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矚上重更(二),4,2016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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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賓
指定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律扶助)
王中騤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夏
選任辯護人 葉書佑律師
陳致宇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賓、沈文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5年7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105年7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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