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抗,88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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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8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20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聲請人)楊岫涓聲請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自字第17號為基隆顏家為掩飾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及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金的錢都他賺走之犯意,因此控制地方法院栽贓伊之案件。

查中華民國是臺灣五大家族臺南侯雨利家族、霧峰林家、基隆顏家於1949年向美國承租70年,臺灣使用權到2018年將滿70年,現今租費一人一天美金10元,一年美金300 億,臺灣將改由日本承租,因為中華民國勾結中共要霸占臺灣、房客霸佔房東土地要打美國,根據臺灣關係法、舊金山合約及本人戶籍,本人非1949年中華民國承租後來臺的中國人,且中華民國憲法領土沒有臺灣,本人為日本人在日本的土地臺灣上被中華民國偽政權的收錢單位公會起訴,因此認為臺北地方法院賢股法官是領基隆顏家薪資的法官,要求迴避賢股法官,改由不是領基隆顏家薪資的法官審理,否則必栽贓,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要求法官迴避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17號審理中,經該院調取查閱該案全卷後,現承審該案之賢股法官,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

至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並未具體指明承審法官有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且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由,無非係出於自己主觀之判斷,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證承審法官有偏頗、不能公平審理之虞,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非正當,爰予駁回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仍係重述前揭聲請意旨。

四、經核原裁定以上開事由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違誤,聲請人猶執原聲請意旨提起本件抗告,並未進一步提出符合聲請法官迴避之正當事由,或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內容亦屬無稽,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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