體設備買賣,另含擔任科技顧問項目,吳達暉責負開發案件及擔任科技顧問,再將開發案件交由臺灣員工及大陸工程師負責處理。

㈦陳志斌(經原審判處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確定。

)、陳宗奇(經原審判處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確定。

)係於薩摩亞群島註冊成立之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Corporation二家境外公司股東,及分別擔任二家境外公司之董事,並均於98年3 月1 日至98年6 月30日受聘擔任聯明公司之財務顧問。

㈧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品公司)於70年4 月21日設立登記成立,由黃國忠、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黃國忠並登記為董事長,為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9年6月、7 月間受許豐暘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

㈨張豐程於99年8 月、9 月間,受劉東易之請託於99年10月8日登記為塑品公司董事長,至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劉東易為塑品公司董事長,於99年11月3 日完成變更登記。

相關公司之設立:㈠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58年8月26日登記設立,76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公開發行,88年3月18日公司股票上櫃,97年10月6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㈡山陽公司由許豐暘自行籌集資金投資,易利旺公司亦由許豐暘自行籌集資金設立,二家公司均由許豐暘負責經營,目的為持有聯明公司股票及經營權。

97年6 月間許豐暘、楊詠淇、蔡金萬三人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派任為聯明公司董事,97 年6月25日許豐暘經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及兼任總經理職務,入主聯明公司,實際經營管理聯明公司。

㈢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9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人楊詠淇、姜秉旭、許水樹、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經決議當選為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為獨立董事,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當選為監察人,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推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登記之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楊詠淇、鄭國良、許水樹、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獨立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至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劉東易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東易為總經理,並推選楊詠淇為副董事長,登記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劉東易、鄭國良、許水樹、楊詠淇、宣揚公司代表許鈴惠,獨立董事傅新彬,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

許豐暘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職務後改任執行長職務,藉由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人之方式,實質控制聯明公司董事會,聯明公司仍係由許豐暘決策營運,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

㈣許豐暘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及卸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改任執行長後,對於聯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具有實質控制力而為實際負責人期間;

楊詠淇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期間;

劉東易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受聯明公司及全體股東委任處理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應忠實執行業務,維護公司及股東全體權益。

許豐暘於97年6 月25日入主聯明公司後,不思正當經營,分別與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黃國忠、張豐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損害達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或使聯明公司直接與許豐暘掌控之公司,為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交易,且不合交易常規,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且為掩飾前開行為,復製作不實憑證、循環金流,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及為美化聯明公司財報,製作虛偽之進、銷貨文件及資金循環,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致聯明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

貳、本案事實: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一所示):㈠許豐暘入主聯明公司後,明知其所研發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BOSS EZRUN ANY PAYMENT SOLUTION ),尚僅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中國大陸智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並未取得專利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佯以業經獲得專利權,先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授權予數碼公司,再由數碼公司授權聯明公司之方式,而圖自聯明公司獲取3600萬元授權金,以供私用。

㈡97年7 月3 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為董事長許豐暘、董事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暘未依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內控規定,先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送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即提出「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討論,同時違反公司法206 條第2項規定未迴避而參與表決,全體出席董事許豐暘、楊詠淇、蔡金萬無異議照案通過,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該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並授權董事長許豐暘全權辦理。

同日許豐暘即代表數碼公司及聯明公司雙方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內容記載:數碼公司(甲方)、聯明公司(乙方):甲方同意授權與乙方代理,代理甲方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

甲方在此聲明並保證,關於前述代理系統,已經獲得專利權人許豐暘授與代理權,並得依本契約所訂內容轉授權予乙方(授權文件與專利文件如附件)乙方須支付3600萬元給甲方。

甲方開立同額保證票給乙方,如在授權年限內,本項事業達成效益為授權金額3600萬元之金額,則乙方無條件退還保證票,如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3600萬元之效益,乙方有權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

合約期限自簽約日97年7 月3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㈢聯明公司隨即分別於:⒈97年7 月3 日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暘核准,再由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暘指示,自聯明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企銀)松江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提領600 萬元後,轉帳存入數碼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 帳戶;

⒉97年7月4 日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暘核准,再由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暘指示,自聯明公司台企銀松江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提領1,900 萬元後,轉帳存入數碼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 帳戶;

⒊97年7 月7 日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暘核准,再由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暘指示,自聯明公司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100 萬元電匯存入數碼公司陽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嗣後並於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7.權利金記載:「母公司於97年7 月3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 月3 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二年六月,取得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台灣及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萬元(含稅),本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 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 Cash 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

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估價金額應用於台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 仟元,為保該效益可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公司,唯於98年2 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暘復與數碼公司及母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暘授權予數碼公司,現由許豐暘先生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母公司退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暘先生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

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母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0,331千元減損損失」等不實內容。

㈣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徵信所)受聯明公司委託對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於97年8 月18日始出具價值評鑑報告書,評估標的於97年8 月中所計算之價值約為6,985 萬元,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 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書,說明二記載:「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敘明其評估過,以聯明公司所旨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經採用現金流量折現進行評估,評估標的於97年8 月中價值約為69,850,000元。

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評估意見書後,除相關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外,認為尚屬合理。」



97年8 月29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代理關係人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資訊」之重大訊息:⒈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3 日交易,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之權利金,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支援使用權;

⒉數碼公司董事長為聯明公司董事長;

⒊選定數碼公司發展此項技術深具市場開發價值,且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中華徵信所鑑價,臺灣市場應用價值6,985 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市場應用價值64,602萬元等內容。

惟中華徵信所之評鑑,係根據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畫書及財務預測為評估基礎,且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財務預測係假設電子錢包業務在臺灣地區第一年至第五年可獲得之淨利(非營收)第一年為6145萬元、第二年為7671萬元、第三年為1億1827元、第四年為1億6078萬元、第五年為2億448萬,折現率則高達36.74%,淨利預估及折現率顯屬偏高。

㈤98年2 月間,聯明公司、數碼公司、許豐暘再簽訂三方協議,改由許豐暘直接授權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將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退還予數碼公司,許豐暘則開立其個人為發票人,未記載發票日係屬無效之支票三紙予聯明公司以為保證。

而聯明支付予數碼公司手機電子錢包權利金3600萬元,97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認列30,331千元減損損失,98年及97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99 年 及98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100 年及99年(再重編)年度(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99年1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申請設立聯明付易科技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經核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8條所列情事,爰不予許可,聯明公司應於文到之日起終止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相關業務,電子錢包作業系統之授權,已屬完全失其效益,惟許豐暘迄不返還權利金予聯明公司。

聯明公司計受有3600萬元之損害。

㈥惟聯明公司100 年及99年第一季財報僅記載:5.權利金:本公司於97年7 月3 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 月3 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2 年6 月,取得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臺灣及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萬元(含稅),本公司於98年2 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 Cash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

該項智慧財產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估價金額應用於臺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仟元,為保該效益可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公司,唯於98年2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暘復與數碼公司及本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暘授權予數碼公司,現由許豐暘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本公司退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暘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已於98年度已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4,285仟元減損損失等內容,卻未記載99年1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不許可聯明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乙節。

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二所示):㈠許豐暘於94年4 月19日以其子許逸喬之名義,以661 萬元之價格,法拍取得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供作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辦公處所,97年2 月13日許逸喬與數碼公司代表人簽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許逸喬以1680萬元將前開房地出售予數碼公司,許豐暘則於97年2 月間(18日以前)以數碼公司向台企銀申請貸款760 萬元,經台企銀北高雄分行於97年2 月18日鑑定前述不動產之價值為12,757,772元,於97年3 月18日核准貸款760萬元之申請,並對前述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270萬元,而數碼公司並未支付任何款項予許豐暘,許逸喬亦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併申報處分不動產利益1019萬元。

㈡許豐暘入主聯明公司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設立高雄辦事處為名,謀將前述不動產高價出售予聯明公司套取資金。

先於97年7 月3 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為董事長許豐暘、董事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暘提出案由五,聯明公司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經主席許豐暘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通過,惟未確定購買之高雄辦事處所地點及價金。

於97年7 月12日,許豐暘未依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先將向聯明公司之關係人數碼公司取得不動產應檢具之⒈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⒉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⒊評估預定交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⒋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⒌預計訂約月份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⒍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事項等資料送請董事會決議及經監察人承認等資料,逕以聯明公司及數碼公司之代表人名義,雙方代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788萬元之高價,由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買受前述不動產,約定於97年7 月15日付款1000萬元,尾款788 萬於97年10月15日前支付。

㈢許豐暘遂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財會人員,分別於⒈97年7 月15日,製作轉帳傳票(977A0057),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數碼),支出1000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開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之支票支付,均由柯副元依許豐暘指示在轉帳傳票製票欄及付款憑單經手人欄用印,支票則由許豐暘自行簽收,並填寫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取消禁止背書後,指示柯富元前往兌領票款);

⒉97年8 月15日,製作轉帳傳票(978A0023),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數碼),支出340 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支付(為轉帳傳票製票欄及付款憑單經手人均空白未記載),再由蔡惠如前往提領現金340 萬元交予數碼公司代表人許豐暘簽收;

⒊97年8 月25日,製作轉帳傳票(978A0057)記載,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數碼),支出348 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銀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現金匯款至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戶,再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指示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提領現金348 萬元匯款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帳戶;

⒋97年10 月30 日,製作轉帳傳票(97調AA0124)記載,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數碼),支出100 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匯款至數碼公司合庫三民分行帳戶,再由聯明公司人員蔡惠如依指示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現金100 萬元匯款合作金庫三民分行數碼公司帳戶。

㈣為使上述不動產交易合於聯明公司內稽內控規定,聯明公司依序為下列行為:⒈於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為董事長許豐暘、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暘於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已經簽訂,始提出「本公司申購數碼公司所屬不動產」案討論,惟違反公司法206 條第2項未迴避而參與表決,另一席董事蔡金萬亦委託許豐暘代理之情形下,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聯明公司以總價1788萬8,000 元,申購數碼公司所有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不動產。

另決議附加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結果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

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

⒉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事實發生日期:97年7月23日;

⑵標的物: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物;

⑶交易數量: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62,045元,交易總金額:17,880,000元;

⑷交易相對人數碼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

⑸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原因:該建物設為本公司高雄辦事處;

⑹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經與鄰近地區相關買賣交易比較後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⒊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交易數量: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19,807元,交易總金額:17,880,000元;

⑵其餘同前次公告。

⒋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97年7 月下旬受聯明公司委託對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進行價值評估,於97年8 月15日作成估價報告書,評估標的於97年7 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8,800元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群益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 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說明二記載:「該不動產經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敘明採用比較法、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決定勘估標的於97年7 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8,8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估價報告書後,認為尚屬合理。」



⒌97年8 月29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7,908,800元;

⑵其餘同前次公告。

⒍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6.財產交易記載:「母公司於97年7 月12日向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購買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不動產…合約金額為17,880千元,該項不動產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約為17,908千元」等不實內容。

㈤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3 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及97年7月23日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購買上述不動產之目的在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由數碼公司支援技術、人力及器材,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惟數碼公司於買賣完成後(即97年10月5 日),將其公司登記地址及人員遷出,則與前述租用機房設備之目的相悖,且前述不動產經台企銀北高雄分行於97年2 月18日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購入,及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價值17,908,800元,顯然偏高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

聯明公司分別與樺儀公司及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三所示)㈠許豐暘為虛增聯明公司業績及圖動用聯明公司之款項供私人之用,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乃先後安排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採購電腦設備,再由聯明公司銷售予數碼公司之虛偽交易。

許豐暘先安排聯明公司分別於97年7 月7 日、8 日虛偽向樺儀公司採購電腦設備:⒈許豐暘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呂建緯填製①編號933702號請購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請購日期97年7月7 日,需用日期97年7 月13日;

②編號933703號請購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請購日期97年7 月8 日,需用日期97年7 月30日。

⒉另指示不知情之柯富元填寫①編號930138號採購核訂單採購,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8,749,500 元(未稅),含稅9,186,975 元,日期為97年7 月7 日,交貨日期97年7 月15日;

②編號930139號採購核定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7,614,000 元(未稅),含稅7,994,700 元,採購日期97年7 月8 日,交貨日期97年7 月30日。

㈡許豐暘另安排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13日、97年7 月15日虛偽向聯明公司下訂單,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人員製作下列產品受訂單、出貨通知單及產品發送單:⒈產品受訂單⑴訂單號碼B701,數碼公司向聯明公司訂購電腦設備,含稅金額9,370,715 元,日期97年7 月13日,交期7 月份;

⑵訂單號碼B702,數碼公司向聯明公司訂購電腦設備,含稅金額8,154,595 元,日期97年7 月15日,交期7 月份,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產品受訂單經辦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暘於核准欄簽名核准。

⒉出貨通知單⑴編號004323,客戶數碼公司,品名電腦設備,未稅金額8,924,490 元;

⑵編號004324,客戶數碼公司,品名電腦設備,未稅金額7,766,280 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出貨通知單經辦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暘於核准欄簽名核准。

⒊產品發送單⑴日期97年7月16日,編號A76D02253-1、76D02254-1、76D02255-1,品名電腦設備,銷售額6,951,326 元、962,829元、1,456,560元;

⑵日期97年7 月31日,編號A76D02261-1 、A76D02262-1,品名電腦設備,銷售額4,615,475 元、3,539,120 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產品發送單經辦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核准。

㈢為因應上開虛偽交易之付款及收款,許豐暘遂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寫下列單據:⒈樺儀公司之應付帳款部分⑴日期97年7 月15日之轉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傳票編號977G0001),樺儀公司貨品品質驗收合格收件,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品質驗收欄、收料人及採購欄用印;

日期97年7 月15日之付款憑單,支付樺儀公司貨款,金額8,749,500 元(未稅),含稅9,186,975 元,由台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付6,090,000 元,由聯邦銀行活存帳戶支付3,096,975 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付款憑單經手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核准;

再連同樺儀公司開立日期97年7 月15日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編號AV00000000)交由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日期97年7 月29日之傳帳傳票,記載聯明公司支付樺儀公司商品貨款9,186,975 元;

97年7 月2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即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6,090,000 元現金轉匯至樺儀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帳戶;

至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96,975 元現金轉匯至樺儀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帳戶。

⑵日期97年7 月30日之轉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傳票編號977G0001),樺儀公司貨品品質驗收合格收件,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品質驗收欄、收料人及採購欄用印;

日期97年7 月30日付款憑單,支付樺儀公司貨款,金額7,614,000 元(未稅),含稅7,994,700 元,由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付7,994,700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付款憑單經手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核准;

再連同樺儀公司開立日期97年7 月30日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編號AV00000000)交由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日期97年7 月31日之傳帳傳票,記載聯明公司支付樺儀公司商品貨款7,994,700 元;

97年7 月31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即前往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7,994,700元現金轉匯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⒉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部分:⑴數碼公司於97年8 月8 日交付其為發票人、付款銀行為玉山五賢分行之支票二紙:①票號AL0000000 ,發票日97年9 月16日,面額9,370,715 元;

②票號AL8019 041,發票日97年10月1 日,面額8,154,595 元。

⑵數碼公司於97年9 月11日、97年9 月26日撤回票據,改於下列時間分別匯款至下列帳戶:①97年9 月16日匯款2,419,389 元至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②97年9 月23日匯款2,500,000 元、719,426 元至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③97年9 月24日匯款3,731,900 元至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④97年10月16日匯款800,000 元至陽信銀行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⑤97年10月27日匯款2,800,000 元、900,000 元至台新城東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㈣聯明公司於97年8 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7年7 月份業務營收淨額19,992,000元,及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併包含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⒈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6,620,310 元;

⒉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916,980 元;

⒊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1,387,200 元;

⒋97年7 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4,395,690元;

⒌97年7 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3,370,590 元,總計16,690,770元。

聯明公司因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97年銷貨減進貨(16,363,500元)計有327,270 元之虛盈,致使損益表發生不確之結果。

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有關LED 產品虛偽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四所示):㈠吳宗憲因財務因素,與許豐暘間有資金往來。

97年底,吳宗憲復向許豐暘借款週轉,許豐暘本身亦需資金週轉,二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佯以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晶片金額共計1.8 億元,聯明公司以預付訂金為由,將聯明公司所簽發之本票交予吳宗憲,由吳宗憲持向第三人貼現,以獲取資金,以解資金壓力,許豐暘亦獲取部分之資金以供週轉,並於簽約後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約,返還先行動用之資金。

許豐暘與吳宗憲並就虛偽合約之架構為初步之研擬,即採購金額1.8 億元,預付款6 千萬元聯明公司本票,自98年4月20日起18月個分批交貨,惟聯明公司並未從事LED 照明產品之製造,且無通路,難認有採購鉅量晶片之必要。

㈡吳宗憲於97年8 月間獨資設立阿爾發公司,約3 個月後經歷過研發、試車及人員訓練後即有量產的能力,惟至97年底一直沒有訂單,且當時僅有半條生產線之設備,如以阿爾發公司宣稱以每片150 元之單價計算,必須生產120 萬片之晶片,始達契約預定金額。

且為在合約期限內交付,必須斥資增加至三條生產設備,每月生產66,667片(四捨五入),每日三班人員日夜趕工始能履約,因此阿爾發員公司除吳宗憲之外,負責生產及營運之主管均持反意見。

惟因吳宗憲之堅持,阿爾發公司負責生產之人員李克新乃於97年12月29日就與聯明公司間之採購合約,以簽呈呈請吳宗憲批示,簽呈主旨記載:上呈聯明行動科技對本公司之長期採購合約。

說明欄第一項記載:聯明公司擬對本公司之R120與H044等產品進行1.8 億元之長期採購;

第二點記載:契約期間2009年(月日未記載)至2010年7 月19日,第一次交貨日期:約為2009年4 月20日。

預付購料款:三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月31日、一千萬元支票三紙,到期日分別為98年5 月30日、98年6 月30日、98年7 月30日,經吳宗憲批可。

㈢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隨即於98年1 月5 日,由許豐暘及吳宗憲分別代表公司簽訂虛偽之採購合約內容如下(惟簽約之時間、地點及過程,二人均無法回憶):⒈合約有效期間:2009年(月日未記載)至2010年7 月19日;

⒉訂單條件: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甲方需向乙方陸續購入1.8 億元產品。

雙方簽訂合約之日起,約一年半內依甲方訂單需求及乙方產能規劃排程確認每期交貨數量,經雙方正式認可生效之訂單所載之各項內容,包括價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雙方均需全面履行。

乙方應依甲方訂單所示數量與期限如期交貨(雙方經協商另案要求者不在此限),採購標的名稱R120、H044和其同類產品;

⒊預付購料款:面額3 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 月31日。

面額1 千萬元支票三紙,到期日98年5 月30日、6 月30 日 、7 月30日;

⒋除雙方同意之特殊訂單,交期可為6 週外,其餘訂單交期均為4週;

⒌付款方式,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以月結30日為期,依訂單所載之貸款開立支票或電匯支付價款。

㈣簽訂上開虛偽合約後,於98年1 月5 日由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依許豐暘指示製作付款憑單,並開立四紙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為付款人、受款人為「阿爾發公司」之兆豐國外部支存帳戶本票予阿爾發公司(⒈EA0000000 、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3000萬元;

⒉EA0000000 ,到期日98年5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

⒊EA0000000 ;

到期日98年6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

⒋EA0000000 、到期日98年7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由吳宗憲親自簽收,並蓋阿爾發公司之印章。

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等資料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預付購物款--阿爾發,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支存本票⒈EA0000000-000000,30,000,000,⒉EA0000000-000000,10,000,000,⒊EA0000000-000000,10,000,000,⒋EA0000000-000000,10,000,000」,將聯明公司給付阿爾發公司預付購物款6000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惟吳宗憲實際上僅取得上開EA0000000 、EA0000000 之本票二紙,其後由不知情之詹美慧依吳宗憲指示持向已事先經聯絡之吳宗憲友人楊振豐調借款項週轉,楊振豐則於98年1 月8 日自永豐銀行西松分行帳戶匯款張葳葳帳戶2 筆(3000萬元支票之一部分),其餘款項則以劉幸宜之星展銀行帳戶匯出,上開EA0000000 、EA0000000 之本票,由楊振豐存入劉幸宜星展銀行00000000000 帳戶,分別於到期日98年3 月31日、98年6 月30日兌付。

㈤另二紙票號EA0000000 、EA0000000 之本票,則由許豐暘取得。

許豐暘並要求吳宗憲之會計詹美慧代阿爾發公司向聯明公司申請將EA0000000 之本票之到期日更改為98年2 月10日,聯明公司98年2 月1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 )記載將EA0000000 本票之發票日更改為98年2 月10日。

復將EA0210415 之本票作廢,改開立EA0000000 (到期日98年1 月16日)、EA0000000 二紙,每紙金額500 萬元,復將EA0210419之本票作廢,改開立EA0000000 (200 萬元,到期日98年2月9 日)、EA0000000 (300 萬元,到期日98 年2月9 日)。

許豐暘並要求詹美慧在支票影本上簽收,以供聯明公司作為出帳憑據,詹美慧向吳宗憲呈報,吳宗憲同意後,詹美慧因而在影本上記載簽收。

㈥許豐暘取得上開聯明公司簽發之①EA0000000 (1000萬元)、②EA0000000 (500 萬元)、③EA0000000 (200 萬元)、④EA0000000 (300 萬元)四紙本票後,指示不知情之王明松、楊文彬分別為下列行為(總計許豐暘不法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領2000萬元供己私用,致使聯明公司受有2000萬元之損害):⒈98年2 月10日許豐暘指示王明松提示上開編號①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隨即電匯1000萬元至殷駿光設於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再由王明松以代理人身分,自殷駿光上開帳戶以丁添福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王玉靜設於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以償還對謝秀娟之欠款。

⒉98年1 月16日提示上開編號②本票,由聯明公支存帳戶兌付,王明松隨即將其中450 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易利旺公司之000000000000帳戶,其餘50萬元則交與許豐暘。

⒊98年2 月12日許豐暘指示王明松提示上開編號③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隨即匯款200 萬元至殷駿光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該帳戶為許豐暘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所用之交割帳戶)。

⒋98年2 月9 日許豐暘指示楊文彬提示上開編號④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再由楊文彬提領300 萬元與許豐暘。

㈦許豐暘及吳宗憲達週轉目的後,聯明公司及阿爾發公司隨即於98年3 月25日解除上開合約。

依常情阿爾發公司即應返還前開四紙本票,以維護聯明公司權益,惟許豐暘因從中不法獲取2000萬元而未敢拒絕兌付未到期之本票。

EA0000000 (3000萬元)之本票於98年3 月31日到期,吳宗憲因無法籌得足夠款項以供楊振豐兌領,乃要求楊振豐不予提示被拒後,於98年3 月31日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750萬元至聯明公司兆豐銀行00000000000 帳戶,並要求許豐暘代為籌措不足之1250萬元,許豐暘竟以聯明公司之款項墊付,並將1250萬元改列「其他應收款」,聯明公司98年3月31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並為如此之記載,致使聯明公司受有1250萬元之損害,許豐暘並據此向吳宗憲要求利息。

㈧雖吳宗憲僅拿走二紙金額共計4000萬元之本票,其餘二紙金額共計2000萬元之本票為許豐暘以變更票期及換開其他較小金額之本票兌領私用,惟吳宗憲仍應許豐暘之要求,開立四紙各500 萬元之支票(⒈NC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10日;

⒉NC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15日;

⒊NC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20日;

⒋NC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25日)以供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製作不實帳務,因而聯明公司98年3 月25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上記載應收吳宗憲票據2000萬元。

嗣前開四紙支票於98年5 月6 日撤回,98年6 月22日又將上開編號⒈之支票延期至98年8 月10日;

編號⒉之支票延期至98年8 月15日;

編號⒊之支票延期至98年8 月20日;

編號⒋之支票延期至98年8 月25日,而許豐暘再開立四紙同額之支票(⒈AD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10日;

⒉AD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5 日;

⒊AD3188142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15日;

⒋AD0000000 、500 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20日)交付予吳宗憲以為相對之擔保。

㈨吳宗憲於98年3 月31日因未能籌足款項,乃央請許豐暘代墊1250萬元,事後吳宗憲交付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予許豐暘(NC0000000 、1500萬元、發票日98年5 月1 日);

吳宗憲復交付其所簽發之支票二紙予聯明公司(⒈NC0000000 、500萬元、到期日98年5 月31日;

⒉NC0000000 、500 萬元、到期日98年6 月30日),以作為兌付另紙向楊振豐貼現而交付之票號EA0000000 、金額1000萬元之支票。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人員乃製作98年4 月7 日付款憑單,記載「收票,吳宗憲票98.5.1到期,NC0000000 ,1500萬(1500萬-1250萬=250 萬溢收)。

收票,吳宗憲98.5.31 到期NC0000000 、面額500 萬、98.6.30 到期NC0000000 、500 萬,沖6/30到期票EA0000000 」。

而上開編號⒈(NC0000000 )、⒉(NC0000000 )二紙支票,係供兌付吳宗憲向楊振豐貼現另紙1000萬元本票之用。

因前開吳宗憲開立票號NC0000000 支票之金額(1500萬元)超過吳宗憲應負擔之1250萬元,許豐暘乃要求吳宗憲配合於98年4 月28日,更換為另二紙支票(⒊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6 月10日,金額224 萬元;

⒋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6 月1 日,金額1026萬元)。

惟如下所述,吳宗憲曾於98年4 月2 日匯款300 萬元償還部分欠款,因而許豐暘亦開立224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吳宗憲以為擔保。

而上開編號⒊(NC0000000 )之支票其後又展延票期至98年8 月12日;

上開編號⒋(NC0000000 )之支票則換開相同金額之NC0000000 支票,該支票於98年9 月8 日由許豐暘背書取款兌現。

如此,吳宗憲業已將4000萬元償還予許豐暘。

另上開編號⒊(NC0000000 )之支票,經許豐暘向曾麗珍借款,開立票號AE0000000 、240 萬元支票以佯充吳宗憲還款。

經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於98年10月30日製作收款憑單,記載收票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00000 、224 萬元、退還支票吳宗憲NC0000000 、到期日98年8 月12日、224 萬元,並要求詹美慧出具領據領回該紙支票,詹美慧乃於98年10月30日出具領據二紙取回上開支票。

㈩吳宗憲為配合聯明公司,依序為下列行為:⒈98年5 月6 日,吳宗憲開立並交付四紙支票(①NC2651300 、98年5 月10日、500 萬元;

②NC0000000 、98年5 月15日、500 萬元;

③NC0000000 、98年5 月20日、500 萬元;

④票號NC0000000 、98年5 月25日、500 萬元)。

為掩飾該四紙支票實際上係許豐暘所私用而非吳宗憲積欠聯明公司之款項,許豐暘乃請吳宗憲再度配合,以吳宗憲名義向聯明公司申請票據展延,吳宗憲乃指示詹美慧配合辦理,詹美慧因而出具吳宗憲名義之票據異動申請書,記載「資金調度之需要懇請貴公司將日前所開立之票據申請延期,資料如下:收票日98年3 月25日,付款銀行華南敦和,發票人吳宗憲,付款帳號160014****,①票號NC2651300 ,98年5 月10日,面額5,000,000 元、②票號NC2651301 ,98年5 月15日,面額5,000,000 元、③票號NC2651302 ,98年5 月20日,面額5,000,000 元、④票號NC2651303 ,98年5 月25日,佑額5,000,000 元,如蒙惠准不勝感激,此致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6 日,申請人吳宗憲,身分證字號****,地址****」。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乃於98年5 月6 日製作付款憑單,記載「撤票計6 張,吳宗憲票到期日98.5.10 ,500 萬98.5.15 ,500 萬98.5.20 ,500 萬98.5.25 ,500 萬98.5.31 ,500 萬98.6.30 ,500 萬」。

⒉98年5 月26日吳宗憲再應許豐暘要求指示詹慧美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請求將前述票號NC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變更為98年6 月29日;

將票號NC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變更為98年6 月29日,並記載「計息方式:以年息利率12%計算」,屆期聯明公司提示此二紙支票,吳宗憲匯款至甲存帳戶,票獲付款。

⒊98年6 月22日聯明公司將票號NC0000000 、NC0000000 二紙支票提示存入聯明公司兆豐銀行支存帳戶,兌付後支付劉幸宜於98年6 月30日提示之票號AE0000000 支票。

⒋吳宗憲再應許豐暘要求指示詹慧美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再度請求將前開編號①(NC0000000 )、編號②(NC2651301 )、編號③(NC0000000 )、編號④(NC0000000 )四紙支票之發票日(誤載為到期日)分別延至98年8 月10日至同年月25日不等,其餘部分均無變更。

許豐暘就224萬元、1026萬元及上開四紙支票部分,並虛偽製作收取12%利息之紀錄。

⒌98年4 月2 日吳宗憲應許豐暘之要求,匯款300 萬元至楊詠淇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以抵銷1250萬元之一部,因而吳宗憲實付3050萬元(300 +500 +500 +1750),僅餘950 萬元未還。

嗣吳宗憲又配合聯明公司製作不實帳務,於98年7 月15日開立支票(NC0000000 、付款人華銀敦和分行、98 年10 月30日、3000萬元)交付予聯明公司,許豐暘乃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呂建緯前往拿取,呂建緯於10月13日前往拿取並簽收該紙支票,許豐暘亦簽發支票(AD0000000 、付款人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8年10月20日、3000萬元)交付吳宗憲以為擔保,惟聯明公司並未將NC0000000 、到期日98年7 月1 日、1026萬元之支票返還予吳宗憲。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並製作不實之98年7 月15日收款憑單記載「收票:收吳宗憲票號NC0000000 ,到期日98.10.30,收現:收吳宗憲現金存入26萬元,退還支票:退還吳宗憲NC0000000 ,到期日98.7.1,10 ,260,000 、NC0000000 ,到期日98.8.10 ,5,000,000 、NC0000000 ,到期日98.8.15 ,5,000,000 、NC0000000 ,到期日98.8.20 ,5,000,000 、NC265130 3,到期日98.8.25 ,5,000,000 」,由許豐暘於經手人欄簽名,楊詠淇於核准欄內蓋用其私章以製作不實之憑證,楊詠淇並在1026萬元支票影本為不實記載「7 /15交還吳宗憲」、224 萬元支票影本上記載「未還」。

因退還之金額為3026萬元,而吳宗憲開立NC0000000 支票金額為3000萬元,相差26萬元,故聯明公司乃虛偽載「收吳宗憲現金存入26萬元」以平衡帳款。

⒍98年10月30日吳宗憲又配合聯明公司及許豐暘之要求,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將票號NC0000000 號支票換票,改開立DD0000000 、3000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予聯明公司,而將NC0000000 支票取回,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莊淑娟並製98年10月30日收款憑單,記載「收票:吳宗憲票號DD0000000 ,到期日98.11.10,3000萬元,退還支票:吳宗憲票號NC0000000 ,3000萬元」。

聯明公司並將票號NC0000000 之支票返還予吳宗憲,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因而製作會計傳票,記載「借:應收票據DD4264001 ,貸:應收票據NC0000000 )。

⒎因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虛偽交易,吳宗憲僅取得4000萬元之本票,其餘2000萬元為許豐暘取走,並以聯明公司之款項兌付挪供私用,而吳宗憲雖配合開立上述支票以供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帳務,為掩飾虛偽帳務,許豐暘復指示不知情之蔡惠如於98年7 月31日前往台企銀,偽以吳宗憲名義,偽造吳宗憲名義之匯款單,存入2,670,944 元以佯充吳宗憲返還之利息,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並製作不實之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吳宗憲存入現金2,670,944 元至聯明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 帳戶」。

為處理聯明公司帳上不實記載之吳宗憲積欠3240萬元,許豐暘乃藉虛偽之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整廠採購合約,於98年10月28日向曾麗珍借款,曾麗珍以八紙銀行開立之支票持送聯明公司作帳,再收回提示兌領取回款項,製作假金流及聯明公司帳上虛偽債務人還款予聯明公司,再由聯明公司佯以收回支票轉付弘榮公司之方式以達其目的,其中一紙支票(AE0000000 、發票人元大銀行、金額2,24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聯明公司即用以沖抵前開票號NC0000000 (224 萬元)之支票。

許豐暘復於98年12月25日再委由曾麗珍自曾睿騏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 帳戶提款3千萬元,並申請開立票號AE0000000 、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吳宗憲之支票,由許豐暘持送聯明公司,佯充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借款,用以沖銷吳宗憲配合聯明公司所開立之票號DD0000000 、金額3000萬元之支票(均詳如後述),以掩飾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前開虛偽交易。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五所示):㈠98年1 月間許豐暘為返還對謝秀娟之欠款100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佯以聯明公司為發展mobile-cash 之業務需要,投資媒體相關之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政公司)及行銷通路相關之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速博公司)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款項償還欠款。

㈡許豐暘與瑞政公司負責人吳達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由許豐暘於98年1 月14日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製作⒈付款憑單,記載「匯吳達暉6,500,000 」、「由新光-4,000,050 」、「由台銀活存2,500,040 」;

⒉付款憑單,記載「匯呂昭志3,500,000 -合庫前金」、「由台企活存3,000,030 」、「由合庫1,500,040 」。

再分別由⒈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新光銀行城北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款400 萬元匯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及不知情之聯明公司總務兼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50 萬元匯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後,再由王明松依許豐暘指示持吳達暉所交予許豐暘使用之前開款項匯入帳戶之印章、存摺,前往兆豐銀行松南分行提領前開匯入吳達暉帳戶650 萬元,轉匯至謝秀娟使用之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

⒉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 萬元匯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前往合作金庫松江分行自合作金庫長春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50 萬元匯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後,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高雄分公司員工許卉昀依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前金分行與經通知前來之呂昭志會合,取得呂昭志前開款項匯入帳戶之印鑑、存摺後,自呂昭志帳戶提領前開匯入款350 萬元,轉匯至謝秀娟使用之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

嗣後,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並依據上開付款憑單、提款申請書、存款憑條製作⒈聯明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帳列科目「暫付款:其他」,「匯款吳達暉」,借方金額「6,500,000 」;

⒉聯明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帳列科目「暫付款:其他」,「匯款呂昭志」,借方金額「3,500,000 」,均由許豐暘用印核准。

㈢聯明公司98年1 月19日於高雄市○○○路00號2 樓高雄辦事處會議室,召開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為董事許豐暘、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許豐暘擔任主席。

會議中報告聯明公司投資上海速博公司及瑞政公司,至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聯明公司董事會,始就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提出追認,違反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8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規定。

㈣許豐暘明知聯明公司匯入兆豐銀行南松分行吳達暉帳戶之650 萬元及匯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之350 萬元,均為償還對謝秀娟之欠款,而聯明公司未實際投資瑞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許豐暘竟與⒈知悉聯明公司未投資瑞政公司之吳達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吳達暉提供瑞政公司所出具「聯明公司經受讓持有3,000, 000」內容不實之瑞政公司公司持股變動表及股東名簿,委託不知情代辦業者,於98年4 月6 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董事持股變動報備登記,使不知情之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98年4 月7 日准予備查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對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⒉知悉聯明公司未投資上海速博公司之呂昭志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呂昭志提供內容不實之「上海速博公司原股東出資95萬元讓由聯明公司承受,並同意修正公司章程如所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上海速博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聯明公司出資95萬元」上海速博公司章程、章程對照表,委託不知情代辦業者於98 年4月3 日持向高雄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股東出資轉讓、章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98年4 月6 日准予變更登記,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㈤聯明公司98年第一季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⒈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24 千元。

⒉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 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 千元。」



㈥嗣許豐暘再以製作虛偽金流之方式,向曾麗珍借款,並由曾麗珍於99年3 月31日以吳達暉、呂昭志名義自所使用之元大平鎮分行曾睿琪帳戶轉帳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方式,虛偽還款予聯明公司650 萬元及350 萬元,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余雅嫆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 」、「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 」,交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登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入款,「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 」、「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 」,經劉東易於核准欄位用印,不實記載於帳冊,並於聯明公司99(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予以不實記載揭露:「⒉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瑞政公司股權30,000股,金額6, 500仟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3 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仟元。

⒊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 仟元。

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上海速博公司股權19%,金額3,500 千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9 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2,533 仟元。」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Fam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六所示):㈠許豐暘於98年2 月25日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身分與陳宗奇、陳志斌簽訂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聯明公司分別以每月2 萬元、3 萬元聘任陳宗奇、陳志斌為聯明公司財務顧問,提供金融投資、企業股權、企業併購、企業財務規畫與建議、企業CP發行規畫與建議等財務顧問服務,期間自98年3 月1 日起至98年6 月30日止。

許豐暘後因獲悉陳志斌、陳宗奇二人為前往大陸地區發展影像電話等通訊產品業務,投資在SAMOA 群島登記註冊之二家紙上境外公司-Prime Fame InvestmentsLi- mited 及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且分別為登記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分別與陳志斌、陳宗奇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聯明公司虛偽投資該二家公司各19%股權方式,自聯明公司套取鉅額資金以圖己用。

㈡98年3 月27日,陳志斌、陳宗奇經許豐暘陪同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開立個人帳戶,再將帳戶之存摺、印鑑章交與許豐暘使用後,陳志斌、陳宗奇二人分別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暘簽訂無投資真意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聯明公司以4,516 萬6,800 元承購陳志斌持有之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公司19%股權;

以3,226 萬元2,000 元承購陳宗奇持有之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19%股權。

㈢許豐暘分別於下列時間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填寫下開付款憑單:⒈98年3 月30日,記載「支付投資款World Telecom Cor.(依股權買賣合約書、受款人:陳志斌)壹仟萬元」之付款憑單,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000萬110 元(11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支付投資價款-陳志斌10,000,000」,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⒉98年4 月6 日,記載「依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款12,583,400」之付款憑單,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簽名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258萬3540元(14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珍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購入WorldTelecom Corporation 百分之19股權-陳志斌12,583,400」,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⒊98年4 月6 日,①記載「支付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價款15,000,000」之付款憑單,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500萬160 元(16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19股權33.21 %-陳志斌15,000,000」,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②記載「依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價款16,131,000」,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經出納蔡惠、會計楊美玲如核章及許豐暘簽名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613萬1000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宗奇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購入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50%」,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⒋98年4 月9 日,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 價款-受款人陳宗奇15,000,000」之付款憑單,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500萬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46.49 %」,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⒌98年4 月10日,記載「陳志斌投資價款1,600,000 」之付款憑單,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60 萬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百分之19股權3.5 %-陳志斌1,600,000 」,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⒍98年4 月17日,①記載「支付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餘款-受款人:陳志斌5,983,400 」之付款憑單,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598 萬3400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19股權餘-陳志斌5,983,400 」,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②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餘款-受款人:陳宗奇1,131,000 」,由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131000 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宗奇訂立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餘-陳宗奇1,131,000 」,經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㈣聯明公司於98年4 月3 日下午6 時,在臺北市○○路000 號3 樓聯明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

出席人員為董事許豐暘、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許豐暘擔任主席,就聯明公司擬以5,0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百分之19股權;

擬以3,5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19股權之認購案提出討論,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惟此舉違反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8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

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規定。

㈤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許豐暘於下列時間指示下列之人於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⒈98年3 月30日,陳志斌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704 萬元後,再轉交楊詠淇;

⒉98年4 月1 日,殷駿光依許豐暘指示與楊詠淇一同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由殷駿光提領陳志斌帳戶現金100 萬元交予楊詠淇;

⒊98年4 月3 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120 萬元再匯至元大商銀信義分行王湘怡帳戶;

⒋98年4 月7 日,陳志斌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500 萬元後,再轉交楊詠淇;

⒌98年4 月8 月,陳志斌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34萬元後,再轉交楊詠淇;

⒍98年4 月9 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800 萬90元;

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600萬元170 元,再分別匯款800 萬元、1600萬元至許豐暘所使用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

⒎98年4 月10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1500萬元;

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500萬元,再匯款1500萬元、1500萬元至許豐暘所使用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

⒏98年4 月13日,陳志斌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己帳戶提領現金160 萬30元後轉匯160 萬元至日盛商銀松南分行陳志斌個人帳戶後,再提領出予許豐暘;

⒐98年4 月20日,陳宗奇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持已填妥金額120 萬元之取款憑條自己帳戶提領120萬元交予許豐暘;

⒑98年4 月21日,陳志斌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己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予楊詠淇,嗣後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現金278 萬元、300 萬40元,並匯款300 萬元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278 萬元現金現則交予許豐暘;

⒒98年4 月22日,陳宗奇依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己帳戶提領現金6 萬元交予許豐暘。

㈥嗣許豐暘佯以投資效益未如預期,依雙方股權買賣合約第3條規定:「若甲方之產業效益及獲利狀況不如預期,乙方(聯明公司)可於簽約之日起參個月內解除本次交易,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解除股權買賣合約,並發函通知陳志斌、陳宗奇請求退回投資款。

㈦於98年12月間,許豐暘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貸款項,其後由曾麗珍先後為下列行為:⒈98年12月25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一紙;

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一紙交回聯明公司。

後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吳宗憲存入AE0000000 本票兌現30,000,000」、「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陳宗奇AE0000000 PrimeFame In- vestment Limited 19%32,262,000」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元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不實內容。

⒉99年1 月4 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年1 月4 日、面額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斌之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一紙交回聯明公司,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陳志斌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股權45,166 ,800 」,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款45,166,800元等不實內容。

⒊前揭票號AE0000000 、AE0000000 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現後,99年1 月4 日經曾麗珍全數提領出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票號AE0000000 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並於99年1 月4 日兌現後,99年1 月5 日經曾麗珍全數提領出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㈧聯明公司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以下記載:⒈98年4 月22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97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①母公司於98年3 月30日支付訂金1000萬元向陳君購買WorldTelecom Corporation 股權,於98年4 月3 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承購標的公司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45,167,000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 月7 日,並於98年4 月17日支付完畢。

②母公司於98年4 月3 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與陳君簽訂股權買賣合約,購買PrimeFame Investment 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32,262,000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 月7 日,並於98年4 月17日支付完畢」;

⒉98年7 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45,166.8仟元四捨五入)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 on 19 %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計77,429仟元帳列其他收款」;

⒊98年9 月23日查核簽證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之(重編)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項7.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4 月3 日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唯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6 月下旬依合約發展將其收回,截至期後尚未收回任何款項,已全數提列呆帳77,429仟元,帳列營業外-什項支出」;

⒋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聯明公司財務報表附註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 %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其中32,262仟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仟元帳列其他應收款」及財務報表附註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於98年上半年度以45,167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款,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依合約規定於99年1 月4 日收回投資款」等不實內容。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七所示):㈠許豐暘因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涉及證卷交易法第155條之事實詳如後述),為籌措交割股款,思藉斡旋金名義動用聯明公司資金以供周轉,於98年6 月4 日,與楊詠淇、王明松(王明松此部分未起訴)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許豐暘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登載:「開台企支票抬頭:王明松支票NO. FW127319發票日98.6.4,用途:欲入主某上市櫃公司之訂金董事長:資料後補」,及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提領本行支票一紙(票號FW0000000 、申購受款人王明松、發票日98年6 月4 日、金額2900萬元)。

拿回聯明公司製作支票簽收單據後連同支票交予楊詠淇,由楊詠淇依許豐暘指示將支票、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許豐暘所書寫交待款項存入帳戶及金額之紙條交予王明松,並由王明松在支票簽收單據簽收欄簽名,嗣後楊詠淇將支票簽收單據交予出納蔡惠如,再由蔡惠如將付款憑單、支票簽收單據交予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投資某上市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2900萬元」,而將「聯明公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支付2900萬元斡旋金予王明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㈡王明松自楊詠淇收受前開2900萬元支票、台企銀松江分行自己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許豐暘之紙條後,當日即依據紙條書寫內容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先將支票存入帳號****5324號帳戶再全部提領出,分別轉存、匯入下列許豐暘所使用買賣股票之股款交割帳戶,以供許豐暘購買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使用,聯明公司因許豐暘不法挪用而受有2900萬元之損害:⒈2,172萬元存入台企銀世貿分行帳號****6663號楊文彬帳戶(楊文彬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股款交割帳戶);

⒉274 萬元匯入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張喻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股款交割帳戶);

⒊454 萬元匯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5711號殷駿光聯邦銀行帳戶(殷駿光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股款交割帳戶)㈢98年6 月30日為上市公司半年財報帳務基準日,許豐暘為免聯明公司帳上存有斡旋金之紀錄以致其不法挪用聯明公司2,900 萬元為會計師查悉,為沖銷帳上之記載,乃吩囑楊詠淇將許豐暘所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及許豐暘所書寫提領款帳戶及金額與存款帳戶之紙條交予王明松,指示王明松依次為下列行為:⒈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王明松之國票安和證券779Z0000000 證券交割帳戶亦為許豐暘使用),自帳號****582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銀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⒉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 元並全數匯款(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銀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⒊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58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 元並全數匯款(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銀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⒋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2,958,000 元並匯至台企銀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⒌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富邦證券00000000000 之交割帳戶)提領1,510,000 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富邦證券0000000000之交割帳戶)提領3,640,000 元,匯至台企銀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⒍王明松自楊詠淇取得現金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⒎合計王明松匯入及存款至其前開台企銀松江分行帳戶共計27,478,000元。

王明松繼而提領2900萬元,並申請該銀行開立「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 月30日,票號FW0000000 本行支票」一紙交予楊詠淇,許豐暘乃以返還斡旋金之名義,交予聯明公司不知情財會人員將支票影印後存入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將支票影本、存款憑條交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收款單,登載「收票台企松江本行支票乙張,票號FW0000000 ,票日98.6.30 ,金額29,000,000」,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支票影本、存款憑條及付款憑單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29,000,000,沖6/4-01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八所示)㈠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與代理配偶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000萬元購買魏善為名下之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32號地下一層及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並約定於簽約日給付300 萬元(含22萬5000元定金;

尾款2700萬元則於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時支付並同時交屋,預訂於98年7 月30日交屋同時付清尾款。

楊詠淇嗣於98年6 月30日,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出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㈡98年6 月底至7 月6 日前,許豐暘藉聯明公司支付購屋斡旋金名義動用聯明公司資金,明知聯明公司無購置需求及計劃,而前開連城路房屋已為楊詠淇以個人名義向魏善為購買,且已支付第一期購屋款,無庸委託楊詠淇為聯明公司斡旋購買之必要,許豐暘與楊詠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先由許豐暘以聯明公司董事長名義出具日期98年6 月之授權書,虛偽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市○○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 坪,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臺幣560 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 萬元整」等不實內容。

於98年7 月6 日,許豐暘、楊詠淇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日期98年7 月6 日付款憑單2 紙,分別登載「斡旋金-訂屋使用4,600,000 」、「斡旋金-訂屋使用1,000,000 」,經楊詠淇在核准欄位簽名核准後,前往台企銀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4,600,000 元及1,000,000 元交予楊詠淇,並經楊詠淇在蔡惠如所製作內容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4,600,000 」、「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1,000,000 」之簽收單2 紙簽名,以示簽收該二筆款項,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前開付款憑單及簽收單製作⒈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4,600,000 」;

⒉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1,000,000 」,而將「聯明公司訂購房屋,支付5,600,000 元斡旋金予楊詠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楊詠淇則將自蔡惠如收取之560 萬元交予許豐暘,聯明公司因許豐暘不法挪用而受有560 萬元之損害。

㈢98年7 月10日,許豐暘將560 萬元交予楊詠淇攜往台企銀松江分行,以楊詠淇名義臨櫃有摺存入聯明公司活儲帳戶,許豐暘再回聯明公司指示不知情之出納依指示根據存摺前開款項存入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儲帳戶之紀錄填寫98年7月10日收款憑單,登載「斡旋金-訂屋使用返還5,600,000」,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開收款憑單、聯明公司台企銀松江分行活儲帳戶存摺款項存入記綠,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沖7/06-02-03旋斡金-訂屋使用5,600,000 」,而將「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支出之斡旋金,於98年7 月10日返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九之1 至九之5 所示)㈠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榮公司)之設立:⒈弘榮公司於98年5 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分別為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①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②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③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④建材批發業;

⑤機械批發業;

⑥建零售業;

⑦機械器具零售業;

⑧國際貿易業;

⑨室內裝潢業;

⑩門窗安裝工程業;

⑪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⑫玻璃安裝工程業;

⑬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⑭景觀、室內設計業;

⑮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黃來發。

⒉98年11月5 日,形式上黃來發、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等四人出資額共計200 萬元並全權轉讓予王明松,而王明松於98年11月5 日與李豪昌辦理交接,王明松即接收弘榮公司空白之統一發票、大小章及帳冊,王明松隨即將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大小章交予許豐暘及楊詠淇。

惟弘榮公司遲至98年12月30日始修正章程,記載王明松出資50萬元、黃來發出資20萬元,其餘出資人出資額不變,並於98年12月30日弘榮公司股東同意書上記載,黃來發將出資額50萬元讓予王明松,並改推王明松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遲至99年1 月8 日始辦理所有股東形式上將出資轉由王明松承受,惟此後均係由許豐暘實質掌控。

99年1 月8 日形式上之弘榮公司股東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將持股全數轉讓予王明松,並修改章程記載王明松為唯一股東,出資200 萬元,並於99年1 月13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99年1 月27日,王明松再將股權讓予劉信佳,並選任劉信佳為董事,弘榮公司復修改章程,記載劉信佳持股200 萬元,於99年2 月2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㈡許豐暘於98年6 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及總經理,由楊詠淇接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98年10月2 日由劉東易接任董事長,楊詠淇改任副董事長,惟許豐暘仍以執行長之名義,藉由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營運。

㈢許豐暘因前開不法行為及下列未據檢察官起訴挪用聯明公司款項犯行(未據起訴而與起訴部分非屬裁判上一罪之犯行),合計78,070,169元,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許豐暘不思償還,竟以不法方法,製作不實之資金進、出憑證,以虛偽金流沖銷其先前挪用款項而製作下列虛存之應收帳款:⒈與盛天隆公司虛偽交易,挪用聯明公司三筆款項分別為12,409,583 元 、2,000,000 元、8,963,136 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⒉與易利旺公司虛偽交易,挪用聯明公司2,500,000 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⒊假藉委任劉東易斡旋購買土地名義挪用聯明公司5,081,200 元(詳後述);

⒋以聯明公司款項借予吳宗憲,吳宗憲還款2,240,000 元,惟遭許豐暘挪用(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⒌與瑞政公司虛偽交易,挪用聯明公司11,576,250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另由檢察官偵查);

⒍與優士多公司虛偽交易3330萬元(原判決誤載3300萬元)(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詳後述)。

㈣許豐暘、楊詠淇及劉東易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交易金額如達聯明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且逾三億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之規定,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於未取得專業估價者提出估價報告前,僅依據簡略之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並未評估交易對象之背景、經驗、標的設備規格與明細、交易價格之合理性及具體投資成本效益等重要分析,亦不顧聯明公司本身資金來源困窘,截至98年9 月30日止之高流動性資產僅0.12億,任由劉東易於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提出虛偽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而該次董事會僅有三席董事即劉東易、楊詠淇、許惠鈴參加,未超過決議全體六席之半,不符合公司法第206條之規定,不法通過上述採購案作成採購決議,向弘榮公司採購金額高達9.9 億元之設備,於越南聯明公司紡織場所在興建日產100 噸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工廠,以供許豐暘據以製作不實金流出帳憑據。

㈤98年11月4 日,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共同偽造形式由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與不知情之弘榮公司登記負責人黃來發所簽訂之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標的物為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金額9.9 億元,依合約第3條規定採四階段付款(訂金1.9 億元、交貨2 億元、安裝3 億元、驗收3 億元),且聯明公司中途欲取消合約時,不得請求返還訂金。

其後復於98年12月30日由劉信佳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劉東易簽訂補充合約,內容為弘榮公司開立9.9 億元之商業本票做為雙方交易履約保證、交貨日期:99年4 月10日、交貨後30個工作日完成安裝。

㈥另方面許豐暘則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之情形如下:⒈98年11月30日:⑴楊詠淇分別囑劉東易、不知情之呂建緯前往銀行提領下列款項(共計提領970 萬元,提領後之款項均交予楊詠淇而並未支付予弘榮公司):①98年11月11日由劉東易自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

②98年11月16日由劉東易自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

③98年11月17日由呂建緯自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00萬元;

④98年11月27日由劉東易自永豐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 萬元。

⑵楊詠淇進而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之簽收單四紙,內容分別記載弘榮公司收到聯明公司下列款項:①「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貳佰萬元」;

②「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貳佰萬元」;

③「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肆佰萬元」;

④「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壹佰柒拾萬元」後,並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進而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簽收單,楊詠淇繼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賣方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前4 筆合計970 萬元提款,於99年11月3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0 ,實際登載日為98年12月3 日)記載支出970 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

⑶許豐暘另商請曾麗珍向銀行申請如下之銀行支票八紙,曾麗珍乃依許豐暘告知之金額,於98年10月27日及28日自曾睿騏元大銀行第00000000000 帳戶提款,申請開立五紙元大銀行本行支票及一紙臺灣銀行支票,再自其本人中信銀00000000000 帳戶提款,申請開立二紙中信銀支票,詳如下列:①票號BB0000000 ,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②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③票號AE0000000 、面額20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④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⑤票號AE0000000 、面額508 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⑥票號AE0000000 、面額25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⑦票號DJ0000000 ,面額896 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

⑧票號DJ0000000 ,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

⑨以上合計78,070,169元,均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金額分別同上述許豐暘挪用之各筆金額之數目,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攜往聯明公司,佯作上述公司或個人償還積欠款項予聯明公司,製造業已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之假象及虛偽金流。

許豐暘並邀會計師於98年10月28日至聯明公司核閱,將上開八紙支票提供會計師作為核閱98年第三季季報之參考,會計師於核閱後,將支票影印,由許豐暘在影印本上簽收,聯明公司並據以開立收款憑單及入帳傳票,沖銷前開許豐暘不法挪用聯明公司款項所虛偽製作而尚存於聯明公司帳之應收帳款。

⑷楊詠淇並開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統一發票,及製作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八紙,分別記載如上開八紙支票之內容,且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支票之領款簽收單以為聯明公司支付憑證。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前4 筆970 萬元提款於99年11月3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0 ,實際登載日為98年12月3 日)記載支出78,070,169元(74,352,542元,稅額3,717, 627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

⑸許豐暘、楊詠淇及劉東易復製作下列同意書六張,分別記載前開債務人(盛天隆公司、優勢多數位公司、吳宗憲、劉東易、易利旺公司及瑞政公司)均表示銀行本行支票由其所開立,並同意將其開立之銀行本行支票轉讓給第三者(其中吳宗憲、「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之同意書,未經吳宗憲、盛天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李嘉年及實際負責人汪嘉新同意,擅自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偽製吳宗憲、「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章,蓋立於同意書之同意書人欄,冒用吳宗憲、盛天隆公司之名義偽造同意書):①98年10月26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得將本公司開立之元大松江分行票號AE027014到期日9 年10月27日新台幣3300萬元銀行本票轉讓予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及「陳暄喬」印文;

②98年10月30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開立之中信城北分行本票(11,576,250元,DJ0000000 中信城北98.10.27到期)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瑞政公司」及「吳達暉」印文;

③98年10月30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27017 ,到期日98.10.28,金額508 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劉檠宏」印文(起訴書誤載為公司);

④98年10月30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27018 ,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50 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許哲瑋」印文(許哲瑋為許豐暘之子);

⑤98年10月30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BB4945609 ,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12,409,583元;

DJ0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8,963,136元;

AE0000000 ,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00 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盛天隆有限公司」及「李嘉年」印文;

⑥98年10月30日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人所開立之元大松江本票(票號AE0027016,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24 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吳宗憲」印文。

⒉98年12月1 日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續製作不實支付予弘榮公司之憑證,是日楊詠淇自行自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70 萬元,惟仍未交予弘榮公司。

楊詠淇進而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簽收單一紙,內容分別記載弘榮公司收到聯明公司:「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參佰柒拾萬元」,並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簽收單,楊詠淇繼而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此筆提款(370 萬元)製作98年12月1 日轉帳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4 日),記載支出370 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簽約金」。

㈦許豐暘再假藉聯明公司辦理私募股款,向曾麗珍借款5000萬元充當私募得款,再佯充給付予弘榮公司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之款項,作為聯明公司出帳之虛偽憑據,將借款還予曾麗珍,過程如下:⒈聯明公司於98年6 月30日召開98年股東常會,該次會議對「聯明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私募股數擬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私募總金額視市場價格而定」,經全體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⒉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18日召開第15屆第7 次董事會,該次會議就98年第1 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如下:⑴本公司已於98年6 月30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普通股5000萬股增資案,並自決議之日起1 年內分次辦理。

⑵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私募案之定價原則:①定價日98年11月18日;

②私募價格訂定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為每股5 元,係定價日前5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平均數之八成;

③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擇定特定人;

④增資基準日:98年12月1日;

⑤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鄭國良、許鈴惠,經全體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⒊許豐暘再次出面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98年12月1 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申購「AE0027023 、面額300 萬元;

AE0000000 、面額1500萬元;

AE0000000 、面額1500萬元;

票號AE0000000 、面額1700萬元,日期均98年12月1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四紙,同日再存入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⒋98年12月2 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私募- 許王雲雪-3,000,000,私募- 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 ,私募- 易利旺聯合行銷(股)-15,000,000 ,私募- 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 ,入元大松江」,經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由被告劉東易簽名,核准欄蓋有「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下列事項:⑴「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許王雲雪-3,000,000」;

⑵「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 」;

⑶「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5,000,000 」;

⑷「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 」;

⑸「借方科目-累積盈虧;

摘要說明-低於市價認購股票--50,000,000」;

⑹「貸方科目-私募匯入款-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00,000,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⒌99年1 月18日,經劃撥配發聯明公司股數:⑴晨光公司3,400,000 股;

⑵許王雲雪600,000股;

⑶宣揚公司3,000,000股;

⑷易利旺公司3,000,000股。

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私募之對象有其限制,應募人晨光公司非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業之公司,亦非聯明董事或監察人,聯明公司未取得其資格證明文件,晨光公司係98年5 月19日核准設立,資本額僅100 萬元,復不符合證期會91年6 月13日台財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所訂最近期經會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法人之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故晨光公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限定對象。

⒎98年12月11日,聯明公司為因應曾麗珍收回款項,乃以支付弘榮公司款項為由,楊詠淇再度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簽收單四紙,填載日期及金額分別為⑴98年12月7 日1000萬元;

⑵98年12月9 日1000萬元;

⑶98年12月9 日1000萬元;

⑷98年12月10日2000萬元。

且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支票之簽收單,以為聯明公司支付憑證,繼而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7 、8 、9 、10所示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此筆提款(5000萬元)製作98年12月11日轉帳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25日),記載支出5000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簽約金」。

而前揭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曾麗珍則於98年12月7日13時56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 分存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 月9日13時56分,在元大臺北分行提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存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月9 日15時19分,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58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 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㈧許豐暘為掩飾其不法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之犯行,續假藉支付弘榮公司投資款名義向曾麗珍借款107,428,000 元,佯充陳志斌、陳宗奇返還投資款;

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欠款,聯明公司沖帳後,再佯以支付弘榮公司設備款為由,將款項返還予曾麗珍,許豐暘繼而將不法挪用之款項,轉換為聯明公司對於弘榮公司之投資預付款,情形如下:⒈98年12月25日曾麗珍自曾睿騏元大銀行平鎮分行00000000000 帳戶提款45,166,880元,申請開立「元大銀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陳志斌、票號AE0039671 號」支票,曾麗珍將支票交予許豐暘影印正面後收回,曾麗珍隨即於同日將支票於同一帳戶兌領,許豐暘則將支票影本及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收據,記載「茲收到陳志斌,款項性質說明:返還投資款,總計新台幣肆仟伍百壹捨陸萬陸仟捌佰元整」,並蓋捺聯明公司及劉東易之印章,交予陳宗奇轉交陳志斌。

99年1 月4 日曾麗珍再自曾睿騏元大平鎮分行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請開立「元大銀行為發票人、票面金額45,166,800元、發票日99年1 月4日、票號AE0000000 號」之支票,由曾麗珍存入中小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2687帳戶,曾麗珍並於99年1 月5 日自聯明公司帳提領45,166,800元,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藉虛偽金流佯充陳志斌返還投資款。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依規定製作入帳憑證後,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99年1 月26日以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不實內容:「收回World Telecom 股權投資股款」,並沖銷前業已提列之呆帳準備。

惟所附之憑證卻為前開未曾進入聯明公司帳戶內之支票影本,並將票號予以隱匿,另以手寫1/4AE0000000。

⒉98年12月25日曾麗珍自曾睿騏元大銀行00000000000 帳戶提款30,000,000元,並申請開立「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吳宗憲、票號AE0000000 號」支票,由許豐暘持送聯明公司,佯充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借款;

98年12月8 日曾麗珍自其台銀中壢分行0000000000**帳戶提領32,262,000 元,並申請開立同額票號268104支票,受款人為陳宗奇,惟因故未交付予許豐暘,而於98年12月10日存入曾睿騏元大銀行平鎮分行帳戶。

98年12月25日曾麗珍又自曾睿騏元大銀行00000000000 帳戶提款32,262,000元,並申請開立「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陳宗奇、票號AE0039674 號」支票,由許豐暘持送聯明公司,佯充陳宗奇返還投資款。

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依規定製作入帳憑證後,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99年1 月12日以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不實內容:「收回Prime Fame投資股款及吳宗憲兌現本票」,並沖銷前業已提列之陳宗奇部分之呆帳準備。

⒊楊詠淇開立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弘榮公司名義之切結書,其上記載「茲因本公司業務需要,懇請貴公司支付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新台幣48,529,831元及設備款新台幣50,000,000元,轉付本公司指定曾睿騏帳戶,往後如有任何收款糾紛,一概與睿公司無涉。

申請人:弘榮開發建設公司,負責人黃來發98.12.31」,並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出具之切結書,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

且以支付弘榮公司設備簽約金為由,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付款憑單(本金93,837,935元,稅款4,691,896元),及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日期99年1 月5 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惟實際登載日為99年1 月26日)記載支出107,428,800元(50,000,000+48,592, 831+8,898,969 元),登載內容不實:「暫付款--弘榮簽約金尾款及採購機器設備款」。

⒋曾麗珍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之款項金額為107,428,000 元,而楊詠淇所製作之上開切結書上記載之金額合計為98,592,831元與107,428,800 元相差8,898,969 元,許豐暘及楊詠淇乃囑不知情之許玲卉於99年1 月19日以現金入聯明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 帳戶8,898,969 元,佯以弘榮公司退回溢付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因而製作99年1 月19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實際入帳日為1 月21日),記載弘榮公司退回8,898,969 元。

⒌因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所訂立之虛偽合約第3條規定採四階段付款(訂金1.9 億元、交貨2 億元、安裝3 億元、驗收3 億元),而楊詠淇開立之弘榮公司發票金額高達2.4億元而顯屬溢付而與合約不符,經會計師提出質疑且櫃買中心亦表達關切,許豐暘乃再度向曾麗珍借款5000萬元,製作弘榮公司退還款項之假金流,曾麗珍因而於99年4 月23日自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聯明公司活存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因而製作99年4 月23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為99年5 月11日),記載弘榮公司返還預付機器款5000萬元。

聯明公司於帳載完竣後,於99年5 月3 日以不實支付劉東易不動產斡旋金名義,將款項還予曾麗珍(詳後述)。

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間虛偽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之訂立,並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為掩飾不法,聯明公司乃於99年2 月26日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定「98年11月24日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聯明公司於99年3 月8 日起至99年10月15日先後支付勘估服務費共計30萬元,中華徵信於99年3 月9 日出具報告,評估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 元。

因前開評估價值與虛偽合約相差過距,許豐暘、劉東易於99年4 月14日再委請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鑑定「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之市場公平價值,鑑定服務費17,741美元,聯明公司先後於99年4 月21日、99年5 月5日、99年5 月25日支付鑑價報告服務費用15萬元、20萬元及15萬元,共計50萬元,泛亞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出具鑑價報告指出廢塑膠裂解廠整廠輸出價值大幅提升至1,022,455,000 元,鑑定報告中尚附有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與宮楷有限公司(下稱宮楷公司)之合約,不實記載宮楷公司授權聯明公司為該項設備技術亞洲地區之代理商(惟宮楷公司97年6 月2 日始核准設立,資本額僅3700萬元,負責人湯廷豪並不具廢塑膠裂解相關之學識背景及專長,宮楷公司亦無相關技術及專利權)。

㈩聯明公司因與弘榮公司虛偽製作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帳冊外,並於97年、98年財報中不實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尚未完成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總價990,000 仟元,已依約支付141,470 仟元,弘榮公司依採購合約開立990,000 元保證票,作為履約保證。」

,復於99年財報中不實記載:「聯明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簽約廢塑膠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42,857 仟元,截至99年1 月止已支付190,000 千元,期後溢付50,000仟元,溢付款已於99年4月30日收回。

聯明99年4 月26日取得泛亞資產鑑家公司鑑價金額為1,022,455 仟元。」



繼於99年重編及98年財務報告中不實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關係人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合約規定99年4 月10日須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運抵指定之廠房地點,唯因弘榮公司延誤進度,本公司擬依合約予以罰款。

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關係人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9年1 月發生溢付價款50,000仟元,此款已於99年4 月23日收回。」



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現已改制為桃園市、觀音區、新屋區、中壢區,下同)(資金流向如圖十所示)㈠為製作前述弘榮公司虛偽返還聯明公司溢付款5000萬元、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返還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及盛天隆公司虛偽給付買賣價金2600萬元,聯明公司帳面有8600萬元入帳記載,惟事後曾麗珍欲收回借款,致聯明公司之現金帳與實際不符,因而許豐暘與劉東易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佯以支出土地斡旋金為出帳憑據,藉以虛增支出以達帳、款相符之目的,而向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借款8600萬元,過程如下:⒈5000萬元部分⑴許豐暘向曾麗珍借款佯作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預付款5000萬元,曾麗珍於99年4 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收回預付機器款退回後,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日期99年4 月23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期99年5 月11日),登載內容不實「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

⑵劉東易虛偽雙方代理聯明公司與自己訂立日期99年5 月1 日二份委託合約書,分別為下列不實內容之記載:①「聯明公司欲購買新北市○里區○○段○○段00000號土地及七甲尾小段75號土地,做為聯明公司發展太陽能發電廠用地,委請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支付21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 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 日止」;

②「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0995、0996、0997、0118號丁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發展太陽能發電廠用地,委請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貴賣價款之訂金,支付29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 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日止」,以為聯明公司出帳憑據,劉東易並分別在聯明公司之領款簽收人處簽名。

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據此填製請款單及製作領款簽收單交由劉東易在領款簽收人處簽名,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①日期99年5 月3 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 月1 日),記載支出21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

②日期98年5 月3 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 月1 日),記載支出29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

⑷惟劉東易並未領取前開款項,實係由曾麗珍分別於①99年5 月3 日14時5 分於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②99年5 月3 日14時51分於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同日15時4 分於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⒉3600萬元部分⑴99年3 月31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經提領36,571,911元,再分別以瑞政公司轉帳存入6,500,000 元,以上海速博公司轉帳存入3,500,000 元及以盛天隆公司轉帳存入26,571,911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再提領10,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 元、1,000,000 元、500, 000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期間99年3 月31日至99年4 月30日,面額10,000,000元三張、5,000,000 元一張、1,000,000 元一張、500,000 元一張」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六紙,並於到期後,聯明公司兌領於99年5 月10日將定存單本金及利息(10,001,480元、500,074 元、1,000,148 元、10,001,480元、5,000,740 、10,001,48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⑵劉東易虛偽雙方代理聯明公司與其自己訂立日期99年5月7 日二份委託合約書,分別不實記載:①「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金湖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支付20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9 月7 日止」;

②「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社子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支付16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9 月7 日止」以為聯明公司出帳憑據。

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據此填製請款單及製作領款簽收單交由劉東易在領款簽收人處簽名,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①日期99年5 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 月1 日),記載支出20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

②日期98年5 月3 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 月1 日),記載支出16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

⑷惟劉東易並未領取前開款項,實係由曾麗珍分別於①99年5 月10日14時17分於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 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②99年5 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在台企銀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㈡曾麗珍匯款後隨即收回款項,惟聯明公司之帳載及現存款項仍有差距,許豐暘再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劉東易返還支領上開土地斡旋金之款項,過程如下:⒈99年8 月9 日曾麗珍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600萬元,再以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經許豐暘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不實內容:「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印,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9 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 」,經不知情之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不知情之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⒉99年8 月11日,曾麗珍復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2000萬元,再以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經許豐暘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不實內容:「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印,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18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 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⒊99年8 月25日,曾麗珍再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2900萬元,再以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經許豐暘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不實內容:「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印,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25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不實內容:「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⒋99年8 月31日,曾麗珍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400 萬元,再以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經許豐暘指示填製⑴請款單:「摘要:元大松江分行活存轉入元大松江定存,實付總額17,000,000」,出納欄、經辦欄蓋「劉檠宏」姓名章,核准欄、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文;

⑵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存單號碼:BA0000000/99.08.31-99.09.30 」,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蓋「賴建成」印文,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註款單、收款憑單及編號BA0000000 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31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不實內容:「借方科目-現金;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定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21,000,000 」、「貸方科目-現金;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4,000,0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17,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⒌99年9 月9 日,曾麗珍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1700萬元,再以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許豐暘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填製收款憑單,登載不實內容:「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手人欄蓋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9 月9 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14日),登載不實內容:「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⒍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曾麗珍保管,因此前述匯入聯明公司之8600萬元即留存於聯明公司,嗣後曾麗珍將8 月31日匯入之400 萬元及帳戶內之1700萬元,合計2100萬元轉為一個月之定存。

㈢聯明公司就發展太陽能電廠支付劉東易購買土地斡旋金乙節,於財務報告中為如下不實內容之揭露:⒈聯明公司99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 年8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有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雖於期後8 月31日全數收回,唯本會計師對聯明公司土地斡旋金部分尚未取得適切之證據,且無法以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得足夠且適當之憑證。」



⑵財務報表附註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㈣其他流動資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 月31日全數收回」;

⑶財務報表附註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土地斡旋金-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 月31日全數收回」;

⑷財務報表附註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 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已於99年8 月31日全數還清」。

⒉聯明公司99(重編)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 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此部分土地交易皆未能成交,聯明公司已於99年9 月9 日全數收回土地斡旋金」;

⑵財務報表附註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記載:「①此土地斡旋金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電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

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

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②土地斡旋金因所洽之土地交易未能完成,全數金額於99年9 月9 日收回。」



⑶財務報表附註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 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於99年8 月31日共收回69,000千元,另17,000千元之土地斡旋金於99年9 月9 日收回」。

⒊聯明公司99年及98年9 月30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附註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⒉債權債務情形:其他應付款記載:「⑴98年第三季支付劉檠宏之暫付款係屬買賣房地之斡旋金性質,已於98年10月8 日收回。

⑵99年第季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本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電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

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

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⑶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99年9 月9 日全數收回。」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一所示)㈠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年3 月間設立登記,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26樓之1 ,以下簡稱塑品公司)為家族企業。

負責人原為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黃志宗、父黃朝編均為公司股東,所有董監事均由家族成員擔任。

家族原持有90%以上股權,96年為公開發行,以正式買賣方式,過戶約10%股權予黃國忠友人。

塑品公司因承攬工程之工程款無法收回,致支票跳票,於97年5 月結束營業,尚未辦理清算,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因向銀行設定抵押而遭查封。

黃國忠友人謝家延所經營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的生活公司),曾向塑品公司借款七、八千萬元無力償還,綠的生活公司乃將永揚公司之經營權轉讓予塑品公司(永揚環保公司【以下簡稱永揚公司】係於91年6 月13日取得臺南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場設置許可同意函,並於94年4 月25日與綠的生活公司及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山公司】簽訂廢棄物處理廠興建營運移轉投資契約書,主要內容係綠的生活公司以興建營運移轉【BOT 】方式接受永揚公司委託辦理廠內設施興建及後續營運,且由十山公司監督綠的生活公司營運之一切事項,永揚公司、綠的生活公司及十山公司,嗣於94年7 月12日與塑品公司簽訂上開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將原投資契約所載之綠的生活公司權利義務全數轉讓予塑品公司)。

因塑品公司停止營業後不動產為銀行查封,黃國忠欲處分塑品公司對於永揚公司之經營權,而對外求售,許豐暘聽聞黃國忠欲處分塑品公司對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設置場之經營權,認有機可乘,乃於99年中邀請黃國忠擔任董事,黃國忠並將永揚公司經營權有關文件資料交予許豐暘。

㈡聯明公司於99年9 月30日董事會決議,提案投資廢棄物處理場之營運權,黃國忠參與該次董事會,依簽到簿上記載僅劉東易、黃國忠、許鈴惠三人參加,董事會召開過程中,劉東易以黃國忠同時為塑品負責人,熟悉該項投資標的,爰先請黃國忠報告,而聯明公司人員準備之文件,即為前述黃國忠交予許豐暘之資料,黃國忠報告完畢後即參與表決(黃國忠為塑品董事,應屬利害關係人,惟未為迴避)。

又聯明公司並未依規定取得塑品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黃國忠亦未報告塑品公司因支票跳票而停業等情,而聯明公司所為之自行評估,欠缺相關引用依據或佐證資料,不符合公司內控之規定,即表決通過提案,投資永揚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50%,並全權委託董事長劉東易處理。

㈢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50%決議後,許豐暘於向黃國忠表示:「黃國忠亦為聯明公司董事,為避免關係人交易,須將負責人變更為他人」,劉東易因而委請張豐程擔任塑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黃國忠則委請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變更負責人程序,會計師事務所因而準備相關變更文件,由黃國忠、塑品公司之其他董事及張豐程配合簽署相關文件,而於99年9 月27日,記錄選任張豐程為塑品公司為董事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選任張豐程為塑品公司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用印,張豐程另在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分別簽名,將塑品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張豐程,並於99年10月7 日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及申請復業登記,經高雄市政於99年10月8 日准予備查。

張豐程於辦畢相關公司變更登記後,應黃國忠之要求辦理塑品公司銀行帳戶之變更,嗣因協助黃國忠兌現國稅局退予塑品公司之退稅支票,張豐程因而保管塑品公司大、小章約10日,手續辦畢即由黃國忠取回。

㈣辦畢塑品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於99年10月8 日、11日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張豐程則代表塑品公司簽訂投資合約及補充協議,記載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合約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

買賣價金:8800萬元;

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

尾款則將塑品過戶給聯明公司或其指定人後,支付200 萬元。

惟合約書及補充合約書均僅僅一頁。

㈤許豐暘為沖銷聯明公司會計帳上前述事實(虛偽購買土地斡旋金)產生之8600萬元支出,乃假藉與塑品公司之合約,作為聯明公司之支出憑據,目的非為投資塑品公司,而許豐暘、劉東易、黃國忠及張豐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許豐暘向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借款8600萬元,製作虛偽金流,聯明公司虛偽入帳後,再由曾麗珍收回款項。

過程如下:⒈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經許豐暘指示填製下列單據:⑴99年10月11日,財會人員余雅嫆部分:①請款單,填載不實內容:「摘要:塑品實業股權/第一期款86,000,000;

開3 張票/票期及金額如下:99.10.11 $27,000,000;

99.10.12 $29,000,000;

99.10.13 $30,000,000--付款銀行台企松江活存」,經不知情之余雅嫆在出納欄蓋姓名章、溫嘉琪在財會部門覆核欄蓋姓名章、賴建成在財會部門經理/副理欄核章,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章,並開立上述請款單填載內容之支票三紙;

②附有支票影本之支票簽收單三紙: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1 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2711429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1日,金額27,000,000元;

登載收款廠商- 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2 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2日,金額29,000,000元;

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3 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3日,金額30,000,000元。

⑵99年10月19日,會計溫嘉琪部分:製作日期99年10月11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期99年10月19日),登載不實內容:「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塑品實業股權合約金-86,000,000 」,「貸方科目-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明:①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1到期AH0000000-00,000,000;

②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 12 到期AH0000000-00,000,000;

③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3到期AH0000000-00,000,000,」。

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

⒉為製作塑品公司領款之憑證,黃國忠應許豐暘之託而蓋捺「塑品公司」、「張豐程」印章,而劉東易事後則通知張豐程前來聯明公司,由劉東易將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所準備之支票簽收單(下附支票影本)三紙上交予簽名,以示簽收該三紙支票,及記載簽收之時間為2010年10月11日,協助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簽收單會計憑證,惟張豐程及黃國忠皆未領取該三紙支票。

⒊前開三紙支票則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取得後存入台北富邦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託收。

99年10月12日曾麗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0 元(300 元為匯款手續費)、2700萬280 元(280 元為匯款手續費)二筆款項,並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 、AH0000000 支票兌領票款。

嗣曾麗珍前以聯明公司名義所購買存單號碼BA0000000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於99年10月12日經提示並將本利息21,003,79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99年10月13日,曾麗珍在元大中壢分行提領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0萬310 元(31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 支票兌領票款,至此款項再次回流至曾麗珍帳戶。

㈥因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8600萬元,遭主管機關質疑投資標的係塑品公司所有之永揚公司之經營權而非股權、聯明公司簽約後即支付97.73 %,而未有保證舉措等諸多不合理處,許豐暘因而要求黃國忠將塑品公司50%之股權移轉予聯明公司,黃國忠即將其名下之塑品公司股權80000 股(總股數168,000 股,比例47.62 %)之塑品公司股權移轉予聯明公司,並於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選任劉東易為董事長,99年11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

迨至100 年5 月30日經許豐暘指示,再將董事長變更為黃國忠之母黃詹月鳳(100 年6 月28日辦畢變更登記)。

㈦為因應主管機關之質疑,劉東易乃代表聯明公司與張豐程個人虛偽簽訂和解書,以塑品公司欠稅2000萬元而聯明公司於100 年始獲知為由雙方合意解除合約,張豐程自100 年6 月25日起至101 年8 月25日止分16期返還,第一期1000萬元、最後一期600 萬元,其餘每期500 萬元(合約書並無記載訂約之時間)。

許豐暘並向曾麗珍借款4000萬元以製作虛偽金流,佯以塑品公司返還聯明投資款4300萬元。

曾麗珍因而於100 年7 月11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提領4300萬元,以塑品公司名義匯款4300萬元至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 月14日以北檢治敬99他10961 字第48173 號函,致元大松江分行扣押聯明公司帳戶禁止處分帳戶內款項。

㈧關於聯明公司投資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 年4 月22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年及98年12月31日)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 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 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 %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

⒉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 年7 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下列事項(99〈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⑴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其他應收款記載:「關係人黃國忠86,000千元--帳列86,000千元對黃國忠塑品投資款之其他應收款說明,詳『⒋股權交易』及附註『重大期後事項』之說明」;

⑵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①本公司於99年10月8 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 %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

②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③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本公司於期後獲知塑品公司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 年5 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 年5 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 年6 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此外在款項未還清本公司前,塑品公司所擁有永揚掩埋場之經營權必須先讓渡予本公司。

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 年6 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 年7 月1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 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⒊聯明公司100 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 年8 月29日)之財務報表附註下列事項(100 年及99〈重編〉年6 月30日):⑴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股權交易記載:「①本公司於99年10月8 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 %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

②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③本公司於100 年4 月下旬獲知塑品公司尚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 年5 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 年5 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 年6 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

⑵重大期後事項記載:「①本公司與本公司董事黃國忠約定投資款於100 年6 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 年6 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 年7 月1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 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②本公司於100 年7 月13日遭到臺北地檢署搜索,將本公司97年至100 年3 月之帳冊扣押,且100 年7 月11日所收到的投資款返還4300萬元已遭法院凍結;

③櫃買中心於100 年8 月5 日公告,本公司股票自100 年8 月9 日起停止櫃檯買賣。」



許豐暘侵占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二所示):㈠許豐暘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期間,經張育齊代書(對外自稱張傳)仲介,於98年3 月9 日代表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張福泰以總價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路000 號3 樓、3 樓之1 、3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488 地號土地持分及937 建號、761 建號、762 建號、933 建號建物),與地下室一樓車位5 個(編號1 、2 、11、12、13),付款方式:⒈簽約當日支付4000萬元;

⒉98年3 月24日,聯明公司備齊過戶證件,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⒊98年3 月31日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發後,張福泰支付1000萬元,同日張福泰以本筆款項代繳聯明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約700 萬元,契稅、餘額全歸聯明公司;

⒋尾款:待產權全部移轉張福泰或指定名義人時,付清尾款200 萬元,同時交屋。

並約定,註一、土地增值稅、契稅均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註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於租予聯明公司期間,由聯明公司負責。

㈡張福泰於98年3 月9 日簽約當日支付聯明公司現金238 萬元及向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申購「受款人為聯明公司、票號HT0077794 、發票日98年3 月9 日、面額3762萬元」之本行支票一紙(共計4000萬元),許豐暘為返還對謝秀娟之欠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支票及現金侵占入己,並盜用聯明公司印章,蓋捺於支票背面,偽造聯明公司之背書後再蓋用自己之私章以提示取款,並將款項於98年3 月10日匯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以償還金主謝秀娟之借款;

第二期款1000萬元部分,張福泰於98年3 月30日為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 元)、契稅(74,969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之餘額(3,272,062 元)匯至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許豐暘因需用錢,於98年3 月30日電話聯絡張福泰商請先行支付部分尾款,再指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楊詠淇,向張福泰領取20萬元,張福泰乃要求楊詠淇於買賣契約書記載增值稅欄下,書寫「收到本期款壹仟萬元正,98/3/30 」,於尾款欄下書寫「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 」,其後親自簽名,楊詠淇明知所領取之款項為聯明公司出售不動產之尾款,竟未將款項送回聯明公司,而將20萬元交予許豐暘,許豐暘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款項侵占挪用而未入聯明公司帳。

張福泰嗣於98年4 月28日交付尾款180 萬元現金予許豐暘,許豐暘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款項侵占挪用未入聯明公司帳。

㈢許豐暘為掩飾上開不法侵占犯行,便與楊詠淇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偽造另紙聯明公司與張福泰之買賣合約書,先囑不知情員工譚逸強填寫買賣合約立契約人欄賣方「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02)00000000、臺北市○○路000 號3 樓」,繼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張福泰」之姓名於立契約書人欄之買主甲方及契約之首買主欄下,再由楊詠淇書寫其餘字句,不實記載「第一次付款『參佰萬元』;

第二次付款『俟本約標的增值稅及契稅繳清並取得完稅証明後,甲方應(簡體字)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正予乙方,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過(簡體字)戶』;

第三次付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即土地、建物權狀核發(簡體字)後,付乙方新台幣柒佰萬元正』;

尾款『產權移轉(簡體字)登記完竣日起,即民國98年6 月30日前,甲方應(簡體字)將尾款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正付予乙方』。

付款方式為(寫法特殊)本筆款項由甲方向銀行貨款支付,並開立支票面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正,做為(寫法特殊)保証之用,銀行撥(右半簡體)款之後,支票退還,若有不足額現金補足,若銀行無(寫法特殊)法核撥(右半簡體),乙方可逕為(寫法特殊)將支票存入。」

復盜刻張福泰之印章,蓋於立契約書人買主(甲方)欄、契約首頁及騎縫處(共四枚),並囑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偽造張福泰之簽名於契約上,時間記載98年3 月26日,足以生損害於張福泰本人及聯明公司。

嗣後,許豐暘於98年3 月27日將現金265 萬元予楊詠淇轉交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指示不知情之蔡惠如製作收款憑單,並將款項存入台企銀松江分行,及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銷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訂金--2,650,000 ,存入台企活存」之不實內容,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後,蔡惠如並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及將許豐暘交付之265 萬元攜往台企銀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製作98年3 月27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不實內容:「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75 ;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臺北市○○路000 號3 樓訂金)2,650,000 」、「貸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訂金)3,000, 000」,「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388, 889」、「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核准欄蓋印。

㈣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松江路不動產予張福泰係經由代書張育齊仲介,仲介費用3 %應由聯明公司支付,許豐暘明知本件不動產買賣之仲介,係張育齊及其友人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仲介費用張育齊應分得1 %,其他四人各分得0.5 %,由張育齊代為收受仲介費用,茲因張育齊表示其及友人均不想被課稅,許豐暘同意張育齊安排非仲介之人簽立聯明公司之給付各類所得收據,而與張育齊、受張育齊請託之羅威儀(經原審判處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傳票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參年。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確定。

),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許豐暘囑不知情之譚逸強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首行「受託人」欄位填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末立契約當事人欄賣主(乙方)下填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0號3 樓」,並於99年4 月10日經張育齊告知代簽者為羅威儀後,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製作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二紙,先行將所得人姓名商號欄鍵入「羅威儀」姓名,並分別鍵入:⒈給付總額「NT.$388,889 」、稅率「10%」,扣稅款「38,889」及給付淨額「350,000 」;

⒉給付總額「NT.$1,344,444 」、稅率「10%」,扣稅款「134,444 」及給付淨額「1,200,000 」,再於當日攜前開譚逸強依許豐暘吩囑填寫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其所製作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至樓下咖啡廳與張育齊,羅威儀碰面,由羅威儀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填寫自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在受款人簽收人欄簽署自己姓名「羅威儀」,並按蔡惠如之告知,分別填載日期「98年3 月27日」及「98年4 月10日」;

張育齊亦經羅威儀同意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寫上羅威儀姓名、地址,並蓋用羅威儀印章,製作完成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委託羅威儀仲介買賣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羅威儀向聯明公司收取仲介費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張育齊並支付1 萬元予羅威儀作為報酬。

張育齊及其他仲介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因此免繳因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許豐暘、羅威儀因此幫助張育齊及其他仲介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逃漏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98年4 月10日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摘要-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 仲介費-1,344,444;

代扣繳稅-134,444;

由台企活存帳戶支出」等不實內容,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主管欄簽名,送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費用: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03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 段00號3 樓)仲介-1,344,444」;

「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

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 段00號3 樓)仲介費3 %- 羅威儀-134,444」;

「貸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 ;

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 段00號3 樓)仲介費羅威儀-1,210,000」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核准欄蓋印。

㈤98年4 月14日許豐暘將現金700 萬元交給楊詠淇填寫存款條,再由楊詠淇吩囑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將款項存入台企銀松江分行後,將存款條影本及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拿回聯明公司,交由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製作收款憑單並將款項存入台企銀松江分行,出納蔡惠如依許豐暘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款--7,000,000 ,存入台企活存」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之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蔡惠如並將許豐暘所交付之700 萬元攜往台企銀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銀存款憑條、日期98年3 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75;

摘要說明-沖3/30-03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 樓)7,000,000 」、「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0-0 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7,000,000 」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核准欄蓋印。

㈥剩餘3200萬元部分,許豐暘乃向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黃柏盛(未據起訴)借款3200萬元以製作假金流,佯充張泰福支付之尾款,許豐暘乃應黃柏盛之要求,於板信銀行松江分行開立其個人帳戶及聯明公司帳戶,並將存摺及印鑑交予黃柏盛,黃柏盛則分別於⒈98年6 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暘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⒉98年6 月30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暘帳戶,再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再將存摺明細拿給許豐暘。

許豐暘則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製作收款憑單及轉帳傳票⒈98年6 月29日,不知情出納蔡惠如依據許豐暘交付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

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尾款-10,000,000 ,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

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尾款-10, 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 樓尾款--10,000 ,000 」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許豐暘核准欄蓋印;

⒉98年6 月30日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依據許豐暘交付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

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尾款-22,000,000 ,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

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尾款-22,000, 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尾款--22 ,000,000 」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許豐暘核准欄蓋印。

98年7 月2 日,黃柏盛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20 萬元、1100萬元、500 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暘帳戶,再自許豐暘帳戶提1,623 萬元及1,577 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

㈦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路000 號3 樓辦公室後,財務報告揭露如下之不實內容: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97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㈠:「母公司於98年3 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母公司坐落臺北市○○路000 號3 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止,已取得20,000仟元」;

⒉聯明公司98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4日)財務季報表(98年3 月31日)附註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本公司於98 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臺北市○○路000 號3 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 820 仟元,截至98年3 月31日,當有39,000仟元帳列其他應收帳款」;

⒊聯明公司98年及97年財務報告記載(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財務報表附註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⒈記載:「本公司於98年3 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臺北市○○路000 號3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 820 仟元,所有款項已全數收取」;

⑵財務報表附註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 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臺北市○○路000 號3 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全數已收取。」



聯明公司分別與晶雅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後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虛偽電腦產品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三所示):㈠許豐暘為處理黃柏盛取回3200萬元借款致聯明公司銀行存款有同額之支出,乃與劉東易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虛偽製作聯明公司與晶雅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雅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原名紅米園,後更名為心福法喜,復再更名為優勢多數位科技)間虛偽買賣交易,過程如下:⒈劉東易於98年間以協助晶雅公司增加營業額以利向金融機構貸款為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自晶雅公司負責人林耀堂處取得晶雅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

98年6 月間,由許豐暘與劉東易共同虛偽製作晶雅公司與聯明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交易內容為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即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 000 組;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 元、50,000組;

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

簽約日期為98年6 月,含稅金額3200萬元。

許豐暘其後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為下列行為:⑴98年6 月6 日,聯明公司傳真訂購單給晶雅公司,向晶雅公司採購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11,238,095元;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 組、10,476,190元;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 元、50000 組、4,761,905 元;

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 套、4,000,000 元。

⑵98年6 月8 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製作請購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電腦軟體①貨品代號P-01、網路印刷平台、6560組(誤載,應為656 組);

②貨品代號P-02、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 組;

③貨品代號P-03、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 組;

④貨品代號P-04、防毒軟體、10000 套。

下單日期98年6 月8 日,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⑶98年6 月10日,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製作採購核訂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電腦軟體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11,238,095元、計11,800,000元;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 組、10,476,190元、計11,000,000 元 ;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 元、50000組、4,761,905 元、計5,000,000 元;

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 套、4,000,000 元、計4,200,000 元。

經呂建緯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⒉許豐暘與劉東易再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交易內容為心福法喜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簽約日期為98年6 月,含稅金額3330萬元。

許豐暘並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產品銷售訂單,記載下單時間98年5 月27日,預交日期98年7 月13日,聯明公司銷售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 元、656 組、11,904 ,762 元;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 組、10,761,906元;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 元、50000 組、4, 952,380元;

④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 套、4,095,238 元,未稅小計31,714,286元。

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並由心福法喜實際負責人劉東易在客戶確認欄蓋「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確認。

⒊許豐暘進而指示下列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製作不實之進、銷貨憑證,劉東易亦配合製作內容不實之晶雅公司驗貨單及晶雅公司統一發票:⑴聯明公司進貨部分:①「網路印刷平台」部分:日期98年6 月1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貨品代號P-01),總價11,238,095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9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238,09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61,905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 8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部分:日期98年6 月15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 000 套(貨品代號P-02 ) ,總價10,476,190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0,476,190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23,810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000,000 」,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部分:日期98年6 月17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貨品代號P-03),總價4,761,905 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7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761, 90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38,095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0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④「防毒軟體」部分:日期98年6 月12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貨品代號P-04),總價420 萬元入庫,由不知情之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2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000,000 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00,000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 200,000 」,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⑵聯明公司銷貨部分:①「網路印刷平台」部分:98年6 月1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 月19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單價18,147.5029 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 元,共12,500,000元,經不知情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單價18,147.5029 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 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9日),登載品名:「網路印刷平台」、數量656 組、單價18,147.5029 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 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而後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東易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 09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09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2,500, 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95,238 」,「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907,762 」,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部分:98年6 月15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 月15日,聯明公司銷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 元、共11,300,001元,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 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5日),登載品名:「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數量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 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而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東易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 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 」、「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300,001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38,095 」,「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761,906 」,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部分:98年6 月17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 月17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 元、總價4,952,380 元、營業稅247,619 元、共5,199,999 元,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 元,總價4,952,380 元,營業稅247,619 元,共5,199,999 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7日),登載品名:「網路分類廣告平台」、數量50,000套、單價99.047 6元、總價4,952,380 元、營業稅247,619 元、共5,199,999 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而後聯明公司不知之情會計楊美玲依據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東易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 90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199, 999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47,619 」,「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952,380」,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④「防毒軟體」部分:98年6 月12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 月12日,聯明公司銷售「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元、總價4,095,238 元、營業稅204,762 元、共43,000,000元,經不知情之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元、總價4,095,238 元、營業稅204,762 元、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2日),登載品名:「防毒軟體」、數量10,000套、單價409.5238元、總價4,095,238 元、營業稅204,762 元、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而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10000 套),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000,000 」、「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00,000 」,「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300,000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0 4,762」,「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95,238」,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

⒋聯明公司分別與晶雅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之付款情形如下:⑴聯明公司對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部分:黃柏盛依許豐暘之請託,於98年7 月2 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分別提領前述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虛偽買賣契約中聯明公司應付予之四筆貨款數額相符之4,200,000 元、11,000,000元、5,000,000 元及11,800,000元,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暘帳戶,同日再自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暘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款項並未匯入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晶雅公司未收取分文貨款。

黃柏盛並將上述出款記錄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交予許豐暘,許豐暘再交予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由蔡惠如依許豐暘指示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由邱知瑩代表聯明公司出具之日期98年6 月10日委託書等(內容為聯明公司委託許豐暘全權處理與晶雅公司之採購交易及付款事宜),製作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匯貨;

摘要-晶雅國際6/12-4,200,000、6/15-11,000,000 、6/17-5,000,000、6/19-11,800 ,000;

板信松江,計32,000,000」等不實內容,經聯明公司不知情資訊工程師呂建緯依許豐暘指示於經手人欄蓋姓名章、出納蔡惠如在出納欄蓋章、會計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委託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6/12- 晶雅國際--4,200, 000,沖6/15- 晶雅國際--11,000,000,沖6/17- 晶雅國際--5,000,000 ,沖6/19- 晶雅國際--11,800,000」,「貸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有121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32,000,000」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許豐暘在核准欄簽名。

⑵聯明公司對心福法喜公司之應收帳款部分:許豐暘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由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950 萬元、850 萬元、750 萬元、950 萬元、930 萬元、950 萬元、700萬元、450 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 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再將上開支票交予許豐暘。

許豐暘則將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莊淑娟填製日期98年10月30日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

摘要: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20714 )沖心福法喜33,300,000元」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之出納莊淑娟在出納欄簽名,劉東易在經手人欄及核准欄用印後,製作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截至98年9 月30日止),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日期98年10月3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8年11月2 日」,登載:「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沖心福法喜有限公司6/12.6/15.6/17.6/19- -33,00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000000 --00,300,000 」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之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再送劉東易在核准欄用印。

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30日以支付弘榮公司廢塑膠裂還原設備簽約金而支出(此亦為虛偽交易之虛偽支出),惟支票實際上經曾麗珍取回而於98年10月28日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

⑶許豐暘、劉東易以上述方式使黃柏盛取回借款,並將許豐暘侵占聯明公司售屋款項,虛偽轉換為聯明公司對弘榮公司之債權,足使聯明公司生重大損害。

㈡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規定,公告聯明公司98年6 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交易數額(98年6 月12日43,000,000元,98年6月15日11,300,001元,98年6 月17日5,199,999 元,98年6月19日12,500,000元),且聯明公司因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致銷貨減進貨計有130 萬元之虛盈(銷貨3330萬-進貨3200萬=130 萬),而使聯明公司98年度之損益表生不正確結果,致聯明公司98年度之財報內容不實。

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部分㈠許豐暘意圖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價格牟利,與楊詠淇、王明松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許豐暘、王明松負責下單,楊詠淇負責股票交割款,基於包括之犯意,反覆多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聯明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且意圖製造聯明公司股票活絡之假象,藉以誘使他人參與連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賣,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或於盤前、盤中持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

97年7 月間,許豐暘委請殷駿光於97年7 月17日前往向國票綜合證券安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票安和)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向聯邦銀行忠孝分行開立活儲00000000000 帳戶以為前開證券帳戶交割帳戶(即借用該證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迄97年10月17日止之買進或賣出日期之數量及價格如下所示:┌───┬──┬───┬──┬───┐│日 期│買進│價 格│賣出│價 格│├───┼──┼───┼──┼───┤│8/12 │ 21│10.2 │ │ │├───┼──┼───┼──┼───┤│ │ 81│10.2 │ │ │├───┼──┼───┼──┼───┤│ │ 71│10.1 │ │ │├───┼──┼───┼──┼───┤│8/18 │ │ │ 60│9.55 │├───┼──┼───┼──┼───┤│8/19 │ │ │ 3│9.6 │├───┼──┼───┼──┼───┤│ │ │ │ 30│9.5 │├───┼──┼───┼──┼───┤│8/20 │ 213│9.14 │ │ │├───┼──┼───┼──┼───┤│8/22 │ 60│8.99 │ │ │├───┼──┼───┼──┼───┤│9/18 │ 3│9.6 │ │ │├───┼──┼───┼──┼───┤│ │ 19│9.51 │ │ │├───┼──┼───┼──┼───┤│ │ 30│9.5 │ │ │├───┼──┼───┼──┼───┤│9/19 │ 10│4.46 │ │ │├───┼──┼───┼──┼───┤│ │ 20│4.5 │ │ │├───┼──┼───┼──┼───┤│ │ 18│4.55 │ │ │├───┼──┼───┼──┼───┤│ │ 6│4.75 │ │ │├───┼──┼───┼──┼───┤│ │ 30│4.65 │ │ │├───┼──┼───┼──┼───┤│ │ 5│4.66 │ │ │├───┼──┼───┼──┼───┤│ │ 3│4.6 │ │ │├───┼──┼───┼──┼───┤│ │ 10│4.69 │ │ │├───┼──┼───┼──┼───┤│ │ 2│4.7 │ │ │├───┼──┼───┼──┼───┤│9/22 │ 1│4.92 │ │ │├───┼──┼───┼──┼───┤│9/23 │ 1│5 │ │ │├───┼──┼───┼──┼───┤│ │ 2│5.1 │ │ │├───┼──┼───┼──┼───┤│ │ 3│5.18 │ │ │├───┼──┼───┼──┼───┤│ │ 6│5.25 │ │ │├───┼──┼───┼──┼───┤│ │ 13│5.25 │ │ │├───┼──┼───┼──┼───┤│9/25 │ │ │ 10│5.5 │├───┼──┼───┼──┼───┤│ │ │ │ 5│5.5 │├───┼──┼───┼──┼───┤│ │ │ │ 10│5.4 │├───┼──┼───┼──┼───┤│ │ │ │ 9│5.4 │├───┼──┼───┼──┼───┤│ │ │ │ 2│5.6 │├───┼──┼───┼──┼───┤│ │ │ │ 4│5.78 │├───┼──┼───┼──┼───┤│ │ │ │ 1│5.8 │├───┼──┼───┼──┼───┤│ │ │ │ 3│5.75 │├───┼──┼───┼──┼───┤│ │ │ │ 1│5.78 │├───┼──┼───┼──┼───┤│ │ │ │ 10│5.8 │├───┼──┼───┼──┼───┤│ │ │ │ 9│5.5 │├───┼──┼───┼──┼───┤│9/26 │ 5│5.8 │ │ │├───┼──┼───┼──┼───┤│10/2 │ │ │ 288│5.46 │├───┼──┼───┼──┼───┤│10/3 │ 6│5.97 │ │ │├───┼──┼───┼──┼───┤│ │ 3│5.85 │ │ │├───┼──┼───┼──┼───┤│10/6 │ 5│6.09 │ │ │├───┼──┼───┼──┼───┤│10/7 │ 16│6.09 │ │ │├───┼──┼───┼──┼───┤│10/9 │ 5│5.8 │ │ │├───┼──┼───┼──┼───┤│10/13 │ │ │ 13│5.8 │├───┼──┼───┼──┼───┤│ │ │ │ 9│5.8 │├───┼──┼───┼──┼───┤│ │ │ │ 8│5.8 │├───┼──┼───┼──┼───┤│ │ │ │ 2│5.95 │├───┼──┼───┼──┼───┤│ │ │ │ 5│5.7 │├───┼──┼───┼──┼───┤│ │ │ │ 5│5.7 │├───┼──┼───┼──┼───┤│ │ 1│5.8 │ │ │├───┼──┼───┼──┼───┤│ │ 1│5.8 │ │ │├───┼──┼───┼──┼───┤│10/15 │ │ │ 5│6 │├───┼──┼───┼──┼───┤│ │ │ │ 5│5.59 │├───┼──┼───┼──┼───┤│ │ │ │ 14│5.59 │├───┼──┼───┼──┼───┤│ │ │ │ 10│5.94 │├───┼──┼───┼──┼───┤│ │ │ │ 10│6.15 │├───┼──┼───┼──┼───┤│ │ │ │ 9│6.25 │├───┼──┼───┼──┼───┤│ │ │ │ 10│6.25 │├───┼──┼───┼──┼───┤│10/16 │ │ │ 15│6.31 │├───┼──┼───┼──┼───┤│ │ │ │ 15│6.3 │├───┼──┼───┼──┼───┤│ │ │ │ 20│6.25 │├───┼──┼───┼──┼───┤│ │ │ │ 5│6.25 │├───┼──┼───┼──┼───┤│ │ │ │ 5│6.25 │├───┼──┼───┼──┼───┤│10/17 │ │ │ 2│6.9 │├───┼──┼───┼──┼───┤│ │ │ │ 14│6.9 │├───┼──┼───┼──┼───┤│ │ │ │ 5│6.9 │├───┼──┼───┼──┼───┤│ │ │ │ 5│6.9 │├───┼──┼───┼──┼───┤│ │ │ │ 15│6.9 │├───┼──┼───┼──┼───┤│ │ │ │ 5│6.9 │├───┼──┼───┼──┼───┤│ │ │ │ 5│6.9 │├───┼──┼───┼──┼───┤│ │ │ │ 5│6.9 │├───┼──┼───┼──┼───┤│ │ │ │ 5│6.9 │└───┴──┴───┴──┴───┘㈡97年10月間許豐暘得悉殷駿光之韓籍友人姜秉旭具有資力,乃透過殷駿光邀約姜秉旭出資,與許豐暘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

雙方達成協議後,共同基於炒作股聯明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由姜秉旭出資50萬元美金,許豐暘負責操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為買賣股票之帳戶,許豐暘保證每月獲利10%,如獲利超過10%,超過部分由雙方均分,若獲利不足10%,不足部分則由許豐暘填補。

股款交割之工作則由許豐暘囑楊詠淇辦理。

姜秉旭因而於97年11月20日,自香港匯款50萬元美金至殷駿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殷駿光將美金兌換為新臺幣後,於同日匯款1500萬元至前開殷駿光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以為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款項,惟許豐暘於匯入當日隨即將款項全數匯出,以供其個人之需用。

許豐暘為保證姜秉旭投資本金及獲利,乃囑楊詠淇開立以許豐暘為發票人、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 月13日、金額1,500 萬元、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及用以支付前二個月姜秉旭投資款保證獲利之另紙金額300 萬元支票予殷駿光,300 萬元支票屆期獲付兌現;

另為支付次二月之保證獲利,許豐暘再囑楊詠淇簽發以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3 月20日、金額300 萬元、票號3188096 號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

㈢因姜秉旭匯入之款項業經許豐暘挪供他用,許豐暘為履行其與姜秉旭之約定,自97年12月12日起以每股5.03元之價格分3 筆買進聯明股票,每筆300 張,合計買進900 張;

於同年月15日、16日少量賣出聯明公司股票如下表所示,迄97年12月底止,殷駿光前開帳戶未再有買賣聯明公司股票之紀錄:┌───┬──┬───┬──┬───┐│日 期│買進│價 格│賣出│價 格│├───┼──┼───┼──┼───┤│12/15 │ │ │15 │5.38元│├───┼──┼───┼──┼───┤│ │ │ │10 │5.38元│├───┼──┼───┼──┼───┤│ │ │ │5 │5.38元│├───┼──┼───┼──┼───┤│ │ │ │10 │5.38元│├───┼──┼───┼──┼───┤│12/16 │ │ │5 │5.48元│├───┼──┼───┼──┼───┤│ │ │ │10 │5.48元│├───┼──┼───┼──┼───┤│ │ │ │5 │5.48元│├───┼──┼───┼──┼───┤│ │ │ │80 │5.21元│└───┴──┴───┴──┴───┘㈣98年1 月至98年2 月,許豐暘增加其所使用下開「帳戶一覽表」之帳戶及前述殷駿光之帳戶小量購買聯明公司股票,並佐以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圖製造交易熱絡之買象: ┌──┬─────┬───┬────┬─────┐ │編號│帳戶名稱 │ 券商 │ 帳 戶│備 註│ ├──┼─────┼───┼────┼─────┤ │1 │數碼公司 │ 8696 │ 36587 │元富新興 │ ├──┼─────┼───┼────┼─────┤ │2 │數碼公司 │ 592D │ 0000000│元富大昌 │ ├──┼─────┼───┼────┼─────┤ │3 │殷駿光 │ 779Z │ 245144 │國票安和 │ ├──┼─────┼───┼────┼─────┤ │4 │楊詠淇 │ 982B │ 79813 │元大博愛 │ ├──┼─────┼───┼────┼─────┤ │5 │楊詠淇 │ 8696 │ 32566 │元富新興 │ ├──┼─────┼───┼────┼─────┤ │6 │楊詠淇 │ 592D │ 348860 │元富大昌 │ ├──┼─────┼───┼────┼─────┤ │7 │楊文彬 │ 527y │ 106666 │群益大興 │ ├──┼─────┼───┼────┼─────┤ │8 │楊文彬 │ 9669 │ 197441 │富邦新竹 │ ├──┼─────┼───┼────┼─────┤ │9 │易利旺公司│ 5380 │ 201100 │第一金證券│ ├──┼─────┼───┼────┼─────┤ │10 │蔡淑真 │ 564A │ 113821 │第一金證券│ ├──┼─────┼───┼────┼─────┤ │11 │宣揚公司 │ 5380 │ 201126 │第一金證券│ ├──┼─────┼───┼────┼─────┤ │12 │王明松 │ 9669 │ 179454 │富邦新竹 │ ├──┼─────┼───┼────┼─────┤ │13 │王明松 │ 527y │ 107791 │群益大興 │ ├──┼─────┼───┼────┼─────┤ │14 │王明松 │ 779z │ 253246 │國票安和 │ ├──┼─────┼───┼────┼─────┤ │15 │張 喻 │ 9423 │ 212858 │凱基鳳山 │ └──┴─────┴───┴────┴─────┘⒈許豐暘於98年1 月初,以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開始少量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①2 月27日以7.75元分二筆買進250 張、259 張,合計509 張未能成交;

