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附民,97,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高達隆
被 告 詹益湧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86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