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739,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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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獻文
選任辯護人 吳磺慶律師
謝其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年度易字第1044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請求與告訴人魏遠惠進行和解,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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