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2854,2016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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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辰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85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辰(下稱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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