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137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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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睿洋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鄒志鴻律師
殷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睿洋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睿洋前經本院認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4年8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4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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