②3 月2 日以8.29元,於盤前分2 筆下單,每筆250 張,近尾盤13時27分下單2 筆(250 張、499 張),合計1249 張 ,均未成交;

③3 月3 日於13時2 分,以8.87元下單一筆499 張,未成交。

⒉98年1 月16日起,以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 之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①1月16日賣出80張;

②1月17日賣出50張;

③2 月26日以7.25元,盤前分二筆各250 張,合計下單500 張均未成交;

④2 月27日以7.75元,於盤前分10筆下單,每筆50張,合計500 張,未成交;

3 月2 日以8.29元於盤前分25筆,每筆10張、1 筆50張、10筆20張,合計500 張,均未成交。

⒊98年3 月2 日以上開帳戶一覽表編號5 之帳戶,於盤前以8.29元分二筆下單,每筆250 張,合計500 張,均未成交。

㈤98年3 月初,許豐暘以出售聯明公司越南廠股權予姜秉旭之名義向姜秉旭借款,姜秉旭因而於98年6 月3 日經由殷駿光匯款1300萬元至許豐暘掌控之易利旺公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

許豐暘則囑楊詠淇簽發以許豐暘為發票人、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4 月20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以為擔保。

嗣許豐暘於98年3 月5 日、6 日、12日、16日至20日持續買進聯明公司股票,詳如附表所示(其中3 月16至19日均出現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現象,3 月19日並出現殷駿光帳戶買單與賣單多次相對成交,股價因高價買入而推升)。

詳情如下:⒈98年3 月2 日起,許豐暘增加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5 之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雖交易量無明顯變化,惟仍佐以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或以下單大量買進隨即取消之方式,或以大量買進、賣出相同之張數(3 月4 日),圖製作熱絡買象。

⒉98年3 月5 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尾盤拉抬意圖明顯:⑴【高價買進】9 時0 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張(K0095-1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2 元;

⑵【高價買進】9 時5 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張(K0205-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⑶【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0張(K116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⒊98年3 月6 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高價買進】於13時16分,高價9.04元下單買進3 張(K0915-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拉抬意圖明顯。

⒋98年3 月12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高價買進】於13時24分,以高價9.71元下單買進35張(K0972-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拉抬意圖明顯。

⒌98年3 月1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多次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聯明公司股票,意圖維持股價避免股價下挫:⑴【高價買進,隨後取消】8 時30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0 張(K0002-1 ),於8 時51分取消(K0002-4 )未成交;

⑵【高價買進】8 時51分,以高價9.6 元下單買進200 張(K009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⑶【低價賣出】9 時49分,以跌停價8.37元下單賣出100張(K0435-2 ),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⑷【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4張(K0941-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5 元上升至8.58元;

⑸【高價買進】13時3 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K0966-1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 元上升至8.8 元;

⑹【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8張(K1011-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 元上升至8.8 元;

⑺【低價賣出】13時21分,以跌停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7張(K1025-2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6 元;

⑻【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張(K1031-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6 元上升至8.8 元;

⑼【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7張(K1047-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4元。

⒍98年3 月17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8 時45分,以前日收盤價8.94元下單買進200 張(K0072-1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⑵【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20張(K0819-1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75元;

⑶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28張(K0825-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75元;

⑷【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52張(K0834-1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⒎98年3 月18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自11時47分起至11時56分止,持續以9.41元漲停價委買,使成交價由8.71元上升至8.8 元,並試圖再行拉升而未果):⑴以前日成交價8.8 元下單買進200 張(K0106-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⑵【高價買進】11時47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30張(K0967-1 ),於11時47成交,成交價為8.7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1元上升至8.79元;

⑶【高價買進】11時48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6張(K0976-1 ),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9元;

⑷【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2張(K0977-1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⑸【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8張(K0980-1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⑹【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7張(K0981-1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⑺【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0張(K0987-1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⑻【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5張(K0998-1 ),於11時54分,成交價為8.8 元;

⑼【高價買進】11時56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2張(K1004-1 ),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⒏98年3 月19日,以前開殷駿光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本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並於同一帳戶相對成交共計183 張股票): (1)8 時58分,以前日收盤價8.72元下單買進200 張(K011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8.72元;

(2)【高價買進】9 時6 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 張(K0168-1 ),於9 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8.7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76元;

(3)【高價買進】9 時7 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 張(K0182-1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6元上升至8.8 元;

(4)【高價買進】9 時56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8 張(K0504-1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85元;

(5)【相對成交A 】10時13分,以8.72元下單買進30張(K0595-1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後述10時29分同一帳戶賣單(K0647-2 )相對成交27張(A);

(6)10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0張(K0598-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7)10時14分,以8.8 元下單買進10張(K0603-1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 元;

(8)【相對成交B 、D 】10時15分,以8.7 元下單買進60張(K0611-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10時30分賣單(K0653-2 )相對成交46張(B )、與同一帳戶賣單(K1129-2 )相對成交10張(D );

(9)【相對成交A 、B 】10時19分,以8.72元下單買進30張(K0625-1 ),於10時30分成交,其中28張之成交價為8.72元,2 張為8.7 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K0647-2 )相對成交23張(A )。

與後述同一帳戶(K0653-2 )相對成交2 張(B );

(10)【低價賣出、相對成交A 】10時29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50張(K0647-2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前述第6 筆買單相對成交成交27張(A )。

第10筆買單相對成交23張(A );

(1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0時30分,以跌停低價下 單賣出50張(K0653-2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 價為8.7 元,並與前述第9 筆買單(K0611-1 )相 對成交46張(B )、第10筆買單(K0625-1 )相對 成交2 張(B );

(12)【高價買進】10時32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2 張(K0661-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 8.72元;

(13)【相對成交C 】10時40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0 張 (K0684-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73 元 ,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0720-2 )相對成交15 張(C );

(14)【高價買進】10時4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50張(K0693-1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 8.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5元;

(15)【高價買進】10時47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5張(K0703-1 ),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 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上升至8.89元;

(1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C 】10時53分,以跌停低價 8.11元下單賣出20張(K0720-2 ),於10時53分成 交,成交價為8.73元。

並與前述14筆買單(K0684-1 )相對成交15張;

(17)【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25張(K0722-1 ),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 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93元;

(18)【高價買進】13時3 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2張(K1120-1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

(19)【相對成交D 】13時3 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 張 (K1125-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 ,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1129-2 )相對成交5張 (D );

(20)【高價買進】13時4 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20張(K1128-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

(2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D 】13時5 分,以跌停低價 8.11元下單賣出35張(K1129-2 ),於13時5 分成 交,成交價為8.7 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9 筆買 單(K0611-1 )相對成交10張、前述同一帳戶第20 筆買單(K1125-1 )相對成交5 張;

(22)13時5 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 張(K1131-1 ),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 交價8.7 元上升至8.73元;

(23)【高價買進】13時5 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0張(K1133-1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 元;

(24)13時6 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 張(K1134-1 ), 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

(25)13時9 分,以8.73 元下單買進10張(K1146-1 ),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 交價8.65元上升至8.73元;

(26)13時9 分,以8.8 元下單買進5 張(K1148-1 ),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 交價8.65元上升至8.73元;

(27)【高價買進】13時10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0張(K1151-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 元;

(28)【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20張(K1156-1 ),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 元;

(29)【高價買進】13時12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7張(K1158-1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 8.82元;

(30)【相對成交E 】13時13分,以8.72元下單買進5 張 (K1162-1 ),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 ,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1211-2 )相對成交5張 (E );

(31)【相對成交E 】13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5張 (K1164-1 ),於13時19分成交,其中13張之成交 價為8.73元,2 張為8.72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 單(K1211-2 )相對成交2 張(E );

(32)【相對成交E 、F 、G 】13時14分,以8.72元下單 買進50張(K1173-1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 為8.72元,並與同一帳戶賣單(K1211-2 )相對成 交8 張(E )、同一帳戶賣單(K1215-2 )對成交 20張(F )、同一帳戶賣單(K1217-1 )相對成交 20張(G );

(33)【高價買進】13時1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6張(K1179-1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 8.8 元;

(34)【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5 張(K1192-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 8.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2元;

(35)【低價賣出、相對成交E 】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 8.11元下單賣出15張(K1211-2 ),於13時19分成 交,成交價為8.7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下 降至8.72元,並與同一帳戶前述第32筆買單( K1164-1 )相對成交2 張、同一帳戶前述第31筆買 單(K1162-1 )相對成交5 張、同一帳戶前述第33 筆買單(K1173-1 )相對成交8 張(E );

(3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F 】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 8.11元下單賣出20張(K1215-2 ),於13時19分成 交,成交價為8.7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下 降至8.72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33筆買單( K1173-1 )相對成交20張(F );

(37)【低價賣出、相對成交G 】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 8.11元下單賣出20張(K1217-1 ),於13時20分成 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33筆買 單(K1173-1 )相對成交20張(G );

(38)【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9 張(K1228-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 8.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82元;

(39)13時22分,以8.72元下單買進2 張(K1241-1 ), 未成交;

(40)13時2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3 張(K1244-1 ),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41)【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 進17(K1245-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 元;

⒐98年3 月20日8 時37分,以8.37元下單買進110 張(K0031-1 ),於11時28分全部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⒑98年3 月23日,以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高價買進】9 時13分,以高價9.3 元下單買進3 張(10039-1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37元上升至8.73元;

⑵9 時14分,以8.7 元下單買進2 張(10040-1 ),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5元上升至8.69元;

⑶【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9.3 元下單買進20張(1014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上升至8.5 元;

⑷【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9.3 元下單買進10張(1014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上升至8.5 元。

⒒【高價買進】98年3 月25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13時28分以高價8.83元下單買進70張(K1417-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8.2 元,明顯有拉尾盤結果)。

⒓98年3 月2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明顯拉抬股價:⑴【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張(K1358-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9 元;

⑵12時53分,以7.9 元下單買進10張(K1363-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9 元;

⑶12時59分,以7.76元下單買進30張(K1369-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7.76元;

⑷13時整,以7.72元下單買進20張(K1403-1 ),未成交;

⑸【高價買進】13時4 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張(K1421-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9 元;

⑹【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張(K1507-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 元上升至7.99元;

⑺【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0 張(K1548-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由7.99元上升至8.1 元。

⒔【高價買進】98年3 月30日,以前開殷駿光帳戶,於13時26分,以高價8.71元下單買進20張(K114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⒕98年3 月31日,以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明顯拉抬股價:⑴【高價買進】8 時59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5 張(2002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⑵【高價買進】9 時2 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5 張(20027-1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9元;

⑶【高價買進】9 時5 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2 張(20028-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⑷【高價買進】9 時2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0張(20046-1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98元;

⑸【高價買進】9 時29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0張(20052-1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⑹【高價買進】9 時34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30張(20059-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08元;

⑺【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5張(20170-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8 元。

㈥98年4 月許豐暘持續買進聯明公司股票,偶有賣出,情形如下:⒈98年4 月1 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高價買進】13時12分,以高價8.51元下單買進30張(20150-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3元;

⑵【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高價8.51元下單買進50張(20154-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6元。

⒉98年4 月2 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120張(K0156-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⑵9 時9 分,以7.94元下單買進22張(K0238-1 ),未成交;

⑶9 時9 分,以7.96元下單買進32張(K0241-1 ),未成交;

⑷【高價買進】9 時34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20張(K0483-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5元上升至8.14元;

⑸12時27分,以8.01元下單買進50張(K1198-1 ),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

⑹【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2 張(K1451-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⑺【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5 張(K1457-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3 元。

⒊98年4 月3 日,許豐暘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 (1)9 時12分,以8.2 元下單買進10張(K0343-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2)【高價買進】9 時1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20張(K0359-1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3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由8.2 元上升至8.38元;

(3)9 時17分以8.2 元下單買進40張(K0389-1 ),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4)9 時22分,以8.2 元下單買進50張(K0443-1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5)【高價買進】9 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 張(K0467-1 ),於9 時25分,成交價為8.2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上升至8.29元;

(6)9 時43分,以8.2 元下單買進50張(K0620-1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7)【高價買進】10時51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5 張(K0965-1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3元上升至8.19元;

(8)【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48張(K1121-1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9)【高價買進】12時11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2 張(K1275-1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由8.15元上升至8.2 元;

(10)12時18分,以8 元下單買進50張(K1291-1 ),於 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1)12時22分,以8.19元下單買進2 張(K1307-1 ), 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 交價7.95元上升至8.19元;

(12)【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 張(K1310-1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13)【高價買進】13時8 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6 張(K1455-1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由8.02元上升至8.2 元;

(14)13時19分,以8.02元下單買進50張(K1522-1 ), 於13時20分成交3 張,成交價為8.02元;

(15)13時22分,以8.2 元下單買進50張(K1553-1 ), 於13時23分成交38張,成交價為8.2 元;

(16)13時23分,以8.21元下單買進10張(K1557-1 ), 於13時23分成交8 張,成交價為8.21元;

(17)【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50 張(K1565-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3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1元上升至8.38元;

(18)【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 張(K1571-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8.34元 ;

(19)【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 張(K1600-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8.34元 。

⒋98年4 月6 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高價買進】11時7 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10張(K0830-1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35元;

⑵12時33分,以8.23元下單買進50張(K1089-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3元;

⑶【高價買進】12時44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3 張(K1130-1 ),於12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3元上升至8.34元;

⑷【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1 張(K1191-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4元上升至8.34元;

⑸【高價買進】13時2 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7 張(K1229-1 ),於13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3元上升至8.37元;

⑹【高價買進】13時8 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3 張(K1266-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4元上升至8.37元。

⒌98年4月7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①【高價買進】於9 時8 分,以高價8.8 元下單買進2張(K0212-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8.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23元;

②【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8.12元下單買進50張(K0215-1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

並與同一帳戶賣單(K0321-1 )相對成交22張(A );

③【低價賣出、相對成交】8 時22分,以低價7.66元賣出26張(K0321-1 ),於8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並全數與9 時9 分之買單(K0215-1 )相對成交26張;

④9 時23分,以8.01元下單買進50張(K0326-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

⑤13時13分,以7.9 元下單買進50張(K1032-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9 元;

⑥【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8.8 元下單買進50張(K1073-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3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 元上升至8.33元。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高價買進】9 時24分,以高價8.8 元下單買進3 張(20064-1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23元。

⒍98年4月8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①【高價下單買進後取消】於盤前8 時49分、8 時50分以高價8.46元,分10筆(k0075-1 、k0076-1 、k0078-1 、k0079-1 、k0081-1 、k0082-1 、k0084-1 、k0087-1 、k0088-1 、k0089-1 ),每筆20張下單買進,惟於8 時58分、59分全數取消而未成交;

②8 時59分、9 時,以8.4 元,分別以7 筆(k0137-1、k0138-1 、k0139-1 、k0142-1 、k0143-1 、k0144-1 、k0146-1 ),每筆20張,下單買進,於9時全數成交,成交價為8.3 元,股價由7.97元上升至8.3 元;

③9 時以8.4 元,分3 筆(k0147-1 、k0148-1 、k0150-1 );

每筆20張下單買進,於9 時全數成交,成交價為8.4 元,股價由8.3 元上升至8.4 元;

④12時47分,以8 元下單買進50張(k1235-1 ),於12時47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高價8.46元下單買進5 張(k1238-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8.1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1 元上升至8.19元;

⑥12時48分,以8 元下單買進30張(k1239-1 ),未成交;

⑦12時48分,以8.01元下單買進20張(k1240-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於8 時48分及8 時59分,分兩筆以高價8.46元,每筆222 張下單賣出,惟於8 時59分及9 時取消,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於11時40分,以高價8.46元下單買進2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8元上升至8.1 元。

⒎98年4月9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13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1 張(k0284-1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②9 時16分,以8.1 元下單買進5 張(k0305-1 ),未能成交;

③9 時17分,以8.11元下單買進2 張(k0317-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

④【高價買進】9 時22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20張(k0395-1 ),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2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上升至8.29元;

⑤【高價買進】9 時24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100 張(k0375-1 ),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4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9元上升至8.4 元;

⑥【高價買進】13時9 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2 張(k1314-1 ),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2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6元上升至8.27元。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13時8 分,以低價7.54元下單賣出25張(20143-2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②13時26分,以低價7.54元下單賣出13張(20156-2 ),於13時27分取消,未成交。

⒏98年4 月10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以殷駿光前開帳戶,【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於11時49分,以低價7.7 元下單賣出14張(k0985-2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股價由前盤之8.11元下跌至8.07元,並與同日前開數碼公司之賣單(20185-1 )相對成交10張(A )。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9 時12時,以8.32元下單買進5 張,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3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6元上升至8.32 元 ;

②11時34分,以8.11元下單買進5 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

③11時34分,以8.12元下單買進5 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

④高價買進】11時34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 張,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元上升至8.2 元;

⑤11時37分,以8.13元下單買進10張,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13元;

⑥【高價買進】11時38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3 張,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13元;

⑦11時42分,以8.11元下單買進10張,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賣出之股票全數相對成交;

⑧11時43分,以8.06元下單買進50張,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06元;

⑨【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2 張,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9元;

⑩【高價買進】12時7 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1 張,於12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6元上升至8.18元;

⑪12時57分,以8 元下單買進20張,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⑫【高價買進】12時59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 張,於12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17元;

⑬13時15分,以8 元下單買進30張,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⑭【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 張,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

⒐98年4 月14日,以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9 時15分,以7.99元下單買進50張(20065-1 ),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

⑵13時13分,以7.9 元下單買進30張(20315-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9 元;

⑶【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65元下單買進10張(2033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⒑98年4 月16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①【相對成交】14時整以7.61元下單買進433 張(90065-1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其中416 張,與下述數碼公司賣單(20378-2 )相對成交(A );

②13時13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20張,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17張(20363-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7元上升至7.87元;

②【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7 張(20367-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

③【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5 張(20372-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

④【相對成交】14時1 分,以7.61元下單賣出433 張(20378-2 ),於14時30分成交416 張,成交價7.61元,全數與殷駿光前述帳戶買單(90065-1 )相對成交(A )。

⒒98年4 月17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11時14分,以7.75元下單買進3 張(20027-1 ),於11時14分成交;

②【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47張(20028-1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5元上升至7,85元;

③【高價買進】12時20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3 張(30326-1 ),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

④【高價買進】12時22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2 張(30328-1 ),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1 元;

⑤【高價買進】13時9 分,再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1張(20037-1 ),於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12元;

⑥13時12分,以8 元下單買進3 張(20038-1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

⑦13時13分,以8 元下單買進13張(20039-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7元上升至8 元;

⑧【高價買進】13時24分,再以高價8.14元(20041-1)下單買進30張,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14元;

⑨【高價買進】13時28分,再以高價8.14元(20042-1)下單買進20張,於13時30分成交。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低價賣出】於13時8 分以低價7.08元下單賣出15張(20512-2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⒓98年4 月20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0時36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7 張(20045-1 ),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5元上升至7.89元;

②【高價買進】10時38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10張(20046-1 ),於10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 元上升至7.94元;

③【高價買進】10時40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5 張(20047-1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4元上升至8.14元;

④【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 張(20067-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8.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07元;

⑤13時整以7.76元下單買進20張(20068-1 ),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13時6 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0張(20069-1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

⑦【高價買進】13時8 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15張(20070-1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1元;

⑧【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0張(20071-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2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21元;

⑨【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11張(T0549-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11元;

⑩【高價買進】13時15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7 張(T0556-1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上升至8.19元;

⑪13時2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 張(T0568-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1張(T0571-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17元,其中14張,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1055-2 )相對成交(A );

⑬【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 張(T0575-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5元;

⑭【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7 元下單買進20張(T0577-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5元。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13時10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1張(20270-2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

②【低價賣出】13時11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0張(20271-2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

③【低價賣出】13時11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0張(20272-2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

⑶殷駿光前開帳戶:①【低價賣出】13時13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20張(K1019-2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1元下跌至7.78元;

②【相對成交】13時22分以8.17元下單賣出50張(K1055-2 ),於13時24成交,成交價為8.17元,其中14張由楊文杉上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買進而相對成交(A )。

㈦98年3 月20日許豐暘所交付前開300 萬元支票屆期前,許豐暘以其財力不足,無法支付每月150 萬元保證利益為由,要求延緩支付,殷駿光同意延緩。

嗣姜秉旭及殷駿光乃要求停止合作,許豐暘仍須負擔至合作中止日(98年4 月20日為止)之保證利益,惟許豐暘並未依約給付。

㈧許豐暘雖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合作協議至98年4月20日中止,惟自98年4 月21日,許豐暘仍本於前開炒作聯明股票之接續犯意,續以下列帳戶持續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⒈98年4 月21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9 時4 分,以7.7 元下單買進5 張(T0053-1 ),未成交;

②9 時5 分,以7.7 元下單買進15張(T0063-1 ),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9 時21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5 張(T0154-1 ),於9 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8 元;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6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50張(T0180-1 ),於9 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其中32張與殷駿光前開帳戶之賣單(K0282-2 )相對成交(A );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7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20張(T0187-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其中18張與殷駿光前開帳戶之賣單(K0282-2 )相對成交(B );

⑥【高價買進】13時整,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15張(T0646-1),於13時整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8 元下單賣出50張(K0282-2 ),於9 時26分及27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並與楊文楊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買單(T0180-1 )相對成交32張(A )、(T0187-1 )相對成交18張(B );

②9 時38分,以8.06元下單買進20張(K0424-2),於9時43分取消,未成交。

⒉98年4 月22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低價賣出】於12時56分,以低價7.23元下單賣出15張(K1331-2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64元,股價由前盤之7.74元下降至7.64元;

⑵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高價買進】於13時28分,以高價8.31元下單買進2 張(20020-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5元。

⒊98年4 月23日,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18元下單買進2 張(T0728-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成交價7.6 元;

⑵【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8.18元下單買進3 張(T074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

⒋98年4 月24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1時45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3 張(T0590-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7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7元上升至7.79元;

②【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5 張(T0592-1)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③【高價買進】11時47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5 張(T0594-1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7 元;

④【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3 張(T0596-1)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⑤【高價買進】12時14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0張(20026-1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7元上升至7.8 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8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00 張(40125-1 ),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並分別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1123-2 )相對成交票10張(B )、與殷駿光前開帳戶賣單(K1122-2 )相對成交30張(A );

⑦【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 張(20028-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1元上升至7.82元。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低價賣出】11時41分,以低價7.07元下單賣出8 張(K0998-2 ),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7.68元;

②【低價賣出】11時41分,以低價7.07元下單賣出12張(K1002-2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③【低價賣出】11時42分,以低價7.07元下單賣出10張(K1005-2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④【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7.07元下單賣出12張(K1007-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7.68元;

⑤【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7.07元下單賣出9 張(K1008-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

⑥【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7.81元下單賣出30張(K1122-2 ),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並全數與楊文彬前開買單(K1122-2 )相對成交(A );

⑦【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7.82元下單賣出25張(K1123-2 ),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其中10張,與殷駿光前述買單(K1123-2)相對成交(B);

⑧12時23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0張(K1164-2 ),於12 時45 分取消,未成交。

⒌4 月27日,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 (1)【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 張(T0668-1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6元上升至7.63元;

(2)12時26分,以7.27元下單買進2 張(T0672-1 ),未成交;

(3)12時26分,以7.28元下單買進2 張(T0673-1 ),未成交;

(4)12時26分,以7.29元下單買進2 張(T0674-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

(5)12時26分,以7.3 元下單買進2 張(T0675-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3 元;

(6)13時6 分,以7.27元下單買進30張(T0711-1 ),未成交;

(7)13時6 分,以7.28元下單買進20張(T0712-1 ),未成交;

(8)13時9 分,以7.57元下單買進1 張(T0723-1 ),於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5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 元上升至7.57元;

(9)【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 張 (T0726-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5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 元上升至7.55元;

(10)13時18分,以7.3 元下單買進2 張(T0738-1 ), 未成交;

(11)【高價買進】13時19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 張(T0741-1 ),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53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9元上升至7.53元;

(12)【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20 張(T0744-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5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3元上升至7.58元。

⒍98年4 月28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共計相對成交246張: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2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 張(20009-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3元上升至6.91元;

②9 時29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0張(20010-1 ),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6.85元;

③9 時29分,以6.84元下單買進30張(20011-1 ),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6.84元;

④9 時29分,以6.83元下單買進40張(20012-1 ),於12時45分成交,其其中39張之成交價為6.83元,1 張成交價為6.81元;

⑤【高價買進】9 時40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9張(20014-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91元,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91元上升至7.01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1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6張(20016-1 ),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04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1元上升至7.04元,其中30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8-2 )相對成交(A1)、另20張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9-2)相對成交(A2);

⑦9 時42分,以7 元下單買進1 張(20017-1 ),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

⑧9 時50分,以7.4 元下單買進1 張(20020-1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

⑨9 時50分,以7 元下單買進2 張(10021-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為7 元;

⑩【高價買進】9 時56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 張(20027-1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 元上升至7.04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30張(20034-1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其中15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60-2 )相對成交(B );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0張(20035-1 ),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其中49張,與殷駿光帳戶後述賣單(K0775-2 )相對成交(C );

⑬【高價買進】10時5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0張(T0538-1 ),於10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 元上升至7.04元,其中19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91-2 )相對成交(D );

⑭【高價買進】11時2 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 張(T0550-1 ),於11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0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3元上升至7.03元;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 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 張(T0551-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

其中1 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相(K0791-2 )對成交(A6);

⑯11時3 分,以7 元下單買進1 張(T0552-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0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70張(20036-1 ),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 元上升至7.04元,其中50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16-2) 相對成交(E2)、另9 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791-2 )相對成交(E1);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30張(20037-1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其中25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83-2 )相對成交(F );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6張(20039-1 ),於12時24分相對成交,成交價為7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8元上升至7 元。

其中20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1001-2 )相對成交(G );

⑳【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 張(20041-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 )相對成交2 張(H1);

㉑【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 張(20042-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 )相對成交2 張(H2);

㉒【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 張(20043-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H3);

㉓【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 張(20044-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 )相對成交2 張(H4);

㉔12時50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 張(20045-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㉕12時50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 張(20046-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㉖12時50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 張(20047-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㉗12時50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 張(20048-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㉘12時50分,以6.86元下單買進2 張(20049-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㉙【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21張(T0276-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㉚13時14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 張(20054-1 ),未成交;

㉛13時14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 張(20055-1 ),未成交;

㉜13時14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 張(20056-1 ),未成交;

㉝13時14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 張(20057-1 ),未成交;

㉞13時14分,以6.86元下單買進2 張(20058-1 ),未成交;

㉟【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0張(T0732-1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 元上升至7.05元;

㊱【高價買進後撤回】13時28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60張(T0766-1 ),於13時29分撤回,未成交;

㊲【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5張(T077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98元。

⑵以殷駿光前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①【相對成交】9 時40分,以7.04元下單賣出30張(K0438-2 ),於9 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6 筆賣單(20016-1 )相對成交(A1);

②【相對成交】9 時41分,以7.03元下單賣出20張(K0439-2 ),於9 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6 筆賣單(20016-1 )相對成交(A2);

③【相對成交】10時50分,以6.98元下單賣出15張,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11筆賣單(20034-1 )相對成交(B );

④【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6.99元下單賣出49張,於10時54分成交,成文價為7 元,並全數與前開殷駿光帳戶第12筆賣單相對成交(C );

⑤【相對成交】10時56分,以7.04元下單賣出30張(K0791-2 ),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其中19張,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13筆賣單(T0538-1 )相對成交(D ),其中1 張與殷駿光帳戶第15賣單(T0551-1 )相對成交(D1),其中9 張與殷駿光帳戶第17筆賣單(20036-1 )相對成交(E1);

⑥【低價賣出】11時2 分,以6.81元下單賣出20張(K0811-2 ),於11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6.8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4元下跌至6.87元;

⑦【相對成交】11時9 分,以7 元下單賣出50張(K0816-2 ),於11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全數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17筆賣單(20036-1 )相對成交(E1);

⑧11時17分,以7.2 元下單賣出40張(K0835-2 ),於11時18分取消,未成交;

⑨【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6.99元下單賣出25張(K0883-2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並全數與前開殷駿光帳戶第18筆賣單相對成交(F );

⑩12時23分,以6.99元下單賣出20張(K1001-2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19筆賣單相對成交(G )⑪12時49分,以6.81元下單賣出50張(K1100-2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分別與前述楊文彬帳戶賣單第20筆買單(20041-1 )相對成交2 張(H1)、第21筆買單(20042-1 )相對成交2 張(H2)、第22筆買單相對成交2 張(H3)第23筆買單(20044-1 )相對成交2 張(H4)。

⒎98年4 月29日,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10時1 分,以6.5 元下單買進1 張(T0293-1 ),於10時3 分成交,成文價為6.5 元;

⑵10時1 分,以6.51元下單買進1 張(T0294-1 ),於10時3 分成交,成文價為6.5 元;

⑶10時1 分,以6.52元下單買進1 張(T0295-1 ),於10時3 分成交,成文價為6.5 元;

⑷10時1 分,以6.53元下單買進1 張(T0296-1 ),於10時3 分成交,成文價為6.5 元;

⑸10時2 分,以6.54元下單買進1 張(T0297-1 ),於10時3 分成交,成文價為6.5 元。

⒏98年4 月30日,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 (1)【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74-1 ),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其中18張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72-2 )相對成交(A1);

(2)10時5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87-1 ),於11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3)10時58分,以6.05元下單買進20張(30292-1 ),於11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4)11時1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99-1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5)11時2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10張(30300-1 ),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6)【高價買進】12時4 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80張(T0344-1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6.2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元上升至6.2 元;

(7)【高價買進】12時6 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45張(T0349-1 ),於12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6.2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元上升至6.21元;

(8)【高價買進】12時1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7張(T0351-1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6.05 元;

(9)12時13分,以6.05元下單買進106 張(T0353-1 ),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10)【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 張(T0354-1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6.1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分上升至6.18元;

(11)【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 張(T0356-1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6.1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分上升至6.18元;

(12)12時26分,以6.06元下單買進2 張,未成交;

(13)12時26分,以6.07元下單買進2 張(T0357-1 ), 未成交;

(14)【高價買進】12時27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0 張(T0359-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2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9元上升至6.25元;

(15)12時30分,以6.08元下單買進2 張(T0361-1 ), 未成交;

(16)12時30分,以6.09元下單買進2 張(T0362-1 ), 未成交;

(17)【高價買進】12時3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0 張(T0363-1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為6.33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元上升至6.33元;

(18)【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 張(T0365-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6.3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 元上升至6.3 元;

(19)【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 張(T0367-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2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9元上升至6.29元;

(20)【高價買進】12時5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0 張(T0368-1 ),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6.4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29元上升至6.42元;

(21)【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 張(T0369-1 ),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6.38 元;

(22)【高價買進】12時55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5 張(T0370-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6.42 元,股價由前成交價6.15元上升至6.42元;

(23)【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 張(T0372-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3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2元上升至6.39元;

(24)【高價買進】13時整,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 張 (T0374-1 ),於13時整成交,成交價為6.37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2元上升至6.37元;

(25)【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3 張(T0384-1 ),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6.27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元升至6.27元;

(26)【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 張(T0388-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6.2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元升至6.22元;

(27)【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3時19分,以高價6.95元下 單買進10張(T0390-1 ),13時19分隨即取消,未 成交;

(28)【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5 張(T0397-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6.2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上升至6.28元;

(29)【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 張(T0397-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6.3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28元上升至6.35元;

(30)【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30 張(T040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36 元。

⒐98年5 月6 日,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分別以下列時間買進聯明公司股票:⑴於10時2 分,以5.56元下單買進150 張(20027-1 ),於10時7 分取消,未成交;

⑵於10時7 分,以5.56元下單買進150 張(T0360-1 ),未成交。

⒑98年5 月8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7分,以5.8 元下單買進5 張(20004-1 ),未成交;

②2.9 時1 分,以5.94元下單買進50張(20008-1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5.94元;

③9 時10分,以5.94元下單買進100 張(20016-1 ),未成交。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於8 時54分,以低價5.94元下單賣出50張(K0121-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5.94元。

⒒98年5 月11日10時23分,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以6.53元下單買進100 張(20047-1 ),未成交。

㈨時至98年5 月中旬,許豐暘已買進大量聯明公司股票,便開始藉由大量之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聯明公司股票之方式衝高股價:⒈98年5 月12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於9 時57分,以漲停價6.79元下單買進55張(20044-1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62-2 )相對成交20張(A1)、賣單(K0665-2 )相對成交11張(A2);

②【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6.64元下單買進25張(20049-1 ),其中17張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6.64元,惟10時7 分取消8 張,故僅17張成交,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91-2 )相對成交17張(B );

③【相對成交】10時5 分,以6.75元下單買進20張(20051-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6.75元,其中14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相對成交(C1);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8 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 張(20052-1 ),於10時8 成交,成交價為6.7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5元上升至6.7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買單(K0735-2 )相對成交1 張(C2);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6.79元下單買進40張(20056-1 ),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6.75元,其中30張,分別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27-2 )相對成交27張(D1)、賣單(K0735-2 )相對成交3 張(D2);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 分,以6.79元下單買進32張(20063-1 ),11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6.6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4元上升至6.66元,其中30張,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983-2 )相對成交(E );

⑦【高價買進】11時19分,以6.79元下單買進5 張(20064-1 ),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6.6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3元上升至6.69元;

⑧【高價買進】11時26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 張(20065-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3元上升至6.68元;

⑨【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 張(20066-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

⑩11時37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0張(20070-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6.6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 元上升至6.67元;

⑪11時48分,以6.53元下單買進8 張(20071-1 ),未成交;

⑫11時48分,以6.52元下單買進10張(20072-1 ),未成交;

⑬【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 張(20073-1),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

⑭【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6.79元下單買進9 張(20074-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為6.68元;

⑮【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6.79元下單買進3 張(20075-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6.7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7元上升至6.7 元;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6.79元下單買進40張(20076-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6.7 元,其中34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393-2 )相對成交(F );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整,以6.79元下單買進17張(20077-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 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5張(20078-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406-2 )相對成交15張(G )。

⑵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隨即減單、取消】9 時2 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50 張(10030-1 ),惟於9 時19分減單10張、9 時27分減單10張、9 時28分減單100 張、9 時32分取消30張,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 時27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0張(10071-1 ),惟於9 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⑶殷駿光前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12分,以5.91元下單賣出20張(K0290-2),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②【低價賣出】9 時26分,以5.91元下單賣出10張(K0433-2),於9 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③【低價賣出】9 時30分,以5.91元下單賣出19張(K0472-2),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④【低價賣出】9 時33分,以5.91元下單賣出50張(K0501-2 ),於9 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6.3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7 元跌至6.35元;

⑤【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6.62元下單賣出20張(K0662-2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前開編號1 之買單(20044-1 )相對成交20張(A1);

⑥【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6.63元下單賣出30張(K0665-2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前開編號1 之買單(20044-1 )相對成交11張(A2);

⑦【相對成交】9 時59分,以6.64元下單賣出25張(K0691-2 ),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6.64元,並與楊文彬前述編號2 之買單(20049-1 )相對成交17張(B );

⑧10時2 分,以6.66元下單賣出15張(K0714-2 ),於10時3 分成交,其中13張之成交價為6.66元,其中2張成交價為6.7 元;

⑨【相對成交】10時4 分,以6.75元下單賣出30張(K0735-2 ),於10時22分成交28張,成價為6.7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3 之買單(20051-1 )相對成交14張(C )、與編號4 之買單(20052-1 )相對成交1 張(C2)、與編號5 之買單(20056-1 )相對成交3 張(D2);

⑩【相對成交】10時20分,以6.74元下單賣出30張(K0827-2 ),於10時21分成交,其中3 張成交價為6.74元、27張為6.75元,並與楊文彬前述編號5 之買單(20056-1 )相對成交27張(D1);

⑪【相對成交】11時2 分,以6.66元下單賣出30張(K0983-2 ),於11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6.6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6 之買單(20063-1 )相對成交30張(E );

⑫【低價賣出】11時18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5張(K1050-2 ),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6.53元;

⑬【低價賣出】11時36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8 張(K1114-2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6.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8元下降為6.6 元;

⑭【低價賣出】12時51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0張(K1380-2 ),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6.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8元下降為6.6 元;

⑮【低價賣出】12時53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2張(K1383-2 ),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6.57元;

⑯【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6.69元下單賣出39張(K1393-2 ),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5 張之成交價為6.69元,其中34張為6.7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16之買單(20076-1)相對成交34張(F );

⑰【相對成交】13時,以6.69元下單賣出15張(K1406-2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6.6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編號18之買單(20078-1 )相對成交15張(G)。

⒉98年5 月13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1分,以6.9 元下單買進20張(T0032-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6.9 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092-2 )相對成交18張(A );

②【高價買進】9 時3 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 張(20008-1 ),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6.9元;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 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40張(20009-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6.9 元,其中28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184-2 )相對成交(B );

④【高價買進】9 時9 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0張(20012-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6.99元;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20015-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 元,其中19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216-2 )相對成交(C );

⑥【高價買進】9 時15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5 張(20017-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

⑦【高價買進】9 時57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5張(30210-1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股價由前盤之7 元上升至7.11元;

⑧10時1 分,以6.87元下單買進12張(20031-1 ),未成交;

⑨10時2 分,以6.98元下單買進10張(20032-1 ),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5張(20034-1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其中25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00-2 )相對成交(D );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9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0張(20035-1 ),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597-2 )相對成1 張(E2)、賣單(K0718-2 )相對成交9 張(E1);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3張(20045-1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597-2 )相對成交1 張(F2)、賣單(20049-1 )相對成交32張(F1);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2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6張(20046-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其中15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82-2 )相對成交(G );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6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3張(20047-1 ),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90-2 )相對成交1 張(H1)、賣單(K0801-2 )相對成交32張(H2);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0張(20049-1 ),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846-2 )相對成交28張(I1)、賣單(K0790-2 )相對成交1 張(I2);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6張(20051-1 ),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940-2 )相對成交15張(J );

⑰11時14分,以7.1 元下單買進2 張(T0523-1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 元;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4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2張(T0543-1 ),成交價為7.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 元,並與殷駿光帳戶後述賣單(K0978-2 )相對成交20張(K )。

⑵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相對成交】11時32分,以7.09元下單賣出29張(T0561-2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7.1 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46-2 )相對成交29張(L );

②【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9張(20056-2 ),於11時40分成交,其中18張之成交價為7.11元,1 張之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1-1 )相對成交18張(M )、買單(10155-1 )相對成交1 張(N2);

③【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9張(T0573-2 ),於11時45分成交18張,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5-1 )相對成交18張(N1);

④【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5張(T0576-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7-1 )相對成交15張(O );

⑤【低價賣出】11時51分,以低價6.22元下單賣出11張(T0577-2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2元下降至7.06元;

⑥【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7.12元下單賣出18張(T0581-2 ),於11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61-1 )相對成交18張(P );

⑦11時56分,以7.03元下單賣出20張(T0588-1 ),未成交;

⑧12時1 分,以7.06元下單賣出21張(20057-2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7.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 元下降至7.06元;

⑨【相對成交】12時3 分,以7.12元下單賣出49張(20058 -2),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67-1 )相對成交49張(Q );

⑩【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8張(T0625-2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79-1 )相對成交15張(R );

⑪【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4張(T0634-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85-1 )相對成交14張(S );

⑫【低價賣出】12時44分,以低價6.22元下單賣出10張(T0635-2 ),於12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7.08元;

⑬【相對成交】12時49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2張(T0644-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89-1 )相對成交12張(T );

⑭【相對成交】13時4 分,以7.13元下單賣出9 張(T0664-2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99-1 )相對成交9 張(U )。

⑶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於11時33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0張(10146-1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7.1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1 之賣單(T0561-2 )相對成交29張(L );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51-1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5元上升至7.11元,其中18張,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2 之賣單(20056-2 )相對成交(M );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55-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3 之賣單(T0573-2 )相對成交18張(N1),編號2 之賣單(20056-2 )相對成交1 張(N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0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6張(10157-1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4 之賣單(T0576-2 )相對成交15張(O );

⑤【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5 張(10159-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2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3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61-1 ),於11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6 賣單(T0581-2)相對成交18張(P );

⑦【高價買進】12時1 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0張(10165-1 ),於12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3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 分,以7.14元下單買進62張(10167-1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9 之賣單(20058-2 )相對成交49張(Q );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8張(10179-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7.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7元上升至7.1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0之買單(T0625-2 )相對成交15張(R );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4分,以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85-1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8元上升至7.14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1之賣單(T0634-2 )相對成交14張(S );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9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3張(10189-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8元上升至7.14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3之賣單(T0644-2 )相對成交12張(T );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 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0張,(10199-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 元上升至7.14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4賣單(T0664-2 )相對成交9 張(U )。

⒊98年5 月14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28分,以7.46元下單賣出19張(T0230-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56-1 )相對成交1 張(J2)、買單(K0498-1 )相對成交17張(H );

②【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7.46元下單賣出15張(T0243-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56-1 )相對成交1 張(J1);

③【相對成交】9 時3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25張(T0256-2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45-1 )相對成交25張(I );

④9 時33分,以7.14元下單賣出15張(T0257-2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24元,股價由盤成交價7.46元下降至7.24元;

⑤【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7.44元下單賣出30張(T0267-2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68-1 )相對成交14張(K )、買單(K0586-1 )相對成交1 張(L2)、買單(K0634-1 )相對成交2 張(M1)、買單(K0646-1)相對成交2 張(N )、買單(K0655-1 )相對成交2 張(O );

⑥【低價賣出】9 時38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10張(T0287-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⑦【低價賣出】9 時39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9 張(T0280-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⑧【低價賣出】9 時39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15張(T0282-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⑨【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7.43元下單賣出30張(T0284-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86-1 )相對成交30張(L1);

⑩9 時47分,以7.31元下單賣出20張(T0303-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31元。

股價由盤成交價7.44元下降至7.31元;

⑪【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7.43元下單賣出25張(T0308-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34-1 )相對成交25張(M2);

⑫【相對成交】9 時5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44張(20023-2 ),於9 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69-1 )相對成交40張(P );

⑬9 時55分,以7.46元下單賣出30張(T0339-2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

⑭10時1 分,以7.5 元下單賣出28張(T0351-2 ),於10時1 分取消,未成交;

⑮【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7.59元下單賣出60張(T0353-2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27-1 )相對成交60張(Q );

⑯【相對成交】10時7 分,以7.59元下單賣出48張(T0365-2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59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67-1 )相對成交18張(R );

⑰10 時8 分,取消前筆下單30張(T0365-4 );

⑱10時16分,以7.5 元下單賣出15張(T0387-2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 元下降至7.5 元;

⑲【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7.6 元下單賣出45張(T0408-2 ),於10時22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7.6 元、25張為7.61元。

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850-1 )相對成交25張(S );

⑳【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7.61元下單賣出30張(T0425-2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04-1 )相對成交30張(T );

㉑【相對成交】10時30分,以7.6 元下單賣出9 張(T0431-2 ),於10時30分成交,其中8 張成交價為7.6 元,1 張為7.61元。

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9-1 )相對成交1 張(U2);

㉒【相對成交】10時33分,以7.6 元下單賣出60張(T0436-2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9-1 )相對成交60張(U1);

㉓【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7.6 元下單賣出19張(T0460-2 ),於10時48分成交,其中18張成交價為7.6 元、1 張為7.61元。

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03-1 )相對成交13張(V );

㉔【相對成交】11時4 分,以7.62元下單賣出40張(T0506-2 ),於11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90-1 )相對成交40張(W );

㉕11時30分,以7.63元下單賣出15張(T0542-2 ),於11時47分成交;

㉖【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7.62元下單賣出49張(20031-2 ),於12時8 分成交,其中44張成交價為7.62元、5 張成交價為7.6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281-1 )相對成交44張(X )、買單(K1283-1 )相對成交5 張(Y )。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8 時46分,以7.4 元下單買進25張(K0071-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7.12元;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40張(K1058-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29-2 )相對成交30張(A );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0張(K0207-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38-2 )相對成交(B );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7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2張(K0232-1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收盤價7.05元上升至7.14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45-2 )相對成交15張(C1 ) 、賣單(10038-2 )相對成交1 張(C2);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3張(K0257-1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股價由前盤收盤價7.14元上升至7.29元。

其中32張,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51-2 )相對成交(D );

⑥9 時12分,以7.15元下單買進2 張(K0297-1 ),12時10分取消,未成交;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7張(K0310-1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59-2 )相對成交6 張(E1)、賣單(10063-2 )相對成交9 張(E2 ) ;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7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5張(K0361-1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71-2 )相對成交50張(F1)、賣單(10063-2 )相對成交1 張(F2 ) ;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2(K0431-1 )張,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股價並由前盤成交價7.25元上升至7.4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83-2 )相對成交19張(G1)、賣單(10077-2 )相對成交2 張(G2);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8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30張(K0498-1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 賣單(T0230-2)相對成交17張(H );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4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6張(K0545-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4元上升至7.4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3 賣單(T0256-2 )相對成交25張(I );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 張(K0556-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5元上升至7.4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 之賣單(T0230-2 )相對成交1 張(J2)、編號2 之賣單(T0243-2 )相對成交1 張(J1);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35張(K0568-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5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 賣單(T0267-2 )相對成交14張(K );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0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31張(K0586-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9 賣單(T0284-2 )相對成交30張(L1),編號5 賣單(T0267-2 )相對成交1 張(L2);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32張(K0634-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31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 賣單(T0267-2 )相對成交2 張(M1)、編號11賣單(T0308-2 )相對成交25張(M2);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9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 張(K0646-1 ),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3 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 賣單(T0267-2 )相對成交2 張(N );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1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 張(K0655-1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6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 賣單(T0267-2 )相對成交2 張(O );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3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2張(K0669-1 ),於9 時53分成交,成交價7.4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2賣單(20023- 2)相對成交40張(P );

⑲【高價買進】9 時57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 張(K0691-1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

⑳【高價買進】9 時59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 張(K0707-1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7.5 元;

㉑【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67張(K0727-1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7元上升至7.6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5賣單(T0353-2 )相對成交60張(Q );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7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0張(K0767-1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5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6賣單(T0353-2 )相對成交18張(R );

㉓【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 張(K0794-1 ),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

㉔【高價買進】10時16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7 張(K0819-1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 元上升至7.6 元;

㉕【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6張(K0850-1 ),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9賣單(T0408-2 )相對成交25張(S );

㉖【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33張(K0904-1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0賣單(T0425-2 )相對成交30張(T );

㉗【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65張(K0939-1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2賣單(T0436-2 )相對成交6 張(U1)、編號21(T0431-2 )賣單相對成交1 張(U2);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15張(K1003-1 )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7.6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3賣單(T0460-2)相對成交13張(V );

㉙【高價買進】10時52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2 張(K1040-1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㉚【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42張(K1090-1 ),於11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4賣單(T0506-2 )相對成交40張(W );

㉛【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高價7.63元下單買進50張(K1281-1 ),於12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62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6賣單(20031-2 )相對成交44張(X );

㉜【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6 張(K1283-1 ),於12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6賣單(20031-2)相對成交5 張(Y )。

⑶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1 分,以7.12元下單賣出30張(10029-2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2 買單(K1058-1 )相對成交(A );

②【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7.11元下單賣出21張(10038-2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3 買單(K0207-1 )相對成交20張(B )、編號4 買單(K0232-1 )相對成交1張(C2);

③【相對成交】9 時6 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5張(10045-2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4 買單(K0232-1 )相對成交(C1);

④【相對成交】9 時8 分,以7.14元下單賣出45張(10051-2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5 買單(K0257-1 )相對成交32張(D );

⑤9 時10分,以7.14元下單賣出20張(10055-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

⑥【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7.47元下單賣出15張(10059-2 ),於9 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

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7 買單(K0310-1 )相對成交6 張(E1);

⑦【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7.47元下單賣出20張(10063-2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

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7 買單(K0310-1 )相對成交9 張(E2)、編號8 買單(K0361-1 )相對成交1 張(F2)。

於9 時45分,取消10張;

⑧【相對成交】9 時16分,以7.46元下單賣出50張(10071-2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

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8 買單(K0361-1 )相對成交(F1);

⑨【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7.46元下單賣出9 張(10077-2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10買單(K0498-1 )相對成交2張(G2);

⑩【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19張(10083-2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9 買單(K0431-1 )相對成交(G1);

⑪11時14分,以7.63元下單賣出10張(10052-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⑫12時26分,以7.63元下單買進150 張(10337-1 ),未成交。

⒋98年5 月15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47分,以7.85元下單賣出50張(T0014-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②9 時1 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0張(U0001-2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③9 時1 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5張(T0055-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④9 時3 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5張(T0067-2 ),隨即於9 時3 分取消;

⑤【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8.09元下單賣出39張(T0085-2 ),於9 時5 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8.09元,38張成交價為8.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元下降至8.09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07-1 )相對成交38張(Aa);

⑥【相對成交】9 時6 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5張(T0111-2 ),於9 時10分成交,其中33張成交價為8.14元,2 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88-1 )相對成交21張(Ba1);

⑦9 時9 分,以8.13元下單賣出25張(T0131-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⑧【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00 張(T0138-2 ),於9 時12分成交,其中98張之成交價8.15元,2 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70-1 )相對成交95張(Ca2);

⑨【相對成交】9 時14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9張(T0161-2 ),於9 時17分成交,其中38張成交價為8.15元,1 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308-1 )相對成交25張(D1a3)、買單(K0330-1)相對成交1 張(D2a4);

⑩【低價賣出】9 時32分,以低價7.1 元下單賣出9 張(T0236-2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⑪【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2張(T0258-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23-1 )相對成交30張(Ea5);

⑫【相對成交】9 時42分,以8.15元下單賣出20張(T0272-2),惟9 時42分取消;

⑬【相對成交】9 時45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0張(T0290-2 ),於9 時45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8.14元,25張為8.15元。

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82-1 )相對成交25張(Fa7);

⑭【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8.14元下單賣出40張(T0307-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16-1 )相對成交40張(Ga8);

⑮【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8.14元下單賣出49張(T0323-2 ),於9 時50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8.14元,48張為8.15元。

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52-1 )相對成交48張(Ha9);

⑯【相對成交】9 時55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9張(20047-2 ),於9 時55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8.14元,34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80-1 )相對成交34張(Ia10);

⑰9 時58分,以8.12元下單賣出20張(T0347-2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元下跌至8.12元;

⑱【相對成交】9 時58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0張(T0349-2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59-1 )相對成交30張(Ja11);

⑲【相對成交】10時,以8.15元下單賣出42張(T0356-2 ),於10時1 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8.15元,37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07-1)相對成交37張(Ka12);

⑳【相對成交】10時4 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9張(T0368-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27-1 )相對成交29張(La13);

㉑【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8.16元下單賣出49張(T0471-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10-1 )相對成交39張(M1a14 )、買單(K0916-1 )相對成交5 張(M2a15)、買單(K0932-1 )相對成交1 張(M3a16);

㉒【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40張(T0439-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2-1 )相對成交40張(Na17);

㉓【低價賣出】10時56分,以低價7.1 元下單賣出5 張(T0513-2 ),於10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㉔【低價賣出】11時20分,以8.16元下單賣出60張(T0569-2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48-1 )相對成交60張(Oa18);

㉕【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8.15元下單賣出44張(20058-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71-1 )相對成交42張(Pa19);

㉖【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8.16元下單賣出27張(T0579-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82-1 )相對成交15張(Qa20);

㉗【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低價7.1 元下單賣出20張(T0780-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8 時47分,以7.85元下單買進50張(K0087-1 ),於9 時6 分成交5 張,成交價為7.85元(10時45分取消45張);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 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K0207-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5 之賣單(T0085-2 )相對成交38張(Aa);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7 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0張(K0288-1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4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6 之賣單(T0111-2 )相對成交21張(Ba1);

④【高價買進】9 時1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7張(0257-1),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8.16元下單買進100 張(K0270-1 ),於9 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8 之賣單(T0138-2 )相對成交95張(Ca2 );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0308-1),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9 之賣單(T0161-2 )相對成交25張(a3);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10張(K0330-1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9 之賣單(T0161-2 )相對成交1 張(Da4);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3張(K0523-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1之賣單(T0258-2 )相對成交30張(Ea5);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 張(K0526-1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⑩【高價買進】9 時43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 張(K0559-1 ),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2張(K0582-1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3之賣單(T0290-2 )相對成交25張(Fa7 );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0616-1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4之賣單(T0307-2 )相對成交40張(Ga8 );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50張(K0652-1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5之賣單(T0323-2 )相對成交48張(Ha9 );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5張(K0680-1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6之賣單(20047-2 )相對成交34張(Ia10);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9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2張(K0659-1 ),於9 時59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8之賣單(T0349-2 )相對成交30張(Ja11);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5張(K0707-1 ),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9 之賣單(T0356-2)相對成交37張(Ka12);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 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0張(K0727-1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0之賣單(T0368-2)相對成交29張(La13);

⑱【高價買進】10時5 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 張(K0735-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⑲10時10分,取消編號1 買單(K0087-4 )45張,致編號1 買單僅成交5 張;

⑳【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K0910-1 ),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1之賣單(T0471-2 )相對成交39張(M1a14 );

㉑【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5 張(K0916-1 ),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1之賣單(T0471-2 )相對成交5 張(M2a15 );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0932-1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1之賣單(T0471-2 )相對成交1 張(M3a16 )、編號22之賣單(T0439-2 )相對成交40張(Na17);

㉓【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1分,以8.16元下單買進61張(K1048-1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5之賣單(T0569-2 )相對成交60張(Oa18);

㉔【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1071-1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6之賣單(20058-2 )相對成交42張(Pa19);

㉕【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0張(K1082-1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27之賣單(T0579-2 )相對成交15張(a20);

㉖13時2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未成交(K1495-1)。

⑶以數碼公司如前述帳戶一覽表編號1 之帳戶,於13時2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50 張(10496-1 ),未成交。

⒌98年5 月18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本日相對成交計162張,當日成交量計1439張):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時1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10 張(20007-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之賣單(K0279-2 )相對成交100 張(Aa);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00 張(20008-1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之賣單(K0300-2 )相對成交62張(Ba1);

③【高價買進】9 時2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250 張(20015-1 ),於13時21分成交139 張,成交價為8.73元。

10時7 分,取消50張、10時11分,減單2 張;

④【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7 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0張(T0304-1 ),又於10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8 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2張(T0313-1 ),於10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10分,以8.73元下單買進60張(T0318-1 ),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⑦【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11分,以8.73元下單買進70張(T0324-1 ),於10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⑧10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60張(T0328-1 ),未成交。

⑵殷光前開帳戶:①8 時43分,以8.5 元下單賣出50張(K0131-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②9 時,以8.72元下單賣出90張(K0131-2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③9 時6 分,以8.73元下單賣出100 張(K0213-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④9 時11分,以8.73元下單賣出100 張(K0279-2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 之買單(20007-1 )相對成交100 張(Aa );

⑤9 時12分,以8.73元下單賣出95張(K0300-2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 之買單(20008-1 )相對成交62張(Ba1 )。

⑶楊詠淇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6 (元富大昌)帳戶,【高價買進隨後取消】於8 時4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 張(r0027-1 ),於8 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⑷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2之帳戶:①【高價買進隨後取消】8 時41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 張(r0024-1 ),於8 時46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4 分,以8.5 元下單買進20張(r0037-1 ),於8 時51分取消,未成交。

⒍98年5 月19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述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3分,以9 元下單買進50張( T0030-1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 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488-2 )相對成交48張(I b2),9 時58分取消2 張;

②【相對成交】9 時6 分,以9.33元下單賣出50張(20067-2 ),於9 時8 分成交25張,成交價為9.3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296-1 )相對成交21張(Aa)、殷駿光後述買單(K0316-1 )相對成交1 張(a2),9 時53分取消25張;

③【相對成交】9 時7 分,以9.32元下單賣出45張(20075-2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33,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16-1 )相對成交45張(Ba1 );

④【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9.32元下單賣出52張(20078-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34-1 )相對成交44張(Ca3);

⑤【相對成交】9 時10分,以9.32元下單賣出60張(T0121-2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74-1 )相對成交1 張(a5);

⑥【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9.32元下單賣出40張(T0124-2 ),惟於9 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⑦【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9.32元下單賣出38張(T0125-2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74-1 )相對成交38張(Ea4);

⑧9 時13分,以9.32元下單賣出28張(T0137-2 ),惟於9 時13分取消,未成交;

⑨9 時13分,以9.31元下單賣出22張(T0143-2 ),於9 時14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9.31元;

⑩【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9.3 元下單賣出80張(T0150-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407-1 )相對成交80張(Fa6);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170-1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9.2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2元上升至9.28 元 ,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8-2 )相對成交47張(Gb);

⑫【高價買進】9 時2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2張(T0187-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9.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25元;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0 張(T0196-1 ),於9 時21分成交,成交價9.25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472-2 )相對成交89張(Hb1);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0 張(T0214-1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9.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25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01-2 )相對成交100 張(Jb3);

⑮9 時23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 張(T0216-1 ),於9 時38分成交。

成交價為9.07元;

⑯9 時24分,以9.05元下單買進3 張(T0128-1 ),於9 時40分成交。

成交價為9.05元;

⑰9 時2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 張(T0219-1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⑱9時24分,以9.1 元下單買進3 張(T0220-1 ),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0 張(T0221-1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24-2 )相對成交83張(K b4);

⑳【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5 張(T0231-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 元上升至9.2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46-2 )相對成交70張(Lb5)、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24-2 )相對成交1張(b6);

㉑【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5張(T0236-1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59-2 )相對成交55張(Mb7 );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95張(T0244-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2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59-2 )相對成交2 張(b8),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74-2 )相對成交74張(Nb9)。

㉓【高價買進】9 時3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257-1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㉔【高價買進】9 時3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263-1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㉕【高價買進】9 時3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T0266-1 ),於9 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2 元;

㉖【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張(T0286-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23-2 )相對成交10張(Ob10);

㉗【高價買進】9 時3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張(T0291-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T0295-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2 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40-2 )相對成交50張(Pb11 );

㉙【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U0007-1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7元上升至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51-2 )相對成交張17(Qb12 );

㉚【相對成交】9 時41分,以9.18元下單賣出45張(T0323-2 ),於9 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685-1 )相對成交45張(Ra7);

㉛【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8(T0334-1 )張,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91-2 )相對成交36張(Sb13);

㉜【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9.17元下單買進40張(T0345-1 ),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8元上升至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30-2 )相對成交38張(Tb14);

㉝【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1張(T0353-1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40-2 )相對成交16張(Ub15);

㉞【相對成交】9 時53分,以9.17元下單賣出48張(T0368-2 ),於9 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778-1 )相對成交48張(Va8);

㉟【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9.17元下單賣出48張(T0371-2 ),於9 時56分取消13張,成交35張,成交價為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794-1 )相對成交35張(Wa9);

㊱【相對成交】9 時59分,以9.18元下單賣出20張(T0384-2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10-1 )相對成交20張(Xa10 );

㊲【低價賣出】10時4 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2張(T0399-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1元下降為9.1 元;

㊳【低價賣出】10時4 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30張(T0401-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㊴【相對成交】10時4 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0張(T0403-2 ),於10時5 分成交,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32-1 )相對成交50張(Ya11);

㊵【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9.14元下單賣出32張(T0405-2 ),於11時6 分成交,其中31張成交價為9.14元,1 張為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37-1 )相對成交31張(Za12),與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買單(20126-1 )相對成交1 張(c );

㊶10時7 分,以9.14元下單賣出28張(T0416-2 ),於10時8 分取消,未成交;

㊷【低價賣出】10時9 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4張(T0421-2 ),於10時9 分成交,成文價為9.17元;

㊸【低價賣出】10時10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3張(T0423-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7元下降至9.03元;

㊹【低價賣出】10時12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50張(T0429-2 ),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03元;

㊺【高價買進】10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T0430-1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3元上升至9.1 元;

㊻10時14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0張(T0439-2 ),惟10時14分取消;

㊼【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0張(T0474-1 ),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914-2 )相對成交33張(AAb16);

㊽【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T0509-1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 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969-2 )相對成交58張(ABb17 );

㊾【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T0519-1 ),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6元上升至9.1 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995-2 )相對成交45張(ACb18 );

㊿【底價賣出】10時44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30張(T0522-2 ),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2張(T0528-1 ),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 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10-2 )相對成交30張(ADb19 );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T0533-1 ),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18-2 )相對成交48張(AEb20);

【高價買進】10時4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 張(T0538-1 ),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10時49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 張(T0543-1 ),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0張(T0552-1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50-2 )相對成交18張(AFb21);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8張(T0554-1 ),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64-2 )相對成交46張(AGb22);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8 張(20126-1 ),於11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7元。

並與楊文彬同一帳戶前述第38筆賣單(T0405-2 )相對成交1 張(AH c);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0張(T0583-1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07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142-2 )相對成交4 張(AIb23 );

【低價賣出】11時23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8張(T0605-2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相對成交】11時24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 張(T0608-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並與下筆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賣單(T0617-2 )相對成交2 張(AJc1);

【低價賣出】11時27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7張(T0617-2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8元下降至9 元。

並與上開第58筆買單(T0608-1 )相對成交2 張(c1);

11時29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 張(T0619-1 ),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2張(T0640-1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9,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2元上升至8.99 元 ,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279-2 )相對成交36張(b24 );

11時3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T0644-1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T0645-1 ),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 上升至9 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279-2 )相對成交4 張(ALb25 );

11時52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0張(T0676-2 ),於12時成交,其中34張成交價為9.04元,6 張成交價為9.05元;

11時52分,以9.05元下單賣出30張(T0677-2 ),於12時3 分成交25張,成交價為9.05元(12時3 分取消5 張),並與下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96-1 )相對成交8 張(c3AM );

11時53分,以9.07元下單賣出20張(T0682-2 ),於11時57分成交,其中18張成交價為9.03元,2 張為9.04元;

【高價買進】12時,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8 張(T0696-1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並與上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77-2 )相對成交8 張(c3AM );

【相對成交】12時9 分,以9.07元下單賣出30(T0723-2 ),於12時11分成交6 張,並與下筆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賣單(U0010-1 )相對成交3 張(ANc2),12時11分取消6 張;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8張(U0010-1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04元,並與上筆楊文彬同一帳戶編號68之買單(T0723-2 )相對成交3 張(ANc2);

【高價買進】12時1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T0743-1 ),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高價買進】12時1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 張(T0754-1 ),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12時16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T0756-1 ),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T0759-1 ),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高價買進】12時1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 張(T0765-1 ),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高價買進】12時2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7 張(T0795-1 ),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高價買進】12時37分,以9.34元下單買進2 張(T0808-1 ),於12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12時37分,以8.99元下單買進2 張(T0810-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高價買進】12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 張(T0820-1 ),於12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8 時53分,以9.34元下單賣出50張(K0124-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34元;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6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5張(K0296-1 ),於9 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3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 之賣單(20067-2 )相對成交21張(Aa);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8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7張(K0316-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3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 之賣單(20075-2 )相對成交45張(Ba1 )、編號2 之賣單(20067-2 )相對成交1 張(a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334-1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 之賣單(20075-2 )相對成交44張(Ca3);

⑤【高價買進】9 時1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2張(K0354-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K0374-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

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1 之賣單(T0125-2 )相對成交38張(Ea4 ),與編號4 之賣單(T0121-2 )相對成交1 張(a5);

⑦【高價買進】9 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0張(K0396-1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1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88張(K0407-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8 之賣單(T0150-2 )相對成交80張(Fa6);

⑨【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9.28元下單賣出48張(K0438-2 ),9 時45分取消1 張,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2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9 之買單(T0170-1 )相對成交47張(Gb);

⑩9 時19分,以9.27元下單賣出30張,(K0457-2 ),於9 時45分取消,未成交;

⑪【相對成交】9 時21分,以9.25元下單賣出90張(K0472-2 ),於9 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1之買單(T0196-1 )相對成交89張(Hb1 );

⑫【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 時22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03 張(K0488-2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5元降至9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 之買單(T0030-1 )相對成交48張(Ib2);

⑬【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9.24元下單賣出100 張(K0501-2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2之買單(T0214-1 )相對成交100 張(Jb3);

⑭【相對成交】9 時25分,以9.23元下單賣出98張(K0524-2 ),9 時27分取消9 張,於9 時27分成交89張,成交價為9.2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7之買單(T0221-1 )相對成交83張(Kb4 )、與編號18之買單(T0231-1 )相對成交1 張(b6);

⑮【相對成交】9 時27分,以9.2 元下單賣出70張(K0546-2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8之買單(T0231-1 )相對成交70張(Lb5);

⑯【相對成交】9 時29分,以9.22元下單賣出55張(K0559-2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9之買單(T0236-1 )相對成交55張(Mb7 )、與編號20之買單(T0244-1 )相對成交2 張(b8);

⑰【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9.22元下單賣出80張(K0574-2 )<於9 時45分取消6 張>,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0之買單(T0244-1)相對成交74張(Nb9);

⑱9 時31分,以9.09元下單賣出20張(K0586-2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⑲【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9.1 元下單賣出10張(K0623-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4之買單(T0286-1 )相對成交10張(Ob10);

⑳【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9.1 元下單賣出50張(K0640-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6之買單(T0295-1 )相對成交50張(Pb11);

㉑【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9.19元下單賣出40張(K0651-2 ),9 時39分取消23張,於9 時38分成交17張,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7之買單(U0007-1 )相對成交17張(Qb12)。

㉒9時39分取消上筆賣單23張;

㉓【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7張(K0685-1 )於9 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8之賣單(T0323-2 )相對成交45張(Ra7);

㉔【相對成交】9 時43分,以9.19元下單賣出38張(K0691-2 ),於9 時43分成交,其中36張成交價為9.19元,2 張成交價為9.1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9之買單(T0334-1 )相對成交36張(Sb13);

㉕【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8張(K0730-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0之買單(T0345-1 )相對成交38張(Tb14);

㉖【相對成交】9 時48分,以9.17元下單賣出20張(K0740-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1之買單(T0353-1 )相對成交16張(Ub15);

㉗【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778-1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1元上升至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2之賣單(T0368-2 )相對成交48張(Va8);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794-1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7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3之賣單(T0371-2 )相對成交35張(Wa9);

㉙【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5張(K0810-1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4(T0384-2 )之賣單相對成交20張(Xa10);

㉚【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K0832-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7之賣單(T0403-2 )相對成交50張(Ya11);

㉛【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4張(K0837-1 ),於10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4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8之賣單(T0405-2 )相對成交31張(Za12);

㉜【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860-1 ),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3元上升至9.08元;

㉝【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9 元下單賣出35張(K0914-2 ),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5之買單(T0474-1 )相對成交33張(AAb16);

㉞【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9.09元下單賣出58張(K0969-2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6之買單(T0509-1 )相對成交58張(AB b17);

㉟【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9.08元下單賣出45張(K0995-2 ),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7之買單(T0519-1 )相對成交45張(ACb18);

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K1008-1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 元;

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9.09元下單賣出30張(K1010-2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9之買單(T0528-1 )相對成交30張(ADb19);

㊳【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9.09元下單賣出48張(K1018-2 ),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0之買單(T0533-1 )相對成交48張(AEb20);

㊴【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9.09元下單賣出18張(K1050-2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3之買單(T0552-1 )相對成交18張(AFb21);

㊵【相對成交】10時55分,以9.09元下單賣出48張(K1064-2 ),於10時55分成交,其中2 張之成交價為9.09元,46張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4之買單(T0554-1 )相對成交46張(AGb22 );

㊶【相對成交】11時14分,以9.07元下單賣出28張(K1142-2 ),隨即取消22張,於11時14分成交6 張,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6之買單(T0583-1 )相對成交4 張(AIb23);

㊷【高價買進】11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K1197-1 ),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08元;

㊸【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1227-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08元;

㊹【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K1279-2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㊺【低價賣出】11時37分,以低價8.99下單賣出40張(K1279-2 ),於11時39分成交,其中36張成交價為8.99元,4 張成交價為9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61之買單(T0640-1 )相對成交36張(AKb24 )、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63之買單(T0645-1 )相對成交4 張(ALb25)。

⑶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 張(10254-1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 元;

②12時32分,以8.99元下單買進2 張(10259-1 ),於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③【高價買進】12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 張(10280-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 元;

④【高價買進】13時7 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10280-1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9元;

⑤【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 張(10306-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⒎98年5 月20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2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T0070-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0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192-2 )相對成交25張(Aa);

②【相對成交】10時8 分,以8.98元下單賣出29張(20036-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090-1 )相對成交29張(Pe);

③【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8.95元下單賣出20張(T0399-2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01-1 )相對成交20張(Qe1);

④10時17分,以8.99下單賣出39張(T0407-2 ),隨即於10時18分取消,未成交;

⑤【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8.99元下單賣出24張(T0422- 2),於10時23分成交,其中7 張成交價為8.99元,17張為9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15-1 )相對成交17張(Re2);

⑥10時24分,以9.03元下單賣出8 張(T0428-2 ),未成交;

⑦【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8.99元下單賣出27張(T0456-2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32-1 )相對成交23張(Se3);

⑧【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9.02元下單賣出29張(T0505-2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2-1 )相對成交29張(Te4);

⑨10時59分,以8.99元下單賣出50張(T0540-2 ),於11時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⑩【相對成交】11時2 分,以8.98元下單賣出50張(T0550-2 ),於11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429-1 )相對成交47張(Ug1);

⑪【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9張(T0563-2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47-1 )相對成交49張(Vg2);

⑫【相對成交】11時15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4張(T0567-2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50-1 )相對成交44張(Wg3);

⑬【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8.97元下單賣出45張(T0584-2 ),於11時24成交,其中45張之成交價為8.97元,3 張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74-1 )相對成交45張(Xg4);

⑭11時36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7張(T0619-2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⑮11時45分,以8.9 元下單賣出28張(T0635-2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⑯12時11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8張(20058-2 ),於12時14分成交,其中38張之成交價為8.89元,10張為8.94元。

股價由前盤之8.94元下降至8.89元;

⑰12時14分,以8.94元下單賣出39張(T0698-2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⑱12時29分,以8.8 元下單賣出60張(T0744-2 ),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

⑲12時47分,以8.83元下單買進2 張(T0767-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買);

⑳12時4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 張(T0768-1 ),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買);

㉑12時49分,以8.81元下單買進9 張(T0770-1 ),於13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買);

㉒【相對成交】12時54分,以8.81元下單賣出25張(T0782-2 ),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為8.84元,3 張為8.9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1-1 )相對成交20張(Ye5 )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2-1 )相對成交3 張(Ze6);

㉓【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5張(T0784-2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2-1 )相對成交張25張(AAe7);

㉔12時5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 張(T0786-1 ),於13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㉕12時57分,以8.87元下單買進2 張(T0787-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㉖【相對成交】13時2 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7張(T0792-2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6-1 )相對成交17張(ABe8);

㉗【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9張(T0796-2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7-1 )相對成交9 張(ACe9);

㉘【相對成交】13時7 分,以8.93元,下單賣出21張(T0797-2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9-1 )相對成交21張(ADe10);

㉙【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8.92元,下單賣出29張(T0801-2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94-1 )相對成交23張(AEe11);

㉚13時20分,以8.9 元,下單賣出20張(0822-2),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㉛13時25分,以8.9 元,下單賣出10張(T0827-2 ),於13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㉜13時24分,以8.8 元下單買進15張(T0830-1 ),未成交;

㉝13時25分,以8.9 元,下單買進20張(T0832-1 ),未成交;

㉞13時27分,以8.9 元,下單買進20張(T0855-1 )13時30分成交15張,成交價為8.9 元;

㉟13時2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0張(T0856-1 ),未成交;

㊱13時28分,以8.79元,下單買進50張(T0863-1 ),未成交。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以9.09元下單賣出30張(K0192-2),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 買單(T0070-1 )相對成交25張(Aa );

②9 時3 分,以9.09元下單賣出12張(K0235-2 ),於9 時3 分成交3 張,成交價為9.09元(9 時34分取消9 張);

③9 時4 分,以9.02元下單賣出17張(K0258-2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

④9 時17分,以8.7 元下單賣出50張(0437-2),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

⑤【相對成交】9 時17分,以8.73元下單賣出50張(K0454-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並與後述蔡淑貞帳戶之買單(70248-1 )相對成交50張(Bf1);

⑥【相對成交】9 時19分,以8.73元下單賣出50張(K0475-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並與後述蔡淑貞帳戶之買單(70253-1 )相對成交43張(Cf2);

⑦9 時23分,以低價8.74元下單賣出48張(K0501-2 ),於9 時23分成交33張,成交價為8.74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8.8 元下跌至8.74元;

⑧9時23分取消15張。

⑨【相對成交】9 時24分,以8.9 元下單賣出50張(K0513-2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之買單(70257-1 )相對成交45張(Df3);

⑩9 時26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0張(K0534-2 ),於9 時29分成交,其中38張之成交價為8.98元,2 張為8.99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之買單(70262-1 )相對成交38張(Ef4);

⑪9 時28分,以8.98元下單賣出30張(K0556-2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⑫9 時30分,以8.88元下單賣出44張(K0576-2 ),於9 時31分成交,其中20張之成交價為8.88元,24張為8.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9元下降至8.89元;

⑬9 時32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5張(K0591-2 );

⑭9 時33 分取消,未成交;

⑮【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8.9 元下單賣出50張(K0630-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買單(40124-1 )相對成交28張(G1b )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27-1 )相對成交22張(G2c);

⑯【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9張(K0663-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33-1 )相對成交18張(Hc1);

⑰【相對成交】9 時42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2張(K0690-2 ),於9 時43分成交,其中33張成交價為8.89元,9 張為8.9 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37-1 )相對成交32張(Ic2);

⑱【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8.89元下單賣出29張(K0702-2 ),於9 時47分成交,其中25張成交價為8.89元,4 張為8.9 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40-1 )相對成交18張(J1c3),數碼公司買單(10058-1 )相對成交4 張(J2d);

⑲【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8.89元下單賣出29張(K0723-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61-1 )相對成交29張(Kd1);

⑳【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8張(K0741-2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300-1 )相對成交48張(L2f );

㉑【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8.89元下單賣出1 張(K0743-2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9298-1 )相對成交1 張(L1f5);

㉒【相對成交】9 時53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7張(K0778-2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9298-1 )相對成交張41(M1f6),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70-1 )相對成交5 張(M2d2);

㉓【相對成交】10時,以8.89元下單賣出28張(K0823-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75-1 )相對成交28張(Nd3);

㉔【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8.89元下單賣出5 張(K0825-2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79-1 )相對成交5 張(Od4);

⑶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 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3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3張(40127-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15筆賣單(K0630-2 )相對成交22張(G2c);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張(40133-1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6筆賣單(K0663-2 )相對成交18張(Hc1);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42張(40137-1 ),於9 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7筆賣單(K0690-2 )相對成交32張(Ic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8張(40140-1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8筆賣單(K0702-2 )相對成交18張(J1c3)。

⑷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8 時45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0張(40021-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 元。

9 時1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9 張,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②【高價買進】9 時1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3張(40040-1 ),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③【高價買進】9 時5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張(40053-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④【高價買進】9 時1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 張(40083-1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股價由前盤之8.58元上升至8.89元;

⑤9 時3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40124-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8.8 元上升至8.9 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賣單(K0630-2 )相對成交28張(G1b);

⑸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0張(10058-1 ),於9 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8筆賣單(K0702-2 )相對成交4 張(J2d);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8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0061-1),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8.9 元上升至9 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9筆賣單(K0723-2 )相對成交29張(Kd1);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 張(10070-1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22筆賣單(K0778-2 )相對成交(M2d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75-1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8,59元上升至8.9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23筆賣單(K0823-2 )相對成交28張(Nd3);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 張(10079-1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34筆賣單(K0825-2 )相對成交張(Od4);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8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90-1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 筆賣單(20036-2 )相對成交29張(Pe);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10101-1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股價由前盤之8 元上升至8.9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3 筆賣單(T0399-2 )相對成交20張(Qe1);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3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15-1 ),於10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5 筆(T0422-2)賣單相對成交17張(Re2);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32-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7 筆賣單(T0456-2 )相對成交23張(Se3);

⑩10時43分,以9 元下單買進10張(10148-1 ),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⑪10時44分,以9.02元下單買進2 張(10150-1 ),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52-1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8 筆賣單(T0505-2 )相對成交29張(Te4);

⑬【高價買進】10時5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165-1 ),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1元上升至9 元;

⑭【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08-1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 元上升至8.95元;

⑮【高價買進】11時4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 張(10211-1 ),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 元上升至8.95元;

⑯【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 張(10214-1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⑰【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46-1 ),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⑱【高價買進】12時1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 張(10247-1 ),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3元;

⑲【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48-1 ),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⑳【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 張(10258-1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㉑【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 張(10260-1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㉒【高價買進】12時3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 張(10262-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㉓【高價買進】12時3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71-1 ),於12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

㉔【高價買進】12時4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72-1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㉕【高價買進】12時4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76-1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 元;

㉖【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 張(10277-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2元;

㉗【高價買進】12時5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79-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10281-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2筆(T0782-2 )賣單相對成交20張(Ye5);

㉙【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5張(10282-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4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2筆賣單(T0782-2 )相對成交3 張(Ze6 )、與編號第23筆賣單(T0784-2)相對成交25張(AAe7);

㉚【相對成交】13時3 分,以8.91元下單買進20張(10286-1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6筆賣單(T0792-2 )相對成交17張(ABe8);

㉛【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8.91元下單買進20張(10287-1 ),於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7筆賣單(T0796-2 )相對成交9 張(ACe9);

㉜【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7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6張(10289-1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8筆賣單(T0797-2 )相對成交21張(ADe10);

㉝【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294-1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9筆賣單(T0801-2 )相對成交23張(AEe11);

㉞【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297-1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 元;

㉟【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 張(10304-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2元;

㊱【高價買進】13時26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311-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⑹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2張(70248-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5 筆賣單(K0454-2 )相對成交50張(Bf1);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2張(70253-1 ),於9 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7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6 筆賣單(K0475-2 )相對成交43張(Cf2 );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6張(70257-1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9 筆賣單(K0513-2 )相對成交45張(Df3 );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262-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10筆賣單(K0534-2 )相對成交38張(Ef4 );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9298-1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21筆賣單(K0743-2 )相對成交1 張(L1f5)、與第22筆賣單(K0778-2 )相對成交41張(M1f6);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300-1 ),於9 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20筆賣單(K0741-2 )相對成交48張(L2f );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429-1 ),於11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0筆賣單(T0550-2 )相對成交47張(U g1);

⑧【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8.98元下單買進50張(70447-1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1筆賣單(T0563-2 )相對成交49張(Vg2);

⑨【相對成交】11時16分,以8.98元下單買進45張(70450-1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2筆賣單(T0567-2 )相對成交44張(Wg3);

⑩【相對成交】11時23分,以8.98元下單買進45張(70450-1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97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3筆賣單(T0584-2 )相對成交45張(Xg4 )。

㈩迄至同年5 月下旬,許豐暘除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買賣聯明公司股票外,並製造熱絡假象(掛單後隨即取消,或俟即將成交時取消):⒈98年5 月21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9 時56分,以9.04元下單賣出30張(40125-2 ),於10時5 分成交,其中6 張成交價為9.04元,24張為9.05元;

②10時6 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0張(40143-2 ),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③10時15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0張(0148-2),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④10時22分,以9.19下單賣出20張(40159-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⑤11時53分,以9.18元下單賣出20張(40240-2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

⑥【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9.19元下單賣出3 張(40254-2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278-1 )相對成交3 張(A2b )。

⑵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39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70張(40100-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②【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6張(40255-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78-1 )相對成交2 張(A1a);

③【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9.18元下單賣出35張(40278-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733-1 )相對成交35張(Cd)。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47分,以高價9.3 元下單買進50張(T0024-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2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 元上升至9.28元;

②8 時47分,以9 元下單買進30張(T0025-1 ),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③8 時47分,以8.9 元下單買進25張(T0026-1 ),惟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4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50張(T0028-1 ),惟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1 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30張(T0014-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⑥9 時19分,以8.91元下單買進10張(T0170-1 ),惟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⑦9 時20分,以8.9 元下單買進35張(T0172-1 ),惟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⑧9 時20分,以8.81元下單買進90張(T0174-1 ),惟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⑨9 時27分,以8.88元下單買進50張(T0204-1 ),惟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⑩12時24分,以9.15下單買進20張(T0697-1 ),惟於12時51分取消,未成交;

12時24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0張(T0698-1 ),未成交;

12時2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0張(T0701-1 ),於12時51分取消,未成交;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5張(T0711-1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17-1 )相對成交25張(Bc);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7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41張(T0733-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278-2 )相對成交35張(Cd);

⑬12時51分,以9.06元下單買進40張(T0738-1 ),未成交;

⑭【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9.18元賣出29張(T0749-2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8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17-1 )相對成交8 張(De)⑮13時2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T0796-1 ),未成交。

⑷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9 時1 分以9.28元下單賣出20張(10030-2 ),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9 時5 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 張(20011-1 ),於9 時5 分成交。

成交價為9 元;

③【高價買進】9 時49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70張(10102-1 ),於9 時50分成交。

成交價為9 元;

④11時2 分,以9.17元下單買進5 張(10204-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⑤11時15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10218-1 ),惟11時28分取消,未成交;

⑥11時28分,以9.13元下單買進30張(10232-1 ),惟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⑦11時42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0241-1),惟13時29分取消,未成交;

⑧【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高價9.52元(10249-1 )下單買進4 張,於11時50分成交。

成交價為9.17元;

⑨【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5張(10256-1 ),於11時55分成交。

成交價為9.2 元;

⑩11時5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10263-1 ),惟13時23分取消,未成交;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30張(10278-1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 筆賣單(40255-2 )相對成交2 張(A1a )、與易利旺公司前述帳戶第6 筆賣單(40254-2 )相對成交3 張(A2b);

⑫12時32分,以9.19元下單買進26張(10298-1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⑬【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9.19元下單買進31張(10317-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11筆賣單(T0711-1 )相對成交25張(Bc),第14筆賣單(T0749-2 )相對成交8 張(De);

⑭13時23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0張(10243-1 ),未成交;

⑮13時2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10355-1 ),未成交;

⒉98年5 月22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0張(T0031-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②8 時52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T0032-1 )張,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③8 時53分,以9 元下單買進30張(T0034-1 ),於9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53分,以8.99元下單買進65張(T0037-1 ),於9 時2 分取消),於未成交;

⑤8 時5 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 張(T0047-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⑥9 時5 分,以8.9 元下單買進50張(20010-1 ),於9 時6 分取消,未成交;

⑦9 時5 分,以8.88元下單買進30張(20011-1 ),於9 時6 分取消,未成交;

⑧【低價賣出】9 時24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30張(T0165-2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⑨11時7分,以9.13元下單賣出5張,未成交;

⑩9 時20分,以9.05元下單買進30張(T0138-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⑪11時8 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⑫11時8 分,以9.13元下單賣出5 張(T0434-2 ),於11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⑬【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36-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⑭【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48-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⑮11時17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53-2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⑯【低價賣出】11時22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66-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⑰【低價賣出】11時27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72-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⑱【低價賣出】11時31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5 張(T0479-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下降至9 元;

⑲【高價買進】11時39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 張(T0486-1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⑳11時43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8張(T0491-2 ),於11時43分取消,未成交;

㉑【低價賣出後取消】11時45分,以低價8.5 元下單賣出48張(T0493-2 ),於11時46分取消,未成交;

㉒11時46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8張(T0494-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04元;

㉓【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 張(20049-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08元;

㉔12時36分,以9.08元下單賣出99張(T0571-2 ),於12時40分成交5 張,成交價為9.08元(12時43分取消94張;

㉕12時37分,以9.08元下單賣出1 張(T0572-2 ),於12時42分取消,未成交;

㉖12時48分,以9.07元下單賣出90張(T0592-2 ),12時50分取消13張,成交77張,成交價為9.07元。

⑵易利旺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3時7 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10張(40278-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②【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0張(40294-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⑶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9 時4 分,以9.12元下單賣出12張(0037-2),於9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7分以9.04元下單賣出29張(10054-2 ),9 時33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27分以8.9 元下單買進10張(10065-1 ),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

9 時27分,以8.91元下買進15張(10066-1 ),於9 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42分,以8.86元下買進25張(10079-1 ),於9時46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42分,以8.88元下買進10張(10800-1 ),於9時46分取消,未成交;

⑥10時4 分,以8.85元下買進20張(10118-1 ),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⑦10時4 分,以8.86元下買進19張(10119-1 ),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⑧11時5 分,以8.93元下買進20張(10186-1 ),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⑨11時12分以8.94元下買進20張(10198-1 ),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⑩11時13,以8.93元下買進30張(10229-1 ),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⑪12時20分,以8.96元下買進20張(10255-1 ),於13時6 分取消,未成交;

⑫12時20分,以8.95元下買進10張(10256-1 ),於13時6 分取消,未成交。

⒊98年5 月25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2(新竹富邦)帳戶:①11時49分,以9.62元下單買進50張(A0825-1 ),未成交;

②11時4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26-1 ),未成交。

⑵易利旺公司帳戶:①10時2 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0張(60160-1 ),於10時2取消,未成交;

②10時2 分,以9.07元下單買進46張(60162-1 ),於10時5 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9.07元;

③【高價買進】10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9 張(60191-1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10時2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60207-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②【低價賣出】10時3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60218-2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③【低價賣出】10時42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60239-2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④【低價賣出】11時7 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60276-2 ),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6元;

⑤【低價賣出】11時1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60285-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51元;

⑥【低價賣出】11時16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0張(60288-2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⑦【低價賣出】11時21分,以8.37元下單賣出8 張(60293-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⑧【低價賣出】11時2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0張(60298-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⑨【低價賣出】11時26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5張(60301-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⑩【低價賣出】11時32分,以8.37元下單賣出30張(60306-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⑪【低價賣出】11時37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5張(60312-2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⑷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4分,以8.88元下單買進99張(T0082-1 ),於10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4分,以8.88元下單買進7 張(T0084-1 ),於10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54分,以8.89元下單買進75張(T0086-1 ),於10時4 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55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0張(T0088-1 ),於8 時55分取消,未成交;

⑤8 時56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0張(T0091-1 ),於9 時15分取消,未成交;

⑥8 時56分,以8.90元下單買進68張(T0092-1 ),於10時4 分取消,未成交;

⑦9 時3 分,以9.09元下單賣出29張(20025-2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⑧【相對成交】9 時6 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9張(20027-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92-1 )相對成交11張(A1a )、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91-1 )相對成交8張(A2a1);

⑨【相對成交】9 時12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9張(20028-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109-1 )相對成交14張(B2a2);

⑩【相對成交】9 時17分,以9.16元下單賣出49張(20032-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109-1 )相對成交6 張(B1a3);

⑪9 時19分,以9.01元下單買進40張(20033-1 ),於9 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⑫9 時22分,以9.01元下單買進9 張(20034-1 ),於9 時22分取消,未成交;

⑬9 時2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 張(T0221-2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⑭9 時26分,以9.14元下單賣出39張(20035-2 ),於9 時33分取消,未成交;

⑮9 時32分,以8.99元下單買進49張(20039-1 ),於10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⑯9 時37分,以9.02元下單賣出19張(20040-2 ),於9 時39分取消,未成交;

⑰【低價賣出】9 時39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9張(20041-2),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⑱【相對成交】9 時41分,以9.01元下單賣出49張(20042-2 ),於9 時46分取消8 張,於9 時45分成交41張,成交價為9.0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43-1 )相對成交41張(Ca4 );

⑲10時1 分,以9.06元下單賣出45張(20053-2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

⑳10時4 分,以8.88元下單買進50張(20054-1 ),於10時7 分取消,未成交;

㉑10時4 分,以9.03元下單買進20張(20055-1 ),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㉒10時7 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 張(T0430-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㉓10時7 分,以9.03元下單買進30張(T0431-1 ),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㉔10時8 分,以9.04元下單買進50張(T0432-1 ),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㉕10時8 分,以9.04元下單買進40張(T0433-1 ),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㉖10時11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T0440-1 ),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文;

㉗10時11分,以9.05元下單買進50張(T0441-1 ),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㉘10時11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0張(T0442-1 ),於10時22分取消,未成文;

㉙【低價賣出】10時1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8 張(T0445-2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㉚10時17分,以9.07元下單買進20張(T0455-1 ),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㉛10時17分,以9.08元下單買進50張(T0456-1 ),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㉜10時17分,以9.09元下單買進20張(T0457-1 ),於10時22分取消,未成交;

㉝【低價賣出】10時25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 張(T0462-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㉞【低價賣出】10時25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 張(T0463-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㉟10時22分,以9.16元下單買進30張(T0468-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㊱10時22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0張(T0471-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㊲10時2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0張(T0473-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㊳10時23分,以9.14元下單買進50張(T0474-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㊴10時26分,以9.23元下單買進30張(T0483-1 ),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㊵10時26分,以9.22元下單買進30張(T0484-1 ),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㊶10時26分,以9.21元下單買進70張(T0485-1 ),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㊷10時31分,以9.29元下單買進50張(T0493-1 ),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㊸10時31分,以9.3 元下單買進30張(T0495-1 ),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㊹10時31分,以9.32元下單買進20張(T0496-1 ),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㊺10時31分,以9.29元下單買進50張(T0497-1 ),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㊻10時36分,以9.36元下單買進50張(T0506-1 ),於10時36分取消,未成交;

㊼10時36分,以9.36元下單買進40張(T0507-1 ),於10時51分取消,未成交;

㊽10時36分,以9.35元下單買進50張(T0508-1 ),於10時41分取消,未成交;

㊾10時36分,以9.4 元下單買進20張(T0510-1 ),於10時55分成交4 張,成交價為9.4 元(10時58分取消16張);

㊿【低價賣出】10時37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 張(T0511-2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10時52分,以9.34元下單買進40張(T0557-1 ),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10時52分,以9.34元下單買進20張(T0558-1 ),於11時14分取消,未成交;

10時52分,以9.3 元下單買進30張(T0559-1 ),於11時6 分取消,未成交;

10時5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 張(T0560-2 ),於10時53分取消,未成交;

10時59分,以9.34元下單買進10張(T0580-1 ),於11時7 分取消,未成交;

11時7 分,以9.34元下單買進30張(T0599-1 ),於11時14分取消,未成交;

11時7 分,以9.35元下單買進30張(T0600-1 ),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11時7 分,以9.36元下單買進20張(T0601-1 ),未成交;

11時14分,以9.36元下單買進20張(T0616-1 ),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11時15分,以9.4 元下單買進20張(T0617-1 ),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11時17分,以9.46元下單買進50張(T0622-1 ),於11時22分取消未成交;

11時17分,以9.45元下單買進70張(T0624-1 ),於11時22分取消未成交;

【低價賣出】11時18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2張(T0626-2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低價賣出】11時20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5張(T0632-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低價賣出】11時24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0張(T0636-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低價賣出】11時26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5張(T0643-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低價賣出】11時28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00張(T0659-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1時31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0張(T0656-2 ),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1時37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30張(T0655-2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08-1 ),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09-1 ),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

⑹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隨即取消】8 時58分,以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79-1 ),於8 時59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9分,以9 元下單買進30張(10080-1 ),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③【高價買進】9 時2 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0084-1),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④【相對成交】9 時7 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9張(0091-1 )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8 之賣單(10091-1 )相對成交8 張(A2a1);

⑤【相對成交】9 時8 分,以9.18元下單買進11張(10092-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8 之賣單(10091-1 )相對成交11張(A1a );

⑥9 時14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0張(10102-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⑦【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9.1 元下單買進40張(10109-1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9 筆買單(20028-2 )相對成交14張(B2a2)、楊文彬帳戶編號第10筆買單(20032-2 )相對成交6 張(B1a3);

⑧9 時29分,以9.15元下單買進40張(10126-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⑨【相對成交】9 時42分,以9.02元下單買進50張(10143-1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18筆買單(20042-2 )相成交41張(Ca4);

⑩【低價賣出】11時33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25張(10284-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⑪【低價賣出】11時40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30張(10290-2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⑫【低價賣出】11時4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0張(10294-2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⒋98年5 月26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8 時58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40028-1 ),於9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8分,以9.9 元下單買進30張(40029-1 ),於9 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3 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40042-1 ),於9時27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29分,以9.95元下單買進50張(40112-1 ),於9 時36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39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0張(40130-1 ),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39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31-1 ),於10時15分取消,未成交;

⑦10時16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90-1 ),於10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⑧10時33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25-1 ),於10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⑨10時29分,以9.97元下單買20張(40225-1 ),於11時29分取消,未成交。

⑵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8 時53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70-1 ),於8 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3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71-1 ),於8 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53分,以9.7 元下單買進70張(A0073-1 ),於8 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53分,以9.8 元下單買進45張(A0074-1 ),於8 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⑤8 時57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81-1 ),於9 時取消,未成交;

⑥8 時58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82-1 ),於9 時取消,未成交;

⑦8 時58分,以9.7 元下單買進70張(A0084-1 ),於9 時取消,未成交;

⑧8 時58分,以9.8 元下單買進50張(A0085-1 ),於9 時取消,未成交;

⑨9.9 時23分,以9.96元下單買進50張(A0342-1 ),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⑩9 時23分,以9.96元下單買進50張(A0343-1 ),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⑪9 時23分,以9.98元下單買進40張(A0345-1 ),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⑫11時29分,以10.3元下單買進10張(A0857-1 ),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⑬【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98張(A0861- 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⑭【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98張(A0862- 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⑮【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 張(A0863-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8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8 張(T0294-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②【低價賣出】9 時1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20014-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③【低價賣出】9 時5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3 張(0033-2),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④【低價賣出】9 時5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20038-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⑤【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20076-2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⑥【低價賣出】12時5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20079-2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⑦12時36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3 張(20081-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⑧12時46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3 張(T0943-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⑨12時51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T0948-2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⑩12時58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 張(20082-2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⑪【低價賣出】13時1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T0961-2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⑫【低價賣出】13時2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T1020-2 ),於13時30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⑬【低價賣出】13時27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5張(T1036-2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⑷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21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10156-2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②【低價賣出】9 時3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10188-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③【低價賣出】9 時52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10266-2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④【低價賣出】9 時59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3 張(10246-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⑤【低價賣出】11時53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8 張(10380-2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⑥【低價賣出】12時1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10389-2 ),於12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⑦【低價賣出】12時6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7 張(10396-2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⑧12時12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00-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⑨【低價賣出】12時22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 張(10411-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⑩12時32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16-2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⑪12時36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19-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⑫12時45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23-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⑬12時45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27-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⑭12時50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10434-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⑮【低價賣出】12時59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38-2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⑯【低價賣出】13時1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7 張(10439-2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⑰【低價賣出】13時5 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55-2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⑱【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75-2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⑲【低價賣出】13時2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81-2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⒌98年5 月27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2之帳戶:①8 時5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張(A0048-1 ),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9 時34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25張(A0255-1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③10時16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24張(A0425-1 ),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④【高價買進】10時17分,以11元下單買進24張(A0429-1 ),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188-2 )相對成交13張(Cd);

⑵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8 時53分,以10.4元下單買進50張(40023-1 ),於9 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7 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40060-1 ),於9 時11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14分,以10.4元下單買進40張(40073-1 ),9時15分成交9 張,成交價為10.4元(9 時16分取消31張);

④9 時16分,以10.2元下單買進30張(40078-1 ),於9 時36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17分,以10.5元下單買進50張(40082-1 ),於9 時36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48分,以10.4元下單買進30張(40135-1 ),於9 時48分取消,未成交;

⑦10時24分,以10.45 元下單買進50張(40184-1 ),於10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⑧10時57分,以10.45 元下單買進50張(40222-1 ),未成交;

⑨11時2 分,以11元下單買進41張(000000-0),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47-2 )相對成交35張(De)。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3分,以11元下單買進80張(40102-1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94-2 )相對成交70張(Aa);

②9 時40分,以10.25 元下單買進30張(40119-1 ),於9 時46分取消,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43-1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1-2 )相對成交24張(E2a1);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40248-1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6-2 )相對成交20張(F2a3);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40249-1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6-2 )相對成交15張(F1a2);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53-1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99-2 )相對成交28張(Ga4 );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60-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04-2 )相對成交28張(Ia5);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0分,以11元下單買進50張(40281-1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35-2 )相對成交37張(Ja6 )。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8 時52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70張(20008-1),於9 時1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 分,以10.6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453-1),於9 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13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10張(R0640-1),於9 時13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24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756-1),於9 時24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27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793-1),於9 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39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70張(R0882-1),於10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⑦【高價買進】10時,以11元下單買進10張(R1057-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⑧10時9 分,以10.35 元下單買進70張(R1111-1 ),於10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⑨10時21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187-1 ),於10時51分取消,未成交;

⑩10時54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365-1 ),未成交;

⑪12時18分,以10.35 元下單買進50張(R1712-1 ),於12時23分取消,未成交;

⑫12時27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24張(R1824-1 ),未成交;

⑬12時53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848-1 ),未成交;

⑭12時59分,以10.35 元下單買進30張(R1869-1 ),未成交;

⑮13時13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 張(R1953-1 ),未成交;

⑯13時26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 張(R2049-1 ),未成交;

⑰13時27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30張(R2057-1 ),未成交。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4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0張(T0033-1 ),於9 時44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0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30張(20007-1 ),於,9 時10分成交21張,成交價為10.65 元,9 時12分取消9 張;

③【相對成交】9 時5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 張(T0362-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下述楊文彬前開編號8 之帳戶買單(A0346-1 )相對成交3 張(B2b);

④11時56分,以10.45 元下單買進10張(20056-1 ),未成交;

⑤11時57分,以10.4元下單買20張(20057-1 ),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11元下單買進40張(T0751-1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56-2 )相對成交38張(Kb3);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20062-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73-2 )相對成交16張(Lb1);

⑧【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 T0794-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7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T0810-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94-2 )相對成交18張(Mb2);

⑩【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11元下單買進6 張(T0893-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⑹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9 時44分,以10.35 元下單買進49張(A0303-1 ),於9 時45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55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9張(A0346-1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並與楊文前述帳戶第3 筆賣單(T0362-2 )相對成交3 張(B2b )、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147-2 )相對成交35張(B1c);

⑺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 時31分,以9.58元下單賣出80張(10181-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40102-1 )相對成交70張(Aa);

②【低價賣出】9 時42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123-2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③【低價賣出】9 時47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132-2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④【低價賣出】9 時4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138-2 ),於9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⑤【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 時50分,以9.58元下單賣出40張(10147-2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前開編號8 之帳戶第2 筆買單(A0346-1 )相對成交35張(B1c);

⑥【低價賣出】10時1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181-2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⑦【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0時18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22張(10188-2 ),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4 筆買單(A0429-1)相對成交13張(Cd);

⑧【低價賣出】10時2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202-2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⑨【低價賣出】10時2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213-2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⑩【低價賣出】10時43分,以低價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225-2),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⑪【相對成交】11時3 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35張(10247-2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

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9 筆買單(000000-0)相對成交35張(De);

⑫【低價賣出】11時1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265-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⑬【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7張(10281-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 筆買單(40243-1 )相對成交24(E2a1);

⑭【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8張(10286-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5 筆買單(40249-1 )相對成交15張(F1a2)。

宣揚公司第4 筆買單(40248-1 )相對成交20張(F2a3);

⑮【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8張(10299-2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6 筆買單(40253-1 )相對成交28張(Ga4);

⑯【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8張(10304-2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7 筆(40260-1)買單相對成交28張(Ia5);

⑰【低價賣出】11時4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311-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⑱【低價賣出】11時55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10313-2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7張(10335-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8 筆買單(40281-1 )相對成交37張(Ja6);

⑳【低價賣出】12時2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48張(10347-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㉑【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8張(10356-2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第6 筆買單(T0751-1 )相對成交38張(Kb3 );

㉒【低價賣出】12時3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0張(0364-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㉓【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10373-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7 筆買單(20062-2)相對成交16張(Lb1);

㉔【低價賣出】12時4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10382-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㉕【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5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10394-2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9 筆買單(T0810-1 )相對成交18張(Mb2)。

⑻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本日相對成交383 張,占總成交量2278張之16.8%):①【低價賣出】9 時3 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0張(70186-2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

②【低價賣出】9 時6 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0張(70205-2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③10時7 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10張(70419-2 ),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

④11時13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10張(70431-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

⑤11時47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0張(70474-2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⑥11時4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0張(70475-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⑦11時53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張(70480-2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⑧12時35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張(70523-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⑨【低價賣出】12時3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70530-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⑩【低價賣出】13時16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70586-2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⑪【低價賣出】13時20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70597-2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⑫【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 張(70608-2 5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時至98年6 月上旬,許豐暘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聯明公司股票及下單後撤回之方式,製造熱烙假象:⒈98年6 月1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2之帳戶:①9 時30分,以9.97元下單買進2 張(A0300-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②9 時30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 張(A0302-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③9 時30分,以9.92元下單買進2 張(A0304-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④9 時56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 張(A0440-1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⑤9 時57分,以9.97元下單買進1 張(A0441-1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⑥9 時59分,以9.93元下單買進2 張(A0450-1 ),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⑦10時,以9.97元下單買進1 張(A0452-1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⑧10時,以9.95元下單買進1 張(A0453-1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1.35 元下單買進25張(A0505-1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07-2 )相對成交24張(Pe);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7分,以11.35 元下單買進13張(A0515-1 ),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31-2 )相對成交3 張(Qe2)。

⑵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40張(40053-1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3元上升至10.4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124-2 ) 相對成交9 張(Ec);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2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13張(10067-1 ),於9 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68-2 )相對成11張(Fd);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2張(40069-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3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07-2 )相對成交29張(Gc1);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8,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0張(40074-1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10-2 )相對成交29張(Hc2)。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6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0張(40112-1 ),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44-2 )相對成交17張(Rf);

②10時32分,以10.15 元下單買進1 張(40126-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9張(40129-1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44-2 )相對成交28張(Sf1);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0張(40135-1 ),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87-2 )相對成交15張(Tf2 );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5 張(40136-1 ),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387-2 )相對成交4 張(Uf3);

⑥【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0張(40166-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

⑦11時58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 張(40168-1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⑧11時58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 張(40169-1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0張(40171-1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U0009-2 )相對成交18張(Vf4);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6張(40175-1 ),於12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賣單(T0533-2 )相對成交28張(Wf5);

⑪【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5張(40179-1 ),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⑫【高價買進】12時26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7張(40184-1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4元;

⑬12時2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 張(40185-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⑭14.12 時27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 張(40186-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⑮12時27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 張(40187-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⑯12時27分,以9.92元下單買進1 張(40188-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⑰12時27分,以9.91元下單買進1 張(40189-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⑱【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11張(40193-1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楊詠淇前開編號6 之帳戶賣單(r1091-2 )相對成交9 張(Xg)。

⑷張瑜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8 時56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0張(R0243-1 ),於9 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②8 時56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50張(R0245-1 ),於9 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5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60張(R0248-1 ),於9 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57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61張(R0252-1 ),於9 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⑤8 時57分,以10.5元下單買進80張(R0263-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⑥9 時11分,以9.93元下單買進70張(R0478-1 ),於9 時22分取消,未成交;

⑦9 時13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9張(R0518-1),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095-2 )相對成交27張(Cb);

⑧9 時14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50張(R0537-1),於9時1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111-2 )相對成交47張(Db1);

