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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詩美
輔 佐 人即
被告之配偶 黃則成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易字第1號、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303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59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57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提起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為確定判決後,被告聲請再審,經本院
以103年度聲再字第240號,就原確定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8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並更為審判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薛詩美所犯如附表編號18詐欺取財罪部分暨執行刑部分(即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薛詩美無罪。
理 由
一、就被告薛詩美被訴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8部分,公訴意旨略以:陳裕豐係拍立得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立得公司)及神翼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係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黃則成係被告之配偶,而林琮偉係神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佳慧、林玲慧則係神翼公司職員,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亦分係陳裕豐之外甥、外甥女。
被告與陳裕豐、黃則成、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陳裕豐提供國際知名畫家趙無極之畫作,佯稱該藝術品係透過合法拍賣高價取得之名作,價值不斐,且具有增值空間,頗具投資價值,陳裕豐並許被告與黃則成投資利潤3%至5%的佣金及未來成立公司之股權後,被告與黃則成即於民國97年間,招攬告訴人翁德祥參與投資,宣稱得按投資期間及出資比例計算獲利率,投資3個月為10%至12%之利潤、6個月為15%至20%之利潤、12個月利潤可達30%至40%,最高投資期限為13個月,保證獲利40%,且按月給付利潤,屆期可取回本金,同時,為了消除投資人之疑慮,陳裕豐尚指示被告對投資人誆稱,該藝術品買賣皆於國外完成,買家、賣家之身分均屬商業機密,且因短期內即要售出獲利,運回國內將徒增運費及保險費等成本,並表示對有實物之藝術品,交由投資金額過半之投資人保管,如該藝術品之共同投資人無出資過半者,則該藝術品則存放於由林琮偉負責管理之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辦公室或基隆倉庫,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則聽從陳裕豐之指示,由林琮偉以藝術品倉庫保管人身分,協助運送藝術品供投資人觀覽、而林佳慧、林玲慧則負責投資款項之會計帳冊記載、轉帳、收取及開立收據等工作,渠等以上開手法,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投資該藝術品有豐厚利潤,分別以現金、匯款等方式,交付投資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20萬元與被告後(遭詐騙情形、匯款情形及金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所示),被告即開立「投資日期」、「標的物及總價」、「投資金額」、「利潤」、「拍賣日期」及「應付金額」等內容之投資合約書、藝術品投資個人報表及收據交付投資人,作為投資憑證。
時至98年2月18日,陳裕豐發現將無力支付投資人本利,且又無法交付藝術品實物予投資人,隨即潛逃至加拿大,投資人始發覺陳裕豐等人並無實際投資國際藝術品,亦無所謂倉庫存放藝術品,而所有投資之款項均遭挪為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及陳裕豐等個人私用,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陳裕豐經原審通緝,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判決確定)。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檢察官上開所指詐欺犯行,辯稱:本件確實有以招攬的投資款取得趙無極畫作,該畫作現仍交由告訴人保管,並無詐欺等語。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涉有上開詐欺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黃則成、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等人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華南銀行97年12月31日取款憑條及匯款單、被告97年12月26日簽收的收據、被告所有永豐銀行敦南分行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告訴人之投資合約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告訴人有因被告之故參與投資藝術品,而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間,分別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被告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且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
實(見本院104年度再字第1號卷第66頁反面),並有華南銀行97年12月31日取款憑條及匯款單、被告97年12月26日簽收的收據、被告所有永豐銀行敦南分行之交易往來明細
表、告訴人之投資合約書等附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
3210號偵查卷第1至4頁,調查卷第47至65頁,原審卷㈢第92至99、101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雖指陳:被告說趙無極有一幅畫800多萬,叫伊投資一半,然後畫放在伊這邊保管,四個月錢
就可以拿回來,被告就一直講這個10多%利潤多好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3頁反面至64頁)。
