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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賓
指定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夏
選任辯護人 葉書佑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賓、沈文夏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5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業於106年4月26日經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要件,茲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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