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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勝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呂 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誣告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呂能被訴誣告案件,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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