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附民上,4,2014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志佳
陳冠丰
被 上 訴人 杜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詐欺等(103 年度上易字第19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附民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詳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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