⑨9 時34分,以9.97元下單買進2 張(R0701-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⑩9 時34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 張(R0704-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0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40張(R0747-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095-2 )相對成交39張(Ib2);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3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5張(R0763-1 ),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23-2 )相對成交32張(Jb3);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6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5張(R0778-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9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28-2 )相對成交26張(Kb4);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2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40張(R0828-1 ),於9 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43-2 )相對成交37張(L1b5);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5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50張(R0865-1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43-2 )相對成交2 張(L2b6)、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U0007-2 )相對成交37張(Mb7);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40張(R0916-1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20031-2 )相對成交39張(Nb8);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7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5張(R0945-1 ),於10時7 分成交,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87-2 )相對成交19張(O1b9)、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289-2 )相對成交10張(O2b10 );

⑱10時39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1 張(R1124-1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⑲11時52分,以9.97元下單買進1 張(R1380-1 ),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30張(T0049-1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後述收碼公司帳戶賣單(10028-2 )相對成交1 張(Aa);

②9 時4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25張(T0056-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38-2 )相對成交24張(Ba1);

③9 時6 分,以10.75 元下單賣出47張(T0074-2 ),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12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39張(T0095-2 ),於9 時12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55 元,38張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7 筆買單(R0518-1 )相對成交27張(Cb);

⑤9 時14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49張(T0111-2 ),於9 時14 分 取消2 張,成交47張,成交為10.55 元。

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8 筆買單(T0111-2 )相對成交47張(Db1);

⑥9 時17分,以10.45 元下單賣出39張(T0124-2 ),於9 時18分取消30張,成交9 張,成交價為10.45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40053-1 )相對成交9 張(Ec);

⑦9 時20分,以10.45 元下單賣出19張(T0145-2 );

9 時21分取消,未成交;

⑧9 時3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06-2 ),於9 時35分取消,未成交;

⑨【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07-2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 筆買單(40069-1 )相對成交29張(Gc1);

⑩【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10-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 筆買單(40074-1 )相對成交29張(Hc2);

⑪【相對成交】9 時4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T0214-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1筆買單(R0747-1 )相對成交39張(Ib2);

⑫【相對成交】9 時43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4張(T0223-2 ),於9 時43分取消2 張,成交32張,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2筆買單(R0763-1 )相對成交32張(Jb3);

⑬9時43分取消2張;

⑭【相對成交】9 時46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4張(T0228-2 ),於9 時47分成取消8 張,成交26張,成交價為9.99元。

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3筆買單(R0778-1 )相對成交26張(Kb4);

⑮於9時47分成取消8張;

⑯【相對成交】9 時51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T0243-2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0828-1 )相對成交37張(L1b5)、第15筆買單相對成交2 張(L2b6);

⑰【相對成交】9 時57分,以10元下單賣出47張(U0007-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5筆買單(R0865-1 )相對成交37張(Mb7);

⑱【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20031-2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6筆買單(R0916-1 )相對成交39張(Nb8);

⑲10時5 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T0286-2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⑳【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0張(T0287-2 ),於10時7 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95 元 ,19張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7筆買單(R0945-1 )相對成交19張(O1b9);

㉑【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0張(T0289-2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7筆買單(R0945-1 )相對成交10張(O2b10);

㉒【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4張(T0307-2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王明松帳戶第9 筆買單(A0505-1 )相對成交24張(Pe);

㉓【相對成交】10時16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9張(40112-1 ),於10時18分成交5 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開王明松帳戶第10筆買單(A0515-1 )相對成交3 張(Qe2);

㉔10時19分取消14張;

㉕【相對成交】10時2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6張(T0344-2 ),於10時27分取消9 張,成交17張,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40112-1 )相對成交17張(Rf);

㉖10時27分取消9張;

㉗【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8張(T0397-2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3 筆買單(40129-1 )相對成交28張(Sf1);

㉘【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9張(T0387-2 ),於10時41分成交,其中15張成交價為10.15 元,4 張為10.14 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4 筆買單(40135-1 )相對成交15張(Tf2 )、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5 筆買單(40136-1 )相對成交4 張(Uf3);

㉙11時5 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9張(20067-2 ),於12時取消,未成交;

㉚【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 張(20068-1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㉛11時57分,以9.92元下單買進2 張(20068-1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㉜【相對成交】11時59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8張(U0009-2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9 筆買單(40171-1 )相對成交18張(Vf4);

㉝【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9.91元下單賣出28張(T0533-2 ),於12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10筆買單(40175-1 )相對成交28張(Wf5)。

⑹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 之帳戶,於9 時7 分,以高價11.35 元下單買進49張(A0166-1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⑺楊詠淇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6 之帳戶,【相對成交】於12時3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9 張(r1091-2 ),於12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8筆買單(40193-1 )相對成交9 張(Xg)。

⑻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之帳戶:①8 時58分,以11元下單賣出10張(10025-2 ),於9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8分,以10.9元下單賣出28張(10026-2 ),於9 時3 分取消11張,未成交;

③【相對成交】時58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5張(0028-2),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1 筆買單(T0049-1 )相對成交1 張(Aa);

④8 時58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2張(10029-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

⑤8 時58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10030-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

⑥9 時3 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9張(10038-2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2 筆買單(T0056-1 )相對成交24張(Ba1);

⑦9 時3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1張(10068-2 ),於9 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 筆買單(10067-1 )相對成交11張(Fd)。

⒉98年6 月2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 之帳戶,【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於10時27分,以9.22元下單賣出1 張(40163-2 ),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張喻使用之帳戶第1 筆買單(20015-1 )相對成交1 張(Ba)。

⑵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高價買進】於8 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80 張(40016-1 ),於10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⑶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8 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 張(k9969-1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②【高價買進】8 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1 張(k0070-1),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高價買進】8 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60 張(20015-1 ),於10時25分減單50張、10時30分減單50張、10時35分減單50張、50張、50張(20015-3 )、取消36張(20115-4 ),於10時46分成交174 張,成交價為10.6元。

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第1 筆賣單(40163-2 )相對成交1 張(Ba);

②【高價買進】10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150-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③【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171-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④【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233-1 ),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4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266-1 ),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5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6張(R1297-1 ),未成交。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8 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 張(20001-1 )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②【高價買進】8 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 張(20002-1)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③【高價買進】8 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 張(2000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相對成交100 張(Ab1);

④【高價買進】8 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 張(20013-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⑤【高價買進】8 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 張(20014-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⑥【高價買進】8 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 張(20015-1)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⑦【高價買進】9 時6 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 張(20023-1 )於9 時6 分減單50張、11時32分減單50張、11時34分減單50張、50張、50張、11時35分取消104 張,於11時35分成交46張,成交價為10.6元;

⑧【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30-1 ),於11時34分取消,未成交;

⑨【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0-1 ),於11時38分取消,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1-1 ),於11時39分取消,未成交;

⑪【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4-1 ),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⑫【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5-1 ),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⑬【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8-1 ),於11時43分取消,未成交;

⑭【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55-1 ),於11時51分取消,未成交;

⑮【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60-1 ),於11時57分取消,未成交;

⑯【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69-1 ),於12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⑰【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0 張(T082-1),於12時18分取消,未成交;

⑱【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862-1),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⑲【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5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11-1 ),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⑳【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5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17-1 ),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㉑【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88-1 ),於12時40分取消,未成交;

㉒【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1-1 ),於12時40分取消,未成交;

㉓【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4-1 ),於12時41分取消,未成交;

㉔【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5-1 ),於12時48分取消,未成交;

㉕【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6-1 ),於12時48分取消,未成交;

㉖【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51-1 ),於13時2 分取消,未成交;

㉗12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0 張(T0853-1 ),未成交;

㉘12時4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56-1 ),未成交;

㉙12時4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75-1 ),未成交;

㉚12時4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76-1 ),未成交;

㉛13時2 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936-1 ),未成交。

⑹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高價買進】8 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 張(k9969-1),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②【高價買進】8 時3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1 張(k0070-1),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⑺楊詠淇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6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94張(30151-1 ),於10時40分減單30張、10時50分減單30張、30張、於12時15分成交4 張;

②【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4-1 ),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0-1 ),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④【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4-1 ),於12時24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2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22-1 ),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73-1 ),於12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⑦【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0-1 ),於13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⑧【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5-1 ,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⑨【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50252-1 ),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3時2 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59-1),未成交。

⑻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2之帳戶:①【低價賣出隨即取消】於8 時50分,以9.22元下單買進1 張(r0208-1 ),於8 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9 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94張(30152-1 ),於10時40分減單30張、10時50分減單30張、10時55分減單30張,於12時16分成交4 張,成交價為10.6元;

③【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5-1 ),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④【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9-1 ),於12時21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5-1 ),於12時24分取消,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2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23-1 ),於12時29分取消,未成交;

⑦【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39-1 ),於12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⑧【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1-1 ),於13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⑨【高價買進未成交】12時2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6-1 ),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未成交】12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54-1 ),未成交。

⑪13時3 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61-1 ),未成交;

⑫【高價買進未成交】13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75-1 ),未成交。

⑼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5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0 張(70030-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3 筆買單(20003-1 )相對成交100張(Ab1);

②【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 時1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 張(70103-1 ),於9 時16分減單100 張、9 時17分減單100 張、9 時18分減單100 張、9 時19分減單99張、取消1 張,9 時21分取消100 張,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 時1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 張(70104-1 ),於9 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④【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 時4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 張(70137-1 ),於9 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 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 張(70138-1 ),於9 時57分取消,未成交。

⒊98年6 月3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2之帳戶:①8 時3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5張(A0019-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②8 時41分,以10.75 元下單買進20張(A0025-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 元。

⑵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於8 時43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40112-1 ),於9 時13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10.5元。

⑶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張(k0217-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 元上升至1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54-2 )相對成交17張(Aa1);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6張(k0252-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元上升至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7-2 )相對成交1 張(Ba2);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5張(k0307-1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20-2 )相對成交18張(Ca3);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452-1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1-2 )相對成交29張(Da4);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8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6張(k0562-1 ),於9 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9-2 )相對成交13張(Ea5);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586-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4-2 )相對成交29張(Fa6);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3張(k0603-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8-2 )相對成交25張(Ga7);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1張(k0613-1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 )相對成交19張(Ha8)。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0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40張(k0622-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51-2 )相對成交38張(Ia9);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5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張(k0640-1 ),於9 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0-2 )相對成交19張(Ja10);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712-1 ),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元上升至10.7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59-2 )相對成交28張(Ka11);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52張(k0729-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 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0-2 )相對成交39張(La12);

⑬【高價買進】10時9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 張(k0744-1),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張(k0751-1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3-2 )相對成交18張(Ma13);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41張(k0774-1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5-2 )相對成交39張(Na14);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65張(k1078-1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30379-1 )相對成交58張(O1a15 )、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7 -2)相對成交4 張(O2a16);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1088-1 ),於11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30379-1 )相對成交29(Pa17);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1104-1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94-2 )相對成交29(a18 );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50張(k1126-1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8元上升至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30-2 )相對成交29(R2a19 );

⑳【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 張(k1147-1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 元上升至10.9元。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52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0776-1 ),於12時17分取消,未成交;

②11時50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30張(R1210-1 ),於12時17分取消,未成交。



③12時20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50張(R1279-1 ),於12時58分取消,未成交;

④12時2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280-1 ),於12時57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7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R1300-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 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2-2 )相對成交29張(Sc1);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1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6張(R1309-1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 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6-2 )相對成交30張(Tc2);

⑦12時39分,以10.8元下單買進2 張(R1338-1 ),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10.9元下單買進20張(R1343- 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7-2 )相對成交15張(Uc3);

⑧【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10.85 元下單買進20張(R1364-1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4-2 )相對成交18張(Vc4);

⑨【相對成交】12時48分,以10.8元下單買進20張(R1379-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 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0-2 )相對成交19張(Wc5);

⑩12時4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 張(R1382-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⑪12時52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5張(R1392-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 元上升至10.8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5-2 )相對成交14張(Xc6);

⑫12時5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419-1 ),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⑬12時58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30張(R1421-1 ),於13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R1447-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 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3-2 )相對成交20張(Yc7);

⑮13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515-1 ),未成交;

⑯13時20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30張(R1516-1 ),未成交;

⑰13時27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 張(R159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⑱13時2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 張(R1610-1 ),未成交;

⑲13時29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5 張(R1611-1 ),未成交。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8 時2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張(A0015-1 ),於9 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8 分,以10.35 元下單買進49張(A0141-1 ),未成交。

⑹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44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T0015-2 ),於8 時45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44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3張(T0016-2 ),於8 時45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45分,以10.8元下單賣出9 張(T0017-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④8 時45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3 張(T0018-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⑤8 時45分,以10.9元下單賣出3 張(T0019-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⑥8 時46分,以11元下單賣出15張(T0020-2 ),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⑦【相對成交】9 時2 分,以11.1元下單賣出19張(T0054-2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17-1 )相對成交17張(Aa1);

⑧【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11元下單賣出20張(T0067-2 ),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 筆買單(k0252-1 )相對成交1張(Ba2 )、殷駿光帳戶第16筆(k1078-1 )買單相對成交4 張(O2a16 );

⑨9 時7 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9張(20018-2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⑩【相對成交】9 時9 分,以10.7元下單賣出32張(20020-2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 筆買單(k0307-1 )相對成交18張(Ca3);

⑪【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29張(20031-2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4 筆買單(k0452-1 )相對成交29張(Da4);

⑫9 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 張(20035-1 ),於9 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⑬【相對成交】9 時2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5張(20039-2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5 筆買單(k0562-1 )相對成交13張(Ea5 );

⑭9 時29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7 張(20040-2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

⑮【相對成交】9 時33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29張(20044-2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6 筆買單(k0586-1 )相對成交29張(Fa6 );

⑯【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6張(20048-2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7 筆買單(k0603-1 )相對成交25張(Ga7);

⑰【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9張(20049-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8 筆買單(k0613-1 )相對成交19張(Ha8);

⑱9 時38分,以10.7元下單賣出20張(20050-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9元下降至10.7元;

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10.8元下單賣出39張(20051-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 筆買單(k0622-1 )相對成交38張(Ia9);

⑳【相對成交】9 時45分,以10.75 元下單賣出19張(20260-2 ),於9 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0筆買單(k0640-1 )相對成交19張(Ja10);

㉑【相對成交】10時,以10.7元下單賣29張(20059-2),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買單(k0712-1 )相對成交28張(Ka11);

㉒【相對成交】10時4 分,以10.75 元下單賣出39張(20060-2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買單(k0729-1 )相對成交39張(La12);

㉓10時8 分,以10.7元下單賣出5 張(20061-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㉔【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10.75 元下單賣出18張(20063-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4筆買單(k0751-1 )相對成交18張(Ma13);

㉕10時13分,以10.7元下單賣出15張(20064-2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㉖【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0.75 元下單賣出39張(20065-2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買單(k0774-1 )相對成交39張(Na14);

㉗【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10.95 元下單賣出58張(20093-2 ),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1078-1 )相對成交58張(O1a15);

㉘【相對成交】11時53分,以10.95 元下單賣出29張(30379-1 ),11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7筆買單(k1088-1 )相對成交29張(Pa17);

㉙【相對成交】12時4 分,以10.95 元下單賣出29張(20094-2 ),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買單(k1104-1 )相對成交29張(Qa18);

㉚12時12分,以9.86元下單賣出28張(20095-2 ),12時12分成,成交價為10.7,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85元下降至10.7元;

㉛【相對成交】12時13分,以10.8元下單買進1 張(20096-1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同一帳戶下筆即第32筆賣單(T0530-2 )相對成交1 張(R1b1);

㉜【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8元下單賣出30張(T0530-2 ),於12時14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8元,並與上筆同帳戶買單(20096-1 )相對成交1 張(R1b1),29張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9筆買單(k1126-1 )相對成交29張(R2a19);

㉝【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29張(T0552-2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5 筆買單(R1300-1 )相對成交29張(Sc1);

㉞【相對成交】12時31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30張(T0556-2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6 筆買單(R1309-1 )相對成交30張(Tc2);

㉟【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9張(T0567-2 ),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4 張成交價為10.85 元,15張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買單(R1343-1 )相對成交15張(Uc3);

㊱【相對成交】12時44分,以10.85 元下單賣出18張(T0574-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8 筆買單(R1364-1 )相對成交18張(Vc4);

㊲【相對成交】12時47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T0580-2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9 筆買單(R1379-1 )相對成交19張(Wc5);

㊳【相對成交】12時51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4張(T0585-2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1筆買單(R1392-1 )相對成交14張(Xc6);

㊴【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5張(T0603-2 ),於13時6 分成交22張,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1447-1 )相對成交20張(Yc7);

㊵13時6 分,以10.7元下單買進1 張(T0607-1 ),於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買);

㊶13時13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 張(T0620-1 ),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買);

㊷13時25分,以9.86元下單賣出15張(T0643-2 ),於13時26分取消,未成交;

㊸14時27分,以10.7元下單買進9 張(40140-1 ),未成交;

㊹14時27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 張(40141-1 ),未成交。

⑺楊詠淇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4 之帳戶,於14時25分下單下買進9 張(Y0840-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⑻數碼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2 之帳戶,於14時2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 張(r5152-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⑼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9 時2 分,以11.3元下單賣出50張(70063-2 ),未成交;

②9 時6 分,以10.9元下單賣出10張(70072-2 ),於9 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⒋98年6月4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8 時50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K0077-1 ),於9 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k0078-1 ),於9 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50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21張(k0079-1 ),於9 時2 分取消11張,成交10張,成交價為10.65 元;

④4.8 時50分,以10.7元下單買進30張(k008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⑤9 時3 分,以10.5元下單買進50張(k0155-1 ),於9 時5 分取消19張,成交31張,成交價為10.5元;

⑥9 時5 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0張(k0173-1 ),於9時5 分取消,未成交;

⑦9 時6 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5張(k0206-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上升至10.5元;

⑧9 時7 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13-1 ),於9時8 分取消,未成交;

⑨9 時9 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33-1 ),於9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⑩9 時13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262-1 ),於9 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⑪9 時13分,以9.99元下單買進42張(k0264-1 ),於9 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⑫9 時14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78-1 ),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43張(k0286-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30-2 )相對成交42張(Aa1);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7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30張(k0296-1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41-2 )相對成交28張(Ba2);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30張(k0370-1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8-1 )相對成交22張(Cb1);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20張(k0411-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95-2 )相對成交18張(Db2);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28張(k0434-1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15-2 )相對成交23張(Eb3);

⑱9 時41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444-1 ),於10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⑲9 時41分,以9.97元下單買進42張(K0445-1 ),於10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⑳9 時41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447-1 ),於10時2 分取消,未成交;

㉑10時53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538-1 ),於10時53分取消,未成交;

㉒10時3 分,以9.97元下單買進42張(k0540-1 ),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㉓10時3 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541-1 ),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㉔11時48分,以9.96元下單買進1 張(k0985-1 ),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

㉕【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k1202-1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㉖【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k1217-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㉗【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5 張(k1229-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529-2 )相對成交4 張(Vb4 );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1張(k1296-1 ),於13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574-2 )相對成交7 張(Xb5);

㉙【高價買進】13時8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6 張(k1327-1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㉚13時13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2 張(k1358-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㉛13時1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 張(k1394-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㉜13時26分,以10元下單買進70張(k1480-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㉝13時27分,以9.99元下單買進40張(k1483-1 ),未成交;

㉞13時28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15張(k1497-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㉟13時2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5 張(k1499-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30分,以10.3元下單賣出28張(R0538-1 ),於9 時31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為10.3元,6 張為10.4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買單(k0370-1)相對成交22張(Cb1);

②【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18張(R0595-2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0411-1 )相對成交18張(Db2);

③9 時37分,以10.35 元下單賣出20張(R0604-2 ),於9 時37分取消,未成交;

④【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10.35 元下單賣出27張(R0615-2 ),於9 時39分成交23張,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7筆買單(k0434-1 )相對成交18張(Eb3)。

於11時24分取消4 張;

⑤9 時51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2張(R0700-2 ),於9 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⑥9 時54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60張(R0714-2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⑦10時7 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48張(R0776-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⑧【相對成交】11時21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29張(R1096-2 ),於11時22分成交17張,成交價為10.15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20-1 )相對成交17張(Pc1)。

11時24分取消12張;

⑨【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45張(R1129-2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41-1 )相對成交45張(Gc2);

⑩【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R1144-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54-1 )相對成交25張(Hc3);

⑪11時31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4張(R1152-1 ),於11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⑫【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R1165-2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68-1 )相對成交25張(Ic4);

⑬【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5張(R1189-2 ),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81-1 )相對成交25張(Jc5);

⑭【相對成交】11時41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19張(R1199-2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帳戶買單(T0482-1 )相對成交19張(Kc6);

⑮【相對成交】11時46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25張(R1219-2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90-1 )相對成交25張(Lc7);

⑯【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2張(R1231-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00-1 )相對成交22張(Mc8);

⑰【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1張(R1275-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25-1 )相對成交21張(Nc9);

⑱【相對成交】12時4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6張(R1321-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45-1 )相對成交20張(Oc10)、買單(T0566-1 )相對成交1 張(P2c12 )、買單(T0567-1 )相對成交2 張(Qc13)、買單(T0572-1 )相對成交1 張(R1c14);

⑲【相對成交】12時6 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9張(R1331-2 ),於12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54-1 )相對成交19張(P1c11);

⑳【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4張(R1348-2 ),於12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72-1 )相對成交24張(R2c15);

㉑【相對成交】12時1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1張(R1394-2 ),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91-1 )相對成交21張(Sc16);

㉒【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2張(R1446-2 ),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0624-1 )相對成交22張(Tc17);

㉓【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7張(R1481-1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0635-1)相對成交17張(U18);

㉔【相對成交】13時,以10.15 元下單賣出9 張(R1529-2 ),於13時2 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10.5元,4 張為10.4 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7筆買單(k1229-1 )相對成交4 張(Vb4)。

㉕【相對成交】13時,以10.15 元下單賣出19張(R1574-2 ),於13時2 分成交,其中12張成交價為10.15 元,7 張為10.2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82-1 )相對成交12張(Wc19)、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8筆買單(T0481-1 )相對成交7 張(Xb5);

㉖【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8張(R1595-2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93-1 )相對成交38張(Yc20);

㉗13時20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76張(R1685-2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㉘【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1張(R1713-2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743-1 )相對成交21張(Zc21);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8 時53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0張(A0036-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②【高價買進】11時1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A0455-1 ),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 張(A0456-1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④【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0張(A0458-1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⑤5.【高價買進】11時1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9張(A0459-1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7元上升至10.15 元;

⑥11時41分,以9.99元下單買進1 張(A0157-1 ),未成交;

⑦12時7 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 張(A0565-1 ),於12時7 分取消,未成交;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 張(A0567-11),於12時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單(R1321-2 )相對成交2 張(Q2 c13)。

⑷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7分,以11元下單賣出20張(20004-2 ),於9時4 分取消,未成交;

②【相對成交】9 時1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T0130-2 )45張,於9 時15分成交,其中3 張成交價為10.1元,42張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3筆買單(k0286-1 )相對成交42張(Aa1 );

③9 時1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9張(T0141-2 ),於9 時17分成交,其中張成交價為10.1元,28張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4筆賣單(k0296-1 )相對成交28張(Ba2 );

④11時1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 張(T0407-1 ),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⑤11時1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0張(T0410-1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⑥11時18分,以9.98元下單買進2 張(T0411-1 ),未成交;

⑦11時18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 張(T0412-1 ),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420-1 ),於11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8 筆賣單(R1096-2 )相對成交17張(Pc1);

⑨11時25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T0432-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⑩11時26分,以10元下單買進6 張(T0435-1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6張(T0441-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9 筆賣單(R1129-2)相對成交45張(Gc2);

⑫11時29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2 張(T0446-1 ),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454-1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賣單(R1144-2 )相對成交25張(Hc3);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9張(T0468-1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筆賣單(R1165-2 )相對成交25張(Ic4);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6張(T0481-1 ),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3筆賣單(R1189-2 )相對成交25張(Jc5);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482-1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賣單(R1199-2 )相對成交19張(Kc6);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6張(T0490-1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5筆賣單(R1219-2)相對成交25張(Lc7);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00-1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6筆賣單(R1231-2)相對成交22張(Mc8);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2張(T0525-1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7筆賣單(R1275-2)相對成交21張(Nc9);

⑳【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45-1 ),於12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單(R1321-2 )相對成交20張(Oc10);

㉑【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54-1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9筆賣單(R1331-2)相對成交19張(P1c11);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6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566-1 ),於12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05 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R1321-2 )單相對成交1 張(P2c12);

㉓【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T0568-2 ),於12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下跌至10元(賣);

㉔【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5張(T0572-1 ),於12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單(R1321-2)相對成交1 張(R1c14 )。

第20筆賣單(R1348-1)相對成交24張(R2c15 );

㉕【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3張(T0591-1 ),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1筆賣單(R1394-2 )相對成交21張(Sc16);

㉖12時2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T0599-1 ),於12 時2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1元上升至10.25 元;

㉗12時22分,以9.99元下單買進9 張(T0607-1 ),未成交;

㉘12時25分,以9.98元下單買進10張(T0612-1 ),未成交;

㉙12時31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 張(20080-2 ),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㉚【高價買進】12時31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 張(20081-1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㉛【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5張(T0624-1 ),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2筆賣單(R1446-2)相對成交22張(Tc17);

㉜【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8張(T0635-1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3筆賣單(R1481-1)相對成交17張(Uc18);

㉝13時,以9.96元下單賣出20張(T0681-2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下降至10元;

㉞【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682-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5筆賣單(R1574-2 )相對成交12張(Wc19);

㉟【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5張(T0693-1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95-2 )相對成交38張(Yc20);

㊱13時8 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T0695-2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㊲13時2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2張(T0743-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8筆賣單(R1713-2 )相對成交21張(Zc21)。

⒌98年6 月5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6 張(k0319-1 ),於9 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36-2 )相對成交5 張(Cb1);

②9 時2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411-1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相對成交】9 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8張(k0439-1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08-2)相對成交14張(Fb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0468-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6-1 )相對成交19張(Gb3);

⑤【高價買進】9 時4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k0480-1),於9 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k0493-1 ),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60-2 )相對成交12張(Hb4);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k0520-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88-2 )相對成交16張(Ib5);

⑧【高價買進】9 時5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k0543-1 ),於9 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⑨9 時5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k0563-1 ),於9時5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上升至10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42-2 )相對成交12張(Jb6 );

⑩【高價買進】10時,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k0569-1 ),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9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0602-1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86-2 )相對成交11張(Kb7);

⑫【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12張(k0737-2),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⑬12時34分,以10.5元下單賣出49張(k1034-2 ),於13時22分取消,未成交;

⑭12時34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49張(k1035-2 ),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⑮12時39分,以10元下單賣出50張(k1044-2 ),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2 張成交價為10元,38張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75-1 )相對成交2 張(Rc2 );

⑯【高價買進】13時6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1134-1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10-1 )相對成交4 張(Pc1 );

⑰13時11分,以10元下單賣出47張(k1163-2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⑱【相對成交】13時19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51張(k1197-2 ),於13時20分成交,其中44張成交價為10.15 元,7 張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454-1 )相對成交7 張(Te1);

⑲【相對成交】13時21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9張(k1211-2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470-1 )相對成交29張(Ue2 );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時2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2張(R0183-2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15-1 )相對成交11張(Aa1);

②9 時3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0張(R0200-2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③【相對成交】9 時12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9 張(R0315-2 ),於9 時12分成交,其中4 張成交價為10.15 元,5 張成交價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33-1 )相對成交5 張(Ba2);

④【相對成交】9 時22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4張(R0421-2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151-1 )相對成交14張(D a3);

⑤【相對成交】9 時26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1張(R0459-2 ),於9 時27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10.2元,1 張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180-1 )相對成交20張(Ea4);

⑥【相對成交】9 時3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4張(R0508-2 ),於9 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 筆買單(k0439-1 )相對成交14張(Fb2);

⑦【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1張(R0536-1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4 筆買單(k0468-1 )相對成交19張(Gb3);

⑧【相對成交】9 時42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2張(R0560-2 ),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6 筆買單(k0493-1 )相對成交12張(Hb4);

⑨【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6張(R0588-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7 筆買單(k0520-1 )相對成交16張(Ib5);

⑩【相對成交】9 時5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2張(R0642-2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 筆(k0563-1 )買單相對成交12張(Jb6);

⑪【相對成交】10時6 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1張(R0686-2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k0602-1 )買單相對成交11張(Kb7);

⑫【相對成交】10時8 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8張(R0704-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30192-1 )相對成交28張(La5);

⑬【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2張(R0733-2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68-1 )相對成交12張(Ma6 );

⑭【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R0784-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337-1 )相對成交12張(Na7);

⑮【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10元下單賣出8 張(R0836-2 ),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375-1 )相對成交1 張(Oa8);

⑯【相對成交】11時8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R0976-1 ),於11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05 元;

⑰【高價買進】11時8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097 7-1),於11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05 元;

⑱【高價買進】11時1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0984-1 ),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⑲【高價買進】11時1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0997-1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⑳【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001-1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㉑【相對成交】11時17分,以10元下單買進1 張(R1003-1 ),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70232-2 )相對成交1 張(Qf1);

㉒【高價買進】11時2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013-1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 元;

㉓【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016-1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㉔11時22分,以10元下單買進1 張(R1022-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㉕11時40分,以10元下單買進3 張(R1072-1 ),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㉖【高價買進】11時4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076-1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㉗【高價買進】11時4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R1081-1 ),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㉘11時45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5 張(R1087-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㉙【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4 張(R1091-1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㉚【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103-1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㉛【高價買進】11時5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R1126-1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㉜【高價買進】11時5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129-1 ),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元;

㉝【高價買進】12時,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137-1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㉞【高價買進】12時1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165-1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㉟12時14分,以9.91元下單買進10張(R1172-1 ),未成交;

㊱12時14分,以9.92元下單買進4 張(R1174-1 ),未成交;

㊲【高價買進】12時1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178-1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㊳【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213-1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㊴【高價買進】12時2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229-1 ),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㊵12時31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2 張(R1238-1 ),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㊶【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285-1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 元;

㊷【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306-1 ),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㊸【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311-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㊹【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323-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㊺13時13分,以10元下單買進2 張(R1408-1 ),於13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㊻【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409-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㊼13時1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427-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㊽【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0張(R1454-1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賣單(k1197-2 )相對成交7 張(Te1 );

㊾【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32張(R1470-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9筆賣單(k1211-2 )相對成交29張(Ue2);

㊿【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478-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R1481-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2元。

13時2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R1489-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3時2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R1526-1 ),於13時28分取消,未成交;

13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R1529-1 ),未成交;

13時28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R1533-1 ),未成交;

【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R1538-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5分,以10.2元下單買進15張(T003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②8 時55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T0033-1 ),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8 時55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1張(T0036-1 ),於9 時16分減單10張,9 時49分取消11張,未成交;

④8 時55分,以9.95元下單買進42張(T0037-1 ),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⑤【高價買進】9 時1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4 張(20007-1 ),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

⑥9 時1 分,以高價10.1元單買進2 張(20011-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⑦【高價買進】9 時3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8張(20015-1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 筆賣單(R0183-2 )相對成交11張(Aa1 );

⑧【高價買進】9 時4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0張(20019-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0張(20033-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3 筆賣單(R0315-2)相對成交5 張(Ba2);

⑩【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10元下單賣出15張(T0136-2 ),於9 時19分成交,其中10張成交價為10元,5 張成交價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 筆買單(k0319-1 )相對成交5 張(Cb1);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0張(T0151-1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4 筆賣單(R0421-2)相對成交14張(Da3);

⑫9 時23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T0154-1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⑬9 時24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T0162-1 ),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⑭【高價買進】9 時2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T0165-1 ),於9 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

⑮9 時2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2張(T0180-1 ),於9時27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5 筆賣單(R0459-2 )相對成交20張(Ea4 );

⑯9 時33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T0201-2 ),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⑰9 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T0210-1 ),於9 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⑱9 時41分,以10元下單賣出6 張(T0132-2 ),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⑲9 時46分,以10元下單賣出25張(T0248-2 ),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15元下跌至10元;

⑳9 時48分,以10元下單買進2 張(T0257-1 ),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㉑9 時4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T0258-1 ),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㉒10時3 分,以9.7 元下單買進19張(20063-1 ),10時53分取消10張,未成交;

㉓【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9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30張(30192-1 ),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賣單(R0704-2 )相對成交28張(La5);

㉔10時10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 張(30198-1 ),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㉕10時1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20065-1 ),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㉖10時1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6張(20068-1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

並與前述張喻帳戶賣單(R0733-2 )相對成交13張(Ma6 );

㉗【高價買進】10時1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20069-1 ),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㉘【高價買進】10時2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T0334-1 ),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㉙【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22張(T0337-1 ),於10時25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10元,2 張為9.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賣單(R0784-2 )相對成交12張(N a7);

㉚【高價買進】10時2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T0341-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10.1元;

㉛【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2 張(T0360-1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㉜【高價買進】10時3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1張(T0370-1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㉝【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T0375-1 ),於10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2元上升至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5筆賣單(R0836-2 )相對成交1 張(Oa8 );

㉞【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T0410-1 ),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賣單(k0737-2 )相對成交4張(Pc1);

㉟11時,以10.05 元下單賣出20張(T0440-2 ),於11時1 分取消,未成交;

㊱【高價買進】11時3 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 張(T0443-1),於11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㊲11時7 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3張(T0450-2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㊳11時16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7 張(T0456-2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㊴11時2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8張(T0463-2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㊵11時16分,以9.96元下單賣出7 張(T0484-2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㊶11時46分,以10元下單賣出8 張(T0490-2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㊷11時54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0張(T0505-2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㊸【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T0575-1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賣單(k1044-2)相對成交2 張(Rc2);

㊹12時5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7 張(T0587-2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下降至9.95元;

㊺13時5 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4張(T0605-2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1134-1 )相對成交24張(Sd1);

㊻13時2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8張(T0643-2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⑷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5 張(70224-2 ),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②【低價賣出】11時13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5 張(70226-2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③【低價賣出】11時14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9 張(70228-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④【低價賣出】11時15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11張(70229-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⑤【低價賣出】11時16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9 張(70131-2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⑥【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18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1 張(70232-2 ),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1筆買(R1003-1 )單相對成交1 張(Qf1);

⑦【低價賣出】11時19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10張(70233-2 ),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⒍98年6 月6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4張(k0451-2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65-1 )相對成交14張(Eb1);

②9 時58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0張(k0461-2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③10時2 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6 張(k0477-2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④【高價買進】10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578-1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⑤【高價買進】10時4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598-1 ),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⑥【高價買進】10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605-1 ),於10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⑦11時1 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4 張(k0685-2 ),於11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賣);

⑧【高價買進】11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719-1 ),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⑨【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801-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9-2 )相對成交1 張(Jb2);

⑩11時3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804-1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⑪【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828-1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59-2 )相對成交1 張(Nb3);

⑫【相對成交】11時59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844-1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64-2 )相對成交1 張(Pb4 );

⑬【相對成交】12時1 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k0848-1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同一帳戶下述賣【相對成交】單(k0685-2 )相對成交1 張(Sd1);

⑭12時1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7張(k0860-2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046-1 )相對成交27張(Rc1);

⑮【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7張(k0685-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13筆買單(k0848-1 )相對成交1張(Sd1 )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051-1 )相對成交36張(Tc2);

⑯12時1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k0869-1 ),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⑰12時2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879-1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889-1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93-2 )相對成交1 張(V1c3);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k0895-1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93-2 )相對成交28張(V2c4) ;

⑳【高價買進】12時3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922-1),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㉑【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037-1 ),於12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㉒【高價買進】12時3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 張(k0941-1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㉓【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 張(k0944-1 ),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 )相對成交5 張(Xc5);

㉔【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945-1 ),於12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 )相對成交10張(Yc6);

㉕【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0張(k0949-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 )相對成交19張(Zc7);

㉖【高價買進】12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979-1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㉗【高價買進】12時4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988-1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㉘12時46分,以10元下單買進2 張(k0992-1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㉙12時4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 張(k0999-1 ),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㉚12時5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4 張(k1029-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㉛12時55分,以10元下單買進5 張(k1037-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㉜12時5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5 張(k1040-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㉝13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k1113-1 ),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19-2 )相對成交14張(AGb5);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8 時4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8 張(R0050-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75-2 )相對成交1 張(A1a1)、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22-2 )相對成交2 張(Ba3 );

②8 時46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R0051-1 ),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③8 時46分,以9.98元下單買進22張(R0052-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④8 時46分,以9.9 元下單買進48張(R0053-1 ),於9 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⑤8 時56分,以10.2元下單買進5 張(R012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⑥【高價買進】9 時4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178-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75-2 )相對成交1 張(A2a2);

⑦【高價買進】9 時6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098-1 ),於9 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⑧【高價買進】9 時1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R0281- 1),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⑨9 時19分,以9.92元下單買進48張(R0307-1 ),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371-1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70-2 )相對成交14張(Ca4);

⑪【高價買進】9 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401-1 ),於9 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⑫9 時41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R0460-1 ),於10時22分成交,惟於10時26分取消15張,致成交僅4 張,成交價為10元;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R0473-1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263-2 )相對成交24張(Da5);

⑭【高價買進】9 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535-1 ),於9 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565-1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殷駿光前述帳戶第1 筆賣單(k0451-2 )相對成交14張(Eb1 );

⑯【高價買進】9 時5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576-1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⑰【高價買進】10時2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595-1 ),於10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⑱【高價買進】10時8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619-1 ),於10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638-1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335-2 )相對成交29張(a6);

⑳【高價買進】10時2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660-1 ),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㉑10時20分,以10元下單買進1 張(R0666-1 ),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㉒10時22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R0675-1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㉓【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682-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

㉔10時25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 張(R0687-1 ),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㉕【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688-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㉖10時26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5張(R0689-1 ),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㉗10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R0692-1 ),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㉘10時29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 張(R0696-1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㉙10時30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R0700-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㉚10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 張(R0711-1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㉛10時4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3 張(R0728-1 ),於10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㉜10時47分,以9.85元下單買進60張(R0762-1 ),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㉝【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783-1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419-2 )相對成交29張(Ga7);

㉞【高價買進】11時2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852-1 ),於11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㉟【高價買進】11時3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830- 1),於11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㊱【高價買進】11時4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833-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9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1張(R0847-1 ),於11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453-1 )相對成交11張(Ha8);

㊳【高價買進】11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887-1 ),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㊴【高價買進】11時2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906-1 ),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㊵11時27分,以9.94元下單買進9 張(R0916-1 ),於12時54分取消,未成交;

㊶11時2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4張(R0917-1 ),於12時54分取消,未成交;

㊷【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950-1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1-2 )相對成交25張(Ia9);

㊸【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4張(R0956-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9-2 )相對成交33張(Ka10);

㊹11時4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4 張(R0971-1 ),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㊺【高價買進】11時45分,以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974-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㊻【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3張(R0985-1 ),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41-2 )相對成交23張(La11);

㊼【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R0987-1 ),於11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41-2 )相對成交1 張(Ma12);

㊽【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0996-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

㊾【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6張(R1018-1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9-2 )相對成交32張(Oa13);

㊿【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40張(R1023-1 ),於12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 )相對成交39張(Qa14);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7張(R1046-1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光帳戶第14筆賣單(k0860-2 )相對成交27張(Rc1 );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37張(R1051-1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光帳戶第15筆賣單(k0685-2 )相對成交36張(Tc2);

12時1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055-1 ),於12時16分取消,未成交;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1張(R1066-1 ),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6-2 )相對成交9 張(Ua15);

12時22分,以10元下單買進10張(R1070-1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有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高價買進】12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076-1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相對成交】12時2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 張(R1082-1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7-2 )相對成交1 張(Wa16 );

【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132-1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有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

【高價買進】12時4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136-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股價有前盤成交價9.99元上升至10.15 元;

【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170-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高價買進】13時2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R1189-1 ),於13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13時1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R1247-1 ),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97-2 )相對成交4 張(AEa17 );

13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0張(R1347-1 ),於13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5 張(T0046-2 ),於9 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2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4張(T0067-2 ),於9 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③【相對成交】9 時3 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0張(T0075-2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 筆買單(R0050-1 )相對成交1張(A1a1)、張諭帳戶第6 筆買單(R0178-1 )相對成交1 張(A2a2);

④【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 張(T0122-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 筆買單(R0050-1 )相對成交2張(Ba3);

⑤【相對成交】9 時23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4張(T0170-2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0筆買單(R0371-1 )相對成交14張(Ca4);

⑥【相對成交】9 時44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4張(T0263-2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3筆買單(R0473-1 )相對成交24張(Da5 );

⑦【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29張(T0335-2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9筆買單(R0638-1 )相對成交29張(Fa6);

⑧10時33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3 張(T0384-2 ),於10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⑨【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39張(T0419-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33筆買單(R0783-1 )相對成交29張(Ga7);

⑩【相對成交】11時8 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1張(T0453-1 ),於11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37筆買單(R0847-1 )相對成交張(Ha8);

⑪11時1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5張(T0490-2 ),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⑫【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T0511-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2筆買單(R0950-1 )相對成交張25張(Ia9 );

⑬【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4張(T0519-2 ),於11時37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1元,33張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筆賣單(k0801-1 )相對成交1 張(Jb2 )、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3筆買單(R0956-1 )相對成交張33張(Ka10);

⑭【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4張(T0541-2 ),於11時48分成交,其中23張成交價為10.1元,1 張為10.15 元,並與前張諭帳戶第46筆買單(R0985-1 )相對成交張23張(La11)、第47 筆買單(R0987-1)相對成交1 張(Ma12);

⑮11時51分,以10元下單賣出6 張(T0544-2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⑯【相對成交】11時58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3張(T0559-2 ),於11時58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1元,32張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買單(k0828-1 )相對成交1 張(Nb3 ),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9筆買(R1018-1 )單相對成交32張(Oa13 );

⑰【相對成交】12時,以10.1元下單賣出40張(T0564-2 ),於12時1 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1元,39張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買單(k0844-1 )相對成交1 張(Pb4 )、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0筆買單(R1023-1 )相對成交39張(Qa14);

⑱12時16分,以10元下單賣出15張(T0576-2 ),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⑲【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9.99元下單賣出9 張(T0586-2 ),於12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4筆買單(R1066-1 )相對成交9 張(Ua15);

⑳【相對成交】12時25分,以10元下單賣出29張(T0593-2 ),於12時26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元,28張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買單(k0889-1 )相對成交(V1c3),殷駿光帳第19筆買單(k0895-1 )相對成交28張(V2c4);

㉑【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10元下單賣出4 張(T0607-2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7買單(R1082-1 )相對成交1 張(Wa16);

㉒12時3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4張(T0614-2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3筆買單(k0944-1 )相對成交5 張(Xc5 )、殷駿光帳戶第24筆買單(k0945-1 )相對成交10張(Yc6 )、殷駿光帳戶第25筆買單(k0949-1 )相對成交19張(Zc7);

㉓12時43分,以10元下單賣出8 張(T0639-2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㉔12時4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2張(T0648-2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㉕13時8 分,以10.1元下單賣出7 張(T0689-2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㉖【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4 張(T0697-2 ),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72筆買單(R1247-1 )相對成交4張(a17 );

㉗【相對成交】13時1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4張(T0719-2 ),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3筆買單(k1113-1 )相對成交14張(AGb5)。

⑷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於11時11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4張(70230-2 )於13時19分成交11張,成交價為10.15 元。

⒎98年6 月8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7張(60308-1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36-2 )相對成交15張(L1c1)、賣單(R1035-2 )相對成交30張(L2c2);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3張(60309-1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2元,並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40-2 )相對成交10張(Mc3);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9張(60314-1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1元上升至9.64元,並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45-2 )相對成交7 張(Nc4);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321-1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1元上升至9.6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53-2 )相對成交4 張(O1c5)、張喻帳戶賣單(R1060-2 )相對成交10張(O2c6);

⑤11時48分,以9.6 元下單買進2 張(60322-1 ),於11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3張(60362-1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 )相對成交11張(Pd1);

⑦【高價買進】12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60363-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⑧12時32分,以9.5 元下單買進1 張(60367-1 ),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 元;

⑨【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371-7 ),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 元上升至9.5 元;

⑩12時35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 張(60373-1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⑪12時35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374-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⑫12時35分,以9.4 元下單買進12張(60375-1 ),未成交;

⑬12時36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 張(60376-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42元;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3張(60380-1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6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55-2 )相對成交10張(Q1c7)、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 )相對成交1 張(Q2d2);

⑮12時48分,以9.59元下單買進3 張(60397-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5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9元;

⑯12時48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398-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42元;

⑰12時49分,以9.6 元下單買進1 張(60400-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

⑱12時53分,以9.5 元下單買進1 張(60405-1 ),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⑲12時55分,以9.4 元下單買進1 張(60408-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⑳12時55分,以9.46元下單買進1 張(60409-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㉑12時56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 張(60410-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㉒【高價買進】12時5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412-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 元;

㉓12時57分,以9.49元下單買進1 張(60414-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㉔12時5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 張(60415-1 ),於12時57分取消,未成交;

㉕12時57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 張(60416-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㉖【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60422-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5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 )相對成交9 張(Rd3);

㉗【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6張(60425-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9元上升至9.6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50-2 )相對成交12張(S1d4)、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 )相對成交3張(S2d5);

㉘【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439-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58元;

㉙13時12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 張(60441-1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48元;

㉚【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 張(60442-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04-2 )相對成交1 張(T2d7);

㉛【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443-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04-2 )相對成交1 張(T1d6);

㉜【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449-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55元;

㉝【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60452-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 元上升至9.55元;

㉞13時13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 張(60456-1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㉟13時16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457-1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㊱【相對成交】13時17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 張(60458-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17-2 )相對成交1 張(U1 d8 );

㊲13時1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 張(60460-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48;

㊳【相對成交】13時17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 張(60461-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17-2 )相對成交1 張(U2 d9 );

㊴13時19分,以9.54元下單買進7 張(60465-1 ),於13時20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9.54元,2 張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54元;

㊵13時21分,以9.45元下單買進2 張(60468-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 元上升至9.45元;

㊶13時23分,以9.45元下單買進7 張(60472-1 ),未成交;

㊷【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7張(6049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8元;

⑵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8 時51分,以10.4元下單買進2 張(60009-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②8 時5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3 張(6001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③8 時51分,以10.2元下單買進4 張(60011-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④8 時5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60012-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⑤【相對成交】8 時51分,以10元下單買進12張(60013-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02-2 )相對成交11張(Aa1 );

⑥【高價買進】9 時5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077-1),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⑦【高價買進】9 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119-1),於9 時19分成交,成交價9.4 元;

⑧【高價買進】9 時2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128-1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9.7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7 元;

⑨【高價買進】9 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189-1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5 元;

⑩【高價買進】9 時5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194-1 ),於9 時53分成交,成交價9.63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3元;

⑪【高價買進】9 時5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195-1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9.62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2元上升至9.62元;

⑫9 時56分,以9.5 元下單買進1 張(60197-1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⑬9 時56分,以9.45元下單買進2 張(60198-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9.45元;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60218-1 ),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9.6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0-2 )相對成交24張(Ba2);

⑮【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60223-1 ),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9.61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1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3-2 )相對成交24張(Ca3);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238-1 ),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9.6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上升至9.6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8-2 )相對成交20張(Db1);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60246-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9.61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8-2 )相對成交2 張(E1b2)、賣單(R0837-2 )相對成交10張(E2b3);

⑱10時42分,以9.61元下單買進4 張(60257-1 ),於10時42分成交,其中2 張成交價為9.61元,2 張為9.4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1元;

⑲【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61元下單買進22張(60258-1 ),於10時44分成交,其中2 張成交價為9.55元,20張為9.6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79-2 )相對成交20張(Fb4);

⑳10時53分,以9.55元下單買進6 張(60272-1 ),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5元;

㉑【高價買進】11時5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273-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 元;

㉒11時8 分,以9.45元下單買進3 張(60281-1 ),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5元;

㉓【相對成交】11時14分,以9.49元下單買進15張(60288-1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4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9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53-2 、R0974-2 )相對成交8 張(Gb5);

㉔【相對成交】11時15分,以9.49元下單買進3 張(60292-1 ),於11時15分成交,其中2 張成交價為9.49元,1 張為9.4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74-2 )相對成交2 張(Hb6 );

㉕11時15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293-1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㉖【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60297-1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 元上升至9.6 元;

㉗【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41張(60301-1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00-2 )相對成交40張(Ib7);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303-1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3元上升至9.6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10-2 )相對成交18張(Jb8);

㉙11時27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60305-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㉚【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4張(60306-1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14-2 )相對成交30張(Kb9);

⑶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10時16分,以9.4 元下單賣出8 張(R0763-2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至9.6 元下降至9.5 元;

②【相對成交】10時25分,以9.6 元下單賣出24張(R0798-2 ),於10時32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9.6元,2 張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6筆買單(60238-1 )相對成交20張(Db1 ),第17筆買單(60246-1 )相對成交2 張(E1b2);

③【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9.6 元下單賣出10張(R0837-2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7筆買單(60246-1 )相對成交10張(E2b3);

④【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61元下單賣出20張(R0879-2 ),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9筆買單(60258-1 )相對成交20張(Fb4 );

⑤【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9.49元下單賣出10張(R0974-2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49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3筆買單(60288-1 )相對成交8 張(Gb5 )、第25筆買單(60292-1 )相對成交2 張(Hb6 );

⑥【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9.59元下單賣出40張(R1000- 2),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8筆買單(60301-1 )相對成交40張(Ib7);

⑦11時25分,以9.4 元下單賣出9 張(R1006-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 元下降至9.4 元;

⑧11時26分,以9.43元下單賣出7 張(R1008-2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

⑨【相對成交】11時26分,以9.59元下單賣出18張(R1010-2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9筆買(60303-1 )單相對成交18張(Jb8);

⑩【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9.6 元下單賣出30張(R1014-2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1筆買單(60306-1 )相對成交30張(Kb9);

⑪【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61元下單賣出30張(R1035-2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60308-1 )相對成交30張(L2c2);

⑫【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9.62元下單賣出15張(R1036-2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60308-1 )相對成交15張(L1c1);

⑬【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9.62元下單賣出10張(R1040-2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 筆買單(60309-1 )相對成交10張(Mc3);

⑭11時38分,以9.5 元下單賣出7 張(R1041-2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2元下降至9.5 元;

⑮【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9.63元下單賣出7 張(R1045-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6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 筆買單(60314-1 )相對成交7 張(Nc4);

⑯11時42分,以9.51元下單賣出5 張(R1052-2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5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2元下降至9.51元;

⑰【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9.65元下單賣出4 張(R1053-2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 筆買單(60321-1 )相對成交4 張(O1c5);

⑱11時36分,以9.51元下單賣出5 張(R1057-2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51,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4元下降至9.51元;

⑲【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9.64元下單賣出10張(R1060-2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 筆買單(60321-1 )相對成交10張(O2c6);

⑳【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9.59元下單賣出10張(R1255- 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4筆買單(60380-1 )相對成交10張(Q1c7);

㉑13時22分,以9.42元下單買進2 張(R1504-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㉒13時22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 張(R1505-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㉓13時22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 張(R1506-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㉔13時22分,以9.44元下單買進1 張(R1057-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㉕13時23分,以9.45元下單買進5 張(R1512-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5元;

㉖【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0張(R1524-2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844-1 )相對成交3 張(V1e1)、與楊文彬帳戶買單(T0843-1 )相對成交3張(V2e2);

㉗13時2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0張(R1559-1 ),未成交;

㉘13時27分,以9.5 元下單買進12張(R1562-1 ),未成交;

㉙13時27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0張(R1566-1 ),未成交。

⑷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8 時58分,以10.5元下單賣出5 張(T0054-2 ),未成交;

②8 時58分,以10.55 元下單賣出7 張(T0055-2 ),未成交。

③8 時58分,以10.6元下單賣出3 張(T0056-2 ),未成交;

④【高價買進】9 時,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T0062-1 ),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⑤9 時2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T0074-1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⑥【相對成交】9 時5 分,以高價10元下單賣出19張(T0102-2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5 筆買單(60013-1 )相對成交11張(Aa1);

⑦9 時18分,以9.4 元下單賣出30張(T0172-2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⑧9 時48分,以9.4 元下單賣出15張(T0370-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下降至9.4 元;

⑨9 時48分,以9.4 元下單賣出10張(T0372-2 ),於9 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⑩【相對成交】10時11分,以9.59元下單賣出24張(20030-2 ),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4筆買單(60218-1 )相對成交24張(Ba2 );

⑪【相對成交】10時16分,以9.61元下單賣出24張(20033-2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5筆買單(60223-1 )相對成交24張(Ca3 );

⑫10時52分,以9.45元下單賣出58張(T0500-2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下降至9.45元;

⑬10時52分,以9.45元下單賣出6 張(T0508-2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 元下降至9.45元;

⑭11時25分,以9.43元下單賣出11張(T0554-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

⑮11時39分,以9.5 元下單賣出5 張(T0566-2 ),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⑯【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2張(20049-2 ),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11張成交價為9.95元,1 張為9.6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 筆買單(60362-1 )相對成交11張(Pd1 )、與第14筆買單(60380-1 )相對成交1 張(Q2d2);

⑰【相對成交】12時59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2張(T0743- 2),於13時成交,其中9 張成交價為9.55元,3 張為9.6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6筆買單(60422-1 )相對成交9 張(Rd3 )、與第27筆買單(60425-1 )相對成交3 張(S2d5);

⑱【相對成交】13時,以9.55元下單賣出12張(T0750-2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7筆買單(60425-1 )相對成交12張(S1d4);

⑲【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9.4 元下單賣出24張(T0804-2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5元下降至9.4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1筆買單(60443-1 )相對成交1 張(T1d6)、第30筆買單(60442-1 )相對成交1 張(T2d7);

⑳【相對成交】13時21分,以9.4 元下單賣出24張(T0817-2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下降至9.4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6筆買單(60458-1 )相對成交1 張(U1d8)、第38筆買單(60461-1 )相對成交1 張(U2d9);

㉑【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T0843-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24-2)相對成交3 張(V2e2);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 張(T0844-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24-2)相對成交3 張(V1e1)。

⒏98年6 月9 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3分,以9.9 元下單買進2 張(40017-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 )相對成交2 張(A1a1);

②【相對成交】8 時53分,以9.8 元下單買進2 張(40018-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 )相對成交2 張(A2a2);

③【相對成交】8 時54分,以9.7 元下單買進3 張(40019-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 )相對成交3 張(A3a3);

④【相對成交】8 時54分,以9.6 元下單買進3 張(40020-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 )相對成交3 張(A4a4);

⑤【相對成交】8 時54分,以9.5 元下單買進5 張(40021-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 )相對成交5 張(A5a5);

⑥9 時2 分,以9.3 元下單買進7 張(40038-1 ),於9 時6 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9.3 元,2 張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3 元;

⑦9 時3 分,以9.57元下單買進20張(40040-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5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 元上升至9.57元;

⑧9 時4 分,以9.7 元下單買進12張(40042-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4元上升至9.58元;

⑨9 時8 分,以9.56元下單買進7 張(40050-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56元;

⑩9 時9 分,以9.56元下單買進7 張(40054-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56元;

⑪【高價買進】9 時1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張(40062-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

⑫9 時15分,以9.56元下單買進5 張(40070-1 ),於9 時16分成交,其中3 張成交價為9.56元,2 張為9.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7元上升至9.56元;

⑬9 時17分,以9.5 元下單買進3 張(40075-1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5 元;

⑭9 時41分,以9.48元下單買進5 張(40102-1 ),於9 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⑮9 時47分,以9.5 元下單買進1 張(40107-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⑯【高價買進】9 時51分,以10.25 元下單買進1 張(40115-1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⑰10時9 分,以9.43元下單買進6 張(40136-1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⑱【高價買進】10時20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43-1 ),於10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3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9元;

⑲【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46-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7元;

⑳【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48-1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7元;

㉑【高價買進】10時4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3張(40157-1 ),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34元;

㉒【高價買進】10時51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張(40160-1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3 元;

㉓10時51分,以9.3 元下單買進3 張(40161-1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㉔【高價買進】10時5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62-1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

㉕【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60106-1 ),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3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6元上升至9.33元;

㉖【高價買進】11時3 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3張(40165-1 ),於11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㉗【高價買進】11時6 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0張(40166-1 ),於11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4元上升至9.26元;

㉘【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7 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5 張(40167-1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0-2 )相對成交5 張(Bb1);

㉙11時7 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 張(40168-1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㉚11時10分,以9.2 元下單買進2 張(40169-1 ),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

㉛11時1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168-3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㉜【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72-1 ),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 元上升至9.26元;

㉝【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張(40173-1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2 元;

㉞11時25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40175-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㉟11時25分,以9.14元下單買進2 張(40176-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㊱11時25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177-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㊲【高價買進】11時25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78-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2 元;

㊳11時27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40179-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㊴11時27分,以9.14元下單買進1 張(40180-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㊵【高價買進】11時27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81-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㊶【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83-1 ),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㊷【相對成交】11時30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 張(40185-1 ),於11時31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15元,1 張為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7-2 )相對成交1 張(C b2);

㊸【高價買進】11時30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86-1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2 元;

㊹【高價買進】11時3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188-1 ),於11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2 元;

㊺【相對成交】11時3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189-1 ),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 )相對成交1 張(Db3);

㊻【高價買進】11時34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4張(40191-1 ),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2 元;

㊼11時3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 張(40192-1 ),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㊽【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30張(60134-1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8-2 )相對成交28張(Eb4);

㊾11時36分,以9.19元下單買進2 張(40194-1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8-2 )相對成交1 張(F b5);

㊿11時38分,以9.19元下單買進7 張(40195-1 ),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19元;

11時40分,以9.19元下單買進1 張(40197-1 ),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9元;

11時4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198-1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11時43分,以9.15元下單買進4 張(40199-1 ),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5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0張(40200-1 ),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45-2 )相對成交19張(G b6);

【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張(40202-1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9元;

11時46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203-1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204-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8元;

12時1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3 張(40210-1 ),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高價買進】12時1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3張(40211-1 ),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8元;

12時12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40212-1 ),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12時13分,以9.1 元下單買進3 張(40213-1 )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12時20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 張(40220-1 ),於13時10分成交交,戶交價為8.95元;

12時21分,以8.98元下單買進2 張(40222-1 ),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12時21分,以8.99元下單買進1 張(40223-1 ),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12時22分,以9 元下單買進14張(40224-1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9元上升至9 元;

【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9張(40225-1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00-2 )相對成交18張(Hb7);

12時31分,以9.13元下單買進3 張(40229-1 ),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3元;

12時50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 張(40236-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08元;

12時53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40239-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

12時54分,以9.09元下單買進12張(40240-1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09元。

⑵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5張(40241-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2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1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 )相對成交20張(Jc1);

②12時55分,以9.12元下單買進4 張(40242-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2元;

③【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7張(40243-1 ),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26張成交價為9.13元,1 張為9.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6-2 )相對成交20張(Ic2);

④【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0張(40245-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14元;

⑤12時57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40246-1 ),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⑥13時6 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40253-1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2元上升至9.1 元;

⑦13時6 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40254-1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⑧13時7 分,以8.95元下單買進2 張(40255-1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

⑨【高價買進】13時7 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1張(40256-1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⑩【高價買進】13時10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張(40259-1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 元;

⑪13時11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40260-1 ),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⑫13時11分,以9.1 元下單買進1 張(40261-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⑬13時29分,以9 元下單買進10張(40284-1 ),於13時29分取消,未成交。

⑶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8 時4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0 張(R0048-2 ),於8 時44分取消,未成交;

②【低價賣出、相對成交】8 時44分,以低價8.91元下單賣出100 張(R0051-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8元下降至9.14元,並與前開易利旺公司第1 筆買單(40017-1 )相對成交2 張(A1a1)、第2 筆買單(40018-1 )相對成交2張(a2A2)、第3 筆買單(40019-1 )相對成交3 張(a3A2)、第4 筆買單(40020-1 )相對成交3 張(a4A4)、第5 筆買單(40021-1 )相對成交5 張(a5A5);

③9 時11分,以9.57元下單賣出15張(R0255-2 ),於9 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57元;

④9 時14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4張(R0296-2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⑤9 時10分,以9.49元下單賣出49張(R0340-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⑥9 時24分,以9.49元下單賣出50張(R0372-1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⑦9 時30分,以9.45元下單賣出46張(R0451-2 ),於9 時31分成交,其中43張成交價為9.45元,3 張為9.49元。

⑷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9 時38分,以9.44元下單賣出50張(T0256-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9元下降至9.45元;

②9 時54分,以9.49元下單賣出50張(T0297-2 ),於9 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5 元;

③9 時56分,以9.24元下單賣出7 張(T0308-2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④9 時57分,以9.24元下單賣出7 張(T0314-2 ),於9 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24元;

⑤9 時58分,以9.49元下單賣出40張(T0319-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9.49元。

10時16分取消5 張,成交35張;

⑥10時4 分,以9.25元下單賣出4 張(T0356-2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⑦10時6 分,以9.25元下單賣出2 張(T0369-2 ),於10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⑧10時9 分,以9.25元下單賣出6 張(T0381-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⑨10時12分,以9.43元下單賣出37張(T0400-2 ),於10時13分取消7 張,成交交30張,成交價為9.43元;

⑩10時15分,以9.4 元下單賣出3 張(T0410-2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 元;

⑪10時16分,以9.43元下單賣出7 張(T0415-2 ),於10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⑫10時20分,以9.23元下單賣出10張(T0424-2 ),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9元下跌至9.23元;

⑬10時24分,以9.22元下單賣出3 張(20057-2 ),於10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⑭10時25分,以9.23元下單賣出3 張(20060-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⑮10時41分,以9.18元下單賣出3 張(T0497-2 ),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⑯10時50分,以9.15元下單賣出10張(T0514-2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⑰10時55分,以9.15元下單賣出2 張(T0521-2 ),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 元下跌至9.16元;

⑱11時6 分,以9.15元下單賣出10張(T0546-2 ),於11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

⑲【相對成交】11時7 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 張(T0550-2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8筆買單(40167-1 )相對成交5 張(B b1);

⑳11時25分,以9 元下單賣出10張(T0594-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下降至9 元;

㉑11時29分,以9 元下單賣出10張(T0602-2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 元;

㉒11時31分,以9 元下單賣出5 張(T0607-2 ),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下降至9 元;

㉓【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 元下單賣出10張(T0614-2 ),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 元下降至9 元。

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5買單(40189-1 )相對成交1 張(Db3 );

㉔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9張(T0618-2 ),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8買單(60134-1 )相對成交28張(Eb4 )、第49筆買單(40194-1 )相對成交1 張(Fb5);

㉕11時38分,以9 元下單賣出8 張(T0635-2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01元;

㉖11時40分,以9 元下單賣出5 張(T0641-2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9元下降至9 元;

㉗11時43分,以9 元下單賣出3 張(T0644-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 元;

㉘【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9.18元下單賣出19張(T0645-2 ),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54筆買單(40200-1 )相對成交19張(Gb6);

㉙11時26分,以9 元下單賣出3 張(T0646-2 ),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元 ;

㉚12時10分,以9.1 元下單賣出4 張(T0672-2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㉛【低價賣出】12時19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6張(T0690-2),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㉜【低價賣出】12時20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0張(T0691-2),於12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㉝【相對成交】12時23分,以9.14元下單賣出18張(T0700-2 ),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6筆買單(40225-1 )相對成交18張(H7);

㉞12時49分,以9.01元下單賣出18張(T0734-2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㉟【相對成交】12時54分,以9.1 元下單賣出20張(T0743-2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 筆買單(40241-1 )相對成交20張(Ic1);

㊱【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9.13元下單賣出20張(T0746-2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 筆買單(40243-1 )相對成交20張(Jc2);

㊲12時56分,以9.14元下單賣出19張(T0751-2 ),於12時57分成交8 張,成交價為9.14元;

㊳【低價賣出】13時14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0張(T0786-2),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

㊴【高價買進、拉尾盤】13時28分,以高價10.25 元下單買進220 張(T0814-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之8.91元上升至9.1 元;

⒐98年6 月10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9 時14分,以9.1 元下單買進1 張(40042-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

②9 時16分,以9 元下單買進1 張(40044-1 ),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③9 時20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 張(40448-1 ),於9 時20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15元,另1 張成交價為8.95元;

④9 時26分,以8.92元下單買進7 張(40052-1 ),於10時1 分成交2 張,成交價為8.92元。

(10時1 分減單2 張、2 張、1 張);

⑤【高價買進】9 時4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40059-1 ),於9 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 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5張(40091-1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之賣單(T0418-2 )相對成交14張(Eb1);

⑦【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40093-1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 元;

⑧【高價買進】10時5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 張(40100-1 ),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⑨【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40108-1 ),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89元;

⑩【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40112-1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89元;

⑪【高價買進】11時2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5 張(40125-1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89元;

⑫11時50分,以8.88元下單買進2 張(40146-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4元上升至8.88元;

⑬【高價買進】11時5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3 張(40149-1 ),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⑭12時2 分,以8.92元下單買進20張(40153-1 ),於12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⑮【高價買進】12時9 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5張(40154-1 ),於12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96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6元;

⑯【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0張(60162-1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9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之賣單(T0582-2 )相對成交19張(Gb2);

⑰【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 張(40164-1 ),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9 元;

⑱【高價買進】12時2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5 張(40170-1 ),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8元上升至9 元;

⑲12時37分,以9 元下單買進2 張(40178-1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⑳【高價買進】12時4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 張(40180-1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6元;

㉑12時4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 張(40181-1 ),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㉒12時41分,以9.14元下單買進1 張(40183-1 ),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

㉓12時42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40184-1 ),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㉔12時43分,以9.14元下單買進2 張(40186-1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4元;

㉕12時46分,以9.13元下單買進1 張(40191-1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3元;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9分,以9.1 元下單買進5 張(R0113-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0-2 )相對成交4 張(Aa1);

②【相對成交】8 時59分,以9 元下單買進5 張(R0115-1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12-2 )相對成交3 張(Ba2);

③【相對成交】8 時59分,以8.98元下單買進5 張(R0117-1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18-2 )相對成交4 張(Ca3)、賣單(T0139-2)相對成交1 張(Da4);

④【高價買進】9 時,以高價9.73元下單買2 張(R012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2 元;

⑤【高價買進】9 時2 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 張(R0149-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9.3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 元上升至9.3 元;

⑥9 時5 分,以9.2 元下單買進14張(R0183-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2 元;

⑦【高價買進】9 時7 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198-1 ),於9 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2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27元;

⑧9 時7 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R0206-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⑨9 時8 分,以9.2 元下單買進1 張(R0222-1 ),於9 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⑩9 時12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R0263-1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⑪【高價買進】9 時1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284-1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8元上升至9.19元;

⑫【高價買進】9 時2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349-1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上升至9.19元;

⑬9 時23分,以9.1 元下單買進1 張(R0354-1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⑭【高價買進】10時4 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620-1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 元上升至8.95元;

⑮【高價買進】10時1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649-1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

⑯【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651-1 ),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 元上升至8.93元;

⑰10時15分,以8.93元下單買進1 張(R0668-1 ),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 元上升至8.93元;

⑱【高價買進】10時23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6 張(R0699-1 ),於10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 元上升至8.9 元;

⑲【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979-1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8元;

⑳【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0981-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㉑11時55分,以8.89元下單買進7 張(R0987-1 ),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

㉒【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0張(R1065-1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 元上升至9.1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5-2 )相對成交11張(Ha5);

㉓【高價買進】12時29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1070-1 ),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09元;

㉔【高價買進】12時3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1076-1 ),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8元上升至9.09元;

㉕【高價買進12時3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8 張(R1082-1),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㉖【高價買進】12時3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 張(R1086-1 ),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㉗12時46分,以9.1 元下單買進2 張(R1118-1 ),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㉘【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9.73元下單買進1 張(R1123-1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㉙【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9.73元下單買進1 張(R1130-1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9 時2 分,以9.2 元下單賣出5 張(T0051-2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2 元;

②【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8.47元下單賣出12張(T0060-2 ),於9 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 元下降至9.1 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 筆買單(R0113-1 )相對成交4張(Aa1);

③【相對成交】9 時11分,以9 元下單賣出5 張(T0112-2 );

於9 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2 筆買單(R0115-1 )相對成交3 張(Ba2);

④【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5 張(T0118-2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3 筆買單(R0117-1 )相對成交4張(Ca3);

⑤【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7 張(T0139-2 ),於9 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下降至8.9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3 筆買單(R0117-1 )相對成交1 張(Da4 );

⑥10時4 分,以8.8 元下單賣出3 張(20034-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下降至8.8 元;

⑦【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8.89元下單賣出14張(T0418-2 ),於10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 筆買單(40091-1 )相對成交14張(Eb1);

⑧10時25分,以8.92元下單賣出10張(T0419-2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⑨【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9張(T0582-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 元。

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6筆買單(60162-1 )相對成交19張(Gb2);

⑩【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元下單賣出11張(T0605-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2筆買單(R1065-1 )相對成交11張(Ha5);

⑪12時39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8張(T0618-2 ),於13時23分取消,未成交。

⑷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12時1 分,以8.9 元下單買進20張(70219-1 ),於12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8.9 元;

②12時6 分,以8.92元下單買進20張(70221-1 ),於12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③【高價買進】時3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30張(70235-1 ),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④【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7 張(70238-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⑤【高價買進】13時7 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3張(70251-1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1 元。

時至六月中旬,許豐暘接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聯明公司股票或下單後撤回,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等方式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情形如下:⒈98年6 月11日,以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①8 時37分,以9 元下單賣出32張(70001-2 ),於9 時1 8 分取消,未成交;

②8 時37分,以9.1 元下單賣出32張(70002-2 ),於9時18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23分,以8.93元下單賣出6 張(70077-2 ),未成交。

④9 時23分,以8.93元下單賣出6 張(70084-2 ),未成交;

⑤9 時27分,以8.83元下單賣出12張(70084-2 ),於9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⑥11時31分,以8.7 元下單賣出3 張(70169-2 ),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7 元;

⑦12時45分,以8.69元下單賣出8 張(70210-2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

⑧13時26分,以8.68元下單賣出28張(70261-2 ),未成交。

⒉98年6 月12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 之帳戶,於13時15分,以8.2 元下單賣出25張(60400-2 );

於13時16分取消12張,致成交13張,成交價為8.2 元。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2 張(R1236-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②【高價買進】13時18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1 張(R1241-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上升至8.34元;

③【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50張(R133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上升至8.34元。

⒊98年6 月15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9 時7 分,以8 元下單賣出13張(40029-2 ),於9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②9 時9 分,以8 元下單賣出3 張(40032-2 ),於9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8 分,以8 元下單賣出13張(R0185-2 ),於9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 元;

②10時6 分,以7.93元下單買進51張(R0508-1 ),於10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7元上升至9.93元。

⑶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高價買進】於9 時9 分,以8.92元下單買進1 張(20021-1 ),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 元上升至8.2 元。

⑷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8 時59分,以8.88元下單賣出28張(70036-2 ),未成交;

②【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65張(70235-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

⒋98年6 月16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13時25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5 張(T0630-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

②【相對成交】14時8 分,以7.76元下單買進499 張(40143-1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70-2 )相對成交204 張(Eb1 ),與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169-2 )相對成交295 張(Gc1 );

③【相對成交】14時8 分,以7.76元下單買進101 張(40144-1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70-2 )相對成交96張(Fb2 )。

⑵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11編號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2 分,以7.99元下單賣出19張(40009-2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124-1 )相對成交18張(Aa1);

②9 時5 分,以7.99元下單賣出9 張(40012-1 ),於9 時7 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16分,以7.69元下單賣出10張(40019-2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④9 時24分,以7.96元下單賣出8 張(40026-2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⑤【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7.97元下單賣出15張(40036-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389-1 )相對成交15張(Ba2);

⑥【相對成交】9 時55分,以7.94元下單賣出14張(40042-2 ),於9 時56分成交,其中10張成交價為7.94元,4 張為7.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67-1 )相對成交4 張(Ca3);

⑦9 時57分,以7.95元下單賣出7 張(40044-2 ),於10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

⑧9 時57分,以7.96元下單賣出10張(40045-2 ),於10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⑨【低價賣出】9 時58分,以低價7.4 元下單賣出5 張(40046-2 ),於9 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股價由前盤7.85元下跌至7.8 元;

⑩【相對成交】10時以7.94元下單賣出17張(40047-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7.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83-1 )相對成交17張(Da4)。

⑪10時25分,以7.8 元下單賣出10張(40077-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3元下跌至7.8 元;

⑫【相對成交】14時以7.67元下單賣出300 張(40170-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7.6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43-1 )相對成交204 張(Eb1 )、與王明松帳戶買單(40144-1 )相對成交96 張 (Fb2 )。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相對成交】於14時整,以7.67元下單賣出300 張(40169-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2 筆買單(40143-1 )相對成交295 張(Gc1 )。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 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21張(R0124-1 ),於9 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 筆賣單(40009-2 )相對成交18張(Aa1);

②【高價買進】9 時17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4 張(R0261-1 ),於9 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9元上升至7.96元;

③【高價買進】9 時19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276-1 ),於9 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8元上升至7.94元;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21張(R0389-1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5 筆賣單(40036-2 )相對成交15張(Ba2);

⑤【高價買進】9 時51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439-1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6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5張(R0467-1 ),於9 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 筆賣單(40042-2 )相對成交4 張(Ca3);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整,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20張(R0483-1 ),於10時整成交,成交價為7.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0筆賣單(40047-2 )相對成交17張(Da4);

⑧【高價買進】10時19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572-1 ),於10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 元上升至7.93元;

⑨10時25分,以7.93元下單買進1 張(R0589-1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3元;

⑩【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605-1 ),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92元;

⑪【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707-1 ),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7.8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 元上升至7.86元;

⑫【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高價8.5 元下單買進1 張(R0800-1 ),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84元。

⑸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9 時47分,以7.96元下單賣出8 張(70084-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②10時3 分,以7.95元下單賣出4 張(70098-2 ),未成交;

③12時31分,以7.89元下單賣出7 張(70196-2 ),未成交;

④13時27分,以793 元下單賣出25張(70218-2 ),未成交。

⒌98年6 月17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7.83元下單買進50張(K0535-1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098-2 )相對成交50張(Gc1 )。

②【相對成交】11時5 分,以7.83元下單買進55張(K0570-1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13-2 )相對成交55張(Hc2);

③【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以7.84元下單買進45張(K0582-1 ),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7.84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17-2 )相對成交45張(Ic3);

④【相對成交】11時26分,以7.83元下單買進29張(K0629-1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30-2 )相對成交29張(Jc4);

⑤【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7.83元下單買進21張(K0639-1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8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40-2 )相對成交21張(Kc5)。

⑥【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1元下單買進21張(K0698-2 ),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6元上升至8.11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56-2 )相對成交16張(Lb3);

⑦【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 元下單買進15張(K0722-1 ),於12時32分成交10張,成交價為8.1 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0-2 )相對成交10張(Mb4);

⑧【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8.1 元下單買進20張(K0736-1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 元上升至8.16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2-2)相對成交18張(Nb5);

⑨【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8.1 元下單買進20張(K0751-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5-2 )相對成交19張(Ob6);

⑩12時57分,以8.2 元下單買進10張(K0756-1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 元;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24分,以8.2 元下單買進300 張(40255-1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188-2 )相對成交300 張(d1 ) 。

⑵易利旺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9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19分,以7.86元下單賣出13張(40027-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271-1 )相對成交13張(A2a1);

②【相對成交】9 時38分,以7.83元下單賣出9 張(40048-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01-1 )相對成交9 張(Ba2);

③9 時46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 張(40060-2 ),於9 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4元下跌至7.81元;

④10時3 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 張(40069-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⑤10時4 分,以7.81元下單賣出3 張(40069-2 ),於10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⑥【相對成交】10時5 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9張(40070-2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18-1 )相對成交19張(D1a3);

⑦10時9 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 張(40074-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⑧10時9 分,以7.81元下單賣出4 張(40074-4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⑨【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7.84元下單賣出20張(40075-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58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43-1 )相對成交20張(Ea4);

⑩【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7.84元下單賣出18張(40084-2 ),於10時34分取消10張,成交8 張,成交價為7.84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607-1 )相對成交7 張(F1a5);

⑪【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0張(40098-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 筆買單(K0535-1 )相對成交50張(Gc1 );

⑫【相對成交】11時4 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5張(40113-2 ),於11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2 筆買單(K0570-1 )相對成交55張(Hc2);

⑬【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7.84元下單賣出45張(40117- 2),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3 筆買單(K0582-1 )相對成交45張(Ic3);

⑭【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7.83元下單賣出29張(40130-2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4 筆買單(K0629-1 )相對成交29張(Jc4);

⑮11時35分,以7.83元下單賣出21張(40140-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5 筆買單(K0639-1 )相對成交21張(Kc5);

⑯【低價賣出】12時,以低價7.14元下單賣出40張(40146-2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 元下降至7.82元;

⑰12時4 分,以8.19元下單賣出50張(40148-2 )於12時4 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

⑱12時5分取消34張,成交16張;

⑲【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 下單賣出19張(40156-2 ),成交16張,成交價為8.1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 筆買單(K0698-2 )相對成交16張(Lb3);

⑳於12時23分取消1張;

㉑12時31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 張(40159-2 ),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㉒【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8.09元下單賣出10張(40160-2 ),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

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7 筆買單(K0722-1 )相對成交10張(Mb4);

㉓【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8張(40162-2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 筆買單(K0736-1 )相對成交18張(Nb5);

㉔【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8.1 元下單賣出19張(40165-2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 筆買單(K0751-1 )相對成交19張(Ob6);

㉕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 張(40166-2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㉖12時57分,以8.09元下單賣出9 張(40167-2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 元;

㉗13時6 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 張(40168-2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8.08元。

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217-1 )相對成交5張 (Re1);

㉘13時7 分,以8.09元下單賣出5 張(40169-2 ),於13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8.09元。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於14時22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300 張(40188-1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1筆賣單(40255-1 )相對成交300 張(Sd1)。

⑷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46分,以7.84元下單賣出10張(k0335-2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張喻帳戶買單(R0518-1 )相對成交1 張(D2b2)、買單(R0439-1 )相對成交8 張(Cb1 );

②12時32分,以8.2 元下單買進15張(k0722-1 ),未成交。

⑸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9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14張(R0271-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 筆賣單(40027-2 )相對成交13張(A2a1);

②9 時24分,以7.68元下單買進20張(R0308-1 ),於9 時52分取消,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9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10張(R0401-1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 筆賣單(40048-2 )相對成交9 張(Ba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14張(R0439-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 筆賣單(k0335-2 )相對成交8 張(Cb1);

⑤10時2 分,以7.72元下單買進20張(R0505-1 ),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 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20張(R0518-1 ),於10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 筆賣單(40070-2 )相對成交19張(D1a3);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21張(R0543-1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 元上升至7.8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9 筆賣單(40075-2 )相對成交20張(Ea4 )、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 筆賣單(k0335-2 )相對成交1 張(D1b2);

⑧10時14分,以7.75元下單買進18張(R0559-1 ),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⑨10時18分,以7.75元下單買進15張(R0571-1 ),於10時39分取消,未成交;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3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22張(R0607-1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0筆賣單(40084-2 )相對成交7 張(F1a5)、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70164-2 )相對成交12張(F2f1);

⑪10時41分,以7.77元下單買進17張(R0619-1 ),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⑫11時26分,以7.72元下單買進15張(R0749-1 ),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⑬11時58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207 張(R0797-1),於11時59分取消39張,未成交;

⑭11時59分,以7.75元下單買進20張(R0799-1 ),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⑮【高價買進】12時3 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40張(R0806-1),於12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

⑯12時20分,以8.02元下單買進20張(R0838-1 ),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⑹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高價買進】於13時21分,以高價8.2 元下單買進30張(A0627-1 ),未成交。

⑺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9 時,以7.9 元下單賣出25張(70048-2 ),於11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 分,以高價7.88元下單賣出5 張(70049-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③9 時6 分,以7.87元下單賣出6 張(70054-2 ),於11時58分成交,其中2 成交價為7.78元,4 張為8.2元;

④9 時6 分,以7.89元下單賣出4 張(70055-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⑤9 時7 分,以7.88元下單賣出4 張(70056-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⑥9 時14分,以7.8 元下單賣出7 張(70070-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⑦9 時15分,以7.84元下單賣出26張(70072-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⑧9 時28分,以7.8 元下單賣出2 張(70098-2 ),於9 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⑨9 時32分,以7.8 元下單賣出4 張(70104-2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8 元;

⑩10時7 分,以7.84元下單賣出3 張(70148-2 ),於10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⑪10時9 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 張(70151-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⑫10時14分,以7.81元下單賣出2 張(90137-2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⑬10時17分,以7.86元下單賣出9 張(70154-2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86元;

⑭10時20分,以7.84元下單賣出7 張(70157-2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⑮【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2張(70164-2 ),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買單相對成交12張(F2f1);

⑯11時55分,以7.85元下單賣出1 張(70195-2 ),於11時56分取消,未成交;

⑰11時59分,以8.2 元下單賣出20張(70196-2 ),於11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2 元;

⑱12時7 分,以8.05元下單買進16張(70203-1 ),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⑲12時25分,以8.05元下單買進7 張(70209-1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8.07元;

⑳12時25分,以8.07元下單買進8 張(70210-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8.07元;

㉑12時54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 張(70215-1 ),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㉒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 張(70216-1 ),於12時57分成交,其中3 張成交價為8.08元,2 張為8.07元;

㉓【相對成交】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 張(70217-1 ),於13時6 分成交,成文價為8.08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7筆賣單(40168-2 )相對成交5 張(Re1);

㉔13時7 分,以8.09元下單買進1 張(70221-1 ),於13時8 分取消,未成交;

㉕13時8 分,以8.12元下單買進1 張(70223-1 ),未成交。

⒍98年6 月18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8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 張(T0075-2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②【低價賣出】9 時9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U0001-2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③【低價賣出】9 時15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T0017-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④【低價賣出】9 時1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T0137-2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⑤【低價賣出】9 時2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 張(T0147-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⑥【低價賣出】10時,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T0255-2 ),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⑦【低價賣出】10時7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6 張(T0261-2 ),於10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⑧【低價賣出】10時2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T0282-2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⑨【低價賣出】10時4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 張(T0295-2 ),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⑩【低價賣出】10時5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T0299-2 ),於10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⑪【低價賣出】11時1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T0328-2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⑫【低價賣出】14時2 分,以8.77元下單賣出80張(40109-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9 時30分,以8.77元下單買進3 張(50023-1 ),於9 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②【低價賣出】9 時2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50025-2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③【低價賣出】9 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50035-2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④【低價賣出】9 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 張(50036-2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⑤【低價賣出】9 時4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 張(50036-2 ),於9 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⑥9 時44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 張(K0221-1 ),於9 時44分取消,未成交;

⑦【低價賣出】10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K0310-2 ),於10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⑧【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 張(K0046-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⑨【低價賣出】13時6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K0606-2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⑩14時2 分,以8.77元下單買進61張(40164-1 ),未成交;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2 分,以8.77元下單買進499 張(40165-1 ),於14時30分成交237 張,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40110-2)相對成交51張(Aa1 )、楊文彬帳戶賣單(40111-2 )186 張(Ba2 )。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9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 張(40029-2 ),於9 時10分成文,成交價為8.77元;

②【低價賣出】9 時9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 張(40031-2 ),於9 時10分成文,成交價為8.77元;

③【低價賣出】9 時12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 張(40033-2 ),於9 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④【低價賣出】9 時4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 張(40074-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⑤【低價賣出】9 時5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40080-2 ),於9 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⑥【低價賣出】10時14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40089-2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⑦【低價賣出】10時35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 張(40101-2 ),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⑧12時2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 張(40177-2 ),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⑨13時6 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 張(40196-2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3 分,以8.2 元下單買進25張(R0134-1 ),於9 時5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5 分,以8.23元下單買進25張(R0146-1 ),於11時55分取消,未成交;

③12時29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5張(R0802-1 ),未成交;

④12時29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5張(R0805-1 ),未成交;

⑤【低價賣出】13時1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8 張(R0927-2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⑥13時1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 張(R0932-1 ),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⑦14時以8.77元下單買進80張(10150-1 ),未成交。

⑸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14時,以8.77元下單賣出50張(40110-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65-1 )相對成交51張(Aa1 );

②【高價買進】14時,以8.77元下單賣出499 張(40111-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65-1 )相對成交186 張(Ba2)。

⒎98年6 月19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1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T0131-2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②【低價賣出】9 時2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T0171-2 ),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③【低價賣出】10時3 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 張(T0243-2 ),10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④11時8 分,以9.38元下單買進20張(T0309-1 ),未成交;

⑤11時56分,以9.38元下單買進(T362-1),未成交;

⑥【低價賣出】12時1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T0375-2 ),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⑦【低價賣出】13時19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20069-2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1 分,以9.38元下單賣出454 張(40097-2 ),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並與後述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買單(40127-1 )相對成交187 張(Aa1)。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54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K0298-2 ),於9 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39元;

②【低價賣出】10時1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K0350-2 ),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③10時36分,以9.38元下單賣出3 張(K0393-2 ),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④11時1 分,以9.38元下單賣出5 張(K0430-2 ),於11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6 分,以9.38元下單買進200 張(40127-1 ),於14時30分成交187 張,成交價為9.3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賣單(40097-2 )相對成交187 張(Aa1)。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1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40025-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②【低價賣出】9 時3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 張(40041-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③【低價賣出】9 時4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 張(40051-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④【低價賣出】11時3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 張(40081-2 ),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⑤【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40084-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⑥【低價賣出】11時52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 張(40090-2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⑦【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40091-2 ),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⑧【低價賣出】13時6 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 張(40100-2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低價賣出】9 時1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R0245-2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②【低價賣出】9 時2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R0312-2 ),於9 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③【低價賣出】9 時4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R0385-2 ),於9 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④【低價賣出】10時37分,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 張(R0590-2 ),於10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⑤【低價賣出】11時7 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7 張(R0635-2 ),於11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⑥【低價賣出】12時1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 張(R0764-2 ),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⑦14時2 分,以9.38元下單買進67張(10149-1 ),未成交。

⑸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低價賣出】12時2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 張(70151-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②【低價賣出】12時2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 張(70152-1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③【低價賣出】12時3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8 張(70153-2 ),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④【低價賣出】12時3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 張(70154-2 ),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⑤【低價賣出】12時3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 張(70156-2 ),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⑥【低價賣出】12時4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9 張(70157-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⑦【低價賣出】12時44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 張(70159-2 ),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⑧【低價賣出】12時49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 張(70165-2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⑨【低價賣出】12時5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70168-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⑩12時58分,以9.38元下單買進10張(70173-1 ),於13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⑪【低價賣出】12時5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 張(70174-2 ),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⑫13時1 分,以9.38元下單買進10張(10176-1 ),於13時3 分取消,未成交;

⑬【低價賣出】13時1 分,以9.38元下單賣出9 張(70177-2),於13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⑭【低價賣出】13時3 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 張(70178-2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時至98年6 月下旬,許豐暘仍基於接續之犯意,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聯明公司股票或掛單後取消等方式炒作聯明公司股票:⒈98年6 月22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9 時9 分,以9.6 元下單買進20張(T0079-1 ),於9 時12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2分,以9.62元下單買進20張(T0093-1 ),於9 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6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16張(T0106-1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 元上升至9.48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16-2 )相對成交3 張(A1a1)、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24-2 )相對5 張(A2a2);

④9 時20分,以9.71元下單買進7 張(T0119-1 ),於9 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20分,以9.7 元下單買進10張(T0120-1 ),於9 時32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32分,以9.73元下單買進20張(T0139-1 ),於9 時33分取消,未成交;

⑦於9 時33分,以9.75元下單買進20張(T0145-1 ),於9 時36分取消,未成交;

⑧9 時36分,以9.73元下單買進20張(T0146-1 ),於9 時36分取消,未成交;

⑨9 時41分,以9.75元下單買進15張(20016-1 ),於10時5 分取消,未成交;

⑩13時28分,以9.91元下單買進20張(20090-1 ),未成交;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2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2張(K0224-1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 元上升至9.9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98-2 )相對成交16張(Ba3 );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5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K0254-1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334-2 )相對成交18張(Ca4);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3張(K0297-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 元上升至9.9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397-2 )相成交3 張(Da5);

④11時56分,以9.98元下單買進15張(K0616-1 ),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85-2 )相成交10張(E2a6),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60152-1 )相對成交5 張(E1b1);

⑤【相對成交】12時7 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636-1 ),於12時7 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3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25-2 )相對成交47張(Fa7);

⑥【相對成交】12時8 分,以9.99元下單買進30張(K0641-1 ),於12時9 分成交,成交價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25-2 )相對成交30張(Ga8);

⑦12時1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5張(K0652-2 ),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0分,以10元下單買進15張(K0789-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59-2 )相對成交10張(H2a9),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60179-2 )相對成交3張(H1b2);

⑨【相對成交】13時9 分,以9.99元下單買進6 張(K0862-1 ),於13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09-2)相對成交3 張(Ia10);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10元下單買進22張(K0906-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73-2 )相對成交20張(Ja11);

⑪13時28分,以9.92元下單買進15張(K0926-1 ),未成交。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8 張(60152-1 ),於11時57分成交,其中5 張成交價為9.98元,3 張為9. 99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第4 筆買單(K0616-1 )相對成交5 張(E1b1)②【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9.99元賣出10張(60179-2 ),其中3 張成交價為9.99元,7 張成交價為10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第8 筆買單(K0789-1 )相對成交3 張(H1b2)。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4張(R0216-2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下降至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之第3 筆買單(T0106-1 )相對成交3 張(A1a1);

②【相對成交】9 時14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0張(R0224-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之第3 筆買單(T0106-1)相對成交5 張(A2a2);

③【相對成交】9 時26分,以9.89元下單賣出21張(R0298-2 ),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1 筆買單(K0224-1 )相對成交16張(Ba3);

④9 時31分,以9.9 元下單賣出4 張(R0315-2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

⑤【相對成交】9 時3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18張(R0334-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2 筆買單(K0254-1 )相對成交18張(Ca4);

⑥【相對成交】9 時47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3張(R0397-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3 筆買單(K0297-1 )相對成交3 張(Da5);

⑦9 時47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R0397-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⑧【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0張(R0785-2 ),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4 筆買單(K0616-1)相對成交10張(E2a6);

⑨【相對成交】12時6 分,以9.98元下單賣出90張(R0825-2 ),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5 筆買單(K0636-1)相對成交47張(Fa7 )、與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6 筆賣單(K0641-1 )相對成交30張(Ga8);

⑩【相對成交】12時48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0張(R0959-2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8 筆買單(K0789-1)相對成交10張(H2a9);

⑪【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9.99元下單賣出7 張(R1009-2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9 筆買單(K0862-1)相對成交3 張(Ia10);

⑫【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1張(R1073-2 ),於13時24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99元,20張為10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10筆買單(K0906-1)相對成交20張(Ja11)。

⑸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8 時47分,以9.98元下單賣出50張(70017-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②【低價賣出】12時24分,以低價8.73元下單賣出2 張(70131-2 ),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③【低價賣出】12時25分,以低價8.73元下單賣出20張(70133-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④12時2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8 張(70134-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⑤12時25分,以10元下單賣出18張(70137-2 ),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⑥12時2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 張(70138-2 ),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⒉98年6 月23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9 時1 分,以9.6 元下單買進20張(T0066-1 ),於9 時1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 分,以9.5 元下單買進20張(T0072-1 ),於9 時6 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6 分,以9.43元下單買進20張(T0107-1 ),於9 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8 分,以9.6 元下單賣出7 張(T0117-2 ),於9 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9.6 元;

⑤9 時14分,以9.66元下單買進20張(T0139-1 ),於9 時17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17分,以9.72元下單賣出20張(T0152-1 ),於9 時21分取消,未成交;

⑦【低價賣出】9 時20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9 張(T0170-2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⑧9 時28分,以9.78元下單元下買進20張(T0223-1 ),於9 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⑨9 時30分,以9.74元下單買進20張(T0245-1 )於9時44分取消,未成交;

⑩9 時4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5張(T0300-1 ),於9 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⑪10時17分,以9.85元下單買進24張(T0367-1 ),於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⑫11時4 分,以9.86元下單買進30張(T0429-1 ),於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⑬12時33分,以9.9 元下單買進25張(T0526-1 ),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⑭12時34分,以9.91元下單賣出10張(T0527-1 ),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⑮13時19分,以9.93元下單買進30張(T0582-1 ),未成交;

⑯13時20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0張(T0584-1 ),未成交。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9 時21分以10.3元下單賣出9 張(K0226-2 ),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②9 時22分以10.35 元下單賣出5 張(K0232-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

③【相對成交】9 時3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8張(K0279-2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388-1 )相對成交18張(Aa1);

④9 時33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6 張(K0289-2 ),於9 時33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15 元,5 張為為10.2元;

⑤【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1分,以高價10.65 下單買進30張(K0428-1 ),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72-2 )相對成交28張(Bb1);

⑥【相對成交】11時3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2張(K0597-1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7-2 )相對成交20張(Cb2);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20張(K0725-1 ),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41-2 )相對成交18張(F b3);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 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5張(K0740-1 ),於13時4 分成交,成交價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44-2 )相對成交15張(Gb4);

⑨13時28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0張(K0831-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9 時37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5 張(40040-2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②9 時38分,以10.35 元下單賣出5 張(40041-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③9 時38分,以10.4元下單賣出6 張(40043-2 ),於9 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④9 時40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 張(40046-2 ),於9 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⑤9 時41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 張(40047-2 ),於9 時44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10.4元,4 張為10.45 元;

⑥9 時47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 張(40054-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⑦10時9 分,以9.29元下單賣出15張(40067-2 ),於10時9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⑧10時10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40068-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⑨【相對成交】12時20分,以10.1元下單賣出45張(40118-2 ),於12時25分成交,其中41張成交價為10.1元,4 張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878-1 )相對成交21張(D1c1)、買單(R0882-1)相對成交15張(D2c2)、買單(R0887-1 )相對成交4 張(D3c3);

⑩12時24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8張(40119-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887-1 )相對成交18張(Ec4);

⑪12時24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5 張(40120-2 ),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⑫12時57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40126-2 ),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⑷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8 時3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50張(70001-2 ),於9 時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2分,以10.5元下單賣出50張(70049-2 ),未成交;

③【低價賣出】9 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 張(70066-2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④【低價賣出】9 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10張(70068- 2),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⑤【低價賣出】9 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 張(70084-2 ),於9 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

⑥【低價賣出】9 時38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 張(70085-2 ),於9 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⑦【低價賣出】9 時40分,以低價9.29元賣出1 張(70089-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⑧9 時45分,以10.4元下單賣出4 張(90128-2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⑨9 時46分,以10.35 元下單賣出10張(70093-2 ),於9 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

⑩【低價賣出】9 時48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5 張(70095-2 ),於9 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⑪10時10分,以10元下單賣出24張(70123-2 ),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⑫10時11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6張(70125-2 ),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⑬10時28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0張(70139-2 ),於11時25分成交,成文價為10.15 元;

⑭10時32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5 張(70142-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⒊98年6 月24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9 時1 分,以9.75元下單買進20張(T0076-1 ),於9 時14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 分,以9.7 元下單買進20張(T0080-1 ),於9 時26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14分,以9.58元下單買進20張(T0153-1 ),於9 時26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41分,以9.81元下單買進15張(T0253-1 ),於9 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43分,以9.82元下單買進15張(T0258-1 ),於9 時54分取消,未成交;

⑥9 時54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292-1 ),於9 時59分取消,未成交;

⑦10時,以9.84元下單買進15張(T0303-1 ),於10時13分取消,未成交;

⑧10時13分,以9.8 元下單買進15張(T0316-1 ),於10時15分取消,未成交;

⑨10時26分,以9.8 元下單買進50張(T0330-1 ),於10時30分減單10張、10時45分減單5 張、10時49分取消35張,未成交;

⑩10時27分,以9.81元下單買進20張(T0331-1 ),於10時43分取消,未成交;

⑪10時43分,以9.78元下單買進20張(T0350-1 ),於10時50分取消,未成交;

⑫10時45分,以9.8 元下單買進5 張(T0353-1 ),於10時49分取消,未成交;

⑬10時49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362-1 ),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⑭10時50分,以9.81元下單買進20張(T0363-1 ),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⑮10時59分,以9.82元下單買進15張(T0380-1 ),於13時11分取消,未成交;

⑯11時1 分,以9.83元下單買進4 張(T0385-1 ),於11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⑰13時11分,以9.78元下單買進15張(T0700-1 ),於13時15分減單10張,取消,未成交;

⑱13時12分,以9.78元下單買進5 張(T0701-1 ),未成交;

⑲13時15分,以9.7 元下單買進10張(T0706-1 ),未成交;

⑳13時29分,以9.81元下單買進30張(T0760-1 ),未成交;

㉑13時29分,以9.8 元下單買進20張(T0761-1 ),未成交。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K0015-1 ),於9 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28-2 )相對成交10張(Aa1);

②【高價買進】9 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K0146-1 ),於9 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6張(K0168-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98-2 )相對成交19張(Ba2);

④【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189-1 ),於9 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28-2 )相對成交1 張(Ca3);

⑤【高價買進】9 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K020 5-1),於9 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⑥9 時2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 張(K0211-1 ),於9 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⑦【高價買進】9 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K002 7-1),於9 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245-1 ),於9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99-2 )相對成交1 張(Da4);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K0309-1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408-2 )相對成交2 張(E5);

⑩【高價買進】9 時5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320-1 ),於9 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10元;

⑪【高價買進】10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394-1 ),於10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7元;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K0443-1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7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4-2 )相對成交5 張(Ga6 ),與宣揚公司賣單(40055-2 )相對成交10張 (Fb1);

⑬【高價買進】11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505-1 ),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⑭【高價買進】11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509-1 ),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4元;

⑮【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K0530-1 ),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5元;

⑯11時34分,以9.9 元下單買進1 張(K0600-1 ),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 元;

⑰【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K1106-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⑶以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9.97元下單賣出10張(40055-2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編號12之買單(K0443-1 )相對成交10張(Fb1);

②10時47分,以9.97元下單賣出2 張(40057-2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③11時11分,以9.87元下單賣出3 張(40066-2 ),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④11時12分,以9.87元下單賣出2 張(40067-2 ),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⑤11時16分,以9.87元下單賣出10張(40070-2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87元;

⑥11時33分,以9.87元下單賣出8 張(40077-2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⑦11時14分,以9.87元下單賣出2 張(40079-2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⑧12時51分,以9.98元下單賣出3 張(40130-2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⑨13時1 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 張(40139-2 ),於13時15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95元,1 張為9.97元;

⑩13時1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 張(40145-2 ),於13時20分取消,未成交;

⑪13時18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 張(40147-1 ),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⑫13時21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 張(40149-2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⑷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2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0張(R0099-2 ),於9 時2 分取消,未成交;

②【相對成交】9 時4 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8張(R0128-2 ),於9 時18分成交11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編號14之王明松帳戶第1 筆買單(K0015-1 )相對成交10張(Aa1 )、編號14之買單(K0189-1 )相對成交1 張。

於13時19分取消7 張;

③【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20張(R0198-2 ),於9 時16分成交,其中19張成交價為10.05 元,1 張為10.1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3筆買單(K0168-1 )相對成交19張(Ba2 );

④9 時17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R0220-2 ),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⑤【低價賣出】9 時20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7 張(R0243-25),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

⑥【低價賣出】9 時23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3 張(R0264-2),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⑦【低價賣出】9 時26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2 張(R0274-2),於9 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⑧【相對成交】9 時30分,以10元下單賣出18張(R0299-2 ),於9 時30分取消17張,成交1 張,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 筆買單(K0245-1 )相對成交1 張(Da4 );

⑨【相對成交】9 時51分,以9.86元下單賣出4 張(R0408-2 ),於9 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9 筆買單(K0309-1 )相對成交2 張(Ea5);

⑩10時46分,以9.97元下單賣出5 張(R0534-2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⑪10時54分,以9.96元下單賣出5 張(R0557-2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9.97元;

⑫11時16分,以9.87元下單賣出4 張(R0639-2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⑬13時17分,以9.96元下單賣出2 張(R1236-2 ),於13時17分取消1 張,1 張成交,成交價為9.6 元;

⑭13時21分,以9.97元下單賣出2 張(R1260-2 ),於13時28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97元,另1 張為9.98元;

⑮13時22分,以9.96元下單賣出2 張(R1270-2 ),於13時23分成交,其中1 張成交價為9.96元,另1 張為9.98元;

⑯13時23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 張(R1276-2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⑸蔡淑真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0之帳戶:①8 時37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0張(70001-2 ),8時45分減單40張,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②8 時45分,以10.45 元下單賣出10張(70007-2 ),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③8 時45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0張(70008-2 ),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④【低價賣出】11時29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1 張(70165-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

⑤【低價賣出】11時30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5 張(70168-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⑥【低價賣出】11時32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5 張(70169-2),於11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⑦【低價賣出】11時33分,以低價9.92元下單賣出9 張(70171-2),於11時41分取消,未成交;

⑧11時33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9 張(70172-2 ),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⑨11時33分,以低價9 元下單賣出9 張(70173-2 ),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⑩11時33分,以低價9.9 元下單賣出9 張(70174-2 ),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⑪11時41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70180-2 ),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⑫【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9.4 元下單賣出10張(70181-2 ),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⑬11時47分,以9.85元下單賣出2 張(70183-2 ),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⑭11時55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 張(70184-2 )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⑮11時57分,以9.88元下單賣出3 張(70185-2 ),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

⒋98年6 月25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9 時6 分,以9.87元下單買進10張(T0103-1 ),於9 時16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6 分,以9.88元下單買進10張(T0105-1 ),於9 時15分取消,未成交;

③9 時7 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121-1 ),於9 時37分取消,未成交;

④9 時19分,以9.88元下單買進5 張(T0187-1 ),於9 時37分取消,未成交;

⑤9 時19分,以9.87元下單買進10張(T0189-1 ),於9 時37分取消,未成交。

⑵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8張(K0202-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25-2 )相對成交9 張(Aa1 )與張喻帳戶賣單(R0262-2 )相對成交8 張(Bb1 );

②【高價買進】9 時20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張(K0253-1 ),於9 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 元;

③【高價買進】9 時47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張(K0441-1 ),於9 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9.95元;

④10時31分,以10.05 元下單買進10張(K0633-1 ),於10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8元上升至9.88元;

⑤【高價買進】10時3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9 張(K0643-1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5元上升至9.95元;

⑥【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0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1張(K0685-1 ),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9.97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83-2 )相對成交2 張(Ca2 )、賣單(60074-2 )相對成交3 張(Ea3 )、賣單(40084-2 )相對成交3 張(Da4 );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8 張(K0694-1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2元上升至9.9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10-2 )相對成交5 張(Fb2);

⑧【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3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0張(K0798-1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95-2 )相對成交8張(Gb3);

⑨【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0張(K0810-1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4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09-2 )相對成交9張(Hb4);

⑩【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0張(K0851-1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5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54-2 )相對成交8張(Ib5);

⑪【高價買進】12時14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張(K0893-1 ),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2元;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9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5張(K0936-1 ),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93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3元。

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75-1 )相對成交11張(Jb6);

⑬【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0張(K0595-1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

⑭【高價買進】12時43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張(K0966-1 ),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5元;

⑮【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張(K0981-1 ),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9元上升至9.95元;

⑯【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張(K0944-1 ),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⑰【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30張(K1046-1 ),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94 元 ,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5-2)相對成交30張(Pd1);

⑱【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30張(K1059-1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9.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16-2 )相對成交20張(Qd2);

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8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30張(K1073-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21-2 )相對成交8張(Sb7 )、與張喻帳戶賣單(R1220-2 )相對成交9 張(Rb8);

⑳【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張(K1086-1 ),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㉑【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張(K1089-1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㉒【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0張(K1094-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上升至9.99元;

㉓【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張(K1118-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⑶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①【相對成交】9 時13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9 張(40025-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第1 筆買單(K0202-1 )相對成交9 張(Aa1);

②10時13分,以9.85元下單賣出10張(40069-2 ),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③【低價賣出】10時35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10張(40075-2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75元;

④10時37分,以9.9 元下單賣出5 張(40078-2 ),於10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

⑤10時40分,以9.77元下單賣出10張(40082-2 ),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7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下跌至9.77元;

⑥【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 元下單賣出5 張(40083-2 ),於10時50分成交,其中3 張成交價為9.9 元,2 張為9. 97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筆買單(K0685-1 )相對成交2 張(Ca2);

⑦【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5元下單賣出3 張(40084-2 ),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 筆買單(K0685-1 )相對成交3 張(Da4);

⑧【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7元下單賣出3 張(60074-2 ),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 筆買單(K0685-1 )相對成交3 張(Ea3);

