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94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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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曉芸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賴建豪律師
被 告 吳明儀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
吳騏璋律師
被 告 丁國鈞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07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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