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58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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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167 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 年7 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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