⑨10時51分,以9.82元下單賣出10張(60076-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7元下降至9.82元;

⑩11時2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 張(40097-2 ),於11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⑪11時26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0張(40101-2 ),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下降至9.84元;

⑫11時39,以9.85元下單賣出50張(40104-2 ),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85元;

⑬【低價賣出】12時28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5 張(40120-2),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86元;

⑭12時37分,以9.85元下單賣出10張(40128-2 ),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⑮【低價賣出】13時14分,以9.3 元下單賣出10張(40156-2 ),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9 元;

⑯13時16分,以9.9 元下單賣出10張(40157-2 ),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下降至9.9 元;

⑰13時18分,以9.91元下單賣出5 張(40158-2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⑷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 之帳戶,於8 時49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2 張(k0920-1 ),未成交。

⑸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9 時1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3 張(R0257-2 ),未成交;

②【相對成交】時13分,以10.05 元下單賣出8 張(R0262-2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 筆買單(K0202-1 )相對成交8 張(Bb1);

③【高價買進】10時41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5張(R0789-1 ),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7元上升至9.9 元;

④【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5 張(R0810-2 ),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7 筆買單(K0694-1 )相對成交5 張(Fb2);

⑤10時5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4 張(R0811-2 ),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⑥【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9.94元下單賣出8 張(R0895-2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 筆買單(K0798-1 )相對成交8 張(Gb3);

⑦【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9 張(R0909-2 ),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9 筆買單(K0810-1 )相對成交9 張(Hb4);

⑧【相對成交】11時51分,以9.94元下單賣出8 張(R0954-2 ),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0筆買單(K0851-1 )相對成交8 張(Ib5);

⑨【相對成交】12時29分,以9.92元下單賣出11張(R1075-1 ),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2筆買單(K0936-1 )相對成交11張(Jb6 );

⑩【相對成交】13時1 分,以9.88元下單買進20張(R1165-1 ),於13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 )相對成交13張;

⑪【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3 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0張(R1176-1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 )相對成交15張(Lc2);

⑫【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5張(R1192-1 ),於13時5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8元上升至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6-2 )相對成交25張(Mc3);

⑬【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6 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20張(R1193-1 ),於13時6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6-2 )相對成交18張(Nc4);

⑭【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7 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11張(R1199-1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82-2 )相對成交10張(Oc5);

⑮【相對成交】13時1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R1216-2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8筆買單(K1059-1 )相對成交20張(Qd2);

⑯【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9 張(R1220-2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9筆買單(K1073-1 )相對成交9 張(Rb8);

⑰13時16分,以9.98元下單賣出8 張(R1221-2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9筆買單(K1073-1 )相對成交8 張(Sb7);

⑹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11時5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 張(T0465-2 ),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②12時48分,以9.88元下單賣出5 張(T0549-2 ),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下降至9.88元;

③12時48分,以9.89元下單賣出3 張(T0552-2 ),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89元;

④12時5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20張(T0553-2 ),未成交;

⑤【相對成交】13時,以9.88元下單賣出38張(T0564-2 ),於13時3 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買單(R1165-1 )相對成交13張(Kc1 )、第11筆買單(R1176-1 )相對成交15張(Lc2);

⑥【相對成交】13時5 分,以9.93元下單賣出50張(T0576-2 ),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筆買單(R1192-1 )相對成交25張(Mc3 )、第13筆買單(R1193-1 )相對成交18張(Nc4 );

⑦【相對成交】13時7 分,以9.92元下單賣出10張(20082-2 ),於13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9.9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1199-11)相對成交10張(Oc5);

⑧【相對成交】13時10分,以9.94元下單賣出32張(T0585-2 ),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7筆買單(K1046-1 )相對成交30張(Pd1);

⑨13時27分,以9.9 元下單買進9 張(T0632-1 ),未成交;

⑩13時27分,以8.89元下單買進30張(T0633-1 ),未成交;

⑪13時27分,以8.89元下單買進30張(T0634-1 ),未成交;

⑫13時28分,以8.87元下單買進50張(T0635-1 ),未成交。

⒌98年6 月26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宣揚公司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1之帳戶,【相對成交】,8 時47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17 張(40006-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 )相對成交63張(Bb1 )、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2-1 )相對成交54張(Lb2 )----相對比例100 %(117/117 )。

⑵殷駿光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3 之帳戶,【相對成交】於8 時49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279 張(k0053-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3-1 )相對成交279 張(Of1 )----相對比例100 %(279/279 )。

⑶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相對成交】於8時50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17 張(R0084-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 )相對成交117 張(Je1 )----相對比例100%(117/117 )。

⑷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3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4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499 張(2000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賣單(K0045-2 )相對成交54張(L c1)、楊文彬富邦新竹帳戶買單單(A0050-2 )相對成交90張(Na4 )、殷駿光帳戶買單(k0053-2 )相對成交279 張(Of1 )、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3-2 )相對成交52張(Qc5 )----相對比例95%(475 /499,四捨五入後為95%,以下相對比例小數點後均四捨五入);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4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499 張(20004-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股價由9.99元上升至10.65 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 之帳戶賣單(A0052-2 )相對成交74張(Aa1 )、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帳戶賣單(K0042-2 )相對成交61張(Ec3 )、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 帳戶賣單(A0051-2 )相對成交90張(Ka2 )、賣單(A0049-2 )相對成交90張(Ma3 )、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162-2 )相對成交96張(Rc6 )----相對比例82%(411/499);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4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402 張(20005-1 ),於9 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股價由9.99元上升至10.65 元,並與王明松帳戶賣單(A0044-2 )相對成交40張(Dc2)、賣單(K0047-2 )相對成交103 張(Pc4 )。

---- 相對成交比例35%(143/402 )。

⑸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4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47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499 張(K0042-2 ),於9 時成交160 張,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第2 筆買單(20004-1 )相對成交61張(Ec3 ),9 時3 分取消339 張(61/160);

②【相對成交】8 時47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499 張(K0043-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 )相對成交351 張(Fd1 )、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K0043-2 )相對成交52張(Qc5 )、買單(20004-1)相對成交96張(Rc6 )----相對成交比例100 %(499/499 );

③【相對成交】8 時47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499 張(K0045-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 )相對成交54張(Cc1)、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 )相對成交成交445 張(Id4 )----相對成交比例100 %(499/499 );

④【相對成交】8 時4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103 張(K0047-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 )相對成交103 張(Pc4 )----相對成交比例100 %(103/103 );

⑤【相對成交】9 時7 分,以10.55 元下賣出90張(K0162-2 ),於9 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T0107-1 )相對成交53張(Sd6)----相對成交比例59%(53/90)⑥【相對成交】9 時14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10 張(K0225-2 ),於9 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42-1 )相對成交100 張(Td7 )----相對成交比例91%(100/110 );

⑦【低價賣出】9 時23分,以低價9.3 元下單賣出39張(K029 7-2),於9 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

⑧【相對成交】9 時2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K0314-2 ),於9 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62-1 )相對成交43張(Ud8)----相對成交比例86%(43/50);

⑨【相對成交】9 時3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K0363-2 ),於9 時37分成交,其中41張成交價為10.3元,9 張為10.3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42-1 )相對成交9 張(Vd9 )----相對成交比例18%(9/50)。

⑹王明松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2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2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80張(A0043- 2),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 )相對成交80張(Hd3)----相對成交比例100%(80/80 );

②【相對成交】於8 時52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63張(A0044-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5-1 )相對成交40張(Dc2)----相對成交比例63%(40/63 )。

⑺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5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499 張(20012-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5-2 )相對成交455 張(Id4 )、與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06-2 )相對成交54張(Lb2 )----相對成交比例100 %(499/499 );

②【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55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351 張(20013-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3-2 )相對成交351 張(Fd1 )----相對成交比例100%(351/351 );

③【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 時59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340 張(20015-1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06-2 )相對成交63張(Bb1)。

王明松國票安和賣單(K0043-2 )相對成交80張(Hd3)、張喻帳戶賣單(R0084-2 )相對成交117 張(Je1 )----相對成交比例76%(260/340 );

④【相對成交】9 時8 分,以10.55 元下單買進90張(T0107-1 ),於9 時8 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4元上升至10.55 元,並與王明松富邦新竹帳戶賣單(A0044-2 )相對成交13張(Gd2)、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162-2 )相對成交53張(Sd6)----相對成交比例73%(66/90);

⑤【相對成交】9 時15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10 張(20042-1 ),於9 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225-2 )相對成交100 張(Td7 )----相對成交比例100 %(100/110);

⑥【相對成交】9 時28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5張(20062-1 ),於9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314-2 )相對成交43張(Ud8)----相對成交比例96%(43/45);

⑦【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37分,以10.65 元下單買進35張(20069-1 ),於9 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 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363-2)相對成交9 張(Vd9 )----相對成交比例26%(9/35)。

⑻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8之帳戶:①【相對成交】8 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A0049-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 )相對成交90張(Ma3 )----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

②【相對成交】8 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A0050-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3-1 )相對成交90張(Na4 )----相對成交比例100 %(90/90 );

③【相對成交】8 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A0051-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 )相對成交90張(Ka2 )----相對成交比例100 %(90/90 );

④【相對成交】8 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74張(A0052-2 ),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 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 )相對成交74張(Aa1 )----相對成交比例100 %(74/74 );

⒍98年6 月29日,分別以下列帳戶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⑴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之帳戶:①9 時7 分,以10.2元下單賣出70張(T0069-2 ),於9 時9 分取消,未成交;

②9 時11分,以10元下單賣出75張(T0098-2 ),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9 時15分,以9.98元下單賣出60張(T0113-2 ),於9 時16分成交59張,成交價為9.98元(9 時16分取消1 張);

④9 時21分,以9.94元下單賣出66張(U0004-2 ),於9 時22分成交60張,成交價為9.94元(9 時22分取消6 張);

⑤9 時25分,於9.94元下單賣出85張(T0165-2 ),於9 時25分取消5 張,成交80張;

⑥9 時28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00 張(T0181-2 ),於9 時29分成交,其中93張成交價為9.99元,7 張為10元;

⑦9 時31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T0206-2 ),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⑧9 時32分,以10.1元下單90張(T0209-2 ),於9 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⑨9 時3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T0211-2 ),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⑩9 時34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75張(T0212-2 ),於9 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⑪9 時40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40張(T0200-2 ),於9 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⑫9 時43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0張(T0226-2 ),未成交;

⑬9 時43分,以10.25 元下單賣出10張(T0227-2 ),於9 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 元;

⑭9 時54分,以10.15 元下單賣出13張(T0239-2 ),於9 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 元。

⑵張喻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15之帳戶:①【高價買進】9 時2 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1 張(R0148-1 ),於9 時2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8元上升至10元;

②10時1 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 張(20068-1 ),於10時1 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③【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30張(20219-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82元。

違約交割部分⒈許豐暘於98年6 月4 日佯以委託王明松斡旋投資亞洲化學公司名義,不法挪用取聯明公司2900萬元,因聯明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必須按時公告其財務報告,98年6 月聯明公司半年報係以至98年6 月30日之會計帳務為各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據,為免假藉斡旋名義而挪用侵占聯明公司款項犯行揭露,須於98年6 月30日前返還2900萬元沖銷帳上之斡旋暫付款。

許豐暘因而於98年6 月26日以鉅額高價委買及委賣及相對成交聯明公司股票,自股票交易市場套取現金。

⒉98年6 月24日至25日,許豐暘在王明松群益證券大興分行帳戶有多筆下單買進而後隨即取消之方式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98年6 月30日上午8 時許,許豐暘打電話至群益大興公司營業員湯秀珠手機,詢問王明松及楊文彬帳戶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之交易最大額度,湯秀珠轉向公司查詢後告知王明松帳戶為1400張、楊文彬帳戶為1470張。

許豐暘獲悉王明松、楊文彬群益證券大興分帳戶得買賣之最大額度後,隨即指示王明松於6 月26日分別於下列時間買進不同張數之股票:⑴8 時44分13秒以電話向營業員湯秀珠下單,以市價買進1400張;

⑵8時54分33秒以楊文彬帳戶於漲停買進850張;

⑶8時59分23秒於漲停價買進340張;

⑷9時9分17秒,以電話下單以10.55元買進55張;

⑸9時14分39秒,以10.5元買進110張;

⑹9時27分46秒,以10.3元買進45 張。

⒊許豐暘復指示王明松以楊文彬前開帳戶一覽表編號7 之帳戶買進1470張聯明公司股票,明細如下:⑴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99張;

⑵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51張;

⑶8時59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40張;

⑷9時8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90張;

⑸9時15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10張;

⑹9時28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5張;

⑺9 時37分,以高價10.65 元下單買進35張。

10時23分23秒,湯秀珠向王明松回報,本日共計買進2870張。

⒋為獲取最大之套現金額,許豐暘使用下列帳戶高價大量賣出,並與楊文彬、王明松上述群益證券大興分帳戶買單大比例之相對成交: (1)8 時47分,使用宣揚公司帳戶以當日漲停之高價賣出117 張,其中6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相對成交,54張與王明松帳戶相對成交,成交價均為10.65 元。

相對比例100 %(117/117 );

(2)8 時49分,自殷駿光國票安和公司帳戶,以10.65 元賣出279 張,於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相對成交,相對比例100 %(279/279 );

(3)8 時50分,自張喻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賣出117 張,開盤後全數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相對成交,成交價為10.64 元。

相對比例100%(117/117 );

(4)8 時47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 元下單賣出499 張,其後取消339 張,成交61張,其中61張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

(5)8 時47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 元下單賣出499 張,於開盤後,其中351 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其148 張,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499/499 );

(6)8 時48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 元下單賣出103 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103/103 );

(7)9 時7 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55元下賣出90張,其中5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54%(53/90 );

(8)9 時14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5元下賣出110 張,其中100 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91%(100/110 );

(9)9 時26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其中4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43張,相對成交比例86%(43/50 );

(10)9 時36分,自王明松國票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3 元下單賣出50張,其中9 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 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8%(9/50);

(11)8 時52分,自王明松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 10.65 元下單賣出80張,全數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 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80/80 ) ;

(12)8 時52分,自王明松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 10.65 元下單賣出63張,開盤後成交,其中40張與 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 63%(40/63 );

(13)8 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 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 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 (90 /90);

(14)8 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 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 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 (90/90 );

(15)8 時58分,以10.65 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 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 交比例100 %(90/90 );

(16)8 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 10.65 元下單賣出74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 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 % (74/74 )。

⒌98年6 月26日,許豐暘合計以群益大興分公司王明松及楊文彬之帳戶買進2870張聯明公司股票,其中2357張係來自其所使用之其他帳戶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達82%。

⒍因適逢端午假期,98年6 月26日買賣股款延至98年6 月30日交割,惟許豐暘竟未籌措交割款項,當日上午10時,群益大興分公司人員通知湯秀珠、王明松及林文彬帳戶交割股款不足,湯秀珠因而告知王明松交割款不足,王明松隨即通知楊詠淇,湯秀珠並請楊詠淇聯絡許豐暘,許豐暘則將其他帳戶賣出聯明公司股票之股款,囑王明松以提、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至王明松台企銀松江分行帳戶,並申購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之2900萬元支票持送聯明公司,沖銷假藉投資亞洲化學公司而挪用之斡旋金2900萬元。

而當日湯秀珠均於聯明公司松江路辦公室等候,期許豐暘於下午3 時30分前將交割股款及時匯至交割帳戶。

下午2 時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亦派經理陳伯勳前往聯明公司,在場有楊詠淇、王明松、湯秀珠,陳伯勳向楊詠淇表示,希望二帳戶要交割,也希望聯絡許豐暘,惟無法以電話聯絡許豐暘,因而陳伯勳質以係許豐暘倒貨,王明松則否認倒貨,並表示沒有錢可供交割,經湯秀珠從王明松手提包中搜得許豐暘、王明松於98年6 月26日以其他帳戶賣出聯明公司股票之報告書攤予楊詠淇觀看後,楊詠淇表示是許豐暘在倒貨且會找許豐暘處理。

楊詠淇並向陳伯動詢問是否可將部分聯明公司股票向銀行質借,經陳伯勳當場以電話詢問後,並無銀行同意質借,因王明松、楊詠淇均表明無資力可交割,楊詠淇口頭表示,會負責違約所造成之損失。

時過3 時30分,陳伯勳乃打電話回公司給交割主管周秋月,請向OTC 申報違約交割。

違約交割之股票,群益大興分公司依規定於98年7 月1 日反向賣出。

⒎以上楊文彬部分共計損失176 萬元,楊文彬與群益大興分公司達成和解,以分期方式償還,並向許豐暘索取按月給付;

王明松部分共計損失288 萬8066元,王明松則未到庭,雖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損害,惟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100 年7 月13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之1 聯明公司、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阿爾發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1 樓、1 樓、2 樓及32號地下1 樓、1 樓、2 樓楊詠淇、許豐暘住處、新北市○○區○○路000 ○0 號王明松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 樓劉東易住處、桃園縣觀音鄉○○○路0 號曾麗珍住處、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聯明公司高雄分公司及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號12樓之1 張喻住處搜索,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參、案經行政院證券期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等並未爭執其等於調查員詢問(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法院及本院訊問、審理中之自白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供之情事,則揆諸首揭說明,其等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次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

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

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

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

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㈠有關:⒈證人詹美慧於100 年7 月13日、101 年1 月9 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⒉證人蔡綺真於101 年2 月2 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⒊證人林耀堂於101 年2 月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⒋同案被告張豐程於100 年9 月8 日、100 年10月1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⒌同案被告黃國忠於100 年8 月24日、100 年10月1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

又證人詹美慧偵查中未賦于被告許豐暘對質詰問,惟原法院於審理時傳喚證人詹美慧到庭具結作證,證人詹美慧經檢察官詰問(見原審卷㈦第3 頁至第6 頁反面),被告許豐暘之辯護人則當庭捨棄詰問證人(見原審卷㈦102 年1月9 日審判筆錄),已保障被告許豐暘訴訟防禦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㈡證人殷駿光於100 年7 月13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許豐暘於100 年7 月13日、100 年11月28日、100 年12月26日、101 年2 月24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0 年7 月13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劉東易於100 年7 月13日、100 年10月26日、100 年11月17日、100 年12月21日、101 年1月5 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張豐程於100年12月21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黃國忠於100 年12月21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雖均未經具結,惟依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其等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筆錄,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惟卷內並查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況且:⒈證人殷駿光於101 年10月31日、102 年1 月29日、102 年3 月6 日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⒉同案被告許豐暘於101 年10月31日、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1月28日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⒊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1 年10月31日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楊詠淇對於前揭經詰問證人之詰問權即已獲確保。

至於:⒈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法院雖曾主張同案被告劉東易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惟此部分業經原審法院於101 年12月19日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劉東易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黃國忠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當庭表示捨棄詰問(見原審卷㈦第97頁正面),⒉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在原審雖曾主張同案被告許豐暘、張豐程、黃國忠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惟未聲請傳喚詰問,經原審法院於於101 年10月31日、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1月28日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許豐暘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於101 年12月19日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張豐程、黃國忠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劉東易之辯護人則未進行詰問;

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同案被告許豐暘、黃國忠、張豐程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證人曾麗珍於100 年7 月13日、101 年1 月9 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該等陳述業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可信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

又該證人經原審法院傳喚,證人曾麗珍雖於101 年12月12日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經檢察官及被告許豐暘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然證人曾麗珍其後以身體不適為由請求離庭,嗣雖再於102 年1 月2 日、102 年1 月16日經傳喚到庭,然旋亦以身體不適為由請求離庭,經原審法院再次通知證人曾麗珍於102 年3 月13日到庭,證人曾麗珍仍未到庭,嗣經被告許豐暘之辯護人捨棄詰問(見原審卷㈨第19頁反面);

至於另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則未聲請詰問,則相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亦應認已受到保障。

而本件此部分同無證據足資證明證人曾麗珍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但該等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被告楊詠淇及其選任辯護人均陳明:「如104 年8 月14日準備書狀」(即對證據能力不爭執,惟認證人調查中、偵查中之陳述多有不實,而爭執其證明力,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被告楊詠淇104 年8 月14日準備書狀),其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105 年3 月17日審判筆錄);

且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該等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扣押物編號F-1-1、F-1-2、F-1-3曾麗珍筆記本、C-2-3、C-2-6 楊詠淇筆記本,及優勢多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瑞政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易利旺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之證據能力:㈠扣押物編號F-1-1、F-1-2、F-1-3曾麗珍筆記本: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法院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筆記本是臺北市調處於100 年7 月13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觀音鄉○○○路0 號搜索查扣之曾麗珍所持有之物品,此有原審法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見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958 號卷第90頁至第94頁,第94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記載內容,大都是曾麗珍與他人借貸往來之記錄,原無預期日後會遭搜索扣押,當無故為虛偽記載之必要,且證人曾麗珍亦到庭自承上開筆記本內容是其書寫(見102 年1 月16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24 頁反面至第128 頁),原審法院於審理就筆記本內容詰問證人曾麗珍,屬證人曾麗珍於審判時之言詞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扣押物編號C-2-3、C-2-6楊詠淇筆記本: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法院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筆記本是臺北市調處於100 年7 月13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1 樓、1 樓、2 樓及32號地下1 樓、1 樓、2 樓被告楊詠淇住處搜索查扣之曾麗珍所持有之物品,此有原審法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見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958 號卷第74頁至第79頁,第78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被告楊詠淇亦到庭自承上開筆記本內容是其書寫(見102 年1 月2 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68 頁),原審及本院是以被告楊詠淇被查扣之筆記本書寫之字體,作為鑑定與本案相關文書之字體是否相符之比對依據,非以筆記本書寫之內容為證據,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主張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顯有誤會。

㈢優勢多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瑞政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易利旺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法院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同意書係臺北市調處於100 年7 月13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0 段00號3 樓之1 聯明公司搜索查扣之聯明公司所有之傳票後附憑證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6-61第65頁、第72頁、第80頁、第81頁),此有原審法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958 號卷第53頁至第60頁,第57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且為原審及本院判斷是否為真正或經偽造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院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屬供述證據之其他書證、物證,均係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而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165 條等規定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並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意見表示,自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本案相關公司設立之過程:㈠被告許豐暘於82年2 月2 日出資登記設立數碼公司,並登記為公司董事長,至97年12月16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明松,於98年1 月21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鞠文娟;

於93年12月間受讓經營樺儀公司,93年12月21日變更登記為樺儀公司負責人,95年9 月29日樺儀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逸喬,97年4 月22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葉廣德;

於97年間收購山陽公司,97年6 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及總經理,該公司於97年10月6 日變更名稱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明公司),至98年6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改選負責人為被告楊詠淇,於98年8 月4 日完成變更登記,再於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於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等情,業據被告許豐暘、楊詠淇陳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正反面、第469 頁正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78 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43 頁反面,100 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58 頁)。

並有⑴數碼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稿,⑵樺儀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5 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40頁,證據資料事實㈢第50頁至第74頁),⑶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同前偵查卷㈢第41頁;

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68頁反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金管會回函卷㈠第7 頁至第9 頁;

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卷第300 頁反面至第303 頁反面;

追加起訴卷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16 頁反面至第317 頁反面、第300 頁正面至第302 頁正面、第297 頁反面至第299 頁反面)、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公告(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第69頁反面、第70頁正面)、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扣押物編號A-7-3 第50頁至第52頁),⑷易利旺公司在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開設集中保管帳戶申請書(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11頁)、設立登記表在卷足稽。

㈡被告楊詠淇與許豐暘原係夫妻關係,於91年間離婚,二人仍同居一址,被告楊詠淇協助許豐暘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負責二家公司之行政業務及財務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楊詠淇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正反面,100 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8 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43 頁反面);

被告楊詠淇並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於97年6 月25日經選任為董事,再於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以易利旺公司法人股東代表經決議選任為董事長及總經理,迄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止,辭董事長職務;

聯明公司復於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東易為總經理,另推選法人股東-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之被告楊詠淇為副董事長,亦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金管會回函卷㈠第7 頁至第9 頁)、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公告(見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69頁反面、第70頁正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00 頁反面至第303 頁)、聯明公司98年6 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3頁至第4 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在卷可證。

㈢被告王明松於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被告許豐暘,旋進入樺儀公司任職,銷售刷卡系統,並於97年12月16日登記為數碼公司負責人,迄98年1 月21日數碼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鞠文娟止;

又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利旺公司)於98年2 月3 日經設立登記,被告王明松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至98年7 月9 日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許哲瑋止;

又於98年12月30日自黃來發承受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50萬元,並經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負責人董事,於99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嗣於99年1 月8 日弘榮公司其他股東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黃來發又將其餘出資150 萬元全部轉讓予被告王明松,於99年1 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至99年1 月27日,被告王明松又將弘榮公司出資200 萬元元全部轉讓予劉信佳,於99年2 月8 日完成變更登記等情,亦據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20 頁反面;

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卷第430 頁、第431 頁),並有⑴數碼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稿(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3第30頁至第40頁),⑵易利旺公司在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開設集中保管帳戶申請書(調查處證據卷㈢第11頁)、設立登記表,⑶臺北市政府99年1 月5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弘榮公司章程、98年12月30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99年1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99年1 月8 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99年2 月8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99年1 月27日股東同意書(見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150 頁反面至第152 頁、第154頁至第156 頁正面、第158 頁至第159 頁反面)、弘榮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原審卷㈢第149 頁至第153 頁)在卷可憑。

被告王明松並陳稱:係被告許豐暘找其掛名擔任數碼公司、易利旺公司之負責人,未參與公司運作,僅掛名,未支領任何薪資,弘榮公司其亦僅是掛名擔任董事,不知道公司經營業務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1 頁反面、第422 頁正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0 頁至第432 頁)。

㈣被告劉東易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經98年10月2 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復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東易為總經理等情,業據被告劉東易陳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23 頁、第324 頁),並有聯明公司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追加起訴卷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97 頁反面至第399 頁反面;

原審卷㈤) 第206 頁)、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

原審卷㈤第214 頁反面)在卷可資佐證。

㈤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97年8 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公司,於97年8 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所營事業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此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供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7 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 頁反面至第5 頁、第6 頁反面、第7 頁)在卷可按。

㈥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於93年間擔任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政公司)營運長,於95年4 月10日瑞政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推選為瑞政公司董事,同日下午董事會經全體出席董事推選為董事長,95年4 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瑞政公司經營業務為從事電腦軟體開發(撰寫軟體程式及多媒體網站、電子書)及硬體設備買賣,另包含擔任科技顧問的項目,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責負開發案件及擔任科技顧問,再將開發的案件交由臺灣的員工和大陸的工程師負責處理各情,業據證人即吳達暉供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295 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5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瑞政公司股東名冊、95年4 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248 頁至第251 頁)。

㈦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係於薩摩亞群島註冊成立之World Tele -comm Corporation及Pe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Corporation二家境外公司股東,及分別登記為二家境外公司之董事,二人並均於98年3 月1 日至98年6 月30日受聘擔任聯明公司之財務顧問等情,亦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供述在卷(見陳宗奇100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266頁正反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74 頁、第275 頁、第278 頁;

陳志斌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278 頁正反面,100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88 頁、第289 頁),並有股權買賣合約書、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見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163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71頁至第173 頁、第176 頁)在卷可考。

㈧塑品公司於70年4 月21日設立登記,由被告黃國忠暨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被告黃國忠並登記為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9年6 月、7 月間受被告許豐暘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此已據被告黃國忠、許豐暘供述在卷(見黃國忠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正面至第220 頁正面,許豐暘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3 頁至第235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

並有塑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㈠第240 頁至第249 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在卷可證。

㈨被告張豐程為被告劉東易朋友,99年8 月、9 月間受被告劉東易之請託於99年10月8 日登記為塑品公司董事長,至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被告劉東易為塑品公司董事長止各節,已據被告張豐程、劉東易供明在卷(見張豐程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79 頁反面,第180 頁正面,100 年9 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1 頁、第162 頁,100 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3 頁;

劉東易100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9 頁),並有99年9 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見同前偵查卷㈠第252 頁至第261 頁、變更登記表、高雄 市 政府99年11月3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稱(見證據資料事實卷第234 頁至第238 頁)在卷可資參證。

被告張豐程並表示未參與管理塑品公司業務(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61 頁、第162 頁)。

次查:㈠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於58年8 月26日登記設立,76年9 月30日公司股票公開發行,88年3 月18日公司股票上櫃,97年10月6 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稽(見同前偵查卷㈢ 第41頁)。

㈡97年6 月間被告許豐暘、楊詠淇、蔡金萬三人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派任為聯明公司董事,被告許豐暘亦於97年6月25日經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及兼任總經理職務,入主聯明公司,實際經營管理聯明公司等情,已據被告許豐暘、楊詠淇供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9 頁正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78 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43 頁反面、第444 頁正反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58 頁),並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316 頁反面至第317 頁反面)。

㈢於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楊詠淇、姜秉旭、許水樹、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經決議當選為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為獨立董事,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當選為監察人,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推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即被告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登記之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被告楊詠淇、鄭國良、許水樹、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獨立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於98年至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又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東易為總經理,並推選被告楊詠淇為副董事長,登記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被告劉東易、鄭國良、許水樹、被告楊詠淇、宣揚公司代表許鈴惠,獨立董事傅新彬,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各情,有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會議記錄、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達10%以上增資股東名冊(見原審卷㈤第212 頁正面至第214 頁反面)、98年6 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3 頁至第4 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及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追加起訴卷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16 頁反面至第317 頁反面、第300 頁正面至第302 頁正面、第297 頁反面至第299 頁反面)在卷可查。

㈣而山陽公司是由被告許豐暘自行籌集資金投資,易利旺公司亦是由被告許豐暘自行籌集資金設立,二家公司均由被告許豐暘負責經營,目的是持有聯明公司股份及經營權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楊詠淇陳述甚詳(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正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78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43 頁反面、第444 頁正面);

且被告楊詠淇、劉東易、證人許鈴惠係被告許豐暘覓得其等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職務之事實,亦據被告楊詠淇、劉東易、許鈴惠陳述在卷(見楊詠淇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5 頁反面;

劉東易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06 頁;

許鈴惠100 年8 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09 頁反面、第210 頁)。

參以:⒈被告許豐暘前於偵查中供稱:是我請他(劉東易)當董事長…他只是掛名當董事長…我卸任董事長後,聯明公司還是一直由我負責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78 頁);

又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證:(問:許王雲雪是誰?)是我母親… 她是我的人頭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頁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⒉被告楊詠淇於偵查中供稱:(問:公司的資金調度由你負責?)不是,是由許豐暘負責....(問:許豐暘決定了什麼事,我會從旁知悉,由許豐暘去執行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58 頁)。

⒊證人許鈴惠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證:我是(許豐暘)堂姐…(問:那時候許豐暘是你的主管,他的頭銜是什麼?)執行長…公司一些決策等…(楊詠淇)她輔助許豐暘公司大大小小的雜事…(問: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嗎?)點頭…(問: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從許豐暘的?)…對等語(見101 年11月21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反面、第27頁正面)。

⒋證人許卉昀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證:(問:你在聯明公司的主管是誰?)許豐暘…(聞:你跟許豐暘是什麼關係?)他是我堂叔…(問:許豐暘會直接交代你做事情嗎?)會云云(見102 年5 月31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 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正面)。

⒌其等所供情節相符,自屬可信。

由上可知,被告許豐暘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職務,聯明公司董事長先後改由被告楊詠淇、劉東易擔任,仍在聯明公司擔任執行長職務,並藉由其指派法人董事代表人之方式,實質控聯明公司董事會,聯明公司仍係由被告許豐暘決策營運,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

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事實之認定:被告許豐暘於原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辯稱:本件雖有此交易,但到目前為止,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還持續拓展到市場,專利權部分,是專利權主管機關在審核,針對專利之申請,已盡最大力量,能不能核准下來是主管機關審核的權限,其也不能影響他們;

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不是虛構,其本人還在經營,是用手機號碼來當帳號匯款,也與聯明公司針對當時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第三條約定「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授權金額3600萬元效益,聯明公司有權要求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協商3600萬元之清償計劃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2 頁反面、第143 頁正面,原審卷第4 頁正反面)。

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據卷附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評價人何建志就系爭「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所為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報告總結,該評估標的於97年8 月中所計算之價值約6985萬元,高於權金3600萬元;

再依據97年7 月3 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內容所示,聯明公司雖支付3600萬元之權利金給數碼公司,數碼公司亦應同時開立同額之保證支票給聯明公司,同時承諾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授權金額3600萬元效益,聯明公司有權要求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聯明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非屬不利益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

經查:㈠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3 日召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被告許豐暘、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提出「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討論,經全體出席董事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無異議照案通過,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該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並授權董事長被告許豐暘全權辦理;

同日被告許豐暘即雙方代表數碼公司及聯明公司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內容記載:數碼公司(甲方)、聯明公司(乙方):甲方同意授與乙方代理權,代理甲方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甲方在此聲明並保證,關於前述代理系統,已經獲得專利權人許豐暘授與代理權,並得依本契約所訂內容轉授權予乙方(授權文件與專利文件如附件),乙方須支付3600萬元給甲方。

甲方方開立同額保證票給乙方,如在授權年限內,本項事業達成效益為授權金額3600萬元之金額,則乙方無條件退還3600萬元之保證票,如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3600萬元之效益,則乙方有權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

合約期限自簽約日97年7 月3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紀錄、簽到簿及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08 頁至第211 頁,第134 頁至第135 頁,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5 頁至第9 頁、第2 頁至第4 頁)。

㈡嗣聯明公司人員旋先後為下列程序:⒈財會部門經理陳永富於97年7 月3 日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數碼公司代理權授與合約書NT36,000,000,頭期款6,000,000 ,由台企活存帳戶支付,經陳永富於經手人欄簽名、出納及主管欄用印、卓琪玲於會計欄簽名後,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即由司機柯副元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現金600 萬元,轉存台企北高雄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帶回聯明公司,由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製作編號977A0012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沖帳/ 摘要「暫付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授與權利金共3600萬元之頭期款600 萬(數碼)」,經會計卓琪玲於製票欄、會計欄簽名、經理陳永富於出納、經理欄用印,再送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數碼公司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8219028 、面額600 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無發票日支票1 紙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12轉帳傳票、付款憑單、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見調查處證據卷㈣第18頁至第23頁)、票號AL8219028 支票影本、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第258 頁反面、第267 頁反面、第268 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5 月22日北高字第000196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㈤第53頁、第54頁)可稽。

⒉又聯明公司會計卓琪玲於97年7 月4 日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數碼網路科技(股)公司)金額19,000,000元,經卓琪玲於經手人欄、會計欄簽名,暨經理陳永富於出納及主管欄用印、簽名後,送請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即由聯明公司人員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現金1900萬元,轉存台企北高雄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帶回聯明公司,由聯明公司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製作編號977A0016轉帳傳票,登載「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利金3600萬元之第二期款1900萬-數碼」,經會計卓琪玲於製票欄、會計欄簽名、經理陳永富於出納、經理欄用印,送請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數碼公司旋於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0000000 、面額1900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97年7月4 日之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16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見調查處證據卷㈣第24頁至第26頁)、票號AL0000000 支票及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第258 頁反面、第268 頁反面、第269 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5 月22日北高字第000196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㈤第53頁、第54頁)在卷可稽。

⒊其後經理陳永富於97年7 月7 日,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數碼網路科技『股』公司)(共36,000,000元)NT11,000,000元(第三筆),經陳永富於經手人欄、出納欄簽名、主管欄用印、卓琪玲於會計欄簽名後,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由柯副元前往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自台北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100萬元,並匯款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匯款單帶回聯明公司,由聯明公司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及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匯款單,製作編號977A0026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沖帳/ 摘要「手機電子錢包權利金3600萬元之第三期款1100萬-數碼」,經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數碼公司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0000000 、面額1100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無發票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26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匯款單在卷(見調查證據卷㈣第27頁至第29頁)、票號AL8219028 支票及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聯邦銀行台北分行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取款憑條(見100 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07 頁、第309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8年5 月20日陽信苓雅字第98014 號函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42 頁、第144 頁)在卷可稽。

㈢再查:⒈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14日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數碼公司所擁有之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中華徵信所依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假定前述資料完全正確,於97年8 月18日出具價值評鑑報告書,評估標的於2008年7 月1 日所計算之價值約為新台幣6,985 萬元,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31日(977A0123)轉帳傳票、付款憑單(97年7 月31日)、中華徵信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AW00000000)、委託書、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97年8 月27日(978B0002)轉帳傳票、中華徵信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AW00000000)、中華徵信所智慧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8頁至第83頁、第39頁至第71頁)。

⒉前開中華徵信所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書,說明二記載:「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敘明其評估過,以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經採用現金流量折現進行評估,評估標的於97年 8月中價值約為69,850,000元。

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評估意見書後,除相關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外,認為尚屬合理。」

,有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永琳出具之複核意見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8頁;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04 頁)。

⒊嗣聯明公司於97年8 月29日21時12分12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代理關係人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資訊」之重大訊息:⑴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交易,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之權利金,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⑵數碼公司董事長為聯明公司董事長,⑶選定數碼公司發展此項技術深具市場開發價值,而且,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中華徵信所鑑價,台灣市場應用價值6,985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市場應用價值64,602萬元,」等內容,此有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9頁;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77頁)。

㈣又查:⒈數碼公司由現任董事長王明松代表,聯明公司由監察人邱知瑩代表,於98年2 月26日,與被告許豐暘簽訂代理權授與協議書,原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3 日簽訂之代理權授與合約,約定因「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 )」權利來自於被告許豐暘,被告許豐暘要收回原授與數碼公司「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 bile Cash )」之授權權利,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代理權權授合約,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作廢,數碼公司應盡之權利義務由被告許豐暘概括承受,數碼公司開立予聯明公司之3600萬元之保證支票退回數碼公司,改由被告許豐暘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給聯明公司,同時被告許豐暘與代表聯明公司之邱知瑩簽訂權利移轉同意書,約定自簽訂代理權授與協議書生效後,由被告許豐暘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給予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3600萬元效益之保證,若於99年12月31日前無法達成全數回收3600萬元之效益,並依未達成比率請求被告許豐暘退還3600萬元之權利金;

且被告許豐暘為使聯明公司取得全球競爭優勢,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核心技術專利,由被告許豐暘讓渡其研發之手機電子錢包系統(Mobile Cash )專利申請及審核完成取得專利權時,其專利權之權利讓渡與聯明公司,待聯明公司回收3600萬元之淨利,其後陸續因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 )產生淨利之35%回饋與被告許豐暘,有98年2 月26日代理權授與協議書、權利移轉同意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7頁、第96頁)。

⒉被告許豐暘並於98年3 月25日以個人名義,開立票號AD3188146、AD0000000 、AD0000000 ,發票日空白,受款人均為聯明公司,面額分別為600 萬元、1900萬元、1100萬元之付款銀行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3 紙,換回前開數碼公司所開立交予聯明公司之3600萬元保證支票之事實,有被告許豐暘個人名義開立之票號AD3188146、AD00000 00、AD0000000 支票3 紙、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舊保證支票領回收據、付款憑單、98年3 月25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事實 第90頁至第97頁)。

㈤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辯稱: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機授與合約書,並非為「非常規交易及不利於聯明公司,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云云。

惟按:⒈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所準用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其準用之結果,亦僅董事對於會議(指董事會)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而已,非謂董事會之召集權人,享有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之權限(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聯明公司97年7 月3 日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被告許豐暘、董事即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提案討論「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聯明公司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數碼公司 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被告許豐暘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楊詠淇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此有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該二家公司對於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授與合約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自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

乃被告許豐暘及同案被告楊詠淇竟加入表決,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而扣除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就上開議案,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人數並未過半,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

⒉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 頁、第138 頁),關於:⑴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⑵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⑶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⑷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然查,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3 日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對「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即聯明公司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數碼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議案提出討論決議及同日簽訂「代理權授與合書」,有關權利金3600萬元之決定,事先未送請專家就「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出具鑑價報告,而係由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14日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數碼公司所擁有之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等情,均已詳如前述;

參諸被告許豐暘亦坦承:(問:當時如何決定簽約的金額是3600萬元?)數碼開發此系統,加上數碼已經經營七年了,研發、設備、經營基礎加起來大約3600萬元,但簽約當時沒有經過鑑價,是事後鑑價…(問:後來是否櫃買中心要求,才辦理鑑價?)應該是等語(見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6頁、第37頁)。

得見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3 日簽定「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暨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取得代理數碼公司經專利權人被告許豐暘授權使用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權利,顯然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⒊又中華徵信所對本件交易標的「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評估其市場價值約為6985萬元,此份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出具之複核意見,雖認尚屬合理,固有中華徵信所智慧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報告總結、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永琳出具之複核意見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04 頁、第205 頁)。

惟查:⑴前述「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於代理權授與合約書雖敘明「已經獲得專利權」,惟據卷附資料,相關智慧財產權:①頭家收費通專用軟體(台灣),②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大陸),③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PCT )(大陸),④使用手機註冊進行電子交易行為的驗證系統(大陸),⑤一種使用手機註冊進行電子交易行為之驗證系統(台灣),在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僅於申請審核階段,均未取得專利權,其中「頭家收費通專用軟體」,與樺儀公司網頁登載之申請專利案號相同乙節,有中華徵信所價值評鑑報告書之附件四、申請人美商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明細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三份、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5 月6 日(97)智專一㈡15174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友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申請書、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案件狀態查詢單列印資料、陸商專利索引、樺儀公司BOSS EZrun頭家收費通之網路列印資料(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48頁反面至第52頁、第73頁至第76頁)在卷可證。

況被告許豐暘坦承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尚未取得專利權,僅是送件中而已(見原審卷㈢第27頁,101 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本件既尚未取得專利權,已難認有代理授權之必要與實益。

⑵再觀諸中華徵信所評估之依據是「在該公司繼續營運的觀點與部設前提下,對其掌握之無形資產價值作一綜合、整體性評估,在評估過程中,以貴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而聯明公司提供之財務預測,係假設電子錢包業務在臺灣地區第一年至第五年可獲得之稅前淨利,第一年為新臺幣6145萬元、第二年為7671萬元、第三年為1 億1827元、第四年為1 億6078萬元、第五年為2 億448 萬元(均四捨五入,鑑定報告第22頁),折現率則高達36.74%(鑑定報告第27頁,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頁反面、第38頁正反面、第41頁),亦得見淨利預估及折現率顯然偏高。

⑶更何況,參酌下列聯明公司之財務報告:①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 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 註-五、關係人交易、7.權利金記載:「母公司於 97年7 月3 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 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 月 3 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二年六月,取得相關技術 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台灣及 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萬元(含稅),本 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 年起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Cash 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

該項智慧財產權 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 估價金額應用於台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 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 仟元,為保該效益可 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 公司,唯於98年2 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暘復與數碼 公司及母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暘授權予數碼公 司,現由許豐暘先生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母公司退 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暘先生開 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

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 ,母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0,331千 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 度合併財務報告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76 頁、 第277 頁、第280 頁反面、第293 頁、第294 頁正 反面)。

②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重編)財務報告(會計師 查核簽證時間98年9 月23日)財務報表附註-五、 關係人交易事項、8.利金記載:「…經依未來淨現 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截至98年上半年度依現金流 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1,346千元減損損失」,此有 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重編)財務報告 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 料第196 頁、第197 頁反面、第200 頁、第211 頁 反面、第213 頁)。

③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會計 師查查核簽證時間99年4 月29日)財務報表附註- 五、關係人交易事項、7.權利金記載:「…經依未 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 值計算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 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可憑(調查 證據卷㈢第303 頁、第304 頁反面、第307 頁、第 318 頁反面、第320 頁正反面)。

④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重編)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9年9 月20日) 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 四) 權利金 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截 至98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5千元 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 及九十八(重編)年上半年度(內附會計師查核報 告)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 記資料第217 頁、第218 頁反面、第221 頁、第23 2 頁、第233 頁反面、第234 頁)。

⑤民國一○○年及九十九(重編)年上半年度財務報 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100 年8 月29日)財務報 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5.權利金記載:「… 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 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此 有聯明公司民國一○○年及九十九(重編)年上半 年度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可憑(見原 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68 頁、第169 反面、第 172 頁、第182 頁、第184 頁反面)。

⑥民國一○○年及九十九(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 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101 年3 月31日)財務報表附 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㈡其他應收款4.記載 :「…另對許豐暘之其他應收款3600萬元因對造無 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之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 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及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 大交易事項5.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 ,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 5 千元減損損失。

由於當初合約約定若效益未達預 期,許君需退還未達效益之金額,本公司於101 年 3 月間向許君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返還3600萬元之款 項,許君於3 月下旬簽訂分期償還承諾書,自101 年7 月起分期償還,由於許君無法對於餘額提供相 當之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 將未收之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此有聯明公 司民國一○○年及九十九(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 (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可憑(見原審卷-會計師 財務報告第197 頁、第198 反面、第201 頁、第205 頁正反面、第206 頁、第210 頁反面、第213 頁反 面);

足見聯明紡織公司提供中華徵信所評估之財 務預測高估不實,依據該不實之財務預測所得之評 估自不正確,不足以為被告許豐暘有利之判斷。

⑷此外: ①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3 日簽訂「手機電 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授權年限 為自簽約日起至99年12月31日,長達2 年6 月,既 未依年度分期支付?或俟專利權取得後再支付?於 簽約當日當日97年7 月3 日、7 月4 日及7 月7 月 ,即付清全部權利金3600萬元,被告許豐暘並供稱 :(問:3600萬元的資金流向為何?)到我個人, 因為我也是數碼公司的負責人…(問:所以3600萬 元是到數碼公司後,就由你個人運用?)是的云云 (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 1 號卷㈡第478 頁、第479 頁);

顯係配合被告許 豐暘之急需,而不利於聯明公司。

②雖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第三條約定由數碼公司提供三 紙支票以為擔保,然此三紙支票,其中二紙未載發 票日,依票據法之規定係屬無效之票據,雖或日擔 保票,可授權聯明公司填載而提示,惟票據債務人 數碼公司實係被告許豐暘實質掌控之公司(此有數 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第㈢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何能期待聯明 公司對於數碼公司採取追償措施以維護聯明公司之 權益?③98年2 月26日,聯明公司、數碼公司、被告許豐暘 再簽訂三方協議,改由被告許豐暘直接授權予聯明 公司,聯明公司將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退還予 數碼公司,由被告許豐暘則開立其個人為發票人之 支票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3600萬元效益之保 證,待聯明公司收回3600萬元之淨利,其後陸續因 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 )產生淨利 之35%回饋與被告許豐暘,此有代理權授與協議書 、權利移轉同意書(見原審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 96頁、第97頁)、與被告許豐暘開立之個人支票三 紙:1.票號AD0000000 ,付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 額1100萬元,未載發票日,2.票號AD0000000 ,付 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額1900萬元,未載發票日, 3.票號AD0000000 ,付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額 600 萬元,未載發票日(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6頁;

原審卷-事實第92頁)可稽,被告許豐暘所開立 之個人支票,亦未記載發票日,仍屬無效之票據, 對聯明公司並無何擔保效益,且於被告許豐暘實質 掌控聯明公司董事會之期間,更難期聯明公司對被 告許豐暘個人採取任何追償措施。

④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22日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於99 年1 月7 日檢送應補正之資料,99年1 月28日金管 會更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 ,「申請設立聯明付易科技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 ,因未依金管會98年10月5 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之說明二、㈡於該函文到三個月內檢附 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入股款新臺幣3 億元之 證明文件,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8條第3款 所列『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之情事, 不予許可,聯明公司應於文到之日起終止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之相關業務」,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9年1 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0號函、聯明公司98年7 月22日聯明(98)總 字第037 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原 審卷-金管會銀行局102 年6 月13日銀局(票)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送資料㈠第3 頁至第5 頁)、 聯明公司99年1 月7 日聯明(99)總字第002 號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設立申請應補正之資料書件(同前 卷㈡第27頁)可稽。

至此電子錢包作業系統之授權 ,已屬完全失其效益。

⑤被告許豐暘復在原審陳稱:目前也跟聯明公司協調 針對那時候手機電子錢包,如果三年在我任內沒有 實際的業績產生的時候,願意返還3600萬元,現在 也有談清償計劃等語(見原審102 年7 月22日審判 筆錄,原審卷第4 頁反面),足證被告許豐暘迄 未返還權利金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計受有3600萬 元之損害。

㈥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確不合交易常規,且交易條件不利聯明公司,並致聯明公司受有3600萬元之損害,被告許豐暘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理由均不足採,此部分被告許豐暘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被告許豐暘於原法院審理時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辯稱:⑴法拍取得之價格係661 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計價係1200多萬,此為銀行內部之鑑價報告,許逸喬賣給數碼公司1600多萬元係包含公司內部資訊機房內設備,及辦公室生財器具及裝潢,這些金額就約4 、5 百萬元(原審卷㈠第143頁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⑵針對高雄房地產,自98年至現在之價格,約略10萬到20萬之間,總價格係1700萬元左右,當初鑑價報告也有做,並未曾為了1000多萬元而有不法意圖云云(見原審卷第4 頁反面,原審102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

辯護人則以:⑴被告許豐暘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2 月13日以1680萬元價格售予數碼公司時,尚未入主聯明公司,自不可能事先預期並故意抬高價格後,再以1788萬元售予聯明公司,是數碼公司其後於97年7 月15日再以1788萬元出售予聯明公司,其中差價應為108 萬元(見原審卷第47頁反面);

⑶聯明公司係依據97年7 月23日第14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以1788萬元之價格購買,非被告許豐暘一人可以獨斷獨行,再者本件系爭高雄不動產買賣標的,除房地以外,尚包含室內裝潢、像俱及機房設備等硬體設備,均無條件提供予聯明公司使用,有聯明公司製作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報告,起訴書徒以台企北高雄分行於97年2 月18日鑑定價格為1275萬7772元,認定有聯明公司高估4 、5 百萬元,尚嫌率斷(原審卷第47頁反面);

⑷我國不動產之價值,尚隨國內外經濟環境、市場景氣及兩岸關係之緊緩等大環境,而呈現變動;

再者,不動產有其個別性,相同區域的產品,或因建材、不同建商之名氣,以及區位、建物本身之特殊性等因素,其價格亦不得一概而論。

本件系爭高雄不動產買賣標的坐落於高雄新興區民生一路與民權一路交岔路口之寶成世紀場大樓,交通地理便利,建物登記坪數高達149.24坪,依聯明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顯示系爭不動產建物於97年7 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萬8800元,亦高於上開售價1788萬元,核無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情形。

是起訴檢察官認系爭不動產買賣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罪,顯有錯誤等語(原審卷第48頁),為被告置辯。

經查:㈠被告許豐暘於94年4 月19日以其子許逸喬之名義,以新臺幣661 萬元之價格,法拍取得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之建物及坐落之土地,而於94年6 月9 日登記為許逸喬所有等情,業據被告許豐暘陳明在卷(見被告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1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7頁、第38頁),核與同案被告楊詠淇供證之情節相符(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45 頁反面,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59 頁),並有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及4905建號)法拍屋資料及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50頁正反面);

參諸同案被告楊詠淇另供稱:當時是許豐暘以許逸喬的名義買下來的在這個地點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45 頁反面)。

此部分取得房地之原因、事實及時間,應可認定。

㈡其後許逸喬於97年2 月13日,與數碼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暘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許逸喬以1680萬元將前開房地出售予數碼公司,嗣前述房地於97年4 月7 日移轉登記為數碼公司所有;

被告許豐暘則於97年2 月18日以數碼公司名義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15年長期貸款760 萬元,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鑑定前述不動產,主建物持分總面積320.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持分總面積43.88 平方公尺,公設持分總面積128.58平方公尺,鑑價總額為12,757,772元,於97年3 月18日核准貸款760萬元之申請,並於97年4 月7 日就前述不動產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70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固有許逸喬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區○○段0 ○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新興區新興段1 小段4905建號建物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46 頁反面至第249 頁反面)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 月8 日北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之徵授信全卷資料(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37 頁至第246 頁、第237 頁反面、第238 頁、第244 頁反面)在卷足稽。

復據被告許豐暘於偵查中供陳:(問:高雄市○○○路00號2之2 的房子是否你買的?)是的,原來是以許逸喬的名義以700 萬元左右向法院標購的…(問:是否又把房子賣給數碼公司?)是的…(問:價金為何?)應該是過戶給數碼公司,有沒有價金,我忘記了…(問:是否後來數碼公司又賣給聯明公司?)是的…(問:價格是多少?)1700多萬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見99他字10961卷㈡第479 頁)。

然於101 年10月31日原審法院審理時,經審判長當庭曉諭被告許豐暘提出數碼公司支付本件購屋款之給付證明,及許逸喬對本件出賣房屋所得而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證明(見原審卷㈢第35頁正反面),乃被告許豐暘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仍未提出,則許逸喬是否確實有於97年2 月13日,與數碼公司代表人即被告許豐暘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許逸喬以1680萬元將前開房地出售予數碼公司?自容懷疑。

㈢97年7 月3 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即被告許豐暘、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就「聯明公司擬設立高雄辦事處」之議案提出討論,以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而經主席被告許豐暘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通過,雖有97年7 月3 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簽到簿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5 頁至第9 頁、第7 頁);

惟本次會議並未確定高雄辦事處之地點及取得辦公室之價金。

又被告許豐暘於97年7 月12日,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97年7 月15日支付期款1000萬元,97年10月15日前支付788萬元,此亦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 頁反面至第123 頁反面)。

㈣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後,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先後於:⒈97年7月15日:⑴由聯明公司財會部門經理陳永富依據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10,000,000,開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AD0000000 )支付,經理陳永富復在經手人欄、主管欄蓋章後,送請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並依據被告許豐暘以與數碼公司代表人填具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及「取消劃線」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穰)記載事項申請書,開立票號AD0277740 ,日期97年7 月15日,金額1000萬元,無受款人、劃線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1紙交予被告許豐暘簽收,此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付款憑單、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及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穰)記載事項申請書足稽(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 頁反面至第125 頁反面、第127 頁反面)。

⑵同日由聯明公司之司機柯副元持前開支票前往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1000萬元現金一節,有陽信銀行苓雅分98年4 月13日陽信苓雅字第98007 號函送客戶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15日開立支出(支票號碼:AD0000000 )1000萬元支票正反面影本、大額現金收付、換鈔(100 萬元以上)登記簿(調查證據卷㈠第127 頁至第128 頁反面)附卷可稽,並據證人柯副元證稱:…我在聯明公司當司機時常載公司會計去銀行辦事,印象中許豐暘的確曾指示我開車去高雄陪一個會計(女性,不知道姓名)去銀行領錢…領完後好像又跟她到玉山銀行(高雄市某中華電信門市對面)辦事云云(見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85 頁);

參以97年7 月15日15時20分,柯副元自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000萬元,同日16時1 分,許卉昀存入990 萬元至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36 頁反面、第137 頁正面),及王山銀行七賢分行98年4 月20日玉山七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券㈠第131 頁正反面)在卷可憑。

而許卉昀係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出納,已據證人許卉昀陳明在卷(見原審卷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第13頁反面),可見當日是被告許豐暘將支票交予柯副元,指示司機柯副元南下高雄與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許卉昀會合後一同前往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將支票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後領出現金交予許卉昀,再前往玉山銀七賢分行存990 萬元至數碼公司支存帳戶,應毋庸置疑。

⑶聯明公司人員再依據付款憑單、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支票簽領單據、陽信銀行綜合對帳單製作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沖帳摘要:「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數碼10,000,000-陽信苓雅支存 #3961-$1000萬AD0000000」,經司機柯副元在製票欄用印,及經理陳永富在出納欄、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暘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陽信銀行綜合對帳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 頁反面至第127 頁反面)。

⒉97年8月15日:⑴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摘要: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款3,400,000 ,由台企活存有063957支出,經蔡惠如在出納欄用印,經理陳永富在主管欄用印後,送被告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此有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8 頁正反面)。

⑵出納蔡惠如復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340 萬元交予數碼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暘簽收等情,另據證人蔡惠如於調查員詢問中證稱:我是出納,負責公司相關費用支出,也要負責跑銀行辦理銀行手續…一般提領現金可能是拿回公司或存進別的帳戶…許豐暘也在「公司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上親筆簽名,所以現金應該是交給許豐暘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㈠第123 頁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

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8年4 月20日九八松江字第093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97年8月15日現金支出新台幣340 萬元借方傳票及大額交易登記簿影本(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29 頁至第130 頁反面)、收據、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見調查證據卷㈣第46頁)附卷足稽。

⑶聯明公司人員再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收據,製作編號978A0023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款-數碼」、「台企活存#063957 」,經蔡惠如在出納欄用印,經理陳永富在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暘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收據(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8 頁至第129 頁)、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見調查證據卷㈣第46頁)附卷可證。

⒊97年8月25日:⑴由聯明公司經理陳永富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價款3,480,000 元,匯費50元,開立台銀聯明公司支存帳戶票號AA0000000 支票支付,再匯入數碼網公司玉山七賢分行帳戶,經陳永富在經手人欄、主管欄用印,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簽名,並開立票號AA0000000 支票,日期97年7 月15日,金額348 萬元,無受款人、劃線之台銀民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1 紙,此有付款憑單、AA0000000 支票影本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0 頁、第360 頁反面;

扣押物編號A-1- 36 第97頁)。

⑵由鄧湘盈持AA0000000 支票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後再提領348 萬零50元現金後匯款348 萬元(5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有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查詢、AA0000000 支票影本及臺灣銀行匯出匯款用紙(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50 頁、第360 頁反面、第361 頁)及玉山銀行七賢分行98年4 月20日玉山七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存戶數碼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31 頁、第135 頁)可稽。

⑶次據證人楊美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02 頁背面)。

再觀諸卷附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製票欄、會計欄均有楊美玲姓名章印文,及出納蔡惠如於出納欄蓋姓名章、經理陳永富在經理欄用印、被告許豐暘在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9 頁反面至第130 頁正面;

調查證據卷㈣第49頁至第52頁;

扣押物編號A-1-36第95頁至第97);

則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有依據付款憑單、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製作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沖帳摘要:「暫付申購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價款-數碼3,480,000 -台銀支存#031422 -價款$348萬+匯費50AA0000000 」附單據2 張,經會計楊美玲於製票欄、會計欄及出納蔡惠如於出納欄蓋姓名章,經理陳永富在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暘在總經理欄位用印,亦可認定。

⑷本案數碼公司之負責人為被告許豐暘,本件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則係由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而前二期房屋款支票、現金、均是由被告許豐暘簽收,支票並指示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與高雄辦公室出納許卉昀將支票存入銀行兌領現金後,再存入其他帳戶,而本期之房屋款支票兌現後款項亦是匯進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顯然本期房屋款支票亦是被告許豐暘簽收後,將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人員鄧湘盈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領現金後,再存入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

⒋97年9月10日:⑴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日期97年 9月10日付款憑單,記載:申請高雄辦公室尾款支付100 萬元,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支付,於10月中旬交屋後申請建物謄本塗銷後支付存入數碼公司玉山七賢分行帳戶,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用印,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有付款憑單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59頁)。

⑵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於97年10月30日前往台企松江分行提領100萬零30元,再匯款100萬元(30元匯款手續費)至合庫三民分行數碼公司帳戶等情,業據證人蔡惠如於調查中證稱:我是出納,負責公司相關費用支出,也要負責跑銀行辦理銀行手續…一般提領現金可能是拿回公司或存進別的帳戶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1 5432偵卷㈠第123 頁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

並有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見調查證據卷㈣第60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98年5 月20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40 頁、第141 頁)足稽。

⑶同日,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台企匯款申請書,製作日期97年10月30日,編號97AA0124轉帳傳票,會計科目記載:「應付帳款(管)台企活存#063957」,沖帳/摘要記載:「000 0000沖9/30-979X0003」、「支付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支付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匯費」,經會計楊美玲於製票欄、會計欄、出納蔡惠如於出納欄及經理林威洲在經理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暘在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AA0124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調查證據卷㈣第58頁至第60頁)足稽。

⒌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及4905建號)於97年9月3日移轉登記為聯明公司所有,此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地政資料第53頁、第326 頁)可稽。

㈤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暘、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被告許豐暘並代理董事蔡金萬,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提出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之議案討論,經主席即被告許豐暘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同時決議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此亦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簽到簿、委託書及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79頁至第83頁)。

依據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內容,第一點:1-1 取得目的:因應第七次董事會決議成立高雄辦事處, 以擴大EZ run事務部的運作,並增加整體 公司的收益。

1-2必要性:EZ run事業部成立後,在高雄手機電子錢包 事業部沒有研發及後勤人員固定辦公處所, 因此購買辦公處所有其必要性。

1-3預計效益:EZ run事業部成立後,預估每月創造現金 流入約新台幣1000萬元,因此以購買自己 不動產的效益較佳。

第二點:交易原因:數碼公司目前在高雄市○○區○○○ 路00號2 樓之2 ,擁有建坪為149.24坪;

土地持 分為8.23坪,該地點位於高雄市市中心,辦公環 境極佳,其中裝潢及辦公室傢俱等硬體設備,皆 無條件提供聯明公司EZ run事業部使用。

第三點:預估交易條件合理性:聯紡公司負擔總金額NT17 ,880千元之購買價款,其中先付訂金1000萬元予 數碼公司,是了掌握交易時效性,使該辦公場所 可馬上銜接使用,爾後完成程序並辦理過戶,預 計97年10月15日前辦理完成,並將尾款支付,其 間利息由數碼公司支付,聯明公司不負擔其貸款 利息,其中鑑價則委由公正第三者辦理,完成鑑 價後,洽請會計師覆核及表示意見。

第四點:數碼公司負責人為許豐暘,亦是聯明紡織廠(股 )公司負責人,其為關係人交易。

原取得日期及 原取得價格均空白。

第五點:5-1現金收支預測表:EZ run事業部預估未來一年97年7月 至98年6日,每月收入10,000千元, 除97年7月、8月支出10, 000千元及 7,880千元,其餘支出均為零。

5-2高雄辦公室係EZ run事業部研發及後勤中心所在地, 手機電子錢包其業務之發展,研發及後勤務,佔有極 為重要的關鍵地位,因此購買辦公室為其必要性及安 全性的考量。

5-3本公司資金運用為付出購買不動產,一次付出清訖, 而後為是事業體創造穩定的現金流入。

第六點:本次交易重要事項6-1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鑑價公司估價,以示交 易價金公平性。

鑑價後價格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 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 額部分尾款扣除。

6-2雙方協議尾款須於97年10月15日前交付,過戶完成前 該辦公室之貸款利息,由數碼公司負擔至成交完成日 (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1頁 反面至第83頁)。

㈥97年7 月下旬,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對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進行價值評估,中華徵信所於97年8月4 日勘察,並於97年8 月15日成估價報告書,評估標的於97年7 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為新台幣17,908,800元(每建坪120,000 元,面積149.24坪);

經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 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說明二記載:「該不動產經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敘明採用比較法、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決定勘估標的於97年7 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8,8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估價報告書後,認為尚屬合理。」

,此有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廣信益群暫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意見(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3頁反面至第120 頁、第97頁、第235 頁)在卷足稽。

㈦聯明公司先後於下列時間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⒈97年7月23日19時8分37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事實發生日期:97年7月23日,⑵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坐落高雄市新區○○○路00號2樓之2建物,⑶交易數量: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62,045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⑷交易相對人:數碼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⑸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原因:該建物設為本公司高雄辦事處,⑹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經與鄰近地區相關買賣交易比較後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⒉嗣於97年7 月30日11時37分27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交易數量: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19,807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⑵其餘同前次公告。

⒊再於97年8 月29日19時28分50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⑴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17,908, 800 元,⑵其餘同前次公告。

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1 頁至第133 頁反面)。

⒋對於前開交易,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6.財產交易記載:「母公司於97年7 月12日向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購買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不動產…合約金額為17,880千元,該項不動產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約為17,908千元」等,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76 頁、第277 頁、第280 頁反面、第293 頁、第294 頁正反面)。

㈧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未高估不動產買賣價金,並無「非常規交易及不利於聯明公司,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云云。

然查:⒈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處理程序及第9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規定(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 頁反面至第137 頁反面),須遵守:⑴聯明紡織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第7條二之㈠)。

⑵聯明紡織公司向關係人購買而取得不動產,除依第7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第9條㈠)。

⑶評估及作業程序(第9條二):聯明紡織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⑷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第9條二):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 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度所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換算之,惟其 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 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 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依上述標準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意見。

⒉惟關於此一買賣議案實際決議之程序為:⑴97年7月3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雖有就「聯明公司擬設立高雄辦事處」之議案提出討論,惟尚未確定高雄辦事處之地點及價金,嗣於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再就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之議案討論,經提出「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由主席即被告許豐暘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同時決議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此有97年7 月3 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及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附卷可查(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7頁至第18頁、第79頁至第80頁正面)。

然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係於97年7 月12日即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約定於97年7 月15日付款1000萬元,尾款788 萬於97年10月15日前支付,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15日支付1000萬元予數碼公司,已詳如前述。

⑵關於本件交易價金1788萬元之決定,被告許豐暘先後供稱:「是依據我個人當時在高雄自行向房屋仲介訪價所得之資料,並參考同棟大樓其他樓層貼出之出售價格為基礎…是我個人提出來給董事會做參考……是我參考當時那棟大樓仲介的廣告出售,價格是由我個人決定」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1頁、第478 頁,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價格是我決定的…(問:有無參考相關資料決定賣價?)…我會參考銀行核貸給數碼的金額…銀行會針對標的物打七折,另外三折是自備款…我先參考此棟建物剛推出時(十幾年前)的賣價,加上後來成交前的市價是1 坪10萬元左右,現在價格1 坪有11、12萬,建物有140 幾坪。

還要加上裡面的裝潢、辦公設備,包括機房等,合起來1788萬元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7頁、第38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

由此得徵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 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其價格之形成,已然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之規定。

⑶次按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對於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97年7 月2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暘、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被告許豐暘並代理董事蔡金萬,此有該次會議出席董事簽到簿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0頁反面)。

則在該次會議提案討論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乙案中,被告許豐暘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楊詠淇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此有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二家公司對於上開不動產買賣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當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被告許豐暘亦不得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乃被告許豐暘及同案被告楊詠淇加入表決,被告許豐暘更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扣除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及被告許豐暘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就上開議案中,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並未過半數,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數。

⒊又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對本件交易標的「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評估於97年7 月14日之價值為新台幣17,908,800元,此份估價報告書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出具之複核意見,雖認尚屬合理,有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廣信益群暫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意見等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3頁反面至第120 頁、第235 頁)。

惟查:⑴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及坐落土地持分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97年2 月18日受理貸款申請案後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持分面積,主建物持分總面積320.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持分總面積43.88 平方公尺,公設持分總面積128.58平方公尺,共493.34平方公尺,149.22坪),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 月8 日北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之徵授信全卷資料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37 頁至第246 頁、第237 頁反面、第238 頁);

依此計算,每坪為85,496元(12,757,772元/149.22坪=85496.394 ,四捨五入)。

⑵而同地號(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該棟大樓其他建號之鑑定單價為:①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5068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7 ,所有權人陳 詩明於97年5 月25日購入,價格4,950,000 元,於 97年6 月11日向臺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 款350 萬元,經鑑定之總價4,912,017 元,每坪98 ,103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台灣 銀行左營分行100 年11月2 日左營營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送陳詩明貸款申請書、估價報告及貸款明 細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地政資料 第636 頁至第640 頁,第639 頁)。

②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5056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22樓之3 ,所有權人顏 忠男於97年5 月15日購入,價格747 萬元,97年6 月1 日向臺灣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 款435 萬元,97年6 月5 日土地、建物合併鑑估之 鑑價總值6,749, 270元(含車位價格550,000 元) ,每坪83,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 此有臺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3 日(100 )新光銀個貸字第5858號函送客戶顏忠男之「不動 產鑑價報告」、「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 授信案件申請暨批覆書」、「徵信報告」、「借款 契約書」等資料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 卷-地政資料第654 頁至第657 頁反面,第656 頁 反面)。

③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5062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1 ,所有權人林 弘揚於97年5 月15日購入,價格811 萬元,97年6 月2 日向臺灣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 款480 萬元,97年6 月3 日土地、建物合併鑑估之 鑑價總值7,309, 520元(含車位價格550,000 元) ,每坪83,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 此有臺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3 日(100 )新光銀個貸字第5858號函送客戶林弘揚之「不動 產鑑價報告」、「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 授信案件申請暨批覆書」、「徵信報告」、「借款 契約書」等資料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 -地政資料第658 頁至第661 頁反面,第660 頁反 面)。

④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4975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6 ,所有權人聯 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間提供前向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借款之追加設定作為加強 債權之擔保,於97年7 月7 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3, 230,285 元,每坪84,034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88,434元,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0 0 年11月7 日合金忠明南路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前借款追加設定擔 保之建物及土地之鑑價文件(見100 年度偵字第15 432 號卷-地政資料第662 頁至第664 頁)。

⑤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4909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之4 ,所有權人雅 云企業有限公司於97年5 月24日購入,價格940 萬 元,97年5 月下旬向臺灣中小企銀行九如分行申請 貸款650 萬元,97年5 月27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8, 700,000 元,每坪110,645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88,434元,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 年11月3 日100 九如字第0687號函送客戶雅云企業有限公司 申辦貸款之申請書及相關鑑價文件、不違產買賣契 約書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地政資 料第673 頁至第684 頁)。

⑥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4992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7 ,所有權人舜 邦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開建物、土地向華南銀行鳳山 分行申請貸款,於96年12月18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 4,857, 176元,共54.41 坪,每坪89,270元,此有 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華南銀行鳳山分行100 年11 月4 日華鳳放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舜邦股份有 限公司房地產鑑價表、授信額(限)度申請書、授 信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地政資料第477 頁、第713 頁至第718 頁、 第714 頁、第718 頁)。

⑦高雄市○○區○○段0 ○段0000地號、5034建號即 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之5 ,所有權人杜 佳吟之配偶朱得志向高雄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前開建 物、土地擔保,97年2 月20日經鑑估之鑑定總價3, 600,100 元,鑑價建坪51.43 坪,每建坪估價70,0 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高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31日高銀密鎮字第0000 000000號函送客戶朱得志貸款擔保品之不動產鑑價 文件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地 政資料第719 頁至第720 頁);

聯明公司以1788萬 元(每坪12萬元)購入,單價較上述臨近房地之鑑 定單價高出3 萬元至5 萬元。

⑧本件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標的 係「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 落土地持分」,評估價值為17,908,800元,惟據被 告許豐暘歷次所述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不動產買 賣,價金1788萬元是包含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 包括機房等,約4 、5 百萬元,合起來1788萬元( 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1 頁反面,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8頁),並表示建 物之價格其是當時在高雄市自行向房屋仲介訪價所 得之資料及參考同棟大樓仲介之廣告出售價格等語 (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 1 號卷㈡第471 頁,同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 10961 號卷卷㈡第479 頁),可知中華徵信不動產 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高雄市○○區○○○路00 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每坪12萬元, 價值為17,908,800元,顯然偏高。

不足執以為被告 許豐暘有利之認定。

⑶況且,衡諸常理,鑑估不動產之價格,面積更動,總價自然會變更,惟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23日19時8 分3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件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訊息,及97年7 月30日11時37分2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本件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訊息,買賣面積由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更正為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總價前後則相同,均是1788萬元,每坪價格由162,045 元,更正為119,807 元,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1 頁至第132 頁),顯然是依一定之價格1788萬元來調整每坪之價格,益見被告許豐暘決定本件不動產交易價格並不客觀,而無足採。

⑷至被告許豐暘其後雖改稱:歷次所指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價金1788萬元是包含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機房設備等,約4 、5 百萬元(或6 、7 百萬元),合起來1788萬元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1 頁反面,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8頁,原審卷㈢第34頁101 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

惟就此節,被告許豐暘始終未提出任何相關支出證明以供本院查證。

況據被告許豐暘所述,法拍取得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時,房屋是毛胚屋,裝潢、機房設備花了六、七百萬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頁101 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惟如前所述,上開不動產是於94年4 月19日法拍取得,迄97年7 月12日出售與聯明公司已超過3 年,有關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機房設備等因長期使用而已折舊、折損,是否仍有被告許豐暘所稱約4 、5 百萬元(或6 、7 百萬元)之價值,已有疑義,何況聯明紡織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買賣之標的係高雄市○○區○○段0 ○段0000○號建物及4905地號土地持分,即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並無辦公設備,機房設備,且聯明紡織公司與數碼公司除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外,並未另就包括辦公設備,機房設備部分簽訂補充契約,是被告許豐暘此部分所述,亦無足採。

⑸又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3 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及97年7 月23日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購買上述不動產之目的在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由數碼公司支援技術、人力及器材,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已如前述,數碼公司與聯明紡織公司並於97年8 月29日簽訂設備租賃契約書,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承租「Boss Ezrun」觸控式Pos 機,計20台,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租金80萬元(未稅),租期97年8 月29日至99年12月31日,終期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之授權期間之終期相同,期滿租債標的物要返還數碼公司,聯明公司並於97年8 月29日支付84萬元(4 萬元為稅)予數碼公司,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編號978A0084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數碼公司電子統一發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設備租賃契約書(見原審卷-事實第132 頁至第137 頁)可稽;

足證被告許豐暘稱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金1788萬元包含機房之機器設備,並不實在。

基此亦可得見,高雄分行於97年2 月18日受申貸款申請案後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為高,且本件不動產買賣土地之單價亦較上述臨近房地之鑑定單價高,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價值17,908,800元,顯然偏高。

㈨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確實不合交易常規,且交易條件不利聯明公司,並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

被告許豐暘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主張均不足採,此部分被告許豐暘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暘認罪自白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1 頁反面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復查,被告許豐暘之上揭自白,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㈠聯明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交易過程:⒈由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呂建緯:⑴於97年7 月3 月填寫編號933702號請購單(需用日期:97年7 月13日)請購樺儀公司之電腦設備一批,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97年7 月7 月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填寫採購核定單(編號930138),記載採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8,749,500 元(未稅),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⑵於97年7 月8 日填寫編號933703號請購單(需用日期97年7 月30日)請購樺儀公司之電腦設備一批,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97年7月8 月由聯明公司可機柯副元填寫採購核定單(編號930139),記載採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7,614,000元(未稅),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有聯明公司請購單及採購定單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 頁、第218 頁,原審卷-事實之證據資料第4 頁、第6頁)。

⒉由聯明公司之司機柯副元:⑴於97年7月13日填製產品受訂單(B0701),含稅金額9,370,715 元(未稅金額8,924,490 元),交貨日期7 月份,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位簽名後呈被告許豐簽名批核,傳真給數碼公司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後回傳聯明公司。

⑵於97年7 月15日填製產品受訂單,含稅金額8,154,595 元(未稅金額7,766,280 元,B0702 ),交貨日期7 月份,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位簽名後呈被告許豐簽名批核,傳真給數碼公司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後回傳聯明公司,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受訂單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02 頁反面、第203 頁;

原審卷-事實㈢之證據資料第19頁、第20頁)。

⒊由聯明公司之司機柯副元:⑴於97年7 月15日填製出貨通知單(編號:004323),記載客戶:數碼公司,產品: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未稅金額8,924,490 元,送貨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結關日期:97/7/16 ,訂單編號:B0701 ,再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及於97年7 月16日,填製編號A76D02253-1 、A76D02254-1 、A76D02255-1 之產品發送單,記載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銷售額6,951,326 元(含稅331,016 元)、962,829 元(含稅45,849元)、1,456,560 元(含稅69,360元),再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⑵於97年7 月16日填製出貨通知單(編號:004324),記載客戶:數碼公司,產品:套裝軟體、華碩電腦等產品,未稅金額7,766,280 元,送貨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結關日期:97/7/31 ,訂單編號:B0702 ,再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及於97年7月31日,填製A76D0 2261-1、A76D02262-1 之產品發送單,記載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銷售額4,615,475 元(含稅219,785 元)、3,539,120 元(含稅168,530 元),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4323、004324出貨通知單及編號A7 6D02253-1、76D02254-1、76D02255-1、A76D02261-1 、A76D02262-1 產品發送單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05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

㈡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交易之付款請形如下:⒈關於對樺儀公司之應付帳款:⑴聯明公司之人員製作日期97年7月15日,編號77G0001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記載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產品,金額9,186,975(含稅,未稅8,749,500),及於「合格收料」欄勾選,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收料人欄及採購欄用印,經陳永富、被告許豐暘分別在經理欄、總經理欄核章。

⑵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之人員依據請購單、採購核定單及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填製付款憑單,由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簽名,蔡惠如、陳永富分別於出納、經理欄蓋章後,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⑶蔡惠如於97年7月29 日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9 萬6975元匯款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及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609 萬元匯款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⑷97年7 月29日,聯明公司之財會人員依據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付款憑單、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製作編號977A0100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應付帳款,沖7/15樺儀9,186,975 ,台銀活存6,090,000 、聯邦活存3,096,975 」,以上有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編號77G0001 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付款憑單、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編號977A0100轉帳傳票(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 頁至218 頁正面、第219頁正面;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6 頁至第8 頁、第11頁至第14頁)、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客戶聯明公司活存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聯邦銀行京東路分行匯出匯款單據、取款憑條(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34 頁反面、第341 頁反面、第377 頁、第384 頁反面)及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98年5 月19日合金東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樺儀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37 頁、第138 頁反面)在卷足稽。

⑸聯明公司之人員製作日期97年7月30日,編號77G0007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記載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產品,金額7,994,700 (含稅,未稅7,614,000 ),及於「合格收料」欄勾選,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收料人欄及採購欄用印,經陳永富、被告許豐暘分別在經理欄、總經理欄核章。

⑹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請購單、採購核定單及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填製付款憑單,製付款憑單,由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簽名,蔡惠如、陳永富分別於出納、經理欄蓋章後,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⑺97年7月31日蔡惠如前往陽信銀行復興分行提領7,994,700元匯款至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⑻97年7月31日聯明公司之財會人員依據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付款憑單、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製作編號977A0106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應付帳款,沖7/30商品貨款-樺儀7,994,700 ,陽信苓雅活存7,994,700 」;

以上有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編號77G0007 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付款憑單、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編號977A0106轉帳傳票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 頁、第218 頁正反面;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 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17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取款條、匯款申請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400 頁、第407 頁、第408 頁)及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98年5 月19日合金東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樺儀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37 頁、第138 頁反面)在卷足稽。

⒉關於對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⑴聯明公司對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數碼公司於97年8月8 日交付以玉山五賢分行為付款銀行,發票人數碼公司之支票二紙:①票號AL0000000 ,發票日97年9月16日,面額9,370,715 元,②票號AL0000000 ,發票日97年10月1 日,面額8,154,595 元,聯明公司於97年8 月19日將支票存入台灣民生分行帳戶托收;

此有聯明紡織97年7 月21日編號977C0001、97年7 月31日編號977C0003轉帳傳票及編號C0000000、C9780030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表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31頁)。

⑵嗣數碼公司於97年9 月11日、97年9 月26日撤回前揭票據;

改於:①97年9 月16日匯款2,419,389 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 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000000 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 月16日數碼電匯現金2, 419,389 (註97年9 月11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 據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 頁,製作編號97 9A0086 轉帳傳票,登載「97/9/1 1 撤票轉回97/08/19收回票」、「台企活存#00000 0-00 /7 月應收帳款,部分匯回2,419,389 」,經 被告許豐暘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9A00 86轉帳傳票、00000000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 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 證據資料第32頁至第34頁)。

②97年9 月23日匯款2,500,000 元、719,426 元至台 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 製編號000000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 月23日數 碼電匯現金2,500,000 (註97年9 月11日撤票), 編號000000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 月23日數碼 電匯現金719,426 ,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 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97 9A0118轉帳傳票,登載「97/9 /11撤票轉回97/08/ 19收回票」、「台企活存#063957 -97/7月應收帳 款,部分匯回2,500,000 、719,426 」,經被告許 豐暘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9A0118轉帳 傳票、00000000、00000000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 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見原審卷-事實證 據資料第35頁至第39頁),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 司活存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附卷可憑(見100 年 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0 頁)。

③於97年9 月24日匯款3,731,900 元至台企松江分行 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9790 058 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 月23日數碼電匯現金 3,731,900 元(註97年9 月11日撤票),會計楊美 玲依據收款報告單製作編號979A0124轉帳傳票,登 載「97/9/11 撤票轉回97/08/19收回票」、「台企 活存#063957 -97/7月應收帳款,部分匯回3,731, 900 」,經被告許豐暘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 明紡織979A0124轉帳傳票、0000000 收款報告單( 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40頁至第41頁)及台 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足 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 第260 頁)。

④於97年10月16日匯款4,800,000 元至陽信長安分行 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C97A 0079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10月16日數碼電匯現金 4,000,000 元、800,000 元(註97年9 月26日撤票 ),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陽信長安分行聯 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97AA0057轉帳傳票, 登載「陽信長安活存#12042-0-97/9/26 撤票匯款 收回-數碼4,000,000 、800,000 」、「應收帳款 -97/9/26 撤票匯款收回4,800,000 元」,經被告 許豐暘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AA0057 轉帳傳票、C97A0079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表 、陽信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3頁至第96頁)。

⑤97年10月27日匯款2,800,000 元、900,000 元至台 新城東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 製編號C97A0089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10月27日數 碼電匯現金2,800,000 元、900,000 元(註97年9 月26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對帳單,製作編號97AA0107 轉帳傳票,登載「台新城東活存#2623 -數碼匯入 款沖97/9/26 撤票2, 800,000、900,000 」,經被 告許豐暘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AA01 07轉帳傳票、C97A0089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 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對帳單可資參證( 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8頁至第91頁)。

㈢又聯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7年8 月10日前公告97年7 月份業務營收淨額19,992,000元,及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併包含前述之交易數額:⒈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6,620,310 元,⒉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916,980 元,⒊97年7 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1,387,200 元,⒋97年7 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4,395,690 元,⒌97年7 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3,370,590 元,總計16,690,770元,此有聯明紡織97年7 月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查詢、97年7月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在卷足稽(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01 頁正反面)。

㈣再查: ⒈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之地址原同設在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均是從事提供刷卡機系統給店家之線上刷卡平台業務,實際負責人亦是被告許豐暘,97年4 月22日,樺儀公司地址雖變更登記為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7 樓,實際辦公處所仍在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數碼公司地址則於97年12月12月16日遷出變更登記為高雄市○○區○○○路00號一節,此已據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王明松、楊詠淇、證人蔡惠如供述甚詳(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37頁、第39頁;

王明松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0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卷㈡第431 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43 頁反面、第445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8 頁、第459 頁;

蔡惠如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36 頁),並有樺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高雄市政府97年4 月22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1頁至第13頁反面、第30頁至第33頁);

數碼公司果須購買電腦軟體及電腦設備等電子產品,直接向樺儀公司採購即可,毋須迂迴透過公司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聯明公司先向樺儀公司購買,數碼再向聯明公司購買,由聯明公司並從中賺取價差,此顯然不符一般交易將本求利之常情。

⒉況且,柯副元係受僱聯明公司擔任司機工作,負責開車載送董事長被告許豐暘及公司客人,呂建緯受僱聯明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負責資訊維護及擔任董事長即被告許豐暘之司機,此已據證人柯副元、呂建緯、蔡惠如陳明在卷(見柯副元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83 頁反面至第194 頁,100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 頁至第169頁;

呂建緯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0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卷第394 頁;

蔡惠如101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0 頁);

對於上述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數碼公司間採購、銷售之採購核定單採購欄、產品受訂單經辦欄、付款憑單經手人欄、出貨通知單經辦欄、產品發送單填單欄柯副元之簽名及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收料及採購欄柯副元之印文,證人柯副元承認係其簽名及印章之印文(見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84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 頁至第169 頁),惟表示其在聯明公司不負責載送貨物,及處理進貨、出貨,且未曾經手聯明公司對外的電腦、電子商品的採購及銷售,前開憑證、傳票均是被告許豐暘要其簽名、用印,簽名、用印前很多均是空白,不清楚進銷貨內容,沒見過出貨到數碼公司之電子商品,也沒有送貨到數碼公司等語(見100 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84 頁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 頁);

而對於請購單之請購欄有呂建緯簽名之編號933702、933703請購單,證人呂建緯亦承認是其簽名云云(見原審卷㈧第190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惟表示其在聯明公司的職務是總務與工程師兼司機,不是採購,工作內容與聯明公司業務無關,前開請購單是依被告許豐暘之指示在請購單簽名(見原審卷㈧第186 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

被告許豐暘則供稱:是其請呂建緯填製,是公司內部採購程序文件的遞送云云(見原審卷㈧第188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⒊再參以,⑴證人蔡惠如陳稱:數碼公司、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司之人員幾乎是同一批人等語(見101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36 頁);

⑵同案被告楊詠淇陳稱: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結束營業,其與許豐暘二人到聯明公司,結束線上刷卡平台業務,才能專心經營聯明公司云云(見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43 頁反面、第444頁正面);

⑶被告許豐暘陳稱: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二家均從事信用卡線線上金流的業務,銷售的對象有網路店家、實體店家,在網路或實體有信用卡交易的商店,都可以使用到,賣的是軟體,主要是走閘道的網路,店家之電腦與數碼公司或樺儀公司的系統做網路介接,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不需要提供設備給店家,二家公司均無工廠...當初在高雄市新興區任職數碼公司的員工,都全數在97年間轉為聯明公司員工,薪資由聯明公司發放,勞健保之投保單也都轉為聯明公司等語(見100年7 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頁反面,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39頁,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71 頁反面)。

可知,電腦軟體及筆記型電腦等電子商品之銷售非樺儀公司及數碼公司實際所經營業務,樺儀公司無電子商品可供銷售聯明紡織,數碼公司無銷售電子商品之業務需要,自不可能向聯明公司購買,並以迂迴多付成本之方式購買價額高達9,370,715 元及8,154,595 元之電子商品屯放,顯然聯明紡織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及聯明公司轉售數碼公司電子商品之交易是虛偽交易。

且被告許豐暘於102 年7 月22日原法院審判程序時坦承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及聯明公司轉售數碼公司電子商品之交易係屬虛偽(見原審卷第 3 頁至 13 頁)。

⒋由於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電子商品交易是虛偽不實,以此不實之交易而製作之請購單、採購核定單、產品受訂單、付款憑單、出貨通知單、產品發送單、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付款憑單、應付帳款轉帳傳票、收款報告單、應收帳款轉帳傳票記載內容及依據前開憑證、傳票登載入帳之內容,自均虛偽不實;

進而致使依前開資料而製作之聯明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97年度銷貨減進貨(16,363,500元)計有327 千元(即32萬7 元,270 元即百位數以下捨去)之虛盈之不正確結果。

㈤如前所述,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再轉賣與數碼公司,係虛偽交易,聯明公司於97年7 月29日及97年7 月30日即將交易全部貨款9,186,975 元及7,994,700 元支付予樺儀公司,而數碼公司則是於97年8 月8 日支付予聯明公司,發票日期分別為97年9 月16日及97年10月1 日,金額分別為9,370,715 元及8,154,595 元之支票二紙,充作交易貨款,嗣97年9 月11日及97年9 月26日先後撤回支票,而自97年9 月16日、23日、24日、10月16日、10月27日陸續付清全部貨款,顯然被告許豐暘係利用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數碼公司間之虛偽交易,快速支付款項予樺儀公司,以便供其私用,而為求帳務平衡而再虛與數碼公司交易,對於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遲予支付,形式上交易額相抵,有32萬元之差價,佯允聯明公司之盈餘。

另按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而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2項),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是財務報告之組成內容,此由各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之財務報告內容均有前開財務報表等內容即明,為依證券交易法第36第1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而股票公開發行上櫃交易之聯明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公告並向主關機關申報上月份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則為依證券交易法第36第1項第3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規定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均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規定之「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自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否則即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㈥綜上,被告許豐暘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被告許豐暘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有關LED產品虛偽交易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認罪自白在卷(見原審卷第197 頁反面,102 年7 月24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在原審則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辯稱:⑴整個交易都是是事實,阿爾發公司的工廠,其有去看過,設備都有齊全,聯明公司付出的支票(應係甲存本票)有部分是同案被告吳宗憲拿去票貼,吳宗憲有自己資金調度方法(見原審卷㈠第144 頁反面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⑵一開始是交付4 張本票,1 張3000萬元,3 張1000萬元,全部交給阿爾發公司簽收,其中兩張同案被告嫌票期過長,其告知幫他拿去票貼或拿回公司換票期短一點,後來把票期換短,換成1 張500 萬元、1 張300 萬元、1 張200 萬元,更改完就請阿爾發公司會計來用印,用完印領票,這3 張票其先代領拿去兌現,兌現後未將現金交給同案被告吳宗憲,直到現在仍未交給同案被告吳宗憲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4 頁)。

辯護人在原審則以:⑴被告許豐暘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1 月5 日簽訂產品採購契約書乃是事實,此由證人陳剛到庭證稱吳宗憲委託其在大陸詢問有關LED產品代工生產之經過,及證人李克新證述被告吳宗憲找其、孫增保、李興進、蔡耀尹到他辦公室談論有關採購合約好幾次,及證人詹美慧證述被告許豐暘前來阿爾發公司商談合約其有招待等證詞,可見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系爭合約簽立時,確有評估作為,益見兩造確有訂約之真意(見原審卷第48頁正反面),⑵簽約當時,被告許豐暘並不知情阿爾發公司內部對於阿爾發生產線之產能,是否足以履行合約內容有過質疑,亦不知情阿爾發公司無法履行系爭採購合約,故而簽約未久雙方即合意解除契約,惟此實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許豐暘與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吳宗憲間,並無簽約之合意,亦不得據此遽認其二人虛偽交易套取公司資金之意圖及其犯行,自不待言(見原審卷第48頁反面);

⑶至於聯明公司因此開出4 張總計6000萬元本票,則因同案被告吳宗憲已將票據票貼,致無返還所致,並非起訴書所稱係為套取資金而為虛偽交易,被告許豐暘取走聯明公司支付阿爾發公司其中票號AE0000 000號及AE 0000000號共計2000萬元本票,並將票號AE0000 000號本票作廢,改開票號AE0210418 號、發票日98年1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AE0210420 號、發票日98年2 月9 日、面額200 萬元,票號AE0210421 號、發票日98年2 月9 日、面額300 萬元,以及將票號AE0000000 號本票更改發票日為98年2 月10日,並自行兌付,乃屬被告許豐暘與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吳宗憲二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要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條項第3款之背信罪無涉(見原審法院卷第48頁反面、第49頁正面)等語,為被告置辯。

經查:㈠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97年8 月間獨資成立阿爾發公司,97年8 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資本額新臺幣500 萬元,公司營業項目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此已據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供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397 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議事錄、董事會議議事錄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 頁反面至第5 頁、第6 頁反面、第7 頁);

公司成立後初期尚在研發階段,至97年底、98年初機具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以一班制計算,一個月能生產1 萬片之R120(12公分)長型光板、H044六角型光板(內直徑4.4 公分),當時每個月之訂單尚無1 萬片等情,已據吳宗憲及孫增保(阿爾發公司技術長)、李克新(阿爾發公司總經理)、吳長榮(阿爾發公司研發部經理)供述甚詳(見吳宗憲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7 頁反面,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㈣第33頁、第34頁;

孫增保100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反面;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 頁正反面、第164 頁反面,原審法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80頁正反面、第84頁反面;

吳長榮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正面)。

㈡次查:⒈阿爾發公司總經理李克新於97年12月29日撰擬,主旨為聯明公司對阿爾發長期採購合約之簽呈,內容以:⑴聯明公司對阿爾發公司之R120與H044等產品進行1.8 億元之長期採購;

⑵契約要項契約期間:2009年月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第一次交貨期日期:約為2009年4月20日。

付購料款:面額新台幣3000萬元支票一紙。

到期日98年3 月31日。

面額新台幣1000萬元支票3 紙,到期日為98年5 月30日、98年6 月30日、98年7 月30日。

建請同意。

附件:1.「採購合約書」1 份。

2.聯明公司基本資料表。

其後,於97年12月31日經業務副理李興進在承辦人欄核章,技術長孫增保在會簽單位製造部、研發部欄核章,及經總經理李克新在總經理室簽核欄蓋章後,送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董事長室簽核欄簽名批核等情,已據證人李克新、孫增保陳述甚詳(見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15432卷㈠第25頁164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0頁反面102 年1月16日審判筆錄;

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並有阿爾發公司97年12月29日,文號:97年發管字文第016 號簽呈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15432 號卷㈠第174 頁反面)。

⒉被告許豐暘與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約定內容如下:⑴合約有效期間:2009年(月日未記載)至2010年7 月19日。

⑵訂單條件: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甲方(聯明公司)需向乙方(阿爾發公司)陸續購入新台幣1.8 億元產品。

雙方簽訂合約之日起,約一年半內依甲方訂單需求及乙方產能規劃排程確認每期交貨數量,經雙方正式認可生效之訂單所載之各項內容,包括價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雙方均需全面履行。

乙方應依甲方訂單所示數量與期限如期交貨,如乙方遲延交貨,甲方得請求遲延賠償,以甲方訂單所示之金額15%為上限。

採購標的名稱:R120、H044和其同類產品。

預付購料款:①面額新台幣三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 月31日。

②面額新台幣1 千萬元支票3 紙,到期日98年5 月30日、6 月30日、7 月30日。

⑶交貨乙方依訂單所提供之交貨數量,甲方應於簽收前確認數量無誤,三日內完成規格驗收;

除雙方同意之特殊訂單,交期可為六週外,其餘訂單交期均為四週。

⑷付款方式及條件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以月結30日為期,依訂單所載之貨款開立支票或電匯支付價款。

簽約日期僅記載2009年,月、日均空白未記載,有採購合約書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70 頁反面至第173 頁反面)。

嗣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證人孫增保、李克新均陳明此份採購合約書簽定日期在97年12月底(見吳宗憲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㈣第32頁;

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

㈢其後:⒈於98年1月5日:⑴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製作付款憑單,填製項目:「預付購料款」,摘要:開立兆豐國外支存帳戶本票予阿爾發公司:①EA0000000 ,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3000萬元,②EA0000000 ,到期日98年5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③EA0000000 ,到期日98年6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④EA0000000 ,到期日98年7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財務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批核後,出納蔡惠如開立受款人為阿發公司之付款憑單所示本票4 紙,並由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附有前開本票影本4 紙之簽收單據以阿爾發公司負責人簽名及蓋章等情,此有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50 頁、第153 頁)、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見扣押物編號A-3-2 第7 頁至第22頁)在卷足稽;

並據證人蔡惠如先後於偵查及原法院審理中證稱:是依據被告許豐暘之指示填製付款憑單及開立本票云云(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5 頁,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0 頁)。

參諸被告許豐暘亦供稱: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等語(見原審卷㈦第80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此部分證人蔡惠如所供,應屬可信。

⑵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預付購物款--阿爾發,應付票據-兆豐國外支存本票①EA0000000-000000,30,000,000,②EA0000000-000000,10,000,000,③EA0000000-000000,10,000,000,④EA0000000-000000,10,000,000,將聯明公司給付阿爾發公司預付購物款6000萬元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之事實,另據證人楊美玲於原法院審理中供證: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

參諸證人蔡惠如亦於偵查中證稱: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應該要先付款,才做傳票…付款回來的憑單…付款憑單會交給楊美玲做傳票等語(見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40 頁、第141 頁);

並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49 頁、第150 頁、第153 頁;

扣押物編號A- 3-2第7 頁至第22頁);

則依本件付款憑單及轉帳傳票均有蔡惠如及楊美玲分別在出納及會計欄蓋章觀之,應可得見付款憑單及檢付之付款憑證是出納蔡惠如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

⑶98年1月6日之聯明公司制式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蓋有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印文用印,內容要求將票據上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取消一節,據證人蔡惠如於偵查中證稱:(問: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

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暘有要求我換票云云(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60 頁);

並有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在卷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51 頁)。

原法院審酌98年1 月16日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上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之用印,經證人詹美慧表示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暘和司機(見原審卷㈦第24頁反面、第5 頁正反面審判筆錄);

暨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亦供陳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印章是由證人詹美慧保管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8頁反面);

而98年1 月6 日與98年1 月16日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申請人及負責人欄之印文相同,顯見98年1 月6 日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是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暘通知前去用印。

⒉98年1月16日:⑴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收回開予阿爾發公司票號EA0000000之面額1千萬元本票1張,98年5 月30日到期之本票,改開98年1 月16日到期500 萬元1 張,98年2 月16日到期500 萬元1 張,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並依據日期98年1 月16日,由阿爾發公司用印,內容記載請聯明公司日後開立票據時,均將票據上之雙線銀行章及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予以取消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開立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1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無受款人、無劃線與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本票2 張,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 、EA0210418 、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用印,此有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3頁至第15頁)。

再參諸證人蔡惠如於偵查中證稱:(問: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

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暘有要求我換票云云(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60 頁);

暨證人詹美慧在原審證稱: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暘和司機等語(見原審卷㈦第5 頁正反面、第24頁反面),並表示未取走經更換之EA00 00000、EA0210419 本票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0頁)。

則聯明公司有收回原先開予阿爾發公司票號EA 0000000之面額1千萬元,98年5 月30日到期之本票1 紙,改開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1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及票號EA 0000000、到期日98年2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本票之過程,亦可認定。

⑵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

摘要說明-沖1/5兆豐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EA0000000-000000、EA0000000-000000」,經蔡惠如、林威州於出納欄、覆核欄蓋章,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2頁至第15頁,扣押物編號A-3-4 第55頁至第58頁)。

⒊98年2月9日:⑴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兆豐國外支存#062287 帳戶票號EA0000000 之98年2 月16日到期,5 00萬元本票,改開EA0000000 ,98年2 月9 日到期200 萬元,EA0000000 ,98年2 月9 日到期300 萬元,,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並開立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面額200 萬元,票號EA0210421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面額300 萬元,無受款人、無劃線與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本票2 張,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 、EA0000000 、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此有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7頁至第18頁;

扣押物編號A-3-7 第23頁至第24頁)在卷足稽。

參以,證人蔡惠如在偵查中證稱:(問: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

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暘有要求我換票云云(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60 頁);

證人詹美慧亦證稱:我當時有問許豐暘,他說聯明公司是上市櫃公司,這是上櫃公司的程序之一,我們只是配合等語(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9 頁),並表示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並未取得EA0000000 、EA0000000 本票,而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暘和司機云云(見原審卷㈦第5 頁正反面、第24頁反面)。

則此部分換票之事實,同可認定。

⑵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

摘要說明-沖1/16兆豐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

摘要說明-EA0000000-000000-0,000,000 ,EA0000000-000000-0,000,000 」、「貸方科目-兆豐國外部支存#2287 ;

摘要說明-EA0000000-00到期-5,000,000」,經蔡惠如於出納欄蓋章,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等情,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6頁至第18頁,扣押物編號A-3-7 第22頁至第24頁)。

是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⒋98年2月10日:⑴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兌付兆豐國外支存#062287 帳戶票號EA0000000 之98年2 月10日到期,1000萬元本票(原98年7 月30日到期改為98年2 月10日到期),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並將票號EA0210417 本票之「劃線」及受款人「阿爾發公司」均取消,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之事實,此有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0頁至第21頁;

扣押物編號A-3-7 第40頁至第41頁)。

參以,證人蔡惠如於偵查中證稱:(問: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

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暘有要求我換票等語(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60 頁);

證人詹美慧於偵查中證稱:(問:1000萬元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7 月30日變更到期日98年2 月10日的支票影本上,一樣也蓋有吳宗憲及阿爾發公司的大小章簽收,既然沒有拿到這張支票,為何要收?)這也是許豐暘請我們配合蓋的,吳宗憲知情也有授權我們加蓋大小章…這張簽收單除了吳宗憲簽名及大小章外,其餘的跡都是許豐暘他們寫的云云(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9 頁);

復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提示原審卷證據資料事實,P21 ,問:這個簽收的章是你蓋的嗎?)是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3頁)。

則聯明公司兌付兆豐國外支存#062287 帳戶票號EA0000000 之1000萬元本票,原係於98年7 月30日到期,經改為98年2 月10日到期,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並將票號EA 0000000本票之「劃線」及受款人「阿爾發公司」均取消,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之事實,同可認定。

⑵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

摘要說明-沖1/5兆豐支存#062287 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

摘要說明-兆豐支存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出納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9頁至第21頁,扣押物編號A-3-7 第39頁至第41頁)。

㈣再查:⒈票號EA0000000 之面額3000萬元本票,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背書,存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劉幸宜帳戶,於到期日98年3 月30日兌現,票號EA0000000 之面額1000萬元本票,經阿爾發公司用印背書,存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敦北分行劉幸宜帳戶,於到期日98年6 月30日兌現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兆銀國存字第00781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資金往來資料(見票據影像查詢-票據兌領資料)(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頁反面、第23頁正面)、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票號EA0000000 、票號EA0000000 立票影本、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0日星展北字第077 號函送客戶劉幸宜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83 頁正面至第184頁)在卷足稽。

上開二紙本票是吳宗憲於98年1 月8 日持向友人楊振豐調現,楊振豐於98年1 月8 日匯款2000萬元、397 萬元至玉山銀行敦化分行張葳葳帳戶,其餘款項則陸續於98年1 月底、2 月初匯入張葳葳帳戶,再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 萬元、對王均欠款500 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 萬元、對被告許豐暘之欠款550 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費用、所積欠員工之薪資等;

楊振豐嗣則將本票存入所使用之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劉幸宜帳戶兌領乙節,已據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詹美慧、楊振豐、劉幸宜供明在卷(見吳宗憲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㈣第35頁,原審卷㈦第66頁反面審判筆錄;

詹美慧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6頁,原審卷㈦第3 頁反面、第4 頁正面審判筆錄;

楊振豐100 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62 頁至第164 頁,原審卷㈦第64頁正面、第65頁正面審判筆錄;

劉幸宜100 年10月6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77 頁至第279 頁),並有永豐銀行西松分行匯款資料查詢(見同前偵查卷㈢第166 頁、第167 頁)、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頁反面、第11頁)。

⒉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1 月16日,面額500 萬元本票,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於98年1 月16日兌現,由王明松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500 萬元,並匯款450 萬元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行動科技有限公司帳戶,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 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票號EA0210418 本票影本、兆豐國際商銀現金轉帳收入傳票(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第150 頁、第152 頁反面至第153 頁反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 頁反面)。

原法院審酌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經常受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暘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再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暘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及將提領之現金交給同案被告楊詠淇轉交被告許豐暘等情(見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第52頁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問:聯明公司金額500 萬元票號EA0000000 (誤書為EA0000000 )到期日98年1月16日(誤書為98年2 月16日)、金額200 萬元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金額300 萬元票號EA0210421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等3 張本票(書為支票),分別由楊文彬及王明松提現550 萬元及匯款450 萬元至易利軟行動科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原因?)是我把錢拿去用,易利軟公司也是我個人的公司云云(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9 頁反面);

顯見於票號EA0000000 本票兌現當日(98年1 月16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500 萬元,其中450 萬元匯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公司帳戶,餘5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暘。

⒊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面額200 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於98年2 月12日由同案被告王明松提領200 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公司帳戶,再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易利軟公司帳戶提領200 萬元轉存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 匯出匯款多筆查詢、國際兆豐銀行- 國外部大額現金交易登記簿明細表、票號EA0000000 本票影本、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 年9 月1日(100 )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易利軟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反面、第152 頁正面、第155 頁反面,第179 頁、第181 頁正面至第182 頁反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頁反面)及聯邦商銀營業管理部100 年4 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33 頁、第234 頁)。

原法院審酌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經常受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暘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暘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等情(見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問:金額200 萬元票號EA0210420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由王明松匯款至聯邦銀行…原因?)是我把錢拿去用,易利軟公司也是我個人的公司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9 頁反面)。

又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 年4月26日(100 )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1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至第104 頁、第255 頁至第257 頁)。

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殷駿光陳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4 頁至第246 頁;

殷駿光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46 頁至第348 頁),顯然係票號EA0000000 本票兌現當日(98年2 月12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200 萬元,匯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

⒋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9 日,面額300 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於98年2 月9 日兌現,經楊文彬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300 萬元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國際兆豐銀行- 國外部大額現金交易登記簿明細表、票號EA0000000 本票背面影本(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第151 頁反面、第154 頁正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 頁反面)。

參以,被告許豐暘亦坦認此筆款項是其所使用等情,顯見票號EA0000000 本票兌現當日(98年2 月12日),楊文彬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300 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暘,應毋庸置疑。

⒌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2 月10日,面額1000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於98年2 月10日由同案被告王明松提領1000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再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提領990 萬元及10萬元,以聯明公司員工丁添福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 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票號EA0000000 本票影本(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頁、第151 頁正面、第154 頁反面、第155 頁正面)、聯邦商銀營業管理部100 年4 月26日(100 )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33 頁、第234 頁、第240 頁正反面)及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帳戶歷史明細在卷可證(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 頁);

而丁添福是聯明公司員工,已據被告許豐暘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8頁審判筆錄)。

另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其經常受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暘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暘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審判筆錄);