而本件到期後,被告未能依該約定給付利潤並返還投資款,檢察官遂據以認定被
告係虛構事實詐騙告訴人的投資款項。然任何投資本有一
定風險,並非穩賺不賠,此為一般大眾所知之事,亦當為
告訴人所明知。故即令被告有像告訴人所陳保證獲利、到
期一定可以取回本金等語,尚難認被告此舉有何虛構事實
施用詐術以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可言。是本件有無檢察官所
指虛構事實詐騙投資款項,仍應視取得之款項,究竟有無
依所約定事項進行投資操作。而依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所
述:畫作在31日中午拿到錢以後,就送到伊店裡,後來就是伊保管等語,及證人陳富美於偵查時所述:趙無極的作
品,總價是850萬元,是由伊和翁德祥共同投資,這幅畫目前放在翁德祥家裡等語(以上見原審卷㈢第65頁反面,98年度他字第3127號卷第41頁反面)。
是以告訴人交付投資款項,確實有依約取得畫作作為擔保,可見本件所收取
的投資款,確實有用在購買畫作的投資操作上,則就此觀
之,被告當無虛構不實之事而詐取告訴人的投資款。檢察
官雖指摘該畫作並非真跡云云,然依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
所述:伊有把畫拿去鑑定,但鑑定不出來,找人家找不出
來,時間很久了,沒有人檢查出來,都要送到法國給他們
的太太,搞了一大堆,結果錢交完了也沒有檢查出來,也
不曉得是真的還是假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5頁反面至66頁),可見保管該畫作的告訴人本身,亦無從確知究屬真
品或贗品。
參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103年時,被告說他朋友要買這幅畫,要照伊的成本買,伊說不行,要
合夥人同意才可以賣,後來講一講就沒有再談下去等語,
及證人邵柏樫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有跟伊提過趙無極
的畫作,她說要幫伊跟賣家接觸,但第二次給伊的回應是
賣家沒有意願賣,伊本來想先看畫,之後就沒有再接觸等
語(以上見本院104年度再字第1號卷第67、69頁)。
則若該畫作真如檢察官所指是贗品,被告當不會在陳裕豐已經
逃匿、本件已東窗事發之後,仍另行設法為告訴人覓得買
家。是檢察官指摘該畫作並非真跡一事,既仍有合理可疑
之處,則其據此認為被告有詐騙投資款云云,顯乏所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之證據,就被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8部分之詐欺取財罪,猶有合理之懷疑,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心證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此部分所指的犯行,核諸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為詳察,就此部分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自有未當。
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惟並無理由,已說明如前,惟被告上訴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原判決附表編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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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 名 及 刑 度│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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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8│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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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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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遭 詐 騙 經 過│匯 款 情 形│ 遭詐騙金額 │已取回│損失金額│
│ │ │ │ │ │利潤或│ │
│ │ │ │ │ │投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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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翁德祥│一、薛詩美主動向渠介│一、97年11月26日│200萬+320萬 │0元 │520萬元 │
│ │ │ 紹有關於藝術品投│ 至臺灣銀行仁│=520萬元 │ │ │
│ │ │ 資事宜,渠心想投│ 愛分行領現金│ │ │ │
│ │ │ 資200 萬元,她拿│ 200 萬交付薛│ │ │ │
│ │ │ 走現金後,隨即又│ 詩美。 │ │ │ │
│ │ │ 打電話要渠投資趙│二、97年12月31日│ │ │ │
│ │ │ 無極的畫,也是薛│ 至華南銀行信│ │ │ │
│ │ │ 詩美一直主動鼓吹│ 義分行匯款32│ │ │ │
│ │ │ ,而且一直打電話│ 0萬至薛詩美 │ │ │ │
│ │ │ ,所以渠又再匯款│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320 萬元,匯完款│ 分行00000000│ │ │ │
│ │ │ 後,薛詩美又找渠│ 241703帳戶。│ │ │ │
│ │ │ 要投資八駿圖,還│ │ │ │ │
│ │ │ 叫渠用房子抵押借│ │ │ │ │
│ │ │ 款; │ │ │ │ │
│ │ │二、薛詩美都推給陳裕│ │ │ │ │
│ │ │ 豐,說都是陳裕豐│ │ │ │ │
│ │ │ 的事; │ │ │ │ │
│ │ │三、薛詩美有告知藝術│ │ │ │ │
│ │ │ 品都存放在倉庫;│ │ │ │ │
│ │ │四、薛詩美很主動,一│ │ │ │ │
│ │ │ 直講辛苦錢不好賺│ │ │ │ │
│ │ │ ,投資藝術品利潤│ │ │ │ │
│ │ │ 很高; │ │ │ │ │
│ │ │五、薛詩美在97年12月│ │ │ │ │
│ │ │ 底,向投資人說明│ │ │ │ │
│ │ │ 是因為金融風暴,│ │ │ │ │
│ │ │ 沒辦法把錢匯回來│ │ │ │ │
│ │ │ 。 │ │ │ │ │
│ │ │六、薛詩美叫渠投資時│ │ │ │ │
│ │ │ ,是薛詩美和陳裕│ │ │ │ │
│ │ │ 豐一起來簽名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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