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翁焜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寧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林翁焜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1年度金訴字第30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林翁焜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瓊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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