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1191,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勝文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8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勝文前經本院認為犯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