且上開款項是被告許豐暘用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一節,亦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王玉靜、謝秀娟陳述甚詳(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9 頁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 頁;

王玉靜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56 頁至第157 頁,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 頁;

謝秀娟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58 頁正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49 頁至第350 頁),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 號(98年1 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 月5 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 月6 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見同前偵查卷㈠第160 頁至第161 頁反面)可資佐證;

顯見票號EA0000000 本票兌現當日(98年2 月12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係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1000萬元,先匯款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再前去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1000萬元再匯款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

㈤於98年3 月25日,被告許豐暘、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協議1.雙方於2009年1 月簽訂之採購合約書之相關條款,同意取消,2.聯明公司已開立並交付阿爾發公司之二張支票(應係本票之誤載),票號EA0000000 ,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到期日98年3 月31日;

票號EA0000000 ,金額1000萬元,到期日98年6 月30日,阿爾發公司應返還聯明公司,3.聯明公司已開立並交付阿爾發公司已兌現支票,票號EA0210418 ,金額新台幣500 萬元,到期日98年1 月16日;

票號EA0000000 ,金額新台幣200 萬元,到期日98年2 月9 日;

票號EA0000000 ,金額新台幣300 萬元,到期日98年2 月9 日;

票號EA0000000 ,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到期日98年2 月10日;

金額合計2000萬元,由阿爾發公司或公司負責人被告吳宗憲開立票期60日之2000萬元劃線禁背支票,交給聯明公司,此有採購合約取消書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3頁、第34頁)。

同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私人助理詹美慧依吳宗憲之指示,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之支票:1.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 月10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2.票號NC2651301 ,發票日98年5 月15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3.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0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4.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5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交還聯明公司等情,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09 頁;

原審卷㈦第13頁反面審判筆錄),並有票號NC0000000、NC0000000 、NC0000000 、NC0000000 號4 紙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2頁)。

另聯明公司出納則依據採購合約取消書、前開4 紙支票,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預付購料款收回(已兌現收回),1.票號NC2651300 ,發票日98年5 月10日、5,000,000 ,2.票號NC2651301 ,發票日98年5 月15日、5,000,000 ,3.票號NC2651302 ,發票日98年5 月20日、5,000,000 ,4.票號NC2651303 ,發票日98年5 月25日、5,000,000 ,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並製作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會計楊美玲再依據採購合約取消書、付款憑單、應收票據明細及前開4 紙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預付購料款:1.已兌現1/16 -08收回NC0000000-0,000,000 、2.已兌現2/09-08 收回NC0000000-0,000,000 、3.已兌現2/10-04 收回NC0000000-0,000,000 、4.已兌現2/10-04 收回NC0000000-0,000,000 」,「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沖1/5-02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20,00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見蔡惠如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72頁反面;

楊美玲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支票4 紙及採購合約取消書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0頁至第34頁)。

㈥98年3 月31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助理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吳宗憲帳戶提領1750萬元,再以阿爾發公司名義存入1750萬元至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另1250萬元則是請被告許豐暘代為調現,同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經提領3000萬320 元,匯款3000萬元至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同日票號EA000000 0、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3000萬元本票兌現,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4 頁,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 頁正反面,原審卷㈦第6 頁審判筆錄),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兆銀國存字第00781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國內匯款- 匯入多筆查詢(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0頁、第22頁正面)、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頁反面、第11頁)。

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填製付款憑單,登載「1/5 開EA0000000 ,3/31兌現- 兆豐國外部支存,阿爾發光子科技(股)公司存入17,500,000-兌現30,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憑單、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登載「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登載:「沖1/05-#062287本票-EA0000000-000 000,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兌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 阿爾發匯回-17,500,000 」,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兌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 阿爾發匯回-12,500,000 」,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5頁至第37頁;

扣押物編號A-3-17第113 頁至第115 頁)。

㈦證人詹美慧復依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指示於:⑴98年3月31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 日、面額1500萬元支票,⑵98年4 月6 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31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6 月30日、面額500 萬元支票,交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09 頁,原審卷㈦第13頁反面審判筆錄),並有票號NC0000000 、NC0000000 、NC0000 000支票3 紙(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4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頁反面、第12頁反面)。

又於98年4 月7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將前開3 紙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託收,並依據該3 紙支票填製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及填製付款憑單,摘要記載:「阿爾發-收票- 吳宗憲票98.5.1到期,NC0000000 ,15,000,000(15,000,000-12,500,000=2,500,000 溢收);

收票- 吳宗憲98.5.31 期NC0000000 ,5,000,000 ,98.6.30 到期,NC 0000000,5,000,000 ,沖6/30到期票EA0000000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支票影本3 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1.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10,000,000 」,2.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 沖1/5-#062287 本票-000000-0,000,000 ,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 沖1/5-#062287 本票-000000-0,000,000 ,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 ,3.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現支存#062287 本票-EA0000000-000000-阿爾發-12,500,000,4.貸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沖3/31現支存#062 287本票-EA000 0000-000000差額-2,500,000」,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支票影本3 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8頁至第41頁;

扣押物編號A-3- 19 第12頁至第14頁)。

㈧又於98年4 月28日,將吳宗憲為發票人,票號NC2651312,發票日98年5 月1 日,面額1500萬元之華南敦和分行支票,自託收銀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撤回,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撤票」、摘要:「託收日98.4.7,付款行庫華南敦和,發票人:吳宗憲,票據NC0000000 ,到期日98.5.1,託收銀行:台企活存#063957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託收票抽票- 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12,500, 000」,及「借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沖4/7- 08 兌現支存#062287 本票-EA0000000-000000 差額2,500,000 」,「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 -000000-00,000,000 」,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42頁至第46頁;

扣押物編號A-3- 23 第19頁至20頁)。

再於98年5 月6 日,將吳宗憲為發票人之華南敦和分行票號NC 0000000、NC0000000 、NC0000000 、NC2651303、NC0000000 、NC0000000 支票6 紙,自託收銀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撤回,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撤票計6 張吳宗憲票,『到期日』98.5.10-5,000,000 ,98.5.15-5,000,000 ,98.5.20-5,000,000 ,98.5.25-5,000,000 ,98.5.31-5,000,000 ,98.6.30- 5,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1.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抽票3/ 25 收回託收票-NC0000000-0--00,000,000,2.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抽票3/25 NC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 ,NC0000 000-0,000,000,3.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抽票4/7 收回託收票-NC0000000-00--00,000,000 ,4.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抽票4/7 NC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 」,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47頁至第49頁;

扣押物編號A-3-24第68頁至第69頁)。

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另於98年4 月29日,申請將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 日,面額15,000,000元支票,於98年6 月10日更換1.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7 月1 日,面額10,260,000元,2.票號NC2651337 ,發票日98年8 月12日,面額2,240,000 元支票2 紙,98年5 月6 日吳宗憲申請對票號NC0000000 、NC2651301 、NC0000000 、NC0000 000支票之票期展延,而於98年4 月28日、98年5 月6 日票據異動申請書用印,此有98年4 月28日、98年5 月6 日票據異動申請書(見扣押物編號A- 3-23 第21頁,扣押物編號A-3-24第7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4頁反面)。

㈨被告許豐暘再於:⒈98年5 月26日,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暘之要求,持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印章,於內容記載到期日98年5 月31日之票號NC0000000 及到期日98年6 月30日之票號NC2651315 支票,請求將發票日均更改為98年6 月29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蓋印,聯明公司出納依被告許豐暘指示更改支票發票日,並填製付款憑單,項目記載「更改到期日(即支票發票日)NC0000000 、NC0000000 」,摘要:「吳宗憲華南敦和票據,5,000,000 到期日980531改為980629,5,000,000 到期日980630改為980629,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 ,000,000 ,吳宗憲NC0000000-00 0000-0,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5/6-01- NC0000000-00-00,000, 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55頁至第57頁)。

⒉98年6 月10日,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換票」、摘要:「NC00000 00,98.5.1日,吳宗憲票-15,000,000 ,換成NC0000000 ,98.7.1兌日,吳宗憲票-10,260,000 ,NC0000000 ,98.8.12 兌日,吳宗憲票-2,24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00,260 ,000 ,NC0000000-000000--0,240,000 」,「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4/28託收票抽票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12,5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等情,此據證人詹美慧在原審證稱:(提示原審卷證據資料事實,P60 ,問:壹張1026萬跟224 萬也是你以吳宗憲的名義開立的嗎?)是…(問:是什麼原因開的?)第一筆1026萬的部分是三十一日當天幫我調現的部分,當時許豐暘幫我們調現是1250萬,我們在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有匯款300 萬還給許豐暘,還差950 萬,許豐暘有跟我講說他的朋友這邊計算利息方式,所以有跟我提到七月一日就必須兌現這部分,我七月一日還有困難,可以讓我在往後一點的時間,所以我們就協議,九月八日讓他兌現1026萬的支票,所以吳宗憲在九月八日前一天去存的錢過這張票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6頁正反面);

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票號NC2651333 、NC0000000 、NC0000000 支票3 紙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58頁至第61頁)。

⒊98年6月22日:⑴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暘之要求,持被告吳宗憲印章於日期98年6 月22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之申請人欄蓋印,票據異動申請書之內容如下:98年3 月25日聯明公司收到之發票人吳宗憲、付款銀行華南敦和分行之支票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5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0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5日,面額500 萬元,申請更改發票日期為,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8 月10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8 月15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8 月20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8月25日,面額500 萬元,已據證人詹美慧陳述在卷(見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15432 卷㈣第27頁),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64頁)。

⑵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填製付款憑單,填載項目「吳宗憲票更日期--NC0000000 、NC2651301 、NC0000000 、NC0000000 」,摘要:「98年5 月10日更改為98年8 月10日,98年5 月15日更改為98年8 月15日,98年5 月20日更改為98年8 月20日,98年5 月25日更改為98年8 月25日」,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①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5/6-吳宗憲到期 日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②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沖5/6收回託 收票入庫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 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 、楊美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 103 頁正面楊美玲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並 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票據異動 申請書、支票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 62頁至第69頁)。

⒋吳宗憲更改之支票嗣於:⑴98年6 月24日,票號NC0000000 、NC0000000 支票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98年6 月29日兌現,500 萬元、500 萬元票款存入帳戶,98年6 月30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開立之票號EA0000000 、面額1000萬元支票兌現支出,此有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1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

⑵98年 6月29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兌收票6/29」、摘要:「吳憲票6/24託收NC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於經手人欄、出納欄蓋章、會計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兆豐國外支存#2287;

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楊美玲101 年11月12日原法院審判筆錄),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支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0頁至第72頁)。

⑶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兌付票」、摘要:「EA0000000 吳宗憲-98.6.30-10,000,000-- 兆豐國外支存#062287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支存#06 2287;

摘要說明-EA0000000-0/30到期- 吳宗憲--10, 0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楊美玲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3頁至第74頁)。

⒌關於吳宗憲申請撤回改換「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之過程,於:⑴98年7 月15日,詹美慧依吳宗憲之指示,經被告許豐暘通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之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交予被告許豐暘,並持吳宗憲印章在附有票號NC0000000 、NC0000000 、NC0000000 、NC2651302 、NC0000000 支票影本之支票領回簽收單及日期98年7 月15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之申請人欄蓋印,申請異動內容為: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5日,面額1026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0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15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 月20日,面額500 萬元,票號NC2651303 ,發票日98年5 月25日,面額500 萬元,申請撤回改換為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及現金26萬元,此已據證人詹美慧、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陳述在卷(見詹美慧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09 頁,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㈣第27頁;

原審卷㈦第17頁反面吳宗憲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參以,被告許豐暘亦表示:我印象中那些換票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資料都是由我這邊印好了以後,我拿去找詹美慧,那時候我跟詹美慧說因為一些流程可能要先幫我蓋,吳宗憲的章都保存在詹美慧辦公室那邊,我就告訴詹美慧說這是我們內部的流程,要詹美慧幫我蓋等語(見原審卷㈦第70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NC0000000 支票影本附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0頁至第81頁;

扣押物編號A-3- 34 第16頁、第21頁、第22頁、第24頁)。

⑵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

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10.30--30,000,000」、「項目:收現;

摘要:收吳宗憲存入台企松江分行活存#000000--000,000」、「項目:退還支票;

摘要:退還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7.1--10,260,000;

NC0000000,到期日98.8.10--5,000,000;

NC0000000,到期日98.8.15--5,000,000;

NC0000000,到期日98.8.20--5,000,000;

NC2651303,到期日98.8.25--5,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經手人欄簽名,及核准欄蓋楊詠淇印章,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換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 ;

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現金--260,000 ,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換票NC0000000-000000--00,26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 ,NC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原審同案被告被告楊詠淇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楊美玲101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8頁至第83頁;

扣押物編號A-3- 34 第15頁至第22頁、第24頁)。

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曾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換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 ;

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現金--260,000 」,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8頁至第83頁;

扣押物編號A- 3- 34第15頁至第22頁、第24頁);

然據證人詹美慧供陳:未曾於98年7 月15日存入26萬元款項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云云。

原法院審酌: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存款憑條係「原本」,衡情如係證人詹美惠自己存入26萬元款項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理應自行留原本作為其出款憑證;

而證人蔡惠如亦表示:會依被告許豐暘指示跑銀行等語(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59 頁);

且如前所述,被告許豐暘自承相關換票制式申請書及流程,其請詹美慧配合用印(見原審卷㈦第70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從而,此部分顯係被告許豐暘指示出納蔡惠如存入此筆26萬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應可認定。

⑷再觀諸:①證人蔡惠如證稱:許豐暘會指示我跑銀行....(問: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

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暘有要求我換票云云(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59 頁、第160 頁);

②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③證人詹美慧證稱:98年起有幫吳宗憲處理他個人的資金調度…我有保管吳宗憲設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及玉山銀行桃園分行的存摺及印鑑…(支票)由我開立....(問:有無跟吳宗憲確認過可否蓋章?)有確認過…他是沒有反對…聯明的許豐暘直接跟我聯繫,他會直接拿到公司來,我會問他要做什麼,他說要蓋大小章,這是因為上市櫃公司內部流程,需要蓋章。

蓋章後他就拿走....(問:聯明跟阿爾發採購合約的事情以及吳宗憲與許豐暘借貸的事情,我會跟他(許豐暘)協調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1 頁反面、第494 頁,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101 年1 月9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5 頁);

④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證稱:這個帳目部分我個人沒有經手…我也很信任許豐暘…他跟我說要改一下,我就請詹美慧改…交給我的會計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㈦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及被告許豐暘亦供稱:我印象中那些換票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資料都是由我這邊印好了以後,我拿去找詹美慧,那時候我跟詹美慧說因為一些流程可能要先幫我蓋,吳宗憲的章都保存在詹美慧辦公室那邊,我就告訴詹美慧說這是我們內部的流程,要詹美慧幫我蓋....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云云(見原審卷㈦第70頁、第80頁)。

顯見被告許豐暘係上揭票據更換之主導者,對於上揭票據更換之來龍去脈深為瞭解。

⒍又查,詹美慧依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指示,於98年10月30日經被告許豐暘通知,開立華南銀行大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之票號DD0000000 、發票日98年11月1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交予被告許豐暘,及持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印章在下列文件蓋印:附有票號NC0000000 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及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異動為:原開立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萬元支票,申請更換為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DD0000000 、發票日98年11月10日、面額3000萬元支票,附有票號NC0000000 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異動為:原開立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 ,發票日98年8 月12日,面額224 萬元支票,申請更換,詹美慧並於內容為票號NC0000000 支票領回簽收單之簽收欄簽名及註明代理之等情,已據證人詹美慧、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詹美慧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09 頁,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

原審卷㈦第17頁反面,吳宗憲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㈦第70頁,許豐暘102 年1 月16 日審判筆錄),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NC0000000 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號DD0000000 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NC00 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及票號NC265 1337支票領回簽收單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2頁至第94頁、第97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A-3-56第19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可稽。

其後,聯明公司出納莊淑娟: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票號DD4264001 支票、附有票號NC0000000 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填製收款憑單,填載「項目:收票,摘要:吳宗憲票號DD00 00000到期日98.11.10--30,000,000」、「項目:退還支票,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 到期日98.10.30--30,000,000」,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號NC0000000 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 、發票日98年10月28日、受款人聯明公司、面額224 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及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填製收款憑單,填載「項目:收票,摘要: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 )2,24,000」、「項目:退還支票,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 到期日000000--0,240 ,000」,經出納莊淑娟於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章;

此有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 0支票、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1頁至第94頁、第96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A-3-56第19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

再由聯明公司 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0 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DD0000000-000000--00,000, 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 C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NC0000000 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27016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AE0000000-000000--0,24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 -0,24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楊美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0 支票影本,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NC000000 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90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A-3-56第18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7頁)。

至於,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係98年10月28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224 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請開立受款人聯明公司之本行支票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8日開立AE0000000 本行資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及曾睿騏帳戶明細可證(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54 頁、第166 頁、第171 頁)。

而證人曾麗珍證稱:其與被告許豐暘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暘,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云云(見100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76 頁,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 頁、第285 頁,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被告許豐暘亦陳稱:聯明公司對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其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 頁反面)。

可知面額224 萬元之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另3000萬元詳後述),係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

惟另觀諸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明細,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1月5 日又存回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現,此亦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曾睿騏帳戶明細可考(見調查證據卷㈠第154 頁、第171 頁),得徵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筆款項。

⒎再查,案外人曾麗珍98年12月25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 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1 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1 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99年1 月4 日曾麗珍又全數提領出(共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等情,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㈣第69頁、第72頁至第74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30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AE0039672 、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二紙(見原審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見原審卷-事實第56頁)在卷足稽。

又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於99年1 月12日依據該二紙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

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AE0000000 本票兌現-30,000, 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吳宗憲票DD0000000-000000-00,000,000 」,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

摘要說明:陳宗奇AE0000000 Prime Fame Invest- ment Limited19%32,262,000」,經溫嘉琪於會計欄蓋章、Jungle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劉東易在核准欄用印,將同案被告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元及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 、AE0000 000本行支票影本二紙在卷為証(見調查證據卷㈣第264 頁、第265 頁,扣押物編號A-3-64轉帳傳票第122 頁、第123 頁)。

而證人曾麗珍與被告許豐暘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暘,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聯明公司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許豐暘陳明在卷(見曾麗珍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76 頁,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 頁、第285 頁,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反面)。

得見面額3000萬元之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係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惟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筆款項。

㈩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五) 記載:「母公司於98年1 月5 日與阿爾發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合約訂定自98年4 月20日起至99年7 月19日止,母公司需陸續購入新台幣180,000 千元之產品,並同時開立#414票號30,000千元、#415票號10,000千元、#416票號10,000千元、#417票號10,000千元到期日分別為98年3 月31日、98年5 月30日、98年6 月30日及98年7 月30日之支票予阿爾發公司作為預付購料款;

於98年1 月16日作廢#415票號改開立#418票號5,000 千元及#419票號5,000 千元到期日分別為98年1 月16日及98年2 月16日;

又於98年2 月9 日作廢#419票號改開立#420票號2,000 千元及#421票號3,000 千元即期支票;

於98年2 月10日更改#417票號到期日為98年2 月10日;

該合約後來雙方協商後,於98年3 月25日簽訂取消,並應返還母公司已開立未兌現支票款項共40,000千元及已兌現款項20,000千元,惟阿爾發公司將#414票號(誤載為#421票號)30,000千元支票兌現,總計阿爾發公司至查核報告日止,已兌現50,000千元已返還17,500千元及本公司收到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450,000 千元共7 張分別於98年5 月至6 月間到期的票據,母公司98年度第一季將此交易列為關係人交易之資金融通;

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 頁、第149 頁、第152 頁反面、第157 頁正面)。

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7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淨額記載:「截至98.6.30止,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應收的本金及利息為33,945仟元」及附註五關係人交易、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10. 資金融通情形:「本公司98年度第一季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遂開立共60,000仟元陸續兌現之支票作為預付購料款,惟於98年3 月25日雙方取消該合約,截至98年3 月下旬,已兌現支票50,000仟元,阿爾發公司返還本公司17,500仟元,其餘部分由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個人所開立之票據交付予本公司,截至98年6 月30日止,吳宗憲尚積欠本公司32,500仟元及利息1,445 仟元,本公司並提列3,250 仟元呆帳」,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足稽(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第61頁、第65頁反面、第66頁、第72頁反面、第74頁正反面)。

⒊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 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3.本公司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應收的利息為660 仟元」及附註五關係人交易、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8.資金融通情形:「本公司98年度第一季與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遂開立60,000仟元陸續兌現之支票作為預付購料款,於98年3 月25日雙方取消該合約,截至98年3 月下旬,已兌現支票50,000仟元,其餘部分由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個人所開立之票據交付本公司,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吳宗憲已全數還款,餘尚欠本公司利息660 仟元」,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88頁、第92頁反面、第93頁、第99頁反面、第101 頁反)。

關於吳宗憲所挪用之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票號EA0000000 ,金額3000萬元,發票日98年3 月31日及票號EA0000000 ,金額1000萬元,發票日98年6 月30日之支票,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則於下列時間返還:⒈票號EA0000000 ,發票日98年3 月31日之支票,吳宗憲於當日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其個人帳戶匯款1750萬元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另向被告許豐暘商借1250萬元匯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讓支票兌現。

⒉吳宗憲另於98年4 月2 日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匯款300 萬元至楊詠淇聯邦銀行中山分行帳戶。

⒊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 之面額1026萬元之支票,於98年9 月8 日經兌領票款。

⒋華南銀行內湖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2651314之面額500萬元支票及票號NC0000000之面額500萬支票,經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6月29日兌現,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 頁正反面),並有98年3 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年4 月2 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32 頁至第136 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頁、第68頁)足稽。

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許豐暘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是真正交易,並非虛偽交易以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

然查:⒈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97年8 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公司,97年8 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資本額新臺幣500 萬元,公司營業項目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公司成立後初期尚在研發階段,至97年底、98年初機具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以一班制計算,一個月能生產1 萬片之R120(12公分)長型光板、H044六角型光板(內直徑4.4 公分),當時每個月之訂單尚無1 萬片等情,已據吳宗憲、孫增保(阿爾發公司技術長)、李克新(阿爾發公司總經理)、吳長榮(阿爾發公司研發部經理)證述甚詳(見吳宗憲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2第397 頁正反面,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 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㈣第33頁、第34頁;

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4頁反面;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3 頁正反面、第164 頁反面,原審卷㈦第80頁正反面、第84頁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吳長榮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在卷足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 頁反面至第5 頁、第6 頁反面、第7 頁)。

⒉有關本件採購合約書之內容,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之前,吳宗憲曾與阿爾發公司技術長孫增保、總經理李克新、業務副理李進興、財務經理蔡耀尹談論等情,已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李興進於偵察中證述在卷(見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4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45 頁;

李興進原審卷㈧第197 頁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至於,有關訂購產品「時間」,則據被告許豐暘於偵查中明確供稱:系爭採購合約書,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1 億8000萬元產品等內容,是由許豐暘、吳宗憲二人所決定云云(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頁);

雖就此部分之約定,吳宗憲係供稱:(問:採購合約書有關採購期間及金額)這是我們和聯明公司很多人一起開會討論出來的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42 頁反面);

然吳宗憲此部分所供,核與被告許豐暘上揭所供「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是許豐暘、吳宗憲二人所決定」乙節顯然不符;

再審酌:⑴阿爾發公司技術長證人孫增保於調查員詢問中供述:我見到合約的草稿時才知道…當時我及李克新都覺得合約內容有問題,都反對簽署這份合約…我及李克新當面都有在辦公室跟吳憲講過,我們從沒贊成過…合約的細節如同我在市調處陳述的,有關數量、交貨時間我都是處於被動的狀態,完全沒有詢問過我云云(見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第39頁);

⑵阿爾發公司總經理李克新先後供證:(問:吳宗憲在與聯明公司談上述合約前,有無詢問過你阿具發公司產能及交貨能量?)沒有…(問:簽立這份合約期間,你是否曾與聯明公司人員就產品內容、交貨方式或合約內容聯繫、討論過?)沒有……(提示97年12月29日簽呈,問:你是否有蓋章?)有,我蓋章之前已經開會討論過了,這合約是我與孫增保仍在質疑的狀況下,就已經先簽約了……有一個採購合約書,但是是未簽的,是行政流程,後面附上一個未簽的採購合約書跟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資料表,這是讓大家知道這是怎樣的對象…這空白採購合約書是吳宗憲拿出來的等語(見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4 頁反面、第165頁,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5頁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阿爾發公司業務副理李進興在原審審理中供證:(問:1.8 億元是怎麼決定下來的?)這部分我不清楚,這單子不是我接的,我只記得當時要跟聯明公司合資…我對合約的內容有點意見云云(見原審卷㈧第197 頁);

觀諸渠等供證,均否認有參與本件採購合約有關期間、金額等內容之討論或決定。

因認許豐暘、吳宗憲二人之前開供述中,應以被告許豐暘於偵查中所供「系爭採購合約書,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1 億8000萬元產品等內容,是由許豐暘、吳宗憲二人所決定」乙節,較為可信;

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係供稱「(採購合約書有關採購期間及金額)這是我們和聯明公司很多人一起開會討論出來的」等語,顯係臨訟推諉責任之詞,核無足採。

從而,系爭採購合約書,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2010年7 月19日止,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1 億8000萬元產品等內容是由被告許豐暘、吳宗憲二人所決定等情,應毋庸置疑。

⒊阿爾發公司至97年底、98年初機器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已如前述,而半條生產線每月之產能,98年上半年每個月約1 萬片,所有員工要超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至14小時,假日也要加班,至98年下半年每個月約1 萬5 千片到2 萬片,99年大約可以維持每個月2萬片等情,已據證人阿爾發公司技術長孫增保、研發部經理吳長榮陳述甚詳(見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4頁反面;

吳長榮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06 頁)。

復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內容,2009年4 月20日至2010年7 月19日採購1 億8000萬元之LED 產品,依吳宗憲所述每片之價格為150元換算,應為120 萬片之產品,採購期間98年4 月20日至2010年7 月19日共1 年3 個月,訂單交期為4 週,得見於1 年6 月需完成120 萬片,平均每月需製造完成66,667(四捨五入)片;

基此可知,98年初阿爾發公司之機器設備所能生產製造之產品數量,無法供應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所定之數量,差距甚多;

就此,亦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證述甚詳(見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1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李克新更表示阿爾發公司需有三條生產線,採三班制,才有可能達成採購合約所定之數量云云(見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 2號卷㈠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1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吳長榮亦明確證稱:(問:吳宗憲對於產能狀況是否瞭解?)他清楚等語(見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07 頁)。

然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後,阿爾發公司始終未進機器設備,生產線始終為半條,也未採購任何原料等情,業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證述甚詳(見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4頁反面、第26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第40頁;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 頁反面,第164 頁反面,10 0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4頁正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李興進亦供陳:(問:李克新跟孫增保都作證說阿爾發不曾有就這1.8 億元的合約備過料或是進過機器?)機器沒有,我記得機版有云云(見原審卷㈧第81頁、第198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又證人孫增保、李克新分別是99年11月、98年底離開阿爾發公司,亦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分別陳明在卷(見孫增保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4頁正面;

李克新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 頁正面)。

⒋據證人李克新證稱:阿爾發公司需建置3 條生產線採三班制才能達到本件系爭採購合約之需求,三條生產線之機器設備之費用需3000萬多元,建構三條完整生產線所需費用6000萬元云云(見100 年7 月2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4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原審卷㈦第81頁、第84頁正面、第85頁反面、第86頁正面)。

惟被告許豐暘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1 億8000萬元之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預付購料款之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4 紙,其中票號AE021415、AE021417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為被告許豐暘取走,AE021414、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則經原審同案被告吳憲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 萬元、對王均欠款500 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 萬元、對被告許豐暘欠款550 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等,並未用於系爭採購合約製造LED 源片所需一節,已詳如前述,並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償還吳宗憲之前的欠款、清償阿爾發光子的機器、購料、員工薪資……都是用來沖阿爾發對吳宗憲的股東往來及購料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507 頁;

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 頁)。

得徵簽訂採購合約書所取得之6000萬元預付購料款,均遭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被告許豐暘挪為他用。

審酌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收取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款,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萬元、對王均欠款500 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 萬元、對被告許豐暘之欠款550 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詳如上理由欄六、㈡、⑷①所示),及吳宗憲持以票貼聯明公司所開立之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而取得之款項,於98年3 月25日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至98年9 月8 日償還聯明公司4000萬元及利息(詳如上理由欄六、㈡、⑾所示各情)。

參以,⑴證人詹美慧證稱:吳宗憲有資金缺口,因為稅金關係,還有成立阿爾發光子花了很多錢,和朋友有很多借貸……吳宗的資金缺口蠻大的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507 頁、第509 頁);

⑵證人孫增保證稱:沒有資金,連購買原來的生產線機器,貨款都不是支付得很乾脆,我們始終面臨設備廠商及原物料廠商的催款……我的技術部門一直在準備充分的狀態下,也都一直跟設備商在討論規格、報價的問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阿爾發公司有錢可以做生意設備擴充的事等語(見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6頁、第40頁);

⑶證人李克新證稱:吳宗憲資金調度有問題,導致阿爾發公司一直延遲支付生產設備、生產原料的款項…(事後為何阿爾發公司並沒有增加生產設備來因應與聯明公司的合約?)因為就是沒有錢…房東所羅門公司跟我們催房租,文具商在催文具款項,供貨商在催料款,幾乎一天到晚在催款……當時合作時,以為吳宗憲很有錢,但合作之後,才發現他財務上有相當的困難…主辦會計李秋美發現付款有很多延宕部分…許多廠商後來都不太願意合作云云」(見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3 頁反面、第164 頁反面,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 頁反面);

可知,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他用後,並無資金以將原來半條生產線再繼續擴建,至明。

⒌本案雖曾據證人陳剛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吳宗憲曾於97年底委託其在大陸地區詢問有關LED 產品代工生產的事情,阿爾發公司的技術人員李克新也有一起前去廣東地區考察,找有生產能力之OEM 代工工廠,共找了五家,在深圳附近,是由伊剛決定對哪一家下單云云(見原審卷㈦第30頁反面、第31頁正面、第32頁正面、第33頁正面、第34頁正面);

然該證人表示幫被告吳宗憲尋覓OEM 代工工廠,回報被告吳宗憲時並無具體之書面報告(見原審卷㈦第33頁反面);

經檢察官詰問該證人對於受託找代工廠製造之LED 光源片之規格為何時,證人陳剛無法說明(見原審卷㈦第31頁反面),並表示吳宗憲未告知需求數量云云(見原審卷㈦第31頁反面)。

原法院審酌:證人陳剛自承並無LED 燈之專業技術(見原審㈦卷第31頁),則證人陳剛如何能協助吳宗憲覓得符合品質要求,及可生產出所需數量之適合OEM 代工工廠?已容懷疑。

況且證人陳剛所證述之OEM 「代工工廠」,據其陳明係指:「有些廠商是具備生產光源片及燈具的廠商,我們推薦這些給他…他叫我之前我們都有去看一些廠房,他是希望移到深圳做大陸的業務,這樣量才大…像OEM 廠,把光源片裝到好的成品後,甚至把廠搬到大陸來發產業務…OEM 是做加工是技術授權,這邊要求大陸生產,再把產品做好拿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㈦第35頁正反面),經核尚與本件系爭採購合約需求是LE D光源片,並不相符。

再者,證人陳剛亦證稱:伊是幫吳宗憲選具有生產能力的廠商,材料、成本及價錢是臺灣即被告吳宗憲要自行負責云云(見原審卷㈦第35頁正面);

然如前所述,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他用後,衡情吳宗憲應無資力足以支付OEM 代工工廠代工生產120 萬片LED 光源片之龐大費用。

再查,證人李興進雖亦於原審法院到庭證稱:有透過陳剛到大陸去考察代工廠,先去深圳找陳剛,再到東莞去考察,最後選定位於茶山之宜凱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93 頁正面至第195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然同樣據其表示:回臺灣向被告吳宗憲回報只有口頭,沒有書面報告,且不清楚最後有無決定是否選用及選定哪一家代工廠云云(見原審卷㈧第194 頁正面);

況證人李興進係阿爾發公司之業務副理,已如前述,關於LED 光源片生產技術、阿爾發公司之產能有多少之專業技術,在阿爾發公司理應係由技術長孫增保、研發部經理吳長榮負責,方符事理,乃本案卻係交由業務副理李興進,暨不具LED 燈之專業技術之大陸人士陳剛,尋找LED 光源片或LED 燈之OEM 代工工廠,其如何能找到符合品質要求,及可生產出所需數量之適合OEM 代工工廠,實令人存疑。

且證人即阿爾發總經理李克新亦證稱:當初吳宗憲在阿爾發公司與其、技術長孫增保、業務副理李興進及財務經理蔡耀尹討論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時,並未提到找OEM 代工工廠解決產能之問題等語(見原審卷㈧第81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3頁正面);

吳宗憲於100 年10月19日調查詢問時亦是供稱:他們有對能否達到合約的產能有一點意見,但以我老闆的角度,當然希望生產線能100 %運作,也就是開三班來做,這樣的話我認為公司一個月可以生產十幾萬片…以一個月12萬片的話,12萬片乘以每片150 元,10個月就差不多1 億8000萬元…且當時有想如果我們自己做不到足夠的數量,也可以買半成品後再自己封裝,我這樣估算聯明公司也同意,他們實際上也沒有我瞭解LED 的市場,我的構想是…阿爾發公司就扮演OEM 的角色,把產品交給聯明公司銷售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1頁反面、第242 頁反面);

顯見簽訂採購合約時,吳宗憲並未決定找OEM 代工工廠解決產能之問題;

況且,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如前所述同樣存在,因之,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渠為其他源由支用後,該吳宗憲應無資力足以支付OEM 代工工廠代工生產120 萬片LED 光源片之龐大費用,自係灼然可見。

⒍吳宗憲獨資成立阿爾發公司,且負責經營公司,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及財務,於97年底、98年初,代表對於阿爾發公司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暘簽訂採購合書時,對於公司建置之生產線為半條,產能多少,理應深切瞭解,同時,對於公司及自己資力及可以運用之資金若干,亦當有認知,乃其代表阿爾發公司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暘簽訂採購合約書,約定自2009年4 月20日起至9010年7 月19日止,阿爾發公司需製造供應1.8 億元價格之LED 光源片,供應數量為三條生產線並採三班制,始能達到需求之數量,遠非簽約時阿爾發公司半條生產線所能製造供應,自難諉為不知。

又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價金為1 億8000萬元,約定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採購之時間為2009年4 月20日至2010年7 月19日,聯明公司卻於98年1 月5 日即以預付購料款之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6000萬元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本票,阿爾發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對應之履約保證,此情已據吳宗憲陳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398 頁正反面);

且其中票號AE021415、AE02 1417 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為被告許豐暘取走,AE02 1414 、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98年1 月8 日即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 萬元、對王均欠款500 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 萬元、對被告許豐暘之欠款550 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等,依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當時之境況,該吳宗憲根本沒有資力再建構完成三條生產線,凡此各節,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自亦了然於胸;

是阿爾發公司之產能,無法達到本件採購合約所需數量,勢必會違約或解除合約,當亦為契約雙方所輕易預見。

乃雙方簽約後,尚未至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4 月20日之前-98年3 月25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與被告許豐暘即毫無源由,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顯非合於事理。

基此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與被告許豐暘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及聯明公司簽訂無法履行之合約,在簽約後即先行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採購合約總價金之三分之一即6000萬元,均為吳宗憲、許豐暘二人挪作他用,並於尚未至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3 月25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與被告許豐暘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之客觀事實,在在顯示,契約雙方初無真意簽訂採購合約書,目的在於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用以清償個人欠款債務,至明。

⒎聯明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 LED 光源片之製造、銷售,此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41頁)、經濟部99年6月17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92頁至第319頁),而被告許豐暘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此已據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68頁反面;

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9頁)。

從而,在與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被告許豐暘經營之事業並未涉及LED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至明。

被告許豐暘雖一再陳明:(問:阿爾發公司的產能能否應付,在簽約時就應該要知道?)這個產業我不是很懂,我無法判斷云云(見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80頁);

並辯稱:其並不知道阿爾發公司之產能不足以供應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所需數量(見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80頁、第481頁)。

惟查:⑴俗諺有云「賠錢之買賣無人做」。

依本件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需向阿爾發公司採購之總價金1 億8000萬元,此有採購合約書可稽(見同前他字卷㈡第402 頁至第405 頁反面,第402 頁反面),採購金額甚鉅,茍若被告許豐暘確實是為聯明公司之營業需求而簽訂本契約,衡情理應就阿爾發公司是否有足夠之產能供應契約所約定之採購數量,詳予確認,而非如被告許豐暘所稱:這個產業我不是很懂,我無法判斷……(問:你代表聯明公司簽約前,如何確定阿爾發公司有在15個月內生產1 億8000萬元產品的能力?)這是經由吳宗憲告知我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80 頁,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8 頁正面)。

況據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供陳:許豐暘實際上來阿爾發公司拜訪幾十趟之多,資料我也都有給他云云(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42 頁反面);

則被告許豐暘於渠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時,阿爾發公司之產能不足供應採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應是有所認知。

⑵被告許豐暘與吳宗憲二人是多年好友,此已據被告許豐暘、吳宗憲、同案被告楊詠淇供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2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80 頁,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30 頁;

吳宗憲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7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14 頁,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 頁反面;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57 頁)。

另據證人詹美慧亦證稱:許豐暘知道吳宗憲缺資金…吳宗憲一直有跟許豐暘借貸,他知道我們資金吃緊,常跟他調錢…有很多筆,借了三百、五百萬元不等云云(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9 頁,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9頁)。

是被告許豐暘對於採購合約書簽訂當時,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資金調度吃緊,自有深入瞭解;

而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價金為1 億8000萬元,約定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採購之時間為2009年4 月20日至2010年7 月19日,聯明公司於98年1 月5 日即以預付購料款之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6000萬元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本票,乃其中票號AE021415、AE021417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卻為被告許豐暘取走,經換票及更改票期後,均為被告許豐暘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借款或他用之情形,已詳如前述,此不僅與被告許豐暘所述:阿爾發…購料,資金不足,所以由聯明公司可以開支期票的方式先預付,讓阿爾發公司自己去週轉…我當初開給他是希望他能拿去購料等情(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80 頁,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8 頁反面)之目的有違,由於預付購款亦經被告許豐暘挪用2000萬元,果非被告許豐暘明早已知悉「阿爾發公司之產能不能達到供應採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預付購款僅係在疏解吳宗憲資金吃緊之壓力,而非用以備置生產所須機器物料,則被告許豐暘挪用2000萬元勢必對阿爾發公司建構生產線以擴充產能有重大影響,導致阿爾發公司無法達到可以供應採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之產能,而招來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之反彈。

因此,上揭內情,亦理應為被告許豐暘所得知悉。

⑶又聯明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LED 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被告許豐暘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已如前所述,因此,在與吳宗憲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被告許豐暘經營之事業並未涉及LED 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而本件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需向阿爾發公司採購之總價金高達1 億8000萬元,此有採購合約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10 961號卷㈡第402 頁至第405 頁反面,第402 頁反面)。

以其採購金額甚鉅,被告許豐暘若確實有為聯明公司業績及營收考量,依理在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前,應責由相關部門評估投資可行性、投資之利益,及對以LED 光源片或將LED 光源片組裝成品銷售、行銷方式、通路等均應妥善評估與規劃至明。

然據被告許豐暘於調查員詢問及偵查中供述:當時吳宗憲經營LE D之封裝生意,吳宗憲那時告訴我,他可以接到一張6000萬元以上之訂單,我與吳宗憲約定由聯明公司開立6000萬元之支票採購一批LED ,後來阿爾發公司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出貨,於是解除合約……聯明公司要向阿爾發公司採購LED 的光源…當初我與吳宗憲的協議是可以經由聯明公司跟阿爾發公司採購再轉賣給別人,聯明公司可以小賺,但是阿爾發公司如果要購料,資金不足,所以由聯明公司以開支期票(二、三個月)的方式先預付,讓阿爾發自己去週轉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2 頁,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80 頁);

觀諸其供述內容,顯然係指阿爾發公司已接獲訂單,因資金不足,方與聯明公司合作,由聯明公司先行支付阿爾發公司購料款,讓阿爾發公司製造產品賣出,聯明公司從中賺取價差,未見有相關之評估及行銷之計劃。

此部分核與吳宗憲供述:聯明公司是一家上櫃公司…該公司從事電子錢也業務時,本身就有業務人員及通路,另外當時我認為LED 燈非常具有未來性,我有廠的計劃…因為該公司是我獨資經營,缺乏資金,所以我才和聯明公司合作,並且讓聯明公司的資金進來……他們不知道聯明公司通路在那,但是我知道,我說服許豐暘作LED 專業的行銷,也和他一起召開法說會,許豐暘認為這個產業可以做,我就和他談妥把阿爾發公司所有產能賣給他…我的構想是阿爾發公司合作,阿爾發公司扮演OEM 角色,把產品交給聯明公司銷售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8 頁正面,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42 頁正反面)等內容,顯不相符;

此處已不合事理。

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被告許豐暘又供稱:當初會有這合約的前提是當初我們與吳宗憲協商時,因為吳宗憲是名人,他可以來幫我們…那時候我們有做很多相關方面行銷計畫和評估…那時候都有在準備…有一些業務是後來承諾,到時候訂單的消化會幫忙處理,會從旁協助我云云(見原審卷㈦102 年1 月16日第86頁反面、第87頁);

而未提出相關行銷計劃及評估資料供查證。

吳宗憲雖亦供稱:我會提供銷售的技術,和銷售內容…(製造燈具外殼的東西呢?)我會提供技術…我們可以代為生產云云(見原審卷㈦87頁正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隨後復改稱:我不知道承諾是什麼意思,因為售後服務是一定要幫他們,是協助他們,不是幫他們生產…(問:聯明公司要自己負責外殼部分?)外殼都是現成的東西等語(見原審卷㈦第87頁反面同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另則表示:(問:外殼組裝)是我們負責…(問: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這樣的計畫?)有…(問:你有提供這種計畫給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嗎?)沒有下這個單,我要怎麼提供計畫云云(見原審卷㈦第87頁反面、第88頁正面)。

顯然,聯明公司與爾發公司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並無相關之評估及行銷之計劃。

⑷而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簽後,阿爾發公司之吳宗憲暨孫增保、李克新曾前往聯明公司介紹產品,說明光源如何應用到照明上,惟未曾就交貨方式或合約內容討論,聯明公司並無與本件業務有關的對應窗口,也未曾對阿爾發公司要求產品後續支援等情,已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供述綦詳;

其中證人孫增保於調查員詢問時供陳:…聯明公司買了這麼多產品,我們卻看不出來聯明公司可以作什麼用,不知道他們的通路在哪裡…如果聯明公司有產品設計能力不需要阿爾發公司的後續支援,這也是我們當時質疑98年那份合約時,不認為聯明公司有通路及設計通力,在我離開阿爾發公司前,從沒有接到聯明公司要求產品的後續支援…我看不出聯明公司有任何的通路可以銷售這些產品云云(見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㈠第25頁、第26頁反面、第39頁)。

證人李克新則在原法院審理中供證:我們是提供光源,後面要怎麼做我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㈦87頁正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⑸綜上,被告許豐暘在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前,並未交由相關部門評估投資可行性、投資利益,及對是否以LED 光源片或將LED 光源片組裝成品銷售、行銷方式及通路等,為妥善評估與規劃,甚至忽視聯明公司沒有倉庫,採購貨品行銷不順暢,聯明公司勢必承租存放LED 光源片之倉庫,屆時聯明公司又另外支出承租費用,即簽訂採購總金額1 億8000萬元之採購合約書,實難認被告許豐暘是基於增加聯明公司業績及盈收,代表聯明公司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其是否有簽訂本件採購合約之真意,已容懷疑。

且被告許豐暘知悉阿爾發公司之產能遠不足以生產採購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猶代表聯明公司與代表阿爾發公司之被告吳宗憲簽訂無法履行之合約,並在簽約後即先行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採購合約總價金之三分之一即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4 紙,其中2000萬元遠期本票(98年5 月30日及98年7 月30日),又由被告許豐暘取回聯明公司更換票期為近期之本票(98年1 月16日、98年2 月9 日)或在原本票更改票期(98年2 月10日)後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出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欠款及他用,並於尚未迄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3 月25日,被告許豐暘與吳宗憲又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

凡此在在顯示,渠等並無簽訂採購合約書之真意,其目的在乃於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用以清償個人欠款債務至明。

⒏至於,證人詹美慧雖曾證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4紙,阿爾發公司有全數拿到,並以票貼或換票方式調現資金,皆有動用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10961 號卷㈡第493 頁反面、第494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07 頁、第508 頁);

證人楊振豐亦證稱:吳宗憲是拿聯明公司開立之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3000萬元1 紙,1000萬元3 紙,向其票貼換現等語(見100 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63 頁,原審卷㈦第64頁反面、第67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然查:⑴聯明公司預付購料款之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4紙,AE021414、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2 紙,經吳宗憲持向楊振豐票貼,由楊振豐將AE021414、AE021416本票存入新加坡新展銀行劉幸宜帳戶兌現,AE021415、AE021417本票,是由被告許豐暘取回聯明公司更換票期為近期之本票(98年1 月16日、98年2 月9 日)或在原本票更改票期(98年2 月10日)後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出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欠款及他用等情,已詳如前述。

且證人詹美慧嗣後將其資料彙整後,已改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開立支付阿爾發公司之本票4 紙,聯明公司實際上只有交付2 紙本票給阿爾發公司,1 紙是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3000萬元,1 紙是到期日98年6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等語(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㈢第128 頁,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6頁,原審卷㈦第3 頁反面、第9 頁反面、第10頁正面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亦供稱:總共4 張本票,伊是拿了其中2 張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換現云云(見原審卷㈦第3 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21頁、第66頁反面,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顯見證人詹美慧前揭所供:有關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開立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4 紙本票,阿爾發公司有全數拿到,並以票貼或換票方式調現資金之證詞,經核尚與事實不相符合;

證人詹美慧之上開供詞,應係事隔久遠,記憶有誤所致,此部分不予採信。

⑵另據證人楊振豐之證述內容,吳宗憲持4 紙本票向其調現,二人約在其招待所碰面後,吳宗憲應其要求在4 紙本票背書,然其只就2 紙最近期之本票與吳宗憲票貼,另2 紙退還被告吳宗憲等語(見100 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63 頁,原審卷㈦第66頁正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惟吳宗憲供稱:是拿2 紙本票向友人楊振豐票貼換現...每次我都是打電話給楊醫師知會,再請詹美慧去,我跟楊醫師是多年的朋友,常去他那裡泡茶什麼的,到底是詹美慧拿的,還是我去,我幾乎不記得,因為我們往來太頻繁等語(見原審卷㈦第3 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21頁、第66頁反面,102 年1 月9 審判筆錄)。

而聯明公司於98年1 月5 日,以預付購料款予阿爾發公司名義開立之4 紙本票,AE021414,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3000萬元,AE021415,到期日98年5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AE021416,到期日98年6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AE021417,到期日98年7 月30日,面額1000萬元,依理楊振豐挑選最近期之本票票貼,應該是票號AE021414及AE021415這2 紙;

惟實際票貼換現之本票係票號AE021414及AE021416,顯然吳宗憲當初即是拿票號AE021414及AE021416這2 紙本票向楊振豐票貼換現,而非由楊振豐自行選擇。

參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與楊振豐是多年朋友,吳宗憲時常持票向楊振豐調現等情,已據證人楊振豐、詹美慧、吳宗憲分別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64頁正反面、第66頁正面,楊振豐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㈦第3 頁反面、第4 頁,詹美慧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㈦第66頁正面,吳宗憲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楊振豐亦供稱:…吳宗憲常常跟我借錢…(問:吳宗憲他拿幾張來跟你調?)數目太多,之前還有其他云云(見原審卷㈦第64頁正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此部分或因證人楊振豐與吳宗憲票貼換現次數太多,且時隔久遠致記憶有誤。

綜上,被告許豐暘此部分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暘自白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1 頁,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復查:㈠聯明公司嗣由:⒈出納蔡惠如於94年1 月14日填製:⑴付款憑單,記載「匯呂昭志合庫前金3,500,000 」、「台企活存#63957-2,000,030 元」,及「合庫****7733-1,500,000 元,經手人欄空白,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⑵付款憑單,記載「匯吳達暉6,500,000 ,匯費50、40- 由新光:4,000,050 元及台企活存#602146 :2,500,040 元」,經手人欄空白,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此有付款憑單二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 櫃買中心資料第156 頁、第158 頁;

原審卷- 事實證據資料第12頁、第20頁)。

⒉同日另由⑴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030 元,匯款2,000,000 元(30元匯費)至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及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合作金庫松江分行,提領150 萬元轉帳存入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此有台灣企銀松江分行99年9 月14日九九松江字第180 號函送取款憑條、跨行匯款書(代傳票)、97年11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交易明細、合作金庫松江分行99年8 月19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 號函送98年1 月14日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在卷足稽(見調查蒐獲證據卷㈡第91頁至第93頁、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

⑵款項匯進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後,呂昭志經聯明公司董事長被告許豐暘及數碼公司經理鄭鈺請託協助匯款,攜合庫前金分行帳戶存摺、印鑑章前往合作金庫前金分行,與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職員許卉昀會合,將存摺、印章交予許卉昀,自款項匯進之呂昭志帳戶提領200 萬元、150 萬元,再匯款350 萬元至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亦據證人呂昭志、許卉昀供述甚詳(見呂昭志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82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87 頁,原審卷㈨第110 頁反面、第111 頁正面、第113 頁正反面,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第14頁正反面,許卉昀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並有合作金庫前金分行99年8 月11日合金前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呂昭志交易明細及大額提領登錄資料(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95 頁至第197 頁反面)、華泰銀行99年8 月31日(99)華泰總信義字第07855 號函送客戶王玉靜客戶對帳單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77頁至第78頁)。

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臺灣新光城北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000,050 元,匯款4,000,000 元(50元匯費)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帳戶,及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兼董事長許豐暘司機呂建緯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500,040 元,匯款2,500,000 元(40元匯費)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被告吳達暉帳戶,此有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8 月19日(99)新光銀城北字第151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1 月14日匯出400 萬元至兆豐銀行松南山分行吳達暉帳戶之交易明細、傳票(匯款申請書,以上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3 頁至第4 頁反面)、臺灣銀行民生分行99年8 月9 日民生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1 月14日匯款至兆豐南松山分行吳達暉帳戶之借貸方傳票影本-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79 頁至第180 頁反面)。

⑷款項匯入兆豐銀松南山分行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帳戶,被告王明松前往兆豐銀行松南分行,自吳達暉帳戶提領6,500,080 元,匯款650 萬元(80元匯費)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等情,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甚詳(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反面,同前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 頁),並據其證稱:這件事也是許豐暘叫我去找楊詠淇,他有寫一個便條紙,上面有寫姓名、帳號、多少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5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復有兆豐銀行松南分行99年8 月9 日兆銀(99)松南字第155 號函送客戶吳達暉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81 頁至第183 頁反面)、華泰銀行99年8 月31日(99)華泰總信義字第07855 號函送客戶王玉靜客戶對帳單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77頁至第78頁)。

⒊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人證明聯、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名稱:暫付款,摘要:「匯款呂昭志3,500,000 元」、「台企松江分行活存#3957 -匯款呂昭志2,000,030 元(含30元匯費)」、「合庫長春虛擬#7733 -匯款呂昭志1,500,000 元」,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及由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

另依據付款憑條、臺灣銀行新光分行匯款申請書、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名稱:暫付款,摘要:「匯款吳達暉6,500,000元」、「新光城北活存#0512-匯款吳達暉4,000,050元(含50元匯費)」、「台銀民生分行活存#2146-匯款吳達暉2,500,040元」,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附卷足憑(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55頁、第157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1頁、第19頁)。

㈡聯明公司於98年1 月19日上午11時,在高雄市○○○路00號2 樓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會議室召開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暘、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董事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被告許豐暘擔任主席,會議中報告聯明公司投資上海速博公司及瑞政公司,此有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紀錄、簽到簿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 頁至第3 頁)。

又證人呂昭志經聯明公司職員許卉昀電話聯繫,在內容記載:「茲同意本公司原股東呂昭志出資新台幣95萬元讓由聯明公司承受,並同意修正公司章程如所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傳真之股東欄簽名後,再回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經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在股東欄簽名,委託代辦業者蔡汶玲於98年4 月3 日持前開股東同意書及章程前往高雄市政府,申請上海速博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呂昭志轉讓出資95萬元予聯明公司」、「股東聯明公司出資95萬元」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於98年4 月6 日經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等情,已據證人呂昭志證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82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87 頁,原審卷㈨第111 頁正反面、第113 頁反面、第114 頁反面,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

並有高雄市政府98年4 月6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申請書(98年4 月3 日)、公文件委託書、上海速博股東同意書、章程對照表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32 頁反面至第236 頁)。

另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則出具聯明公司持有300,000 股(股款3,000,000 )之瑞政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表(98年3 月31日)、股東名簿,於98年4 月6 日委託代辦業者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股東持股變動報備,於98年4 月7 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8年4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瑞政公司股東名簿、公司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294 頁至第298 頁)、瑞政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表(98年3 月31日)在卷足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3頁)。

而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於98年4月6 日依據瑞政公司持股變動表、瑞政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瑞政公司變更登記表、瑞政公司股東名簿、上海速博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海速博公司章程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入上海速博資本額500 萬*19%股權」及科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入政瑞實業股權30萬股份*21.67」,此有瑞政公司持股變動表、瑞政公司股東名簿、上海速博公司變更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2頁至第39頁;

扣押物編號A-3-1 第202 頁至第213 頁)。

嗣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21日下午1 時30分,在台北市○○路000 號3 樓該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五屆第五次聯明公司董事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東易、董事鄭國良、許鈴惠、楊詠淇、監察人邱知瑩,由董事長劉東易擔任主席,會議中就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兩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提出追認,依據該次董事會所附之投資評估報告書:⒈投資標的瑞政公司:⑴投資目的,因瑞政公司現為僑委託之委外技術合作廠商,本身掌握多媒體之mobile-cash業務及know-how,與聯明公司往後欲發展之mobile-cash之核心技術具有密切之相關重要性。

⑵投資評估分析:A.瑞政公司掌握之多媒體核心技術,數位多媒體電子 報、數位多媒體電子書、3D虛擬實境及Xuite桌面 應用平台/Widget Sidebar(是繼部落格與社交網 路(SNS)之後最被關注的技術。

B.相關佐證資料,宏觀周報(僑會數位多媒體電子報 )、台灣菸酒生技部3D展示賣場、義美食品觀光工 廠及導覽及3D展示賣場、西王母教會3D虛擬實境網 站、囍訊部落格。

C.與聯明公司發展mobile-cash 之相關性: I聯明公司除實體通路應用外,已籌創提供網站( 商務)CE之付費服務,瑞政公司之3D展示賣場有 助聯明公司擴展客戶,並協助實體通路之客戶, 導入3D旗艦店賣場,並整合mobile-cash服務, II瑞政公司之數位多媒體電子報,可提供聯明公司 經營經銷商服務之電子報,並以此技術協助店家 發行好康報,將各店家之促銷優惠訊息有效的帶 給廣大網路使用族群,提昇營業額, III 瑞政公司之電子書平台可提供聯明公司之平台 客戶(店家)製作電子書型錄大量派送或提供客 戶下載,可將新產品訊息快速提供給用戶及經銷 商。

⑶交易價格議定依據:A.瑞政公司開發上述平台總投入金額超過2000萬,目 前主要客戶已有政府部門國營事業(台酒)及上市 公司(義美)公協會。

B.效益遠高於投資金額,在有效投入資金推廣,每年 營收獲利可高於其資本額,若有新的營運模式如目 前推出之數位婚體服務(已有投資者洽談成立新公 司),並進一步推廣至中國大陸預計三年內營收可 超過5億元新台幣。

⒉投資標的上海速博:⑴投資目的,上海速博為推廣卡務之專業行銷公司,與聯明公司下半年度欲大力發展之mobile-cash 擴建全省經銷商通路及行銷計劃有密切之重要性,實有需要上海速博專業行銷團隊之傾力協助,是以聯明公司經董事會通過同意投資該公司。

⑵投資評估分析:A.上海速博之重要核心技術: 上海速博專責從事金流推廣服務,先後為宏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公司 之經銷商且成績甚佳。

B.與聯明公司欲發展之mobile-cash相關性: 因mobile-cash 需借重呂昭志及上海速博長才,協 助推廣特約商店,且上海速博因地緣及業務關係, 可在聯明公司完成報核後迅速推廣mobile-cash 經 銷商服務。

將之納入聯明體系,可防坐大後不易控 管,對聯明公司較有易(益之誤)。

C.交易價格議定依據,上海速博在通路上已累積多年 的經驗,在未來mobile-cash 發展上具有潛在的獲 利,雙方才共同完成議定之交易價格。

此有聯明公 司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簽到簿、投資評估報告書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 字第15432 號卷㈥第174 頁至第180 頁;

原審卷- 事實證據資料第4 頁至第10頁)。

㈢關於聯明公司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㈢母公司於98年1 月14日匯款予吳君購買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300,000 股,每股承購金額新台幣21.67元,合計6,500 千元。

㈣母公司於98年1 月14日匯款予呂君購買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19% 股權,承購金額為新台幣3,500 千元。」

,此有民國九十七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 頁、第149 頁、第152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⑴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0 股,金額6,500 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45 千元。

⑵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 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 千元。」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 頁、第155 頁、第157 頁、第162 頁反面)。

㈣再查,被告許豐暘於99年3 月間向曾麗珍借款,並由曾麗珍於99年3 月31日以吳達暉、呂昭志名義自所使用之元大平鎮分行曾睿琪帳戶提領款項轉帳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方式,還款予聯明公司350 萬元及650 萬元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曾麗珍陳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3432號卷㈢第232 頁反面,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1頁;

曾麗珍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㈡第286 頁,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見調查證據卷㈣第75頁)、元大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8 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215 頁、第216 頁反面)、元大平鎮分行100 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琪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卷證據資料㈡第188頁、第189 頁反面)。

又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余雅嫆於99年3 月31日,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 」、「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 」,經董事長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於99年4 月9 日,再由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02687」、「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及摘要「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 」、「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 」,並登載入帳,經董事長劉東易在核准欄用印,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事實第44頁、第45頁)。

嗣在民國九十九年(再重編)及九十八年度聯明公司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 年7 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民國99年(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2.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瑞政公司股權300,000 股,金額6,500 仟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3 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 仟元。

3.本公司於98年1 月投資上海速博公司股權19%,金額3,500 千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9 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2,533 仟元)。

」,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再重編)及九十八年度聯明公司財務報告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38 頁、至第239 頁反面、第242 頁、第246 頁正面、第247 頁)。

㈤又依據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 頁)。

然而,如前所述,聯明公司於98年1 月14日,即分別匯款650 萬元、350 萬元至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二人銀行帳戶;

聯明公司財會計楊美玲並於98年4 月6 日,製作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買入上海速博19%股權350 萬元,買入瑞政公司股權30萬股650 萬元;

再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董事會,對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兩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提請追認。

惟據被告許豐暘在原審供述:是我決定股權、每股要買多少錢…沒有資料來判斷這兩家每股股價云云(見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1頁),顯然並未以這兩家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自有違前開內稽內控規定。

又,於98年10月21日董事會提請追認之評估報告雖記載:「效益遠高於原投資金額,在有效投資金推廣下,每年營收獲利可高於其資本額」、「在未來mobile-cash 發展上具有潛在的獲利」等語;

然於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4日)財務季報表(98年3 月31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⑴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股,金額6,500 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45 千元。

⑵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 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

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 千元。」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 頁、第155 頁、第157 頁、第162 頁反面)。

則於該次董事會提請追認之投資評估報告,有關投資評估分析是否客觀真實,自有可議。

㈥再查,98年1 月14日聯明公司匯款650 萬元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及匯款、轉帳350 萬元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同日即被提全部領出匯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是被告許豐暘用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乙節,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王玉靜、謝秀娟陳述甚詳(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29 頁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 頁;

王玉靜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56頁至第157 頁,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 頁;

謝秀娟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58 頁正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49 頁至第350 頁),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 號(98年1 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 月5 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 月6 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 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60 頁至第161 頁反面)、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在卷可憑(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 頁、360 頁)。

又上海速博公司之負責人呂昭志並未將該公司19%股權出售轉讓與聯明公司,實際上沒有拿到聯明公司的投資股款,350 萬元匯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其帳戶內,是協助匯款,不是投資上海速博之投資款乙節,業據證人呂昭志證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82 頁正反面,原審卷㈨第110 正面至第111 頁反面,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在偵查中亦供承:我是經由這二筆股權交易把聯明公司的資金挪用走…(問: 吳達暉為何要配合你做假的股權交易?)我拜託他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82 頁)。

由上可知,聯明公司並未投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被告許豐暘僅係藉詞投資該二家公司,而自聯明公司挪用資金用,以清償其個人積欠謝秀娟之欠款1000萬元至明。

從而,有關聯明公司投資購買這二家公司股權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

而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持股變動報備登記之「股東聯明公司持有300,000 股」,及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之「呂昭志轉讓出資95萬元予聯明公司」,均是不實事項,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將上開項不實事項登載於變更登記表,足以使公司登記事項不實,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而有損害。

㈦被告許豐暘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屬可信;

此部分犯罪事實已可認定。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Fame Investment Limited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據被告許豐暘自白,及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陳宗奇坦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1 頁反面,101 年5 月1 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筆錄)。

復查: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於97年間受友人陳宗民之邀投資陳宗民與其他人在在SAMOA 群島登記註冊之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 ted及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二家紙上境外公司,共同前往大陸地區或國外發展影像電話等通訊產品業務,陳志斌又邀友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宗奇共同投資該二家境外公司,二人並分別登記為該二境外公司之負責人(Prime Fame In- vestments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陳宗奇,World Telecomm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陳志斌),資金部分,因二家境外公司是紙上公司,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則將資金挹注Wo rld Telecomm公司在臺灣轉投資成立之鎧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100萬元陸續增至1000餘萬元,陳宗奇並未出資等情,已據陳志斌、陳宗奇供述甚詳(見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278頁反面、第279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88頁、第289頁,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52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0頁;

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66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75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6頁)。

嗣被告許豐暘於97年12月底經友人介紹認識陳宗奇,並經陳宗奇引介認識陳志斌,且於98年2月25日,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與陳宗寄、陳志斌簽訂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聯明公司分別以每月2萬元、3萬元聘任陳宗奇、陳志斌為聯明公司財務顧問,提供金融投資、企業股權、企業併購、企業財務規畫與建議、企業CP發行規畫與建議等財務顧問服務,期間自98年3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之情,已據陳宗奇、陳志斌供述在卷(見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266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74頁;

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278頁正反面、第279頁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88頁),並有委任財務顧問契約在卷可稽(見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㈣第163頁、第176頁)。

其後,陳宗奇、陳志斌二人於98年3月27日,受被告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銀行信義分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將開戶所取得之存摺、開戶用之印鑑章交予被告許豐暘使用一節,已據陳宗奇、陳志斌、許豐暘陳明在卷(見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 961號卷㈠第267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275頁,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 2號卷㈦第17頁;

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7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90頁、第291頁,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卷㈦第11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8頁);

並有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 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陳宗奇開戶資料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至第12 頁)。

㈡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於98年3月間(30日之前)分別與陳志斌、陳宗奇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約定聯明公司以4,516萬6,800元承購被告陳志斌持有之World TelecommCorporation公司19%股權股權,及以3,226萬元2,000 元承購陳宗奇持有之Fame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19%股權股權,此有股權買賣合約書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3 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頁、第14頁)。

並於下列時間支付價款:⒈ 98年3 月30日,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填製付款憑 單,記載「支付投資價款World Telecomm Corp . ( 依股權買賣合約書、受款人:陳志斌)壹仟萬元」, 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 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後,出納蔡惠如前 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000 萬110 元(110 元為 匯款手續費),匯款100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 告陳志斌帳戶,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 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 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 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支付投資價款-陳志 斌10,000,000」,經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 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松江分行取款憑條 、匯出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匯款申請書(匯款人 證明聯)、付款憑條(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 17頁至第20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 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 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⒉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於98年4 月6 日,填製:①付款憑單,記載「依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價款0000000÷2=16,131,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②付款憑單,記載「依World TelecommCorporation 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款12,583,4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暘簽名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①提領1613萬1180元(180 元為匯費),匯款16,131,0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②提領1258萬3540元(140 元為匯費),匯款12,583,4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

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宗奇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及聯明公司與陳志斌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入Prime FameIn- vestments 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50%-16,131,000」,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入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陳志斌12,583,4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聯明公司與被告陳宗奇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64 頁至第168 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2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

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聯明公司與被告陳志斌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69 頁至第173 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1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

⒊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於98年4 月9 日填製①填寫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 mentsLimited 價款-受款人陳宗奇15,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②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World Telecomm Corpora- tion價款15,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①提領1500萬160 元(16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50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②提領1500萬160 元(16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50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46.49 %-15,000,000」,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Corpo -ration 百分之十九股權33.21 %-陳志斌15,0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78 頁至第179 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4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0 頁至第181 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3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

⒋98年4 月10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陳志斌投資價款1,600,000 」,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60 萬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60 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3.5 %-陳志斌1,6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原審卷-事實第29頁、第30頁)、台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8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

⒌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於98年4 月17日填製①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餘款-受款人:陳宗奇1,131,000 」,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②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WorldTelecomm Corpora- tion 餘款-受款人:陳志斌5,983,400 」,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暘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①提領113 萬10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13 萬10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②提領598 萬3470元(7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598 萬34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會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宗奇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 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Prime Fame Invest ments 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餘-陳宗奇1,131,000 」,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 Corpora -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餘-陳志斌5,983,400 」。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取款憑條、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原審卷-事實第10頁至第14頁)、台企取款憑條(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6頁反面)、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宗奇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取款憑條、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原審卷-事實第31頁至第34頁)、台企取款憑條(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5頁反面)、華泰商業銀行99年8 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 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

㈢聯明公司嗣於98年4 月3 日下午6 時,在台北市○○路000 號3 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被告許豐暘擔任主席,就聯明公司擬以新台幣5,0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擬以3,5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s百分十九股權之認購案提出討論,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可稽(見原審卷-事實93頁至第95頁)。

又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均遭被告許豐暘於下列時間指示被告陳志斌等人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⒈98年3月30日,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70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同案被告楊詠淇;

此已據陳志斌、被告許豐暘供明在卷(見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 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82頁反面、第283頁反面)。

⒉98年4 月1 日,殷駿光依被告許豐暘之指示與同案被告楊詠淇一同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由殷駿光提領被告陳志斌帳戶現金100 萬元交予同案被告楊詠淇一節,已據證人殷駿光、被告許豐暘陳明在卷(見殷駿光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號卷㈡第333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46 頁、第347頁;

許豐暘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0頁),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 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282 頁反面、第284 頁正面)。

⒊98年4 月3 日,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120 萬元再匯至元大商銀信義分行王湘怡帳戶,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92 頁、第493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10頁,101 年1 月9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 頁至第126 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00 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282 頁反面、第284 頁正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100 年4 月19日元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湘怡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5 頁、第228 頁)。

⒋98年4月7日,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此已據陳志斌、許豐暘供明在卷(見陳志斌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9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第12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82頁反面、第284頁反面)。

⒌98年4月8月,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3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此已據陳志斌、許豐暘供明在卷(見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9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七)第11頁、第12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82頁反面、第284頁反面)。

⒍98年4月9日,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800萬90元,及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600萬元170元,再分別匯款800萬元、1600萬元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一節,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92頁、第493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0頁、第271頁、第282頁反面、第285頁正面)、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頁);

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之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時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暘使用之情形,亦據證人張喻、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張喻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34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62頁、第363頁;

許豐暘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245頁)。

⒎98年4月10日,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1500萬元,及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500萬元,再匯款1500萬元、1500萬元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見10 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92頁、第493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0頁、第272頁、第282頁反面、第285頁反面),及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 頁);

如前所述,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暘使用。

⒏98年4 月13日,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從自己帳戶提領現金160 萬30元後,轉匯160 萬元至日盛商銀松南分行自己個人帳戶後,再陸續提領出交給被告許豐暘等情,已據陳志斌、許豐暘供述甚詳(見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 961號卷㈠第279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第12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82頁反面、第286頁)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0年4月15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0頁、第121頁)。

⒐98年4月20日,陳宗奇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持已填妥金額120萬元之取款憑條從自己帳戶提領120萬元交給被告許豐暘,此已據陳宗奇及被告許豐暘供述甚詳(見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67頁反面;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0 頁),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 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代收入傳票)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096 1號卷㈠第270頁、第273頁)。

⒑98年4月21日上午9時27分,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同日上午11時19分,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暘請託前往華泰銀信義分行自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現金278萬元、300萬40元,並匯款300萬元(另40元為匯費)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278萬元現金現則交給被告許豐暘之情形,已據陳志斌、許豐暘供述甚詳(見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頁反面、第280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

詹美慧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92頁、第493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

許豐暘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82頁反面、第286頁反、第287頁),及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頁);

如前所述,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暘使用。

㈣依據聯明公司與陳宗奇、陳志斌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第三條交易方式三之規定「甲方(陳宗奇)或(陳志斌)之產業效益及獲利狀況不如預期,乙方(聯明公司)可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解除本次交易行為,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契約簽訂日期為98年3月,聯明公司於98年6月下旬,以效益不如預期,依前開股權買賣契約發函解除交易行為,收回投資款之情形,已據陳志斌陳述在卷(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9頁),並有陳宗奇與聯明公司、陳志斌與聯明公司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調查證據卷㈣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聯明公司99年(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5月27日)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4.股權交易云云可資佐證(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70頁、第171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

㈤又被告許豐暘於98年12月間,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第232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

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曾麗珍則先後於:①98年12月25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39672本行支票1 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 000本行支票1 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曾麗珍並將前開二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交予被告許豐暘,被告許豐暘再交予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於99年1 月12日依據該二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1.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AE0000000 本票兌現30,000,000」,2.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陳宗奇AE0000000 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32,262,000 」,經溫嘉琪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將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元,及原審同案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已據證人曾麗珍陳述甚詳(見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 頁至第285 頁),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元大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69 頁、第172 頁反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 0000000、AE0039674 本行支票影本二紙(見調查證據卷㈣第264 頁、第265 頁,扣押物編號A-3-64轉帳傳票第122 頁、第123 頁;

原審卷-事實第56頁)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30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AE0000 000、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二紙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

②99年1 月4 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年1 月4 日、面額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斌之票號AE0000 000本行支票1 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9年1 月4 日兌領,曾麗珍並將該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交予被告許豐暘,被告許豐暘再交予聯明公司計溫嘉琪於99年1 月26日依據該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1.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陳志斌World TelecomCor- poration 19%股權45,166,800」,經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將被告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款45,166,8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已據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見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 頁至第285 頁),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 0本行支票影本一紙、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62頁、第63頁;

扣押物編號A-2-1 轉帳傳票第7 頁、第8 頁);

前揭AE0000000 、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現,99年1 月4 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 月4 日兌現,99年1 月5 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

㈥關於聯明公司投資World Telecom 公司、Prime Fame公司,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 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 . . . ㈥母公司於98年3 月30日支付訂金10,000千元向陳君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股權,於98年4 月3 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承購標的公司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45,167千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 月7 日,並於98年4 月17日支付完畢。

㈦母公司於98年4 月3 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與陳君簽訂股權買賣合約,購買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32,262千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 月7日,並於98年4 月17日支付完畢」;

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 頁、第149 頁、第152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7 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淨額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45,166.8仟元四捨五入)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計77,429仟元帳列其他收款」;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足稽(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第61頁、第65頁反面、第66頁);

⒊聯明公司(重編)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9 月23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項7.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4 月3 日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WorldTel 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Limited19%的股權, 唯 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6 月下旬依合約發展將其收回,截至期後尚未收回任何款項,已全數提列呆帳77,429仟元,帳列營業外-什項支出」;

此有聯明公司(重編)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在卷足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96 頁至第197 頁反面、第200 頁、第211 頁反面、第212 頁反面);

⒋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 %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其中32,262仟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仟元帳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6.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4 月3 日分別以45,167千元及32,262千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19 %的股權,唯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6 月下旬依合約發函將其收回,其中32,262千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千元帳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業已期後收回」,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㈣記載:「於98年上半年度以45,167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款,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依合約規定於99年1 月4 日收回投資款」等內容,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88頁、第92頁反面、第93頁、第99頁反面、第101 頁、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

㈦再查:⒈依據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

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 頁)。

惟如前述,被告許豐暘於98年3 月即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宗奇及陳志斌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並於98年30日,聯明公司即以支付投資價款World Tele -comm Corp . 而匯款1000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於98年4 月3 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對聯明公司認購World Telecomm Corpor- ation及Prime Fame公司各百分之十九股權之投資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僅說明聯明公司擬以新台幣5,0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及擬以3,500 萬元以內價格取得Prime Fame Invest - ments Limiteds百分十九股權,未提出任何評估交易價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之參考資料供與會董事、監察人參考,且據被告許豐暘供述:投資金額都是我決定。

他們(陳宗奇、陳志斌)應該都不清楚等語(見100 年11月28日偵查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38頁)。

原審同案被告陳宗奇表示:並沒有提供該二家公司財務報表或文件供聯明公司估價云云(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267頁);

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亦供承:(問:價金是如何決定?)當時World Telecomm及Prime Fame公司登記設立時,股本是每股美金1 塊錢,所以以此來計算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289 頁);

交易價格未以這兩家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這二家境外公司認股之投資案有違前開內稽內控規定。

且據陳宗奇又供承:因為是境外公司,所以沒有所謂股價(Prime Fame)是紙上公司,我沒有實際出資云云(見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5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8頁);

原審同案被告陳志斌另供承:…均係紙上公司…股票股價並無市場交易行情……當時一股一塊美金,這是境外公司的設立金額。

這兩家公司我沒有出錢……我接手時,前手已經完成記,但沒有實際出資,其他股東也沒有實際出資云云(見100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㈠第278頁反面、第279頁正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2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0頁);

可知以4516萬7000元及3226萬2000元認購WorldTelecomm及Prime Fame公司百分之十九股權,顯然過高。

⒉而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均遭被告許豐暘於下列時間指示陳志斌、陳宗奇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等人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已如前述,被告許豐暘並供承:這兩筆交易都是假的,款項都是我個人去使用……投資款匯入後,作為我個人資金週轉之用……陳志斌及陳宗奇對這個股權交易是假的,是否知?)知情,是我拜託他們二個人等語(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74頁反面,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38頁,同前他字卷㈡第482頁);

而被告陳宗奇亦坦認:這是一筆帳上交易,不是實際交易云云(見101年2月24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681號卷第20頁)。

可知聯明公司並未投資認購WorldTelec omm及Prime Fame公司百分之十九股權,被告許豐暘是以投資這兩二家境外公司而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

從而,有關聯明公司投資認購這二家公司股權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

㈧被告許豐暘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屬可信;

此部分犯罪事實亦可認定。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暘坦承認罪在卷(見101 年5 月11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47 頁反面)。

另訊之被告楊詠淇則矢口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在原審辯稱:⒈當初被告許豐暘交給其一張2900萬元支票和匯款明細,叫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其他的事情其都不清楚(101年5 月11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原審卷㈠第147 頁反面);

⒉其不知道這2900萬元是要做什麼用的,被告許豐暘交代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但其沒有很清楚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不會多問,被告許豐暘也不會讓其過問,其是被告許豐暘之配偶云云(原審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38頁正反面、第51頁反面)。

被告楊詠淇選任辯護人則以:⒈系爭2900萬元支票及簽收單,均未記載聯明公司之字樣,復核同案被告許豐暘及王明松之供述,被告楊詠淇僅負責轉交系爭2900萬元支票及要求同案被告王明松簽收,是否即可謂被告楊詠淇知悉此為聯明公司資金,而有進一步基於董事身分,阻止同案被告許豐暘以聯明公司資金充作股票交割款之義務?何況,依被告楊詠淇向來所述,其不過問被告許豐暘交辦事項之細節,且於98年6 月4 日交付系爭2900萬元支票給王明松時,非聯明公司董事長,被告楊詠淇又是以何身分知悉聯明公司有藉投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斡旋金名義,支付同案被告王明松,此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

⒉被告楊詠淇僅係單純轉交同案被告許豐暘交辦同案被告王明松之便條紙,其上有同案被告許豐暘清楚指示如何匯款之細節,根本無待被告楊詠淇另為指示,此觀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1年10月31日原法院審理時證述,是同案被告許豐暘要其去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交予其一張便條紙,告知是同案被告許豐暘寫的,要其按照紙條的指示去做,便條紙上書寫匯到誰的帳戶,多少錢等內容自明。

是被告楊詠淇依同案被告許豐暘之吩咐,取出置於同案被告許豐暘辦公室抽屜之存摺、印章,連同系爭支票、簽收單、便條紙交給王明松,對於2900萬元如何運用?是否兌現?兌現後作何之用?與該等帳戶何干,均非被告楊詠淇會過問或窺探知悉之事,故尚難認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暘就假藉投資亞洲化學公司名義套取資金有何犯意聯絡等語(見102 年7 月22日辯護意旨狀,原審卷第53頁反面、第54頁正面);

為被告置辯。

經查:㈠被告許豐暘(甲方)與葉斯應(乙方)簽訂協議書,日期98年5 月27日,約定被告許豐暘以總額2 億元分期開票方式向葉斯應購買上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葉所持有之500萬股股權與陳錦和持有之270 萬股股權,甲方取得上鷹公司所有權利後,甲方保留一席上鷹公司董事,同時保障乙方能持有上鷹公司兩席董事,並同意葉斯應於1 年內返還被告許豐暘2 億5000萬元後,被告許豐暘將上鷹公司及所有權益過戶與葉斯應,被告許豐暘並承諾上鷹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事宜由其負責,收購委託書之1000萬元,由被告許豐暘先行代墊等情形,此有協議書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6 頁);

被告許豐暘並供稱:當時要買亞洲化學的控股公司上鷹公司,是透過前董事長葉斯應介紹,亞洲化學公司正好在經營權大戰,所以我準備取得該控股公司云云(見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2頁)。

而被告楊詠淇暨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鄭國良,於98年9 月18日經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上鷹國際有限公司指派為亞化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至98年10月5 日解任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此有亞化公司98年9 月18日及98年10月5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9頁至第55頁)。

㈡次查:⒈聯明公司之出納蔡惠如於98年6 月4 日,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元(30元為手續費),向銀行申購受款人王明松,發票日期98年6月4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0000000號,該銀行付款之支票1紙,拿回聯明公司填寫付款憑單,記載:「開台企支票抬頭:王明松,支票NO.FW0000000發票日98.6.4,金額29,000,000,用途:欲入主某上市櫃公司之訂金」,蔡惠如、楊美玲並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印,復經被告許豐暘於經手人欄及核准欄用印;

蔡惠如並依被告許豐暘指示製作支票簽收單據,再將支票簽收單據及支票交給被告楊詠淇,嗣由被告楊詠淇將支票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並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在支票簽收單據簽收欄簽名之情形,已據被告楊詠淇、證人蔡惠如、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甚詳(①見楊詠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48頁,101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38頁正反面、第51頁正面;

②蔡惠如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卷㈦第140頁、第144頁,原審101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6頁正反面;

③王明松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頁,原審卷㈢第39頁正面、第50頁反面,101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並有聯明公司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支票簽收單據(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4頁至第185頁)、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之交易明細及98年6月4日提領2900萬元之取款憑條影本、購買本行支票之相關傳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㈨第30頁至第32頁、第45頁)。

又於同日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影本、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台企收據、支票簽收單據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投資某上市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2900萬號」,將「聯明公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支付2900萬元斡旋金予王明松」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等情,已據證人楊美玲陳明在卷(見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3頁,101年11月12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號帳傳票、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1274319本行支票、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支票簽收單據附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3頁至第185頁)及台企收據(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至第60頁)。

再審酌:證人楊美玲供證: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的云云(見101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3頁);

證人蔡惠如亦供陳:…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

我再去跑銀行領錢或匯錢…應該要先付款,才做傳票。

付款回來的憑單與匯款單會交給楊美玲做傳示等語(見101年1月12日偵查筆,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0頁、第141頁);

又證人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時,並無聯明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之相關資料,是依據付款憑單之記載內容,而在轉帳傳票摘要說明登載:「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科目名稱登載:「暫付款:其他」之情形,已據證人楊美玲供述在卷(見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3頁);

上述98年6月4日付款憑單之摘要欄最下方,另有以鉛筆記載「董事長:資料後補」等文字(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4頁,扣押物編號A-3-28第59頁);

核與付款憑單記載之其餘文字字體有異。

就此,證人蔡惠如否認是其所書寫等語(見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4頁);

而被告許豐暘則供稱:應該是我口頭交代誰寫,再拿給財務人員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06頁反面,101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可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將付款憑單、台企本行支票影本、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台企收據(申購本行支票)、支票簽收單據,交給會計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而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及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摘要明登載:「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並無聯明公司計劃投資上市櫃公司之相關憑證資料,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被告許豐暘與葉斯應簽訂之協議書(見扣押物編號A-3-28第61頁),是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及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後才事後補附。

⒉同案被告王明松自被告楊詠淇收受前開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即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自自己帳戶提領2900萬元,分別轉存、匯款至下列帳戶:⑴2,172萬元存入台企銀世貿分行帳號***6663號楊文彬帳戶,該帳戶同日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21,718,504元,餘款為19,520元,⑵274萬元匯入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該帳戶同日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530,755 元、530,755 元、530,755 元、0000000 元(共3,439,293元),餘款為8,542元。

⑶454萬元匯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5711號殷駿光帳戶,該帳戶同日另跨行匯入1,830,000元,並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6,369,062元,餘款為31,767元。

此情業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41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

原審卷㈢第39頁、第45頁正反面、第48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帳戶之交易明細、受款人王明松之票號FW0000000 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總號552 存摺存款憑條(代傳票)、總號586 取款憑條(代傳票)、總號0133存款憑條(代傅票)、匯款申請書(見證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至第113 頁)、台企世貿分行99年8 月11日九九世貿字第129 號函送之客戶楊文彬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91 頁、第194 頁、第162 頁、第164 頁反面,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第103 頁)及台企世貿分行99年8 月25日九九世貿字第129 號函送客戶楊文彬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9 月9 日台新董稽字第99238 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管理部100年4 月26日(100 )聯營業管(集)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36頁、第38頁、第79頁、第80頁、第233 頁、第238 頁)。

⒊前揭款項存、匯入之銀行帳戶如下:⑴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係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台企世貿分行99年8 月11日九九世貿字第129 號函送客戶楊文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 第191頁、第192 頁反面至第194 頁反面、台企世貿分行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18 頁);

⑵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係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8 月6 日台新董稽字第99200 號函送客戶張喻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62 頁至第178 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4日(100 )凱證字第0226號函送客戶張喻開戶資料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393 頁至第394 頁);

⑶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 年4 月26日(100 )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1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至第104 頁、第255 頁至第257 頁)。

⑷而台企銀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楊文彬、張喻、殷駿光陳明在卷(見①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4 頁至第246 頁;

②楊文彬100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75 頁反面至第276 頁反面,100 年9 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53 頁、第254 頁;

③張喻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49 頁反面、第350 頁反面、第351 頁;

④殷駿光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46 頁至第348 頁)。

⒋同案被告王明松或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資訊工程師呂建緯等人於98年6 月30日,前往下列銀行提領款項存入或直接拿現金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活儲帳戶:⑴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582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 24號王明松帳戶,上午9時49分辦妥手續,此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101 年10月31日原法院審判筆錄),並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05 頁)、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8 頁反面)足稽;

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王明松帳戶係同案被告王明松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已據證人即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營業人員陳思韻陳明在卷(見100 年3 月17日調查筆錄,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32頁反面),並有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99年8 月5 日(99)聯集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58 頁正反面)、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4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開戶資料(見調查證據卷㈡第246 頁至第254 頁);

而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王明松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3 頁至第246 頁;

王明松100 年7 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1 頁)。

⑵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余雅嫆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元,以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款1,240,000元(另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新銀行99年8月6日台新董稽字第99200 號函送客戶張喻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07 頁、219 頁反面)、台新銀行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見調查證據卷㈡第55頁、第60頁)、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93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8 頁反面);

證人余雅嫆並表示:「這通常是許豐暘或楊詠淇叫我去的。

這是在高雄完成的,跑的是台新銀行。

許豐暘或楊詠淇給我帳號,我再去匯錢云云(見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41 頁)。

⑶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258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元,匯款1,240,00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並有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8 頁反面)。

⑷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2,958,000 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 年4 月26日(100 )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提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8 頁反面、第233 頁、238 頁反面、第248 頁反面)。

⑸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提領 1,510,000元,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提領3,640,000元,接續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金融服務部99年8 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及楊文彬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316 頁、第318 頁、第320 頁)、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8 頁反面);

富邦銀行新竹分行王明松帳戶,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在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富邦銀行新竹分行楊文彬帳戶,係楊文彬在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已據證人陳莘紘證述在卷(見100 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43頁反面),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公司99年8 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㈠第316 頁至第320 頁)、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22日富證管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開戶資料在卷可查(見調查證據卷㈡第271 頁、第281 頁、第282 頁、第304 頁、第305 頁)。

而富邦銀行新竹分行王明松、楊文彬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王明松、證人楊彬陳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3 頁至第246 頁;

王明松100 年7 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1 頁;

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75 頁反面至第276 頁正面,100 年9 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53 頁、第254 頁)。

⑹同案被告王明松持1,010,000 元現金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代傳票)、申報人資料、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足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7 頁正面、第119 頁正面、第127 頁正面);

依據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供稱:均是被告楊詠淇指示其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有時會拿現金交予其,有時將存摺、印章交予其辦理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1 頁);

雖該證人於原法院審理時改稱:是被告許豐暘指示其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等語,然同時亦供陳係直接去找被告楊詠淇拿被告許豐暘指示之紙條及存摺、印章等物後才去銀行辦理存、提、匯款云云(見原審卷㈢第42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1頁反面、第52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再參諸同案被告王明松前供稱:被告楊詠淇曾有拿現金給其前往銀行辦理存、匯等語;

是堪認前開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帳戶之現金1,010,000元是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

⑺上述同案被告王明松余雅嫆、呂建緯合計匯入、存入計28,488,000元。

㈢同案被告王明松於存入1,010,000 元現金後,即自同一帳戶提領2900萬元,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購開立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 月30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1274391 本行支票1 紙,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再交給被告許豐暘,被告許豐暘以返還斡旋金之名義,交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收款單,登載「收票-台企松江本行支票乙張,票號FW0000000 ,票日98.6.30,金額29,000,000」,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將支票影印後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支票影本、存款憑條及付款憑單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29,000,000,沖6/4-01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證綦詳(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

參以,被告楊詠淇供稱:如果是的話,就是依照許豐暘的指示去做…(問:支票你有沒有收?)如果有,我就交給許董,跟許董說這是王明松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2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同案被告王明松另又供陳:…有,是許豐暘跟我說去楊詠淇那邊,許豐暘的便條紙上面交代的…(支票回來以後你交給誰?)我交給楊詠淇…是許豐暘交代我去找楊詠淇辦這個事情,當然回來以後就交給楊詠淇云云(見原審卷㈢第52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並有台企松江分100 年4 月1 日100 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代傳票)、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 頁正反面、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正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0000000 本行支票1 紙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7 頁至第190 頁)。

㈣另查: ⒈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協議書(見扣押物編號A-3-28第61頁),係被告許豐暘(甲方)與葉斯應(乙方)簽訂協議書,日期98年5 月27日,約定被告許豐暘以總額2 億元分期開票方式向葉斯應購買上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持有之500 萬股股權與陳錦和持有之270 萬股股權,甲方取得上鷹公司所有權利後,甲方保留一席上鷹公司董事,同時保障乙方能持有上鷹公司兩席董事,並同意葉斯應於1 年內返還被告許豐暘2 億5000萬元後,被告許豐暘將上鷹公司及所有權益過戶與葉斯應,被告許豐暘並承諾上鷹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事宜由其負責,收購委託書之1000萬元,由被告許豐暘先行代墊等情形,此有協議書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86 頁);

顯見被告許豐暘是以個人名義與葉斯應簽訂協議書,而非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與葉斯應簽訂協議書,且被告許豐暘亦供陳:…當時要買亞洲化學的控股公司上鷹公司,是透過前董事長葉斯應介紹,亞洲化學公司正好在經營權大戰,所以我準備取得該控股公司云云(見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2頁)。

參以,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吳達暉、鄭國良,於98年9 月18日經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上鷹國際有限公司指派為亞化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至98年10月5 日解任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此有亞化公司98年9 月18日及98年10月5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9頁至第55頁);

而被告楊詠淇與被告許豐暘曾為夫妻,二人雖已離婚,仍同居一址,被告楊詠淇協助被告許豐暘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被告許豐暘入主聯明公司,被告楊詠淇亦擔任董事職務,進入聯明公司協助被告許豐暘,已詳如前述;

而吳達暉、鄭國良均是被告許豐暘之友人,則據同案被告吳達暉、證人鄭國良陳明在卷(見吳達暉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296 頁反面;

鄭國良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10 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78 頁);

足見被告許豐暘是以伊個人取得亞化公司控股公司-上鷹公司股權而入主亞化公司,核與聯明公司無關。

從而,聯明公司對於協議書約定內容,自無需交付斡旋金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去斡旋,至明。

⒉同案被告王明松復供稱:未曾受聯明公司委託或授權,經手、洽談亞化公司股權買賣事宜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

關於98年6 月4 日自被告楊詠淇收受2900萬元1 紙,歷次均供稱:係依指示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匯款至張喻、楊文彬、殷駿光之帳戶,並非幫聯明公司去斡旋投資亞化公司(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 頁,原審卷㈢第39頁、第49頁反面、第50頁正面101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亦坦稱:…(98年6 月以支付斡旋金之名義給付王明松2900萬元)是我假借斡旋金之名義將款項挪用,作為個人使用,後續都有償還…(問:亞化公司的斡旋金是否如同你在調查局所言,是假借名義挪用資金?)是的……是拿我個人股票、本票押在林廷隆律師那裡,以取得亞化股公司,作為擔保,就不需要現金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5 頁,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83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42頁)。

參以,2900萬元匯進之各帳戶,於款項匯進當日即均因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而支出,且款項匯進之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係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是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係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各該股款交割帳戶及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已詳如前述;

由此得見,聯明公司並無規劃購買亞化公司之控股公司-上鷹公司股權之投資案,被告許豐暘僅係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之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

⒊復依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及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

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 頁)。

而如前所述,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之相關憑證,係被告許豐暘與葉斯應簽訂之協議書(扣押物編號A-3-28第61頁),並無主管部門之營運計劃、投資標的公司之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等資料,且該協議內容是被告許豐暘個人於98年5 月27日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葉斯應簽訂協議書,以新臺幣2 億元之價格,取得上鷹公司全部股權及陳和錦持有之270萬股,與聯明公司投資無關,而聯明公司是股票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依當時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77年1 月29日修正施行),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是本件於98年6 月4 日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2900萬元之支出,若於98年6 月30日半年報帳基準日未沖銷,猶列於帳上,經會計師查核時會被會計師查悉聯明公司資金被不法挪用之情事。

從而,被告許豐暘於98年6 月30日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等人提、存、匯款,及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購買面額2900萬元、發票日98年6月30日之本行支票1 紙,以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名義,交回聯明公司,顯然是為了沖98年6 月4 日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2900萬元之支出,使之得於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帳上不會列出該筆暫付款之支出紀錄,用以掩飾其不法挪用公司2900萬元之犯行。

⒋聯明公司並無投資亞化公司之計劃,被告許豐暘是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之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因之,有關聯明公司欲入主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支出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均係虛偽不實。

㈤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楊詠淇只是單純依被告許豐暘之交代,將支票及匯款明細紙條轉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不清楚所交付之支票用途,未與被告許豐暘有共同假借投資亞化公司名義套取公司資金之犯意聯絡云云。

惟查:⒈被告楊詠淇於98年6 月4 日交付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之2900萬元支票,係向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拿取一節,已據被告楊詠淇供述在卷,並表示知悉該紙支票是聯明公司之資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3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

⒉次查: ⑴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5年、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被告許豐暘,進入被告許豐暘經營之樺儀公司,兼職推銷刷卡機系統,領取樺儀公司獎金,並因計算獎金而與被告楊詠淇有接觸,另受被告許豐暘請託,登記擔任數碼公司之負責人數月,每月固定支領車馬費1 萬元,未參與聯明公司營運,於聯明公司未擔任任何職務,亦未經手聯明公司業務,與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是朋友,彼此沒有合作投資關係,只是幫忙被告許豐暘、楊詠淇辦理相關帳戶股款之交割手續,幫忙跑銀行等情,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100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0 頁反面至第421 頁反面、第424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6 頁,101 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反面、第46頁);

同案被告王明松並表示:聯明公司並未積欠其2900萬元云云(見原審卷㈢第49頁反面)。

⑵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8年6 月4 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2900萬元支票後,當日即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分別轉存2172萬元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匯款274 萬元至台新五甲分行張帳戶及匯款454 萬元至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對此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均供稱:是依被告楊詠淇之指示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供稱:是被告許豐暘吩咐其前去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交予其該紙支票及一張匯款指示之紙條,要其按照紙之指示去存提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9頁、第40頁,101 年10月32日審判筆錄)。

雖該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後所供不盡一致,惟就2900萬元支票是由被告楊詠淇所交付,及被告楊詠淇曾以口頭或紙條指示匯款各節,則屬一致。

⒊觀諸該紙台企松江分行之本行支票,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支票則是來自聯明公司資金,且其金額為數甚鉅,此為被告楊詠淇所知悉,聯明公司有何正當之法律上憑據,交付同案被告王明松為受款人之2900萬元之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被告楊詠淇焉有不詳予究明之理?參諸被告楊詠淇亦供稱:…(問:妳為何交給王明松2900萬元支票?)我沒有印象,但如果要拿這麼大筆錢出去,一定是許豐暘交待我做……(問:你在聯明公司負責何事務?)我幾乎每天去公司,員工有行政上的問題都會來問我…(問:公司的資金調度由你負責?)不是。

是由許豐暘負責…(問:資金的問題,你負責何部分?)許豐暘決定了什麼事情,我會從旁知悉,由許豐暘去執行…許豐暘有要我去處理匯款的事情云云(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48頁,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5 8頁)。

又被告楊詠淇雖供稱:聯明公司在推展電子錢包,同案被告王明松是電子錢包業務的經銷商乙節(見101年1月5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95頁),此部分縱為屬實,然因支票面額高達2900萬元,茍若係支付經銷商之佣金,衡情,則經銷商所銷售商品之價額必為所支付佣金之數倍,惟據被告楊詠淇供述: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就是把線上刷卡平台升級到手機人可以使用,許豐暘將此系統授權給數碼公司,數碼公司還沒有使用過,就直接再授權給聯明公司…聯明公司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即請業務招收經銷商,經銷商也開始拓展業務,一開始是有一些業績進來,但當時電子票證法剛好通過…必須取得執照才能營業…聯明公司若要經營必須取得證照,聯明公司準備文件辦理送件後,經過半年以上,金管會銀行局只核准遊卡一家,聯明公司並未取得執照云云(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45頁),可知聯明公司尚未正式大量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營業額顯難高達需支付經銷商佣金2900萬元之鉅;

更何況同案被告王明松未參與聯明公司營運、沒有經手聯明公司業務,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2 1頁正面)。

足證同案被告王明松對聯明公司並無業務、僱傭或債權等任何正當之法律上權利收受2900萬元支票,對此被告楊詠淇理應知悉,則對聯明公司是以不實名義支出該筆款項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應有所認知。

⒋關於98年6月4日同案被告王明松將支票兌現之金錢提領出,轉存 2,172萬元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匯款274萬元至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匯款454萬元至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均供稱:是依被告楊詠淇之指示云云(見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

在原審法院審理時雖稱:是依被告許豐暘書寫之匯款指示之紙條去存提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頁、第40頁,101 年10月32日審判筆錄);

惟如前所述,該紙條是被告楊詠淇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又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記載匯款指示之紙條並未密封,當天其一拿到就可以看見紙條記載內容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7頁正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0頁反面、第51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楊詠淇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

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是將2900萬元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生己帳戶兌現後提領出現金,再轉存、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必需使用台企松江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而相關之存摺及印章即是由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領款使用,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楊詠淇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42頁、第48頁,王明松筆錄)。

且被告許豐暘亦供稱:…我會把我事先要匯款的資料或者要辦的事情,我會寫在便條紙上面,然後交給楊詠淇,然後讓王明松去處理,我大部分都是口頭會跟楊詠淇講一些我要匯款的細節或者要交辦的事情我會寫在便條紙上面交代……因為要辦一些存提款或則轉帳相關的資料都在我這裡,也都在我這邊保管,能直接進入我辦公室的,我放心的人也只有楊詠淇,所以我都會先經由他,我交代完或者希望王明松交辦的事情交代完後,我寫成便條紙,要匯到哪個帳戶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6頁反面、第67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由此可知,被告楊詠淇理當知悉及檢視被告許豐暘交辦之紙條內容及支票,才能拿出正確之存摺、印章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因此被告楊詠淇自然會看到紙上自台企松江分行同案被告王明松帳戶提領出之現金轉存、匯款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等內容,至明。

⒌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是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是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各該股款交割帳戶及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暘,由被告許豐暘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兌領之款項,98年6月4日存、匯款至各該帳戶,同日即因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而支出,已詳如前述,同案被告王明松自承知悉是前開帳戶是股票交割帳戶,存匯款至前開帳戶與被告許豐暘買進股票之交割款有關(見原審卷㈢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供稱:…(問:妳跟許豐暘曾使用過那些帳戶去購買股票?)我記得有張喻、王明松、殷駿光等,許豐暘會叫我去匯款、存多少錢等,我曾經保管過的帳戶有張喻、王明松、殷駿光,且曾取得該等人的存摺、印鑑。

另外還有楊文彬、易利旺公司、數碼公司及宣揚國際公司等,也曾被我們拿來下單...下單時我都不會在現場…每天許豐暘會告訴我要存、匯多少錢到那個帳戶,我有時候還要跟營業員確認交割款足不足夠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50 頁)。

由上可知,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之面額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暘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一節,為被告楊詠淇所知悉至明。

⒍同案被告王明松雖否認知悉被告楊詠淇所交付之2900萬元是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之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原審卷㈢第49頁正反面101 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

惟查:⑴前開支票之受款人為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收受該紙支票時,同時亦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為同案被告王明松所自承(見原審卷㈢第50頁反面);

然同案被告王明松僅於98年6 月4 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受款人為王明松之2900萬元支票時,被要求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由於被告楊詠淇曾多次將存摺、印章及現金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及匯款,均據被告楊詠淇、許豐暘、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在卷(見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47 頁反面;

許豐暘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66頁正面至第67頁正面;

王明松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6 頁、第437 頁,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5頁、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足見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暘、楊詠淇間具足夠之信任存在,根本不需要簽收據擔保不被侵占挪用,而本件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復需在支票簽收單簽名,此正為公司付款於製作傳票及登載入帳,所需檢附之付款憑證,對此,同案被告王明松自難諉為不知;

而同案被告王明松是經被告許豐暘、楊詠淇請託,至台北市松江路聯明公司幫忙跑銀行,亦據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66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許豐暘審判筆錄;

王明松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4 頁),同案被告王明松應知悉所收受之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之資金,來自聯明公司。

⑵同案被告王明松對聯明公司並無業務、僱傭或債權等任何正當之法律上權利收受系爭2900萬元支票,為同案被告王明松自認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0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則聯明公司顯然是以不實名義支出該筆款項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乙節,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應有所認知。

⑶同案被告王明松自承知悉是前開帳戶是股票交割帳戶,存匯款至前開帳戶與被告許豐暘買進股票之交割款有關(見原審卷㈢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因此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應知悉前開支票款項,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暘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而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

⑷由上可知,檢察官以同案被告王明松不知情,或與事實有違。

⒎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票號FW0000000 號之面額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兌現之款項,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暘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之情形,為被告楊詠淇及同案被告王明松所知悉,公司之資金只能用於公司營運,不能挪為私人用途,此為有正常思慮之成年人所知悉,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均為思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此應有認知,而被告楊詠淇是聯明公司之董事,每月支領7 、8 萬元,甚至10萬元之薪水,業據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74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自應對聯明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因其是否為被告許豐暘之前妻,亦不因被告許豐暘個性上強弱與否而有所更改,其等知悉聯明公司資金將為被告許豐暘挪用,被告楊詠淇猶依被告許豐暘之指示將支票及被告許豐暘匯款指示之紙條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吩咐同案被告王明松按照紙條之指示辦理存、提、匯款至被告許豐暘指定之帳戶供股票交割款支出,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按被告許豐暘匯款指示之紙條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存匯至指定之帳戶供股票交割款支出,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暘對假借不實名義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⒏至於:⑴對於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8年6 月4 日如何取得2900萬元支票一事,被告許豐暘於101 年10月31日原審法院審理時,初證稱:其吩咐聯明公司出納開出來交給其,其再交給被告楊詠淇轉交給王明松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7頁);

其後改稱:應是其直接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如果記錯的話,就是其有交給被告楊詠淇,再由被告楊詠淇忙轉交給王明松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1頁);

嗣經檢察官詰問是否交待被告楊詠淇要同案被告王明松在支簽收單據簽名,並提示支票收單據時,被告許豐暘則又再改稱:請領款在上市櫃公司規定就是要簽收,一般中小企業的流程亦是如此,不用其交待,不用經過董事長,也不用經過被告楊詠淇,領走支票就一定要簽收,出納才會讓人領走,本件系爭2900萬元支票是同案被告王明松依照上市櫃公司的規定去出納那裡請領云云(見原審卷㈢第72頁正反面);

所述前後反覆。

而同案被告王明松對於98年6 月4日取得之2900萬元支票,則始終陳述是由被告楊詠淇所交付(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2 頁,原審卷㈢第39頁、第40頁,101 年10月32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表示是被告許豐暘交待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見原審卷㈢第38頁正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基此,應可得知被告許豐暘供稱: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向聯明公司出納簽收領取支票乙節,顯非真實。

⑵被告許豐暘另證稱:其於98年6 月4 日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將2900萬元支票存至同案被告王明松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存、匯至楊文彬、張喻、殷駿光等人帳戶,沒有告知被告楊詠淇,只是將上述指示寫在紙條上,交給被告楊詠淇轉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且被告楊詠淇不知同案被告王明松所取得之2900萬元支票是聯明公司資金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開立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7頁正反面、第78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惟查:①前開支票之受款人為同案被告王明松,同案被告王 明松收受該紙支票時,同時亦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 名,此為同案被告王明松所自承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50頁反面);

由於同案被告王明松僅於98年6 月 4 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受款人為王明松之2900萬元 支票時,被要求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亦據被 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㈢ 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楊詠淇,王明松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資審酌被告楊詠淇曾多次 將存摺、印章及現金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銀行 辦理存提及匯款,均據被告楊詠淇、許豐暘、同案 被告王明松陳述在卷(見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調 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47 頁反面 ;

原審卷㈢第66頁正面至第67頁正面,許豐暘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王明松100 年7 月13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6 頁、第437 頁,原審卷㈢ 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5頁、第47頁反面至第49 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可知同案被告 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暘、楊詠淇間有足夠的信任基礎 存在,根本不需要簽收據擔保不被侵占挪用,而本 件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復需在支 票簽收單簽名,此正為公司付款於製作傳票及登載 入帳,所需檢附之付款憑證,被告楊詠淇協助被告 許豐暘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被告許豐暘入主 聯明公司,被告楊詠淇亦擔任董事職務,進入聯明 公司協助被告許豐暘,對此自有認知,應知悉2900 萬元支票是聯明公司資金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開立 ,且被告楊詠淇亦自承知悉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 本行支票是聯明公司之資金(見原審卷㈢第53頁, 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②如前所述,被告匯款指示之紙條是被告楊詠淇交給 同案被告王明松,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記載匯 款指示之紙條並未密封,當天其一拿到就可以看見 紙條記載內容(見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 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47頁正反 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0頁反面,101 年10 月31日審判筆錄);

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是將2900 萬元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生己帳戶兌現後提領出 現金,再轉存、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必需使用台企 松江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而相關之存摺及印章 即是由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領款使用, 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見 原審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101 年10月31日審判 筆錄;

同前卷第42頁、第48頁,王明松審判筆錄) 。

即使被告許豐暘未告知紙條內容,被告楊詠淇需 檢視被告許豐暘交辦之紙條內容及支票,才能拿出 正確之存摺、印章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從而,被告 楊詠淇自然會看到紙上自台企松江分行同案被告王 明松帳戶提領出之現金轉存、匯款至台企世貿分行 楊文彬帳戶、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忠孝分 行殷駿光帳戶等內容,至明。

