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52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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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璟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璟妤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 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易字第1158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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