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42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芳
選任辯護人 張淳茵律師
陳詩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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