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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現行刑法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依現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現行規定,受刑人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及附表編號10、11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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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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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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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9 月(併│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科罰金1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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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4年10月-103年8月4日│103 年7 月15日 │103 年7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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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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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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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
│ │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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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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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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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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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 年7 月26日 │103年7月26日 │10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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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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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
├─┼────┼──────────┼──────────┼──────────┤
│確│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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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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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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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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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 年7 月29 日 │103年8月4日 │10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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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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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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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103 年度訴字第1061號│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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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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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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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有期徒刑5 月(得易科│
│ │罰金)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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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 年7 月17 日 │10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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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1267 號 │字第21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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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705 │104 年度上訴字第705 │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4月28日 │104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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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705 │104 年度上訴字第705 │
│決│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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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4年4月28日 │104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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