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190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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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孝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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