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附民,57,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A
法定代理人 A 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0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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