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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鶴庭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路春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中,關於「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之「(三)」所載「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 年」,應更正為「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中,關於「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之「(三)」所載「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 年」(見本件判決第14頁倒數第4 至5 行),係「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 年」之顯然誤載,且該項文字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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