⑶由此可知,被告許豐暘此部分之證述,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㈥綜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王明松(此部分未據起訴)此部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

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暘坦承不諱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1 頁反面、第148 頁,原審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其後於102 年7 月22日原審法院審理時則表示沒有認罪(見原審卷第4 頁反面)。

被告許豐暘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許豐暘辯護稱:是當時沒講清楚,被告許豐暘兩天後即將款項歸還聯明公司,相關人等之主觀犯意來看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見原審卷第6 頁反面)。

另被告楊詠淇則矢口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辯稱:當初是透過朋友介紹,與同案被告許豐暘前去看房子,同案被告許豐暘打算當做辦公室宿舍,屋主急著用錢,如果透過公司鑑價,怕屋主等不及會先賣掉,伊就先用自己名義與屋主打契約,時間是98年5月19日,並付了300 萬元,屋主急著賣房子,價錢賣得比較便宜,伊就想自己買,並辦報稅及過戶,因被告許豐暘堅持要以公司名義購買,就吩咐會計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傳票及簽收單,支付斡旋金560 萬元,伊先收下,惟伊已決定自己購買,4 日後又把560 萬元拿給會計蔡惠如存回公司云云(見原審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48 頁)。

選任辯護人則以:聯明公司究竟有無購買中和房屋需求,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僅憑主觀臆測,即率認聯明公司無此需求,惟被告許豐暘於100 年7 月13日調查詢問時即稱:「本來我現在居住的中和連城的房子,是準備要用聯明公司買」,及於100 年12月26日偵訊時供稱:「因為這房子價格蠻低,公司可以做投資」,故被告許豐暘原先確實有以聯明公司購買系爭中和房地之意;

98年5 月19日系爭中和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是被告楊詠淇出面與屋主魏善為之妻子李麗琴簽約,因被告楊詠淇當時已 打算用自己名義買下系爭房屋,未讓被告許豐暘知悉,故被告許豐暘未同行,並不在場,此已據證人李麗琴證述在卷,至於證人魏善為雖證稱其於事後補簽時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暘均在場,惟此顯係記憶有誤,蓋被告楊詠淇既然簽訂契約時不讓被告許豐暘在場,自無可能讓同案被告許豐暘於補簽契約時在場,且縱同案被告許豐暘早已知悉被告楊詠淇簽約一事,補簽合約之小事,也不可能需要同案被告許豐暘到場,證人魏善為所述不合常情,確係記憶錯誤所致;

至證人李麗琴稱應係證人魏善為陳述之內容正確,然於審理過程中,證人魏善為之行為舉止儼然如大男人,證人李麗琴則顯得像小女人,其就近四年前之往事,因記憶不確定而附和魏善為之說法乃人之常情;

且就證人李麗琴於審理中對有無見過同案被告許豐暘、談論何事,距簽約前多久(時)、洽商地點等經過,均能清楚證述,顯然其記憶較魏善為為正確;

本件交易確實初始接洽時,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暘均有出面,中間看房子數次,確實未經過魏善為及李麗琴,嗣被告楊詠淇決定以自己名義購買,才會出現如證人李麗琴所述,簽約時僅被告楊詠淇在場,同案被告許豐暘不在場之情形;

98年7月6日領出之560萬元斡旋金,已於四日後原封不動返還聯明公司,此有證人蔡惠如之證詞及相關憑證可證,被告楊詠淇購買系爭中和房屋價金2300萬元,其中277萬5000元係以同案被告許豐暘之支票支付,其餘尾款皆為銀行貸款,顯與560 萬元斡旋金無關,故檢察官起訴事實認定560萬元斡旋金挪用被告楊詠淇個人購屋之用,顯與事實不符(見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原審卷第55頁反面)等語,為被告置辯。

經查:㈠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新臺幣3000萬元購買魏善為名下之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於簽訂契約當日給付300 萬元(含定金22萬5000元現金及發票人被告許豐暘之票號AD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7日、面額270 萬5000元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1 紙),約定尾款2700萬元於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時支付,同時交屋,預訂於98年7 月30日交屋及同時付清尾款,因連城路89巷32號地下一層房屋總面積1214.15 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魏善為僅出售432 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予被告楊詠淇,同日並簽訂協議書,協議魏善為先將該屋全部轉至被告楊詠淇名義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物分割及登記,俟分割出423 平方公尺及791.15平方公尺兩建物後,魏善為得以700 萬元買回面積為791.15平方公尺之建物及應有之土地持分,於98年7 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為被告楊詠淇所有,被告楊詠淇並於98年8 月21日支付2000萬元予魏善為;

其後於98年9 月1 日被告楊詠淇與魏善為又簽訂協議書,協議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2號一、二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完成點交,32號地下一層建物辦理分割中,魏善為對於分割後所分得部分之應付款700 萬元與被告楊詠淇應付之尾款700 萬元互抵,至此付清價款,並由被告楊詠淇開立700 萬元本票交由代書保管,俟建物分割後屬魏善為部分移轉登記至魏善為名下,本票歸還被告楊詠淇,實際總價金是2300萬元等情,已據證人李麗琴、魏善為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㈨第9 頁反面、第11頁,李麗琴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㈨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第12頁,魏善為審判筆錄),並有被告楊詠淇與李麗琴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票號AD0000000 支票1 紙、98年5 月19日協議書、98年9 月1 日協議書、交款紀錄(見原審卷㈡第187 頁至第191 頁、第194 頁至第197 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958 號卷第11頁、第12頁)、98年5 月買賣協議書(見原審卷㈨第23頁)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1 年11月23日新北中地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中和區連城段166 地號及同段1146、1161、1162、1210建號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㈣第57頁、第149 頁、第124 頁、第127 頁、第143 頁、第193 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告許豐暘以聯明公司董事長名義出具日期98年6 月之授權書,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和市(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 坪(以實際分割權狀為基準),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台幣560 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 萬元整」等內容,已據被告許豐暘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00 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並有授權書1紙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4 頁)。

嗣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於98年7 月6 日填製付款憑單二紙,分別記載「斡旋金-訂屋使用4,600,000 」、「斡旋金-訂屋使用1,000,000 」云云,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簽章,送被告楊詠淇在核准欄簽名核准後,出納蔡惠如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再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並由被告楊詠淇在其所填製之「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總計肆佰陸拾萬元」、「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總計臺佰萬元」之簽收單2 紙之領款人簽收欄簽名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供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4 頁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0 頁,101 年11月12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 頁正面、第111 頁正反面、第112 頁正反面、第113 頁正面),並有台企松江分行99年8 月27日九九松江字第181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7 月6 日現金支出100 萬元及460 萬元借方傳票-取款憑條(代傳票)、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備查簿(見調查證據卷㈡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及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6頁)。

而被告楊詠淇則承認有以聯明公司購買中和房子之斡旋金名義,收受此2 筆共560萬元款項(見101 年1 月5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96頁);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是其交待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提領560 萬元,交由被告楊詠淇簽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8頁正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同日,聯明出納蔡惠如將付款憑單、簽收單及授權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 目 :「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4,600,000 」,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1,000,000」;

於會計欄用印後,呈經理林威洲在覆核欄簽名,再送被告楊詠淇於核准欄簽名,將「聯明公司訂購房屋,支付5,600,000 元斡旋金予被告楊詠淇」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等情,意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03 頁正面至第104 頁正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並有聯明公司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簽收單及授權書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6 頁至第200 頁)。

證人即出納蔡惠如亦表示聯明公司付款要寫付款憑單,經被告許豐暘核准,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要先付款,才做傳票,付款回來,付款憑單、付款之憑證會交給會計做傳票云云(見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 432號卷㈦第140 頁、第141 頁)。

㈢98年7 月10日,被告楊詠淇將現金560 萬元交予出納蔡惠如,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蔡惠如並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及授權書填製收款憑單,記載:「斡旋金-訂屋使用返還5,600,000 -存入台企松江分行活存#063957 」,再交由會計楊美玲製作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沖7/06-02-03旋斡金-訂屋使用5,600,000 」,於會計欄用印後,呈經理林威洲在覆核欄簽名,再由被告楊詠淇於核章欄用印,將「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支出之斡旋金,於98年7 月10日返還」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此有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授權書及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見扣押物編號A-3-36第88頁至第90頁;

調查證據卷㈣第192 頁至第194 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6頁)。

參諸證人蔡惠如證述:被告楊詠淇將560 萬元交予其回存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4 頁反面、第125 頁正面);

及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第103頁正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而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會計欄蓋有楊美玲之圓戳章(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2 頁);

是可知本件轉帳傳票是聯明會計楊美玲製作,又會計楊美製作之轉帳傳票依據之相關憑證資料,大都是出納蔡惠如所交付,98年7 月10日付款憑單經手人欄是空白,出納欄蓋「蔡惠如」姓名章(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3 頁,扣押物編號A-3-36,第89頁),與證人蔡惠如所自承填製之98年7 月6 日付款憑單經手欄空白,出納欄蓋「蔡惠如」姓名章(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7 頁、第200頁)之模式相同,顯然98年7 月10日付款憑單是出納蔡惠如填製後,連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及授權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

㈣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楊詠淇已先於98年5月19日與屋主簽約,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房屋,98年7 月6 日是被告許豐暘執意以聯明公司投資購買,吩付出納蔡惠如交付560 萬元斡旋金給其,其雖收下後,因仍決定自己購買,4 日後又將560 萬元交還出納蔡惠如存回公司,未挪用侵占聯明公司560 萬元斡旋金充作購屋款云云。

惟查:⒈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處理程序規定:①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第7條一);

②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第7條二、㈠);

③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時,應依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 頁反面至第137 頁反面)。

而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6 日支付訂屋使用斡旋金560 萬元予被告楊詠淇,對於預定購買之價額2300萬元房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 坪,另B3車位12號、13號乙節,雖被告許豐暘供稱:一開始確實要以聯明公司名義投資購買,或公司自用等語(見原卷㈢第93頁正面、第95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惟於98年5 月19日被告楊詠淇自行簽訂不動產契約之前,被告許豐暘得知前開房屋出售訊息至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支付斡旋金,聯明公司並無使用部門或相關部門研擬將購買辦公室、宿舍之使用計劃或投資計劃、資金來源,與決議交易件及交易價格之分析報告等資料,僅被告許豐暘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出具日期98年6 月(無記載何日)之授權書,內容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和市(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 坪(以實際分割權狀為基準),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台幣560 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 萬元整」(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4 頁),此由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所附之憑證僅有授權書(見扣押物編號A- 3-37 ,第93頁至第98頁),及被告許豐暘泛稱:是其個人做內部評估,找房仲、代書針對當地的一些價格、環境做一些諮詢,聯明公司僅其與被告楊詠淇知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5頁反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則聯明公司是否有購買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 坪,另B3車位12號、13號做為辦公室、宿舍或投資之計劃,自令人存疑。

況且被告許豐暘在偵查中復已坦承:98年7 月6日聯明公司以支付斡旋金名義給付被告楊詠淇560 萬元,是其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該筆款項後續有償還云云(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83 頁);

更難認聯明公司於此期間有該購屋之計畫。

⒉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買賣標的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 平方公尺,實際買賣之面積為432 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因此同日雙方另簽訂協議書,32號地下一層分割後,魏善為以700 萬元買回791.15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實際交易價格為2300萬元,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及協議書(98年5 月19日)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87 頁至第191 頁正面、第196 頁),是知本件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平方公尺,實際買賣之面積為432 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與實際價金2300萬元均已確定。

況且:①簽訂契約當日被告楊詠淇即交付300 萬元予賣方魏善為(由李麗琴代收),98年6 月3 日繳交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印花稅,此已據證人魏善為、李麗琴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㈨,第8 頁正反面、第11頁正面、第12頁,魏善為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㈨第9 頁反面,李麗琴同筆錄),並有交款記錄、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98年6 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第一聯:通知及收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97 頁、第198 頁);

②被告魏善為、李麗琴均證稱;

於此次交易過程中,得到的訊息是被告楊詠淇個人要買契約標的之連城路房屋,並未聽聞是代表公司購買(見原審卷㈨第7 頁反面,魏善為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9 頁反面,李麗琴審判筆錄);

同案被告魏善為亦表示其已經拿到300 萬元,已無需就價金撮合斡旋之情形(見原審卷㈨第13頁反面審判筆錄)。

由上可知,98年5 月19日被告楊詠淇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魏善為以價金2300萬元出售其名下不動產產-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 平方公尺,實際買買之面積432 平方公尺)予被告楊詠淇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而自始至終均是被告楊詠淇以個人名義買前開不動產;

從而,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6 日已無需要交付被告楊詠淇560 萬元斡旋金,前去與屋主魏善為就前開不動產買賣條件進行斡旋協議,且無實益。

若聯明公司確實需要前開不動產供做辦公室或宿舍,或投資,則應轉向被告楊詠淇本人協商;

又被告楊詠淇於98年6 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擔任董事長(詳如前述),被告許豐暘已非聯明公司董事長,無權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授權書,聯明公司向被告楊詠淇承購上開不動產,屬於關係人交易,自另應遵循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向關係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規定(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 頁正反面)。

⒊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許豐暘未到場,此已據證人李麗琴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㈨第9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供陳:被告許豐暘要以聯明公司名義買下本件系爭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其則是想以自己名義買下,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以斡旋金名義交付其460 萬元及100 萬元時,其當下未告知被告許豐暘,其已經買下系爭房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3頁,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許豐暘於原法院審理時亦證稱:不知98年7 月6 日指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交付560 萬元斡旋金給被告楊詠淇時,被告楊詠淇已與屋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云云(見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9頁正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惟查:⑴據證人魏善為證稱:98年5 月19日本件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訂後數日(一週內),有應被告許豐暘、楊詠淇之要求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賣人欄補簽名,其前往鄧文田住所或代書事務所補簽名時,有看見被告許豐暘及楊詠淇二人等語(見原審卷㈨第8頁反面、第9 頁正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8 頁反面、第9 頁正面)。

而卷附日期98年5 月19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協議書(見原審卷㈡第190 頁反面、第196 頁),其中: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立契約書人之乙方(賣方)欄,除有「李麗琴」簽名、用印,並註明(代)字,亦有「魏善為」之簽名及用印在「李麗琴」簽名、用印之左側,暨於交款記錄,繳交日98年5 月19日之簽章收訖欄,「李麗琴」之簽名、用印後方,有「魏善為」之簽名及用印,②協議書乙方立書人欄繕打「魏善為」後,除蓋有「魏善為」印文,並有「李麗琴」簽名及用印,緊跟其後有「魏善為」之簽名,證人魏善為此部分之陳述,應屬真實可採。

⑵98年5 月19日,被告楊詠淇與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被告楊詠淇交付300 萬元由李麗琴代收,此300 萬元是22萬5000元之現金及發票人被告許豐暘之票號AD0000000 、發票日98年5 月27日、面額270萬5000元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1 紙,此有交款記錄及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97 頁、第194 頁)。

再依被告許豐暘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之內容,被告許豐暘處事相對強勢,被告楊詠淇均是依被告許豐暘之指示行事,理應不致違背被告許豐暘之本意,及有經被告許豐暘之授權,被告楊詠淇才會取得被告許豐暘所使用之存摺、印章(見原審卷㈢第67頁反面、第69頁、第73頁正反面、第74頁正反面、第75頁反面、第79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97頁反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㈧第150 頁反面,102 年2 月25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㈧第182 頁,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⑶被告楊詠淇復供稱:伊只是做好太太的角色,依被告許豐暘之要求協助被告許豐暘,沒有任何決策權或可以阻擋被告許豐暘云云(見原審卷第4 頁反面、第5 頁,102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

顯然前開被告許豐暘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存帳戶之支票,應係由被告許豐暘指示被告楊詠淇開立,被告許豐暘實無不知98年5 月19日被告楊詠淇已經簽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已交付300 萬元之理。

再者,據被告許豐暘所述,最初是被告許豐暘得知上開房屋出售訊息,並前去協商買賣價格,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簽訂買賣契約之前即知悉被告許豐暘欲以聯明公司名義購買(見原審卷㈢第93頁正反面、第95頁反面、第96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表示:…當初這個房子是透過朋友介紹,我有跟許豐暘一起去看房子,許豐暘就說這個房子是可以住辦,所以可以買來當作辦公室或者宿舍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7 頁反面)。

再由被告許豐暘、楊詠淇上開供述有關其二人平日相處模式,被告許豐暘作風強勢,被告楊詠淇不會違背被告許豐暘意願行事之情形,若非被告楊詠淇已獲得被告許豐暘之同意,被告楊詠淇依理不會擅自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更遑論是在被告許豐暘不知情之情況下,開立被告許豐暘之支票支付價金;

況且,被告楊詠淇於101 年1 月5 日偵查時已明白供稱:(問:怎麼知道該處地點?)有人介紹的。

我有去看、許豐暘也有跟去看。

當時這棟房子可以住辦合一、價格也不高,許豐暘提議說,這房子可以拿來當辦公室,也可以當宿舍用。

後來許豐暘去接洽、交易,買在我名下…因為當時屋主急著用錢,要買此房子的話,公司還要評估報告、鑑價報告,這樣可能比較慢,房子就會賣掉了。

我提議說,如果我銀行貸款金額也足夠的話,就可以先買下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95頁、第96頁)。

足徵被告許豐暘應是知悉被告楊詠淇已於98年5 月19日出面與屋主魏善為之代理人即其妻子李麗琴,就前開連城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㈤證人李麗琴於102 年3 月13日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曾供陳: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的云云(見原審卷㈨第11頁反面)。

辯護人則指摘:證人魏善為之行為舉止儼然如大男人,證人李麗琴則顯得像小女人,其就近四年前之往事,因記憶不確定而附和魏善為之說法等語。

然查:⒈依證人魏善為、李麗琴二人於102 年3 月13日在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對於98年5 月19日是由被告楊詠淇與代理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許豐暘及證人魏善為二人均不在場之情形,完全一致(見原審卷㈨第8 頁反面、第9 頁反面)。

而對於98年5 月19日數日後,魏善為在前揭已由李麗琴代理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乙方(賣方)欄及協議書之乙方立書人欄補簽名、用印,被告楊詠淇、許豐暘二人在場一節,證人李麗琴並未為相歧異之證詞(見原審卷㈨第9 頁反面至第11頁);

而係就前往聯明公司之時間,證人李麗琴證稱「是剛接洽談買賣房子,就是貸款之前」,與「證人魏善為一起前去聯明公司」云云(見原審卷㈨第10頁正反面);

證人魏善為則證稱:是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後,關於分割的事情前往聯明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1頁反面);

二人所述並不一致。

對此,證人李麗琴經審判長提出質疑,請證人李麗琴確認,證人李麗琴乃對此回答:「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云云(見原審卷㈨第11頁反面)。

關於該二人此部分不一致之證詞,核與被告楊詠淇、許豐暘是否有假藉借斡旋金名義挪用聯明公司之犯行無涉。

⒉再審酌本件系爭房屋是魏善為委託友人鄧文田、仲介王文賢等人出售,由鄧文田等人出面與買方接洽,接待買方看房屋,再由鄧文田將交涉過程以電話聯絡方式告知,並與魏善為確認價金,而魏善為之妻李麗琴,僅於98年5 月19日簽約當日,因魏善為不在台灣,授權李麗琴出面簽訂契約,後續仍是由魏善為自行處理之過程,已據證人魏善為、李麗琴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㈨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反面、第11頁正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並有授權書(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買賣協議書、收據、確認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㈨第23頁至第26頁);

再依授權書記載:「有關合約內容本人太太不熟悉,其內容由友人王文賢先生負責確認」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

暨98年5 月19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協議書,立契約書人賣方(乙方)有李麗琴及魏善為之簽名用印(見原審卷㈡第190 頁反面),乙方立書人欄有李麗琴及魏善為之簽名用印(見原審卷㈡第196 頁正面),其餘買賣協議書(98年5 月)、確認書(98年7月16日)(見原審卷㈨第23頁、第26頁)及協議書(98年9 月1 日)(見原審卷㈡第195 頁),只有魏善為之簽名,無李麗琴之簽名用印;

顯然本件系爭房屋買賣是由魏善為委託友人鄧文田等人處理,鄧文田再向魏善為回報經過,李麗琴僅有98年5 月19日簽約當日出面代理魏善為簽訂契約,其餘均未參與過問,因此對於本件系爭房屋交易經過及後續,親身參與經過之魏善為較僅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當日出面一次之李麗琴清楚,自屬合理,且被告楊詠淇亦表示在98年5 月19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前,與其、被告許豐暘接洽及帶其等去看房子的人是中人(見原審卷㈨第12頁反面、第13頁),因此,證人魏善為此部分證詞自屬可採,證人李麗琴稱「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的」,並非附合之詞。

,由此益徵證人魏善為之證詞具有可信性。

㈥至於,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以旋斡金-訂屋使用之名義交付560 萬元予被告楊詠淇,98年7 月10日,被告楊詠淇以返還斡旋金名義交付560 萬元給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聯明公司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96 頁、第197 頁、第199 頁、第200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被告楊詠淇據此辯稱:自出納蔡惠如收受560 萬元後未曾使用,4 日後原封不動返還聯明公司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8 頁,101 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卷㈨第13頁,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惟查:1.被告許豐暘知悉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以個人名義與代理屋主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系爭房屋之動產買賣契約,就買賣標的物、價金已然確定,有如前述,於此時間,買賣雙方意思達成合致,且簽約當日已支付300 萬價金,自無需再與屋主魏善為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等條件斡旋之需要,且無實益,聯明公司茍若再支付斡旋金,勢必會因無斡旋可能及必要而退回,衡諸常情,被告許豐暘顯無可能明知如此,猶指示出納蔡惠如以訂屋使用之斡旋金名義支出,前往台企松江分行提領現金560 萬元,分100 萬元、460 萬元二筆填製付款憑單、簽收單交予給被告楊詠淇簽收,再毫無意義由被告楊詠淇保管數日後,另以返還斡旋金名義,交回聯明公司,是此筆金額之進出,顯然必有其他目的存在。

2.就此,被告許豐暘於100 年7 月13日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即坦承: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以支付斡旋金名義給付被告楊詠淇560 萬元,是其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該筆款項後續有償還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83 頁);

嗣於101 年11月12日原審法院審理時,被告許豐暘對伊曾於98年7 月6 日指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以支付斡旋金名義填製付款憑單,並交付560 萬元予被告楊詠淇一事,雖就560 萬元斡旋金之交付方式,現金誤說為支票,惟仍明確陳述:伊請被告楊詠淇前去向出納蔡惠如簽收560 萬元斡旋金,再拿給伊云云(見原審卷㈢第93頁反面、第94頁正面);

益見被告許豐暘前於調查詢問、偵查時自白「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乙節,真實可採。

基此,被告楊詠淇所辯:其收受560 萬元後數日,原封不動歸還等語,顯非屬實,委無足採。

3.又,被告楊詠淇購買系爭連城路房屋之價款2300萬元,300 萬元是98年5 月19日簽約當日給付,餘款2000萬元是於98年8 月21日給付,已如前述,則98年7 月6 日聯明公司以斡旋金-訂屋使用之名義交付給被告楊詠淇之560 萬元,被告楊詠淇並未用於購屋款,起訴書指述:「…假藉聯明公司預付楊詠淇為聯明公司投資房地產斡旋金560 萬之不實交易名義…由蔡惠如自聯明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帳戶提領現款560萬元交予楊詠淇,實際供作楊詠淇個人購買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斡旋金」等內容雖不儘然屬實,惟仍是被告許豐暘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

而被告楊詠淇係聯明公司之董事長,每月支領7 、8 萬元,甚至10萬元之薪水等情,業據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74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對聯明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就公司之資金只能用於公司營運,不能挪為私人用途,理應有所認知,不因其是否為被告許豐暘之前妻而有差異,亦不因被告許豐暘個性上強弱與否而有不同,以其為有正常思慮之成年人,知悉聯明公司資金將為被告許豐暘挪用,猶依被告許豐暘之指示簽收款項後交予被告許豐暘使用,則被告楊詠淇與被告許豐暘對假借不實名義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係灼然可見,而不能解免刑責。

㈦綜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此部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訊據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㈠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辯稱:⒈當時其已不在董事長任內,公司要怎麼用這筆錢其不清楚,採購案就其所知是真的;

⒉跟曾麗珍借錢是真的,其當時私募5000萬元進聯明公司,進公司後公司要如何使用,不是其董事長任內,其無權過問;

⒊伊跟曾麗珍借錢當時已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也離開公司,劉東易向伊催討,伊向曾麗珍借錢,將應收帳款返還聯明公司,至於後續聯明公司如何使用這筆錢,及用途,伊無權干涉;

⒋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5000萬元,因伊已非聯明公司董事長,其有點忘記;

⒌弘榮公司負責人劉信佳找被告劉東易投資環保事業投資案,被告劉東易看過資料後,找被告許豐暘商討,被告許豐暘認為劉信佳是被告劉東易之友人,由被告劉東易推動此投資案比較方便,因此由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由劉東易擔任聯明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以推動此投資案;

⒍被告劉東易告訴被告許豐暘表示投資案需要資金,拜託被告許豐暘幫忙籌措資金,被告許豐暘鑒於該案是聯明公司重要投資案,且有投資價值,故幫忙被告劉東易籌措資金,被告許豐暘相信此投資案為真正;

又聯明公司投資弘榮公司之案件是由被告東易擔任董事長,且由其主導,相關簽約及支付款項均由劉東易處理,被告許豐暘並未參與,更不知系爭投資案是虛偽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51頁,原審卷第6頁反面、第49頁)。

㈡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辯稱:⒈聯明公司本來就是要投資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針對該項投資聯明公司有開董事會,也有請公正第三方幫忙鑑價、評估整套設備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值得投資,鑑價公司的報告指出此項設備是可以投資,才會去進行,聯明公司工廠使用不到那麼大塊地,也是閒置,所以才會投資;

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的款項是採購案要付給弘榮公司,其交給劉信佳;

⒊私募的部分是許豐暘說有辦法找到人來投資,私募進來公司的錢就去跟弘榮公司簽約支付貨款,支付給弘榮的劉信佳;

⒋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5000 萬元,是當時有多付款項,其要求弘榮公司退回,但數字不記得;

⒌被告劉東易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時,投資廢塑裂解還原油品整廠採購案,是為了聯明公司轉型,非掏空聯明公的行為;

⒍被告劉東易98年10月以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並未持有聯明公司股份,聯明公司股票價格對被告劉東易沒有任何利益影響,被告劉東易是想衝刺公司業績,並經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而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契約,有關資金的流向,被告劉東易都沒有詳細介入處理,被告劉東易確實不清楚,也沒有調度資金,只是有經手支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9頁至第151頁,卷㈡第33頁,原審卷第8頁)。

㈢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辯稱:⒈其認為採購案是真的,採購案之會議當時其有參加,被告許豐暘叫其領370萬交給被告劉東易,其就照被告許豐暘之指示交給劉東易,至於該筆錢做何用途其不知清楚,其並未花用本筆款項;

⒉有關投資弘榮公司之董事會被告楊詠淇並不否認參,贊成投資案,惟未必知道投資案有問題;

雖被告曾於98年12月1日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70萬元交付被告劉東易,此乃單純執行被告許豐暘所交代之事,款項亦交付劉東易,並無起訴書所指朋分私用之事,且被告楊詠淇是否知道該筆款項是否與弘榮公司投資案有關已不復記憶,惟縱知悉370萬元與弘榮公司投資案有關,但依被告楊詠淇當時參與董事會對該議案之認知,亦難對該370萬元款項有質疑;

⒊至於卷內與弘榮公司投資相關之簽收單,經法院歷經一年之審理調查,可知被告楊詠淇常幫被告許豐暘代筆,對於投資弘榮公司相關簽收單,被告楊淇代筆時,本於先前董事會議案之認知,也不會有任何質疑。

至於弘榮公司的發票,雖經審判長逐筆核對與簽收單金額相關,惟被告楊詠淇代筆時,尚未有弘榮公司用印,當未有弘榮公司之用印,且簽收單與發票之金額雖可核對相符,但未必是同天代筆,本難強求被告楊詠淇於代筆時勾稽此二文件之金額相同,進而對此一投資案產生質疑,若以此認定被告楊詠淇知悉弘榮投資案係虛偽,實屬過苛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9頁反面,原審卷第55頁反面、第56頁正反面)。

經查:㈠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8年5 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1.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2.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3.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4.建材批發業,5.機械批發業,6.建零售業,7.機械器具零售業,8.國際貿易業,9.室內裝潢業,10. 門窗安裝工程業,11.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12. 玻璃安裝工程業,13.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14. 景觀、室內設計業,15.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

98年12月30日,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改為被告王明松,並於98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

99年1 月8 日,股東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並於99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

99年1 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 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 月8 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8 月9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弘榮公司登記卷(含臺北市政府98年5 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弘榮公司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永豐銀行正義分行王存輔-弘榮公司帳戶存摺、臺北市政府99年1 月5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8年12月30日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委託書、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1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 月8 日股東同意書、修章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2 月8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 月27日股東同意書)在卷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41 頁至第144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至第153 頁正面、第154頁至第156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59 頁反面)。

復查:⒈弘榮公司係李豪昌出資設立,被告黃來發未出資一節,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5 頁正反面、第149 頁正面,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並據其供稱:我一直做接工程的工作,我當時想要成立另外一家公司,當時就是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目的是一起合作接一個工程來做…原始登記這家公司,我邀請黃來發,因為他是技術人員,我們打算去接工程,我本身有標捷運局的工作,一些水電工程都是他幫我發落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5 頁反面)。

⒉弘榮公司設立登記後,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未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是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於98年11月5 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非其所開立等情,另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見101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12 頁正反面,原審卷㈠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正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 頁、第151 頁,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同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 頁、第169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 頁反面、第17 5頁),暨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

同案被告王明松復供承: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等語(見原審102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同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 頁正反面);

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則表示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統一發票非其開立云云(見101 年4 月6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64 頁,101 年4 月1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72頁反面至第173 頁,原審101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同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8頁反面,102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同法院卷第144 頁反面、第145頁)。

㈡被告劉東易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98年10月2 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東易為總經理等情,已據被告劉東易陳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23 頁、第324 頁),並有聯明公司98年10月2 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追加起訴卷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97 頁反面至第399 頁反面;

原審卷㈤第206頁),及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

原審卷㈤第214 頁反面)。

又被告許豐暘與劉東易於98年10月2 日之經營權讓渡協議,簽名用印,被告許豐暘同意有條件將聯明公司經營權讓渡給被告劉東易,讓渡內容:⒈甲方即被告許豐暘支持乙方即被告劉東易為聯明公司董事長,並在不違法之前提下,支持被告劉東易提案之經營投資議案;

⒉被告劉東易保證自合約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聯明公司之業績轉虧為盈,並維持每年有EPS 一元以上之獲利能力;

⒊被告劉東易同意如未能達到上述之獲利能力或涉有不法情事,被告劉東易願意自動辭職,或由被告許豐暘解任,被告劉東易絕無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此有經營權讓渡書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3 頁)。

嗣被告劉東易並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許豐暘在日期98年10月2 日之顧問合約簽名用印,約定聯明公司聘僱被告許豐暘為聯明公司總顧問,每月顧問費10萬元,顧問期限自98年10月1 日起至101 年9 月30日止,聯明公司同意合約期限內如當年有獲利,聯明公司同意提撥稅後盈餘百分之五之紅利給被告許豐暘,此有顧問合約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2 頁);

被告劉東易並簽立授權書,內容記載:「本人劉檠宏授權楊詠淇小姐,於本人不在公司時,得以使用本人放置於董事長室之公司核準(應為准)用之大小章及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大小章,以代行處理公司之公事,亦有授權書在卷可證(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頁)。

㈢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0分,在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公司會議室召開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許鈴惠、監察人許卉昀,該次會議提出案由二、「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及附「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就聯明公司擬採購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主設備及輔助設備,總採購金額9.9 億元之議案討論,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2 頁反面至第213 頁反面),及GC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在卷可憑(見扣押物編號A-7- 3第85頁至第100 頁)。

其後,⒈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以909 億元向弘榮公司採購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主設備及輔助設備,包含安裝及施工費用:⑴約定付款方式(第三條):①甲方聯明公司於本合約簽訂同時,支付1 億9000萬 元交付乙方弘榮公司作為採睛主設備+輔助設備之 訂金,甲方聯明公司中途欲取消本採購合約時,不 得請求乙方弘榮公司返還訂金;

②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將本合約之主要設備及輔助 設備(不含安裝完成)送抵達聯明公司指定之廠房 地點後,支付2 億元交付弘榮公司;

③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安裝 完成後,支付3億元交付弘榮公司;

④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安裝及施工完成並經聯明公 司驗收無誤,確定可正常生產運作後再支付3 億元 尾款;

⑤弘榮公司無法如期完工驗收時,則依合約第四條第 三款處理;

⑵驗收規範(第4條)①聯明公司驗收須在30日工作天驗收完畢(第1款) ;

②標的物未符合本驗收規範時,聯明公司得要求弘榮 公司於10日內改正並再行驗收(第2款);

③再行驗收時,如標的物仍未能符合前開驗收之標準 ,以每工作日01. 百分比扣款至驗收完成止(第3款);

此份採購合約之日期98年11月4 日,甲方欄 聯明公司之負責人列印出「劉東易」,蓋有「聯明 公司」及「劉東易」之印文,及被告劉東易之簽名 ,於乙方欄弘榮公司之負責人是列出「黃來發」, 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文,「黃來發 」印文旁亦蓋有「劉信佳」之印文,此有「廢塑膠 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合約書」可憑(調查證據 卷㈣第12頁至第15頁);

⒉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約定:為補充甲(聯明公司)、乙(弘榮公司)雙方於98年11月4 日所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約定甲(聯明公司)、乙(弘榮公司)雙方於98年11月4 日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經雙方同意簽訂補充合約,並議定下列條款:⑴價款(第一條)原合約總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票的物有關之一切費用。

本合訂立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弘榮公司負責,與聯明公司無涉,不得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⑵履約保證(第二條)由弘榮公司開立9.9 億元之商業本票予聯明公司做為雙方交易履約保證,若弘榮公司於設備交貨、安裝、驗收程序違反聯明公司規範,聯明公司可以逕自執行此一商業本票權利,弘榮公司不得異議。

⑶交貨日期(第三條)99年4月10日,交貨時弘榮公司需以中文或英文說明文件檢附型錄、操作說明手冊等技術文件各二份交付聯明公司。

⑷交貨地點(第四條)弘榮公司應於本合約簽訂之交貨日期,依照聯明公司指定之時間如期將貨品送達至聯明公司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

⑸安裝期限(第五條)交貨後30個工作天以內完成。

⑹驗收期限(第六條)安裝完成後30個工作天以內,弘榮公司應遵循聯明公司規範進行驗收。

⑺解約條款(第七條)交貨、安裝及驗收各個階段逾期限合計30個工作天仍未能完成時,聯明公司得逕行解除本合約,弘榮公司除返還聯明公司已領之款項外,聯明公司一切業務損失及逾期違約金仍由弘榮公司負責賠償,逾期違約金以每工作日按交易總價金之百分之0.1 扣款,;

此份補充合約之日期98年12月30日,甲方欄聯明公司之負責人列印出「劉東易」,蓋有「聯明公司」及「劉東易」之印文,於乙方欄弘榮公司之負責人是列出「劉信佳」,蓋有「弘榮公司」及「劉信佳」之印文,而弘榮公司亦簽發票號001403,面額9億9000萬元,受款人聯明公司,發票日98年12月30日之本票一紙,發票人欄蓋「宏榮公司」、「劉信佳」之印文及簽名,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合約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實實證據資料第9 頁至第11頁)。

㈣聯明公司人員旋於:⒈98年11月30日:⑴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 紙:①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1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1,904,762 元、稅額9,238,096 元 ,總計2,000,000 元,②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6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1,904,762 元、稅額95,238元,總 計2,000,000 元,③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7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3,809,524 元、稅額190,476 元, 總計4,000,000 元,④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27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1,619,048 元、稅額80,952元,總 計1,700,000 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 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 噸級廢 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 附,本金9,238,096 ,稅額461,904 ,應付總額9, 700,000 ,付款銀行永豐銀行,由陳淑慧在出納欄 簽名,被告劉東易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 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 0000、JU000000 00、JU00000000、JU0000 0000 統一發票4 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 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見押物 編號A-3-61第47頁至第54頁)。

⑵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4 紙、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內頁存摺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登載:①「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支付弘榮 開發100 噸解還原油品設備廠簽約金-95,238元」 ,②「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 000-00,238」、③「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 00-00,238 」、④「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 00-000,476」⑤「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 00-00,952 」、⑥「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永豐銀行活存-9,700,000 」。

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 」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請款單、 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 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 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 」、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 4 紙、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內頁存摺明細附卷可 稽(見押物編號A-3-61第46頁至第54頁)。

⑶其中對應前述弘榮公司開立之4 紙統一發票,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8年11月11月、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7日及98年11月27日先後經提領現金2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及170 萬元,其中98年11月11日、16日及27日是由被告劉東易提領200 萬元、200 萬元及170 萬元,98年11月17日由呂建緯提領400 萬元,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 月20日永豐銀北新分行(099 )字第00016 號函送之往來明細、支款憑條、永豐商業銀行大額提領交易紀錄表附卷可考(見調查證據卷㈠第306 頁至第311 頁)。

⑷而上述970萬元款項來源為:①98年11月9 日聯明公司透過張喻以高雄市○○區○ ○○路00號2 樓之2 房屋設定抵押擔保,向王振芬 借貸805 萬5000元,款項805 萬5000元於98年11月 10日匯入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 司並於98年11月22日第15屆第8 次董事會提報承認 ,經出席全體董事劉東易、楊詠淇、許鈴惠無異議 通過,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 月20日永豐北 新分行(099 )字第00016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 戶交易明細及匯出入主檔查詢一覽表(見查證據卷 ㈠第306 頁、第307 頁反面、第212 頁反面)、編 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永豐銀行北新 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高雄市政府地政 處新興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同意書(見調 查證據卷㈣第213 頁至第219 頁;

扣押物編號A-3- 61第31頁至第36頁)及聯明公司第15屆第8 次董事 會會議紀錄及董監事簽到簿(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113 頁至第117 、第115 頁)在卷可參。

②聯明公司與LIU CHIH CHUN 於98年11月25日簽訂M- Cash手機電子錢包金流系統建置合約書,對方自香 港匯入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外匯USD 50,974元,折算台幣1,645,041 元,此有永豐銀行 北新分行99年8 月20日永豐北新分行(099 )字第 00016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匯入匯 款買匯水單、國外匯入匯款通知書(見調查證據卷 ㈠第306 頁、第307 頁反面、第314 頁至第315 頁 )、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匯入匯款 買匯水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永豐銀行北新 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交易明細、MCash 手機電子 錢包金流系統建置合約書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3- 61第6 頁至第15頁)。

⒉其後,聯明公司人員:⑴另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 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5 日,品名簽約金,金額74,352,542元、稅額3,717,627 元,總計78,070,169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本金74,352,542,稅額3,717,627 ,應付總額78,070,169,以應收票據支付,由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被告劉東易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Z000000000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及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可稽(見押物編號A-3- 61第56頁至第62頁)。

⑵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 紙、「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及①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優勢多公司(負責人陳暄喬)98年10月26日出具之同意書;

②I 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BB0000000 ,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II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DJ0000000 ,面額896 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

III 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 、面額20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盛天隆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嘉年)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

③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DJ0000000 ,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瑞政公司(負責人吳達暉)出具之同意書,④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⑤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 、面額508 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劉東易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⑥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 、面額25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易利旺公司(負責人許瑋哲)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

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登載:①「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100 噸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74,352,542 」,②「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 00-0,717,627 」,③「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 心福法喜元大松江98/10/27到期-33,300,000 」,④「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BB0000000 盛天隆台銀營業部98/10/28到期-12,409,583 」,⑤「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DJ0000000 盛天隆中信城北98/10/27到期-8,963,136」,⑥「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DJ0000000 瑞政中信城北98/10/27到期11,576,250」,⑦「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 盛天隆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000,000 」,⑧「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27016 吳宗憲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240,000」,⑨「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 劉東易元大松江98/10/28到期-5,081,200」,⑩「貸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 易利旺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500,000」。

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6 紙、支票8 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在卷可稽(見押物編號A-3-61第55頁至第82頁)。

⑶上述8紙支票來源為:①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69 45609 臺灣銀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 分行曾睿騏帳戶等各帳戶提領950 萬元、850 萬元 、750 萬元、950 萬元、930 萬元、950 萬元、 700 萬元、450 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 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 、面額3,300 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 BB000000 0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 元之臺灣銀行支票,而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 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又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 曾睿騏帳戶,而BB0000000 臺灣銀行支票則是存入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於98年11月5 日兌現 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 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7 日開立AE00 00000本行支票及BB0000000 臺灣銀行 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述支票資金來源 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㈠第 154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第169 頁、第171 頁)、臺灣銀行營業部99年8 月10日營存密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送票號BB0000000 支票正反面影本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9年8 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 證據卷㈠第242 頁至第244 頁反面、第262 頁、第 264 頁)。

②票號AE0000000 、AE0000000 、AE0000000 、AE00 20718 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8 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200 萬元、224 萬元、508 萬1200元、250 萬元,申購票號AE0020 715 面額200 萬元、購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 元、購票號AE00 00000面額508 萬1200元、申購票 號AE0000000 面額250 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 票,前揭本行支票於98年11月5 日又存入元大平鎮 分行曾睿騏帳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江分行99年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 送98年10月27日開立AE0000000 本行支票及BB69 45609 臺灣銀行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 述支票資金來源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查(見 調查證據卷㈠第154 頁、第165 頁至第169 頁、第 171 頁)。

③票號DJ0000000 、DJ0000000 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 本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中國信託曾麗珍帳 戶提領896 萬3136元、1157萬6250元,申購票號DJ 0000000 面額896 萬3136及DJ0000000 面額1157萬 6250元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前揭支票於 98年11月5 日又存入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兌現一節 ,有中國信託99年3 月11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 0000號函送取款憑條、曾麗玲帳戶交易明細可稽( 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46 頁正反面、第148 頁 正面)。

④復據被告許豐暘於偵查中供稱:(問:聯明公司給 付給弘榮公司的8 張支票,共7 千多萬,是何處來 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是借來還款云云(見10 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 ㈡第484 頁);

參諸證人曾麗珍亦於偵查中證稱: 其與被告許豐暘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 許豐暘,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 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等語(見10 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 ㈡第376 頁,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 他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 頁、第285 頁,100 年 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 9 頁)。

由上可知,上述8 紙支票,票號AE002071 4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已於98年10月28日存入元 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票款,票號AE002071 5 、AE0000000 、AE0000000 、AE0000000 元大松江 分行本行支票、BB0000000 臺灣銀行支票、DJ0025 541 、DJ0000000 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 則分別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中國信 託曾麗珍帳戶,均於98年11月5 日兌領票款,未入 聯明公司任何銀行帳戶,聯明公司根本無從於98年 11月30日交付上開8 紙支票原本給弘榮公司。

㈤聯明公司又於:⒈98年12月1日:⑴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 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1 日,品名簽約金,金額3,523,810 元、稅額176,190 元,總計3,700,000 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本金3,523,810 ,稅額176,190 元,應付總額3,700,000 ,以永豐銀行北新聯明公司帳戶支付,由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被告劉東易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見押物編號A-3-62第15頁至第21頁)。

⑵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①「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支付弘榮 開發日處理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3,523,810 」,②「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 000,190 」,③「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永豐銀行活存;

摘要說明 -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 -3,700,010」。

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 000000 統一發票1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見扣押物編號A-3-62第14頁至第21頁)。

⒉對應前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8年12月1 日經提領現金370 萬元是由同案被告楊詠淇提領一節,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 月20日永豐銀北新分行(099 )字第00016 號函送之往來明細、永豐商業銀行大額提領交易紀錄表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㈠第306 頁、第307 頁反面、第311 頁)。

㈥聯明公司再於:⒈98年12月11日:⑴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 紙:①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11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 元、稅額476,190 元, 總計10,000,000元,② 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9 日, 品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 元、稅額476,190 元,總計10,000,000元,③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9 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 元、稅額476,190 元, 總計10,000,000元,④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10日,品 名簽約金,金額19,047,619元、稅額952,381 元, 總計20,0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 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 噸級 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 如附,應付總額50,000,000,以永豐銀行北新聯明 公司帳戶支付;

出納欄列印「余雅嫆」,被告劉東易則在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及蓋「劉東易」印文,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參(見押物編號A-3-63第31頁、第32頁、第36頁至第39頁)。

⑵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4紙(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①「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支付弘榮 開發日處理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47,619,04 9 」,② 乙) 「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 000-- 000,190 」,③「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 000,190 」,④「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 000,190 」,⑤「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 000,381 」,⑥「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 說明-弘榮公司--50,000,000。

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見扣押物編號A-3-63第30頁至第39頁)。

⒉聯明公司又:⑴於98年6 月30日召開第98年股東常會,該次會議對「聯明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①私募股數擬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萬股,每股面額10 元,私募總金額視市場價格而定,②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由於公司目前之經營虧損, 股價低於票面額且尚需營運資金,經評估若採用公 開募集方式籌資恐難完成,將影響公司未來營運, 而本次透過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除可迅速挹注 所需資金,以償還債務,改善財務結構外,透過授 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 司籌資之動機與靈活性,故本次發行採私募方式辦 理確有其必要性,③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自本次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分次辦理,④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有相關未盡事宜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經全體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此有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議記錄可稽 (見原審卷㈤第212 頁至第214 頁、第第212 頁反 面)。

⑵於98年11月18日召開第15屆第7 次董事會,該次會議就98年第1 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①本公司已於98年6 月30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募方式 辦理普通股5000萬股增資案,並自決議之日起1 年 內,分次辦理。

②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私募案之定價原則:I 定 價日98年11月18日,II私募價格訂定方式:本次私 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為每股5 元,係定價日前5 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平均數之八成 ,III 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擇定特定人,Ⅳ增資基準日:98 年12月1 日,Ⅴ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 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 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出 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鄭國良、許 鈴惠,經全體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98年11月 18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監 事簽到簿可考(見原審卷㈤第215 頁至第216 頁) 。

⑶98年12月1 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 面額1700萬元、AE0027025 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 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 面額300 萬元、日期均98年12月1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同日再存入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之情形,此有:①元大松江分行102 年1 月2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帳戶98年12月1 日取款 憑條、AE0000000 、AE0000000 、AE0000000 、AE 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正反面影本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㈦第166 頁至第182 頁)。

②元大松江分行99年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調查 證據卷㈠第154 頁、第173 頁)。

③元大松江分行99年8 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 查證據卷㈠ 第280 頁、第283 頁)。

⑷98年12月2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私募-許王雲雪-3,000,000,私募-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私募-易利旺聯合行銷(股)-15,000,000,私募-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入元大松江」,經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由被告劉東易簽名,核准欄蓋有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①「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 -私募匯入款- 許王雲雪-3,000,000」,②「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 -私募匯入款- 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 」 ,③「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 -私募匯入款- 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5,000,000 」,④「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 -私募匯入款- 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 」 ,⑤「借方科目-累積盈虧;

摘要說明-低於市價認購 股票--50,000,000」,⑥「貸方科目-私募匯入款- 元大松江活存;

摘要說 明-私募匯入款- 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00,000, 000 」。

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000000 0000 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查(見扣押物編號A-3-62第31頁、第32頁)。

⑸99年1 月18日,經劃撥配發聯明公司股數:①晨光公司3,400,000股,②許王雲雪600,000股,③宣揚公司3,000,000股,④易利旺公司3,000,000 股,此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22日保結他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配發資料(見原 審卷㈦第159 頁至第162 頁)及經濟部98年12月18 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聯明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見原審卷㈤第205 頁至第212 頁)。

⑹前揭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流向帳戶如下:①98年12月7 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 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 分存 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②98年12月9 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臺北分行提 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存 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③98年12月9 日15時19分,曾麗珍在元大南京東路分 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58分 ,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④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 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 分, 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此有元大松江分行99年8 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80 頁、第283 頁至第287 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 第146 頁)。

㈦聯明公司又:⒈於99年1 月4 日,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 紙:⑴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3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46,218,887元、稅額2,310,944 元,總計48,529,831元,⑵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3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47,619,048元、稅額2,380,952 元,總計50,0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弘榮簽約金尾款48,529,831、弘榮預付款- 採購機器50,000,000」,總額98,529,831,實付107,428,800 ,溢付8,898,969 ,付款銀行元大松江聯明公司帳戶,經辦人欄列印「劉東易」,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請款單、編號JU00000000、JU00 000000 之統一發票、聯明公司分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見押物編號A-2-1 第56頁、第57頁、第64頁至第67頁)。

⒉於99年1月5日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2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4日)、入憑條(99年1月4日)、「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⑴「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弘榮簽約金尾款-46,218,887元」,⑵「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0,310,944」,⑶「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採購機器款-47,619,048」,⑷「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JU00000000--0,380,952」,⑸「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溢付弘榮款項-8,898,969」,⑹「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及預付採購機器款-107,428,8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J Chen」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2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4日)、入憑條(99年1月4日)、「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見扣押物編號A-2-1第55頁至第67頁)。

㈧嗣聯明公司人員於99年1 月19日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收回弘榮款項退回-8,898,969」,經余雅嫆在經手人欄蓋印,核准欄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台企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弘榮退回多付款項-8,898,969」,「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弘榮退回多付款項-8,898,969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J Chen」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 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見扣押物編號A-2-2 第138 頁至第144 頁)。

再於99年4 月23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50,000,000 」,經余雅嫆在經手人欄蓋印,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請款單、JU00000000統一發票,登載:⑴「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50,000,000 」,⑵「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本金-47,619, 048」,⑶「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JU00000000稅額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2,380,952」,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覆核欄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請款單及JU00000000統一發票足稽(見扣押物編號A-2-15第63頁至第65頁)。

㈨關於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9.9 億元,聯明公司先後為重大訊息公告及於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9.9億元,並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於98年11月23日及11月24日始完成記者會說明及重大訊息公告;

對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聯明公司前開交易是屬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0款與第20款所稱重大訊息,未依作業程序第3條及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或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完成記者會說明及重大訊息公告,依作業程序第7條規定對聯明公司裁處罰鍰5萬元,聯明公司於98年12月10日繳清罰鍰,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存摺類存款憑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8年12月 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事實卷第12頁至第15頁)。

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計師查核報告第四段記載:「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關係人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金額為942,858千元,截至99年1月止已依約支付190,000千元(含稅),期後溢付50,000千元,溢付款項已於99年4月23日收回,聯明公司於99年4月26日取得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由鑑價師及估價師所出具之鑑價報告,鑑價金額為1,022,455元」;

⑵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2.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為942,857 千元,此部分業經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由鑑價師具鑑價報告,其針對整廠輸出資產價值及所包含的固定資產合計價值為1,022,455 千元。

本公司目前支付134,733 千元,帳列預付設備款。

另本公司於99年1 月支付46219 千元,合計180,952 千元(含稅190,000 千元)」,⑶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訂尚未完成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90,000 千元(含稅), 已依約後付141470千元(含稅)。

弘榮建設有限公司依採購合約開立990,000 千元保證票,作為履約保證」,⑷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㈨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關係人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9年1 月發生溢付價款50000 千元,此款項已於99年4 月23日收回」,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可參(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03 頁至第304 頁反面、第307 頁、第311 頁反面、第314 頁正反面、第321 頁正反面、第322 頁正面)。

⒊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 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記載:「①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 千元(未稅)。

②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未於簽訂合約前2 日公告,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日或新台幣3 億元以上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亦未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由於上述程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非常規交易。

③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

,④基於穩健原則,故須將預付設備款180,952 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千元,共190000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並全數提列呆帳;

」。

⑵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項及或有事項:「本公司座落於高雄市○○○路00號2 樓之2 固定資產-土地及建築物於98年11月設定抵押與王君,作為無息借款擔保。」



⑶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出採購案,合約規定弘榮公司99年4 月10日須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運抵指定之廠房地點。

唯因弘榮公司延誤進度,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正式向彌榮公司提出告訴,擬依規定求償」,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17 頁、第218 頁反面、第221 頁、第232 頁正反面、第234 頁反面、第235 頁正面)。

⒋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2.債權債務情形記載:「①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 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 千 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 千元(未稅)。

②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準則」,未於簽訂合約前2 日公告,且交易金 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日或新台幣3 億元以上 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亦未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由於上述程 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 非常規交易。

③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 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正式對 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 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 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

⑵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項及或有事項:「本公司座落於高雄市○○○路00號2樓之2固定資產-土地及建築物於98年11月設定抵押與王君,作為無息借款擔保。」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31 頁、第332頁、第334 頁正面、第344 頁反面、第345 頁正反面、第347 頁正面)。

⒌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再重編)年及九十八年年度財務報告(100年7月1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3.債權債務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 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 千元(未稅)。

由於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

基於穩健原則,已將預付設備款180,952 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 千元,共190,000 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並全數提列呆帳」云云,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再重編)年及九十八年年度財務報告可查(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38 頁、第239 頁反面、第242 頁、第252 頁反面至第253 頁反面)。

⒍聯明公司民國100及99(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101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⑴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㈡其他應收款:「100 年度之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包含弘榮公司之預付設備款190,000 千元(含稅)、塑品公司的投資款43,000千元、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的利息661 千元、對許豐暘之36,000千元與應收其他關係人款項計2,666 千元。

對於弘榮公司之其他應收款部分,因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對弘榮公司提告,法院於99年9 月及11月兩度進行調解程序,惟前負責人過世未到場,承審法院100 年4 月間以準備程序傳喚本公司,且本公司於該次程序中已委由律師以書狀向法院申請前負責人之繼承人劉太良擔任弘榮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另本公司也於100 年8 月下旬委請律師建請法院選任弘榮公司之經理王明松擔任特別代理人,惟上述人選因法院審理過程中皆不合適,故法院於其後之101年3月間選任侯水深律師作為弘榮公司之訴訟特別代理人」。

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3.債權債務情形:「①本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 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 千 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 千元(未稅)。

由於 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 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 月30日正式對 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 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 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另基於穩健原則, 已將預付設備款180,952 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 千 元,共190,000 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 並全數提列呆帳,②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未於簽訂合約二日內公告,且交 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3 億元以 上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亦未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由於上述程 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 非常規交易。」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100 及99(再 重編)年度財務報告可考(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 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197 頁、第198 頁正反面、 第201 頁、第205 頁正反面、第210 頁反面、第 211 頁反面、第212 頁)。

⒎此外:⑴聯明公司於99年2 月26日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評價基準日98年10月30日),中華徵信所採用聯明公司提供之資料以收益法進行運算結果,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 元,於99年3 月29日出件,聯明公司於99年3 月8 日起至99年10月15日先後支付勘估服務費共計3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中華徵信所電子統一發票、委任確認書、服務費通知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中華徵信所電子統一發票、服務費通知書、委任書、聯明公司投資越空廠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價值運算報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犯罪事實之1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58頁、第54頁),而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亦表示:「中華徵信所以該案受限於1.多項資料無法取得限制,2.尚處於初期在建工程之階段,依聯明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包括財務、業務、技、合約等相關資訊為主要參考依據,並未進行查訪及任何確認,假設前述資料完全正確且財測能如期達成,僅能就財務預測進行價值運算」等語(見原審卷-犯罪事實之1 證據資料第44頁)。

⑵聯明公司又於99年4 月間(14日前)委託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泛亞公司審閱聯明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98年10月30日評估聯明公司越南投資之廢塑膠裂解廠的整廠輸出價值依永續營運的前題下之公平市場價值約為99,2158,565 元,其中整廠輸出設備價值的公平市價約為30,296,000元,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出具鑑價報告書,聯明公司先後於99年4 月21日、99年5 月5 日、99年5 月25日支付鑑價報告服務費用15萬元、20萬元及15萬元,共計5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票號AH0000000 、發票日99年5 月20日兆豐銀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15萬元支票、泛亞公司統一發票、泛亞公司請款單、聯明公司支票簽收單、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泛亞公司統一發票、台北邦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泛亞公司請款單、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泛亞公司統一發票、票號AH0000000 、發票日99年5 月25日兆豐銀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15萬元支票、泛亞公司請款單、支票簽收單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犯罪事實之1證據資料第1 頁至第15頁)、泛亞公司出具之聯明公司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價值鑑價報告書(見原審卷-犯罪事實證據資料第272 頁至第279 頁、第277 頁)。

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亦表示:「本公司已審閱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數據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並假設上述一切資料正確,不作任何調查或徵信之動作,而只提評估意見及重要說明」云云(見原審卷-犯罪事實證據資料第276 頁)。

㈩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辯稱: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採購合約書是真正的,對於交易資金之流向及運用並不清楚云云。

然查:⒈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 頁、第138 頁):⑴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⑵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⑶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⑷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查,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對「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購案」,即聯明公司擬以9 億9000萬元採購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主設備(反應裂解系統、氣體回收系統、燃料油冷擬系統、加熱系統、油品沉殿分離過濾、平台支架,電控系統、專案費用)及輔助設備(主設備之支架平台、籍線、電線、冷卻系統、環控室、爐體外觀、消防設備,儲油設備)之議案提出討論決議,會議中提出「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於98年11月4 日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事先未送請專家就「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出具鑑價報告,並於98年11月30日支付970 萬元、78,070,169元、98年12月1 日支付370 萬元、98年12月11日支付5000萬元及99年1 月4 日支付107,428,800 元(溢付8,898,969 元),其中99年1月4 日支付47,619,048元是預付採購機器款,聯明公司是於99年2 月26日委託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技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評價基準日98年10月30日),及於99年4 月委託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均已詳如前述。

足見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採購合約書,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⒉次查,中華徵信所對於「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 元;

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為99,2158,565元,其中整廠輸出設備價值的公平市價約為30,296,000元,此有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原審院卷-犯罪事實之1 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58頁、第54頁)及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可稽(見原審卷-犯罪事實證據資料第272 頁至第279 頁、第277 頁),二者評估之價值差異甚達5 億多元。

況且:⑴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表示:「中華徵信所以該案受限於①多項資料無法取得限制,②尚處於初期在建工程之階段,依聯明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包括財務、業務、技、合約等相關資訊為主要參考依據,並未進行查訪及任何確認,假設前述資料完全正確且財測能如期達成,僅能就財務預測進行價值運算」(見原審卷-犯罪事實之1 證據資料第44頁);

⑵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表示:「本公司已審閱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數據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並假設上述一切資料正確,不作任何調查或徵信之動作,而只提評估意見及重要說明」(見原審卷-犯罪事實證據資料第276 頁)。

可知二家鑑價公司評估審閱之資料均是由聯明公司提供,所提供之資料影響評估、鑑價之結果,是此二家鑑價評估公司之估價是否客觀真實即有可議。

⒊又依據弘榮公司登記卷資料(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41 頁至第144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至第153 頁正面、第154 頁至第156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59 頁反面),弘榮公司係於98年5 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①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②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③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④建材批發業,⑤機械批發業,⑥建零售業,⑦機械器具零售業,⑧國際貿易業,⑨室內裝潢業,⑩門窗安裝工程業,⑪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⑫玻璃安裝工程業,⑬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⑭景觀、室內設計業,15.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

98年12月30日,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被告黃來發改為王明松,並於98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 月8 日,股東王存輔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99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 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 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月8 日完成變更登記,可知,弘榮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僅200 萬元,營業項目並無高科技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

⒋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至98年11月5 日李豪昌則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劉信佳,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之情,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見101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12 頁正反面,原審卷㈠第145 頁正反面、第146 頁正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頁、第151 頁,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 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頁反面、第175 頁),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承認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等語(見原審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 頁正反面)。

⒌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提到「聯明公司欲投資廢塑膠裂解發展事業,透過弘榮公司購買宮楷有限公司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整廠輸出,預計於越南仁澤設廠」(見原審卷-犯罪事實之1第46頁),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參考資料,附件七、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為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所簽訂,日期98年12月18日,宮楷公司授權聯明公司在亞洲地區進行「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整廠輸出」之行銷(見原審卷-犯罪事實第278 頁、第280 頁)及附件八、「宮楷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文件(扣押物編號A-20第119 頁至第121 頁)。

又宮楷公司係於97年6 月2 日登記設立,公司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董事柏懿庭10萬元、股東湯政豪10萬元、股東WEI TANG 330萬元、生活工坊國際貿有限公司168 萬元,登記之營業項目:⑴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⑵石化製品批發業,⑶機械批發業,⑷回收物料批發業,⑸石油製品零售業,⑹國際貿業,⑺廢棄物處理業,⑻廢棄物資源回收業,⑼投資顧問業,⑽管理顧問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97年6月3日湯政豪、柏懿庭將出資額轉給吳秋玲,並於97年7月14日完成變更登記,98年6 月3日公司資本增加3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股東楊玉芬2237萬元、股東林慶和889 萬元、股東尤繼寬37萬元、廖翊臣生活工坊國際貿有限公司168 萬元,股東楊玉芬經選任為董事,並於98年6 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9年8 月10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宮楷公司登記卷(經濟部97年6 月2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宮楷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97年5 月26日股東同意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7年5 月8 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7年5 月23日月8 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經濟部97年5 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生活工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宮楷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97年7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宮楷公司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宮楷公司章程條文對照表、同意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6 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宮楷公司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現金股款明細表、存摺、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64 頁至第190 頁)。

可知宮楷公司於98年6 月3 日增資,公司之資本額為3700萬元,且營業項目並無高科技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

另據宮楷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證人楊玉芬到庭供證:是其子湯庭豪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宮楷公司負責人,對於宮楷公司的業務其未參與,且不知悉,該公司是由湯庭豪獨自經營. . . . (問:你兒子在宮楷公司做什麼?)是做油…(問:他有能力提供人家九億多元的設備嗎?)沒有能力。

因為父親死了也沒有留那麼多給他。

…是否有技術可以提供九億多元的設備蓋大廠,且是在越南設廠?)沒有這種能力,因為才剛從學校畢業回來,我沒有聽過,他在紐西蘭讀書已經待了十四年,因為父親死亡才回來,要白手起家,宮楷公司是他開的,因為他都是拿外國護照,他借用我的名字,他九十六年回來設立公司…(問:他有沒有再生能源整廠設備輸出的技術和能力?)他不是讀這個的,他讀商業心理學…他沒有這種技術,也沒有讀這方面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71 頁反面、第172 頁正面,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

再細繹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間之「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內容,僅有A4紙3 頁,內容似嫌簡略,對於授權金或設備之價額均未約定,且依第一條約定:「授權設備產品型號:GC多功態再生能源設備,燃料油/ 柴油級標準型整廠輸出。」

,及第四條約定:「乙方(聯明公司)地區總代理權之取得:⑴甲方同意乙方於該地區簽訂第一套每日處理100 噸 柴油級設備之銷售契約同時,即成為本設備該地區 之獨家總代理並取得日後該地區獨家行銷耗材、零 件專賣以及技術更新之權利,期限為三年。

⑵若甲方於期限內又成交一套日處理50噸以上之訂單 ,則總代理期限延長三年;

每銷售一套日處理50噸 以上之整廠輸出設備,總代理權即自動延長。

⑶甲方於期限內並未成交任何訂單,或是訂單處理未 達標準,則甲乙雙方需重新商議代理合約內容。

⑷甲方同意將整廠輸出技術導入乙方環保節能事業部 門。

⑸乙方必須進行資金募集以及提供乙方在越南仁澤之 工廠以利建造日處理量100 之整廠輸出示範廠。

⑹甲方應於乙方銷售合約簽訂7 日內完成與乙方總代 理授權書之簽訂,以保障乙方在該地區銷售權利。

」,是經授權進行整廠輸出之行銷,與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決議採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設廠生產再生燃油商品銷售營利之目的,並不相符。

且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之附件八「宮楷公司」專利申請文件影本,則係湯庭豪以個人名義於99年3 月10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間隙補償式高溫爐內攪拌器」新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 ),及「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 ),此有友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99年3 月10日)及新型專利說明書、發明專利說明書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20第118 頁至第144 頁、第119 頁至第121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而「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依發明內容記載,該發明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一方面節約能源,另一方面採用閉環的方式實現環保,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使高溫蒸汽的大含量熱得到充分利用,使整個工藝過程能源消耗大幅降低」,而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依該次會議提出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記載:「目前這一套利用塑膠、廢機油提煉還原成汽柴油技術,是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目前世界對於塑膠廢棄物提煉還原為汽柴油技…有以熱分解法,或用氫化法,或用焦煤爐方式,或使用蒸汽裂解等等技術來提煉,其效果均有限…」,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88頁)及申請案號000000000 發明專利說明書(見扣押物編號A-20第136 頁)可憑,二者顯然欠缺關聯性。

⒍聯明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在被告許豐暘入主聯明公司前為纖維紡織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經銷及輸出入業務,入主後則欲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機制服務,嗣未經金管會核准,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製造銷售及該設備整廠輸出之銷售業務,此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300 頁至第319 頁),而被告許豐暘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此已據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反面;

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9頁)。

是知,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所書寫之日期-98年11月4 日,聯明公司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及整廠輸出之專業技術,而此亦為被告劉東易、楊詠淇自承在卷(見劉東易101 年1 月5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87頁;

楊詠淇101 年1 月5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95頁)。

⒎聯明公司如果確實欲以9.9 億元之鉅額價錢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以設廠製造再生能源銷售」,依理應和具備相關專業技能之公司簽立,惟卻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 日),及與宮楷公司簽訂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日期98年12月18日),如前所述,弘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8年11月5 日將弘榮公司轉讓予「劉信佳」之前,弘榮公司未接獲任何工程,公司尚未實際營業,弘榮公司並不具備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之技術,亦未獲有專利,至於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簽訂之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是經授權進行整廠輸出之行銷,而宮楷公司實際負責人湯庭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之發明專利,該項發明之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核與弘榮公司之採購合約標的-GC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係「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二者並不同;

況據證人即湯庭豪之母親楊玉芬到庭證稱:湯庭豪無能力提供9 億多元的設備,及提供九億多元的設備蓋大廠之技術,也沒有再生能源整廠設備輸出的技術和能力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72 頁正反面,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

⒏又據被告劉東易、許豐暘所述,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之採購合約,是要在越南仁澤工業區聯明公司越南紡織廠區設置生產(見劉東易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06 頁反面;

許豐暘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7 頁反面、第10頁正面)。

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第三條約定,交貨日期為99年4 月10日(見原審卷-事實第9 頁),已定有履行之期限,則履行此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合約,理應先有投資計畫,並聲請越南政府許可;

惟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劉東易,據其供證:並未獲越南政府許可,亦無專案建廠經理人,而弘榮公司之專案經理人或宮楷公司之聯絡窗口及專業經理人為何人,亦不知曉,甚至表示在越南的聲請文件是由越南廠的人負責,其不清楚進行狀況,且未與越南廠的負責人聯繫過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3頁正面、第3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第40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對此亦稱: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㈤第99頁正反面101 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

經核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⒐又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所簽訂價格9.9 億元之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合約書」,僅有僅有A4紙3 頁,僅記載設備一套,沒有設備明細,且據被告劉東易供述:此份合約未有律師及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該合約書由弘榮公司所擬,再交予其看過後簽訂,價格亦是由弘榮公司報價及提出與國外廠商比較表而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頁正反面、第40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而如此鉅額之合約,竟未見有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自非事理之常;

且在未有任何細部規畫及聲請越南政府許可之前,即行簽約,並於簽約後即應支付1.9 億元,亦有違一般交易之常規。

經原審法院於審理中就此質問被告劉東易,被告劉東易並不能為合理之解釋,或以拒絕回答回應(見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4頁正反面、第15頁正面、第39頁正反、第40頁正面至第41頁正反面);

益證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間之合約確屬虛偽不實。

⒑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依據廢塑膠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分次給付弘榮公司之簽約金及預付採購機器款,其中:⑴關於98年11月30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部分(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3 日):①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 約金78,070,169元,是以下列8 紙支票支付弘榮公 司: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 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0000000 ,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 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 ,面額896 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0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 ,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508 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5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②關於上揭8紙支票之流向: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69 45609 臺灣銀行本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 日自其弟曾睿騏元大中壢分行帳戶提領款項轉帳至 元大平鎮分行再提出申購,其中票號AE0000000 元 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即又存入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票款,BB0000000 臺灣銀 行本行支票則是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於98年11月5 日兌領,票號E0000000、E0000000、E0000000、E0000000元 大松江分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自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於98年11月5 日兌領,票號DJ0000000 、DJ0000000 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 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中國信託曾麗 珍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中國信託曾麗珍帳 戶於98年11月5 日兌領,上述情形,均已詳如前述 。

可知前開8 紙支票未曾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兌領 ,且分別於98年10月28日及98年11月5 日已經兌現 票款,聯明公司根本無於98年11月30日交付上開支 票給弘榮公司。

③至於有關:票號AE0000000 、面額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 行支票,觀諸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 是心福法喜公司(現更名為優勢多公司)依據聯明 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簽訂買賣契約而 支付之貨款,此固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 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支票影 本5 紙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頁 );

然對於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 簽訂買賣契約,業據被告劉東易供稱:因為沒有進 貨,根本也沒有銷貨。

這筆交易也有做金流,由優 勢多公司付錢給聯明。

這筆錢是我跟曾麗珍借錢的 …這筆借款的利息大概是一兩萬元,作為手續費… 金流部分我應該有跟許豐暘討論過云云(見101 年 2 月2 日偵查筆錄,同前追加起訴偵查卷㈡第8 頁 、第9 頁)。

雖被告劉東易前於101 年2 月8 日調 查員詢問時曾供稱:前開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 戶提領330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票號AE002071 4 之本行支票作為支付優勢多公司向聯明公司進貨 貨款,相關金流是被告許豐暘做的等語(見追加起 訴卷㈡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

惟於102 年2 月20日原法院審理時供稱:…曾麗珍與許豐暘有一 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暘跟 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問:是你跟曾麗珍 借錢,還是許豐暘?)許豐暘…(問:你有去借過 嗎?)沒有…(問: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暘用? )他跟我借…(問:許豐暘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 的票?)是…(問: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 道。

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問:跟曾 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云云(見原 審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

被告許豐暘亦 供稱:(問: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 張支票 ,共7 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 …是借來還款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 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84 頁)。

顯然此筆 3,300 萬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製作前開虛偽 不實買賣契約之假金流。

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 行支票,依據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 告吳宗憲依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3 月25 日訂採購合約取消書,應返還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 款,嗣改為融資款之應收票據,此有編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 、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 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收據、 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可稽(見原審卷-事實 第38頁、第58頁、第95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 A- 3- 56第23頁至第29頁)。

惟原審同案被告吳宗 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 00萬元,此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見100 年10月 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 8 頁正反面;

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 第16頁反面),並有98年3 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 條聯、請款單、98年4 月2 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見10 0 年度偵查卷第15432 號卷㈢第132 頁至第136 頁 )及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 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及詹美 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可參(見原審卷-事實阿爾 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 頁、第68頁),聯明公司依轉帳傳票登載對被告吳 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暘向 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 許豐暘陳明在卷可按(見曾麗珍100 年7 月13日偵 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76 頁,10 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 卷㈡第284 頁、第285 頁,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 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許豐暘10 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 頁反 面)。

可知面額224 萬元之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 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 明公司,因前開支票於98年11月5 日存入元大平鎮 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張支 票,自無法於98年11月30日交予弘榮公司至明。

④又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後附票號AE0000000 、AE0000000 、AE0000000 支票影本、編號000000 0000號轉帳傳票後附票號BB0000000 、AE0000000 、DJ00 00000、DJ0000000 、AE0000000 支票影本 下方空白處記載:「核與正本相符,支票正本已歸 還聯明許董10/28 」及「許豐暘10.28 」等(見扣 押物編號A-3- 56 第23頁、第28頁、第30頁、第33 頁至第37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12 頁、 第116 頁至第120 頁)。

此部分另據被告許豐暘證 稱:聯捷的會計師來查帳…我把這些支票拿給會計 師…會計師要查帳,季報、半年報、年報,都是要 給會計師查帳,影印之後要留存,原本要交還給公 司,是我代收…是交給會計師查完,交還回來時的 時候是我簽收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6頁反面、第17 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並表示:應 該是我先跟曾麗珍借錢…那時候就我董事長任內的 應收帳款,我先以個人的名義跟曾麗珍借錢,然後 回補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6頁反面、第17頁正 面)。

證人曾麗珍亦供稱:前開8 紙支票是其向銀 行申購,拿到聯明公司,交出去之後又取回,是在 聯明公司會議室,支票就放在會議桌上,其直接點 收云云(見原審卷㈤第84頁反面、第85頁正反面, 101 年12月12日審判筆錄);

參以證人曾麗珍經扣 案之筆記本於98年10月27日記載:「心福行支、瑞 政台支、盛天隆台支…聯明帳存6000萬元,來款10 萬+200 萬支票10/27 」,及98年10月28日記載: 「聯明約中午12時會計師查核10 /28」等語(見原 審卷-扣押物編號F-1-2 ,曾麗珍筆記本第95頁, 原審卷㈤第124 頁)之內容;

經檢察官提示上述筆 記本記載內容,證人曾麗並不否認是其所書寫等情 (見原審卷㈦第第128 頁);

得徵前述8 紙支票, 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貸,由曾麗珍於98年10月 28日攜赴聯明公司,佯作傳票登載之公司或個人償 還積欠款項予聯明公司,製造業已返還款項予聯明 公司之假象及虛偽金流,被告許豐暘並邀會計師於 98年10月28日至聯明公司核閱,將上述8 紙支票提 供會計師作為核閱98年第3 季季報之參,會計師核 閱後,將支票影印,由被告許豐暘在影本上簽收, 被告許豐暘則將支票原本返還予曾麗珍。

⑵關於98年12月11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部分(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25日):①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 約金50,000,000元,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戶提領: 98年12月7日提領1000萬元, 98年12月9日提領1000萬元, 98年12月9日提領1000萬元, 98年12月10日提領2000萬元, 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傳票、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 明公司帳戶存摺在卷可考(扣押編號A-3-63第30頁 、第35頁)。

②98年12月1 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 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 萬元、1500萬元、1500 萬元、170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 面額1700萬 元、AE000 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 面額15 00萬元、AE0000000 面額300 萬元、日期均98年12 月1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同日再存入元大 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 萬元、1500萬元 、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 帳之情形,此有: 元大松江分行102 年1 月2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帳戶98年12月1 日 取款憑條、AE0000000 、AE0000000 、AE002702 4 、AE 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正反面影 本(見原審卷㈦第166 頁至第182 頁), 元大松江分行99年3 月2 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 卷㈠第154 頁、第173 頁), 大松江分行99年8 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調查 證據卷㈠第280 頁、第283 頁)。

③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所載(見調 查證據卷㈠第283 頁),前述98年12月1 日由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轉帳存入5000萬元時,該帳戶 於98年12月1 月之存款餘額是1000元,接著即是於 98年12月7 日、98年12月9 日及98年12月10日經提 領1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及2000萬元,是 知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是98年12月1 日經元大平鎮 分行曾睿騏帳戶轉帳存入之款項,即聯明公司會計 於98年12月2 日據以製作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 載聯明公司私募,許王雲雪匯入款300 萬元、宣揚 國際有限公司匯入款1500萬元、易利旺公司匯入款 1500萬元、晨光公司匯入款1700萬元,此有編號00 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 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憑(見扣押物編號A-3-62 第31頁至第32頁)。

④前述5000萬元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所借貸用以支 付聯明公司私募之股款,有關認購股東及認購金額 均是由被告許豐暘自行決定,認購股東許王雲雪是 被告許豐暘之母親,宣揚國際是被告許豐暘之友人 楊文彬成立之公司,易利旺公司是被告許豐暘所經 營之公司、晨光公司是楊文彬賣給許豐暘各節,已 據被告許豐暘供明在卷(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 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 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 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 卷㈡第475 頁,原審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 審卷㈣第18頁正反面)。

⑤而前揭98年12月1 日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戶款項300 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 ,於98年12月7 日、9 日及10日分別經提領1000萬 元、1000萬元、1000萬元及2000萬元,依編號0000 000000轉帳傳票及檢附之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 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 統一發票4 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 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見扣 押物編號A-3-63第30頁至第39頁),係支付弘榮10 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簽約金。

再據全 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 -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 98年12月7 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 ,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 分存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月9 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臺北分行 ,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 ,存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月9 日15時19分,曾麗珍在元大南京東路 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 時58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 ,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 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可知前 揭5000萬元實際上為曾麗珍所提領走,並未交付 弘榮公司。

⑶再觀諸99年1 月5 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 月26日):①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 約金48,529,831元,及預付採購機器款5000萬元, 係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此有編號00 00000000轉帳傳票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 摺在卷可查(扣押物編號第A-2-1 第55頁、第59頁 );

②而曾麗珍曾提領下列款項: 98年12月25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 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 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 ,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 000本行 支票1 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 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 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 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 39674 本行支票1 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 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此有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 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元大南京東路分行取款 憑條(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69 頁 、第172 頁反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30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 AE0000000 、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二紙在卷 足稽(見原審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

99年1 月4 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 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 年1 月4 日、面額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 斌之票號AE 0000000本行支票1 紙,再存入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9年1 月4 日兌 領,此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 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元大南 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一紙、 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 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第63頁;

扣押物編號A-2- 1 轉帳傳票第8 頁);

前揭AE0000000 、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 本行支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 12月31日兌現,99年1 月4 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 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 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 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 年1 月4 日兌現,99年1 月5 日曾麗珍即全數提 領出(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 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 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見 調查證據卷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 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之交易明細在卷足憑(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 面、第172 頁反面)。

③關於票據來源: 票號AE0000000 、面額3000萬元元大南京東路分 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 案被告吳宗憲依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 3 月25日訂採購合約取消書,應返還聯明公司之 預付購料款,嗣改為融資款之應收票據,此有編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見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30頁、38頁、第58頁 、第78頁、第90頁、第264 頁)、98年4 月28日 票據異動申請書(見扣押物編號A-3-32第21頁、 98年5 月6 日票據異動申請書(見扣押物編號 A-3- 24 第70頁)、98年7 月15日票據異動申請 書(見扣押物編號A-3-34第17頁)、票據異動申 請書(見扣押物編號A-3-56第21頁)可查;

惟原 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 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 明在卷(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 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 頁正反面),並有98 年3 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年 4 月2 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 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見100 年度偵字第15 432 號卷㈢第132 頁至第136 頁)及兆豐國際商 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 據卷㈡第147 頁、第148 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 行日報表(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 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頁、第68頁 )足稽,聯明公司依轉帳傳票登載對被告吳宗憲 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暘向曾 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 許豐暘陳明在卷(見曾麗珍100 年7 月13日偵查 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2第376 頁,10 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 頁、第285 頁,100 年10月6 日偵 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許 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 230 頁反面)。

可知面額3000萬元之票號AE0039 672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 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

票號AE0000000 、面額32,262,000元大南京東路 分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 原審同案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Prime Fa me Invest -ment Limited 19%32,262,000,而 前述投資是被告許豐暘假借投資名義自聯明公司 套取前開資金使用一節,已詳如前述,實際是98 年12月間,由被告許豐暘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 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曾麗 珍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 第232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 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

曾麗珍同前偵查卷㈡第29 8 頁、第299 頁)。

票號AE0000000 、面額45,166,800元大南京東路 分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原 審是同案被告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World Te lec om Cor- poration19%股權45,166,800,而 前述投資是被告許豐暘假借投資名義自聯明公司 套取前開資金使用一節,已詳如前述,實際是98 年12月間,由被告許豐暘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 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曾麗 珍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 第232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 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

曾麗珍,同前偵查卷㈡第 298 頁、第299 頁)。

④關於此部分資金流向,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98 年12月31日,票號AE0000000 面額3000萬元、AE00 39674 面額32,262,000元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 票存入兌領前,該帳戶餘額為1987元,99年1 月4 日,票號AE0000000 面額45,166,800元,元大南京 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兌領前,該帳戶餘額為1987 元,是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 支付弘榮簽約金尾款及預付採購機器款,是自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 月4 日提領62,2 62,000元,及99年1 月5 日45,166,800元(見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見原審卷- 事實證據資料第138 頁)。

惟據弘榮公司開立之 統一發票,尾款為48,529,831元(含稅),而預收 採購機器款為50,000,000元(含稅),共 98,529,831元,實際領出之107,428,800 元,較統 一發票之金額多8,898,969 元。

參以前揭 AE0000000 、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 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 日兌現,99年1 月4 日曾麗珍即將全數提出( 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 騏帳戶;

AE0000000 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 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 月4 日兌現,99年1 月5 日曾麗珍即將全數提領出( 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 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 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見調查證據卷 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 足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反面、第172 頁反 面)。

可知前揭107,428,800 元實際上為曾麗珍所 提領走,並未交付弘榮公司。

⑷會計帳處理有層層之節制及內控,付款須本於請款單或付款憑單及付款憑證,應不致於發生鉅額溢付之情形,上開付款,依據請款單摘要欄記載(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40 頁),係是支付弘榮簽約金之尾款48,529,831元(含稅),及採購機器預付款50,000,000元(含稅),已詳載應付本金93,837,935元,稅額4,691,896 元,應付總額98,529,831元,及實付總額98,529,831元,並有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JU00000000,記載銷售金額46,218,887元,營業稅2,310,944 元,總額48,529,831元,統一發票JU00000000,記載銷售金額47,619,048元,營業稅2,380,952 元,總額50,000,000元,資為請款憑證;

而請款單之應付總額、實付總額及摘要欄均是機器繕打之文字,並皆已清楚登載應付金額,因此,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依據請款單登載之應付總額,提領聯明公司銀行帳戶款項支付弘榮公司即可,毋需再加總,衡情當不致發生誤算而溢領之情形,且溢領數額高達8,898,969 元,而溢領數額與請款單記載應付總額98,529,831元之總和,就是曾麗珍以吳宗憲、陳志斌、陳宗奇名義償還或返還聯明公司之款項總額107,428,800 元,益徵係刻意溢領。

又前述溢領之款項8,898,969 元,於99年1 月19日又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見扣押物編號A-2- 2第139 頁;

原審卷㈨第51頁),而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月21日)登載「弘榮退回多付款項」(見扣押物編號A- 2-2第138 頁),惟由卷附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0 頁反面、第131 頁正面),此筆款項是許鈴惠於99年1 月19日14時18分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同日13時13分,許鈴惠亦自被告許豐暘帳戶提領421 萬元,而許鈴惠是被告許豐暘之堂姊,在聯明公司擔任總務一節,已據證人許鈴惠陳明在卷(見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面)。

又對於上述款項存入,證人許鈴惠於原法院審理時雖回答:不記得云云(見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

然該證人許鈴惠前於100 年7 月13日調查員詢問時,針對調查員詢問:「經查,98年11月間起你曾多次在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易利旺公司、聯明公司及宣揚公司等銀行帳戶提存50萬元以上現金,原因為何?」;

據證人許鈴惠明確回答:「這都是楊詠淇請我去跑銀行,要存的錢楊詠淇會給我現金及存摺,要提錢,楊詠淇也會給我存摺及取款條,我辦理完畢後也會將提出的錢及存摺還給楊詠淇,沒有經過第三人的手」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1 頁反面)。

而對前述調查詢問筆錄內容,證人許鈴惠在原審法院於101 年11月21日審判時復供稱:「是楊詠淇叫我去做,我也沒有多問」等語(見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31頁正面)。

又據證人許鈴惠存入8,898,969 元至聯明公司帳戶前,同日亦自被告許豐暘銀行帳戶提領421 萬元,顯然退回之溢付款有部分來自前開帳戶,而被告許豐暘亦供稱:我一些帳戶的錢都是會交代楊詠淇,不然就交代許鈴惠幫我去處理云云(見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31頁反面)。

得見前開聯明公司溢領8,898,969 元,是被告許豐暘交代被告楊詠淇吩囑許鈴惠提領現金,及將現金8,898,969 元拿給許鈴惠,請許鈴惠以弘榮公司名義回存聯明公司。

又如前所述,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 月26日)登載付款情形,款項進出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純係曾麗珍所製作之假金流,弘榮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款項,故何來溢付款返還,本筆款項存入,實際為補上述之差額而刻意製作,應毋庸置疑。

⑸再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書第3條規定(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6 頁),付款採四階段,9.9 億元(訂金1.9 億元,交貨2 億元,安裝3 億元,驗收3 億元),據聯明公司「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分次付款明細」(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6頁),及被告楊詠淇開立之弘榮公司統一發票請款金額高達240,000,000 元(見原審卷㈧第102 頁至第112 頁),已逾採購合約應付之簽約訂金50,000,000元,與採購合約之約定不符,據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記載,是屬溢付款(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04 頁反面)。

且5000萬元係屬鉅大數額,茍若發生如此鉅額之溢付款,又得以順利取回,誠屬不易,且倘若發生,一般公司應有相當之檢討,失職人員更應會遭受相當之處分;

乃本件並未見聯明公司有近行何等檢討,亦未見有何失職人員受到懲處,此情業據被告許豐暘及劉東易陳述在卷(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97 頁正反面),顯然有悖事理,應係出自虛偽編撰;

再由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均登載「預付機器款」,益見係配合曾麗珍所製作之假金流支出名目。

⑹就該筆預付機器款,99年4 月23日有5000萬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而此5000萬元是曾麗珍於99年4 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復於I99 年5 月3 日14時5 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II99年5 月3 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 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反面)、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可稽(實際登載日期99年5 月11日)。

如前所述,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 月26日)登載付款情形,款項進出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純係曾麗珍所製作之假金流,弘榮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款項,故何來溢付之預付款返還,本筆款項存入,如同前述,均係補上述溢付之預付機器款而刻意製作。

⑺由上述金流均是由曾麗珍在處理,曾麗珍顯然知情,就製作內容不實憑證、傳票,與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及劉東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⒒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雖有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依據廢塑膠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分次給付弘榮公司簽約金,暨有弘榮公司出具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在卷,惟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否認有代表「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收取簽約金,而在簽收單、領款簽收單用印情事(見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4 頁反面、第145 頁正面)。

經查:⑴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未曾出資,公司設立登記後,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復未曾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均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其後於98年11月5 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見101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12 頁正反面,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5 頁正反面、第146 頁正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 頁、第151 頁,102 年1 月2日審判筆錄,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 頁反面);

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附卷(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 頁反面、第175 頁),且交接明細亦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

同案被告王明松亦坦承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等語(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161 頁正反面)。

⑵證人李豪昌否認有代表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表示對於採購合約書內容亦不知情(見101 年12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8 頁正反面),並證稱:(問:你的工程專業背景是什麼樣的工程?)我們的團隊裡面有水電、燈管、結構體、模具都有,像黃來發的專業是水電,泥做工程也有…(問:你們有做環保工程嗎?)沒有。

蓋環保的有,就是施作一個廠房,蓋我們可以,至於做裡面的無塵、密閉等沒有辦法,粗胚我們可以,細膩的沒有辦法云云(見101 年12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50 頁反面)。

⑶觀諸該黃來發原本即僅係弘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及營運,公司大小章亦係由李豪昌保管使用;

而李豪昌於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予他人,復於同日逕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保管,衡情李豪昌於98年11月4 日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本案「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時,已難期待渠會邀同黃來發出面簽約;

再參以,證人李豪昌復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有一個劉信佳跟王先生來找我…問我要不要接工程…我是個做生意的人,我當然很樂意,我就告訴他,我有登記一家公司,我們可以一起出資合作,後來他給我看的要接的工程金額竟然高達上億元…如果一億元,我的成本要超過三成,我沒有辦法有能力可以接下來…我之前有講過我有登記一家公司,那時候還沒有營業,他說可否讓給他,我說好…就讓給他登記等語(見101 年11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正面);

更可得見證人李豪昌於98年11月4 日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本案「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時,根本未曾徵得黃來發之同意,至明。

從而,前揭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並未經合法授權,應屬假冒弘榮公司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之偽造採購合約書;

而採購合約書既屬偽造,自亦不可能依採購合約之約定收取簽約金,並在簽收單、領款簽收單上合法蓋用「弘榮公司」及負責人「黃來發」印文,因此,簽約金簽收單、領款簽收單上「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文應出自盜用,自屬灼然可見(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59頁、第66頁、第70頁、第73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第131 頁、第132 頁)。

⑷關於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及採購機器預付款50,000,000元所附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日期98年12月31日),如前所述,李豪昌於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他人,同日亦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李豪昌並未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 日),且未授權他人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合約書係偽造「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可知「弘榮公司」、「黃來發」自不會有收取簽約金及採購機器預付款之情形,顯然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出具,日期98年12月31日之轉付貨款切結書,是未經李豪昌或黃來發同意或授權用印之偽造轉付貨款切結書。

⒓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心福法喜公司、盛天隆公司、瑞政公司、吳宗憲、劉東易、易利旺公司交付予聯明公司之8支票用以支付宏榮公司100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該8紙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聯明公司,且無禁止背書轉讓(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12 頁、第116 頁至第120 頁),本得由聯明公司背書轉讓,惟前開支票同時檢附上述公司及個人之同意書;

經查:⑴日期98年10月26日優勢多數位行銷公司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得將本公司開立之元大松江分行票號AE027014到期日98年10月27日新台幣3300萬元銀行本票轉讓予第三者」。

立同意人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陳暄喬,並蓋有「優勢多公司」及「陳暄喬」之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68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46 頁)。

經證人陳暄喬否認是其用印(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76 頁),供陳:「我那時候章都放在劉東易那裡」云云(見同前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76 頁)。

⑵日期98年10月30日,瑞政公司吳達暉同意書,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行動科技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中信銀行城北分行本票(票號DJ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新台幣11,576,25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上蓋捺瑞政公司吳達暉之印章(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5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39 頁);

據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於原審到庭證稱:(問:你有無拿壹張支票壹仟多萬元給聯明公司?)不曾有過…(問:你有沒有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聯明公司把你交給他們公司的支票轉給其他人?)沒有…(提示本院『即原審法院』卷證據資料事實,P75 同意書,問:你有無出具這份同意書?)我沒有印象我有蓋過章…這個章是你的章嗎?是否你們公司的大小章?提示)那個大章好像是我銀行的章,小章不記得…(問:這份同意書跟你沒有關係?)沒有…(問:你有沒有拿小章給許豐暘?)我大小章都給他…(許豐暘蓋這張之前有無徵求你的同意?)我沒有看過那張,所以我不知道等語(見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6頁反面)。

⑶日期98年10月30日,劉東易同意書,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27017,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508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劉東易98年10月30日,蓋有被告劉東易個人私章(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5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3 頁)。

⑷日期98年10月28日,易利旺公司同意書「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27018,到期日98.10.28,金額250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易立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哲瑋(,蓋有「易利旺公司及「許哲瑋」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6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4 頁),而被告許豐暘是易利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呂建緯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6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8頁反面;

呂建緯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4 頁)。

⑸日期98年10月30日盛天隆有限公司同意書,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BB0000000,到期日98.10.27,金額12,409,583元DJ00000000,到期日98.10.27,金額8,963,136 元AE0000000 ,到期日98.10.28,金額200 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盛天隆有限公司李嘉年,其上蓋有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61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5 頁)。

盛天隆公司是汪嘉新借用其弟李嘉年設立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汪嘉新本人,李嘉年僅是登記負責人,未參與公司營運,不清楚公司營業狀況之情形,已據證人李嘉年陳述甚詳(見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4頁正反面);

另據證人汪嘉新亦到庭證稱:(問:你有沒有曾經交三張支票加起來兩千多萬,在98年10月時,拿給許豐暘去還盛天隆欠聯明公司的錢?)我沒有欠聯明公司的錢…(問:你有無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許豐暘把那三張支票給第三人?)沒有…(提示4357偵卷,P205,問:是否你出具的,這三張支票被拿回去就支付給另外一家公司?)我沒有元大松江分行銀行的支票等語(見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3 頁正反面)。

對於上述以「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上之「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是否為盛天隆公司刻印使用之印章,則表示:「不清楚,應該不太可能云云(見原審卷㈧第183 反面),顯然前揭同意書是偽造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印章蓋印偽造,被告許豐暘對於同意書及印章之來源,則以沒有印象回應(見同前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3 頁反面)。

⑹日期98年10月30日吳宗憲之同意書,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人所開立之元大松江本票(票號AE0027016 ,到期日98.10.28,224 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吳宗憲,並蓋吳宗憲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4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6 頁),惟如前所述,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供證:不曾出具此紙同意書,其個人私章交由助理詹美慧保管使用云云(見102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8頁反面);

證人詹美慧亦證稱: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應收票據,吳宗憲票號AE0000000 之面額224 萬元支票,經更換為票號NC0000000 面額224萬元支票,票號NC0000000 面額224 萬元支票是借貸等語(見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6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0頁正面)。

再參諸同意書所蓋「吳宗憲」印文,異於詹美慧經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用印及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之「吳宗憲」蓋印之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 頁、第11頁、第14頁、第98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4頁)。

顯見前揭同意書係蓋用偽造之吳宗憲印章用之偽造。

⒔聯明公司98年11月3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簽約金而附之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131 頁、第132 頁;

第59頁、66頁、第70頁、第73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

原審卷㈧第113 頁至第125 頁),及前揭簽收單、領款簽收單對應之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詳如附表一所示)(見扣押物編號A-3-61第47頁、第56頁;

扣押物編號A-3-62第15頁、第31頁;

扣押物編號A-2- 1第56頁;

原審卷㈧第102 頁至第112 頁);

被告楊淇琪坦認是其所書寫內容(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8頁正反面、第40頁正反面)。

經原審法院將被告楊詠淇自承親筆書寫之文書,與上述簽收單、領款簽收單、統一發票等文書(詳見102 年2 月22日審理單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整理附件資料,原審卷㈧第86頁至第141 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簽收單、領款簽收單、附件編號12. 土地所有權狀下方書寫「前提玉山銀行核貸240000不用拿」及附件16. 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以手書寫:「雙線銀行章及抬頭」、申請人「阿爾發」負責人「吳董」(見原審卷㈧第126 頁、第130 頁)等文字筆跡,與被告楊詠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同,附件編號20許豐暘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甲存帳戶支票影本下方「新保證票」文字筆跡,與被告楊詠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似,研判兩類筆跡可能出於同一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年4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見原審卷㈨第138頁至第147頁)。

被告楊詠淇雖陳稱:當初許董事長拿空白的叫我幫他填寫,因為他覺得他的字不好看,我當初沒有注意那麼多,那時候大小章還沒蓋…我不知道這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紙支票)的來龍去脈…我照許董事的指示寫的…我都是照許董的指示…我不知道什麼叫做GC再生能源簽約金…我只知道弘榮公司…不知道GC再生能源投資…案由沒有寫GC再生能源…發票的部分是許董叫我寫的,當時是沒有蓋弘榮公司發票章…我不知道是誰要開給弘榮公司,我幫許董代筆云云(見102年5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8頁正面至第39 頁反面、第41頁正面)。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就發票的部分我印象所及,應該是當初弘榮公司的人要到聯明公司來請款時,因為要請款一定要付發票,有的時候公司正常的行為會把發票開完直接拿過來請款,有些是把整本發票發到要請款的公司,當下馬上填寫,在整個商業的行為請款有這種情形,這次的情形應該是對方拿發票到聯明公司請款,對方就是弘榮公司,是誰要問劉東易,那時候應該是在我的辦公室或劉東易的辦公室,那時候楊詠淇在,請她代筆,當時的情形是這樣…不管在哪一家公司都是她幫我代筆…包含剛才所講的簽收單,我連同要給弘榮公司的票拿給她請她代筆等語(見102年5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2頁正面)。

然查:⑴弘榮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豪昌於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書,將弘榮公司之200 萬元出資額全部轉讓給劉信佳,同日則將弘榮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帳冊等相關資料交予王明松簽收(見101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88頁正反面、第212 頁正反面,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5 頁正反面、第146 頁正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 頁、第151 頁,102 年1 月2日審判筆錄,原審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 頁、第169 頁反面),據卷附之股權轉讓同書讓者欄及交接明細簽名欄均是簽署「王明松」(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88頁正反面);

同案被告王明松坦承是其簽名(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71 頁正反面),且弘榮公司於99年1 月5 日變更登記同案被告王明松為負責人,至99年2 月8 日變更登記劉信佳為負責人,此亦有臺北市政府99年1 月5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9年2 月8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62 頁正面、第158 頁)。

⑵同案被告王明松雖供稱:是劉信佳叫其簽名,其就代為簽名,不清楚交接明細內容,其是只是經劉信佳之請託於上午10時許騎機車前往李豪昌中和中正路辦公室,自李豪昌收受牛皮紙袋後,即騎機車到台北市承德路與長安西路的麥當勞,與劉信佳碰面,將取得之牛皮紙袋全封不動地交給劉信佳,劉信佳要其擔任負責人,弘榮公司的事,其不清楚,其是劉信佳的人頭云云(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69頁反面至第171 頁正面,102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89 頁反面至第190 頁反面);

然劉信佳籍設高市三民區安樂里同盟二路494 樓,其因鼻咽癌於99年4 月14日19時2 分死亡,經原審法院調取劉信佳98年7 月1 日起至99年2 月28日止之申報健保就醫記錄,劉信佳曾於98年11月2 日至98年11月8 日及99年1 月28日及99年2 月4 日在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且於98年10月12日起至99年2 月24日止密集前往址在高雄市之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余建興耳鼻喉科、蔡智禮診所、邱外科醫院及正大醫院就醫,此有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1 年12月26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送劉信佳死亡登記之證明資料(見原審卷㈤第160 頁至第162 頁)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 年5 月13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劉信佳申報資料可稽(見原審卷㈨第165 頁至第167 頁)。

可知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及交接明細,劉信佳係遠在高雄之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期,審酌劉信佳是於99年4 月14日死亡,距其死亡前之不到半年之癌症末期之住院期間,殊難認有足夠的體力離院北上;

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經被告許豐暘之請託擔任數碼公司、樺儀公司登記負責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及證券帳戶供被告許豐暘使用,及為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等事務,此已詳如前述,顯見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暘交情匪淺,且有相當信任關係,因而受被告許豐暘之請託為前開事務;

至於劉信佳,同案被告王明松則表示其係在高雄經由被告許豐暘而認識劉信佳,與劉信佳不熟(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31 頁),復表示擔任公司負責人,如公司出事需負責任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0 頁反面)。

衡情同案被告王明松鮮少可能係因應不熟識之劉信佳請託,而應是受彼此熟識,而有相當信任關係之被告許豐暘之請託,而擔任弘榮公司登記負責人;

且依之前曾受被告許豐暘請託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不實際參與業務經營之模式,而將李豪昌所交付之弘榮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帳冊等相關資料交給許豐暘,較為合情可信。

⑶製作聯明公司99年1 月19日及99年4 月23日收款憑單之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到庭證稱:有關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有弘榮款項退回8,898,969 元及50,000,000元入帳(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46 頁、第148 頁)之存摺內頁明細是被告許豐暘或楊詠淇拿給其,告知聯明公司有款項進帳戶,其據以填製收款憑單…我保管公司全部的存摺…(問:有無保管元大松江分行?)沒有等語(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

此部分供證,既無其他相異資料以供斟酌,自無不可採信之理。

⒕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0分,召開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就「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許鈴惠、監察人許卉昀,此有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2 頁反面至第213 頁反面);

被告楊詠淇亦承認有參加該次董事會(見原審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9頁反面);

次據扣押物編號A-7-3 聯明公司第15屆董監事會議紀錄㈠,聯明公司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就前開議案提案討論有附件三資料,該資料封面標題「GOCARECO RPORATION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首頁開頭即係「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投資企劃書」(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85頁至第100 頁,第85頁、第86頁,第101 頁、第102 頁)。

是被告楊詠淇辯稱:不知「GC多功能再生能源」之投資乙節,顯非屬實,而不足採。

又,被告許豐暘於98年6 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職務一節,雖有聯明公司第15屆第4 次董事會議紀錄(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50頁至第52頁),惟被告許豐暘擔任聯明公司執行長之職務,公司業務全部仍是由被告許豐暘處理,被告許豐暘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一節,已據下列證人證述甚詳:⑴聯明公司總務證人許鈴惠證稱:伊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擔任總務職務,被告許豐暘擔任執行長職務,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暘與楊詠淇,被告劉東易是董事長,每星期進入公司一、二天云云(見100 年8月1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09 頁正反面,原審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⑵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蔡惠如證述:97年間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離職,被告許豐暘是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許豐暘及楊詠淇會指示其跑銀行、提存款,公司支出超過一定金額需經被告許豐暘核准,及公司資金如果不夠支應廠商或支票時,其會找被告許豐暘處理等語(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2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9 頁,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 頁,原審卷㈢第110 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⑶聯明公司會計證人楊美玲證陳:97年8 月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被資遣,聯明公司財務方面最高決策者是被告許豐暘云云(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15 頁正反面,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⑷聯明公司會計證人余雅嫆證稱:於98年12月7 日進入聯明公司擔任會計工作,100 年5 月離職,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劉東易,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暘,其聽被告許豐暘及楊詠淇指示辦理事情,相關文件其拿進辦公室交給楊詠淇看,文件如果是被告許豐暘要求的,就會拿給被告許豐暘看等語(見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1 頁正反面,101 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 頁、第138 頁,原審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⑸聯明公司財務主管證人林威州證述:於97年8 月1 日進入聯明公司任職97年8 月擔任會計主管,98年農曆年過後擔任財務主務主管,至98年11月30日離職,被告劉東易98年10月2 日登記為聯明公司負責人,有關聯明公司事務,其均是向被告許豐暘報告,不需向被告劉東易報告,公司主導者還是被告許豐暘云云(見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㈥第238 頁、第239 頁,101 年1 月9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6 頁、第128 頁,原審卷第26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⑹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暘司機證人呂建緯證陳:其於97年7 月進入聯明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董事長被告許豐暘,之後被告許豐暘轉任執行長職務,實際負責還是被告許豐暘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0 頁正反面,原審卷㈧第186 頁反面、第187 頁正面、第188頁反面、第192 頁反面,102 年3 月31日審判筆錄)。

⑺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許卉昀證稱:94年7 月進入數碼公司擔任出納,97年、98年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任職,主管是被告許豐暘,聯絡窗口是被告楊詠淇云云(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⑻證人曾麗珍證述:98年間起與被告許豐暘有借貸關係,數次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暘,被告許豐暘原係聯明公司董事長,卸任後為聯明公司執行長,被告許豐暘亦告訴其,是聯明公司執行長,未曾聽被告許豐暘表示其是只負責海外,沒有國內業務的執行長等語(見原審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101 年12月12日審判筆錄)。

⑼參諸被告許豐暘陳稱:那時候我還是大股東,許鈴惠、楊詠淇她們都還是我指派的人頭董事,所以我是有權利將經營權讓渡給劉東易,並可以指示楊詠淇、許鈴惠在董事會時,針對劉東易的提案來予以支持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2頁,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暨證人許鈴惠證稱:(問: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點頭…(問: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許豐暘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證稱:伊是他(即被告許豐暘)的人頭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01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可知被告許豐暘藉由其所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之營運。

⑽被告許豐暘係對於被告楊詠淇有關之部分始陳稱:伊係實際職掌公司營運云云;

對於有關被告劉東易部分,則為相異之供述,辯稱:其非負責人,不知亦未參與,並表示其是聯明越南紡織廠之執行長,不參與聯明公司業務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反面、第10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劉東易雖於98年10月2 日經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擔任聯明公司負責人(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對於弘榮公司要在越南設廠,未取得越南政府核准,聯明公司並無建廠經理,不清楚詳細建廠之流程及計畫等,有關其所稱:係伊經手之交易,諸多細節均不知曉,所言亦有諸多與經驗法則有違之處。

而被告楊詠淇對被訴部分,亦多辯以係聽從被告許豐暘之指示為之,可知被告許豐暘雖已於98年6 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改以執行長自居,惟仍得藉由指派法人董事代表控制董制會,而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由被告許豐暘於100 年7 月13日偵查時供稱被告劉東易只是掛名董事長,足資佐證(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78 頁)。

且證人許鈴惠係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任職,至100 年4 月25日離職,已據證人許鈴惠陳明在卷(見100 年8 月1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09 頁;

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26頁);

且該證人復供稱:(問:妳的主管是誰?)我任職時的主管是許豐暘…(問:在你任職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許豐暘都一直擔任執行長的職務嗎?)我知道的是他是執行長…(問:許豐暘執行長負責的業務包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內外的業務嗎?)我不記得,我不清楚…(問:就你所知道,在你任職期間,許豐暘至少負責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的業務嗎?)(點頭)是…(問:許豐暘擔任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長,實際上要做哪些事情?)公司大小的決策都是許豐暘決定…有客人來要招呼,我會跟執行長報告…我的業務也沒有什麼,就是雜事,客人來泡茶,偶爾許豐暘、楊詠淇交代我去跑銀行我就去了…(問:許豐暘會交代你去跑銀行嗎?)楊詠淇不在的時候,許豐暘會直接交代我去…(問:楊詠淇在的時候,都是楊詠淇指示你去跑銀行?)沒錯,據我所知也都是許豐暘直接交代下來的,等於是說楊詠淇也是經過許豐暘的指示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6頁、第33頁正反面、第34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對於被告劉東易是否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一事,則稱:那麼久了,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7頁,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故被告許豐暘以其非董事長,相關事項其均由被告劉東易決策、負責,其不清楚,要問劉東易等辯解,顯非可採。

