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49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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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智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甘智宇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㈡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03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

於民國99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甘智宇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㈢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開㈡、㈢案件確定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99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03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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