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原侵上訴,4,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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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鐘雄
選任辯護人 王彥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4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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