⒖被告楊詠淇於97年6 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聯明公司董事,98年6 月30日則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至98年10月2 日,被告劉敬宏以宣揚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董事長,其則經選任為聯明公司副董事長,已詳如前述,而被告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董事長及副董長期間,每天均有前往聯明公司上班,每月支領薪資10萬元乙節,已據被告許豐暘、許鈴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㈣第74頁反面,許豐暘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㈣第35頁,許鈴惠審判筆錄)。

且據下列證人證詞,得見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協助被告許豐暘,負責財務部分:⑴證人許鈴惠證述: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擔任總務,至100 年4 月離職,聯明公司大小決策都是許豐暘決定,被告楊詠淇在聯明公司輔助被告許豐暘公司裡大 大小小的事情,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會吩囑其跑銀行,都是被告許豐暘所交代下來,聯明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暘、楊詠淇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反面、第34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101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100 年8 月1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09 頁正反面)。

⑵證人蔡惠如證稱:97年間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離職,被告許豐暘是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印章由被告楊詠淇及另一名聯明公司女性員工保管,被告許豐暘及楊詠淇均會指示其跑銀行、提存款,及曾經拿聯明公司付款憑單給被告楊詠淇簽名等語(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2頁正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9 頁,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 頁,原審卷㈢第109 頁反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⑶證人呂建緯證陳:97年7 月間進入聯明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暘個人司機,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均會指示其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存、提、匯款,被告楊詠淇似被告許豐暘之秘書,其依指示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暘或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點收現金數額等語(見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39 頁;

102 年3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8 頁正反面、第189 頁正面)。

⑷證人余雅嫆證述:95年7月3日進入數碼公司擔任會計,98年12月7日則進入聯明公司擔任會計工作,100年5月離職,其在數碼公司主管是被告楊詠淇,進入聯明公司任職期間,主管為經理或楊詠淇,被告楊詠淇、許豐暘會指示其辦理提存款手續,公司小章在負責人哪裡,通常是被告楊詠淇蓋章,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劉東易,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暘,其聽被告許豐暘及楊詠淇指示辦理事情,二人同一間辦公室,相關文件其拿進辦公室交給楊詠淇看,有問題會與被告許豐暘討論,文件如果是被告許豐暘要求的,就會拿給被告許豐暘看云云(見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01 頁正反面、第102 頁正反面,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 頁、第137 頁,原審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⑸證人許卉昀證稱:94年7 月進入數碼公司擔任出納,97年、98年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任職,在數碼公司任職期間,其主管是被告許豐暘、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是財務主管,之後到聯明公司擔任高雄辦公室出納,主管是被告許豐暘,聯絡窗口是被告楊詠淇,會指示其等做財務方面之事情,去匯款、跑銀行等語(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第15頁反面、第17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⑹證人殷駿光證陳:97年年底在聯明公司有駐點,聯明公司財務是被告楊詠淇在處理,其曾陪同被告楊詠淇前去銀行存、提、匯款,或依被告楊詠淇指示前去銀行存、提、匯款,被告楊詠淇負責聯明公司資金往來及調度,聯明公司財務人員製作傳票會交給被告楊詠淇看,被告楊詠淇與許豐暘均在同一間董事長辦公室云云(見原審卷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反面、第57頁正面、第58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⑺證人呂昭志證述:其所經營之上海速博公司是數碼公司的代理商及承銷商,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是數碼公司真正負責人,被告楊詠淇在會計指揮撥款,經銷通路的業務,及佣金結算均是楊詠淇在指示;

而其北上聯明公司拜訪時,曾親眼看見被告楊詠淇指揮會計做事項的處理、交待會計處理一些事情,很少看到被告許豐暘指揮會計....(問:你跟其他的證人有一個共通點,凡是提到許豐暘就會把楊詠淇一起帶下來?)因為他們兩個是夫妻,許董通常是跟我們談業務的營運,經銷的模式,帳對我們來說一個是業務,一個是佣金,這兩個都是他們兩個在負責,所以我覺得他們兩個是實際負責人,佣金是會計處理,我的認知是楊詠淇在處理佣金的事等語(見原審卷㈨第110 頁、第112 頁、第114 頁正反面,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院審判筆錄)。

⑻證人曾麗珍證述:98年間起與被告許豐暘有借貸關係,數次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暘,有以被告許豐暘個人身分,亦有以聯明公司名義,而在與聯明公司接洽過程中,被告楊詠淇負責財務…(問:98年以後到100年8 月,從哪些事實你覺得楊詠淇負責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98她當董事長,因為借了這三千萬元,董事長背書,還有還我利息,偶爾跟我調借,不止這一筆,也曾經還過五百萬,後來又借,就借借還還很多云云(見原審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101 年12月12日審判筆錄)。

⑼同案被告王明松證稱:伊係數碼公司經銷商,佣金問題都會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交待會計小姐與其談,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的財務是由被告楊詠淇負責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21 頁);

原審卷㈢第40頁反面、第41頁,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⑽被告許豐暘供述:聯明公司的大小事被告楊詠淇都會幫忙處理,而被告楊詠淇在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扮演的角色與在聯明公司一樣,其交代被告楊詠淇事情,被告楊詠淇幫其處理云云(見原審卷㈢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綜上所述,得見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協助被告許豐暘,負責財務部分;

被告楊詠淇辯稱:伊不知情乙節,核不足採。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私募之對象有其限制,應募人晨光公司非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業之公司,非聯明董事或監察人,聯明公司未取得其資格證明文件,該公司係98年5 月19日核准設立,資本額僅100 萬元,亦不符合證期會91年6 月13日台財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所訂最近期經會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之法人之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故晨光公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限定對象,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在卷可憑(見調查證據卷㈠第32頁)。

又聯明公司係於101 年4 月30日終止興櫃,金管會並於101 年8 月30日核准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聯明公司並已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9條之1 等規定,改以實體發行,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終止登錄,有集保公司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㈦第159 頁),改以實體發行;

惟依集保公司函附之資料顯示,2010年1 月18日,聯明公司即已以劃撥方式,將聯明公司股票340 萬股劃撥至晨光公司集保帳戶,將60萬股劃撥至許王雲雪帳戶,將300 萬股劃撥至宣揚公司帳戶,將300 萬股劃撥至易利旺公司帳,合計1000萬股,有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㈦第160 頁)。

被告劉東易在本院另辯稱:伊擔任聯明公司董事後,基於提升公司獲利,經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另經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認為弘榮公司值得投資,進而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九部分並未藉機挪用聯明公司款項,亦未因此獲有利益,是原判決顯有事實誤認及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違誤云云。

被告楊詠淇在本院另辯稱:就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均未見原判決有何說明認定伊有製造系爭六張同意書或切結書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又依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 年4 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之記載,鑑定機關係以原審法院提供之楊詠淇親書筆跡資料不足為由,表示無法鑑定系爭切結書是否為伊之筆跡,原判決卻逕認該切結書係伊所製作,是原判決具理由矛盾之違誤。

再觀之證人許玲惠、呂建緯、蔡惠如、林威州、譚逸強及同案被告許豐暘之供述可知,伊於聯明公司僅係協助同案被告許豐暘處理公司瑣碎之雜事,有關重要之財務決策均由許豐暘決定之。

另同案被告許豐暘於鈞院審判程序時已自承系爭六份同意書皆為其所製作之,及12張弘榮公司統一發票、9 張簽收單、8 張領款簽收單、1 份切結書均由其口述而請上訴人楊詠淇代寫,得徵上訴人楊詠淇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九部分均不知情等語。

經查:⒈關於此部分8 張支票:(即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心福法喜公司、盛天隆公司、瑞政公司、吳宗憲、劉檠宏、易利旺公司交付予聯明公司之8 張支票),其中扣押物⑦編號A-3-61,編號為乙4-2 類筆跡(8 紙支票:見原審事實卷第112 頁、第116 至120 頁),經送鑑定結果,固據鑑定機關答覆略以:有關乙4-2 類筆跡與甲類筆跡之異同,由於供參甲類筆跡資料不足,歉難鑑析;

如需再鑑定,請提供更多參對筆跡原本資料(楊詠淇平日所書與待鑑筆跡具類同字即相同的單字、部首或筆劃之筆跡資料),例如:其他不爭執即確認親書之筆記、桌曆、帳冊、書信、日記、通訊錄等,再併同原送鑑資料過局,俾利進一步鑑析云云(見原審卷㈨第140 頁)。

惟再查:⑴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未曾出資,公司設立登記後,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復未曾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均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其後於98年11月5 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見101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12 頁正反面,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5 頁正反面、第146 頁正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 頁、第151 頁,102 年1 月2日審判筆錄,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 頁反面);

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附卷(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 頁反面、第175 頁),且交接明細亦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

同案被告王明松亦坦承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等語(見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161 頁正反面)。

⑵證人李豪昌否認有代表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表示對於採購合約書內容亦不知情(見101 年12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8 頁正反面),並證稱:(問:你的工程專業背景是什麼樣的工程?)我們的團隊裡面有水電、燈管、結構體、模具都有,像黃來發的專業是水電,泥做工程也有…(問:你們有做環保工程嗎?)沒有。

蓋環保的有,就是施作一個廠房,蓋我們可以,至於做裡面的無塵、密閉等沒有辦法,粗胚我們可以,細膩的沒有辦法云云(見101 年12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50 頁反面)。

⑶觀諸該黃來發原本即僅係弘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及營運,公司大小章亦係由李豪昌保管使用;

而李豪昌於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予他人,復於同日逕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保管,衡情李豪昌於98年11月4 日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本案「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時,已難期待渠會邀同黃來發出面簽約;

再參以,證人李豪昌復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有一個劉信佳跟王先生來找我…問我要不要接工程…我是個做生意的人,我當然很樂意,我就告訴他,我有登記一家公司,我們可以一起出資合作,後來他給我看的要接的工程金額竟然高達上億元…如果一億元,我的成本要超過三成,我沒有辦法有能力可以接下來…我之前有講過我有登記一家公司,那時候還沒有營業,他說可否讓給他,我說好…就讓給他登記等語(見101 年11月26日原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原審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正面);

更可得見證人李豪昌於98年11月4 日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本案「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時,根本未曾徵得黃來發之同意,至明。

從而,前揭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並未經合法授權,應屬假冒弘榮公司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之偽造採購合約書;

而採購合約書既屬偽造,自亦不可能依採購合約之約定收取簽約金,並在簽收單、領款簽收單上合法蓋用「弘榮公司」及負責人「黃來發」印文,因此,簽約金簽收單、領款簽收單上「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文應出自盜用,自屬灼然可見(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59頁、第66頁、第70頁、第73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第131 頁、第132 頁)。

⑷關於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及採購機器預付款50,000,000元所附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日期98年12月31日),如前所述,李豪昌於98年11月5 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他人,同日亦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李豪昌並未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 日),且未授權他人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合約書係偽造「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可知「弘榮公司」、「黃來發」自不會有收取簽約金及採購機器預付款之情形,顯然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出具,日期98年12月31日之轉付貨款切結書,是未經李豪昌或黃來發同意或授權用印之偽造轉付貨款切結書。

⑸日期98年10月26日優勢多數位行銷公司同意書(見原審卷事實第68頁):證人陳暄喬否認是其用印,表示:「我那時候章都放在劉檠宏那裡」(見原審卷㈤第176 頁)。

⑹日期98年10月30日瑞政公司吳達暉同意書(見原審卷事實第75頁):經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到庭證稱:「…(你有無拿壹張支票壹仟多萬元給聯明公司?)不曾有過…(你有沒有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聯明公司把你交給他們公司的支票轉給其他人?)沒有…『提示本院卷證據資料事實第75頁』,同意書,你有無出具這份同意書?)我沒有印象我有蓋過章…這個章是你的章嗎?是否你們公司的大小章?提示)那個大章好像是我銀行的章,小章不記得…(這份同意書跟你沒有關係?)沒有…(你有沒有拿小章給許豐暘?)我大小章都給他…(許豐暘蓋這張之前有無徵求你的同意?)我沒有看過那張,所以我不知道…」(見102 年2 月20日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6頁反面)。

⑺日期98年10月30日劉檠宏同意書(見原審卷事實第85頁),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 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508 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劉檠宏98年10月30日,蓋有被告劉檠宏個人私章。

⑻日期98年10月28日易利旺公司同意書(原審卷事實第86頁):被告許豐暘是易利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呂建緯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6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101 年11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8頁反面;

呂建緯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4 頁)。

⑼日期98年10月30日盛天隆有限公司同意書(原審卷事實第61頁):盛天隆公司是汪嘉新借用其弟李嘉年設立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汪嘉新本人,李嘉年僅是登記負責人,未參與公司營運,不清楚公司營業狀況之情形,已據證人李嘉年陳述甚詳(見102 年2 月20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4頁正反面),而證人汪嘉新亦到庭證稱:「…(你有沒有曾經交三張支票加起來兩千多萬,在98年10月時,拿給許豐暘去還盛天隆欠聯明公司的錢?)我沒有欠聯明公司的錢…(你有無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許豐暘把那三張支票給第三人?)沒有…(『提示4357偵卷第205 頁』,是否你出具的,這三張支票被拿回去就支付給另外一家公司?)我沒有元大松江分行銀行的支票…」(102年3 月13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3 頁正反面),對於上述以「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上之「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是否為盛天隆公司刻印使用之印章,則表示:「不清楚,應該不太可能」(見原審卷㈧第183 反面),顯然前揭同意書是未經本人之同意,偽造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印文用之偽造。

⑽日期98年10月30日吳宗憲同意書(見審卷事實第84頁):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原法院審理時到庭供證,不曾出具此紙同意書,其個人私章交由助理詹美慧保管使用(見102 年1 月9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8頁反面),證人詹美慧亦證稱,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應收票據,吳宗憲票號AE0000000 之面額224 萬元支票,經更換為票號NC0000000 面額224 萬元支票,票號NC00 00000面額224 萬元支票是借貸(見102 年1 月9 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6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0頁正面),再參諸同意書所蓋「吳宗憲」印文,異於詹美慧經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用印及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之「吳宗憲」蓋印之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 頁、第11頁、第14頁、第98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4頁),顯然前揭同意書是未經本人之同意,偽造吳宗憲印文用以偽造。

⒉次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⑴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而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採購合約書,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又依據弘榮公司登記卷資料(見調查證據卷㈢第141 頁至第144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反面、第15 0頁反面至第153 頁正面、第154 頁至第156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59 頁反面),弘榮公司係於98年5 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①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②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③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④建材批發業,⑤機械批發業,⑥建零售業,⑦機械器具零售業,⑧國際貿易業,⑨室內裝潢業,⑩門窗安裝工程業,⑪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⑫玻璃安裝工程業,⑬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⑭景觀、室內設計業,15.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

98年12月30日,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被告黃來發改為王明松,並於98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 月8 日,股東王存輔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原審同案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99年1 月5 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 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 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 月8 日完成變更登記,可知,弘榮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僅200 萬元,營業項目並無高科技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

且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之附件八「宮楷公司」專利申請文件影本,則係湯庭豪以個人名義於99年3 月10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間隙補償式高溫爐內攪拌器」新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 ),及「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 ),此有友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99年3 月10日)及新型專利說明書、發明專利說明書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20第118 頁至第144 頁、第119 頁至第121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而「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依發明內容記載,該發明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一方面節約能源,另一方面採用閉環的方式實現環保,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使高溫蒸汽的大含量熱得到充分利用,使整個工藝過程能源消耗大幅降低」,而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依該次會議提出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記載:「目前這一套利用塑膠、廢機油提煉還原成汽柴油技術,是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目前世界對於塑膠廢棄物提煉還原為汽柴油技…有以熱分解法,或用氫化法,或用焦煤爐方式,或使用蒸汽裂解等等技術來提煉,其效果均有限…」,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88頁)及申請案號000000000 發明專利說明書(見扣押物編號A-20第136 頁)可憑,二者顯然欠缺關聯性。

又聯明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在被告許豐暘入主聯明公司前為纖維紡織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經銷及輸出入業務,入主後則欲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機制服務,嗣未經金管會核准,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製造銷售及該設備整廠輸出之銷售業務,此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300 頁至第319 頁),而被告許豐暘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此已據被告許豐暘陳述在卷(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68 頁反面;

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9頁)。

是知,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所書寫之日期-98年11月4 日,聯明公司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及整廠輸出之專業技術,而此亦為被告劉東易、楊詠淇自承在卷(見劉東易101 年1 月5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87頁;

楊詠淇101 年1 月5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95頁)。

聯明公司苟若確實欲以9.9 億元之鉅額價錢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以設廠製造再生能源銷售」,依理應和具備相關專業技能之公司簽立,惟卻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 日),及與宮楷公司簽訂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日期98年12月18日),如前所述,弘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8年11月5 日將弘榮公司轉讓予「劉信佳」之前,弘榮公司未接獲任何工程,公司尚未實際營業,弘榮公司並不具備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之技術,亦未獲有專利,至於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簽訂之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是經授權進行整廠輸出之行銷,而宮楷公司實際負責人湯庭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之發明專利,該項發明之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核與弘榮公司之採購合約標的-GC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係「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二者並不同;

況據證人即湯庭豪之母親楊玉芬到庭證稱:湯庭豪無能力提供9億多元的設備,及提供九億多元的設備蓋大廠之技術,也沒有再生能源整廠設備輸出的技術和能力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72 頁正反面,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

另據被告劉東易、許豐暘所述,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之採購合約,是要在越南仁澤工業區聯明公司越南紡織廠區設置生產(見劉東易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06 頁反面;

許豐暘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7 頁反面、第10頁正面)。

另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第三條約定,交貨日期為99年4 月10日(見原審卷-事實第9 頁),已定有履行之期限,則履行此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合約,理應先有投資計畫,並聲請越南政府許可;

惟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劉東易,據其供證:並未獲越南政府許可,亦無專案建廠經理人,而弘榮公司之專案經理人或宮楷公司之聯絡窗口及專業經理人為何人,亦不知曉,甚至表示在越南的聲請文件是由越南廠的人負責,其不清楚進行狀況,且未與越南廠的負責人聯繫過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3頁正面、第3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第40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對此亦稱: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㈤第99頁正反面101 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

經核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再參以: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78,070,169元,是以下列8 紙支票支付弘榮公司:票號AE0000000 、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 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0000000 ,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 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 ,面額896 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0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 ,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508 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 0 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 、面額25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 8 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而關於上揭8紙支票之流向: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69 45609 臺灣銀行本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 日自其弟曾睿騏元大中壢分行帳戶提領款項轉帳至 元大平鎮分行再提出申購,其中票號AE0000000 元 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即又存入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票款,BB0000000 臺灣銀 行本行支票則是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於98年11月5 日兌領,票號E0000000、E0000000、E0000000、E0000000元 大松江分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自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於98年11月5 日兌領,票號DJ0000000 、DJ0000000 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 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中國信託曾麗 珍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中國信託曾麗珍帳 戶於98年11月5 日兌領,上述情形,均已詳如前述 。

可知前開8 紙支票未曾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兌領 ,且分別於98年10月28日及98年11月5 日已經兌現 票款,聯明公司根本無於98年11月30日交付上開支 票給弘榮公司。

至於有關:票號AE0000000 、面額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 行支票,觀諸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 是心福法喜公司(現更名為優勢多公司)依據聯明 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簽訂買賣契約而 支付之貨款,此固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 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支票影 本5 紙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頁 );

然對於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 簽訂買賣契約,業據被告劉東易供稱:因為沒有進 貨,根本也沒有銷貨。

這筆交易也有做金流,由優 勢多公司付錢給聯明。

這筆錢是我跟曾麗珍借錢的 …這筆借款的利息大概是一兩萬元,作為手續費… 金流部分我應該有跟許豐暘討論過云云(見101 年 2 月2 日偵查筆錄,同前追加起訴偵查卷㈡第8 頁 、第9 頁)。

雖被告劉東易前於101 年2 月8 日調 查員詢問時曾供稱:前開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 戶提領330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票號AE002071 4 之本行支票作為支付優勢多公司向聯明公司進貨 貨款,相關金流是被告許豐暘做的等語(見追加起 訴卷㈡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

惟於102 年2 月20日原法院審理時供稱:…曾麗珍與許豐暘有一 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暘跟 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問:是你跟曾麗珍 借錢,還是許豐暘?)許豐暘…(問:你有去借過 嗎?)沒有…(問: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暘用? )他跟我借…(問:許豐暘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 的票?)是…(問: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 道。

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問:跟曾 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云云(見原 審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

被告許豐暘亦 供稱:(問: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 張支票 ,共7 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 …是借來還款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 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484 頁)。

顯然此筆 3,300 萬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製作前開虛偽 不實買賣契約之假金流。

票號AE0000000 、面額224 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 行支票,依據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 告吳宗憲依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3 月25 日訂採購合約取消書,應返還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 款,嗣改為融資款之應收票據,此有編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 、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 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收據、 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可稽(見原審卷-事實 第38頁、第58頁、第95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 A- 3- 56第23頁至第29頁)。

惟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此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見100 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 頁正反面;

102 年1 月9 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6頁反面),並有98年3 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年4 月2 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見100 年度偵查卷第15432 號卷㈢第132 頁至第136 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 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可參(見原審卷-事實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頁、第68頁),聯明公司依轉帳傳票登載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許豐暘陳明在卷可按(見曾麗珍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76 頁,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4頁、第285 頁,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

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 頁反面)。

可知面額224 萬元之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因前開支票於98年11月5日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張支票,自無法於98年11月30日交予弘榮公司至明。

基此並可得徵前述8 紙支票,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貸,由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攜赴聯明公司,佯作傳票登載之公司或個人償還積欠款項予聯明公司,製造業已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之假象及虛偽金流,被告許豐暘並邀會計師於98年10月28日至聯明公司核閱,將上述8 紙支票提供會計師作為核閱98年第3 季季報之參,會計師核閱後,將支票影印,由被告許豐暘在影本上簽收,被告許豐暘則將支票原本返還予曾麗珍。

從而,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自始即知悉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

並不合於事理及經驗法則;

其等之所以仍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其目的乃在與曾麗珍共謀以支付契約價款為由,挪用聯明公司資金,已灼然可見。

⒊聯明公司98年11月3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簽約金而附之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131 頁、第132 頁;

第59頁、66頁、第70頁、第73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

原審卷㈧第113 頁至第125 頁),及前揭簽收單、領款簽收單對應之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詳如附表一所示)(見扣押物編號A-3-61第47頁、第56頁;

扣押物編號A-3-62第15頁、第31頁;

扣押物編號A-2- 1第56頁;

原審卷㈧第102 頁至第112 頁);

被告楊淇琪坦認是其所書寫內容(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8頁正反面、第40頁正反面)。

經原審法院將被告楊詠淇自承親筆書寫之文書,與上述簽收單、領款簽收單、統一發票等文書(詳見102 年2 月22日審理單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整理附件資料,原審卷㈧第86頁至第141 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簽收單、領款簽收單、附件編號12. 土地所有權狀下方書寫「前提玉山銀行核貸240000不用拿」及附件16. 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以手書寫:「雙線銀行章及抬頭」、申請人「阿爾發」負責人「吳董」(見原審卷㈧第126 頁、第130 頁)等文字筆跡,與被告楊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同,附件編號20許豐暘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甲存帳戶支票影本下方「新保證票」文字筆跡,與被告楊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似,研判兩類筆跡可能出於同一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 年4 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可稽(見原審卷㈨第138 頁至第147 頁)。

被告楊詠淇雖辯稱:當初許董事長拿空白的叫我幫他填寫,因為他覺得他的字不好看,我當初沒有注意那麼多,那時候大小章還沒蓋…我不知道這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 紙支票)的來龍去脈…我照許董事的指示寫的…我都是照許董的指示…我不知道什麼叫做GC再生能源簽約金…我只知道弘榮公司…不知道GC再生能源投資…案由沒有寫GC再生能源…發票的部分是許董叫我寫的,當時是沒有蓋弘榮公司發票章…我不知道是誰要開給弘榮公司,我幫許董代筆云云(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8頁正面至第39頁反面、第41頁正面)。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就發票的部分我印象所及,應該是當初弘榮公司的人要到聯明公司來請款時,因為要請款一定要付發票,有的時候公司正常的行為會把發票開完直接拿過來請款,有些是把整本發票發到要請款的公司,當下馬上填寫,在整個商業的行為請款有這種情形,這次的情形應該是對方拿發票到聯明公司請款,對方就是弘榮公司,是誰要問劉東易,那時候應該是在我的辦公室或劉東易的辦公室,那時候楊詠淇在,請她代筆,當時的情形是這樣…不管在哪一家公司都是她幫我代筆…包含剛才所講的簽收單,我連同要給弘榮公司的票拿給她請她代筆等語(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2頁正面)。

然查:被告楊詠淇於97年6 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聯明公司董事,98年6 月30日則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至98年10月2 日,被告劉敬宏以宣揚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董事長,被告楊詠淇則經選任為聯明公司副董事長,已詳如前述,而被告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董事長及副董長期間,每天均有前往聯明公司上班,每月支領薪資7 或10萬元乙節,已據被告許豐暘、許鈴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㈣第74頁反面,許豐暘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㈣第35頁,許鈴惠審判筆錄);

且依據證人許玲惠等人之證詞,亦可得見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協助被告許豐暘,負責財務。

又,被告劉敬宏、楊詠淇經選任為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0分,召開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就「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二人均有參加,顯見該二人均為公司最高層決策之核心人士;

參以,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自始即知悉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

並不合於事理及經驗法則;

其等之所以仍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其目的乃在與曾麗珍共謀以支付契約價款為由,挪用聯明公司資金,已如前述;

就此不合理之決策及鉅額款項之支付,自不得容渠僅以「伊不知道這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 紙支票)的來龍去脈」、「幫忙代筆」為由,即得以搪塞。

被告劉東易、楊詠淇所辯不知內情以節,委無足採。

⒋另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許豐暘在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時已坦承:(辯護人問:『請求提示調查證據卷四第269 、246 、253-256 頁六份同意書』六份同意書分別是政公司吳達暉、優勢多公司陳暄喬、劉檠宏、易利旺公司許哲瑋及盛天隆公司李嘉年、吳宗憲,這些同意書是何人製作?) 我製作的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78 頁至第182 頁)。

參以,⑴原審同案被告吳達暉在原審分別到庭證稱:沒有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聯明公司把你交給他們公司的支票轉給其他人(見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6頁反面)。

⑵日期98年10月30日劉檠宏同意書(見原審卷事實第85頁),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 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508 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劉檠宏98年10月30日,蓋有被告劉檠宏個人私章。

以被告許豐暘事實上可掌控聯明公司暨其等共謀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之情狀觀之,被告許豐暘以被告劉檠宏之名義書立同意書,應非被告劉檠宏所得反對。

⑶日期98年10月28日易利旺公司同意書(原審卷事實第86頁):被告許豐暘是易利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呂建緯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6 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101 年11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8頁反面;

呂建緯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4 頁)。

⑷日期98年10月30日盛天隆有限公司同意書(原審卷事實第61頁):盛天隆公司是汪嘉新借用其弟李嘉年設立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汪嘉新本人,李嘉年僅是登記負責人,未參與公司營運,不清楚公司營業狀況之情形,已據證人李嘉年陳述甚詳(見102 年2 月20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4頁正反面),而證人汪嘉新亦到庭證稱:(問:你有沒有曾經交三張支票加起來兩千多萬,在98年10月時,拿給許豐暘去還盛天隆欠聯明公司的錢?)我沒有欠聯明公司的錢…(你有無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許豐暘把那三張支票給第三人?)沒有…(『提示4357偵卷第205 頁』,是否你出具的,這三張支票被拿回去就支付給另外一家公司?)我沒有元大松江分行銀行的支票…」(102年3 月13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3 頁正反面),對於上述以「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上之「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是否為盛天隆公司刻印使用之印章,則表示:「不清楚,應該不太可能」(見原審卷㈧第183 反面)。

顯然前揭同意書是未經本人之同意,偽造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印文偽造取得。

⑸日期98年10月30日吳宗憲同意書(見審卷事實第84頁):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 月8 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原審同案被告吳宗憲於原法院審理時到庭供證,不曾出具此紙同意書,其個人私章交由助理詹美慧保管使用(見102 年1 月9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8頁反面),證人詹美慧亦證稱,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應收票據,吳宗憲票號AE0000000 之面額224 萬元支票,經更換為票號NC0000000 面額224 萬元支票,票號NC00 00000面額224 萬元支票是借貸(見102 年1 月9 日原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㈦第16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0頁正面),再參諸同意書所蓋「吳宗憲」印文,異於詹美慧經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用印及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之「吳宗憲」蓋印之印文(見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7 頁、第11頁、第14頁、第98頁;

原審卷-事實證據資料第84頁),顯然前揭同意書是未經本人之同意,偽造吳宗憲之印文以偽造取得。

被告許豐暘之上揭自白,可認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從而,調查證據卷㈣第269 、246 、253-256 頁六份同意書是被告許豐暘製作;

亦可認定。

⑹再審酌:①依據證人許玲惠等人之證詞,應可得見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協助被告許豐暘,負責財務調度。

②依本案此部分6 紙同意書所載相關支票之號碼,核與上開對應之票據簽收單所載簽收之票據號碼相同;

再觀諸同意書記載之文字:「本人同意 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00大銀行松江分行00號,到期日00年0月0日,金額0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000等文字;

經核則與此部分相對應之票據簽收單係用以簽收「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之意旨全然無關(參見前述「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8 紙支票之票號、金額)。

基此得見該等同意書係用以遮掩此部分挪用上開支票犯行,使原本用以支付「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 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之8 紙支票得挪作他途,轉讓第三人使用。

又,被告劉敬宏、楊詠淇經選任為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0分,召開第15屆第6 次董事會,就「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董事長劉東易、董事楊詠淇二人均有參加,顯見該二人均為公司最高層決策之核心人士;

參以,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自始即知悉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

並不合於事理及經驗法則;

其等之所以仍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其目的乃在與曾麗珍共謀以支付契約價款為由,挪用聯明公司資金,已如前述;

就此不合理之決策及鉅額款項之支付,自不得容渠僅以「伊不知道這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 紙支票)的來龍去脈」、「幫忙代筆」為由,即得以搪塞。

再依被告楊詠淇供陳:當初許董事長拿空白的叫我幫他填寫,因為他覺得他的字不好看,我當初沒有注意那麼多,那時候大小章還沒蓋…我不知道這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 紙支票)的來龍去脈…我照許董事的指示寫的…我都是照許董的指示…我不知道什麼叫做GC再生能源簽約金…我只知道弘榮公司…不知道GC再生能源投資…案由沒有寫GC再生能源…發票的部分是許董叫我寫的,當時是沒有蓋弘榮公司發票章…我不知道是誰要開給弘榮公司,我幫許董代筆云云(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8頁正面至第39頁反面、第41頁正面)。

及被告許豐暘供稱:就發票的部分我印象所及,應該是當初弘榮公司的人要到聯明公司來請款時,因為要請款一定要付發票,有的時候公司正常的行為會把發票開完直接拿過來請款,有些是把整本發票發到要請款的公司,當下馬上填寫,在整個商業的行為請款有這種情形,這次的情形應該是對方拿發票到聯明公司請款,對方就是弘榮公司,是誰要問劉東易,那時候應該是在我的辦公室或劉東易的辦公室,那時候楊詠淇在,請她代筆,當時的情形是這樣…不管在哪一家公司都是她幫我代筆…包含剛才所講的簽收單,我連同要給弘榮公司的票拿給她請她代筆等語(見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2頁正面)。

已可得徵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製作內容不實憑證、傳票;

其與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及曾麗珍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已可認定。

⑺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自始即知悉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

並不合於事理及經驗法則;

其等之所以仍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其目的乃在與曾麗珍共謀以支付契約價款為由,挪用聯明公司資金,已如前述;

則揆諸首揭說明,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是被告楊詠淇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楊詠淇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所辯,均不足採,其等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 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所示,即原判決犯罪事實部分):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⒈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在原審辯稱:⑴此非伊董事長任內之事情,伊不清楚;

⑵此部分事實係發生於劉東易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被告許豐暘未參與,亦不知道斡旋金之事為真為假;

⑶被告許豐暘在此期間,並不負責聯明公司製作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之業務,亦未於前揭期間內指示聯明公司相關人員製作相關不實之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文件。

起訴書認定被告許豐暘與被告劉東易明知聯明公司依法製作會計憑證、帳冊與財務報告及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虛偽,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溫嘉琪於99年6 月1 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以及劉東易以自己名義,先後於99年8 月9 日、18日、25日、31日製作內容不實聯明公司收款憑單,載明收回土地斡旋金,並由不知情之溫嘉琪,於99年9 月2 日及14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稱收回土地斡旋金共計8600萬元,均有所誤云云。

在本院辯稱:此部分起訴事實係發生於劉東易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被告許豐暘並未參與,而不知斡旋金等相關情節之真偽,是起訴書認定劉東易與伊明知聯明公司依法製作會計憑證、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由不知情之溫嘉琪於99年8 月9 日、18日、、25日、31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收款憑單,載明收回土地斡旋金,並由不知情之溫嘉琪,於99年9 月2 日及14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5 張,稱收回土地斡旋金共8600萬元,均屬有誤等語。

⒉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在原審辯稱:⑴渠進到聯明公司後,聯明公司在臺灣沒有什麼營收,申請手機電子錢包執照當未核准下來,召開董事會決議公司經營的方向,是希望轉投資環保能源產業,可以增加公司營收,當時開始想要投資風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有去看地想要蓋電廠,後來沒有買成,就把錢還給公司;

⑵被告劉東易為聯明公司購買土地才向聯明公司申請預付斡旋金,且斡旋金已返還聯明公司,聯明公司並未受有損失;

⑶有關資金流向部分,被告劉東易根本沒有詳細介入處理,其沒有去調度資金,也不清楚資金流向,只是有經手支票云云。

在本院辯稱:聯明公司為因應發展太陽能電廠而購買土地,嗣雖未購買成功,然而系爭斡旋金已返還公司而未造成聯明公司之損失,且支付斡旋金均依法作帳編列於聯明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原判決所指之虛偽購買土地編列斡旋金之情形等語。

經查:㈠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 月1 日委託書,約定:⒈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台北縣萬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萬里區)加投段之丙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東易)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⒉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台北縣萬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里區○○○段○○○段00000 地號及七甲小段75地號土地,⒊委託期間99年5 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 日止,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1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東易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完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

此有委託書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2頁、第93頁)。

㈡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旋於99年5 月3 日,填製: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龜吼小段、七甲尾小段--$21,000,000 」,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 」,經辦欄登載「劉東易」,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東易」印文,⒉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100萬元,由被告劉東易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東易」,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1頁)。

而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 月3 日經現金提款21,000,000元,亦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5頁),並均蓋99年5 月3 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附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1頁)。

其後,⒈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勘估標的物報告摘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 月3 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 月1 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21,000,000 」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劉東易-21,000,000 」,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勘估標的物報告摘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0頁至第95頁)。

⒉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 月1 日委託書,約定:①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中壢市中工段之丁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東易)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②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中壢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③委託期間99年5 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 日止;

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9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東易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

此有委託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8頁、第99頁)。

⒊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於99年5 月3 日,填製:①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29,000,000 」,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 」,經辦欄登載「劉東易」,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東易」印文,②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900萬元,由被告劉東易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東易」,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7頁)。

而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則於99年5 月3 日經現金提款29,000,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並均蓋99年5 月3 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 頁、第95頁)。

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地籍圖謄本及附件中壢市○○段000 地號、996 地號、997 地號、1008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 月3 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 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29,000,000 」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劉東易-29,000,000 」,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地籍圖謄本及附件中壢市○○段000 地號、996地號、997 地號、1008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6頁至第99頁;

扣押物編號A-2-17第9 頁至第23頁)。

⒌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 月7 日委託書,約定:①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東易)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②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觀音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③委託期間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9 月7 日止,④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⑤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0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⑥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東易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

此有委託書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02 頁、第103 頁)。

⒍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又於99年5 月10日填製:①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20,000,000 」,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 」,經辦欄登載「劉東易」,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東易」印文,②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000萬元,由被告劉東易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東易」,並均蓋99年5 月10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01 頁)。

又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 月10日經現金提款20,000,000元,此亦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

⒎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觀音鄉金湖段-土地清冊、使用土地類別、地籍圖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 年6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20,000,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劉東易-20,000,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觀音鄉金湖段-土地清冊、使用土地類別、地籍圖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00 頁至第103 頁;

扣押物編號A-2-17第84頁至第97頁)。

⒏此期間,被告劉東易曾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 月7 日委託書,約定:①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東易)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

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

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②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新屋鄉○○段00000 地號土地,③委託期間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9 月7 日止,④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⑤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16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⑥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東易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

此有委託書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06 頁、第107 頁)。

⒐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另於99年5 月10日填製:①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16,000,000 」,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 」,經辦欄登載「劉東易」,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東易」印文,②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1600萬元,由被告劉東易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東易」,並均蓋99年5 月10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6 頁、第111 頁、第112 頁)。

另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則於99年5 月10日經現金提款16,577,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可稽。

⒑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土地明細、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 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 月1 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16,000,000 」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劉東易-16,000,000 」,「借方科目-股東往來;

摘要說明-返還暫借款- 劉東易-577,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返還暫借款- 劉東易-577,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土地明細、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04 頁至第107 頁;

扣押物編號A-2-17第98頁至第117 頁)。

⒒關於聯明公司支付購買土地斡旋金,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⑴聯明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8 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①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有委由 董事長劉東易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 斡旋金86,000千元,雖於期後8 月31日全數收回, 唯本會計師對聯明公司土地斡旋金部分尚未取得適 切之證據,且無法以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得足夠且適 當之憑證。」

②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㈣其他流動 資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 月31日 全數收回」,③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 「土地斡旋金-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 月31日全數收回」,④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 5 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已 於99年8 月31日全數還清」,此有聯明公司民國99 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見原審 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12 頁、第113 頁正反面、 116 頁、第120 頁反面、第121 頁、第128 頁正反 面、第129 頁、第130 頁)。

⑵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 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 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①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委由董 事長劉東易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 旋金86,000千元,此部分土地交易皆未能成交,聯 明公司已於99年9 月9 日全數收回土地斡旋金。

②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債權債務情形記載 :「此土地斡旋金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 ,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軘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東 易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

若斡 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

若斡旋 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土地斡旋金因 所洽之土地交易未能完成,全數金額於99年9 月9 日收回。」



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 本公司於99年5 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 金之款項,於99年8 月31日共收回69,000千元,另 17,000千元之土地斡旋金於99年9 月9 日收回」。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 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 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17 頁、第218 頁正 反面、第221 頁、第232 頁正反面、第233 頁反面 、第235 頁正面)。

⑶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⒉債權債務情形:其他應付款記載:「①98年第三季支付劉東易之暫付款係屬買賣房地之斡 旋金性質,已於98年10月8 日收回。

②99年第季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本係因本公司為發 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電廠之預定地 ,故委由劉東易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 斡旋金。

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 訂金;

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99年9 月9 日全數收回 。」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9 月30日財務 報告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31 頁、第332 頁、 第334 頁正面、第344 頁反面、第345 頁正反面) 。

㈢雖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均否認土地斡旋金是虛假,而以前開言詞置辯。

然查:⒈關於前述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支出之斡旋金:⑴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支出之21,000,000 元、29,000,000元部分:①聯明公司於99年1 月4 日提領62,262,000元及99年 1 月5 日提領45,166,800元支付弘榮採購合約書之 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及預付50,000,000元,並 溢付8,898,969 元,其中溢付之8,898,969 元於99 年1 月19日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50,000,000元於99年4 月23日存回元大松江分行聯 明公司帳戶,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收款憑單(見原審 卷-事實證據資料第139 頁、第140 頁、第145 頁至第148 頁)、元大松江分公司100 年7 月21日 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 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及台企 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可稽(見原審卷㈨第 30頁、51頁)。

此筆5000萬元,則是曾麗珍於99年 4 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 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平 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可查(見調查證據卷㈡ 第189 頁反面)。

②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99年4 月 23日存入50,000,000元前,該帳戶存款餘額為 73,898元,存入後至99年5 月3 日始經現金取款 29,000,000元及21,000,000元,帳戶存款餘額為 73,898元,99年5 月3 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戶除此二筆款項提出外,即無其他款項進出之記錄 (調查證據卷㈡第125 頁)。

③而上述二筆款項提領,係經曾麗珍於: 99年5 月3 日14時5 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 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 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 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 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99年5 月3 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 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 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 4 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 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 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反面)、臺灣銀行中 壢分行99年8 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62 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 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 、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見調查證據卷㈡第 189 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可稽(實際 登載日期99年5 月11日)。

④依據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內 容,聯明公司99年5 月3 日支付斡旋金,係自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款項支付21,000, 000、29,000,000(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0頁、第91 頁、第95頁至第97頁),有如前述。

而元大松江分 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 月3 日僅有前述21,000, 000、29,000,000二筆款項經提領,且是經由曾麗 珍提領再分別存入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元大 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顯然被告劉東易並未收取 21,000,000、29,000,000這兩筆斡旋金至明。

⑵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支出之20,000,000 元、16,000,000元部分:①99年3 月31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經提領 36,571,911元,再分別以瑞政公司轉帳存入6, 500,000 元,以上海速博公司轉帳存入3,500,000 元及以盛天隆公司轉帳存入26,571,911元,至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再經提領10,000,000 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 元 、1,000,000 元、500,000 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 購期間99年3 月31日至99年4 月30日,面額分別為 10,000,000元3 張、5,000,000 元1 張、1,000, 000 元1 張、500,000 元1 張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 單共6 紙,並於期間到期後,聯明公司兌領於99年 5 月10日將定存單本金及利息,10,001,480元, 500,074 元,1,000,148 元,10,001,480元 ,5,000,740 ,10,001,480元,存入元大松江 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 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 易明細、存款憑條、元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 ,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8日元松江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開戶資料及開立存 單之借貸方交易傳票(取款憑條)、定期存款專用 之存款憑條,元大平鎮分行100 年10月24日元平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交易明細附卷可參 (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第127 頁反 面至第136 頁正面、第159 頁至第166 頁、第188 頁、第189 頁反面)。

②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交易明細,99年5 月10日 存入上開定期存款本金、利息之前,該帳戶存款餘 額為73,898元,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存入後即經提 領20,000,000元、16,577,000元,帳戶存款餘額為 2,300 元,99年5 月10日,前開帳戶除定期存款本 金、利息6 筆款項存入及20,000,000元、16,577, 000元二筆款項現金取款提出之記錄,即無其他款 項進出之記錄(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5頁)。

③而上述二筆款項提領,係經曾麗珍於: 99年5 月10日14時17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 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 分, 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 曾麗珍帳戶。

99年5 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 明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 在台企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 珍帳戶, 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 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反面)、臺灣銀行中 壢分行99年8 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62 頁)、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 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可稽( 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89 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面)。

④依據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內 容,聯明公司99年5 月10日支付斡旋金,是自元大 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款項支付20,000, 000 元、16,000,000元(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5頁、 第100 頁、第101 頁、第104 頁、第105 頁),如 前所述,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於99年5 月10日 僅有前述20,000,000元、16,577,000元二筆款項經 提領,且其中20,000,000元、16,000,000元是經曾 麗珍提領再分別存入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顯 然被告劉東易並未收取20,000,000元、16,000,000 元這兩筆斡旋金,至明。

⒉聯明公司人員隨後為:⑴於99年8 月9 日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東易」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9 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11 頁、第112 頁)。

⑵於99年8 月18日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東易」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18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13 頁、第114 頁)。

⑶於99年8 月25日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東易」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印,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 月25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2 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16 頁、第117 頁)。

⑷於99年8月31日,填製:①請款單,登載:「摘要:元大松江分行活存轉入元 大松江定存,實付總額17,000,000」,出納欄、經 辦欄蓋「劉東易」姓名章,核准欄、董事長欄蓋「 劉東易」印文,②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存單 號碼:BA0000000/99.08.31-99.09.30」,經手人 欄蓋「劉東易」姓名章,主管欄蓋「賴建成」印文 ,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 嘉琪依據註款單、收款憑單及編號BA0000000元大 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 (傳票日期99年8月31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 ,登載:「借方科目-現金;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 金收回-4,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借 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定存;

摘要說明-土 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21,000,000」,「貸方科目 -現金;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4,000 ,0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17,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編號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請款單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18 頁至第120 頁;

扣押物編號A-2-32第152 頁至第154 頁)。

⑸於99年9 月9 日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手人欄蓋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9 月9 日,登錄日期99年9 月14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 」、「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

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 」,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22 頁至第125 頁)。

⒊前述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8 月9 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 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 月9 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均是同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前開數額款項並以劉東易名義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而99年8 月31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 萬元,及99年8 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 月31日至99年9 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情形,有元大平鎮分行100 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名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內部交易憑證、存單號碼BA0654309 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有調查證據卷㈡第188 頁、第191 頁正反面,第124 頁、第125 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43 頁正面、第146 頁正面)可稽。

⒋對於上述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款項,再以劉東易名義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自曾睿騏帳戶與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向元大松江分行,以聯明公司名義申購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證人曾麗珍於原審法院於102 年1 月16日審理時雖均證述:時間太久了,不記得,不敢確認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21 頁反面至第123 頁正面)。

惟查:⑴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實際係由曾麗珍保管使用,其與被告許豐暘借貸,是從自己或曾睿騏設於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帳戶出款等情,已據證人曾麗珍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查中陳明在卷(見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5 頁反面、第286 頁正面;

100 年10月6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9 頁)。

⑵被告劉東易對於以自己之名義轉帳存款至聯明公司帳戶之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否認是其書寫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22 頁,102 年1 月16日審判筆錄)。

⑶然上述款項之提、存均是在元大松江分行,如下:①99年8 月9 日14時57分36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提款1600萬元,同日15時1 分13秒轉帳存入聯明公 司帳戶。

②99年8 月18日15時11分51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提款2000萬元,同日15時18分58秒轉帳存入聯明公 司帳戶。

③99年8 月31日15時33分04秒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 1700萬元,同日15時42分1 秒自曾睿騏帳戶提領 400 萬元,同日15時54分13秒申購面額2100萬元無 記名可轉帳定存單。

④99年9 月9 日14時18分13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提領1700萬元,同日14時20分11秒轉帳存入聯明公 司帳戶。

此有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38 頁正面至第139 頁反面、第141 頁正面至第143 頁正面),由上可知,前揭提款、轉帳及提款、申購無記名可轉帳定期存單係在同一時間接續完成,顯然是出自同一人所為。

⑷參諸,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99年5 月3 日支付被告劉東易購地斡旋金2900萬元、2100萬元,及99年5 月10日支付被告劉東易購地斡旋金及返還被告劉東易股東往來2000萬元、1600萬元及577,000 元,均係由曾麗珍於下列時間提領、轉存、匯款:①99年5 月3 日14時5 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 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 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 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②99年5 月3 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 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 分, 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 麗珍帳戶。

③99年5 月10日14時17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 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 分,在台 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 帳戶。

④99年5 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 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在台 企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

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 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反面)、臺灣銀行中 壢分行99年8 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見調查證據卷㈠第262 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 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 、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見調查證據卷㈡第 189 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可稽(見調 查證據卷㈣第90頁、第91頁、第96頁、第97頁、第 100 頁、第101 頁、第104 頁、第105 頁)。

⑤證人曾麗珍雖供陳:伊有前去提領聯明公司帳戶款 項等語;

惟陳稱:聯明公司還款時,該公司人員與 其約在銀行碰面,並委託其臨櫃提款云云(見原審 卷㈦第123 頁正面至第124 頁反面,102 年1 月16 日審判筆錄);

而對於與伊接洽之聯明公司人員為 何人,於原法院審理時表示要問會計,伊不記得等 語(見原審卷㈦第124 頁反面,102 年1 月16日審 判筆錄);

然該證人於調查員詢問時係陳稱:被告 許豐暘、劉東易要還錢時,其皆會前去聯明公司, 被告許豐暘、劉東易交待余雅嫆、許卉昀將印章存 摺、印章拿給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再由被告許豐 暘二人開車載其前去銀行提領,因銀行附近都不能 停車,所以由其一個人進去銀行辦理提款云云(見 100 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85 頁)。

而許卉昀是聯明公司高雄辦公 室之出納,上班地點是在高雄,並聽被告許豐暘、 楊詠淇指示前往高雄地區銀行辦理提、存、匯款, 另余雅嫆原係數碼公司員工,上班地點在高雄市, 98年12月轉任聯明公司台北總公司出納,上班地點 在台北市,聽從被告楊詠淇指示前往銀行辦理提、 存、匯款,並保管聯明公司全部帳戶存摺,有台企 松江分行、兆豐銀行、新光銀行,沒有保管元大松 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已據證人許卉昀、余雅 嫆證述甚詳(許卉昀部分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 第15頁正反面、第17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 判筆錄;

余雅嫆部分見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 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37 頁,原審卷 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正面、第20頁正反面、第23頁 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證人余雅嫆並 供稱: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有款項入帳,均 是經被告許豐暘或楊詠淇告知,及將存摺交予其影 印等語(見原審卷第23 頁反面、第24 頁正面, 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對於元大松江分行聯 明公司帳戶有多筆款項提領之取款憑條為何是曾麗 珍所書寫,表示不知情云云(見原審卷第24頁正 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⑥參以被告許豐暘前因侵占聯明公司松江路辦公室售 屋款,向黃柏盛調借款項做售屋款入聯明公司帳戶 之假金流,是將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存摺、 印是交予黃柏盛保管及辦理存、提、匯款等情,已 據被告許豐暘供述在卷(見原審法院101 年8 月22 日準備程序筆錄,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7 頁反面、第58頁),此正為出借款項與人之金主製 作金流便於款項提出、轉帳、匯出及存入,及確保 權益之做法;

而前述聯明公司帳戶款項之領出確為 曾麗珍所為,顯見曾麗珍保管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 司帳戶存摺、印章,及帳戶相關款項進、出,以便 自行操控。

⑦又前述製作金流之款項,均是被告許豐暘挪用聯明 公司款項而製作假金流掩飾;

被告劉東易並供陳: 曾麗珍與許豐暘有一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 …這些都是許豐暘跟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 (問:是你跟曾麗珍借錢,還是許豐暘?)許豐暘 …(問:你有去借過嗎?)沒有…(問:你為什麼 把票借給許豐暘用?)他跟我借…(問:許豐暘跟 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的票?)是…(問:作假金流 你知道嗎?)我不知道。

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 不曉得…(問:跟曾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 與?)對等語(見原審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 面,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

得徵前開帳戶存 摺、印章是被告許豐暘交給曾麗珍保管使用至明。

⑧由上述金流均係由曾麗珍在處理,得見曾麗珍對此 部分顯然知情,就製作內容不實憑證、傳票,與被 告許豐暘、劉東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⒌可知前開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暘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從而相關憑證、傳票及財務報告均是虛偽不實至明。

㈣綜上,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資金流向如圖所示,即犯罪事實)部分:被告許豐暘、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⒈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在原審辯稱:①其與同案被告黃國忠是朋友,之前即有提及本案,其就把這個案子引介給聯明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東易,由劉東易自行評估,其並介紹黃國忠與劉東易認識,在聯明公司擔任董事,黃國忠在聯明公司董事會針對此項投資報告,後續即由同案被告黃國忠直接與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東易接觸,其扮演的角色是引介這個投資案給劉東易,中間劉東易有請其與黃國忠針對教育細節、流程做接觸;

②此期間聯明公司董事長是劉東易,被告許豐暘只是承劉東易之命與黃國忠聯繫,不知其中交易之真假;

③依據同案被告張豐程之證詞,被告張豐程是受友人即劉東易之委任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有關文件亦是由黃國忠、劉東易委託其簽署,均與許豐暘無關;

再者被告許豐暘在此期間,並不負責聯明公司製作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之業務,亦未於前揭期間內指示聯明公司相關人員製作相關不實之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文件。

起訴書認定被告許豐暘與被告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亦屬有誤云云。

在本院辯稱:此部分起訴事實係發生於劉東易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被告許豐暘僅承劉東易之命與黃國忠聯繫,不知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廠經營權之相關交易之真偽,故難認被告許豐暘此部分有何主觀上之犯意存在。

另據證人張豐程於原法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程序之供證,可知此部分相關文件之簽署均係受黃國忠或劉東易之委託所簽署,與被告許豐暘無關等語。

⒉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在原審辯稱:①黃國忠比其更早進入聯明公司擔任董事,當時其等評估此投資案,是聯明公司要轉投資能源環保類,想要趕快讓聯明公司賺錢,經過董事會評估,覺得此投資案能讓聯明公司賺錢,所以通過;

因為同案被告黃國中是聯明公司董事,且為塑品公司負責人,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交易怕有關係人交易,因此請與聯明公司沒有關係之張豐程擔任塑品公司董事,由張豐程代表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簽約。

此投資案是真正的,事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解約後,其本身私底下仍是想經營該項業務,因此確實可以賺錢;

②投資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廠經營權是為了聯明公司轉型,並非掏空聯明公司之行為;

③被告劉東易98年10月以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並未持有聯明公司股份,聯明公司股票價格對被告劉東易沒有任何利益影響,被告劉東易是想衝刺公司業績,並經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而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契約,有關資金的流向,被告劉東易都沒有詳細介入處理,被告劉東易確實不清楚,也沒有調度資金,只是有經手支票云云。

在本院辯稱:伊係為增加公司之獲利,並經聯明公司99年9 月30日董事會決議後始投資取得永揚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百分之50,以利聯明公司之營收,絕非原判決所指之虛偽投資。

且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約後,支付塑品公司之價金係經由聯明公司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始為之,並於主管機關糾正時,聯明公司即要求黃國忠將塑品公司50% 股權移轉予聯明公司,並揭露於聯明公司99年財務報告;

嗣聯明公司發現塑品公司有大額欠稅問題後,即發函予塑品公司,並與其簽訂和解書,要求塑品公司返還聯明公司已支付之價金,同時為保障聯明公司之權利,於塑品公司未償還價金前,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掩埋場之經營權必須先讓渡予聯明公司,前揭事實均揭露於聯明公司100 年上半年財務報告中;

伊均出於為聯明公司轉型及增加公司資產,而非掏空聯明公司,不得因聯明公司高流動性資產不足即認為聯明公司不得投資新事業;

又同案被告許豐暘於鈞院審理程序亦已自承被告劉東易為其人頭董事,縱認伊之行為有違法之處,仍認原審判處應執行刑五年過重,請鈞院從輕量刑;

另願從公司領取的薪水全數返還公司,請求予以緩刑等語。

⒊被告黃國忠及其辯護人在原審辯稱:①塑品公司擁有永揚環保掩埋場,建設完成只差臺南縣政府的核可執照,尚有一些投資經營的事情要做,沒有資金投入掩埋場就無法營運;

塑品公司在97年間做了許多政府公共工程,很多工程款沒有收回來導致週轉不靈,公司就停業,永揚環保掩埋場還需要資金投入才能起死回生,其遂找投資人投資,有跟同案被告許豐暘說到,也有找其他投資人來投資,使這個案子可以運轉,塑品公司就可以解套,其提供相關資料後,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的其它合約,其均不清楚,也沒有參與;

只是想讓聯明公司真的可以投資永揚公司,才有機會東山再起,沒有作假交易;

②塑品公司70年即已設立,至97年被告黃國忠仍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97年5 月前營業額高達6 億5000萬元,因承接公共工程經驗不足慘遭週轉不靈之命運,但塑品公司確實擁有永揚公司之營運權,永揚公司是於100 年5 月17日才遭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發函撤銷該公司設置乙級廢棄物處理場之設置許可)。

③被告黃國忠與同案被告許豐暘於本案發前即認識,因塑品公司已停擺,同案被告許豐暘基於好友幫忙及借重被告黃國忠之專業,98年5 月向聯明公司推薦委請被告黃國忠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被告黃國忠就塑品公司擁有永揚公司之經營權,於99年初向多人求售,希望可換取現金,東山再起,同案被告許豐暘知悉後,向被告黃國忠索取相關資料,表示會請聯明公司評估,因被告黃國忠無法把握永揚公司何時可開始營運,且被告黃國忠本身亦無資金,故聯明公司可能要求被告黃國忠將永揚公司二分之一經營權轉讓給聯明公司,由聯明公司投入資金儘速讓永揚公司開始營運,若永揚公司營運順利,則塑品公司持有之另二分之一經營權亦會水漲船高,被告黃國忠即可高價售出該營運權,被告黃國忠可以接受;

④被告許豐暘表示,聯明公司要進行相關作業,且避免關係人交易,被告黃國忠須配合將塑品公司負責人更換,並於99年9 月30日召開聯明公司董事會,授權聯明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東易處理該經營權轉讓事宜,被告黃國忠遂完全配合聯明公司辦理,自99年9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張豐程,被告即將塑品公司交給同案被告張豐程,自此被告黃國忠即未再參與聯明公司處理該營運權之事宜;

直至99年11月中旬,同案被告許豐暘又對被告黃國忠表示,因為主管機關認為塑品公司僅讓出營運權二分之一給聯明公司,依無依據,聯明公司要求被告黃國忠將塑品公司之股分須過戶一半出來,被告黃國忠於99年11月24日將個人大部分之股份辦理轉讓,被告黃國忠所參與之事,僅上開行為;

99年10月8 日由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99年10月11日簽立之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及曾麗珍交付之三紙支票予塑品公司,其不知情,亦未參與;

⑤董事會沒有提到聯明公司投資金額8800萬元,且到目前為止被告黃國忠對於讓出經營權一半給聯明公司是非常不願意,且重要文件-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領取支票及最後簽立和解書,被告黃國忠不在場,都沒有被告黃國忠之簽名,如果被告黃國忠是共犯,由被告黃國忠自行出面即可,何須再找同案被告張豐程出來,結論就是聯明公司不想讓被告黃國忠參與此事,也不讓他知道8800萬元的存在,找被告黃國忠只談到會議,之後被告黃國忠沒有參與,曾麗珍硬咬被告黃國忠及同案被告張豐程,是因為4300萬元被查扣,而其二人是塑品公司的負責人,實際上,借錢的人不是許豐暘就是劉東易,被告黃國忠及同案被告張豐程沒有在場借錢;

⑥本案在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99年10月27日同案被告許豐暘要求將塑品公司的董事長改為同案被告劉東易,99年11月24日又要求被告黃國忠移轉二分之一股份過戶給聯明公司,被告黃國忠認為聯明公司應該是真的有要投資永揚公司,但後來聯明公司對此投資案並未有動作,被告黃國忠為此曾詢問同案被告許豐暘,同案被告許豐暘表示還要再等等,被告黃國忠不好意思多問,最後同案被告許豐暘表示,主管機關可能無法通過此案,可將塑品公司董事長變更為被告黃國忠,被告黃國忠才於100 年6 月28日將塑品公司的董事長變更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至此本投資案已終止云云。

在本院辯稱:⑴被告黃國忠有參與於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永揚投資廠,惟對於99年10月8 日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訂立合約書及99年10月11日兩家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及交付支票3 紙,被告黃國忠均未參與,亦不知情。

亦未應同案被告許豐暘之請託,蓋用塑品公司及張豐程之印章,於塑品公司之領款憑證上,此部分亦已經同案被告許豐暘自承系爭印章皆為其私刻偽蓋,顯見被告黃國忠亦不知悉有虛偽投資及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具原判決所揭露之記載等情。

⑵被告黃國忠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劉東易、許豐暘有犯意之聯絡,而僅係遭渠等二人利用之受害者;

且原法院未就伊之抗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聯明公司是否故意使伊無從參與永揚公司營運權轉讓合約之相關事宜及伊是否有獲利等情,逕認伊與其他同案被告有犯意聯絡,顯有未當等語。

⒋被告張豐程及其辯護人辯稱:①實際上其只是塑品公司暫時擔任負責人,並沒有持股,會暫擔任塑品公司負責人,是因為劉東易央請其幫忙,事前其並不知道是怎樣交易,掩埋場是事後才知道;

②學歷再高也是有一些盲點,其是信任劉東易,每次簽署文件時均會再次向被告劉東易確認,因此放心簽署文件。

其對法律的瞭解不是很深,以任何人來講,只要取得信任的基礎就可以相信;

③被告張豐程與劉東易是多年好友,劉東易找其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被告張豐程表示只要不違法,其同意擔任,而後經劉東易通知文件需要蓋章、簽名,其就簽名、蓋章,完全沒過問,也不清楚內容,且其未參與塑品公司營運;

④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張豐程之高學歷沒有必然關係,就犯罪動機而言,被告張豐程在本案幾乎是邊緣中的邊緣,非塑品公司的員工、關係人、實質負責人,是基於朋友的信任,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也無獲得任何利益,此已據劉東易、黃國忠證述甚詳,起訴書所載「聯明公司虛偽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部分」相關文件有虛偽記載,而認被告張豐程與劉東易、黃國忠、許豐暘違犯起訴犯罪事實,即屬有誤自明云云。

在本院辯稱:被告張豐程僅係出於幫助好友即劉東易之請求,暫擔任塑品公司之負責人,並未持股;

且被告張豐程均未參與塑品公司營運,有關垃圾掩埋場之交易情形,被告張豐程事前均不知情。

至於公司相關文件上之簽章,則均依循劉東易之要求為之,伊一概不過問,亦不清楚文件內容,是伊既非塑品公司之員工、關係人、亦非實質負責人,僅係基於朋友間之信任關係而擔任名義上之負責人,且無獲得任何利益,從而原判決認定「聯明公司虛偽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廠經營權部分」相關文件有虛偽記載,而認定被告張豐程與告劉東易、黃國忠、許豐暘具共犯結構關係,純屬臆測之推論,是原判決自有違背法令之違誤,請求鈞院為無罪判決等語。

經查:㈠塑品公司於70年4 月21日設立登記,由被告黃國忠、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被告黃國忠並登記為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7年8 月21日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黃詹月鳳,公司實際經營者仍為被告黃國忠之等情,有塑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㈠第240 頁至第249 頁;

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81頁反面至第85頁)、高雄市政府97年8 月21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塑品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塑品公司97年8 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9 頁至第114 頁)。

㈡塑品公司於98年12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又於99年3 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99年3 月11日起至100 年3 月10日止暫停營業,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 月30日准予備查,於99年8 月24日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15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 月3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同前偵查卷㈠第250 頁、第251 頁正反面)、99年8 月24日復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 月26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5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

㈢被告張豐程為被告劉東易朋友,99年8 月、9 月間受被告劉東易之請託擔任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已據被告張豐程、劉東易供明在卷(見張豐程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79 頁反面,第180 頁正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1 頁、第162 頁,100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3 頁;

劉東易100 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9 頁);

而塑品公司於99年9 月27日召開董事會,推選被告張豐程為董事長,於99年10月8 日完成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董事長張豐程、董事黃朝編、黃國忠、監察人黃志宗,登記資本額168,000,000 元,登記營業項目有關環保部分,僅有「水毅理工程業」、「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業」、「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無廢棄物清除處理;

99年10月27日上午塑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聯明公司為董事,同日下午召開董事會推選聯明公司法人代表劉東易擔任董事長,張豐程辭去董事長職務、黃國忠辭去董事職務,99年11月3 日完成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劉東易,董事黃朝編、張豐程,監察人黃志宗,登記資本額及營業項目均無變更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99年9 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高雄市政府99年11月3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變更登記申請書、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61頁反面至第66頁、第67頁至第71頁反面;

第99頁至第106 頁)。

被告張豐程並表示未參與管理塑品公司業務云云(見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61 頁、第162 頁)。

㈣被告劉東易出具日期100 年5 月18日離職書,辭去塑品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100 年5 月3 日塑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體出席股東選任黃詹月鳳為董事,同日董事會並選任黃詹月鳳為董事長,100 年6 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00 年6 月28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0 年5 月30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補正申請書、高雄市政府100 年6 月1 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代送文件委託書、離職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卷第87頁至第93頁反面)。

㈤塑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黃國忠99年6 月、7 月間受被告許豐暘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此已據被告黃國忠、許豐暘供述在卷(見黃國忠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正面至第220 頁正面,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3 頁至第235 頁;

許豐暘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並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及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在卷足稽。

當時聯明公司登記之董事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黃國忠、許水樹、楊詠淇、許鈴惠五名,及監察人許王雲雪、許卉昀,法人股東為宣揚公司及易利旺公司,此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可稽。

㈥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於91年6 月13日經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核准取得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得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處理方式:衛生掩埋),惟尚需取得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處理(清理)廢棄物;

94年4 月25日,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十方工程顧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永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明法,指定代理人為黃淼湖,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魏士育、謝斌輝(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指定代理人為謝佳延、謝斌輝,十方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振芳,指定代理人莊豐卿,契約內容,綠的公司以興建營運移轉(BOT )方式接受永揚公司委託辦理廠內設施興建及後續營運,並由十方公司監督綠的公司營運之一切事項,此有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可稽(同前偵查卷㈡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反面、第29頁至第47頁反面)。

㈦94年7 月12日,綠的公司、永揚公司及塑品公司則簽訂轉讓協議書,綠的公司將對永揚公司之乙級廢棄物處置場興建營運管理權,轉讓給塑品公司,塑品公司則為綠的公司返還永揚公司前為綠的公司代墊之工程款500 萬元,同日並簽訂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就費用計算、稅賦、違約之處理,及條款效力、履約保證金、契約移轉憑證等內容協商修改,此有轉讓協議書、授權書、授權書及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可稽(見同前偵查卷㈡第第19頁正面,第19頁反面至第28頁,第17頁至第18頁)。

並據被告黃國忠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因其友人謝家延經營之綠的公司陸續向塑品公司調借計7 、8 千萬元,嗣無法償還,就過戶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經營權給塑品公司(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 頁,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6 頁、第7 頁)。

㈧聯明公司於99年9 月30日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出席人員董事長劉東易、董事黃國忠、許鈴惠,該次會議僅就「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案提案討論,會中提出廢棄物處理廠投資之相關計劃與內容之附件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全權委託檠宏董事處理,此有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

扣押物編號A-7-4 第80頁至第106頁)。

而本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案,僅空泛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對於投資具體內容、投資金額均未確定。

㈨嗣被告劉東易與張豐程於99年10月8 日,分別代表聯明公司、塑品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書,,就買賣永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與設備訂定買賣合約書,約定條款如下:⒈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所合約之永揚公司之營運權的二分之一。

⒉買賣金額:新台幣8800萬元。

⒊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

尾款支付則將甲方塑品公司過戶給聯明公司或指定之代表人後,支付尾款新台幣200 萬元,⒋本合約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增訂修改合約,簽字生效後視為合約之一部分,此有合約書附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44 頁)。

㈩被告劉東易與張豐程又於99年10月11日,分別代表聯明公司、塑品公司簽訂「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記載:⒈緣由:前永揚公司申請設立在台南縣之生活垃圾衛生掩埋場,歷經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核准及台南縣政府公文准予開發設立興建在案,過程因工程顧問公司與政府部門後續文書作業時間往返耗時良久,永揚公司之建設掩埋場及人事成本逐年壂高,開辦費用過巨,導致營運資本不足,故洽談引入「綠的生活環保公司」(為一專業環保公司,當時臺南縣擁有一座垃圾掩埋廠並營運中)入股做為策略聯盟公司,綠的生活公司再投入巨額資金,建造本案完成。

頃接著綠的生活公司之母公司,因自身財務資金不足,再經洽塑品公司買下永揚公司之營運權之全部權利。

⒉合約補充協議如下:經評估,永揚環保垃圾掩埋場為一投資回報率很好的投資標的,故雙方經仔細評估後簽訂買賣合約。

台南縣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及南台灣地區,大型之掩 埋場其胃納量有限或幾近滿場而穩需結速營運之情況,大部分環保公司面臨收足掩埋量而必需市場之命運,故本案前景看好。

生活垃圾掩場為一現金收付之營運模式,客戶必需先付費才能進場掩埋垃圾,營運風險極低至幾乎沒有。

永揚垃圾掩埋場建設工程均已完成,幾近百分之百完 工階段,文書作業再做完善,即可向台南縣政府申 請「永揚垃圾掩埋場試操作營運許可。

後得許可文 號,即可馬上開場試營運。

試營運期限為三個月,經複查核可,即可取得正式營業執照。

經聯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台幣8800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50% 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 塑品公司股權,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塑品負擔,此亦有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㈣第9 頁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旋即:⒈於99年10月11日,依據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之合約書填製:⑴請款單,填載:「摘要:塑品實業股權/ 第一期款86,000,000;

開3 張票/ 票期及金額如下:99.10.11$27,000,000 ;

99.10.12 $29,000,000;

99.10.13$30,000,000-- 付款銀行台企松江活存」,經余雅嫆在出納欄蓋姓名章、溫嘉琪在財會部門覆核欄蓋姓名章、賴建成在財會部門經理/ 副理欄核章,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東易」印章,⑵支票簽收單:①登載收款廠商- 塑品公司,備註- 購買塑品股權第 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1 次,付款銀行- 兆豐國外部 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 11日,金額27,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②登載收款廠商- 塑品公司,備註- 購買塑品股權第 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2 次,付款銀行- 兆豐國外部 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 12日,金額29,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③登載收款廠商- 塑品公司,備註- 購買塑品股權第 一期款分3 次給付第3 次,付款銀行- 兆豐國外部 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 13日,金額30,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經被 告張豐程在簽章處簽署「張豐程」,書寫日期「 2010.10.11」,並蓋「塑品公司」、「張豐程」印 章,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可 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98頁至第 100 頁反面;

扣押物編號A-2-37第173 頁至第177 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購買塑品實業股權合約金-86,000,000 」,「貸方科目-應付票據- 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明:⑴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1到期AH0000000-00,000,000 ,⑵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2到期AH0000000-00,000,000, ⑶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3到期AH0000000-00,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此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98頁至100 頁反面;

扣押物編號A-2-37第172 頁至第177 頁)。

⒊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再於99年11月2日製作:⑴傳票日期:99年10月12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1月2 日),①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請款單,登載:「摘要:元 大松江轉入兆豐國外部支存;

兌付票- 塑品99.10. 11-AH0000000-00,000,000 ,兌付票- 塑品 99.10.12-AH0000000-00,000,000 」,出納欄空白 ,請款部門核准欄、董事長欄經被告劉東易用印、②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合約書、兆豐國 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製作: Ⅰ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 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明-塑品實 業-AH0000000-0000.10.11-27,000,000,」,「 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 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1-27,000 ,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 蓋章,送被告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 Ⅱ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 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明-塑品實 業-AH0000000-0000.10.12-29,000, 000,」, 「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 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2-29,000 ,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 章,送被告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 Ⅲ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 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9,000,000」, 「借方科目-管-銀行費用;

摘要說明-元大轉 兆豐國外部支存匯費-300」, 「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 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9,000,300」 , 「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 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7,000,000」, 「借方科目-管-銀行費用;

摘要說明-元大轉 兆豐國外部支存匯費-280」, 「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

摘 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7,000,280」 ,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 送被告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此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轉帳傳票、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請款單、合約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可稽(扣押物編號A-2-37第212頁、第212-1頁;

第213頁至第220頁)。

⑵傳票日期:99年10月13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1月2 日):①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依據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 明細查詢表、元大中壢分行匯款單,填製請款單, 登載:「摘要:元大松江轉入兆豐國外部支存;

兌 付票-塑品99.10.13-AH0000000-00,000,000」,出 納欄空白,請款部門核准欄、董事長欄經被告劉東 易用印,②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合約書、兆豐國 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元大中壢分行 匯款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

摘要說 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3-30,000, 000 」,「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 ;

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3-3 0,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 欄蓋章,送被告劉東易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合約書、元大中壢分行匯款單可稽(扣押物編號A-2-38第26頁至第31頁)。

被告黃國忠於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約46% )轉讓給聯明公司,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21 頁反面、222 頁正面;

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7 頁;

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

101 年11月28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37頁正反面),並有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01 頁反面)。

又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製作傳票日期:99年11月24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2月15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傅票,登載:「借方科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摘要說明-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繳稅完成-86,000,000 」,「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繳稅完成-86,000,000」,由溫嘉琪在會計欄蓋印及賴建成在覆核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傅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2-43第75頁至第77頁)。

被告劉東易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張豐程簽訂和解書,日期 空白,內容記載:「茲因甲方(聯明公司)99年10月購買 乙方(張豐程)所擁有之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當初投資主要考量為塑品公司擁有永揚掩埋場100%之營運 權,甲方聯明公司評估永揚掩埋場之前景可期,決定投資 塑品公司,唯(惟)甲方聯明公司於100 年獲知塑品公司 本身上(尚)有對國稅局超過2000萬欠稅,此部分為原塑 品公司大股東乙方(張豐程)出售塑品公司時告知甲方聯 明公司之情事,雙方達成以下條件,乙方張豐應依下列條 件履行,甲方聯明公司同意先暫不對乙方張豐程進行民刑 事告訴,條件如下:⒈乙方應返還當初甲方所支付價款,還款計劃及進度如所附之還款計劃書,乙方必須按還款計劃書所指定之期限以現金或即期票據還款,其餘未還款部分按一年期郵局利率予以計算利息。

⒉甲方同意依約履行期間不對乙方進行民刑事告訴。

⒊乙方同意即日起截至乙方未完全返還甲方款項時,塑品公司所有永揚掩埋場之營運權暫時讓渡為甲方所有,待乙方履行完成應付款項時,甲方將永揚掩埋場之營運權返還塑品公司。

⒋乙方同意本和解條件會依約履行,不會藉故遲延給付,否則願付刑事詐欺等刑事責任,並賠償本金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⒌還款計劃書:自100 年6 月25起至101 年9 月25日止每月25日還款,第1 期及末期分別為1000萬元及600 萬元,餘每期均500 萬元,此有和解契約及還款計劃書可稽 (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105頁、第106頁)。

嗣於100 年7 月11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以塑品公司名義匯入4300萬元,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反面。

上述款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14日以北檢治敬99他10961 字第48173 號函,致元大松江分行扣押聯明公司帳戶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7 月14日北檢治敬99他10961 字第48173 號函(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531 頁、第514 頁)、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19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5頁、第19頁)可稽。

而上開匯入款項,是曾麗珍於100 年7 月11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自己帳戶提領4300萬元,再以塑品公司代理人身分,以塑品公司名義匯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一節,有國泰世華松江分行100 年7 月19日(100 )國世松江字第0127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對帳單、提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調查證據卷㈡第121 頁、第122頁反面、第123 頁正面)。

關於聯明公司投資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⒈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4 月22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年及98年12月31日)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 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此有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可稽(見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39 頁至第140 頁反面、第143 頁、第154 頁、第156 頁)。

⒉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 年7 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⑴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其他應收款記載:「關係人黃國忠86,000千元--帳列86,000千元對黃國忠塑品投資款之其他應收款說明,詳「⒋股權交易」及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之說明」。

⑵「⒋股權交易」記載:①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 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 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 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 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 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 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 ,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②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 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 價格之參考。

⑶「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本公司於期後獲知塑品公司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此外在款項未還清本公司前,塑品公司所擁有永揚掩埋場之經營權必須先讓渡予本公司。

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此有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238頁、第239 頁正反面、第242頁、第252頁反面、第253頁反面、第254 頁反面、第256頁反面)。

⒊聯明公司100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8月29日)之財務報表附註(100年及99〈重編〉年6月30日):⑴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股權交易記載:「①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 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 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 公司投資之保障。

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 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 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 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 ,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②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 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 價格之參考。

③本公司於100年4月下旬獲知塑品公司尚有大額欠稅 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 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 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 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

⑵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①本公司與本公司董事黃國忠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 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然對造未依 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 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 對方於7月11 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 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 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 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②本公司於100年7月13日遭到台北地檢署搜索,將本 公司97年至100年3月之帳冊扣押,且100年7月11日 所收到的投資款返還4300萬元已遭法院凍結。

③櫃買中心於100年8月5日公告,本公司股票自100年 8月9日起停止櫃檯買賣。」

此有聯明公司100 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見原審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68 頁、第169 頁正反面、第172 頁、第182 頁、第184 頁、第185 頁反面)。

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張豐程、黃國忠及其等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否認以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虛偽簽訂永揚公司垃圾掩埋廠經營權買賣合約書,登載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帳冊、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及製作假金流,假藉支付塑品公司合約金名義,將向曾麗珍借貸而存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之款項,再度被提領出由曾麗珍取回等行為。

惟:⒈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對於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聯明公司99年9 月30日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出席人員董事長劉東易、董事黃國忠、許鈴惠,該次董事會就議案「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即聯明公司擬與與永揚公司簽訂合約,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廢棄物處理廠營運權,提案討論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全權委託檠宏董事處理,此有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 0000000 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在案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

扣押物編號A-7-4 第80頁至第106 頁)。

當時聯明公司登記之董事有董事長劉東易、董事黃國忠、許水樹、楊詠淇、許鈴惠五人,於99年9 月27日弘榮公司臨時股東會選任張豐程、黃朝編、黃國忠三人為董事,黃志宗為監察人,98年10月8 日完成更登記,之前登記之董事長黃詹月鳳、董事黃朝編、黃國忠,監察人黃志宗,此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塑品公司99年9 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記事錄、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67頁反面、第68頁正面、第75頁反面、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第81頁反面至第83頁)。

得見被告黃國忠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董事,且據被告黃國忠表示登記負責人雖為黃詹月鳳,實際負責人仍係被告黃國忠(見原審卷㈤第35頁反面,101年11月28 日審判筆錄),二家公司對於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之買賣合約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黃國忠為該二家公司之董事,自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惟被告黃國忠加入表決,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扣除被告黃國忠,對上開議案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未過半數,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數。

⒉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第138頁),⑴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⑵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⑶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⑷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⒊被告劉東易雖供稱:此項投資案有與許志帆討論多次,也有跟被告許豐暘討論,公司內部有評估報告,在98年底委託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做鑑價報告,並於99年9 月30日臨時董事會對投資案討論時,有提出前開聯明公司內部之評估報告、鑑價報告等資料,及塑品公司提供之評估報告、鑑價報告,給與董事看云云(見100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㈣第165 頁、第166 頁)。

然查:⑴據被告許豐暘供陳:伊只是單純介紹永揚環保公司給聯明公司,後續的事情是被告劉東易自己去處理,沒有提到聯明公司對此投資案有做內部評估一事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3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4頁)。

⑵聯明公司於99年9 月30日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對聯明公司擬與與永揚公司簽訂合約,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營運權-「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議案,提案討論決議,會議中提出廢棄物處理場投資之相關計劃與內容之附件資料,為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此有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

扣押物編號A-7-4 第80頁至第106 頁)。

上開董事會由被告黃國忠報告投資內容,會中之附件資料是被告黃國忠於開會前二、三月即提供給被告許豐暘之情形,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20 頁正反面),並無被告劉東易所指聯明公司內部評估報告及委請專家評估鑑價之報告。

且據被告黃國忠表示,是在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董事會前半年左右,才與被告劉東易、許豐暘討論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之投資案云云(見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8 頁);

從而,被告劉東易所稱:98年底有委請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做鑑價報告乙節,核與事實不符。

可知,聯明公司並未委請專家就「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場營運權」鑑價,出具鑑價報告,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於99年10月8 日簽訂買賣金額8800萬元之買賣永揚公司營運權利與設備之合約書,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⑶參以:①聯明公司99年9 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內容(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78頁正反面),本次董 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 管理權」案,僅空泛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 場,對於投資具體內容、投資金額均未確定;

②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日期99年10月 8 日,內容僅記載: 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所合約之永揚公司之營運 權的二分之一。

買賣金額:新台幣8800萬元。

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

尾 款支付則將甲方塑品公司過戶給聯明公司或指定 之代表人後,支付尾款新台幣200 萬元, 此有合約書可稽(見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等,內 容過於簡略,且無律師見證,於簽約完成第一期款 即支付8600萬元,亦無相關履約保證之約定及措施 ,完全未保全聯明公司之權益,顯然有悖事理。

③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 約補充協議,日期99年10月11日,雖約定:「經聯 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 台幣8,800 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 50% 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 塑品公司股權, 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 塑品負擔」,此有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 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見同前偵查卷 ㈢第94頁反面,調查證據卷㈣第9 頁);

被告黃國 忠並於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 股轉讓給聯明公司,復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 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可稽(見同前偵查卷㈢第101 頁反面)。

惟: 塑品公司承接屏東生技園區1 億2000萬元工程, 已支付1 億9000萬元之工程費用,卻無法完工請 款,及與營造廠合作興建桃園警政大樓,因營造 廠倒閉,3 億多元之工程款無法收回,導致塑品 公司週轉不靈,於97年5 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 散,沒有營業,已據被告黃國忠供明在卷(見 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 頁反面,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 ㈠第234 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 查卷㈢第217 頁、第218 頁)。

且塑品公司於98 年12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及於99年3 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 99年3 月11日起至100 年3 月10日止暫停營業, 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 月30日准予備查, 再於99年8 月24日經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 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亦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 15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 月30日財高國 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同前偵查卷㈠ 第250 頁、第251 頁正反面)、99年8 月24日復 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 月26 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 雄市政府99年8 月25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6日高市府經 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稽(同前偵查卷- 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

另據被告黃國忠證稱:聯明的主管機關要求加強 擔保品。

這代表聯明不止取得營運權,也取得塑 品塑品公司的主要股權…許豐暘要求我…因證期 局發函認為聯明投資永揚沒有保障,他請我幫忙 ,要將我個人塑品50% 股權轉給聯明公司云云( 見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 7 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 第219 頁)。

顯然被告許豐暘是因應主管機關之 要求,才由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環保公 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約定塑品公 司50% 股權過戶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依合 約書約定,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50% 營運權, 而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之投資保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款書(見同前偵查卷㈢第101 頁反面)記載,被 告黃國忠將8 萬股塑品公司股份轉讓與聯明公司 ,成交總價額是2400萬元,參諸被告黃國忠將所 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轉讓8 萬股給聯明公司,未 收取任何對價,且證券交易稅72,000元亦是由被 告黃國忠負擔,此已據被告黃國忠供述在卷(見 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 頁反面、第222 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 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第220 頁,100 年12月 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9 頁)。

關於被 告黃國忠移轉塑品公司8 萬股股份給聯明公司, 未向聯明公司收取任何對價,被告黃國忠則表示 :因為這財產說有價值也有價值,說沒價值也沒 價值,很多工程款都還在訴訟中,要賣也賣不掉 ,永揚公司也沒有開始營運…塑品公司當時已經 倒了,我覺得沒有價值…我本來希望可以拿到錢 。

是朋友要求才幫忙。

另外塑品在外面也有欠錢 ,塑品的股票價值不大云云(見100 年8 月24日 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2 頁、第236 頁, 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0 頁),顯然,被告黃國忠轉讓予聯明公司之8 萬 股塑品公司股份,其價值尚不足為聯明公司依合 約書於簽約完成當日,即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 之對價。

⒋被告劉東易於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2010年臨時董事會經決議通過擔任董事長,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676,278,000元,當時聯明公司之務財呈虧損狀況,98 年度營業額只有幾千萬元等情,已據被告劉東易、楊詠淇陳明在卷(見劉東易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07 頁;

楊詠淇100 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65 頁);

並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同偵查卷㈢第41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315 頁;

原審卷㈤第206頁、第209 頁)、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99年及98年9月30日財務報告之損益表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05頁反面、第333 頁);

據聯明公司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99年及98年9 月30日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㈠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記載內容,聯明公司98年度期未(98年12月31日)現金餘額62,870千元,99年前三季現金餘額94,388千(活期存款73,288千元,定期存款21,000千元)(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03 頁、第305 頁、第306 頁反面、第311 頁反面;

第331 頁、第332 頁反面、第333 頁反面、第338 頁反面)。

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有關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買賣金額8800萬元,簽約日期99年10月8 日,依據合約書約定,簽約完成當日聯明公司即需支付8600萬元予塑品公司,劉東易以:永揚棄物掩埋場每年可賺取獲利1 千多萬元(見100 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6 頁);

被告黃國忠亦稱:依據評估報告書,永揚公司之棄物掩埋場可以營運的話,價值10幾億元云云(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 頁反面);

然聯明公司於99年9 月30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時,永揚公司之棄物掩埋場未開始營運,且尚未取得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核發許可之試營運、營運執照,至100 年8 月24日被告黃國忠前往臺北市調查處接受調查詢問,仍未開始營運之情形,已據被告黃國忠供明在卷(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 頁反面,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 頁);

被告劉東易亦陳稱:(問:聯明公司透過轉投資塑品公司經營垃圾掩埋場,是否已經實際經營?)還沒。

塑品公司取得權利後,還需要經過幾個階段的程序,目前因為某個程序,被臺南縣政府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所以尚未動工等語(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10 頁反面);

得見聯明公司依合約書約定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永揚廢棄物掩埋場尚未取得臺南縣政府核(現改制為新北市)發許可試營運、營運執照,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可否營運尚在未定之天,更遑論營運後之盈收亦難期待。

乃聯明公司卻先行支付8600萬元,占99年第3 季期末聯明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94,388,000元)之九成以上,聯明公司可資運用之資金幾全部投之一注,自會嚴重影響聯明公司資金運用及公司營運,顯然本項投資對聯明公司而言,現時只有損害,獲利則無法預期。

再觀諸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此部分合約書,約定於簽約完成第一期款即須支付8600萬元,卻無相關履約保證之約定及措施,絲毫未保障聯明公司之權益。

至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之協議,雖有約定塑品公司50% 股權過戶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依合約書約定,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50% 營運權,而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之投資保障,然塑品公司當時已經倒閉,已無相當價值,且合約書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各均僅一頁,內容過於簡略,亦無律師見證,對於金額8800萬元之投資案而言,顯難認係合於常理;

此情,除了虛偽作假一詞,實無法適當形容。

⒌再查,關於支付塑品公司合約書採購款之來源及去向如下:⑴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被告劉東易退還土地斡旋金,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8 月9 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 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 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月9 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均是同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前開數額款項並以劉東易名義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而99年8 月31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 萬元,及99年8 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存單號碼BA0000 000,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 月31日至99年9 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情形,有元大平鎮分行100 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名細、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內部交易憑證、存單號碼BA0000000 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在願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88 頁、第191 頁正反面,第124 頁、第125 頁反面、第138 頁至第143 頁正面、第146 頁正面)。

⑵存單號碼BA0000000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於99年10月12日經提示並將本利息21,003,79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存憑條、存單號碼BA0000000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見調查證據卷㈣第124 頁、第125 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可稽(扣押物編號A-2-37第210 頁、第211 頁)。

⑶曾麗珍於99年10月12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0 元(300 元為匯款手續費)、2700萬280 元(280 元為匯款手續費)二筆款項,並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 、AH00 00000支票兌領票款,及於99年10月13日,在元大中壢分行提領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0萬310 元(310 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 支票兌領票款,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8 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 4頁、第125 頁反面、第143 頁、第144 頁,第115 頁、第116 頁反面;

扣押物編號A-2-38第30頁,編號0000 000000 轉帳傳票後附憑證);

而前開3 紙支票均是在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行存入台北富邦北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之情形,亦有台北富邦北中壢分行100 年7 月2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 年7 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 00 號函送票據影象查詢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56 頁、第158 頁,第124 頁、第119 頁反面至第120 頁反面)。

⒍另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證據卷㈡第125 頁反面),99年8 月9 日至99年10月13日,相關款項進出記錄如下:⑴前述以被告劉東易名義返還斡旋金而轉帳存入之收入紀錄,99年8月9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月9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⑵99年8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出1700萬元,與曾麗珍自睿騏帳戶提出400萬元現金,共計210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2100萬元(期間99年8 月31日至99年9月30日)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屆期兌領而將本金及利息21,003,790元轉帳存入帳戶之收入記錄,⑶99年10月12日匯出29,000,300元、27,000,280及30,000,310元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支票兌領票,前揭支票即是聯明公司以支付塑品股權合約金名義而交付之支票。

由上可知,向曾麗珍借貸8600萬元以被告劉東易名義退還聯明公司斡旋金,嗣又以支付塑品股權合約金名義,經提領而由曾麗珍取回。

至於,被告許豐暘、黃國忠、張豐程另均辯稱:渠等對於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公司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之合書、補充協議、聯明公司支付投資款等,均未參與,且均不知情云云。

然查:⒈被告許豐暘於97年6 月25日聯明公司97年第2 次董事會,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推選為董事長及總經理,98年6 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1 次董事會改選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98年10月2 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又改選被告劉東易為董事長,98年10月21日第15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聘任被告劉東易為總經理各節,有聯明公司97年6 月25日97年第2 次董事會紀錄(扣押物編號A-7-1 第204 頁)、98年6 月30日第15屆第1 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 日第15屆第4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1日第15屆第5 次董事會議事錄可稽(見扣押物編號A-7-3 第3 頁至第4 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

惟被告許豐暘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後,擔任聯明公司執行長之職務,公司業務全部仍是由被告許豐暘處理,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一節,已據下列證人證述甚詳:⑴聯明公司總務證人許鈴惠證述(見100 年8 月1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09 頁正反面,原審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⑵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蔡惠如證述(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122 頁正反面,100 年9 月8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9頁,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頁,原審卷㈢第110 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⑶聯明公司會計證人楊美玲證述(見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15 頁正反面,原審卷㈢第102 頁反面,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⑷聯明公司會計證人余雅嫆證述(見100 年7 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1 頁正反面,101 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 頁、第138 頁,原審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⑸聯明公司財務主管證人林威州證述(見100 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㈥第238 頁、第239 頁,101 年1 月9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6 頁、第128 頁,原審卷第26頁正反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⑹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暘司機證人呂建緯證述(見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㈡第390 頁正反面,原審卷㈧第186 頁反面、第187 頁正面、第188 頁反面、第192 頁反面,102年3 月31日審判筆錄);

⑺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許卉昀證述(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

⑻證人曾麗珍證述(見原審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101 年12月12日審判筆錄);

⑼被告許豐暘供稱:那時候我還是大股東,許鈴惠、楊詠淇她們都還是我指派的人頭董事,所以我是有權利將經營權讓渡給劉東易,並可以指示楊詠淇、許鈴惠在董事會時,針對劉東易的提案來予以支持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2頁,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證人許鈴惠亦證稱:(問: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點頭…(問: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許豐暘的?)對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101 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

被告楊詠淇亦證稱:我是他(被告許豐暘)的人頭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1 頁,101 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可知被告許豐暘藉由其所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之營運。

⒉塑品公司承接屏東生技園區1 億2000萬元工程,已支付1 億9000萬元之工程費用,卻無法完工請款,及與營造廠合作興建桃園警政大樓,因營造廠倒閉,3 億多元之工程款無法收回,導致塑品公司週轉不靈,於97年5 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散,沒有營業,只是還沒有正式辦理解登記之情形,已詳如前述;

而塑品公司雖已結束營業,名下尚有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及價值數億元之不動產,不動產則有銀行抵押貸款及被查封,被告黃國忠經會計師建議,欲處分品塑公司名下前開資產換取現金,因而四處詢問朋友意願,99年初向被告許豐暘提及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出讓之事,並於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前半年或八個月,將董事會所提出之附件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拿給被告許豐暘看,之後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與其洽談塑品公司對永揚永公司經營權買賣之事,且被告許豐暘以關係人交易之原因,被告黃國忠應其要求於99年10月8 日將塑品公司負責人由黃詹月鳳變更登記為被告張豐程,99年11月3 日再由被告張豐程變更為被告劉東易,又於100 年6 日28日由被告劉敬宏又變更回黃詹月鳳,期間聯明公司因主管機關對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之交易要求加強擔保,被告黃國忠又應被告許豐暘要求,移轉所持有塑品公司股權46% 給聯明公司,之後又經告知此項經營權易,因證期局管制嚴格,可能會把交易還原等情,已據被告黃國忠於調查員詢問、偵查、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第220 頁反面、第221 頁正面、第222 頁正面,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 頁、第235 頁、第237 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第220 頁,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 頁、第8 頁、第9 頁;

原審卷㈤第36頁正面至第38頁正面、第41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並表示聯明公司僅有被告許豐暘出面與其談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事,沒有其他人(見原審卷㈤第38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

⒊再查:⑴被告許豐暘前以虛偽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及虛偽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Fame Investment Corp oration,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用,嗣向曾麗珍調借現金製作假流,由曾麗珍申購票號AE0000000 、AE0000000 及AE0000 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偽以吳宗憲返還預付採購款、偽以陳宗奇、陳志斌返還預付採購款投資款,分別於98年12月31日、99年1 月4 日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兌領,且旋於99年1 月4 日、99年1 月5 日以支付弘榮公司簽約尾款及預付機器款名義,先後被曾麗珍提領出。

⑵而預付機器款5000萬元,實係配合曾麗珍製作假金流所列之支出名目,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規定,為溢付之款項,因此,被告許豐暘再度向曾麗珍調借,由曾麗珍於99年4 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5000萬元,再以弘榮公司名義匯款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製作弘榮公司退還預付機器款5000萬元之假金流,並於99年5 月3 日又以支付被告劉東易中壢市中工段、萬里區加投段土地斡旋金名義,經曾麗珍提領出2900萬元、2100萬再匯回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⑶被告許豐暘前以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650 萬元及350 萬元挪用,99年3月間,向曾麗珍調借款項製作假流,曾麗珍於99年3月31日,偽以原審吳達暉、呂昭志返還投資款及盛天隆公司支付貨款,自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提領36,571,911元,以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名義匯款650 萬元、350 萬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以盛天隆公司名義匯款26,571,911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聯明公司帳戶再經提領1000萬元3 筆,500 萬元1 筆,100 萬元1 筆及50萬元1 筆,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期間99年3月31日至99年4 月30日為期1 個月面額1000萬元3 紙、500 萬元1 紙、100 萬元1 紙及50萬元1 紙之無記名可轉換定存單,到期於99年5 月10日向元大松江分行兌領並將定存本金及利息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且於99年5 月10日又以支付被告劉東易觀音鄉金湖段、新屋鄉社子段土地斡旋金名義及返還被告劉東易股東往來577,000 元之名義,經曾麗珍提領2000萬元、1600萬元,再匯回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⑷而支付被告劉東易8600萬元斡旋金,實係經曾麗珍提領轉存或轉匯至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台企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99年8 月間被告許豐暘再度向曾麗珍借款項製作被告劉東易返還斡旋金之假金流,曾麗珍先後,①於99年8 月9 日、8 月18日、8 月25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600萬元、2000萬元、2900萬元,並以被告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②99年8 月31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 萬元,及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再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 月31日至99年9 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③於99年9 月9 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700萬元,並以被告劉東易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⑸前述存入聯明公司帳戶之款項,及以聯明公司名義申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則於①99年10月12日,曾麗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分別提領2700萬280 元(280 為匯款手續費)、2900萬300 元(300為匯款手續費),再轉帳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而開立之票號AH0000000 、AH0000000 支票兌領現金,②99年10月12日將前開到期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兌領本金及利息,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99年10月13日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00萬310 元(310 為匯款手續費),轉帳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供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而開立之票號AH0000 000支票兌現,③上開三紙支票均是存入台北富邦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兌領。

可知以被告劉東易名義返還聯明公司之斡旋金,又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經提領而由曾麗珍取回。

⑹聯明公司與張豐程簽訂和解書(無簽訂日期),內容約定自100 年6 月25日起至101 年8 月25日止每月分期償還,100 年7 月21日,曾麗珍自國泰世華松江分行自己帳戶提領4300萬元,以塑品公司名義匯款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⑺由上述各情,可知前開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暘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此均與被告許豐暘有直接利害關係,反而與被告劉東易無利害關係,因此,被告劉東易若係聯明公司之實際決策者,款項進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鮮少能讓與聯明公司沒有任關係之曾麗珍能夠毫無阻礙地提、轉帳及匯出,益見被告許豐暘是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具有決策權,且上述款項之進出,即是其要求曾麗珍所為。

⒋塑品公司因週轉不靈,於97年5 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散,雖未正式辦理解登記,已結束營業,而塑品公司名下尚有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及有銀行抵押貸款及被查封之價值數億元不動產,被告黃國忠經會計師建議,欲處分品塑公司名下前開資產換取現金,因而四處詢問朋友意願,99年初向被告許豐暘提及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出讓之事,並於99年初至99年3 月間將永揚經營權相關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 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拿給被告許豐暘看,之後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黃國忠洽談塑品公司對永揚公司經營權買賣之事,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會中由被告黃國忠解說會議準備之「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置場營運管理權」資料,董事會決議通過聯明公司投資「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置場營運管理權」等情,已據被告黃國中供述甚詳(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第220 頁反面、第221 頁正面、第222 頁正面,100 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 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8 頁,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 頁、第8 頁;

原審卷㈤第36頁正面、第37頁正面、第39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可知,被告黃國忠積極尋求處分塑品公司擁有之「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且聯明公司董事會已決議通過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

而塑品公司是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6年間塑品公司登記之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97年8 月21日,董事長雖變更登記為黃詹月鳳,公司實際仍是由被告黃國忠負責管理,已詳如前述;

且塑品公司之董事長於99年10月8 日又變登記為被告張豐程,99年11月3 日變更登記為被告劉東易,100 年6 月28日變更回黃詹月鳳之情形,此有塑品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43 頁至第249 頁反面;

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87頁至第88頁、第95頁反面至第97頁正面)。

另據被告黃國忠供稱:塑品公司董事長,由黃詹月鳳變更登記為張豐程、由張豐程變更登記為劉東易,及由劉東易又變更登記回黃詹月鳳,均是其依被告許豐暘指示辦理,塑品公司實際負責人仍是其等語(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 頁正面、第222 頁;

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 頁、第236 頁、第237 頁;

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第220 頁;

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同前偵查卷㈦第8 頁;

原審卷㈤第35頁反面、第36頁正反面、第38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且:⑴塑品公司於97年5 月間週轉不靈,員工全部遣散,停止營業,98年12月11日向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及於99年3 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99年3 月11日起至100 年3 月10日止暫停營業,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 月30日准予備查,於99年8 月24日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已據被告黃國忠陳述甚詳(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15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 月3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㈠第250 頁、第251 頁正反面)、99年8 月24日復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 月26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5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

被告黃國忠供稱:是伊前去辦理塑品公司復業(見原審卷㈧第151 頁反面,102 年2 月25日審判筆錄),並供陳:掩埋場跟許豐暘合作的話,會有關係人交易的問題,所以許豐暘跟我說希望董事長名字能夠變成張豐程,我只是配合辦理……(問:塑品公司是你去辦復業的嗎?)是…董事長過戶給張豐程時,9 月27日的過戶是我去辦的,是許豐暘要求我要變更董事長,所以不得已就要去辦復業才能將董事長變更為張豐程,塑品公司董事會是九月二十七日送到市政府去辦理變更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6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卷㈧第151 頁反面、第152 頁正面,102 年2 月25日審判筆錄)。

而塑品公司董事長變更為張豐程,是經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及自99年8 月24日起復業變更登記,此亦有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可稽(同前偵查卷㈠第256頁),據此份函稿之領件人簽署「黃國忠」姓名,及函文繕打者核章日期99年10月11日,可知是由被告黃國忠於99年10月11日前去高雄市政府領取此份核准函,而此份核准函之發文日期99年10月8 日,適與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買賣之合約書日期99年10月8 日相同,而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日期99年10月11日,與被告黃國忠領取核准函之日期相同,且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支付塑品公司第一期款之請款單日期及支付塑品公司第一期款之支票簽收單「付款日」均是99年10月11日(同前偵查卷㈢第98頁反面至第101 頁),若非被告黃國忠告知被告許豐暘,日期鮮會如此巧合。

而對於「塑品公司」及「張豐程」印章,據被告張豐程供稱:我有看過這二個印章,黃國忠在我前述擔任塑品公司期間,更將這二個印章交給我保管不到一個禮拜,之後黃國忠就拿回去,但合約書上面的印章不是我蓋的…我才剛擔任塑品公司負責人,我跟黃國忠有一起去銀行變更印鑑,變更完,黃國忠就說印章先放在我那邊,過不久,黃國忠表示他有需要這二個印章…就跟我拿了這二個印鑑,我之後就沒有保管這二個印鑑等語(見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80頁正反面)。

⑵被告黃國忠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約46% )轉讓給聯明公司,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㈠第221 頁反面、222 頁正面;

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7 頁;

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

原審卷㈤第37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並有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01 頁反面)。

被告黃國忠亦供稱:是許豐暘要求…說證管會有去文給聯明公司,要求聯明公司該筆交易的擔保品,所以要求我將股權過戶給他聯明公司的主管機關要求要提高擔保品,因為營運權的交易並無塑品公司的股權,為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由劉東易擔任負責人,聯明就可以實質掌控塑品的股權…這代表聯明不只取得營運權,也取得塑品公司的主要股權……(有無轉讓塑品的持股?)有,轉讓50% ,時間是董事開會之後兩個月…因證期局發函認為聯明公司投資永揚沒有保障,他(許豐暘)找我幫忙,要將我個人塑品50% 股權轉讓給聯明,許豐暘打電話來,說證交所有意見,聯明這筆交易無法確保,但股份有過去給聯明公司,可以實質掌控公司才有保障云云(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 頁反面、第236 頁、第237 頁;

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 頁,100 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9 頁)。

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之交易,僅有永揚公司的營運權之合約書(見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正面),且將塑品公司股權移轉近50% 給聯明公司,正與補充協議約定內容:「經聯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台幣8800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50%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 塑品公司股權,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塑品負擔」(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反面)相同,顯然被告黃國忠是配合補充協議約定之內容而將塑品公司股權移轉近50% 給聯明公司;

並得見被告黃國忠知悉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就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交易簽訂合約書及補充協議,至明。

⑶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是塑品公司名下有價值之資產,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 頁反面;

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 頁;

原審卷㈤第35頁反面、第36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院審判筆錄);

如前所述,被告黃國忠於97年5 月間塑品公司結束營業後,即積極尋求買家以出售塑品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及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其知悉聯明配合被告許豐暘,為避免關係人交易而將塑品公司負責人由黃詹月鳳變更為被告張豐程,聯明公司董事會已通過投資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且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簽訂合約書、補充協議,並移轉其名下塑品公司股權近50% 過戶給聯明公司,依理對聯明公司取得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對價自會重視,催促聯明公司給付,或資金挹注掩埋場,能夠儘快營運獲利。

然據被告黃國忠供述:其不清楚聯明公司取得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對價為何等語(見100 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 頁反面;

100 年8 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 頁;

原審卷㈤第36頁正反面、第39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並明確表示:永揚的營運權,沒有人找我談我不知道……我有跟許豐暘聯絡幾次,他說要把董事長變成張豐程以後,他說以後有機會這個合作案可以發展下去,因為我當時在忙就沒有積極做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7頁、第39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此情,實有違常理,若非被告黃國忠知悉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掩埋場營運權交易是虛偽不實,依被告黃國忠歷次所述,無論是處分資產變現而四處尋找買家,或是找人合作挹注資金使掩埋場能夠營運獲利,鮮少會於依合作對象之被告許豐暘指示,將塑品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張豐程,塑品公司股權亦移轉46%予聯明公司後,不在乎塑品公司名下最有價值之永揚掩埋場後續發展,基此,益徵證明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永揚掩埋場營運權買賣交易是虛偽不實。

⒌被告張豐程另指稱:伊簽名時,支票簽收單上各欄位是空白,無支票影本,相關內容及支票是事後加上之詞云云(見102 年8 月19日刑事辯護意旨續狀)。

然查:⑴聯明公司支付塑品公司股權第一期款之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簽收單上簽章處欄「張豐程」簽名及日期「2010.10.11」,係被告張豐程簽署書寫一節,已據被告張豐程供承在卷(見100 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4 頁;

100 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45 頁;

原審卷㈤第19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被告劉東易另供稱:前開支票簽收單是其在聯明公司拿給被告張豐程簽署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2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⑵又內容記載聯明公司代表人劉東易與立和解書人張豐程之和解書,立和解書欄「張豐程」姓名,是被告張豐程親筆簽名一節,復據被告張豐程自承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6頁反面、第17頁、第32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被告劉東易亦供述:有與被告張豐程簽署此份和解書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1頁反面、第32頁正面,101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⑶對於上述支票簽收單、和解書,雖然被告張豐程供稱,是被告黃國忠或劉東易翻給其簽名,其並沒有看內容,對於支票、內容沒有印象等語(見100 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4 頁、第125 頁;

100 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

復表示基於信任被告劉東易,沒有看內容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8頁正反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

