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61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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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263 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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