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婷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玉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72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62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