惟觀諸扣案之聯明公司支票簽收單(扣押物編號A-2-37第175頁至第177 頁,經彩色影印附於原審卷㈤第126 頁至第128 頁)記載內容,支票簽收單各欄即明確登載①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發票日「99年10月11日」及支票金額「NT%27, 000,000.0」,②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號碼「AH0000000 」、支票發票日「99年10月12日」及支票金額「NT%29, 000,000.0」,③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號碼「AH2711431 」、支票發票日「99年10月13日」及支票金額「NT%30, 000,000.0」,下方為被告張豐程簽署姓名之簽章處及日期,接著下方蓋「塑品公司」及「張豐程」印文,之後為支票影本,被告張豐程在簽章欄簽署姓名時即可清楚看到上述內容,知悉是簽收支票之收據;

而和解書(同前偵查卷㈢第105 頁正面至第106頁反面),被告張豐程是在和解書第2 頁立和解書人姓名處簽署姓名「張豐程」(第105 頁反面),緊接著第3 頁(見第106 頁正面)即是記載100 年6 月25日還款1000萬元,100 年7 月25日至101 年8 月25日每月還款500 萬,及101 年9 月25日還款600 萬元之還款計劃書,同一情狀,被告張豐程在簽姓名時,可清楚看到內容,知悉是分期還款之和解書,且金額高達8600萬元。

⑷被告張豐程同意登記為塑品公司董事長,經被告黃國忠通知前去簽變更登登所需簽署之文件,被告黃國忠曾對被告張豐程解釋文件內容後,被告張豐程大概有理解,就簽名等語(見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1 頁;

原審卷㈤第40頁,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並稱:「我拿文件給張豐程簽名時,我有告訴他是什麼文件…我一定會交代清楚,才讓他簽名…也會讓他全部看完才簽名,張豐程也是聰明人,也不會隨便簽名。

我不會拿空白或部分文件讓他簽名云云(見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1 頁);

參以被告張豐程最高學歷是高雄第一科技研究所機械自動化控制工程研究所,曾擔任矽微電子研發工程師、建元電子維護維修工程師、允新科技生產及維護經理,與朋友合夥經營協合國際擔任經理職務,並在補習班任教等,此已據被告張豐程供述在卷(見100 年8 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79 頁正反面;

原審卷㈤第17頁反面、第18頁正面,101 年11月28日審判筆錄),是知被告張豐程是有高學歷及相當社會資歷之人,對於在文件上簽署姓名,即應對文件內容負責,不會因委託人有何口頭保證,而得免責,應有認知,被告張豐程亦自認知悉在文件上簽署姓名即應對文件內容負責(101 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頁正面),衡情不會在空白單據上簽名至明;

至於被告張豐程另指稱其簽名時,支票簽收單上各欄位是空白,無支票影本,相關內容及支票是事後加上之詞(102 年8 月19日刑事辯護意旨續狀),顯與常理有違,並不足採。

由上可知,聯明公司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是虛偽不實,相關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暘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從而相關憑證、傳票及財務報告均是虛偽不實至明。

綜上,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張豐程、黃國忠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 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侵占(犯罪事實)部分:訊之被告許豐暘在原審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已坦承挪用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辦公室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而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製作、登載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及假金流之事實(見原審法院101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4 頁反面、第135 頁)。

被告楊詠淇在原審坦承:日期98年3 月26日不動產契約書 上手寫字跡是被告許豐暘口述由伊所書寫,伊也有交付現 金給張育齊,惟不知仲介之事等語(見原審法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2 頁、第203 頁正反面) 。

經查:㈠訊之被告許豐暘在原審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101 年度原審102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7 頁),合先敘明。

㈡被告許豐暘經張育齊代書(對外自稱張傳)仲介,於98年3 月9 日代表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張福泰以總價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路000 號3 樓、3 樓之1 、3 樓之2 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488 地號土地持分及937建號、761 建號、762 建號、933 建號建物),與地下室一樓車位5 個(編號1 、2 、11、12、13),約定①簽約當日支付4000萬元,②98年3 月24日,聯明公司備齊過戶證件,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③98年3 月31日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發下來,張福泰必須支付1000萬元(同日張福泰以本筆款項代繳聯明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約700 萬元,契稅、餘額全歸聯明公司,④尾款:待產權全部移轉張福泰或指定名義人時,付清尾款200 萬元,同時交屋。

註一、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契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註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於租予聯明公司期間,由聯明公司負責等情,業據被告許豐暘、證人張福泰、張育齊陳述在卷(見許豐暘101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52 頁;

張福泰101 年5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06 頁、第307 頁;

原審卷㈧第60頁正反面、第63頁正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

張育齊102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17 頁反面),並有買賣契約書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09 頁至第311 頁)。

又買方張福泰於98年3 月9 日簽約當日支付聯明公司現金238 萬元及張福泰向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申購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票號HT0000000 、發票日98年3 月9 日、面額3762萬元之華泰銀行支票1 紙(共4000萬元),由被告許豐暘收取,98年3 月30日幫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 元)、契稅74,969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匯款3,272,062 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人員直接向其拿現金20萬元,其餘尾款則係張福泰於98年4 月28日交付現金180 萬元予被告許豐暘等情,此亦據被告許豐暘、證人張福泰陳述甚詳(見原審卷㈤第180 頁反面至第181 頁正面,許豐暘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101 年5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07 頁;

原審卷㈧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張福泰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並有買賣契約書、收據(98年4 月28日)、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張福泰帳戶存摺內頁、華泰銀行信義分行張福泰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泰華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華泰銀行收據、票號HT0000000 華泰銀行信義分行本行支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匯款申請書、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09 頁至第323 頁)。

另據證人張福泰證稱:尾款200 萬元部分,因被告許豐暘要求,98年3 月30日先行交付20萬元予前來向其領取之聯明公司人員,其請該名前來拿取現金20萬元之人在契約上註明「收到本期款壹仟萬元整98/3/30 」、「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 」並簽署「楊詠淇」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㈧第61頁正面至第62頁正面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並有買賣契約書可稽(追加起訴-101 年度4537號卷第309 頁至第311 頁),楊詠淇復承認上開文字是其書寫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81 頁102 年1 月2 日本院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那時候我沒有空,金額不大,我好像是叫公司的小姐,還是叫楊詠淇去的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0 頁反面,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

可知98年3 月30日被告許豐暘指示楊詠淇前去向張福泰收取部分尾款20萬元,楊詠淇應張福泰要求,在買賣契約書建寫「收到本期款壹仟萬元整98/3/30 」、「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 」等字,及簽署「楊詠淇」,並將錢帶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暘。

㈢張福泰支付聯明公司之購屋款,其中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票號HT0000000 本行支票經於支票背面蓋「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暘」印章背書,於98年3 月10日由被告許豐暘存入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兌現一節,有華泰商銀101 年6 月5 日(101 )華泰總信義字第05110 號函及檢送票號HT0000000 本行支票正背面影本、華泰銀行支票存款之存款憑條,該存款憑條即註明「存款人許豐暘(本筆款項作為塗銷第一順位謝秀娟抵押權」(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28 頁至第330 頁)。

而被告許豐暘復坦認:係伊在上開本行支票蓋「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暘」印章背書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9 頁正反面,102 年1 月2 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許豐暘自96年底開始,多次以個人、山陽公司、樺儀公司、數碼公司支票及聯明公司股票,向謝秀娟借款達8000萬元、9000萬元,嗣陸續返還借款,至98年1 月4 日以呂昭志名義匯款350 萬元、以王明松名義匯款650 萬元、98年3 月10日以許豐暘名義匯款3762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等指定之銀行帳戶,即是償還對謝秀娟之欠款,迄98年3 月10日還清所有欠款,由被告許豐暘取回質押之聯明公司股票等情,已據被告許豐暘、證人謝秀娟、王玉靜供述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 頁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 頁、第352 頁;

王玉靜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6 頁至第157 頁,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 頁;

謝秀娟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8 頁正反面,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49 頁至第350 頁);

被告許豐暘復於偵查中先後明確供稱:(問:「向謝秀娟借款」最後如何還款?)我挪用聯明公司賣房子的錢,張福泰付的價金……張福泰就有前述不動產的錢給我,我已經先把錢使用了,事後我再向黃柏盛借錢來還給聯明公司……(問:聯明公司原本在松江路是否有不動產?)有,是原來的辦公室,位在○○路000 號3 樓。

在兩年前賣掉了,合約上賣了5000多萬元。

得的錢應該是被我全部挪用云云(見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 頁,101 年2 月8 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㈡第34頁、第46頁)。

並有原審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 號(98年1 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 月5 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 月6 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 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見同前偵查卷㈠第160 頁至第161 頁反面)、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在卷可憑(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頁、360 頁)。

而前開買賣契約之標的土地及建物,於98年4 月1 日移轉登記為張福泰所有,亦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1 年5 月1 日北市中地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488 地號及其上937 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26 頁至第232 頁)。

㈣關於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路000 號3 樓辦公室,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不實內容之揭露: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㈠:「母公司於98 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母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止,已取得20,000仟元」;

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76頁、第278頁、第280頁反面、第295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揭露:「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820仟元,截至98年3月31日,當有39,000仟元帳列其他應收帳款」,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64頁反面)。

㈤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 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⒈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⒈記載:「本公司於98年3 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820仟元,所有款項已全數收取」;

⒉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年3 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及地下室1 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全數已收取。」

,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303 頁至第304 頁反面、第307 頁、第311 頁反面、第314 頁正反面、第321 頁正反面)。

㈥再查:⒈被告許豐暘代表聯明公司與羅威儀簽訂日期98年3月15日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聯明公司委託仲介銷售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五個車位及坐落土地持分,委託銷售期間自98年3月15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三,雙方簽約時委託人得立即支付全額服務費,受託人個人所得扣繳10%由委託人支付之情形,此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可稽(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44頁至第246頁)。

⒉被告許豐暘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簽訂日期98年3 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為張福泰,賣方為聯明公司,張福泰以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中山區○○路000 號3 樓、3 樓之1 、3 樓之2 、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五個車位及坐落土地持分,約定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⑴第一次付款,簽訂契時,買方張福泰支付300 萬元予賣方聯明公司,為簽約金(含定金),⑵第二次付款,俟本約標的增值稅、契稅繳清並取得完稅證明,買方應給付1000萬元予聯明公司,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⑶第三次付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即土地、建物權狀核發後,付予聯明公司700萬元,⑷尾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起,即98年6 月30日前,張福泰應將尾款3200萬元付予聯明公司,付款方式為張福泰向銀行貸款支付,並開立面額3200萬元支票做為保證,銀行撥款後,支票退還,若有不足額現金補足,若銀行無法核撥貸款,聯明公司可逕將支票存入,立契約書人買方有「張福泰」簽名及印文,賣方欄則蓋有「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暘」印文,此有日期98年3 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書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38 頁至第243 頁)。

㈦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並依98年3月15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製作相關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及傳票:⒈於98年3 月27日,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銷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訂金-- 2,650,000,存入台企活存」,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後,蔡惠如並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及將被告許豐暘交付之265 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日期98年3 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日期98年3 月27日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 75;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 樓訂金)2,650,000 」、「貸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 樓訂金)3,000,000 」,「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388,889 」、「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

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證述甚詳(見蔡惠如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5 頁、第406 頁;

楊美玲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8 頁)。

另據被告許豐暘供稱:我匯進去還給公司的,這是我自己的錢云云(見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 頁);

並有編號0000000000編號轉、付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日期98年3 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日期98年3 月27日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35 頁至第246 頁;

扣押物編號A-3-16第38頁至第50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1頁)。

⒉於98年3 月30日,由出納蔡惠如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款項-3,272,062,存入台企活存#063957 」;

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填製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 ;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訂金3,272,062 」,「貸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 號3 樓)3,272,062 」;

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已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見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7 頁),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見原審卷-追加起訴事實證據資料第24頁至第25頁;

扣押物編號A-3-16第84頁、第85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1頁)。

此筆款項係張福泰依據98年3月9 日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於98年3 月30日為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 元)、契稅74,969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匯款3,272,062 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一節,則據證人張福泰證述在卷(見101年5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7 頁),並有大台北銀行匯款申請書在卷足稽(見同前偵查卷第321 頁)。

⒊於98年3月31日,由會計楊美玲依據98年3月30日出售台北房地-房屋及土地現值彙算資料、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98年房屋稅繳款書、98年3 月31日聯明公司資產負債表、房地產買賣契書(98年3 月26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98年3 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票,登載:「貸方科目-應付費用:稅捐;

摘要說明-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印花稅大額憑證-31,829 」,「借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沖3/30-04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樓)土地-3,272,062」、「借方科目-暫收款項;

摘要說明-沖3/27-02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3,000,000 」,「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03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土地-10,000,000 」、「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03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土地-3,000,000」(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記載為「台北市○○路000 號3 樓」,顯係誤載),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已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見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7 頁),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票、98年3 月30日出售台北房地-房屋及土地現值彙算資料、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98年房屋稅繳款書、98年3 月31日聯明公司資產負債表、房地產買賣契書(98年3 月26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98年3 月15日)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52 頁至第272 頁)。

⒋於98年4月10日,由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摘要-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1,344,444;

代扣繳稅-134, 444;

由台企活存帳戶支出」,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主管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費用: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03 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1,344,444」、「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

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3 %- 羅威儀-134,444」、「貸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 ;

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仲介費羅威儀-1,21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證述甚詳(見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 頁、第408 頁,蔡惠如;

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7 頁,楊美玲);

另證人蔡惠如證稱:係被告許豐暘指示支付此筆金額之仲介費用等語(見101 年6 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 頁、第408 頁)。

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73 頁至第275 頁;

扣押物編號A-3-19第144 頁至第150 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 年3 月13日102 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憑(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1頁)。

⒌於98年4月14日,被告許豐暘將現金700萬元交給楊詠淇填寫存款條,再由楊詠淇吩囑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將款項拿到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再將存款條影本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拿回聯明公司,交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款--7,000,000,存入台企活存」,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蔡惠如並將被告許豐暘交付之700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日期98年3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7 5;

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各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呂建緯證述甚詳(見蔡惠如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5頁、第408頁;

楊美玲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7頁;

原審卷㈧第189頁、第190頁反面、第191頁正反面,102年3月13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亦供稱:我匯還的,這是我自己的錢,我還給公司等語(見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並有編號0000000000編號轉、收款憑單、台企企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 7號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號A-3-21第12頁、第13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卷㈨第30頁、第41頁反面、第42頁)及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68頁反面)。

⒍於98年6月29日,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

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尾款-10,000,000,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

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業據被告許豐暘供稱:(問:98年6月29日、30日你個人在板信松江分行的戶頭總共匯了3200萬元到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來源?)借錢還給公司,這是向黃柏盛借來還給公司的,資金過水後又還給他等語(見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94頁、第295頁)。

⒎於98年6月30日,由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

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尾款-22,000,000,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

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 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

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核准欄蓋印等情,被告許豐暘供稱:(問:98年6月29日、30日你個人在板信松江分行的戶頭總共匯了3200萬元到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來源?)借錢還給公司,這是向黃柏盛借來還給公司的,資金過水後又還給他云云(見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並有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見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96頁、第297頁)。

⒏另查:⑴證人張福泰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而簽訂之契約,係98年3 月9 日之「買賣契約書」,至於,98年3 月26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265 頁至第269 頁),並非其所簽署之契約等情,業據證人張福泰證述在卷(見101年5 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6 頁,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60頁),並據其前於101 年8 月18日偵查時提出買賣契約書附卷為證(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9 頁至第311 頁)。

而日期98年3 月26日,賣方聯明公司與買方張福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265 頁至第269 頁);

其中①立契約書人賣主(乙方)欄「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0000000 」、「(02)00000000」、 「台北市○○路000 號3 樓」等字,是財務協理譚 逸強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填寫一節,已據證人譚逸強 到庭證明在卷(見原審卷㈧第179 頁反面、第180 頁正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②契約首頁立買賣契約書賣主「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約定條款第一條買賣總價金「伍仟貳佰 萬元正」、第二條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有 關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款、尾款之內 容,及簽約日期「98年3 月26日」等內容,係楊詠 淇吩付聯明公司不詳人員,於該契約首頁買主欄及 末頁立契約書人買主(甲方)欄書寫「張福泰」姓 名等情,亦據楊詠淇供承在卷(見102 年3 月13日 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0 頁正反、第182 頁正面 )。

③就此部分,據證人張福泰供證:此份不動產買賣契 約上「張福泰」姓名非其書寫,「張福泰」印文亦 非其使用之印章所蓋印云云(見101 年5 月18日偵 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306 頁 );

被告許豐暘亦供承:(「檢察官當庭提示張福 泰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彩色影本,同前偵查卷第 309 頁至第311 頁」,問:這份彩色影本才是真的 。

應該是為了要做資金的關係才做這一份(98年3 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手寫部分是我寫的或者 我交代當時旁邊幕僚幫我寫的…那份張福泰沒有簽 名蓋章…(問:你有取得張福泰同意或授權刻他的 印章使用?)沒有等語(見101 年6 月25日偵查筆 錄,同前偵查卷第353 頁)。

④證人譚逸強供證:文件需要蓋「聯明公司」及代表 人「許豐暘」印文,是找保管印章之楊詠淇(見 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79 頁)。

⑤由上可知,98年3 月26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被 告許豐暘所偽造至明。

⑵日期98年3 月15日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首頁「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末頁委託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市○○路000 號3 樓」是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依被告許豐暘指示填寫一節,已據證人譚逸強證明在卷(見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180 頁)。

⑶聯明公司與張福泰間聯明公司台北市松江路辦公室之買賣契約是經由張傳代書(即張育齊)與丁世法、小張、「徐立克」、范先生等五人共同居間介紹,仲介費是買賣價金之百分之三-156 萬元,各分得1 %、0. 5%、0.5 %、0.5 %、0.5 %,由賣方聯明公司支付,買方張福泰未支付之情形,已據證人張育齊、張福泰、丁世法陳述在卷(見張福泰部分:原審卷㈧第60頁正反面,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

張育齊部分:原審卷㈧第201 頁、第202 頁,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第121 頁反面,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丁世法102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8頁正反面)。

⑷張育齊於98年3月底、4月初經被告許豐暘電話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由楊詠淇交付仲介費156 萬元予張育齊,約過數日楊詠淇又電話通知張育齊前去聯明公司簽仲介費之所得收據,張育齊偕羅威儀一同前往,與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約在聯明公司樓下咖啡廳碰面,由羅威儀在①填單日期98年3月27日、給付總額388,889元(含代扣稅額38,889元),②填單日期98年4月10日、給付總額1,344,444元(含代扣稅額134,444元)之2紙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受款人簽章欄簽署姓名及依蔡惠如告知,按填單日期記載書寫日期,張育齊當場經羅威儀同意代理羅威儀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受託人簽署「羅威儀」姓名,書寫地址「桃園縣楊梅鎮○○路000巷00弄00號」及在受託人欄蓋羅威儀所拿出之印章後,再交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帶回聯明公司等情,亦據被告許豐暘、羅威儀、楊詠淇、證人張育齊、蔡惠如陳述甚詳(見許豐暘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22頁正面;

羅威儀101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㈠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

楊詠淇102年3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203頁正面;

張育齊102年3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201頁正面至第202頁反面、第203頁反面、第204頁正面,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正面至第121頁反面、第123頁正面、第123頁正面、第124頁正面;

蔡惠如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頁、第408頁,101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8232號卷第14頁、第15頁),且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受款欄「羅威儀」之簽名,經與羅威儀於101年6月25日偵訊時當庭親寫之「羅威儀」等文字(見101年度他字第7250號卷第28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二者之筆跡筆劃特徵相同,此有101年7月13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實驗室鑑定書可稽(見101年度他字第7250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⑸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辦公室買賣是由張育齊代書與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5人仲介,仲介費156萬元,亦是由證人張育齊領走,與其他介紹人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按比例朋分一節,已如前述,張育齊等人領取仲介費,其等為避免課徵所得稅,均不願簽署聯明公司為登載傳票、帳冊及申報所得稅,要求簽署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張育齊適幫被告羅威儀辦理羅威儀所有之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房屋買賣手續,乃以10,000元之代價央請羅威儀出面以仲介名義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簽收人欄簽名,此亦據被告羅威儀、證人張育齊、丁世法陳明在卷(見羅威儀101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㈠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

張育齊102年3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㈧第202頁正面,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正面、第119 頁反面;

丁世法102年5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8頁正反面)。

⑹證人張育齊雖證稱:(問:聯明公司事先是否知道羅威儀要來簽,你有無告訴聯明公司要由羅威儀來簽名?)應該不知道,可能知道是我們這幾個人要去…他們可能以為羅威儀是其中一個中人,我跟他們說其中一個人要來簽名…」等語(見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㈨第119 頁反面、第120 頁正面)。

然據卷附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是制式格式之收據,有關所得人姓名「羅威儀」、所屬年度「98年3 月」、給付總額「NT$388,889」、稅率「10%」、代扣稅款「NT$38,889 」及給付淨額「NT$350,000」;

所得人姓名「羅威儀」、所屬年度「98年3 月」、給付總額「NT$1 ,344,444 」、稅率「10%」、代扣稅款「NT$134,444」及給付淨額「NT$1 ,210,000 」,均是電腦繕打文字(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47 頁、第275 頁)。

再審酌證人張育齊偕被告羅威儀前往明公司樓下咖啡廳與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會面,蔡惠如當場拿出前開內容均已繕打好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交由「羅威儀」在受款人簽章欄簽名及註明日期,若非張育齊事先告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怎會在所拿出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之所得人姓名欄,已先行繕打上「羅威儀」姓名?對此,證人張育齊亦供稱:我回想起來應該是他們有問我,他們可能早上打電話給我,要跟我約,我說約下午兩、三點,可能是那個時間點跟他們說云云(見102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法院卷㈨第119 頁)。

而本件仲介費156 萬元,證人張育齊已事先依被告許豐暘通知前往聯明公司向楊詠淇收取,已詳如前述,因156 萬元仲介費非屬小數額之零錢,若非經被告許豐暘同意及指示,衡諸常情,鮮少會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之所得人姓名欄繕打非收取156 萬元之被告羅威儀姓名;

由此可見,被告許豐暘對於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是由非實際仲介及收取仲介費之被告羅威儀,在受款人簽章欄簽署姓名之事,顯係知情。

⑺由上各節得徵:①聯明公司與張福泰已於98年3 月9 日簽訂買賣契約 ,由張福泰以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中山 區○○路000 號3 樓、3 樓之1 、3 樓之2 、地下 一層及地下室5 個車位,簽約當日張福泰即已交付 4000萬元價金予聯明公司,已詳如前述,是知98年 3 月15日已無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實益及 必要。

②臺北市中山區○○路000 號3 樓等辦公室買賣是由 張育齊代書與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 5 人仲介,仲介費156 萬元,亦是由證人張育齊領 走,原審羅威儀與本件房屋買賣仲介毫無關係,卻 在內容登載羅威儀領取仲介費156 萬元之聯明公司 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簽名,及授權張育齊在不動產委 託銷售契約書之受託人欄簽署「羅威儀」姓名及蓋 印,有關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聯明公司給付各 類所得收據之內容均是虛偽不實。

③並參以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2 紙是被告羅威 儀一次填寫、簽署,其中一紙記載日期為98年3 月 27日,給付總額為388,889 元,代扣稅款38,889元 ,淨付額為350,000 元(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 4537號卷第247 頁),另一紙記載之日期為98年4 月10日,給付總額為1,344,444 元,代扣稅款134, 444 元,淨付額121 萬元(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 第4537號卷第275 頁),聯明公司會計人員復於98 年3 月27日及98年4 月10日依據前開收據及不動產 委託銷售契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轉帳傳票,登載於98年3 月27日及98年4 月10日 支付羅威儀仲介費用388,889 元及1,344,444 元, 此亦詳如前述,其中98年3 月27日之給付388, 889 元及代扣稅款38,889元,淨付35萬元,與被告許豐 暘自行匯入265 萬元,總計300 萬元,更是與日期 98年3 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第一期付款300 萬元之金額相符,顯係配合該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 第一次付款300 萬元,將仲介費拆成前揭數額,分 成2 筆由被告羅威儀簽收,足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 約書及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係配合聯明公 司前述轉帳傳票之記載。

④聯明公司綜合所得收據係虛偽記載被告羅威儀具領 156 萬元,真正領款之張育齊、丁世法、徐立克、 張先生、莊先生當年度之所得即因此被不法隱匿, 免繳其等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對此證人 張育齊亦供承找被告羅威儀出名具領係在避稅,陳 稱:假設有犯錯的話,我自首等語(見原審卷㈧第 202 頁,102 年3 月13日審判筆錄)。

由是可知, 被告許豐暘、羅威儀因此幫助張育齊、丁世、徐立 克、張生生、莊先生等人逃漏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

㈧聯明公司及被告許豐暘於98年6 月29日向板信松江分行申請開立活儲帳戶,⑴98年6 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⑵98年6月30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經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 年2 月7 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可查(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第66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7頁)。

嗣於98年7 月2 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又經提領420 萬元、1100萬元、500 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自被告許豐暘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 年2 月7 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暘存摺類取款憑證、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第72頁至第74頁反面、第77頁反面)。

㈨綜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此分部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 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後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虛偽電腦產品交易(犯罪事實)部分:被告許豐暘對於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已坦承不諱(見101年8月22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10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4頁反面、第135頁),但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見101年8月22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另被告劉東易則承認統一發票登載內容不實在,晶雅公可與聯明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優勢多公司間之交易虛偽不實(見原審法院10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但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見原審法院10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㈠被告許豐暘及其辯護人辯稱:⒈臺灣的稅法就是有收到錢就要開發票,沒有其他的動機,就是按稅捐稽徵法開發票就開發票,該繳稅就繳稅,聯明公司開給心福法喜公司的發票營業稅都有繳,所有聯明公司交易的營業稅都有繳,沒有幫助心福法喜公司逃漏營業稅的動機及必要;

⒉對於心福法喜公司有沒有逃漏稅捐0000000 元,就劉東易所述,應該沒有逃漏稅捐,因此被告許豐暘沒幫助逃漏稅捐云云。

㈡被告劉東易及其辯護人辯稱:⒈不是與許豐暘一起掩飾,當時許豐暘是說要幫公司有一些帳面上的營收,其不知道許豐暘挪用聯明公司臺北辦公室出售款項,及他向別人借錢的事情其不知道,其知道是開立內容不實發票之後,接下來要做金錢流向,針對晶雅公司的這段貨款的金流是假的其知道,對於許豐暘支付買方不動產價款給聯明公司這部分其不知道;

⒉被告劉東易沒有冒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電腦軟體買賣契約,被告劉東易用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約暨簽發統一發票之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800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檢察官起訴有關晶雅公司部分,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007 號一案調查過,並無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所以檢察官就晶雅公司部分追加起訴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

⒊被告劉東易不知許豐暘有侵占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房地價金之行為;

⒋優勢多公司並沒有把統一發票拿去扣抵營業稅,被告劉東易沒有幫助逃漏稅捐云云。

經查:㈠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日期98年6 月,由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含稅金額320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35 卷第6 頁至第8 頁)。

其後,聯明公司於:⒈98年6 月6 日,傳真訂購單給晶雅公司,向晶雅公司採購,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11,238,095元,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 組,10,476,190元,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 元,50000 組,4,761,905 元,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 套,4,000,000 元。

⒉98年6 月8 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製作請購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①貨品代號P-01,網路印刷平台,6560組(誤載,應為656 組),②貨品代號P-02,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 組,③貨品代號P-03,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 組,④貨品代號P-04,防毒軟體,10000 套,下單日期98年6 月8 日,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⒊98年6 月10日,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製作採購核訂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 元,656 組,11,238,095元,小計11,800,000元,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 組,10,476,190元,小計11,000,000元,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 組,4,761,905 元,小計5,000,000 元,④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 套,4,000,000 元,小計4,200,000 元,經呂建緯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此有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足稽(扣押物編號A-3-29第106 頁至第113 頁)。

㈡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日期98年6月,心福法喜有限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 元,656 組,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組,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 元,50,000組,④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套,含稅金額333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22 頁、第123 頁)。

其後,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產品銷售訂單,記載下單時間98年5月27日,預交日期98年7 月13日,聯明公司銷售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標的以:①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 元,656 組,11,904,762元,②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 組,10,761,906元,③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 元,50000 組,4,952,380元,④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 套,4,095,238 元,未稅小計31,714,286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並由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此亦有聯明公司產品銷售訂單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93頁;

原審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36頁)。

㈢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之進、出貨情形:⒈聯明公司進貨部分:⑴98年6月12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 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 雅公司之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貨品代號 P-04),總價420 萬元入庫,由朱泱潔、呂建緯分 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 核准欄用印;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 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 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 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2日),製作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000,000 元」,「借方 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00,000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晶雅國際-4, 2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 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 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 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 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 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84頁至第91頁;

扣押物 編號A-3- 29 第106 頁至第113 頁)。

⑵98年6月15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 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 雅公司之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 貨品代號P-02),總價10,476,190元入庫,由朱泱 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 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 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 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 發票(日期98年6 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 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 10,476,190 元」,「借方 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23,810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晶雅國際-11,0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 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 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 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 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01 頁至第107 頁;

本院卷 -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70頁至第76頁)。

⑶98年6月17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 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 公司之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貨品 代號P-03),總價4,761,905 元入庫,由朱泱潔、 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 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 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 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 0000 統 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7日),製作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761,905 元」,「借方 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38,095 」,「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晶雅國際-5,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 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 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 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 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15 頁至第120 頁;

原審卷 -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77頁至第83頁)。

⑷98年6月19日: 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 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 ,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 (貨品代號P-01),總價11,238,095元入庫,由 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 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 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 、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 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 月19日),製作編號 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238, 095 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晶雅 國際--561, 905」,「貸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 子產品;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800,000 」,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 ,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 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 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進貨單(代驗收 單)、晶雅公司編號FU0 0000000 統一發票足稽 (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29 頁至 第135 頁;

原審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84頁至 第89頁;

扣押物編號A-3-30第113 頁至第119 頁 )。

⒉聯明公司銷貨部分:⑴98年6月12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 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 銷售「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 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 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 於核准欄用印;

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防毒軟體 」,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 ,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戶:心 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 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 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日期98年6月12日),登載品名:「防毒軟 體」,數量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 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 戶:心福法喜公司;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 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 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 00 電子 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 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 10000 套),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000,000 」、「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 要說明:心福法喜--4,000,000 」,「借方科目: 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300,000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 心福法喜--204,762 」,「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95,238」,經 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 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 帳傳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 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 司發票號碼FW000000 00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 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 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10,000套)可稽(見追 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92頁至第100 頁 ;

原審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35頁至第43頁)。

⑵98年6月15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 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5日,聯明公司 銷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 978.3551 元,總價10,761,906 元,營業稅538, 095元,共11,300,001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 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個人名片 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 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 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 人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 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日期98年6月15日),登載品名:「個人名 片式首頁平台」,數量11,000套,單價978.3551 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 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 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 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 頁平台11000 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 ,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 喜-10,476,190 」、「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借方 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 喜-11,300,001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 說明:心福法喜--538,095」,「貸方科目:銷貨 收入-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761,906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 名,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 0000轉帳傳票、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 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 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 11000 組)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 號卷第108 頁至第113 頁;

原審卷-追加起訴證據 資料第44頁至第49頁)。

⑶98年6月17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 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 銷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組,單價 99. 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 元,共5,199,999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 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分類 廣告平台」,50,000組,單價99.0476元,總價 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 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 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 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日期98年6月17日),登載品名:「網路分 類廣告平台」,數量50,000組,單價99.0476 元 ,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 199,999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 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 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 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 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組) ,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 :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 「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 法喜--4,761,90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 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199,999」、「 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47, 619」,「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

摘要說 明:心福法喜-4,952,38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 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 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 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 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 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 平台50,000組)可稽(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 37號卷第121 頁至第128 頁;

原審卷-追加起訴證 據資料第50頁至第57頁)。

⑷98年6月19日:①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 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9日,聯明公司 銷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單價 18,147 .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 ,共12,500,000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 ,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

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印刷 平台」,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價11, 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 ,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 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 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

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日期98年6月19日),登載品名:「網路印 刷平台」,數量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 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 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

②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 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 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印刷平台 656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借方科目:銷貨成本;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 238,09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

摘 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095」,「借方科目: 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2, 500, 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

摘要說明: 心福法喜--595,238」,「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 子產品;

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907,762 」,經 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 被告許豐暘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 帳傳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 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 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 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 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36 頁至第143 頁;

原審卷 -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58頁至第61頁;

扣押物編號 A-3-30第120 頁至第125 頁)。

㈣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交易之之付款情形:⒈對於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⑴於98年7 月2 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提領4, 200,000、11,000,000、5,000,000 及11,800,000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 年2 月7 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第66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7頁);

被告許豐暘並供陳:黃柏盛是配合我,他應該都知道過程,簿子和印章都在他那裡,整個金流都是他在操控,錢最後也都回到他帳戶裡面云云(見101 年8 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追加起訴101 年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8頁),是知前開帳戶款項之存提是由黃柏盛所為。

⑵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由邱知瑩代表聯明公司出具之日期98年6 月10日委託書(聯明公司委託許豐暘全權處理與晶雅公司之採購交易及付款事宜),製作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匯貨;

摘要-晶雅國際6/12 -4,200,000 、6/15-11,000,000 、6/17-5,000,000、6/19-11,800,000 ;

板信松江,計32,000,000」,經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在經手人欄蓋姓名章、出納蔡惠如在出納欄蓋章、會計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用印,再送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委託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帳款- 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6/12 -晶雅國際--4,200,000 ,沖6/15- 晶雅國際--11,000,000,沖6/17- 晶雅國際--5,000,000 ,沖6/19- 晶雅國際--11, 800,000 」,「貸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有121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32,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暘在核准欄簽名,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單、聯明公司委託書、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足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73號卷第150 頁至第152 頁)。

⑶上述98年7 月2 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提領4,200,000 元、11,000,000元、5,000,000 元及11,800,000元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之款項,同日再自被告許豐暘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款項並未匯入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晶雅公司未收取分文貨款,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 年2 月7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暘存摺類取款憑證、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永豐銀行海山分行101 年2 月1 日永豐銀海山分行(101)字第00001 號函送客戶晶雅公司帳戶匯出入主檔查詢,往來明細、存摺內頁明細(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第72頁至第74頁反面、第77頁反面、第58頁至第62頁、第50頁至第52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57 頁)。

⒉對於心福法喜公司之應收帳款:⑴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板信託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之支票託收明細,及下列支票影本:①票號BB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12, 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②票號AE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000 ,000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 票,③票號DJ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8,963 ,136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 行支票,④票號DJ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11, 576,250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中國信託城北分 行本行支票,⑤票號AE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33, 000,000 元;

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填 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

摘要:①板信託收(台銀營業部BB0000000)沖盛天隆 12, 409,583,②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沖盛天隆2,000, 000,③板信託收(中信城北DJ0000000)沖盛天隆8,963, 136,④板信託收(中信城北DJ0000000)沖瑞政實業11, 576,250,⑤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沖心福法喜 33, 300,000元,經聯明公司出納莊淑娟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及核准欄則蓋有劉東易印文,及製作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截至98年9 月30日止);

此有收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上述支票影本5 紙足稽(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頁)。

⑵98年11月2日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上述支票影本5紙,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①「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沖盛天隆有限公司4/2.6/11.7/6.7/15--23,372, 719」,「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BB00 00000-000000 --00,409,583」、「借方科目:應 收票據;

摘要說明:AE0000000-000000--0,000, 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DJ00 00000-000000--0,963,136」,②「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沖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576,250」,「借 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DJ0000000-00000 0--00,576,250」,③「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

摘要說明: 沖心福法喜有限公司6/12.6/15.6/17.6/19--33, 00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

摘要說明: AE0000000-000000--00,300,000」,經楊美玲於 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核准欄則 蓋有劉東易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 、收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 上述支票影本5 紙足稽(扣押物編號A-3-56第31 頁至第40頁)。

⑶前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6945609臺灣銀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分行曾睿騏帳戶等各帳戶提領950萬元、850萬元、750萬元、950萬元、930萬元、9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 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且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又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7日開立AE0000000本行支票及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述支票資金來源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至第162頁、第164頁、第169頁、第171頁)。

可知,聯明公司實際上未收取本件與心福法喜公司交易之3330萬元貨款。

被告劉東易供稱:「…因為沒有進貨,根本也沒有銷貨。

這筆交易也有做金流,由優勢多公司付錢給聯明。

這筆錢是我跟曾麗珍借錢的…這筆借款的利息大概是一兩萬元,作為手續費…金流部分我應該有跟許豐暘討論過…」(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8頁、第9頁),惟被告劉東易於101年2月8日調查詢問時亦供稱前開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33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票號AE0000000之本行支票作為支付優勢多公司向聯明公司進貨貨款,相關金流是被告許豐暘做的(追加起訴卷2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於102年2月20日本院審理時並稱:「…曾麗珍與許豐暘有一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暘跟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是你跟曾麗珍借錢,還是許豐暘?)許豐暘…(你有去借過嗎?)沒有…(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暘用?)他跟我借…(許豐暘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的票?)是…(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道。

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跟曾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本院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參諸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其中即有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可憑(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56頁),被告許豐暘亦表示:「…(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共7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是借來還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84頁),顯然此筆3330萬是被告許豐暘向曾麗珍借來製作假金流。

㈤再查:⒈紅米園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邱建勛為董事,吳達暉為股東,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98年2 月16日董事變更登記為陳暄喬,98年5 月25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85項,包含水產品、花卉、觀賞魚、飲料、茶葉、食品人貨、家俱、五金、文教、樂器、電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電信器材、汽、機車零件、資訊軟體、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零售等業務,飲料店業、餐館業等,98年8 月20日公司名稱又變更登記為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98年2 月1 日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6 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優勢多數位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可稽(見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62頁反面至第76頁);

而陳暄喬是被告劉東易之女友,自紅米園公司登記董事為陳暄喬起至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止,該公司於陳暄喬登記為董事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東易,由被告劉東易負責營運公司業務及財務,公司名稱為紅米園公司期間,公司經營尾牙外燴業務,名稱為心福法喜公司期間,公司經營招財燈買賣等銷售與宗教有關物品之業務,名稱為優勢多公司期間,公司經營網路業務等情,此已據被告劉東易、證人陳暄喬陳明在卷(見劉東易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㈡第7頁,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5頁反面,101年12月26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7頁反面、第138頁正面、第141頁;

陳暄喬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66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1頁、第12頁)。

⒉林耀堂係明躍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嗣變更為晶雅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化粧品及健康食品銷售業務,97年公司股份轉讓予女友蔡綺真,改由蔡綺真擔任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則協助蔡綺真經營公司,負責業務,蔡綺真負責財務之情形,已據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陳述在卷(101 年1 月17日調查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45 頁,101 年2 月2 日偵查筆,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 頁,蔡綺真;

101 年2 月9 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39頁)。

而證人蔡綺真並表示晶雅公司與客戶往來之交易金額均在1 、2 萬元至4 、5 萬元之間(101 年2 月2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5 頁)。

⒊由上可知,心福法喜公司及晶雅公司實際經營之業務並無「網路印刷平台」、「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網路分類廣告平台」、「防毒軟體」等電腦軟體之銷售業務。

⒋且晶雅公司並未銷售前述價值3200萬元之電腦軟體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亦同未銷售前述價值3330萬元之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劉東易、證人蔡綺真、林耀堂供述在卷(見許豐暘101 年2 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3頁反面,101 年2 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46頁,101 年8 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至第56頁反面,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原審法院卷㈠第134 頁反面、第135 頁正面;

劉東易101 年2 月8 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6頁,101 年2 月2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㈡第7 頁、第8 頁,101 年8 月22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

蔡綺真101 年2 月2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㈡第5 頁;

林耀堂100 年4 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5 號卷第45頁)。

因此,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所簽訂日期98年6 月,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買賣契約,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所簽訂日期98年6 月,心福法喜有限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買賣契約,均虛偽不實。

⒌由於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電腦軟體交易是虛偽不實,以此不實交易而製作之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轉帳傳票、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電子統一發票、晶雅公司驗收單、晶雅公司統一發票記載內容,及依據前開憑證、傳票登載入帳之內容,自均虛偽不實。

⒍如前所述,98年6 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於98年6 月30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經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嗣於98年7 月2 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又經提領420 萬元、1100萬元、500 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再自被告許豐暘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0 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其中98年6 月29日、30日分別存入聯明公司帳戶之1000萬元、2200萬元,據聯明公司收款憑單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係出售台北市○○路000 號3 樓之尾款,而98年7 月2 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200,000 元、11,000,000元、5,000,000 元及11,800,000元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暘帳戶,據聯明公司付款憑單及編號000000000轉帳傳票,係支付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已如前述。

再參以,被告許豐暘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張福泰就有前述不動產的錢給我,我已經先把錢使用了,事後我再向黃柏盛借錢來還給聯明公司…為了要挪用款項,才借用付款給晶雅公司貨款名義,將錢匯出……同一筆錢做兩個用途。

這筆錢後來又還給黃柏盛云云(見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㈡第34頁正面、第47頁)。

顯見,上開程序係為返還向黃柏盛調借之3200萬元,而為本件此部分虛偽交易。

⒎此外,上述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是由代表聯明公司之被告許豐暘與被告劉東易用印簽訂,已據被告許豐暘、劉東易供明在卷(見許豐暘100 年4 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5 號卷第51頁;

劉東易100 年4 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5 號卷第55頁,101 年2 月2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7 頁、第8 頁)。

又前揭交易有關聯明公司之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轉帳傳票、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電子統一發票係被告許豐暘指示聯明公司人朱泱潔製作,由伊親自在核准欄用印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暘陳述甚詳(見原審卷101 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6 頁反面、第137 頁);

被告許豐暘並詳確供稱:(問:楊本沒有訂貨、發貨、交貨,你這樣不是害到朱泱潔?)她不知情等語(見同前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6 頁反面)。

復據被告劉東易供稱:渠係「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實際負責人,「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印章均是由其保管使用云云(見101年12月26日原審法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7頁正反面、第138頁正面);

從而,前揭交易中有關產品銷售訂單客戶確認欄、驗收單之驗收單位欄「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之印文,均係被告劉東易持「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之印章蓋印,已灼然可見。

且前揭交易有關之晶雅公司統一發票,均係由被告劉東易開立用印等情,除經被告劉東易前於偵查中供稱:晶雅確實有交給我 大小章…我不是一般業務,我是負責整個買賣…大小章及統一發票一起給我…;

(問:該份契約書上晶雅大小章為你所蓋?)是。

若他不同意我蓋,他就不需要把大小章交給我云云(見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5頁)外;

該被告劉東易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到庭仍為相同之陳述在卷(見原審10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0頁;

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㈡第8頁)。

至於,證人林耀堂、蔡綺真在偵查中則已供承有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劉東易之事實(見林耀堂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45 頁;

蔡綺真部分筆錄見同前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4 頁)。

⒏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規定,公告聯明公司98年6 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交易數額(98年6 月12日43,000,000 元,98年6 月15日11,300,001元,98年6 月17日5,199,999 元,98年6 月19日12,500,000元),且聯明公司由於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因之銷貨減進貨計有130 萬元之虛列不實(銷貨3330萬- 進貨3200萬),致98年度之損益表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使聯明公司98年度之財報內容不實。

㈥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嘉公司(現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有關電子產品之進貨及銷貨買賣契約均虛偽不實,從而,有關聯明公司與這兩家交易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 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犯罪事實)部分:訊據被告許豐暘、王明松、楊詠淇對於許豐暘以前開帳戶,於前述之時間買賣聯明股票及違約交割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

但被告許豐暘仍辯稱:沒有違約交割之意圖,炒作部分是否成立犯罪,請法院依法認定,至於違約交割並非蓄意,而係因原本調度之資金未能順利匯入,伊於違約交割當日即決定翌日上午買回云云。

被告楊詠淇亦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在原審辯稱:有關交割款項之處理,均係受許豐暘之指示辦理,伊並不知悉許豐暘買賣聯明股票,有關之對帳單僅係代為收取,並交付許豐暘,並未詳閱交割單之內容云云。

在本院辯稱:原判決犯罪事實十四部分,被告楊詠淇並未涉及買賣聯明公司股票之進、出場時機、價格高低及買賣數量等之決策,原判決更未證明被告楊詠淇對同案被告許豐暘決定之買賣價格,是否非屬本於供需而係出於人為形成之價格有所認識,事實上,被告楊詠淇僅為同案被告許豐楊之工具,就資金來源並無貢獻,更未共同操縱股價,故不具犯罪之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等語。

至於,被告王明松在原審對於檢察官起訴為認罪之陳述,並請求給予自新之機(見原審卷㈡第160 頁,101 年7 月15日答辯狀);

在本院則陳稱:本案伊僅係為他人所用之人頭工具而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又伊就檢察官起訴有關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等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並深感悔悟,故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卻仍遭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似嫌過重;

且伊係本案所有被告中,現遭投資人保護中心求償,而每月薪資遭扣三分之一之唯一有清償之被告,請鈞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

經查:㈠炒作股票部分:⒈被告許豐暘於97年7 月11日委請殷駿光向國票安和分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向聯邦銀行忠孝分行開立活儲00000000000 帳戶以為前開證券帳戶交割帳戶,而證券帳戶於開戶後係供被告許豐暘使用,此業據證人殷駿光於臺灣基隆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證在卷(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57頁,99年7 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開戶時間誤載為11月),並有國票證券函送之殷駿光帳戶開戶資料在卷(見調查證據卷㈡第246 頁),而被告許豐暘以殷駿光帳戶小額買賣如事實欄所述之聯明公司之股票,亦有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基隆地檢署交查字第85號卷第21至22頁)。

⒉97年10月間,被告許豐暘得悉殷駿光之韓籍友人姜秉旭具有資力,乃透過殷駿光邀約姜秉旭出資,與被告許豐暘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由姜秉旭出資50萬元美金,由許豐暘操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為買賣之帳戶,被告許豐暘保證每月獲利10% ,如獲利超過10% ,超過部分由雙方均分,獲利不足10% ,則由被告許豐暘填補。

此業據證人殷駿光於基隆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證:許豐暘請我問姜秉旭要不要共同出資買聯明的股票,後來我就安排合作事宜,當時口頭協議的內容許豐暘承諾本金保證,再加上每月10%的獲利,獲利就是如果有多賺,大家都可以多分,若獲利每月未達10%,許豐暘他願意補貼給我們,並且約定就由我國票的帳戶,當成我們共同投資的帳戶」等語甚詳(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57頁,99年7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復於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9 號案審理時供證「跟姜秉旭集資要買許豐暘聯明公司股票,當初是許豐暘給我們建議的云云(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第16頁:原審法院99年5 月10日殷駿光告訴許豐暘妨害自由案件審判筆錄)。

復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㈧第2 頁以下,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被告許豐暘於原法院審理時,坦承有和殷駿光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等語;

並供陳:與殷駿光有資金往來,有共同炒作過聯明公司的股票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7頁反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⒊姜秉旭前於97年11月20日,自香港匯款50萬元美金至殷駿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殷駿光將美金兌換為新臺幣後,旋於同日匯款新臺幣1500萬元至前開殷駿光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以為雙方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款項;

惟被告許豐暘於匯入當日隨即將款項全數匯出楊詠淇聯邦銀銀行中山簡易分行0000000** 帳戶,以供其個人之需用,此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記載: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客戶殷駿光,美金509,975.99元;

97.11.20)在卷(見臺灣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66頁);

及聯邦銀行函覆:匯入之1500萬元係轉匯至楊詠淇聯邦銀銀行中山簡易分行0000000** 帳戶,有該覆函在卷足查(見原審卷㈨第105 頁)。

被告許豐暘亦供承:1500萬元匯入殷駿光前開帳戶,錢是姜秉旭出資的云云(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57頁,99年7 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而1500萬元匯入後隨即被轉至被告楊詠淇上述帳戶為其他之用,炒作股票之股款,係被告許豐暘另行籌措,此有殷駿光交割帳戶匯款明細,其上記載,⑴98年2 月10日王明松匯1000萬元、⑵98年2 月26日楊妍鈴匯200 萬元、⑶98年2 月26日楊妍鈴匯300 萬元、⑷98年2 月26日楊妍鈴匯300萬元、⑸98年2 月26日楊妍鈴匯200 萬元、⑹98年2 月27日楊妍鈴匯130 萬元、⑺98年2 月27日楊妍鈴匯70萬元、⑻98年3 月29日李佳燕匯300 萬元、⑼98年6 月4日王明松匯183 萬元、⑽98年6 月4 日王明松匯454 萬元、⒒98年6 月6 日王明松匯3,088,148 元,此有匯入殷駿光帳戶明細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49 頁)。

⒋被告許豐暘為保證姜秉旭投資本金及獲利,乃囑被告楊詠淇開立其自己為發票人,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 月13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此有支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見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179號影卷第11頁),而用以支付前二個月委請秉旭投資款保證獲利之另紙票面金額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屆期,許豐暘有拿300 萬元換回去,亦據證人殷駿光供證在卷(見99年7 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為支付次二月之保證獲利,被告許豐暘再囑被告楊詠淇簽發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3 月20日,票面金額300 萬元,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此亦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179號影卷第12頁、交查字第259 號卷69頁)。

上述支票上記載之字跡係楊詠淇所為,亦據楊詠淇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㈥第156頁反面,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⒌因姜秉旭匯入之款項業經被告許豐暘挪供他用,被告許豐暘為履行其合作炒作聯明股票之約,遲至97年12月12日始以每股5.03元之價格分3 筆買進聯明股票,每筆300 張,合計買進900 張,於97年12月15日及16日少量賣出如下表所示,迄97年12月底,殷駿光帳戶未再有買賣聯明公司之股票。

此有前述國票證券公司函送之殷駿光證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在卷可查。

⒍98年1 月至2 月,被告許豐暘揚仍僅以事實欄貳、十四所述被告許豐暘使用帳戶一纜表編號1 (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及前述殷駿光之帳戶小量購買聯明公司股票,並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圖製造熱絡買象,此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操縱股價、相對成交附表所示。

98年3 月2 日起許豐暘又增加下述許豐暘使用帳戶一纜表編號5 (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惟量未有明顯變化,仍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或以下單大量買進隨即取消之方式,或以大量買進、賣出相同之張數(3 月4 日),以圖製造熱絡買象。

此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

⒎98年3 月初,被告許豐暘復以名為出售聯明公司越南廠之股權予姜秉旭,實向姜秉旭借款,姜秉旭因而於98年3 月6 經由殷駿光匯款1300萬元至被告許豐暘掌控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利旺公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此有殷駿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所提出之98年3 月6 日匯款單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㈥第58頁)。

被告許豐暘並囑被告楊詠淇簽發以許豐暘為發票人,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4 月20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之0000000 號支票一紙,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影卷第70頁)。

楊詠淇復供承支票上之字跡為其所為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56 頁反面,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許豐暘於98年3 月5 日、3 月6 日、3 月12日、3 月16日、3 月17日、3 月18日、3 月19日、3 月20日接續買進聯明公司股票,詳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且均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

由委託交易明細表卷附之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記載可知,其中3 月16、17、18、19日均出現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現象,3 月19日並出現殷駿光帳戶買單與賣單多次相對成交;

股價因高價買入而有推升,亦均有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明顯確證被告許豐暘連續以高價買進並輔以相對成交。

至98年3 月下旬,被告許豐暘仍持續買進,而由卷附之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顯示,仍以連續高價買進以製造交易熱絡之表象。

迄至98年4 月,被告許豐暘仍持續買進,偶有賣出,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甲所示,亦均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及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可資佐證,而以殷駿光帳戶為主要買進,並頻見連續以高價買進,偶亦有以低價賣出、高價買進後取消、相對成交之情事。

⒏98年3 月20日被告許豐暘所交付前開300 萬元支票屆期前,被告許豐暘以其財力不足,無法支付每月150 萬元之保證利益,要求延緩支付,殷駿光無奈允予延緩;

嗣姜秉旭及殷駿光更要求停止合作,依約定被告許豐暘須負擔至合作中止日98年4 月20日止之保證利益,惟被告許豐暘並未依約給付等情,此業據殷駿光供證:98年4月及5 月獲利的支票許豐暘未開給我們,因為3 月20日之支票他無法兌現,要求展期,後來許豐暘有先將98年2 月份150 萬元付現給我們,許豐暘有對我們表示說目前資金吃緊,他無法給付每月10%之獲利,在98年3 月間,我們認為許豐暘既然無法兌現每月獲利,則將本金退還給我們,結束雙方共同投資的關係,許豐暘他說好,我們要求獲利結算到98年4 月,也就是還要再給付給我們150 萬元,許豐暘有同意等語在卷(見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57頁)。

⒐被告許豐暘雖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合作協議,至98年4 月20日中止,惟自98年4 月21日,被告許豐暘仍本於前開炒作聯明股票接續之犯意,接續以殷駿光及數碼公司之帳戶,持續買進聯明公司之股票,而連續以高價買進頻頻可見,其間復佐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詳如事實欄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亦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可參。

⒑迄98年5 月上旬,如事實欄所載,被告許豐暘僅有少量買進,惟自98年5 月12日起,被告許豐暘以殷駿光、楊文彬前述編號7 之帳戶為主要進出之帳戶,輔以數碼公司帳戶、宣揚公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頻頻可見,詳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

⒒時至五月下旬,被告許豐暘除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買賣聯明票外,並增加虛張聲勢製造熱烙假象(掛單後隨即取消,或俟即將成交時取消),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甲、乙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而蔡淑真帳戶之買進及賣出,係被告許豐暘往找楊積勇墊款,而以蔡淑真帳戶下單買賣等情,業據證人楊積勇供證在卷(見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卷㈠第270 頁:楊積勇100 年7 月15日調查筆錄,原審卷㈥第124 頁正反面、第126 頁反面至第127 頁反面,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

被告許豐暘亦為相同之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129 頁正面至第130 頁,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又由有關之交易資料顯示,許豐暘買賣聯明股票之數量明顯放大,同一帳戶每日有多筆下單,多者甚達六十餘筆(例98年5 月25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新竹富邦』帳戶),相對成交之比例亦明顯增加。

⒓時至98年6 月上旬,被告許豐暘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及下單撤回製造熱烙假象之方法炒作,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

而每日使用之帳戶亦較多,而張喻帳戶取代殷駿光之帳戶,與楊文彬前開編號7 之帳戶,成為買賣交易之大宗。

而單一帳戶多筆下單買、賣亦時有所見,多者達六、七十筆。

⒔時至六月中旬,被告許豐暘接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下單後撤回,製造交易活絡假象等方式炒作聯明股票,詳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

而低價賣出增加,6 月18日及19日,連續低價賣出頻頻可見。

⒕時至六月下旬,被告許豐暘仍基於接續之犯意,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掛單後取消等方法炒作聯明股票,詳情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

⒖綜上所述,由被告許豐暘每日下單買進及賣出之詳情,明顯可見意圖拉抬股價或維持股價人為操作之痕跡,與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並期股價應依供需自然形成之宗旨相違背。

再查,聯明公司97年財務狀況並不理想,營業淨利為負79,902,000元,稅前淨利為負105,176,000 元,淨利為負77,799,000元,每股盈餘為負1.35元,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97年度)之合併損益表(97年及96年1 月至12月31日)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卷㈢第276 頁至第279 頁)。

次由被告許豐暘炒作之初所購入之股價為5.03元,隨著被告許豐放大交易量及以上述手法操作,股價或有起伏,惟明顯有向上之趨勢,至98年6 月30日違約交割之時,股價顯呈上升之走勢,最高收盤價價係98年6 月3 日之11.3元,而6 月26日為圖套現而大量高價買入及相對成交,當日之收盤價為10.65 元,較諸炒作之始呈倍數之增加。

而5 月12日至6 月30日期間,同類股之漲幅僅為25.5%,大盤漲幅僅為6.17%,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 年12月17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自98年5 月12日至98年6 月30日止之每一交易日之價走勢圖、本櫃股票交易資訊-盤後資訊-個股日成交資訊(見原審卷㈥第3 頁至第6 頁反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 年6 月22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電子檔列印資料:價量分析表(見原審卷-「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第84頁至86頁)及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原審卷-98年1 月1 日至98年7 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 年5 月6 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買賣聯明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附卷稽(97年1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見原審卷㈩第3 頁至第5 頁)。

⒗次依98年5 月8 日及5 月11日之股價自開盤起即一路漲停到底,而由前述分析報告之記載,98年5 月12日媒體中央社刊載「聯明行動電子錢包重新出發,搶攻經濟市場,積極佈建新的電子錢包付費模式行銷業務,預計6月底起揮軍宅經濟客源,年底快速擴增至百萬會員」(見調查證據卷㈠第57頁)。

然如前所述,聯明公司手機錢包,被告許豐暘並未獲得國內及大陸地區之專利,且聯明公司支付之3600萬元,於97年底即經會計師提列甚大比例之30,331,000元之減損損失壞帳,顯見中央社所刊之利多消息係屬不實。

衡情,中央社之消息來源,應係來自聯明公司,而被告許豐暘自5 月12日起買賣聯明股票,較諸之前明顯積極,下單及成交量亦明顯增多(聯明股票交易98年4 月為591 張、5 月上旬為649 張、5 月12日至6 月29日為2052張)。

再觀諸98年7 月扣除7 月1 日群益大興分公司處分違約交割之股票,98年7月2 日至7 月31日之均量為1047張、98年8 月之月均量為865 張,益證被告許豐暘之人為操作對於聯明股票之成交量,有明顯直接之關聯。

再參以卷附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顯示,被告許豐暘以連續漲停高價下單買進,對於股價之上升或維持,有明顯之影響,而98年5 月上旬,被告許豐暘下單數量相對為少,聯明公司股價於此期間亦相對低。

亦足認人為操作對於聯明股票之成交量,有明顯直接之關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許豐暘等炒作股票犯行堪予認定。

另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許豐暘使用之帳戶僅有11個,惟經核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之資料,確證許豐暘使用之帳戶係如前述一纜表之15個帳戶,其中有3 個楊詠淇之帳戶,起訴書或有疏漏,應予補正。

⒘在97年12月12日起至98年6 月29日止炒作期間,被告許豐暘合計買進31,027張,買進成本(含0.1425% 手續費)計278, 478,647元;

賣出26,090張,出售金額(扣除0.3%證券交易稅及0.1425% 手續費)計229,087,078 元,尚餘31,027張-26,090張=4,937 張股票未售出,以98年6 月29日收盤價9.28元計算,可9.82元×4,937,000 股×(1 -0.3%-0.1425% )=48,266,081元。

綜上,淨損失為229,087,078 元+48,266,081元-278,478,647 元=-1,125,488元(詳見被告自97年12月12日至98年6 月29日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暨犯罪所得計算明細),此有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原審卷-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第56頁至第83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 年5 月6 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買賣聯明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97年12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原審卷㈩第3 頁至第5 頁)可參。

⒙被告楊詠淇否認有參與炒作股票犯行,而以前詞置辯。

惟查:⑴被告許豐暘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被告楊詠淇知悉,並負責殷駿光帳戶股款之交割事宜等情,業據證人殷光供證在卷,並提出許豐暘所交付之保證付款之1500萬元二紙及支付保證獲利之支票300 萬元一紙在卷為證(見原審卷㈥第57頁正反面、第59頁,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卷第69頁、第70頁)。

而此部分支票上之字跡係楊詠淇所為,亦為楊詠淇所不否認(見原審卷㈥第156 頁反面,102 年3 月6日審判筆錄)。

復為支付殷駿光、姜秉旭之獲利,或償還款項,殷駿光曾受領部分款項,亦有被告許豐暘所提出之收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㈨第69頁至72頁),而其上之字跡亦為被告楊詠淇自身書寫,亦據被告楊詠淇供承在卷。

雖被告楊詠淇係受被告許豐暘之指示開立支票及書寫收據,然據證人殷駿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證:楊詠淇完全知道在買聯明公司股票,錢的事情他都知道:交割款不夠來催時就找楊詠淇。

‧‧‧因為我知道許豐暘用我的帳戶買股票,所以我當然請楊詠淇去處理,公司所有的錢都是楊詠淇處理。

...我看到楊詠淇開票出去給其他人,開給丁添福還有我,1500萬元票是當著我的面開的陳思韻在買股票時對帳單給我,我親手把對帳單給楊詠淇云云(見原審卷㈥第36頁正面、反面、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反面,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參以,被告楊詠淇亦供承:大部分的交割款都是我替許豐暘處理,他會開單子給我,我是負責看數字去做等語(見原審卷㈥第41頁正反面)。

暨殷駿光匯入之款項業已經許豐暘他用,衡情自應由被告許豐暘負責籌措。

故證人殷駿光前開所證堪予採信。

⑵又證人殷駿光復證稱;

曾與金主、被告楊詠淇同至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辦理殷駿光帳戶股票質借事宜等語;

該證人殷駿光且稱:股數係由被告楊詠淇告知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60 頁、第161 頁,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再觀諸被告楊詠淇雖辯稱:完全沒有印象等語;

惟亦陳稱:好像是陪他去辦,甚麼事我忘記了云云(見同上筆錄第160 頁反面頁)。

而被告許豐暘復供稱:金主為張福泰,跟張福泰除了賣房屋支票外,還有股票,那時是用三千多張股票,我跟張福泰協議好,由殷駿光戶頭設定質押設質給他一千萬…我也曾經打電話問這他要如何處理設質的事情,我忘記有無派楊詠淇偕同,有就是幫我去連絡事情云云(見同上筆錄第161 頁反面);

證人殷駿光亦供稱:我為什麼知道中醫師,是因為我不認識,我問楊詠淇這個人是誰,她跟我說是中醫師,所以我才知道等語(見同上筆錄第164 頁)。

而證人殷駿光帳戶之股票,確有設質之記錄,業經原審法院向國票綜合證券公司查詢,有該公司覆函附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在卷(見原審卷㈥第186 頁、第187 頁);

基此,自足認證人殷駿光所言,並非出自杜撰。

⑶前述被告許豐暘所使用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均僅有被告楊詠淇得以接觸,而被告王明松協助處理交割事宜,均係由被告許豐暘書寫字條交予被告楊詠淇,被告王明松再向被告楊詠淇拿取紙條及相關之存摺及印鑑,用以提、匯款項,事畢再將存摺、印鑑交還予被告楊詠淇,亦據被告王明松供證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正面,101 年10月31日審判筆錄;

卷㈧第2 頁,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而前述使用之15個帳戶,其中尚有3 個帳戶係被告楊詠淇所有,被告楊詠淇在辦理股款交割事宜,對於帳簿內之記載,理應有所知悉。

再者,證人即相關證券帳戶之營業員,對於交割股款之聯繫,亦多以被告楊詠淇為聯繫之對象,此業據證人供證在卷如下:①證人陳思韻於100 年4 月15日調查筆錄供稱:殷駿 光在國票安和證券帳戶之接單員是我,有時殷駿光 出國他交代如果聯絡不到他本人,就打電話到聯明 公司找楊小姐,我也經常依照指示,拿過2 、3 次 對帳單到聯明公司交給楊小姐云云(見99年度他字 第10961 號卷㈠第118 頁);

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 亦為相同證述:國票安和客戶殷駿光、王明松之接 單員。

. . . 庫存表是殷駿光或王明松要我列印出 來交給楊小姐,有兩、三次。

就是拿給她,沒有講 甚麼話。

不是密封,庫存表上會寫那一檔股票。

( 問:殷駿光帳戶如交割款不足,你會依殷駿光的指 示去找聯明的楊小姐來補足交割款嗎?)對... (問:王明松的帳戶,也有請你去找聯明的楊小姐 來補交割款不足額情形嗎?)曾經有過等語(見原 審卷㈥第153 頁反面、154 頁、第157 頁,102 年 3 月6 日審判筆錄)。

②證人林宗興在100 年3 月28日調查筆錄供稱:易利 旺公司(代表人王明松)及宣揚公司(代表人楊文 彬)在第一金證券開設帳戶買賣股票,我是接單營 業員,這二個帳戶的聯絡人都是楊詠琪,如果交割 當日早上錢還沒有進來,我就會通知楊詠琪,之後 交割款就有補進來,開戶時,楊詠淇也在場,當時 有說好,要將對帳單傳真給楊詠琪,事後交割款入 帳有遲延時,我也通知楊詠琪。

收盤後我會將當日 的成交明細傳真給楊詠琪,傳真電話應是聯明公司 云云(見99年度第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124 頁) ;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述:第一金證券任職,易 利旺、宣揚公司是我的客戶,我去他們公司開戶, 在松江路跟長春路,去時除了王明松、楊文彬外, 還有許豐暘、楊詠淇。

是許豐暘、王明松下單,成 交後我會回報,當天我會把交易的資料傳給楊詠淇 。

交割款遲延時,我會打電話請楊詠淇快一點,有 缺錢跟楊詠淇講。

開戶時有告訴我,有交易時傳真 給楊詠淇對帳,開戶時許豐暘講的。

對帳單上有顯 示買的股票。

對帳單上有寫股票公司股稱。

錢遲進 來不止一次,都是找楊詠淇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3 0 頁至132 頁,102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

③證人陳莘紘於100 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供稱:富邦 新竹分公司營業員,王明松、楊文彬的接單營業員 都是我。

98年5 月楊小姐通知我可以到松江路去開 戶,5 月21日收盤後,我與內勤人員一同前往,王 明松與楊文彬開戶時,楊詠琪表示要退佣,並且說 他們在其他券商的退佣方式,楊小姐表示希望每交 易一億元,能退8 萬元至9 萬元,但這已超過我的 權限,我必須回去請示才能決定,本公司開戶流程 需要一段時間,我結束之後,我才向楊小姐、楊文 彬、王明松回報,公司同意退8 萬或9 萬元。

楊小 姐是在我通知他退佣條件時,他同時指示我傳真至 台北的電話,98年5 月,他們剛開始交易不久,本 公司風控人員表示聯明股價上下幅度太大,公司沒 有賺什麼錢,股價一直飆,基於風控,公司請我轉 告客戶,如果要買進聯明公司股票,需要先備足交 割款,我有跟楊小姐、王明松、楊文彬、陳健勝、 許國樑等人通知,他們不是很高興云云(見99年度 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132 頁);

嗣證人陳莘紘於 原審法院審理時對於上述內容表示忘記了云云(見 原審卷㈥第110 頁反面,102 年2 月27日審判筆錄 );

惟仍表示:如果我當時有講的話就是事實等語 (見原審卷㈥第110 頁反面審判筆錄)。

④證人劉美珍在100 年3 月23日調查筆錄供陳:元富 證券新興分公司營業員。

數碼公司帳戶97年1 月計 豐暘預約要開戶,分公司分派給我去辦開戶手續, 緊急聯絡人填楊詠淇。

他們的習慣都是到T +2 日 早上才會請會計小姐匯錢。

去數碼公司拜訪時有看 過楊詠淇,如果找不到許豐暘我也會找楊詠琪,要 約時間拜訪,也是透過楊詠淇。

98年間都只買賣聯 明股票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㈠第150 頁);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到庭證稱:(問:九十 七年、九十八年楊詠淇有跟你核對過庫存?)應該 是,她會請求我印庫存給她們的會計。

...(問 :當時庫存的股票你還記得嗎?)應該是聯明紡織 。

...(問:是楊詠淇主動打電話給你核對庫存 ?)對。

次數比二次多,最少有三次。

...(問 :你有跟楊詠淇核對庫存,列印的資料上有沒有註 明聯明股票?)有,她應該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㈥ 第96頁反面,102 年2 月27日審判筆錄)。

⑤證人郭富美於100 年3 月23日調查筆錄供:元富大 昌分公司營業員,數碼公司帳戶由我接單,我於95 年3 月7 日到公司辦理法人開戶,負責人是許豐暘 ,緊急聯絡人是楊詠淇。

楊詠淇96年開戶,交割也 是玉山銀行。

楊詠淇在開戶表示退佣,公司有同意 。

數碼公司是許豐暘下單,楊詠淇帳戶是楊詠淇自 己下單,他們下單後,我都直接打電話到數碼公司 直接跟許豐暘、楊詠淇回報,收盤後傳真對帳單給 許豐暘、楊詠淇。

他們應該都自己在看盤,如果帳 戶餘額不足,我會電話通知楊詠淇,因為之前有打 給許豐暘,他表示要我直接跟楊詠淇反應,之後我 都是跟楊詠淇聯繫。

98年6 月以後都買聯明。

我有 幫忙到許豐暘數碼公司楊詠淇的位置裝設看盤軟體 。

對帳單寄到高雄○○區○○○路00號2 樓之2 云 云(見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第156 頁);

嗣於 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有在數碼公司楊詠淇位 置上幫他安裝看盤軟體...我去時,還詢問他們 要裝在那一台,我沒有特定要裝在那一台電上,是 他們決定的,裝在楊詠淇桌子上的電腦...(問 :楊詠淇有下過單嗎?)很少,也有過。

(問:楊 詠淇的帳戶是楊詠淇自己下單嗎?)其實他們都有 互相授權,她有就自己帳戶下單。

...(問:買 聯明公司股票時,楊詠淇有沒有下單?)應該也有 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05 頁反面、106 頁、106 頁 反面、107 頁,100 年2 月27日審判筆錄)。

⑥證人湯秀珠在100 年3 月8 日調查筆錄供陳:98年 2 月我透過朋友蔡先生介紹認識楊詠淇,楊詠淇先 後介紹楊文斌及王明松來找我開戶(見99年度他字 第10961 卷第107 頁),及偵查時證述:「初期交 割金額應該是楊詠淇負責,常常在T +2 早上十時 多,錢還沒有進來,但楊詠淇會告訴我錢進來的時 間,開戶當時已經講好,交割的事情要跟楊詠淇聯 絡,戶頭都是許豐暘找去開戶的。

交割款有跟王明 松聯繫,一開始錢我是跟楊詠淇報告,後來就是跟 助理王明松聯絡,告訴他交易結果與交割金額云云 (見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 432 號卷㈡第272 頁);

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 證述:楊詠淇從來沒有下過單,她只負責交割金額 …所有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在負責…這兩個帳戶 從來沒有買過其他檔的股票…從頭到尾就只有聯明 股票進出等語(見原審卷㈥第45頁反面、第46頁、 第50頁,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⑷由以上營業員之供述,及部分帳戶開戶之時間正值被告許豐暘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期間,被告楊詠淇參與開戶之聯繫及退佣之主張,並負責股款交割事宜,而對帳單亦交予被告楊詠淇處理。

被告楊詠淇既受被告許豐暘之指示負責股款交割及對帳單之收取事宜,自應對於所買賣之股票數量、價格有所注意,並且核對計算。

是被告楊詠淇所辯:伊僅係轉交對帳單及轉知被告許豐暘欠缺交割款,及受被告許豐暘之轉知王明松提匯款項,而未注意及核算買賣標的及款項金額,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從而,被告楊詠淇前開所辯,委無足採。

⒚檢察官起訴被告許豐暘等人炒作股票之期間,僅限於98年5 月12日至98年6 月30日,惟被告許豐暘係自97年10月間即與殷駿光、姜秉旭達成協議,由姜秉旭投資50萬元美金,由被告許豐暘負責操盤炒作,並保證獲利10%,迄98年4 月30日止,其後被告許豐暘復本於接續之犯意,持續炒作聯明股票;

因之,檢察官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違約交割部分:⒈被告許豐暘、王明松於98年6 月26日以被告王明松、案外人楊文彬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買入聯明股票1400張、1470張,合計2870張,於98年6 月30日拒不交割之事實,為被告許豐暘、王明松所不爭,復據據證人湯秀珠、陳伯勳、翁勤能供證屬實,並有群益大興分公司違約交割申報資料在卷可稽(見調查卷-蒐獲證據第181頁)。

⒉次查,證人湯秀珠先後供證:⑴許豐暘有先打打電話問我,楊文彬與王明松的帳戶今日能夠下單買多少張,我去問後台人員,我還跟許豐暘回報王明松、楊文彬的額度之後王明松打電話來下單云云(見100 年4 月14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1096 1號卷㈠第114 頁);

⑵許豐暘在開盤之前,就用市價買進股票,但在其他券商賣股票,等於把股票倒在群益大興。

...許豐暘之前都沒有這樣一次單筆買過這麼多,而且當天王明松、楊文彬二個帳戶內,完全沒有庫存的聯明股票,違約交割當天,許豐暘還在高雄開股東大會。

我從早上十點多坐到下午三點多,一直在聯明辦公室等許豐暘,但只有找到楊詠淇,本來許豐暘還說這兩個戶頭的交割款不關他的事。

...98年6 月26日王明松、楊文彬帳戶各下一千多張聯明買單,盤前許豐暘就有跟我聯絡,問我這兩個帳號可以下多少金額的單,公司對每個帳戶都有限制買賣上限,交易額越高,如果都有順利成交,就會提高買賣的上限等語(見100 年9 月7 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272 頁)。

⑶98年6 月26日下單當天早上八點多,許豐暘有用他的手機打我的手機說他要下單,用這兩個帳號,最大的買進張數是多少,請我回報. . . 因為我們有最大買賣額度我就回報他可以買的張數云云(見原審卷㈥第42頁反面,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⑷發現交割款沒有進來時,我第一時間打電話給王明松,他有接電話,我跟他約在聯明公司附近,一起到聯明公司找楊詠淇,之前所有成交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負責,因為我6 月30日打電話給許豐暘,許豐暘都已經不接電話,他當天在高雄開股東大會,許豐暘親口跟我說口口聲聲告訴我說不關他的事,是在聯明公司的辦公室電話,是楊詠淇打電話聯絡許豐暘,是我搶過來,那是我唯一跟他講到的話,他在電話裡跟我講不關他的事等語(見原審卷㈥第43頁審判筆錄)。

⑸所有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在負責,只要缺錢就打電話給楊詠淇,楊詠淇從來沒有下過單,她只負責交割金額。

...交割款不足時知道要找楊詠淇,應該是許豐暘特另交代。

...幾乎每一個T +2 的時間都要催云云(見原審卷㈥第45頁反面、第46頁反面,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⑹我常常有跟楊詠淇確認交割款的事。

...(問:楊詠淇表示她不知道這兩個帳戶所買的股票是聯明公司的股票,你有何意見?)我對帳都是跟王明松處理,經銷的錢是找楊詠淇,我個人覺得可信度很低,這兩個帳戶從來沒有買過其他檔的股票云云(見原審卷㈥第48頁反面筆錄)。

⑺在違約的前一天我非常清楚,許豐暘親自掛單,因為盤上有五檔揭示,他就把單子掛在最後成交的那檔,快要成交就取消,那天買進取消非常多次,但沒有成交,都是許豐暘親自下單,掛了幾十筆單子都沒有成交,我那天做了一整天的白工等語(見原審卷㈥第50頁反面審判筆錄)。

⒊依前所述,98年6 月26日許豐暘買賣數量甚多之聯明公司股票,所使用之各帳戶間相對成交2357張,而王明松、楊文彬群益證券帳戶當日買進之股數分別為1400千股、1470千股(共2870千股),此有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見原審卷㈩第20頁正反面),及群益證券公司100 年2 月24日群大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證券帳戶明細(見調查證據證㈢第26頁、第31頁、第50頁),可相對成交買賣價款扣抵,故僅將出賣部分得款用以支付買入股款,此部分僅需支付手續費及證交稅,而未相對成交部分之買賣價款亦可互相抵扣,而買進2870千股-賣出2357張=513 千股,當日均價約10.65 元(僅後4 筆成交價10.55 元、10.5元、10.3元、10.35 元),尚需5,463,450 元交割款,即可順利成交。

又,當日:⑴宣揚公司第一金證券帳戶賣出117 千股,每股單價10.65 元,⑵殷駿光國票證券帳戶賣出279 千股,每股單價10.65 元,⑶張喻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帳戶賣出117 千股,每股單價10.65 元,⑷王明松國票證券帳戶賣出1519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後4 筆,共148 千股,單價分別為10.3元、10.35元),⑸王明松富邦證券帳戶賣出143 千股,每股單價10.65 元,⑹楊文彬富邦證券帳戶賣出344 千股,每股單價10.65 元,共賣出2519千股,此有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4日第一金政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宣揚公司帳戶明細(見調查證據證㈢第1 頁、第18頁)、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1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帳戶明細、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4日(100 )凱證字第226 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4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帳戶交易明細、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22日富證管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帳戶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證據證㈡第255頁、第268 頁;

第393 頁、第404 頁;

246 頁、第253頁;

第271 頁、第272 頁;

第273 頁),上述款項均可供交割,故不計證交稅及手續費,僅尚須籌措3,738,150 (2870千股-賣出2519張=351 千股,乘當日均價約10.65 元)即可完成交割。

⒋又如前所述,98年6 月30日,被告王明松或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資訊工程師呂建緯等人依被告楊詠淇轉達被告許豐暘指示前往下列銀行提領款項存入或直接拿現金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活儲帳戶:⑴被告王明松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58 24 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上午9 時49分辦妥手續,⑵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余雅嫆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 元,以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款1,240,000 元(另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⑶被告王明松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25 84 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 元,匯款1,240,000 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 **5324 號王明松帳戶,⑷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2,958,000 元,以被告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⑸被告王明松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510,000 元,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提領3,640,000 元,接續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⑹同案被告王明松持1,010,000 元現金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上述被告王明松、余雅嫆、呂建緯合計匯入、存入計28,488,000元。

⑺被告王明松於存入1,010,000 元現金後,即自同一帳提領2900萬元,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購開立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 月30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000 0000本行支票1紙,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由此可知,被告許豐暘有足夠之款項交割股款。

⒌再由前所述,98年6 月30日被告王明松受被告許豐暘之指示,向被告楊詠淇拿取相關帳戶之存摺及印鑑,自數個交割帳戶內提、匯款至被告王明松中小企銀松江分行帳戶,並申購2900萬元支票送回聯明公司,以沖銷被告許豐暘先前挪用之款項。

而同日群益大興分公司王明松、楊文彬帳戶交割款項,卻未見被告許豐暘有所安排,並至高雄開聯明公司股東會。

而據證人湯秀珠之供證:許豐暘與湯秀珠短之通話中,竟以事不關已回應,顯屬蓄意違約交割(見原審卷㈥第42頁反面、第43頁,102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

又由98年6 月26日被告許豐暘以頻繁漲停價買賣及相對成交,圖套取高額之款項,並甘冒違約交割刑事責任之風險,將款項送回聯明公司沖銷帳上虛偽挪用之款項,以避免季報上揭露不法犯行,而不採取先將款項交割股款,另尋其他途徑取得款項匯回聯明公司沖銷帳上不法挪用之款項,益顯其蓄意違約交割,及其於98年6 月26日之前已無其他途徑籌措2,900 萬元用以沖銷不法挪用之款項,而採套現違約交割以對。

⒍雖被告許豐暘以於98年7 月1 日開盤時即以漲停價買回1000張聯明股票,而群益公司並未在開盤之初全數賣出,致聯明公司股價一路走跌,終至跌停,而致反向賣出之所得有數百萬元之差額,致其受損,並以之證明其並非蓄意。

惟查被告許豐暘在湯秀珠、陳伯勳等98年6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確定許豐暘數日無法籌措資金匯入交割帳戶,確定違約交割離去之前,並未有明確允諾於翌日買回違約交割之股票,於98年7 月1 日上午開盤前,仍僅能確定以向楊積勇墊款方式買回1000張,此業據證人陳伯勳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供證在卷(見原審卷㈥第14頁反面、第15頁正面至第17頁反面、第53頁反面,102 年1 月29日審判筆錄),自難以其事後買回謂其非蓄意違約交割。

⒎聯明股票因被告許豐暘之違約交割,群益證券公司於98年7 月1 日反向賣出,終以跌停價作收,顯見違約交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綜上所述,被告王明松、許豐暘此部分違約交割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⒏檢察官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起訴書第91頁),王明松部分,並未引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1第1款違約交割之法條,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炒作股票,係許豐暘或與之有犯意之王明松依據許豐暘之指示,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起訴書第19頁第9 行末),而98年6 月26日之相對成交,亦明載於犯罪事實欄內。

再依卷附之下單錄音譯文顯示,當日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1400張之下單,亦係王明松所親為。

因違約交割部分,王明松堪認亦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第20頁應係許豐暘指示王明松在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而誤繕為許豐暘下單,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內王明松部分,亦應認係漏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參、論罪科刑:新舊法之比較:㈠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施行,惟該次修正係配合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之增訂,故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列違反上開規定之處罰,而同項第1款及第2款亦配合作文字之修正,其餘各項並未修正,故此部分自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101 年1 月4 日再修正(同年月6日施行),第1項第3款修正為「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另增訂第3項「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另配合增訂第3項之罪,原第3項至第5項遞移為第4項至第6項,並將各該項之序文規定修正為或「犯前三項之罪」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或「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是第1項第3款之罪,增加「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要件,該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限縮,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

比較新舊法,以新法規定對被告許豐暘等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許豐暘等之新法。

㈢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第175條於101 年1月4 日經公布修正,其中第171條增加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第179條增加第2項外國公司之規定,因均僅係條文號次項目之變更,而本件並無外國公司之準用情形,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至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係增列第2項、第3項,有關違反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處罰列於第1項,僅係條文號次項目之變更,法定刑未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論罪部分: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第174條第1項第5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刑法第215條間之適用關係:⒈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係以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為要件,而同法第2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則為: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其法定刑則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並無如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以「申報或公告」為要件,且法定刑亦較輕,此應係因該條所定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業務文件,因尚未經「申報或公告」,其虛偽記載之內容尚未達廣泛散布於證券交易市場之階段,而對市場上投資人之侵害程度較輕。

以此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其間僅係行為階段之不同,然規範之行為態樣在本質上均係「虛偽記載或隱匿」,其規範之基本行為固為相同(即虛偽記載或隱匿),然其行為階段則有前、後之分。

前者係以該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或相關業務文件「尚未」經申報或公告者為限,後者則指「已申報或公告」之虛偽記載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

⒉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另按「原判決所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發行人於帳簿、表冊或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不實登載罪,均以帳簿、表冊或財務報告(表)不實登載為其犯罪成立之要件,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一個社會法益,因法規之錯綜競合,致同時有前揭二種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資適用,屬於法規之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或新法優於舊法等關係擇一處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間,係具有法規競合之擇一關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斷。

⒋綜上所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間係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間,則視該財務報告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是否「已申報或公告」而為相關之適用。

㈡次按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有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再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依上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亦規定甚明。

又本罪之構成要件係針對出具有虛偽、隱匿之財務報表之行為,故有價證券發行人一旦在帳上列載不實之營收、支出等,勢必同時對於後續公告之每月營收報表等財務資料,及季報、半年報、年報等財務報告造成影響,換言之,只要有一虛偽登載會計帳目之行為,必然影響、變動多份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

從而,如將上開規定解為發行人每一次公告、申報含有虛偽、隱匿內容之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均各別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即有對於同一不法內涵之行為加以評價並重複予以處罰之問題,且亦忽略發行人出具不實之財報、財務業務文件,其行為之不法性包括前階段有虛偽不實交易並將虛偽事項記載於帳目上之行為,及後階段出具財報之行為,故如未考慮此種出具不實財報、財務業務文件之犯罪歷程具有延續性關係,而單獨分別就每一次出具不實財務資料、財務報告之行為加以論處,有過度評價之虞;

惟反之亦不應無限延伸一罪之範圍,又以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起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法第20條參照),而以一般計算公司盈虧,亦係以每年度之經營狀況判斷,應認可以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出具年報認定其法律上一行為,而以公司年報記載係反應該年度經營狀況,而於該年度所出具之月營收報告、季報、半年報等,則均反應該年度階段性之營業狀況,是應認為於公司最後做成年報以前,其所出具當年度之季報、半年報等財報,及月營收報告等財務資料,均屬公司於同一會計年度虛偽記載年報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㈢復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而知情且參與違反上開規定業務而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違反上開規定之職員,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茲就犯罪事實部分依序分述如下:㈠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⒉被告許豐暘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卓琪玲、柯副元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⒊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非常規交易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非常規交易罪論處。

㈡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⒉被告許豐暘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柯副元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⒊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非常規交易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非常規交易罪論處。

⒋至數碼公司與許逸喬間不實之交易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因起訴書僅記載「於97年2 月13日,先將該不動產以高於鑑定價格約400 萬元之1680萬元高價,售予數碼公司」,再佐以檢察官此部份之起訴法條(非常規交易),堪認檢察官誤認數碼公司與許逸喬間之交易為真實交易,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未予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㈢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⒈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次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95年5 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查,本件許豐暘為上開犯行時為樺儀公司負責人(數碼公司部分則為實際負責人,惟依前所述,其不具身分或特定關係故不成罪),樺儀公司雖非公開發行公司,因與聯明公司間之虛偽交易,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必有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及記入帳冊,並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併應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

⒉核被告許豐暘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⒊被告許豐暘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呂建緯、柯副元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⒌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惟本件因虛偽交易,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出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入、出帳憑證、本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應申報及公告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因而聯明公司於97年8 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7年7 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97.7.16 樺儀6,620,310 元、97.7.16 樺儀916,980 元、97.7.16 樺儀1,387,200元;

97.7.31 樺儀4,395,690 元、97.7.31 樺儀3,370,590 元)。

又因與數碼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扣除與樺儀公司間之交易額,使聯明公司營業淨額虛增32萬7000元,致聯明公司所公告之97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亦呈現不實,是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已公告或揭露之,是依前所述,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自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

檢察官起訴書僅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起訴書第5 頁確有記載「. . . . 以前開方式虛增聯月公司97年度其他收入32萬7000元,且登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中。」

堪認檢察官業已就不實製作財務報告罪部分業已起訴,僅係起訴法條漏未引用,應予補正。

⒍另先後公告不實之97年度7 月份之營業收入及開立發票數額及不實之財務報告,均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屬同一年度,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⒎檢察官起訴書漏未就樺儀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聯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不實公告營業額及發票金額罪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論以董事背信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業已記載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樺儀公司間虛偽交易,97年7 月29日、30日支付款項予樺儀公司,97年9 月16日、10月1 日始取得數碼公司開立之支票,僅未記載許豐暘犯罪之動機,故亦堪認檢察官業已就董事背信罪部分提起公訴,且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與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間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⒏被告許豐暘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由數碼公司匯款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有關LED 產品虛偽交易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吳宗憲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⒉被告許豐暘、吳宗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被告許豐暘非阿爾發公司之負責人,惟因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豐暘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未就阿爾發公司製作不實財務報告罪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⒊被告許豐暘、吳宗憲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詹美慧、友人王明松及楊文彬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⒌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吳宗憲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不實財報罪,惟依前所述,本件聯明公司係不實製作98、99年度財務報告而已為申報或公告,自應論以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且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與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間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又本件被告許豐暘、吳宗憲係以虛偽之採購合約,分別獲取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吳宗憲持以貼現,許豐暘持以兌領聯明公司2000萬元,復以聯明公司之1250萬元兌付吳宗憲貼現之本票,渠等並非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董事侵占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另聯明公司財務報雖有前後數年不實記載聯明公司投資阿爾發公司、解除合約後吳宗憲未還款項之不實記載,惟因其原因事實同一,堪認係不實事項之接續記載,故僅論以一罪。

⒍至吳宗憲將1250萬元款項還予許豐暘,而許豐暘未送返聯明公司竟將之侵占入已,應屬董事背信罪既遂後始另行起意,此部分應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㈤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分別與被告吳達暉、未據起訴之呂昭志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情事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分別與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許豐暘不具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負責人身分,惟因各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許豐暘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許豐暘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呂卉昀、呂建緯、余雅嫆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⒌檢察官以渠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查許豐暘以虛偽之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將聯明公司款項匯出後,再自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帳戶內提領,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侵占罪,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惟起訴之法條同一,本院無庸變更。

又因依據虛偽投資合約而匯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必定有付款憑單及傳票之製作,雖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該當,惟因聯明公司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每年須公告財務報告,因而聯明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所為不實記載,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此部分故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且二罪間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⒍檢察官未就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聯明公司虛偽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Fam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分別與被告陳志斌、陳宗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情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分別與陳志斌、陳宗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豐暘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譚逸強、溫嘉琪及同案被告吳宗憲之私人會計詹美慧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⒌檢察官以渠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惟查被告許豐暘係以虛偽投資上開公司為手段將聯明公司之款項匯出,再自被告陳志斌及陳宗奇帳戶提領私用,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侵占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惟因所引用之法條相同,而本院無庸變更。

又因依據虛偽投資合約而匯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必定有付款憑單及傳票之製作,雖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該當,惟因聯明公司係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每年須公告財務報告,因而聯明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所為不實記載,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自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且二罪間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至於97、98年度不實財務報告,因係本於同一之原因事實,故應論以接續犯。

㈦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楊詠淇、王明松(王明松部分未予起訴,詳下述)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楊詠淇、王明松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楊詠淇、王明松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因與具身分之許豐暘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及王明松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認二罪應分論併罰,容或有所誤會)。

⒌檢察官以同案被告王明松此部分係不知情而未予起訴,惟查被告許豐暘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不法挪用聯明公司款項,目的在於籌措交割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股款,而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有參與,並秉被告許豐暘之命下單買進或賣出聯明公司股票,因而對於兌領2900萬元支票而提領款項之流向及目的,均有完全之認知,此觀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0 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供承:「因為當時楊詠淇常叫我處理聯明股票交割股款的事,我猜測該筆錢應該與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有關。

98.6.30 楊明松設於台企松江分行040623**帳戶取款2900萬,開立抬頭聯明本票一紙,也是楊詠淇叫我辦理的,支票由我領出後,就交給楊詠淇。」

(99年度他字第10961 號卷二第420 頁)、同日偵查筆錄供承:「買賣股票是許豐暘跟我講,他會告訴我股票、買進價格,張數和那一個營業員,隔二天要交割時,楊詠淇會把現金或帳戶給我,金額和耶一個帳戶也是楊詠淇指定的。

使用易利旺、楊文彬證券帳戶買賣聯明股票,都是許豐暘指示的。

他告訴我股票的數量、價格及營業員,款項與我帳戶相同,由楊詠淇指定。」

(同前他字卷二第430 頁)自明。

又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聯明公司並無任何委任關係,且據其於同日偵查筆錄供承:「我沒有聽過亞化公司」(同前他字卷二第430 頁),足徵其並無得以收受聯明公司所開立,以自己為受款人之面額2900萬元支票之正當事由,故堪認同案被告王明松知悉並參與此部分挪用聯明公司2900萬元犯行,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檢察官以渠等所為係犯董事侵占罪(起訴書第90頁記載侵占聯明公司款項)。

惟查被告等係假藉名義自銀行提款申購支票,再由王明松兌領,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犯行,此部分檢察官容有誤會,惟因起訴法條相同而無庸變更。

⒎被告許豐暘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匯還全部款項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與楊詠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及楊美玲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又被告雖事後已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惟性質屬董事背信犯罪既遂後之補償行為,對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⒌被告許豐暘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匯還全部款項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㈨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違反有價證券私募應募人資格之規定刑法第216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楊詠祺、劉東易彼此間並與曾麗珍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許豐暘雖無董事身分,惟仍為聯明公司之大股東、執行長及經理人,實質上掌控聯明公司,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係有身分之人,亦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劉東易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呂建緯、溫嘉琪等人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而雖有多個年度財報不實,惟因原因事實同一,故僅論以一罪。

又雖有多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應認係同時犯,仍成立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違反有價證券私募應募人資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⒌檢察官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私募應募人資格罪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⒍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投資弘榮公司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有誤會,且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與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間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㈩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彼此間並與曾麗珍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許豐暘雖無董事身分,惟仍為聯明公司之大股東、執行長及經理人,實質上掌控聯明公司,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係有身分之人,亦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溫嘉琪等人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⒌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購買土地支付斡旋金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容有誤會,且二罪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張豐程、黃國忠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⒉被告等彼此間及與曾麗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被告張豐程不具聯明公司董事身分;

許豐暘、劉東易、黃國忠不具塑品公司負責人身分,惟因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並均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余雅嫆、溫嘉琪等人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犯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不實記載財報罪論處。

檢察官以所犯之罪係數罪併罰,容或有所誤會。

⒌檢察官以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不實塑品公司投資,聯明公司有於財報上記載,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亦容有誤會,且二罪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又檢察官未就塑品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故應併予審究。

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侵占部分(含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49號)部分:⒈核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楊詠淇未涉犯)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許豐暘、羅威儀就幫助丁世法等人逃漏稅事實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許豐暘與楊詠淇間就董事侵占、財務報告不實記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許豐暘與羅威儀間就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發行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羅威儀雖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豐暘、楊詠淇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譚逸強、呂建緯等人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所犯董事侵占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行使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董事侵占罪論處(檢察官以所犯之罪係數罪併罰,容或有所誤會);

被告羅威儀所犯二罪有想像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發行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

⒌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楊詠淇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不實之售屋時間及收款狀況,聯明公司已記載於財報並揭露之,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此部分檢察官亦容有誤會,且二罪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聯明公司分別與晶雅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⒈被告許豐暘、劉東易及案外人黃柏盛間,就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⒉被告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被告劉東易、案外人黃柏盛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劉東易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⒊被告許豐暘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朱泱潔、楊美玲、呂建緯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⒋依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⒌因虛偽交易,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出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入、出帳憑證、本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查製作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製作不實之財務報告,係屬階段性之高、低度行為,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應申報及公告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因而聯明公司於98年7 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8年6 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

又聯明公司因與晶雅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扣除與心福法喜公司間之交易額,使聯明公司營業淨額虛增130 萬元,致聯明公司所公告之98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亦呈現不實,是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先後公告不實之98年度6 月份之營業收入及開立發票數額及不實之財務報告,均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屬同一年度,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⒍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劉東易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交易虛增之盈餘已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174 條第1項第5款之罪,且二罪有前後階段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及違約交割部分:⒈炒作股票部分:⑴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上之各種非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

就其立法文義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類型之非法操縱行為,而同條項第7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但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非法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

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中其中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有該當同條項第7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

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等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

⑵查被告許豐暘、楊詠淇、王明松炒作作聯明公司股票係以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接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4 款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

同條項第5款之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

第7款之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頻繁下單後取消),僅成立一罪,擇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罪處斷。

⑶核被告許豐暘、王明松、楊詠淇所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股價罪。

被告許豐暘等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違約交割部分:⑴核被告許豐暘、王明松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約交割罪,被告許豐暘、王明松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檢察官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起訴書第91頁),被告王明松部分並未引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1第1款違約交割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炒作股票之犯行,係被告王明松依據被告許豐暘之指示,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起訴書第19頁第9 行末),而98年6 月26日之相對成交亦明載於犯罪事實欄內;

復依卷附之下單錄音譯文內容,可知當日被告王明松於群益大興帳戶1400張之下單,亦係被告王明松所親為,堪認被告王明松之違約交割犯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第20頁應係被告許豐暘指示被告王明松在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而誤繕為被告許豐暘下單)。

故起訴書就王明松此部分犯行漏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被告所犯各罪競合部分:㈠被告許豐暘部分:⒈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㈠、㈡、㈢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暘係於97年度,以聯明公司購買「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非常規交易、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高雄市辦公室」之非常規交易及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電子產品交易,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為違背職務行為,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用,及為掩飾前開行為,與虛增聯明公司盈餘,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進而於97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⒉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㈣、㈤、㈥、㈨、、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暘係於98年度,與被告吳宗憲以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虛偽交易套取資金,與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假借投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虛偽投資套取資金,與被告陳宗奇、陳志斌假借投資境外公司套取資金,與被告劉東易、楊詠淇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楊詠淇共同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4200萬元,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與被告劉東易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⒊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㈩、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暘係於99年度,與被告劉東易以虛偽不動產買賣斡旋金,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與被告劉東易、張豐程、黃國忠以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並進而於99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暘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⒋被告許豐暘所犯上開三罪與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㈦、㈧、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⒌關於非法操縱股價罪及違約交割罪部分,被告許豐暘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容或有所誤會。

㈡被告楊詠淇部分:⒈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㈨、所述各犯行,被告楊詠淇係於98年度與被告許豐暘、劉東易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許豐暘共同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4200萬元,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楊詠淇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⒉被告楊詠淇所犯上開一罪與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㈦、㈧、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⒊檢察官雖對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所述犯行未予起訴,惟與經起訴,並經本院判處罪刑之二、㈨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㈢被告劉東易部分:⒈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㈨、所述各犯行,被告劉東易係於98年度與被告許豐暘、楊詠淇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許豐暘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劉東易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⒉關於前述犯罪事實之論罪部分二、㈩、所述各犯行,被告劉東易係於99年度與被告許豐暘以虛偽不動產買賣斡旋金,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與被告許豐暘、張豐程、黃國忠以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並進而於99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劉東易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⒊被告劉東易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王明松部分:被告王明松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股價罪及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約交割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容或有所誤會。

前科部分:㈠被告許豐暘前有偽造文書、詐欺、妨害自由等前科,於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4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後上訴至本院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11月18日確定,復於102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二案於102 年12月16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被告許豐暘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案上述有期徒刑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

㈡被告楊詠淇(原名楊美惠)前有詐欺前科,於9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2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㈢被告劉東易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93年5月20日執行完畢;

復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㈣被告黃國忠於97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於100 年11月30日確定,101 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㈤被告張豐程於99年間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02 年1 月29日確定;

復於100 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177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100 年6 月27日確定。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肆、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之理由:被告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部分:㈠原判決認被告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等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

惟按刑之量定,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非可恣意為之。

則裁量刑之輕重時,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斟酌客觀上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予以適度判斷,使罰當其罪,以維護公平正義,否則即屬職權濫用之違背法令。

又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所稱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

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倘條件有別,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適度量處,禁止恣意為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許豐暘於97年6 月25日入主股票上櫃之聯明公司,擔任董事長,嗣於98年6 月30日以後雖卸任董事長職務,先後由被告楊詠淇、劉東易登記擔任董事長,惟許豐暘仍為聯明公司執行長,掌控聯明公司,且本案係由被告許豐暘主導,其犯罪目的要在挪用公司資金,又其前有偽造文書、詐欺、妨害自由等前案,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案上述有期徒刑之各罪,皆為累犯;

反觀被告楊詠淇因曾為許豐暘之前妻,所擔任之角色僅在配合許豐暘挪用公司資金之犯行,惡性非重,且非累犯;

被告王明松於本案僅係為他人所用之登記名義人而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又渠就檢察官起訴有關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等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犯後並深感悔悟,態度良好;

被告劉東易已坦承每月領取7 萬元薪水,並願將從公司領取之薪水全數返還公司;

被告黃國忠雖有參與99年9 月30日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永揚廠,惟並未見因此獲有利得;

被告張豐程僅係出於幫助好友即同案被告劉東易之請求,暫時擔任塑品公司之負責人,並未持股,且未參與塑品公司營運;

本院因認:相較於原判決就後述被告許豐暘判決之刑期,原審對被告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所量處之刑,稍嫌過重。

被告楊詠淇等之上訴意旨執前詞否認部分之犯罪,雖無理由,然渠等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楊詠淇、王明松、劉東易、黃國忠、張豐程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楊詠淇、劉東易分別為聯明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與被告黃國忠、王明松、張豐程等人分別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損害達新臺幣500 萬元,或使聯明公司直接與許豐暘掌控之公司,為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交易,且不合交易常規,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且為掩飾前開行為,復製作不實憑證、循環金流,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及為美化聯明公司財報,製作虛偽之進、銷貨文件及資金循環,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致聯明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已嚴重影響聯明公司之股東權益及證券市場之穩定,及被告或基於情誼,為或自身利益而配合、協助同案被告許豐暘,因本案獲取之不法利益,暨各該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或仍否認犯行或已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詠淇、劉東易、王明松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另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次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此觀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故凡在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

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

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54年台非字第148 號判例參照)。

矧被告張豐程於本件判決前,另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1 月29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張豐程既在本件宣判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本件犯行自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不得宣告緩刑,被告上訴請求准予緩刑云云,核無理由。

被告許豐暘部分:原審認被告許豐暘、張豐程罪證明確,基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項、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5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許豐暘於97年6 月25日入主股票上櫃之聯明公司,擔任董事長,及98年6 月30日以後雖卸任董事長職務,先後由同案被告楊詠淇、劉東易登記擔任董事長,仍為聯明公司執行長,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共同經營之楊詠淇、劉東易三人,本以高度之職業道德標準,在其等任之職務範圍內善盡維護聯明公司之信譽與該公司及所有股東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藉以謀取個人不法利益,被告許豐暘不思正當經營,分別與同為公司董事或董事長之被告楊詠淇、劉東易、、董事黃國忠、非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或職員之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王明松、張豐程等人分別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損害達新臺幣500 萬元,或使聯明公司直接與許豐暘掌控之公司,為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交易,且不合交易常規,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且為掩飾前開行為,復製作不實憑證、循環金流,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及為美化聯明公司財報,製作虛偽之進、銷貨文件及資金循環,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致聯明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已嚴重影響聯明公司之股東權益及證券市場之穩定,暨被告許豐暘居於主導地位,其他被告或基於情誼,為或自身利益而配合、協助被告許豐暘,及因本案獲取之不法利益;

被告許豐暘非法操縱股價,危害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應受責難,暨被告許豐暘居於主導地位,楊詠淇、王明松基於情誼配合、協助被告許豐暘,羅威儀因貪圖1 萬元之報酬配合製作內容不實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等付款憑證,並因而使真正領取仲介費之張育齊、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當年度所得即因此被不法隱匿,免繳其等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影響課稅之公平性,自應受非難,再審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許豐暘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⒉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⒊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⒋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⒌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⒍又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⒎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並就被告許豐暘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敘明:⒈犯罪事實九之吳宗憲名義出具之同意書及盛天隆公司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係偽造,所使用之「吳宗憲」及「盛天隆公司」、「李嘉年」之印章及蓋用之印文均是偽造,因此偽造「吳宗憲」印章及印文各一枚,偽造「盛天隆公司」印章及印文各一枚及偽造「李嘉年」印章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簽收單等文書上「黃來發」印文,因係盜用黃來發印章,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犯罪事實十二之日期98年3月26日之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冒張福泰名義簽訂,所使用之「張福泰」之印章及蓋用之印文均是偽造,因此偽造之「張福泰」印章1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之「張福泰」印文4枚、「張福泰」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⒊犯罪事實十二之被告羅威儀之報酬1萬元,為被告羅威儀違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

⒋臺北市調處100年7月13日搜索扣案之附表三所示之物,或為聯明公司所有,或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諭知沒收。

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處刑期均為妥適。

被告許豐暘之上訴意旨,或否認部分犯罪,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伍、被告許豐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項、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5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
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弘榮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聯明公司進項部分)
┌──┬─────┬────────┬────────┬──────┐
│編號│發票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金額    │ 稅 額      │
├──┼─────┼────────┼────────┼──────┤
│ 1. │98.11.05  │JU00000000      │ 74,352,543元   │ 3,717,627元│
├──┼─────┼────────┼────────┼──────┤
│ 2. │98.11.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3. │98.11.16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4. │98.11.17  │JU00000000      │  3,809,524元   │   190,476元│
├──┼─────┼────────┼────────┼──────┤
│ 5. │98.11.27  │JU00000000      │  1,619,048元   │    80,952元│  
├──┼─────┼────────┼────────┼──────┤  
│ 6. │98.12.01  │JU00000000      │  3,523,810元   │   176,190元│
├──┼─────┼────────┼────────┼──────┤
│ 7. │98.12.09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8. │98.12.09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9. │98.12.10  │JU00000000      │ 19,047,619元   │   952,381元│
├──┼─────┼────────┼────────┼──────┤
│10. │98.12.11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11. │98.12.31  │JU00000000      │ 46,218,887元   │ 2,310,944元│  
├──┼─────┼────────┼────────┼──────┤  
│12. │98.12.31  │JU00000000      │ 47,619,048元   │ 2,380,952元│
├──┼─────┼────────┼────────┼──────┤
│    │          │       總計     │228,571,432元   │11,428,568元│
└──┴─────┴────────┴────────┴──────┘
附表二:
(優勢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金額    │ 稅  額     │
├──┼─────┼────────┼────────┼──────┤
│ 1. │98.11     │JU00000000      │  74,352,543元  │3,717,627元 │
├──┼─────┼────────┼────────┼──────┤
│ 2. │98.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 3. │98.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 4. │98.11     │JU00000000      │   3,809,524元  │   190,476元│
├──┼─────┼────────┼────────┼──────┤
│ 5. │98.11     │JU00000000      │   1,619,048元  │    80,952元│
├──┼─────┼────────┼────────┼──────┤
│ 6. │98.12     │JU00000000      │   3,523,810元  │   176,190元│
├──┼─────┼────────┼────────┼──────┤
│ 7.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8.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9.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10. │98.12     │JU00000000      │  19,047,619元  │   952,381元│
├──┼─────┼────────┼────────┼──────┤
│11. │98.12     │JU00000000      │  46,218,887元  │ 2,310,944元│
├──┼─────┼────────┼────────┼──────┤
│12. │98.12     │JU00000000      │  47,619,048元  │ 2,380,952元│
├──┼─────┼────────┼────────┼──────┤
│    │          │      總 計     │ 228,571,432元  │11,428,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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