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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為外國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 3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4年6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8月19日,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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